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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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决策结果的合法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均适用本制度。
(三)有关征求意见的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还应提供听证材料;应当进行专家论证的,应提供专家论证材料;
(四)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应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承办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合法性审查包括: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起3
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公开。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仍作出决策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在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重大事项时,应通知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就该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