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告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伙欺诈 银行诉讼终免责(同名11842)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防范伪造或变造银行承兑汇票诈骗犯罪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防范伪造或变造银行承兑汇票诈骗犯罪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21•【文号】银监办发[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防范伪造或变造银行承兑汇票诈骗犯罪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近期,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多起不法分子利用伪造或变造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票据)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给银行业经营带来极大风险。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防范票据业务风险,现将有关案件风险提示通知如下:一、近期发生的票据案件主要手法及特点(一)以伪造票据向银行办理质押贷款。
如某公司于2009年11月9日至12月1日期间,以9张伪造票据(票面金额合计为6840万元)作质押从某银行办理贷款4笔,贷款金额合计6156万元。
(二)变造票据金额和号码。
如某人于同一天,在同一家银行同时申请办理两份金额不同的票据业务,其中一份金额较大,另一份金额较小,两张票据号码相邻,其他记载事项完全一致。
该人将金额较小的票据通过更改金额和号码,变造为金额较大的那份票据。
(三)以变造的票据作质押申请办理新的票据。
如某公司以变造的2份票据作质押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了7份新票据。
2份变造的票据票面金额合计698万元,所办理的7份新票据金额合计628万元。
(四)作案人手法专业,且精通银行业务流程。
一是伪造或变造票据作假程度很高,只有通过专业的红外线鉴别设备才能发现作假痕迹。
二是作案人在开票环节就为下步犯案做好铺垫。
票据经变造后,不选择融资成本较低的贴现业务,而通过质押获得授信再开票,就是为了避免转贴现或再贴现后,银行查询时暴露。
同时采用质押方式也为以后赎回留了后路,授信到期后作案人如将资金缺口补上,整个犯罪行为将很难追踪。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06•【文号】保监发[2012]69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2〕69号)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2012年下半年反保险欺诈工作重点通知如下:一、健全组织体系。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明确反欺诈工作责任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建立理赔反欺诈联席会议制度,各保监局指导当地行业协会成立行业反欺诈组织。
二、建立制度机制。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针对欺诈风险建立反欺诈制度机制。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于12月底前将欺诈风险管理的专项制度建设计划报保监会;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报当地保监局。
三、加强宣传教育。
各单位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保险欺诈的公益宣传和专题教育,重视反欺诈专业人才培养,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参照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实施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程静联系电话:010-66286028传真:010-66288122电子邮箱:*****************.cn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六日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现就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中国银监会云南监管局首成被告(代庭审意见书)
2006年9月14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樊涛起诉云南省银监局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
11月27日,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这也是中国银监会云南省银监局自成立之后,首次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银行职员违规“帮”储户购买其代理的“理财”保险产品,储户10万元存款变保单原告樊涛在诉状中指称:“建行云南省分行允许泰康保险公司业务员在省建行营业大厅,以银行职员的身份,误导存款储户郭女士(原告妻子),虚假宣传“存款三年送保险”。
结果当储户表示愿意接受赠送的保险后,银行职员却在办理存款业务时偷梁换柱,在郭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储户用于存款的10万元钱,自作主张“帮”储户“购买”了泰康保险公司的“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使用欺诈手段侵犯储户知情权及存款支配权,致使储户的10万元存款变成一纸保单。
投诉银监局,要求履行监管职责,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在发现家庭存款“变保单”后,受害人郭女士的丈夫樊涛首先向昆明市公安局五华经济侦察大队举报,随后又向银行及保险公司的监管部门举报投诉,本案被告就位列其中。
在投诉无果的情况下,郭女士一方面将建行和泰康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提起民事诉讼,指控其合谋实施“合同欺诈”,非法销售“虚假保险产品”;另一方面,郭女士的丈夫樊涛又将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三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告上法庭,指控其集体行政“不作为”,致使如此明目张胆的虚假保险产品得以长期“合法”存在,破坏社会金融秩序,祸国殃民。
经法院立案审查,民事案件顺利立案,并已公开审理(尚未判决);而有关的行政诉讼案,法院认为“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并案起诉”,应分别提起行政诉讼。
于是,原告樊涛只得拆开分别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半年多的辗转,本案方才得以单独立案审理。
(其余两案,其中起诉云南省保监局行政不作为诉讼案,盘龙区法院已公开庭审理,尚未宣判;而起诉公安局五华分局的行政不作为诉讼案已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审查过程中)指控银监局行政不作为,纵容银行职员见利忘义、违法乱纪今天上午在五华法院第十三审判庭的公开审理,原、被告双方对彼此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已于2019年12月19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13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11月12日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依法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关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人履行监管职责。
银行合规考试:银行合规考试(最新版)
银行合规考试:银行合规考试(最新版)1、单选个人持有出票人为()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按规定出具有关收款依据。
