浅谈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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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摘要】我国刑法对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规定的过于笼统,加之现实生活中的醉酒情况极为复杂,本文试就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方面进行探讨,浅谈一下个人对此的看法。

【关键词】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一、醉酒犯罪概述。

(一)醉酒犯罪的含义。

醉酒,医学上统称为酒精中毒或乙醇中毒,是由于饮酒而导致的精神障碍。

可分为:普通醉酒(生理醉酒)、病理性醉酒、慢性酒精中毒。

醉酒犯罪就是指行为人在醉酒的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在实践中,许多人将“醉酒犯罪”简单的等同于“酒后犯罪”,认为醉酒犯罪就是酒后犯罪。

这种观点是错误,“醉酒犯罪”与“酒后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醉酒犯罪的类型。

根据醉酒犯罪可能出现的情形,醉酒犯罪可以被划分为四种类型:1、事前有犯意的自愿醉酒情形下的醉酒犯罪。

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行为人出于逃避惩罚,减轻罪责的动机或想借酒精对神经的兴奋作用来增强其犯罪勇气,故意醉酒,使自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利用此状态实施犯罪的行为。

2、事前无犯意的自愿醉酒情形下的醉酒犯罪。

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行为人醉酒犯罪事前并无犯意,但在醉酒后,由于大脑皮质内抑制过程减弱,行为时不再作周详的思考,饮酒越多,自制能力越差,此时由于情感脆弱,常常出现借题发挥,无所顾忌地胡闹以致做出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或者行为人醉酒后在自制能力减弱情况下,因外界因素刺激或自身生理原因产生犯意,从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3、非自愿性醉酒情形下的醉酒犯罪。

行为人的醉酒完全是被动的,主要由被迫、受骗等情形引起醉酒,醉酒后实施犯罪的行为。

4、病理性醉酒情形下的醉酒犯罪。

病理性醉酒完全不同于生理性醉酒,是一种少见的急性酒精中毒,它只会发生在极少数人身上,往往是某些平时不饮酒或很少饮酒的人在饮用对一般人根本不会引起醉酒的小量酒类饮料后,立刻出现严重的醉酒状态。

病理性醉酒在发病时常伴有错觉幻觉或妄想并可产生恐惧性激情发作,有较深意识障碍,且常有明显运动性兴奋,因而发生盲目冲动性或攻击性暴力行为,导致侵犯他人人身或损害财产等结果。

初中政治刑事知识点总结

初中政治刑事知识点总结

初中政治刑事知识点总结一、刑事法律制度1. 刑事法律的概念刑事法律是国家制定,规范刑事行为的法律。

刑事法律的特点是惩罚性和强制性。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法无禁止即许可原则等。

3.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因实施刑事行为而应当负有法律责任的认定。

4. 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依法承担犯罪责任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法律能力和限制刑事法律能力。

5. 刑事行为刑事行为是以非法危害为特征的社会关系,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刑事行为,如故意伤害、盗窃、抢劫等。

6. 刑法规定的罪与刑法规定的刑刑法规定了各种不同性质的犯罪,并对不同的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7. 刑事案件的审理刑事案件的审理是通过法院的审判程序,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进行审讯、辩护和判决的程序。

8. 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是政府机关对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者进行强制性惩罚的措施。

刑法规定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刑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二、犯罪和犯罪的危害1. 犯罪的危害性犯罪的危害性表现在对社会、对他人的伤害以及对犯罪者本人的损害。

2. 犯罪的特征犯罪的特征包括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公民个人和财产权益、具有主观故意、具有客观行为、具有一定的结果等。

3. 犯罪的危害形式犯罪的危害形式包括对人身的危害和对财产的危害两种形式。

4. 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性质可以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进行认定,通常分为犯罪、轻犯罪和过失犯罪。

5. 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危害程度主要从其社会危害性、法定刑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来进行评判。

三、刑事侦查1. 刑事侦查的概念刑事侦查是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机关依法采用各种手段,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并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

2. 刑事侦查的程序刑事侦查包括作案地勘验、走访调查、询问笔录、突审、取证、勘验、侦查活动等程序。

论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

论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

论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作者:徐磊袁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6期摘要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是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认定和评价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直接决定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刑罚裁量的基础。

本文从犯罪的实质与刑罚的目标的角度讨论刑事责任大小的决定因素,提出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是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

其中,社会危害性是主要或基本要素,人身危险性是次要或修正要素。

关键词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作者简介:徐磊,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燕京理工学院文法院讲师;袁泉,法学硕士(法国巴黎第五大学),燕京理工学院文法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255-02一、刑事责任归责要素概念的界定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是衡量和评价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

