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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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仓库费率

码头仓库费率

捣箱费 12.40元/计费吨*2次+4次搬移 拆装箱费、货物进仓卸车费按计费吨择大计收,需动用叉车准(外贸部分)
1、堆存费 2、搬移费 3、开箱查验费 4、查验拆箱费 5、场内拆箱费 口 6、冷藏箱预冷费 冷藏箱制冷费 费 7、港务费 8、港建费 收 9、提箱费 11、装车费 进 12、拼箱费 13、仓储费 1、堆存费 2、搬移费 3、开箱查验费 4、查验拆箱费 5、场内装箱费 口 6、冷藏箱预冷费 冷藏箱制冷费 费 7、港务费 8、港建费 收 9、提箱费 10、理货费 11、卸车费 出 12、仓储费 备 注 20’F 40’F 4.50元/天 9.00元/天 49.50元/次 74.30元/次 前10天免费,后每5天收一次搬移费 20元(开箱费)+实际搬移次数 20元(开箱费)+实际搬移次数 12.40元/计费吨 12.40元/计费吨 12.40元/计费吨 12.40元/计费吨 200.00元/天(按8折计费160元/天) 280.00元/天(按8折计费224元/天) 120.00元/天(按8折计费96元/天) 160.00元/天(按8折计费128元/天) 40元/箱 80元/箱 64元/箱 96元/箱 70元/箱 75元/箱 5.00元/吨/立方 5.00元/吨 /立方 计收整票提单基本费用之后入仓,再按分票提货收拼箱包干费(90元/2.5个计 费吨内,150元/2.6-5.5个计费吨内,200元/5.6个计费吨以上) 0.60元/立方/天 超出1个月收取翻堆费5元/立方/月 3.00元/天 6.00元/天 免费堆存3天,第四天开始收费 49.50元/次 74.30元/次 前10天免费,后每5天收一次搬移费 实际搬移次数 实际搬移次数 12.40元/计费吨 12.40元/计费吨 12.40元/计费吨 12.40元/计费吨 200.00元/天(按8折计费160元/天) 280.00元/天(按8折计费224元/天) 120.00元/天(按8折计费96元/天) 160.00元/天(按8折计费128元/天) 20元/箱 40元/箱 64元/箱 96元/箱 70元/箱 75元/箱 37.5元+30元/箱(交通费) 70元+30元/箱(交通费) 5.00元/吨/立方 5.00元/吨 /立方 免7天,第八天起算每天0.6元/计费吨,超出1个月收取翻堆费5元/立方/月

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6.07•【文号】交水发[2005]234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05]234号)为适应我国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内贸运输的发展,充分发挥沿海、长江、黑龙江主要港口的枢纽作用,提高港口综合竞争能力,建立公平、公正的港口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我国港口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港口内贸收费的规定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定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以下简称《内贸费规》),统一我国沿海和长江水系、黑龙江干线主要港口的内贸收费规定,规范港口内贸收费项目,除《内贸费规》规定的项目外,港口经营企业一律不得收取其他收费项目。

区别港口收费性质和市场竞争程度,对港口内贸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货物港务费、船舶使费(包括引航费、拖轮费、停泊费等)实行政府定价;货物装卸作业费等劳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放开部分港口劳务性收费。

鉴于目前对港口内贸货物装卸费等劳务收费,各地普遍采用包干收费的实际情况,决定放开港口装卸作业费(即包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即货物和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除外)在港口进行装卸等劳务作业(堆存保管除外)实行包干计费,包干范围为货物在港口作业的全部过程,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确定,并在其经营场所提前对外公布。

货物和集装箱在港口库场存放,由港口经营人收取堆存保管费,堆存保管费的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确定,并在其经营场所提前对外公布。

对军事运输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的港口劳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交通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

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

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实行)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港口向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计收的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办事。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比照本规则办事。

第二条本规则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

国外付费人以外汇人民币或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以人民币进行清算。

租船合同和运输契约中有关港口费用负担的规定,船方或其代理公司应至尺于船舶到港的江天将有关资料以书面提供港务局,否则向代理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1、船舶以净吨(无净按总吨,也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吨计;以马力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2、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