A、自然人B、居民C、非居民D、单位正确答案:D2、单选《(江南博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守则》作为规范中国银行员工行为的基本文件,()。
A、仅适用于境内机构的全体员工B、仅适用于境外机构的全体员工C、适用于境内外机构的全体员工D、适用于境内及港、澳地区机构的全体员工正确答案:C3、问答题临时挂失的有效期是多少天?正确答案:临时挂失的有效期5天。
4、多选客户查询当日汇入款项的正常处理方法()。
A、会计系统8412交易查询B、RTS系统9302等交易查询C、向省行寻求帮助D、将省行电话告知客户正确答案:A, B, C5、单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表书错误的().A、重要空白凭证必须由专人管理、专库保管B、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应预先盖好业务公章C、已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及时登记造册,上缴,定期集中销毁D、必须建立相关账、登记簿及查库登记簿正确答案:B6、单选记账式国债的冲正表述错误的是().A、申购可以冲正,但冲正交易必须先冲正资金传票B、申购可以冲正,但冲正交易必须先冲正债券传票C、冲正交易应在冲正传票上注明冲正原因,并由业务主管授权签字D、买卖交易不可以冲正正确答案:A7、多选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目标是()A、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架构B、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C、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D、确保依法合规经营正确答案:A, B, C, D8、多选授后监督工作针对风险分类结果为()的所有公司授信。
A、正常B、关注C、次级D、可疑正确答案:A, B9、多选新建立授信关系的小企业客户在我行申请授信,以及现有授信客户申请增加授信总量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借款人有2年以上的持续经营历史。
B、客户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并同意主要货款结算通过我行办理。
银保证监考试题库 知识点材料《商法学》强化训练题(三)含答案
一、单选题(共20分)1、甲公司将自己总承包的工程部分转包给乙公司,后乙公司分包部分出现质量问题,法院判决甲、乙公司均应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法院判决体现了下列哪一原则? ()A 促进交易迅捷原则B 强化商事组织原则C 维持交易安全原则D 严格责任原则2、商事法被认为是营利性的法律规范,请问:下列法律条文中,哪一条文反映了商法的营利性特点?A 银行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有利息(合同法)B 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不承兑(票据法)C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法)D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3、智力公司欲吸收合并大勇公司,遂聘请Y律师为其草拟合并协议,Y律师草拟的合并协议中有如下条款,试问:下列协议条款中哪一条符合法律规定?A 公司合并前,大勇公司的债务由智力公司承担B 合并后的公司股权不发生变化C 合并后的公司章程不必修改D 公司合并后,大勇公司的职员全部遣散4、一有限责任公司因规模较小而未设董事会,那么由谁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 执行董事B 股东代表C 董事长D 监事代表5.企业破产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辖。
();A.债务人所在地 B.债权人所在地 C.申请人所在地 D.债务人所在地中级以上6.在企业破产宣告时,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是()A.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B.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但尚未支付对价的财产C.破产企业的托儿所,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D.破产企业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7承兑是哪一种票据所独有的票据行为( )A、本票B、支票C、汇票D、提单8汇票付款请求权行使的对象是( )A、出票人B、背书人C、保证人D、付款人9关于票据的法律特征,下面说法错误的是( )A、票据权利、票据义务因票据的设立而产生B、票据权利票据义务与设立票据的原因直接相关C、票据必须依照法定方式制作,才能产生票据上的效力D、票据给付的票款为金钱10、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和交易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B.开放式基金可以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销售及赎回,也可以上市交易C.申请上市基金的基金持有人不得少于500人D.基金上市后发生基金合同期限届时的情形将暂停上市11、经国务院政权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依法发行公司债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25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25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28•【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254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对金融机构适用表见代理作出特别规定的建议》收悉。
经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您就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越权私自加盖金融机构印章或使用伪造的金融机构印章,以金融机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法律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刻分析,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适用表见代理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增加金融活动相对人审慎审查义务的规定,对我们下一步更好地依法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一、司法裁判认定的难点民商事案件中表见代理制度的司法适用一直是人民法院的关注重点。
从检索的案例可以发现,在适用表见代理规则时,客观上出现不同审级法院基于相同的案件事实作出不同的认定,并且法院论证的理由均有一定合理性的情况。
涉表见代理案件具有裁判标准较难明确、裁判权空间较宽的特点。
为此,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09年指导意见),就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判断标准进行了规定(第13条、第14条)。
一些地方法院也就表见代理出台了地方性司法文件,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制定《商事合同案件适用表见代理要件指引(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
可见,人民法院通过制定裁判规则、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逐步统一表见代理规则的法律适用。
表见代理规则的法律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对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上的争议。