在刑法学理论中,“责任”一词有两种基本含义:第一种基本含义是指主观归责的可能性。

即“刑法上所谓责任,乃至构成犯罪负担刑事制裁之主观的心理状态而言。

”在德、日等国的刑法理论中,刑法上的责任即有责性,是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非难和谴责,在其犯罪构成三大要件之一,无责任即无犯罪,无犯罪则无刑罚,责任与犯罪属于同位概念。

与此不同的是,在英美刑法理论中,刑事责任并不仅仅限于主观归责,而是包括主客观两方面,实际上等同于犯罪构成要件,如卡德(Richard Card)所著《克罗斯和琼斯刑法导论》(Cross&Jones Introductionto Criminal Law)就专门以“刑事责任”为一节,其内容包括: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二者之间的联系。

”第二种基本含义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应受惩罚、制裁的法律地位或者可能性。

这里的责任成为连接犯罪和刑罚的中介,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是刑罚。

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刑事责任就是第二种意义上的责任,刑事责任是作为犯罪成立后对犯罪人进行非难和谴责的结果。

浅谈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开题报告】

浅谈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法学浅谈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一)选题背景:在我国,精神障碍者曾经作为被忽视的人群远离人们的视线,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的研究也备受冷落。

但近几年来,2009宜昌城区“12·31”系列伤害案、2010年“南平市‘3·23’特大凶杀事件”、2010年“广西合浦杀人案”等重大恶性精神障碍者刑事犯罪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不仅引起了社会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秩序,也极大冲击着人们的思想。

许多人不禁要问,究竟什么是精神障碍?怎样判定精神障碍者的责任能力?对于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精神障碍者不适用刑罚,那么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又如何去实现呢?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更加突出了,所以,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正进入一个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正面临着精神卫生问题的严峻挑战。

在这种背景下,精神障碍者事实危害行为的现象必然有增无减。

因此,法律上如何应对这一挑战,实践中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需要从理论上做出回答。

精神障碍问题还涉及到医学、心理学等领域的知识,很多内容都较为主观,这就给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研究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及相关研究尚为薄弱,大多为笼统、模糊的原则性条文规定,其狭隘性和部确定性往往引起许多争议,致使在实践过程中可操作性的欠缺。

精神障碍者的范围不清,认定标准存在明显的缺陷,在处理问题上也没有形成比较有建设性意义的方法。

(二)选题意义:一般而言,一个已经达到一定年龄的精神健全的人,其智力和知识水平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为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刑事责任能力就开始具备了,通常以成年作为其责任能力完全具备的标志。

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备,直接影响着他刑事责任的承担与否,而精神障碍者作为特殊的犯罪主体,其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尤显重要。

对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进行研究,对进一步完善立法、理论,进而提出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方法,更理性和科学地解决精神障碍者重大犯罪问题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备控制能力就一定具备辨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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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
是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精神,即大脑功能 是否正常,它经常受精神疾病的影响。 • 只有知识和智力成熟且精神正常的人,才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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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不同,各国对刑事责任 能力程度主要采用三分法或四分力人有五种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 聋哑人;(3)盲人;(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 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5)年满75周岁的老年 人(故意犯罪,可以从宽;过失犯罪,应当从 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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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 即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
为的能力。 • 根据我国刑法第17、18条,完全无责任能力人
是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 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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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少年杀人事件
• 小龙,12岁。2012年4月13日,他从学校回到姑姑家后上网, 被放学回来的表妹看到了。9岁的表妹对他说,要去告诉妈妈, 两人于是争吵起来。小龙威胁表妹,再说就要捅死她,但表 妹没有退让,小龙就真的拿出一把水果刀捅在了表妹的肚子 上。4岁的表弟吓得大叫,于是也被小龙捅死。杀死两个孩子 后,小龙将他们的尸体叠放在餐桌底下,用椅子挡住,并用 拖把把地上的血迹擦掉,接着他打电话给正在驾校学车的姑 姑肖玲林,问她什么时候回家。肖玲林跟他说,如果饿了就 吃面包喝牛奶,她马上就回来做饭。
•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犯罪能力与承担刑事责 任能力的统一,是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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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
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 第一,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能力评估与限制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能力评估与限制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能力评估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评估是刑事审判的重要程序之一,通过对被告人的精神状态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而决定是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即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本文将围绕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能力评估与限制展开论述。

一、刑事责任能力评估的意义刑事责任能力评估在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刑事责任能力评估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精神疾病患者或智力障碍者等特殊群体,评估能够确保他们不会因为自身无法控制的精神状况而受到不公正的罚责。