3、货物的重量按毛量(包括包装重量)计算,以吨(1000公斤)为计费单位。

每一提单或装货单的每项货物的重量起码以10公斤计算,超过10公斤的尾数按四舍五入进整,同一等级的货物应相加进整。

订有换算重量和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体积为准。

货方应及时准确地提供笨重、超长、轻泡、危险货物的计费明细资料,否则全部按该提单或装货单货物中最高费率计收费用。

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除由中国人民银行托收者外一律现付,对溢收和短收的各种费用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逾期互不退补。

第五条船舶到港口,根据船方或货方的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日、星期日以及夜班进行则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二十、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水费除外)条所列各项作业时,均加收附加费。

节日和星期日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100%加收。

夜班(每日以8小时计算)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50%加收。

计算节日、星期日及夜班附加费的工班起讫时间,由港口自行公布执行。

第六条外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以下列方式转往基本国或第三国的货物,均为国际过境货物:1、水运转水运;2、水运输铁路;3、铁路转水运。

部分内贸港口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部分内贸港口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部分内贸港口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1、货物港务费。

原《内贸费规》规定由双重领导的港务局征收,鉴于目前港口体制已有较大变化,交通部原双重领导的港口,已完全彻底下放地方,由地方政府按一城一港的原则进行管理。

故这次新内贸费规明确货物港务费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出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单位征收,以进口或出口按计费吨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全部专项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并提高了计费标准,沿海港口由原每计费吨0.3元,提高到0.5元,内河港口由原每计费吨0.8元,提高到1元。

2、港作拖轮使用费。

交通部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后将沿海港口拖轮使用费由原每马力小时0.16元,调整为每马力小时0.35元,内河港口原每马力小时0.5元不变。

3、增设内贸船舶生产性停泊费原《内贸费规》规定,船舶停泊在港口码头、趸船(包括无人驳基地的趸船)、浮筒进行装卸作业是不收取停泊费的。

装卸完毕(指办妥交接)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才收取停泊费。

这次调整内贸费规,交通部水运司参照外贸停泊费的计费原则,增设内贸船舶生产性停泊费,费率标准为0.06元/净吨(马力)日,比非生产性停泊费低50%。

4、调高了系解缆费。

船舶停靠港口码头、浮筒,由港口工人进行船舶系、解缆,以每系缆一次或解缆一次计收系、解缆费。

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每加系一次缆绳计收一次系缆费。

50净吨以下免征,与原内贸费规相同。

50-500净吨,船舶在码头计收3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17元,船舶在浮筒5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30元。

501-2000净吨,船舶在码头计收7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40元,在浮筒100元。

比原内贸费规提高50元。

2000净吨以上,船舶在码头计收14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70元。

在浮筒20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85元。

5、调整了开、关舱费。

由港口工人开、关船舶舱口,不分层次和开、关次数,改按船舶净吨大小的规定,分别以卸船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装船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

(完整版)国内码头相关费用情况

(完整版)国内码头相关费用情况

国内码头相关费用情况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码头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库场使用费、船舶供应服务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理货服务费。

1. 货物港务费货物港务费,政府定价,由港口基础设施的单位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费率如下表2. 港口设施保安费外贸进出口货物有港口设施保安费,由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经营人,按规定费率向货方或其代理人分别计收进、出港港口设施保安费。

港口设施保安费费率表3. 弓I航(移泊)费,停泊费,围油栏使用费引航(移泊)费由引航服务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按规定收取;停泊费由港方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船舶按规定使用围油栏,由提供围油栏服务的单位向相关规定明确的布设围油栏义务人收取围油栏使用费。

4. 拖轮费拖轮费根据船长和类型不同,收费费率不同,由提供拖轮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如下表:5. 港口作业包干费港口作业包干费即码头装卸和其他约定服务费用,由港口经营人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各码头不同。

6. 库场使用费库场使用费,库场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由港口经营人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

7. 船舶供应服务费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为船舶提供供水(物料)、供油(气)、供岸电等供应服务,提供垃圾接收处理、污油水接收处理等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由提供服务的单位(一般为码头)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相关服务费。

收费标准由提供服务的单位自主制定。

水、油、气、电价格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政策执行。

8. 港口建设费外贸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缴纳港口建设费,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 元算;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 元算。