学界有观点认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还要求被代理人具有可归责性。
如被代理人过失行为使相对人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在相对人善意的情形之下,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被代理人,反之则不归属被代理人。
夏欣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依法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夏欣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依法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0【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2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夏欣;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夏欣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夏欣【当事人-公司】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夏欣【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在申请人要求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关系中,原则上申请人应当明确要求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在行政主体没有作出被要求作出的行政行为时,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违法户籍所在地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卷宗证据材料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申请人要求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关系中,原则上申请人应当明确要求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在行政主体没有作出被要求作出的行政行为时,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规定,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反映与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纠纷,同时提出应当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的其他事项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案中,夏欣针对银保监会将夏欣对中国银行的投诉转天津银保监局处理的行为不服而提起本案诉讼,但其投诉中国银行的投诉请求既包括要求取消不合理交易限制、向用户公示、告知该业务办结时限、提供在网上银行进行划转的快捷手段、赔偿用户1000元、向用户进行书面道歉,也包括要求对中国银行设置的不合理交易限制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保险诈骗未遂案例判决书
保险诈骗未遂案例判决书案号:X(2021)XX号被告人:XXX审判日期:20XX年X月X日公诉机关:XXX检察院法庭:XX中级人民法院案由:保险诈骗未遂判决书正文:庭审过程:本案经过XX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保险诈骗罪,被告人XXX予以否认,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XX身份证明文件详见财产证明部分。
审判认定:一、事实认定被告人XXX与被害人ZZZZ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存在保险关系。
被告人XXX以财产损失为由,编造了一系列伪证,并伪造了多份报案材料,试图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
然而,在保险公司对其赔偿申请进行审核时,发现了被告人XXX的伪造行为,积极与公安机关配合展开调查。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XX的保险诈骗未遂行为成立。
二、法律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以编造事实、隐瞒真相或者故意损毁、丢弃可贵的文物等方法,骗取保险金、保险金补偿、保险金贷款、保险单利息或者其他保险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XXX以编造事实的方式试图骗取保险金数额高达XXXXXX 元,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量刑决定对于被告人XXX的保险诈骗行为,鉴于他在庭审中对罪行虽予以否认,但其犯罪事实已得到充分证据证明,情节严重,应予以惩处。
合议庭认为,应根据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XXX的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判处一定刑罚。
鉴于被告人XXX在作案过程中未达成实质交易,诈骗行为未能成功,对其所犯的保险诈骗罪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刑法相关规定,决定判处被告人XX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XXXXX万元。
本判决书为不可上诉判决,被告人XX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必须主动向法院服刑。
对于判决结果不服的一方可以在法定时限内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被告人XXX犯保险诈骗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XXXXX万元。
21-涉嫌保险诈骗罪之无罪不起诉案例汇总
涉嫌保险诈骗罪之无罪不起诉案例汇总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张春: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导语:保险诈骗罪是近年来司法实务中的高发罪名之一。
查阅、收集涉嫌保险诈骗罪的无罪不起诉案例对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本文对涉嫌保险诈骗罪各类不起诉案件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进行归纳、汇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1款规定了“法定不起诉”的情形:“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2款规定了“酌定不起诉”的情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两种情况其他法律条文参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1-407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6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4款规定了“存疑不起诉”的情形:“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其他条文参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77-38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正文:一、法定不起诉案例一:苏园检诉刑不诉[2020]20号购买并提供虚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手段行为,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
对保险公司进行欺诈的目的行为,系刑法理论中的不能犯而非未遂犯,不能成立犯罪。