其次,评估结果能够为法庭提供依据,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只有对被告人进行全面的刑事责任能力评估,才能更好地判断其是否应对其所犯罪行负有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估的方法刑事责任能力评估的方法主要包括司法心理鉴定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司法心理鉴定主要通过对被告人的认知、情感和行为等方面的观察和评估,确定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则主要通过医学检查、心理评估和精神病诊断等手段,评估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和疾病情况。

这两种鉴定方法的结论将作为法庭判决的参考依据。

三、刑事责任能力评估的限制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责任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即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常见的情况包括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精神发展不全等。

当被告人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时,将依法对其施加相应的刑罚限制,并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加强对其精神状态的关注和帮助。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是基于法律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旨在保护被告人的权益,避免因精神状况引发的不公正处罚。

四、刑事责任能力评估的争议与改进刑事责任能力评估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与改进的空间。

一方面,评估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有待提高,评估结果可能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导致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受到质疑。

另一方面,评估结果的利用和保护仍然需要加强,刑事责任能力评估结果的泄露可能对被告人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加强评估结果的保密和合法使用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论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论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论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王业成
【期刊名称】《成功:教育》
【年(卷),期】2018(000)008
【摘要】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自然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
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国家针对犯罪人员是够实施刑事处罚的关键之所在。

如果从中国大陆刑法角度来看,自然人刑事能力的有无是与年龄和精神状态有关的。

第一:中国大陆刑法规定未满16岁的自然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但对于特殊的八类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贩卖毒品、放火)只需年满14岁即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对于精神状态,大陆刑法认为一个能证明行为时精神状态不正常的人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

注意这里一定要是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来说,行为时精神正常时不可免予刑事处罚的。

【总页数】1页(P27-27)
【作者】王业成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4
【相关文献】
1.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问题分析 [J], 赖志忠
2.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问题研究 [J], 宋新宇
3.精神病人凶杀案的作案特征与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J], 吴鉴明
4.试论精神病人的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J], 杨东欣
5.自然人电子订约能力问题探析 [J], 孙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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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上的过错与责任

浅谈法律上的过错与责任

摘要:艾特机械网分析过错是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而能尽的注意能力,从而违反注意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容、应受非难和谴责的行为的意志状态。

过错是法律上的重要概念。

行为人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要否承担法律责任,一般均要考虑其主观因素。

不过,在部门法上,对此项因素的要求标准,有较大差异。

了解它,可以很好地诠释法律的价值。

关键词:法律过错;过错标准;法律责任一、法律上的过错(一)过错的概念过错是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而能尽的注意能力,从而违反注意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容、应受非难和谴责的行为的意志状态。

(二)过错的要素在撇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体层面的情况下,过错概念中包括了下列要素:1.主体要素——具有完全或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它以意思表示能力、判断行为后果的能力为前提。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凭自己的心智完全能够判断行为后果,故能成为过错的主体;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相适应心智的行为,能够判断部分行为的后果,故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过错的主体。

2.主观要素~主观心理状态过错是指行为人欠缺注意的主观心理状态。

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应当是行为人实施客观行为的决定因素,是发动或支配行为的动力。

若受有瑕疵的心理状态支配的行为,造成了对他人的损害,则该有瑕疵的心理状态,就是有过错的。

至于注意义务的标准,依主观过错标准和客观注意标准而有所区别。

3.客观要素——行为人从事了在法律上应受到非难的行为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有过错的心理状态已外化表现为,行为人从事了在法律上应受到非难的行为事实。

4.客体要素——法律的否定从过错的形成机制看,其因果顺序应当是:存在法律→行为人欠缺对法律的注意义务→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法律上的过错与一般语义下的过错之别过错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应当突出法律对于行为人(自然人)心理态度的否定,也就是说基于过错而为的行为,都为法律规则所不容,一般也被社会道德所否定。