交通部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交运发[1992]967号

交通部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交运发[1992]967号

交通部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交运发[1992]967号)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的沿海港务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局:我国沿海、长江和黑龙江水系中,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的内贸货物和船舶收费标准长期过低,港口的装卸等业务亏损,新建码头无法偿还贷款本息,影响了港口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因此,经国家物价局同意,决定自今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对上述港口的货物装卸费和各项杂费进行调整,具体方案如下:一、上述港口的货物装卸费平均提高64.5%(其中:新码头平均提高28.3%,老码头平均提高92.4%),新老码头费率并轨。

各货类具体提价幅度见附件一。

为支援农业起见,这次对化肥和粮食的港口装卸费适当少提。

鉴于上海港长期以来亏损严重,设备陈旧,这次比平均幅度多提高十六点三个百分点。

二、沿海港口货物港务费每吨由一角五分提高到三角;长江诸港货物港务费每吨由五角提高到八角。

港口火车取送费每吨公里由一角一分提高到两角。

三、其他各项港口杂费同幅度提高64.5%。

四、对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货物,港口装卸费按规定费率与运价同幅度浮动。

现将按上述水平调整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颁发于后(见附件二)。

凡在今年十二月十五日零时后发生的港口费用,均按新规则执行,与新规则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港口内贸货物装卸费调整测算表(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略) ——结束——。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交水发[1999]195号文印发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交水发[1999]195号文印发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1999年4月29日交通部交水发〔1999〕195号文印发)总则1.第三条规定的船方或代理人向港口提供的“资料”是指:记载船舶性质(指船舶属于外轮、租轮、国轮或中外合营船舶)、吨位、付费对象(主要是指货物的装卸费、港机费用(指舱底交货的货物,由船方负担的港机费用)、起货机工力费等的付费对象)、舱单、货物积(装)载图、船舶抵达锚地时间、起运港、目的港、来港、去港等内容的文件。

需要提出申请的付费项目有:捆拆、加固、铺舱、隔票、翻舱、开(关)舱、租用港口船舶(机构、设备)、扫舱、洗舱、拆(搭)防动板、特殊平舱、处理污水、集装箱特殊清洗、杂项作业。

必须由船方签证的项目有:引航、移泊、使用拖轮(包括协助船舶靠离码头、调头及航行中的护航)、引航员滞留、引航员待时、引航员交通(长江引航)、停泊(指与装卸作业无关的船方责任造成的停泊)、船上困难作业、分票、开(关)舱、装卸技术指导、供水、倒垃圾、工人待时。

2.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明确,具有装载和拖带第二种或二种以上用途的船舶在港口发生的船舶费用,其计费单位按本次实际用途确定。

停泊费按船舶净吨计征。

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船舶“载重吨”,包括货舱载重吨和乘客定额。

乘客定额以5人折合1计费吨计算。

第(六)项规定的“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是指港口费每张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

港口内外贸系解缆停泊收费标准

港口内外贸系解缆停泊收费标准

第四章系、解缆费第十六条由港口工人进行船舶系、解缆,按表2编号4(A、B、C、D、E、F、G)的规定,以每系缆一次或解缆一次计收系、解缆费。

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每加系一次缆绳计收一次系缆费。

第五章停泊费第十七条停泊在港口码头、趸船(包括无人驳基地的趸船)、浮筒的船舶(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中途停靠的客轮、客货班轮除外),由码头、趸船、浮筒的所属部门按表2编号5(A)的规定征收停泊费。

第十八条停泊在港口码头、趸船(无人驳基地的趸船除外)的下列船舶,由码头、趸船的所属部门按表2编号5(B)的规定征收停泊费:(一)装卸,上、下旅客完毕(指办妥交接)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二)非港方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三)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四)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五)观光、旅游船舶(含涉外旅游船舶,不含国际旅游船舶)。

第十九条船舶在港口码头、趸船、浮筒停泊以24小时为1日,不满24小时按1日计。

第二十条系靠停泊在港口码头、趸船、浮筒的船舶的船舶,视同停泊码头、趸船、浮筒的船舶征收停泊费。

第二十一条由于等潮、气候影响或港方原因造成船舶在港内留泊及建港工程船舶,军事及执行公务的公安、边防、海关、检疫、海事、航道、水利等公务船舶,免征停泊费。

第四章 系、解缆费第十九条 由港口工人进行船舶系、解缆,按表2编号4(A、B、C、D)的规定,以每系缆一次或解缆一次计收系、解缆费。

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每加系一次缆绳计收一次系缆费。

第五章 停泊费第二十条 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由码头、浮筒的所属部门按表2编号5(A)的规定征收停泊费。