不起诉理由:第一,二被起诉人购买并提供虚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手段行为,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
本案的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韩某某、简某某经商议,购买并向**保险苏州分公司提供虚假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该证以扬州市运输管理处(事业单位性质法人)的名义发放,并无印章。
孟侠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孟侠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78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孟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孟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孟侠【当事人-公司】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孟侠【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户籍所在地证据确凿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孟侠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实质上并非获取政府信息,而是以信息公开名义咨询45号复议决定的法律依据,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被诉答复函对孟侠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孟侠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孟侠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孟侠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1:35:33孟侠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京行终7854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孟侠。
保监会反保险欺诈指引
反保险欺诈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再保险公司和其他具有反保险欺诈职能的机构参照本指引开展反欺诈相关工作。
第三条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
除特别说明,本指引所称欺诈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指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反欺诈工作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
第五条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欺诈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妥善处置欺诈风险,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条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二)与业务性质、规模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制度机制;(三)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流程设置;(四)职责、权限划分和考核问责机制;(五)欺诈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处置程序;(六)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七)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八)报告和危机处理机制。
第一节制度体系与组织架构第八条保险机构应制定欺诈风险管理制度,以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管理层、相关部门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职责及报告路径,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考核、问责制度执行。
理赔反欺诈合作协议书范本范本
理赔反欺诈合作协议书范本范本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反欺诈服务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保险公司,乙方为一家专业从事保险反欺诈服务的机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险理赔反欺诈服务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如下:第一条合作目的甲乙双方通过合作,旨在提高甲方理赔业务的安全性,有效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合作范围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 理赔案件的欺诈风险评估;2. 理赔案件的欺诈调查;3. 理赔案件的欺诈防范咨询;4. 理赔案件的欺诈风险管理培训;5. 其他双方约定的反欺诈服务。
第三条合作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的案件数量和难度,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2. 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为:甲方在乙方完成服务后的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相应费用。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服务。
2. 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案件资料、协助调查等。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专业、高效的反欺诈服务。
3. 乙方应保守甲方提供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第七条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及在合作过程中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八条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九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
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8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5【实施日期】202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8号)《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2月25日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被举报人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举报,请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查处职责,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该举报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主体,以及涉嫌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经营银行业务、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举报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分别负责对举报处理工作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四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开受理举报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举报受理范围等信息。