浅谈边缘刑事责任年龄

浅谈边缘刑事责任年龄
重滞后 于工业化 发展 水平。
有限 的 , 口增加 导 致 的生 产和 消 费的 增长 必 然使 城 市环境 污 染加 剧 , 人
生态 环境 进一 步破 坏 。
第二 , 出现 了城 市贫 困和 流 动 人 口犯 罪 现象 。 量的人 口迁 移到 城 大
市 , 致城 市 就业 竞争加 剧 , 市失 业率 增加 , 相对 与城市原 有市 民来 导 城 而
流动 的特点遥相 呼应 。 第 一 , 市化 水平 增 长 速度 较 快 , 仍然 严 重滞 后于 工业化 发 展和 城 但
第一 , 成 城市人 居 环境 的 恶 化 , 坏城 市生 态 环 境 , 重 城市 污 造 破 加 染 。 口不断 向城 市迁 移 , 城 市规 模 不 断扩 大 , 口高 度聚 集 , 口的 人 使 人 人 增加 必 然使 资源 短缺 。同时 由于城 市 环境 的 承载 力和 污 染的 自净能 力是
刑 事责 任年 龄 制度 , 在世 界 各国 的刑 事立 法 中都 有所规 定 , 各有 虽 B时问 中甲的违 反行为 就会构 成 犯罪 。 1周 岁的临 界点也会 发生 类似 的 在 6
不同, 但都 是 根 据 本 国少 年 儿童 成 长 的 实 际情 况 和 同犯 罪作 斗 争 的 需
要, 根据 一个人从 完全不 具备 到部 分具 备 、 全具 备辨 认 和控 制 自己行为 完
岁第一个 零点前 5 分钟 认 定为 A时 问, 零点后 的 5 钟 认定 为B时 问。 照 分 按
现 行法 律规 定 , 在A时 问甲对 自己的 任何行 为 都不 必承担 刑事 责 任, 而在
I政策 的 放松 , 1迁移 活 动空 前频 繁 , 市化 进 程也 一路 攀升 , : 1 人: 3 城 与人 口

第四讲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第四讲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案例:
被鉴定人家居农村,平素性情温和,与邻里关系 融洽,婚后感情不睦,长为家务事争吵,曾因家务事 争吵生气而发作不省人事,经医生扎针后清醒。其丈 夫曾因盗窃罪被判刑一年,嫌丈夫不务正业,丈夫的 父亲也有调戏她的行为,她曾数次出走。案发当晚, 夫妻发生激烈争吵,其丈夫拿了一把铡刀放在她脖子 上吓唬她,其跪地求饶才放下了刀,各自上床睡觉。 她想起一桩桩往事,出走在外的困难,,伤心的久久 不能入睡。后来她丈夫睡着了,她也睡着了。到凌晨 2时许,她不知是做梦,还是真的听见喊“砍”的声 音,便突然起来,衣服也没穿,拿了铡刀就砍,连砍 13刀,像砍木头一样,越砍越有劲,砍完突然发现砍 的是一个人。其夫头、颈严重砍伤致死。
案例:
处于发病期的精神分裂症患者某甲因性 欲冲动,拦路强奸妇女未遂,作案时即认识 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时能够利用时 机、地点,案发被捕后极力掩饰与诡辩为是 要“抢钱”,后经教育,坦白了强奸意图, 并承认改口抢钱是为了“避重就轻、减轻处 分”。此案经鉴定认为,被告虽确患精神分 裂症,其强奸未遂一事与其精神病无关,并 非精神分裂症病理所致,并且根据其未丧失 责任能力,结论为应负刑事责任。
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11条第2款规定:“对于 虽然在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中犯了罪,但在法院判决 前已患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也 不得适用刑罚,对于这类人,根据法院决定可以采 用医疗性的强制方法,待他痊愈时再处以刑罚。”
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1条第2款规定: “对处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中实施刑事法律所规 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人,法院可以判处本法典规定 的医疗性强制方法。”
第二,行为人因精神病的作用而于行为时丧失 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其中之一,就应认定为丧 失责任能力,而不要求同时丧失对行为的辨认或者 控制行为能力。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是刑法领域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决定了个体是否适用刑法的规范,以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文将会对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概念、标准和程序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意义。

一、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概念和意义刑事责任能力认定,即对被告人在犯罪行为时的心智状况和行为能力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具备完全或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是一种司法程序,目的在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罚的正当性,同时维护社会公平和法治秩序。

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

对于被认定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法院将判决其免除刑事责任,并可能采取强制医疗措施;而对于被认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量刑。

二、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标准1.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在刑法中,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因精神疾病、智力障碍或其他严重精神缺陷而导致当事人完全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

此时,被告人无法意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违法性,也不能按照法律规定行为。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需要经过专业的司法鉴定程序,由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进行评估,并提交给法院作为判决依据。

2. 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被告人在犯罪时具有一定程度的心智状况和行为能力,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其刑事责任能力有所减弱。

这些原因可能包括心理障碍、情绪不稳定、精神受损等。

对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在刑罚决定中充分考虑其心智状况和行为能力的限制,以便量刑公正。

三、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程序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出认定请求:通常由被告人自己、辩护人或检察机关提出认定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司法鉴定:法院将依法组织相关的司法鉴定,由专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对被告人的心智状况和行为能力进行评估。

3. 鉴定结论提交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将评估结果撰写成鉴定意见书,并提交给法院。

浅谈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浅谈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浅谈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内容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及刑事责任问题是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直都很重视的一个研究课题。

特别是在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突发性强等趋势情况下,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尤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本文作者围绕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分五部分预以阐述:(1)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的意义。