第二十一条 停泊在港口锚地的船舶,由港务管理部门按表2编号5(B)的规定征收停泊费。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口码头、浮筒、锚地停泊以24小时为1日,不满24小时按1日计。

第二十三条 停泊在港口码头的下列船舶,由码头的所属部门按表2编号5(C)的规定征收停泊费:(一)装卸,上、下旅客完毕(指办妥交接)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二)非港方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三)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四)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五)国际旅游船舶(长江干线及黑龙江水系涉外旅游船舶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远洋航务》
【年(卷),期】1997(000)009
【摘要】第三十六条包装货物在船上拆包装舱或散装货物在舱内灌包后再出舱,除按包装货物计收装船费或卸船费外,另按表7的规定计收拆包、倒包、灌包、缝包费。

第三十七条散杂货翻装作业,分舱内翻装和出舱翻装。

舱内翻装,按表7的规定计收工时费。

使用港口机械的,另收机械使用费。

出舱翻装,按实际作业所发生的费用计收。

第三十八条采用“滚上滚下”方式装卸货物和车辆时,使用港方动力和工人
【总页数】2页(P36-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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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

总则1.第三条规定的船方或代理人向港口提供的“资料”是指:记载船舶性质(指船舶属于外轮、租轮、国轮或中外合营船舶)、吨位、付费对象(主要是指货物的装卸费、港机费用(指舱底交货的货物,由船方负担的港机费用)、起货机工力费等的付费对象)、舱单、货物积(装)载图、船舶抵达锚地时间、起运港、目的港、来港、去港等内容的文件。

需要提出申请的付费项目有:捆拆、加固、铺舱、隔票、翻舱、开(关)舱、租用港口船舶(机械、设备)、扫舱、洗舱、拆(搭)防动板、特殊平舱、处理污水、集装箱特殊清洗、杂项作业。

必须由船方签证的项目有:引航、移泊、使用拖轮(包括协助船舶靠离码头、调头及航行中的护航)、引航员滞留、引航员待时、引航员交通(长江引航)、停泊(指与装卸作业无关的船方责任造成的停泊)、船上困难作业、分票、开(关)舱、装卸技术指导、供水、倒垃圾、工人待时。

2.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明确,具有装载和拖带第二种或二种以上用途的船舶在港口发生的船舶费用,其计费单位按本次实际用途确定。

停泊费按船舶净吨计征。

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船舶“载重吨”,包括货舱载重吨和乘客定额。

乘客定额以5人折合1计费吨计算。

第(六)项规定的“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是指港口费每张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

第(七)项的规定是指,货方或船方应准确提供笨重、危险、轻泡、超长货物包括远、近洋航线等明细资料,否则港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以下简称《收费规则》)所规定的相应费率的最高标准计收费用。

3.第六条“对溢收和短收的各种费用,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的规定中,“结算”以港口开单日期为准。

船舶离港10日内,港方应将有关结算单证交付船方或其代理人。

4.为有利费用结算,对进出港口的船舶计收船舶费用和货物装卸费的规定划分如下:(1)重载进港重载出港(包括承运外贸进出口到港未卸经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其他港口的货物的船舶费用)或空载进港空载出港及空载进港重载出港或重载进港空载出港的船舶,进出港口的船舶费用和货物装卸费分别按本航次实际航行航线的规定计收,但悬挂非五星红旗的船舶均按航行国际航线的规定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附表
D
70.00
501~2000净吨船舶在码头
E
100.00
501~2000净吨船舶在浮筒
F
140.00
2000净吨以上船舶在码头
G
200.00
2000净吨以上船舶在浮筒
5
停泊费
净吨(马力)/日
A
0.06
B
0.12
6
开、关舱费
每舱口
A
50.00
500净吨以下船舶
B
100.00
501~1000净吨船舶
C
170.00
货物重量换算表
表1
货物名称
计算单位
换算重量(千克)
骆驼、牛、马、骡、驴
每头
1000
猪、羊、狗、牛犊、马驹、骡驹、驴驹
每头
200
散装的猪崽、羊羔
每头
30
笼装的猪崽、羊羔、家禽、家畜、野兽、蛇、卵蛋
每立方米
500
藤、竹制的椅、凳、几、书架
每只
30
鱼苗(秧、种)
每立方米
800
其他不能确定重量的货物
每立方米
起重船
负荷吨时
协议价
协议价
驳船取送费
5千米以内
每计费吨
0.50
超过5千米
每计费吨千米
0.10
特殊平舱
按平舱舱口实装货物吨数的30%计费(每吨)
0.80
1.65
倾倒船运每次5 Nhomakorabea.0050.00
垃圾费
陆运
每次
20.00
20.00
污水处理
每吨
1.10
1.10
码头供水劳务费
供水100吨及以下

