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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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方案
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控,严格保护耕地
(一)突出规划刚性约束。坚持“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提高效益”的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努力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规合一”。科学确定城镇村、园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规定和道路标准,统筹安排各类用地,控制道路和绿化占地。工业项目一律向园区和乡镇工业集中区集中,人口向中心城镇(村)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选址、审批、供地。
(二)完善用地计划管理。用地计划指标分配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优先安排城南新区、xx(含xx蜀山现代产业园)、县工业园区、乡镇工业集中区用地,重点保障安居工程用地、政府投资的标准化厂房用地,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等重大项目的必要用地。严禁安排高能耗、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类项目用地。
二、强化用地标准,提高用地门槛
(三)严格执行用地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建设用地标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xx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合理确定
项目用地规模,对超面积予以核减。严格落实农村居民点用地国家标准,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四)实行工业项目用地联审制。新建工业项目用地严格执行“一审三办”制度,县招商引资领导组成员单位和县税务、审计、科技等部门参加会审,根据项目行业分类、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建设用地指标、亩均税收和用地使用标准等相关规定确定用地面积并出具会审意见。
(五)明确新建工业项目供地标准。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1.2,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7%,建筑密度≥40%(不含道路)。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10%。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公共租赁住房除外)、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线配套设施。xx(含xx蜀山现代产业园)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县工业园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乡镇工业集中区等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xx(含xx蜀山现代产业园)和县工业园区工业项目不少于10万元/年,乡镇工业集中区等工业项目不少于6万元/年。对不能达到约定投资强度或预期亩均税收的项目,由园区或乡镇会同县财税部门督促企业履行合同约定,并追究违约责任。
对xx(含xx蜀山现代产业园)、县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1亿元,乡镇工业集中区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5000万元的单体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应入驻园区或集中
区标准化厂房。对于发展前景好,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型产业项目用地可“一事一议”。
三、强化供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
(六)严格落实用地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除国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外,必须实行招拍挂等方式公开出让。严格执行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宗地规模的规定,宗地出让面积不得突破国家规定标准。
(七)实行建设用地净地出让。出让的建设用地必须是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必需条件的“净地”。禁止“毛地”出让,禁止以不公开形式给特定对象特殊政策,从严控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BT、BOT等建设项目捆绑,从严控制商住用地出让与工业、文化、旅游、商贸市场等项目捆绑,从严控制政府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同一企业在本县范围内已取得用地,但项目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暂停其参加土地招拍挂出让活动资格。
(八)积极推进划拨土地有偿使用。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对党政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有偿使用,其中的经营性用地要率先推进有偿使用。
(九)严格执行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土地使用权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要按照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交至县招投标局专户保存(xx蜀山现代产业园项目交至园区指定账户);开工保证金和竣工保证金各占其中的50%。项目按期开工的返还开工保证金,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直接转为土地出让金;按期竣工的返还竣工保证金,未按期开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扣完为止。
(十)加强土地批后监管和闲置低效土地清理。新增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6个月内实施征收,及时依法供地。加大对批而未用、批而未征、用而未尽土地清理,提高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摸清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现状,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照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划拨价款总额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园区和各乡镇要对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开展动态清理,并在每年1月底前向县政府报告对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的清理处置情况。
(十一)加强土地价款征收管理。新出让土地的单宗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50%,分期缴纳的余款6个月内付清,原则上最多不超过1年。土地出让金未全部缴纳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不得以任何方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土地价款,不得按照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四、强化政策激励,促进科学利用
(十二)实行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加强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依法足额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亩均创造税收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适当的财政扶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鼓励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对入园企业建设标准化厂房,凡建筑密度≥40%,容积率≥1.2,建设二层厂房(不含高度超过8米的一层厂房)的,按厂房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元补助;建设三层及三层以上的按厂房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20元补助。对乡镇在工业集中区内建设三层标准化厂房的,在容积率等各项指标满足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且能保证设施专用的,按厂房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0元,达四层及以上标准化厂房的每平方米补助300元。对社会投资在乡镇工业集中区建设标准化厂房给予大力支持(其补助标准由乡镇与投资人具体约定)。
(十四)鼓励盘活农村建设用地。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切实保障农民权益,逐步提高补偿安置标准。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退出补偿、有偿使用机制。
五、明确责任主体,严控违法违规用地
(十五)明确责任主体。县国土部门要履职尽责,主要负责人是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具体负责人,县发改、经信、监察、财政、住建、环保、房产、商务、审计、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项目准入、规划审查、用地监管、税费征管、政策落实等方面承担各自责任。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抓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