(2)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①未成年犯罪的年龄标准及认定②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③如何正确理解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④未成年人年龄的差别及跨年龄段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3)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原则。

(4)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的其他问题。

(5)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预防和挽救未成年人犯罪。

通过以上几部分的层层论证,使我们更加深刻的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及刑事责任的重要性。

认识到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时应始终把定罪量刑作为矫治犯罪的必要手段。

依法定罪,适当量刑,以求达到最佳执法效果。

关键词: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犯罪1、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的意义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据某市人民法院统计,20XX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约150人,同比上升%,20XX年判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同比上升%,20XX年、20XX年同比上升分别为21%、%,20XX年1至9月已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也近200人,由此可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什么是未成年人犯罪。

我国刑法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能力不够完备,因而其犯罪的刑事责任相对轻于成年人犯罪。

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还具有可塑性,较易改造成守法公民。

因此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上贯彻从宽对待的基本原则。

从而为挽救、教育大批失足青少年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

刑事责任能力划分有哪几种

刑事责任能力划分有哪几种

一、刑事责任能力划分有哪几种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简称刑事责任能力或责任能力。

其概念和内容在各国刑事立法中一般未予规定,而是由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结合刑法中关于责任能力和限定责任能力的规定来加以明确和确认的。

从外延看,凡不属刑法规定的无责任能力人及限定责任能力的人,皆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例如:在我国刑法看来,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完全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力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简称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

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根据现代刑事立法的规定,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指两类人,一是未达责任年龄的幼年人;二是因为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例如: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完全无责任能力人,为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也可称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从设立这一责任能力层次的立法例看,这种相对无责任能力人都是已超过完全无责任能力的年龄但又未达到成年的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例如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二、是否无论年龄大小只要犯了罪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实施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不是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但不是所有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都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7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什么意思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什么意思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什么意思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那些由于某种生理原因、精神状态或身体条件而被法律规定的仅需部分承担责任的人。

具体来说,以下几类人群被视为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人群体: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犯下特定的重罪,如故意X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精神障碍患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这类人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负刑事责任,除非他们处于无法自我管理的状态。

老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他们的FZ行为可能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听力或视力障碍人士: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他们的FZ行为有时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这种制度旨在考虑到个体的特殊情况,给予他们在法律上的宽容处理,同时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对社会秩序的保护。

在中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对这些特定情况的FZ行为施以不同程度的责任减免。

刑法论文(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论文(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摘要:醉酒主要包括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两类。

本文简述了醉酒的含义与特征,以及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基,并对病理性醉酒与其他类型醉酒进行区别,进而分析醉酒犯罪刑事责任能力及责任的认定。

因病理性醉酒系精神病的范畴,本文重点论述的是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生理醉酒;刑事责任;处罚一、醉酒的含义与特征醉酒即酒精中毒,从医学角度讲分为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两种。

急性酒精中毒又分为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和复杂性醉酒;慢性酒精中毒从发展过程看可分为无节制饮酒、中毒期和中毒并发症等阶段。

生理性醉酒是指一次过量饮酒而出现的急性中毒,清醒后精神完全恢复正常,这种醉酒者往往不能从中吸取教训,短时间便可重犯。

这种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辨认能力,对醉酒行为后果也有充分的预见性。

只要稍加努力,便可完全控制自己不出现醉酒。

病理性醉酒是很少发生的存在于极少数人中的特殊醉酒,是指原无醉酒史的人饮用了一般人不至于醉的少量酒后,而出现的深度的中毒现象,一般人能从醉酒中吸取教训,终生不再饮酒,故不复发。

该类醉酒者对于饮酒后的后果不能预见,醉酒时已经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从医学角度讲其性质属于与严重的精神病相当的精神疾病。

复杂性醉酒是介于上述两类醉酒之间的一种复杂现象,该类醉酒者对自己的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又没有达到完全丧失。

慢性酒精中毒者在开始无节制饮酒阶段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在经过了相当长的一段反复醉酒后,到了中毒期和并发症出现产生了肝、肾等内脏疾病甚至于精神疾病后,有可能对其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相对减弱。

醉酒犯罪究竟应否负法律责任?应负何种法律责任?笔者认为答案只有一个,即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应该指出,这里所说的“醉酒”仅指因大量饮酒而导致的纯粹醉酒,至于因饮酒而引发并发症导致精神疾病等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基概述醉酒人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醉酒人犯罪具有刑罚可罚性,这是被各国刑法所肯定的。