港口收费各项说明

港口收费各项说明

港口收费各项说明港口收费各项说明港口费收做为交通运输枢纽的港口,凭自己拥有的设备、设施和人力,为船舶运输和货物装卸提供劳务,根据有关规定标准,向各个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叫做港口费收。

所从事的这项工作称为港口费收工作。

港口费收工作是港埠公司经营活动的最终环节,体现着该公司的经营成果。

因此港口费收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较为繁重的脑力劳动。

港口费及其种类港口费是船舶和货物进、出港口时,船方或货方向港口和港口管理当局所缴纳的必须费用。

港口费又分为港口劳务费和规费两种。

港口劳务费主要包括装卸费、货物保管费、移泊费、拖轮费、过驳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起货机工力费等项目。

规费是指港口管理当局按有关规定向船方或货方征收的港口非劳务费,包括港务费、港口建设费等项目。

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港口费用如果按付费对象来分,又分为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

船舶费用即向船方征收的费用,包括领航费、移泊费、系解缆费、船舶港务费、停泊费、开关船费、船舶代理费以及与船方有关的一些杂项作业费。

货物费用,即向货物征收的费用.包括装卸费、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货物保管费等。

费收基本费基本费是按货物种类和操作过程所规定的单位费率。

现行的各种费率表中的费率都是基本费。

基本费一般由基价、利润、相关的比例系数等组成,如装卸费的基本费就包括装卸费基价、货类系数、操作过程系数等。

附加费附加费是在港口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而要求提供服务时所增加的费用,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按照基本费率的一定比例进行加收的部分。

该费的制定主要是考虑了在生产操作中所增加的一定风险和难度,以及额定工作时间的外延,如“超长附加费”就是对装卸超长货物所增加的难度的补偿,“节假日夜班附加费”则是对正常工作之外提供服务的一种补偿。

起码收费额起码收费额又称起码计费金额。

是每张港口费收单据的最低金额数。

当按规定的港口费率计算港口费时,其金额总数每张单据)低于规定的起码收费额时,其港口费应按起码计费额计收。

各项港口费及其说明

各项港口费及其说明

各项港口费及其说明●港口费收作为交通运输枢纽的港口,凭自己拥有的设备、设施和人力,为船舶运输和货物装卸提供劳务,根据有关规定标准,向各个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叫做港口费收。

所从事的这项工作称为港口费收工作。

港口费收工作是港埠公司经营活动的最终环节,体现着该公司的经营成果。

因此港口费收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较为繁重的脑力劳动。

●港口费及其种类港口费是船舶和货物进、出港口时,船方或货方向港口和港口管理当局所缴纳的必须费用。

港口费又分为港口劳务费和规费两种。

港口劳务费主要包括装卸费、货物保管费、移泊费、拖轮费、过驳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起货机工力费等项目。

规费是指港口管理当局按有关规定向船方或货方征收的港口非劳务费,包括港务费、港口建设费等项目。

●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港口费用如果按付费对象来分,又分为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

船舶费用即向船方征收的费用,包括领航费、移泊费、系解缆费、船舶港务费、停泊费、开关船费、船舶代理费以及与船方有关的一些杂项作业费。

货物费用,即向货物征收的费用.包括装卸费、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货物保管费等。

●费收基本费基本费是按货物种类和操作过程所规定的单位费率。

现行的各种费率表中的费率都是基本费。

基本费一般由基价、利润、相关的比例系数等组成,如装卸费的基本费就包括装卸费基价、货类系数、操作过程系数等。

●附加费附加费是在港口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而要求提供服务时所增加的费用,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按照基本费率的一定比例进行加收的部分。

该费的制定主要是考虑了在生产操作中所增加的一定风险和难度,以及额定工作时间的外延,如“超长附加费”就是对装卸超长货物所增加的难度的补偿,“节假日夜班附加费”则是对正常工作之外提供服务的一种补偿。