第六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被举报人违法行为的管辖,根据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被举报人的直接监管职权管辖范围确定。
理财保险与实际不符投诉银保监会文案
理财保险与实际不符投诉银保监会文案2011年12月,本人去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XXXX银行存款,有一位穿着与银行的工作人员相似的服装的人员主动走过来,介绍说有一款理财产品利息很高,XXXXX款两全保险。
该人员声称:存5年,五年之后可以随时取回本金,时间越长收益越高。
当时强调本金期满后可以返还。
今年要买房,准备取钱,无意中拿出来看时才发现,这是生命人寿保险的一款保险产品。
现在才知道身穿农行服装的推销人员应该是保险销售人员。
朗朗乾坤,殊不知XXXX银行,老百姓的银行也会有人冒充农行工作人员。
我本人非常气愤。
我认为银行和保险公司存在销售误导的违规行为,要求生命人寿保险退还本金并按同期银行利率赔偿利息损失。
理由如下:一、未明确说明是保险产品,仅片面强调“利息比银行高,想取就取”。
中国保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
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该公司销售人员当时并没有向我明确说明本金拿不回来,极力推荐我说这是一款受益非常高的理财产品,也没有提示说这个产品的特点和风险,而是利用我对银行的信任,误导我,使我认为是银行的储蓄,这是我认为其存在销售误导的原因之一。
二、将该保险产品与银行储蓄等进行不当类比,未明确说明该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未进行如实告知犹豫期和保险责任,未进行电话回访和费用扣除情况。
中国保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明文规定: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
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银行反诈免责协议书范本
银行反诈免责协议书范本甲方(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客户):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一家依法设立并经营的金融机构,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金融服务,同时乙方作为甲方的客户,享有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为进一步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在反诈骗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的反诈免责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1.1 反诈骗:指甲方为防止乙方账户资金被非法转移、盗用等诈骗行为,采取的一系列预防、识别、处置措施。
1.2 诈骗行为:指任何未经乙方授权,非法获取乙方账户信息、密码等,导致乙方账户资金损失的行为。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2.1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制定并实施反诈骗措施。
2.2 甲方应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乙方账户资金安全。
2.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反诈骗相关的教育和指导,帮助乙方提高防范诈骗的意识和能力。
2.4 甲方在发现乙方账户存在疑似诈骗行为时,有权采取暂停服务、冻结账户等措施,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反诈骗相关的服务和指导。
3.2 乙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账户信息、密码等,不得泄露给他人。
3.3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反诈骗工作,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3.4 乙方在发现账户异常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条免责条款4.1 甲方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反诈骗义务过程中,如因乙方未妥善保管账户信息、密码等导致资金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2 甲方在采取反诈骗措施时,如因技术故障、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乙方资金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3 乙方因自身原因未及时采取甲方建议的反诈骗措施,导致资金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银行反诈免责协议书模板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甲方(借款人): ______________乙方(银行): 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 ______________一、协议背景鉴于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为保障甲方和乙方的合法权益,防止诈骗行为的发生,甲方与乙方本着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特订立本协议。
二、协议内容1. 定义与声明- 甲方在此声明,其提供的所有贷款申请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隐瞒或误导。
- 乙方在此声明,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务规定,对甲方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查。
2. 反诈承诺- 甲方承诺,在贷款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 甲方同意,在贷款过程中,如发现任何涉嫌诈骗的行为,应及时向乙方报告,并积极配合乙方采取必要措施。
3. 免责条款- 若甲方在贷款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或他人诈骗行为导致贷款资金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若甲方因参与诈骗活动而导致的贷款违约,乙方有权依法追讨欠款,并保留采取法律手段追究甲方刑事责任的权力。
- 本协议签订后,如甲方违反承诺,参与诈骗活动,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4. 保密条款- 甲方同意,在贷款过程中,其个人信息和贷款资料由乙方严格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5. 争议解决- 如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协议生效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四、其他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或解除,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3.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全部偿还贷款本息之日止,为本协议的有效期限。
甲方(借款人):(签字或盖章):乙方(银行):(签字或盖章):附件:1. 贷款申请资料清单2. 个人信息保密承诺书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协议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反保险欺诈合作协议书