浅谈大陆法系刑法中的责任制度

浅谈大陆法系刑法中的责任制度
摘要 :责任是刑法理论 中的核心概念之 一,大陆法 系 刑 法理论 的通说混淆 了有责性与刑事责任 两个概 念 ,因而关于责任 的研 究缺乏科学性。责任理论应该严格 区分有 责性 与刑事责任 两个范畴,有责性是 犯罪成立意义上的主观归责条件 ,刑事责任是犯罪成立后的客观法律后果。在 此基础上才能进行责任要素、责任本质和
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 固有的属性 、 面貌 和发展的根本性质 , 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 物而成为其 自身的内在规定性。 刑 事责任的 本质 , 是刑事责任存在的合理依据和根本属
性。
关于刑事责任的本质 , 道义责任论认为 刑事责任的本质是实现正义。社会责任论认 为刑事责任的本质是防卫社会。 刑事 责任 的本质 说明 的是犯 罪人为 什 么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的抽象、应然根据 。道 义责 任论 和社会 责任论分 别从伦理性 和社 会性 两个视 角 出发寻求刑事 责任 的存在 根 基 ,为刑事责任提供正当化论证。本质的不 同, 是基本立场和存在根基 的对立 , 而不仅 仅是细枝末 节的差异 。 道义责任论和社会 责 任论的立 场是水火不容的 , 而这恰恰是其他 责 任理论所难 以承担的理论 品格 。因为 , 我 认 为道 义责任 论 和社 会责任论 是关于刑事 责任本质 的理论 。 ( 四) 责任根据——刑事责任的存在基
一严格区分有责性与刑事责任一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责任观念都没有真正抓住刑事责任的本质因为它们立论的基础是把刑事责任限定在责难的主观要素方面而忽视了刑事责任首先是对行为的责难是因为危害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法学论 坛 2 0 1 4年 6月 ( 下)
浅谈大陆法系刑法中的责任制度
张 莹碉 ( 西北政 法大学,陕西 西安 7 1 0 0 6 3 )

完整word版-刑法论述题

完整word版-刑法论述题

1.论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联系: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本质内容。

区别: 1.任何犯罪行为都必然侵害犯罪客体, 但不一定都有侵害的对象(犯罪对象)。

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 犯罪对象与犯罪性质无关。

3.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外在形式, 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的内在本质。

4.犯罪一般是通过侵害犯罪对象来破坏犯罪客体。

5.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对象, 前者决定后者。

6.犯罪侵害犯罪客体是必须的, 侵害犯罪对象是常有的。

7、犯罪客体是内在本质的论述, 犯罪对象是具体外在的表象。

最后, 刑法是通过保护抽象的犯罪客体来保护具体的犯罪对象的。

2.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 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 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 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但是, 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 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

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 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

3.阐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 如二者均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从本质上说, 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法益的积极蔑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法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

这种本质上的差别, 又是通过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体现出来的。

首先, 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 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其次, 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 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 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浅谈与医务人员相关的刑事责任(曹远泽律师讲义稿)

浅谈与医务人员相关的刑事责任(曹远泽律师讲义稿)

浅谈与医务人员相关的刑事责任(讲义稿)一、引言近些年来,在我国医务事业蓬勃发展,医术水平不断提高,医院硬件设施不断改善的良好大环境下,却出现了不和谐的另一面:广大患者医疗方面负担沉重,合法权益屡受侵害,医患关系持续紧张,医务人员声誉不断降低。

造成这一切的重要原因就是一双巨大的“黑手”——回扣。

面对这种形势日益严峻,运用刑法加以调整的必要性日益深重。

随着我国医患纠纷的与日俱增,以及法律知识在民众中的日益普及,很多患者已经了解到发生了医疗事故以后,除了事故医院要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进行民事赔偿之外,事故医生个人还可能被迫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而医生一旦被迫究刑事责任,就可能意味着职业行医生涯的终止。

因此,医生很有必要学习一些医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有的放矢地解决医疗工作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知法守法,警钟长鸣。

二、以医务人员为主体的犯罪行为概述以医务人员为主体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两大类:(1)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等经济类犯罪;(2)侵害病人健康权利等医疗事故类犯罪。

相应的,在刑法上,具体罪名包括:(1)贪污贿赂犯罪: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

(2)医疗事故类犯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等犯罪。

与医院工作人员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考虑到时间关系,同时结合我们医院实际,本次讲座我们重点讲授几个与我们医院医务人员紧密相关的三个罪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医疗事故罪。

三、受贿罪1、案例导入下面,让我们先来看一个有关受贿罪的案例:包志明,现年50岁,2001年任徐州市某医院检验科主任。

2003年春节前,包志明收受试剂供应商陈某2000元,帮其获得了某项试剂的长期供应合同,后包志明再次收受其现金1.8万元。

2004年春,包志明以解决费用为名,公然向检验设备供应商刘某索贿人民币2万元。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个体在刑法意义上充分认识自己的行为,能够理解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判断与决策,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刑事责任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涉及到个体在犯罪行为中的认知和意志能力,以及对行为后果的预见与评价能力。