●起码收费额起码收费额又称起码计费金额。

是每张港口费收单据的最低金额数。

当按规定的港口费率计算港口费时,其金额总数每张单据低于规定的起码收费额时,其港口费应按起码计费额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是指针对港口服务以及使用港口设施所收取的费用的规定。

港口收费是港口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收费制度能够保障港口运营的可持续发展,并为港口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1. 港口基本收费项目:包括船舶停泊费、装卸费、仓储费、水务费等。

这些基本收费项目是港口为船舶提供停靠、装卸货物以及提供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计费方式一般根据船舶的吨位、停留时间、装卸货物的数量等参数进行计算。

2. 特殊收费项目:指对特定情况下需要收取的一些额外费用,例如船舶滞期费、超载费等。

这些费用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港口服务而设立的,比如船舶未能按时离港、货物超过承载能力等情况下需要额外收取的费用。

3. 港口使用费用:港口使用费用是指由船舶或货主在使用港口设施和服务时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码头使用费、泊位使用费、堆场使用费等。

这些费用是为了维护、运营和提升港口设施的正常运行而设立的。

4. 收费标准与计费方式:港口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同时应考虑到港口经营管理的成本、市场需求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

一般而言,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5. 收费监管与公示:为确保港口收费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收费的监管工作。

收费机构应当及时公示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并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因港口收费引发的纠纷。

6. 收费透明化和合理性:港口收费应当尽量做到透明化,避免出现乱收费、重复收费等问题。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公众充分公示,避免信息不对称。

同时,港口收费的合理性也应受到重视,收费金额应当与提供的服务相匹配,不得过高或过低。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是港口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港口的可持续发展和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在制定港口收费规则时,应充分考虑到港口的实际运营需求,并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和合理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14•【文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已于2005年7月12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并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00五年七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不包括吉林省的港口)港口向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及内贸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另有规定的除外)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货物和集装箱运输,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一)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二)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

(三)以千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千米按1千米计。

(四)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五)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可折迭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六)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

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

港口计费按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总则1.第三条规定的船方或代理人向港口提供的“资料”是指:记载船舶性质(指船舶属于外轮、租轮、国轮或中外合营船舶)、吨位、付费对象(主要是指货物的装卸费、港机费用(指舱底交货的货物,由船方负担的港机费用)、起货机工力费等的付费对象)、舱单、货物积(装)载图、船舶抵达锚地时间、起运港、目的港、来港、去港等内容的文件。

需要提出申请的付费项目有:捆拆、加固、铺舱、隔票、翻舱、开(关)舱、租用港口船舶(机械、设备)、扫舱、洗舱、拆(搭)防动板、特殊平舱、处理污水、集装箱特殊清洗、杂项作业。

必须由船方签证的项目有:引航、移泊、使用拖轮(包括协助船舶靠离码头、调头及航行中的护航)、引航员滞留、引航员待时、引航员交通(长江引航)、停泊(指与装卸作业无关的船方责任造成的停泊)、船上困难作业、分票、开(关)舱、装卸技术指导、供水、倒垃圾、工人待时。

2.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明确,具有装载和拖带第二种或二种以上用途的船舶在港口发生的船舶费用,其计费单位按本次实际用途确定。

停泊费按船舶净吨计征。

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船舶“载重吨”,包括货舱载重吨和乘客定额。

乘客定额以5人折合1计费吨计算。

第(六)项规定的“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是指港口费每张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

第(七)项的规定是指,货方或船方应准确提供笨重、危险、轻泡、超长货物包括远、近洋航线等明细资料,否则港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以下简称《收费规则》)所规定的相应费率的最高标准计收费用。

3.第六条“对溢收和短收的各种费用,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的规定中,“结算”以港口开单日期为准。

船舶离港10日内,港方应将有关结算单证交付船方或其代理人。

4.为有利费用结算,对进出港口的船舶计收船舶费用和货物装卸费的规定划分如下:(1)重载进港重载出港(包括承运外贸进出口到港未卸经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其他港口的货物的船舶费用)或空载进港空载出港及空载进港重载出港或重载进港空载出港的船舶,进出港口的船舶费用和货物装卸费分别按本航次实际航行航线的规定计收,但悬挂非五星红旗的船舶均按航行国际航线的规定计收。