反保险欺诈合作协议书协议书范本: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乙方(合作单位):_________鉴于双方对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的共同愿望,为维护保险市场公正性与公平性,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反保险欺诈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一、合作目的通过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技术交流等方式,加强双方在预防和打击保险欺诈领域的合作,提升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效率与效果。
二、合作内容1. 信息共享:甲乙双方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换各自掌握的有关保险欺诈的线索、案例分析等信息资料。
2. 联合调查:对于涉嫌保险欺诈的案件,双方应根据需要进行联合调查,并互相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 技术支持:双方应积极探索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识别和防范保险欺诈的能力。
4. 知识普及:双方共同开展反保险欺诈知识的普及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对保险欺诈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三、权利与义务1. 甲方应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一切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3. 双方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合作内容的合法性。
4. 双方应定期召开会议,评估合作成效,并根据需要调整合作策略。
四、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
2.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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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告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伙欺诈银行诉讼终免责【背景情况】
2006年4月14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银行、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05年12月17日,原告郭某到被告银行存款1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存款三年可以送一份保险”,于是原告将存款10万元交到柜台,银行向客户出具“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缴费凭证”,原告在凭证上签字。
2006年3月,原告再次来到银行想取款,被告知10万元是购买了保险,如果终止保险合同,原告需要支付10000多元的手续费。
原告称自己不知情,并且并未在保险单上签字,因此保险合同不成立,并认为银行允许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其营业场所开展业务,挂银行的牌子,实是销售保险,银行工作人员不提醒、不说明情况,银行和保险公司合谋诈骗储户,银行应当承担责任。
据此,原告向法院起诉,首先,要求法院判定两被告欺诈原告,侵犯原告知情权;其次,判定保险合同属于虚假欺诈合同、保险公司销售的理财保险产品为虚假保险产品并禁止销售;最后,依法撤消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判定被告返还保险费10万元及利息;同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赔偿原告10万元。
案件发生后,由省分行法律部门亲自指挥,并指派两名法律工作人员直接代理此案,并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联系,充分做好应诉准备。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法院最终采纳我行意见,认定原告诉称的银行与保险公司实施保险欺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另外,原告提出办理的是存款业务而非保险业务,其未在保险单上签字、保险合同不能成立的主张,原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于法无据。
鉴于诉讼中保险公司同意解除合同,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并支付相应利息。
本案经两审终审,最终以银行方完全胜诉,不承担任何责任而顺利结束。
【法律建议】
一、此类案件存在的主要风险
1.银行未向客户充分提示理财、保险产品中所存在的风险。
实践中,部分业务经办人员出于营销方面的考虑,未向客户充分说明推荐的理财、保险产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一旦客户资金发生损失极易引发争议。
另,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在营销中进行不实宣传也存在被对方录音的风险,可能会被用于证明银行存在过错的直接证据。
2.业务凭证填写要素不完全所带来的风险。
客户在业务凭证上的签字,是证明客户已经充分知晓其所办理的业务内容,以及客户真实意思表示的最直接证据,以本案为例,客户提出双方未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最主要依据即为客户未在保险单上签字,因此主张保险合同不成立。
此案银行获胜的关键就在于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是在充分了解了我行代理的保险理财产品的基础上,并在代理凭证上亲笔签字进行了购买确认,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明显与其签名认可的保险费代收凭证上明确反映出的内容直接相悖,明显违背通常的储蓄存款交易惯例,也违背正常的生活常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
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之规定,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保险合同未成立的主张于法无据。
二、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我们提出以下风险防范建议
1.我行工作人员在向客户推荐各类金融产品时应尽到告知义务。
应向客户做详细说明,使客户充分认识到该产品与普通的金融业务是有区别的,存在一定的资金风险,请客户充分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后再进行审慎的投资,同时应告知客户因购买我行代理的理财产品后所出现的利益盈亏我行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另外,工作人员在营销过程中应避免不实宣传,避免对客户进行误导,防止因客户误解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甚至诉讼。
2.我行工作人员应清晰自身职责范围,熟悉与第三方金融产品公司合作协议的内容,充分理解我方的代理权限,在向客户进行推荐代理金融产品时,要尊重客户的个人意愿,避免对客户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做出超越代理范围的行为。
3.出现纠纷后应及时通报上级部门,积极联系客户与第三方金融产品公司进行协商。
我行作为金融产品的代理机构,在客户与金融产品售卖主体之间起到的往往只是第三方的中间作用,因此业务经办行首先要确保自身没有做出超出代理权限的行为,其次就是在出现纠纷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并积极协助双方进行协商,争取问题得到顺利解决。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