一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当具备完全认识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就是说他能够清楚意识到自己在进行何种行为并且明白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

同时,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意志能力,即能够自主决策并在实践中将其表现出来。

刑事责任能力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与人的思维、认知和意识紧密相关。

普遍认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当具备相对较高的智力水平,能够理解和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和法律规定。

因此,通常情况下,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要求较高。

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判标准有多种,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对此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依据医学、心理学、司法鉴定等专门领域的意见和证据来评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评定刑事责任能力时,往往需要综合考虑个体的认知和意志能力、精神状态、人格特征等因素。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心理疾病或精神障碍可能会影响个体的刑事责任能力,这时候法院需要特别审慎评估被告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与心智发展和社会环境密切相关。

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和认知上的不足,一般来说无法完全承担自己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将有相应的特殊规定。

此外,刑事责任能力也与精神病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相关,法律在对这些群体的刑事责任及处罚上也有一定的特殊规定。

总之,刑事责任能力是一个重要的刑法概念,它涉及到个体在犯罪行为中的认知和意志能力,以及对行为后果的预见与评价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合理的评定能够确保刑法对个体的惩罚和保护具有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不同个体在刑事责任能力上的差异也需要在刑法中得到适切的反映和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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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责任能力摘要: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辩认能力、控制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减弱与丧失,如精神类疾病对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不同,在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

精神病人可能在无法控制的状态下犯罪,也可能在正常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并以疾病为借口逃避法律的追究。

因此,正确认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能力,有利于正确判断精神病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而正确定罪量刑,体现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本文拟从精神病症状的程度、对病人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等方面的影响探讨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正确认定,并对精神病人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作一划分,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年龄。

关键词: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控制能力辩认能力刑事责任年龄引言: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领域一个比较重要的论题,许多年来刑法学界对此已经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随着整个刑法研究的发展一些新的观点也不断出现最近也有学者从期待可能性与刑事责任能力关系的角度进行研究,对此,笔者也想通过一个中国大陆与台湾刑法相比较的角度进行研究,因此,在这里只选择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进行研究,并且也仅对某些方面做一些点上的阐述。

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担负罪责的能力。

行为人必须在行为当时具有自我表现决定的能力,即具有判断不法,并依次判断而为具有违反性的构成要件该当行为能力,才具有责任而言。

判断有无责任能力的事实依据包括年龄和精神状态两者。

对于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学理论通说认为“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应当是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起相对的自由意志能力的存在,申言之,是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行为人的犯罪能力与刑罚适应能力的有机统一。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且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中最有价值、最受关注的部分都是体现作为普通的正常人所必须的年龄、生理、精神状况,将其作为构成犯罪、适用刑法的前提。

刑事责任中的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一般情况下能够产生罪过心理的基本标准。

一般而言,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要素包括年龄、精神障碍、生理缺陷和醉酒。

一、责任能力的概念责任能力,也称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只怕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密切联系。

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前提与基础,没有辨认能力就谈不上控制能力,控制能力则反映辨认能力,有控制能力就表明行为人具有辨认能力。

但在某些情况下,有辨认能力的人可能由于某些原因而丧失控制能力。

所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同时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果缺少其中一种能力,则属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以及责任能力的程度如何,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精神病而减弱或者丧失责任能力;二是行人是否达到了刑事责任能力。

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只要没有精神病,就能认定其具有责任能力。

反之,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管其是否患有精神病,都可谓没有责任能力的人。

责任能力的减弱与丧失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通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即只是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能力是否丧失和减弱。

在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即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能力是否丧失和减弱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对于无责任的判断,应同时采用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即首先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其次判断是否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前者由精神病专家鉴定,后者由司法工作人员判断。

司法工作人员在判断精神病人有无责任能力时,除了以精神病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为基础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注意审查精神病的种类以及程度轻重,因为精神病的种类与程度轻重对于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二,要在精神病人的左邻右舍调查其言行与精神状况。

第三,要进一步判断精神病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其精神病之间有无直接联系。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即间歇性精神病人实施行为的时候,如果精神正常,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反之,如果实施行为的时候,精神不正常。

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该行为便不成立犯罪,因而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犯罪,应以其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为标准件,而不是以侦查、起诉、审判时是否精神正常为标准。

(3)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也有主张责任能力是犯罪能力与刑罚适应能力的统一。

但是结合《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表述,责任能力的核心是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而应当认为责任能力属于犯罪能力。