最新港口收费各项说明

最新港口收费各项说明

港口收费各项说明港口费收做为交通运输枢纽的港口,凭自己拥有的设备、设施和人力,为船舶运输和货物装卸提供劳务,根据有关规定标准,向各个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叫做港口费收。

所从事的这项工作称为港口费收工作。

港口费收工作是港埠公司经营活动的最终环节,体现着该公司的经营成果。

因此港口费收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较为繁重的脑力劳动。

港口费及其种类港口费是船舶和货物进、出港口时,船方或货方向港口和港口管理当局所缴纳的必须费用。

港口费又分为港口劳务费和规费两种。

港口劳务费主要包括装卸费、货物保管费、移泊费、拖轮费、过驳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起货机工力费等项目。

规费是指港口管理当局按有关规定向船方或货方征收的港口非劳务费,包括港务费、港口建设费等项目。

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港口费用如果按付费对象来分,又分为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

船舶费用即向船方征收的费用,包括领航费、移泊费、系解缆费、船舶港务费、停泊费、开关船费、船舶代理费以及与船方有关的一些杂项作业费。

货物费用,即向货物征收的费用.包括装卸费、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货物保管费等。

费收基本费基本费是按货物种类和操作过程所规定的单位费率。

现行的各种费率表中的费率都是基本费。

基本费一般由基价、利润、相关的比例系数等组成,如装卸费的基本费就包括装卸费基价、货类系数、操作过程系数等。

附加费附加费是在港口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而要求提供服务时所增加的费用,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按照基本费率的一定比例进行加收的部分。

该费的制定主要是考虑了在生产操作中所增加的一定风险和难度,以及额定工作时间的外延,如“超长附加费”就是对装卸超长货物所增加的难度的补偿,“节假日夜班附加费”则是对正常工作之外提供服务的一种补偿。

起码收费额起码收费额又称起码计费金额。

是每张港口费收单据的最低金额数。

当按规定的港口费率计算港口费时,其金额总数每张单据)低于规定的起码收费额时,其港口费应按起码计费额计收。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表1 特殊货物重量换算表货物名称计算单位换算重量(千克)骆驼、牛、马、骡、驴头1000猪、羊、狗、牛犊、马驹、骡驹、驴驹头(条、只) 200散装的猪崽、羊羔头(只)30笼装的猪崽、羊羔、家禽、家畜、野兽、蛇、卵蛋立方米500藤、竹制的椅、凳、几、书架个30鱼苗(秧、种)立方米800其它不能确定重量的货物立方米1000家具(折叠的除外)自重加两倍各种材料的空容器(折叠的以及草袋、布袋、纸袋、麻袋、塑料袋除外)注:自重加两倍是指货物本身毛重再加两倍。

表2 外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分类编号货物及集装箱名称计费单位费率(元)进口出口货物1煤炭、矿石、矿砂、矿粉、磷灰土、水泥、纯碱、粮食、盐、砂土、石料、砖瓦、生铁、钢材(不包括废钢)、钢管、钢坯、钢锭、有色金属块锭、焦炭、半焦、块煤、化肥、轻泡货物重量吨 1.40 0.70体积吨0.90 0.45 2一级危险货物、冷藏货物、古画、古玩、金器、银器、珠宝、玉器、翡翠、珊瑚、玛瑙、水晶、钻石、玉刻、木刻、各种雕塑制品、贝雕制品、漆制器皿、古瓷、景泰蓝、地毯、壁毯、刺绣重量吨 6.60 3.30体积吨 4.40 2.20 3 其他货物重量吨 3.30 1.65体积吨 2.20 1.10集装箱4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商品箱箱(20英尺)40.00 20.00箱(40英尺)80.00 40.00 5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冷藏箱(重箱)箱(20英尺)80.00 40.00箱(40英尺)160.00 80.00注:1.“轻泡货物”是指每1重吨的体积满4立方米的货物,但每件货物重量满5吨的按重量吨计费。

2.编号1中的“化肥”是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其它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列。

3.编号2中的“一级危险货物”包括《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2项和第6.2项的危险货物以及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和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Ⅰ和Ⅱ的危险货物,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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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000净吨船舶
D
340.00
2000净吨以上船舶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引航费率表
表3
船舶类型
船舶的净吨和马力
费率(元/公里)
客货轮、货轮
300及300以下
301—500
501—1000
1001—2000
2001—3000
3001—5000
5001—7000
7001—10000
D
70.00
501~2000净吨船舶在码头
E
100.00
501~2000净吨船舶在浮筒
F
140.00
2000净吨以上船舶在码头
G
200.00
2000净吨以上船舶在浮筒
5
停泊费
净吨(马力)/日
A
0.06
B
0.12
6
开、关舱费
每舱口
A
50.00
500净吨以下船舶
B
100.00
501~1000净吨船舶
C
170.00
6.00
注:福州港按内河港口的标准计费。
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他杂项作业费率表
表5
费率(元)
项目
计费单位
沿海
港口
内河
港口
备注
拖轮
马力小时
0.35
0.50
1、租用船舶(拖轮除外)的计费时间,自开离停泊基地时起,至返回原地时止。如另有任务不返回原地者,至使用完毕时止。
2、租用起重船需要拖轮拖带时,另收拖轮租费。
3、驳船取送的最低取送距离为5千米。
4、特殊平舱是指为在散货上面加装货物所进行的平舱和按船方要求进行的其他平舱。但散货在装舱过程中随装随扒,散货装舱完毕后扒平突出舱口的顶尖及为在散货上面装载压舱包所进行的一般平舱,不作为特殊平舱。
5、倒垃圾不论倾倒次数,每日按一次计收倒垃圾费,但未倒不收费。
6、码头供水的水费按当地水价计费。
10001—15000
15001—20000
20000以上
0.99
1.48
1.97
2.63
2.96
3.45
3.95
4.77
6.08
8.88
面议
500及500以下
0.49
501—1000
0.66
1001—2000
0.74
拖轮、驳船
2001—3000
0.82
3001—4000
0.99
4000以上
面议
注:引航里程按运价里程计算。
表2
编号
项目
计费单位
费率(元)
说明
1
引航费
净吨(马力)
A
0.20
净吨(马力)/海里
B
0.002
2
移泊费
净吨(马力)
A
0.15
各港港内移泊
B
0.12
3
引航员滞留费
每人每小时
10.00
4
系、解缆费
每次
A
50净吨(或100载重吨)以下船舶免征
B
30.00
吨船舶在浮筒
内贸货物港务费率表
表4
编号
货类
港口
计费单位
费率(元)
1
以重量(W)计费的货物
沿海港口
每计费吨
0.50
内河港口
每计费吨
1.00
2
以体积(M)计费的货物
沿海港口
每计费吨
0.25
内河港口
每计费吨
0.50
3
国标2吨集装箱
沿海港口
每箱
1.00
内河港口
每箱
3.00
4
国标5吨集装箱
沿海港口
每箱
2.00
内河港口
每箱
货物重量换算表
表1
货物名称
计算单位
换算重量(千克)
骆驼、牛、马、骡、驴
每头
1000
猪、羊、狗、牛犊、马驹、骡驹、驴驹
每头
200
散装的猪崽、羊羔
每头
30
笼装的猪崽、羊羔、家禽、家畜、野兽、蛇、卵蛋
每立方米
500
藤、竹制的椅、凳、几、书架
每只
30
鱼苗(秧、种)
每立方米
800
其他不能确定重量的货物
每立方米
1000
家具(折迭的除外)
各种材料的空容器(折迭的以及草袋、布袋、纸袋、麻袋、塑料袋除外)
自重加两倍
注:1、自重加两倍的计算方法,是以货物本身毛重再加两倍。例如:如果一只空桶为25千克,自重加两倍即25×3=75千克。
2、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实重大于换算重量时,仍按换算重量计算。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
起重船
负荷吨时
协议价
协议价
驳船取送费
5千米以内
每计费吨
0.50
超过5千米
每计费吨千米
0.10
特殊平舱
按平舱舱口实装货物吨数的30%计费(每吨)
0.80
1.65
倾倒
船运
每次
50.00
50.00
垃圾费
陆运
每次
20.00
20.00
污水处理
每吨
1.10
1.10
码头供水劳务费
供水100吨及以下
每次
100.00
100.00
供水100吨以上
每次
200.00
200.00
围油栏
使用费
500净吨以下船舶
每船每次
1000.00
1000.00
500~1000净吨船舶
每船每次
1200.00
1200.00
1000净吨以上船舶
每船每次
1400.00
1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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