所谓精神病人缺乏犯罪能力事实上并非指精神病人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客观效果的能力,而是由于欠缺是非辨别和行为控制能力,不能根据规范要求而决定自己的行为,因此欠缺责任应答的能力。

责任能力应当局限于行为当时的能力,但所谓刑罚适应能力当然主要是裁判时尤其是刑罚执行期间的能力,否则就失去了其独立判定的意义,况且刑罚的适应能力更应该作为诉讼法的规定事项而由刑事诉讼法加以规范,而不应由刑罚加以调整。

但是,如果认为责任能力应当包括刑罚适应能力,则由意味着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在犯罪后患有精神病的,就变成了无责任能力的人,而这样的答案显然同1983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有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的规定相矛盾。

该解释指出,犯罪的时候精神正常,犯罪后患精神病的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显然,在具备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行为后欠缺刑罚适应能力的人,仍然应当构成犯罪。

别外,即便认为责任能力中的刑罚能力不同于刑罚执行能力,所谓刑罚能力只是意味着适合科处刑罚这种对社会一般人的制裁而非保安处分的能力。

但是在考查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时,并不需要进一步地证明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是否对刑罚具有感受能力或者承受能力,犯罪能力的具备就意味着他应当具有答责能力,具备了科处刑罚的前提。

因此,固然责任能力中包含着对行为人进行非难从而使其承担刑罚的含义,但并非不存在独立判定刑罚能力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1989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被告鉴定人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第22条规定;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

显然,诉讼能力、服刑能力同责任能力的判定时刻并不相同,其法律效果也完全不同,前两者并不包含在责任能力的内涵之中。

事实上,责任能力和服刑能力的判定标准也存在着不同,在精神医学上,服刑能力的评定并不采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的择一说,而多采用“不能辨认”的单一说或者根据病情严重程度,也并不存在着所谓限制性的服刑能力。

关于无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的概念,在刑法解释和刑法学说上都有争论,这一方面是因为精神障碍本身就是一个极其复杂、含糊的问题,因为涉及到意志或者大脑的问题本身就带有一定的神秘性,目前仍然无法完全予以科学的解说;另一方面,刑法中所使用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或者无责任能力、限制能力也并不是医学上所使用的概念。

即便在医学上,通过观察到的临床症状并结合起因或诱因、病程、结局来研究精神分裂症的一致性,试图以此来抓住其本质,但离真正了解、掌握、克服精神分裂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正是这一原因,导致有的学者在根本上否定精神医学的科学性,认为区别患精神病的人和精神健康的人的科学方法是根本不存在的,实际上,“在能提出精神病学证据的任何案件中,都一定能得出与这一证据相反的精神病学证据,因此精神疾病的存在与否不可能用不偏不倚的科学方法轻易地加以验明,因而不可能有科学上公认的精神疾病之标准”;甚至认为“实际上没有真正的精神病,其结论往往因医生的能力的差异而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可改变性。

”在中国刑法理论中,存在更大争议的是有关精神病的范围。

这一争议在立法过程中体现的淋离尽致。

1979年《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来严加看管和医疗。

”但是对于此处的“精神病人”范畴究竟是精神医学中广义的精神病还是狭义的精神病,学者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通常的概念认为它是指广义的精神病,但也有认为它是指狭义的精神病,仅包括各类重性精神疾病或精神性障碍。

实际上,这一问题在1979年刑法制定、起草前就已出现。

例如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公布的刑法大纲草案第12条规定:犯罪人为精神病人,或系一时的心神丧失,或因在病态中,犯罪人精神耗弱者,从轻处罚。

显然在“精神病人”后面增加“或者有其他病态的人”等类似的措辞,更多的是在狭义的意义上理解精神病的范围,不过立法规定的对象仍然包括了其他病态行为。

但是,因为多数人认为对“精神病人”可以做广义的理解,因而没有必要增加这一规定。

因此1954年9月30日的刑法指导原则草案第4条即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不论犯任何罪,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957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的刑法草案第22次稿则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即成为前述1979年《刑法》的正式条文。

(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对于防止和减少酒后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醉酒,又称生理醉酒、普通醉酒、单纯性醉酒,是最常见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

多发生于一次大量饮酒后,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

生理醉酒的发生及其表现,与血液中酒精浓度及个体对酒精的耐受力关系密切。

在生理醉酒的状态下,人的生理、心理和精神变化大致可以分为兴奋期、共济运动失调期、昏睡期三个时期。

徐某的犯罪是在昏睡期后处于清醒状态实施的,马某的犯罪是在兴奋期实施的。

实践表明:生理醉酒的三个时期,醉酒的人对作为或不作为方式的危害行为均有能力实施,一般容易实施作为方式的危害行为,较为常见的如冲动性侵犯他人人身的杀伤行为和非法的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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