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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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筑行为,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湖北省黄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163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石市城区(含黄石经济开发区,下同,以下简称管委会),大冶市、阳新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定证件或者未按照上述证件规定事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协调机制,分别在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区工作协调办公室),市工作协调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市规划、建设、国土、房产、城管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组成;区工作协调办公室成员构成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考核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筑综合整治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筑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4年4月26日黄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运营和维护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利用城市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等生态空间,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项目审批中,组织对建设内容中的海绵城市建设部分进行评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用地规划许可等环节,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规划管控。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中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黄石功能区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黄石功能区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黄石功能区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黄政办发〔2021〕30 号•【施行日期】202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黄石功能区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30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黄石功能区发展规划(2021-203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9日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黄石功能区发展规划(2021-2035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布局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区域性创新高地。

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提出,构建“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的区域发展布局,高标准建设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

市委十三届十二次全会提出,构建“一心两带、多点支撑、全域一体”的区域协调发展布局,主动对接光谷科创大走廊,打造光谷科创大走廊协同发展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黄石功能区(以下简称“黄石功能区”)的顶层设计和规划引领,明确未来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空间布局、重大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快建设科技强市,根据省《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发展战略规划(2021-2035年)》《黄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黄石市科技创新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特编制本规划,作为指导黄石功能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黄石功能区以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黄石大冶湖高新区、黄石临空经济区、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为核心区域,联动拓展下陆区、西塞山区、黄石港区、大冶市、阳新县,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乡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黄政发〔2017〕7 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乡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黄政发〔2017〕7 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乡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乡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黄政发〔2017〕7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城乡建设十三五规划》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黄石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23日黄石市城乡建设十三五规划“十三五”时期,是黄石全面贯彻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实施“生态立市、产业强市,加快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战略,决胜全面小康、推进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

为进一步巩固全市城乡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根据《黄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2013修改)》,结合黄石城乡建设实际和发展需要,制订本规划。

一、“十三五”发展的基本条件分析(一)“十二五”发展的总结回顾“十二五”时期,黄石市城乡建设工作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五城同创”为抓手,紧紧围绕“加快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的总体目标,创新思路,强化举措,城乡格局进一步优化、城乡环境进一步改善、城乡建设现代化进程进一步加快。

1.市域一体化建设加快推进。

按照“一主、两副、三组团、三轴多走廊”的布局结构,大力推进市域一体化建设。

即以黄石中心城区为中心,大冶城区及阳新县城为副中心,以棋盘洲经铁山至武汉光谷大道沿线、长江黄金水道沿线、106国道沿线地区作为市域对接区域的发展主轴,以棋盘洲桥至黄咸高速、武穴桥至杭瑞高速、大广高速三条交通走廊构建多条城乡发展走廊。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黄石政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17〕6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5日黄石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运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可用于容纳各类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

第四条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等管理活动,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市场运作、信息共享、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建立综合管廊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工作,解决规划、建设、运营中的重大问题。

加强对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工作,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第六条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综合管廊管理工作。

黄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黄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十八条为适应城市动态发展的要求,我市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必须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本规定《建设用地适建设范围表》规定了合理的土地使用兼容范围,凡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适建设范围。
黄石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计用地
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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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商住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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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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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职工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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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科研设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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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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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报审稿第ຫໍສະໝຸດ 章 总则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
第三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 建筑容量

黄石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方案

黄石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方案

黄石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方案黄政办函〔2007〕4号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为促进国有土地的合理利用,进一步完善土地价格体系,建立基准地价动态更新与地价公布和查询系统,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06]53号)要求,我市将在城区范围内开展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一)根据黄石城区的社会经济自然概况、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总体要求、上轮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实施情况以及土地市场概况,分用途评定和调整基准地价更新范围内的土地级别。

(二)在评定土地级别的基础上,分级别调整和评定商业、住宅、工业以及其它用地类型的基准地价。

(三)评定主要商业街道的商业用地路线价。

(四)建立黄石市城区标定地价体系和地价修正体系。

(五)制定黄石市城区土地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六)制作地价样点图、土地级别图、基准地价图、主要商业街道的路线价图。

(七)采用计算机网络及空间数据库技术,建立黄石市城区的基准地价数据库、基准地价查询系统和地价动态监测系统。

(八)撰写黄石市城区土地级别调整和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九)申请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基准地价成果验收和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二、工作对象与更新范围本次基准地价更新的对象为《黄石市1995—2010年城市规划》划定的市区用地范围,包括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黄石经济开发区,制定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及商业路线价等各类基准地价及修正体系。

三、工作方式及经费保障根据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采用公开方式选择具有经验和实力的从事基准地价评估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工作经费由市政府拨付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四、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黄石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黄石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1在都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3.2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不得超过附表2的规定。

3.3建筑基地面积不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容量操纵指标。

在不超过建筑容量操纵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附表2的规定调整。

3.4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操纵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规划包括控规、详规、都市设计及总平面设计等〕。

尚无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操纵安附表2执行。

3.5附表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操纵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的划分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操纵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操纵指标。

3.6对未列入附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操纵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2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操纵指标。

3.7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操纵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的建筑基地范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四章建筑间距4.1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防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爱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4.2依照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形,多层及低层条式居住建筑〔长度〕24米〕的间距符合以下规定:一、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两建筑物之间的夹角<30度〕时的间距: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新区不小于1.15倍。

不平行的建筑以最窄处为准〔下同〕。

二、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60度<两建筑物夹角<90度〕的间距:不小于东南侧建筑高度的0.4---0.5倍,且最小值为9米。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5•【字号】•【施行日期】2015.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黄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鄂办文〔2014〕73号)精神,设立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黄石市公务员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转移的职责1.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各项津贴补贴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划转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驻黄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由市民政局划转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将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由市国资委划转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新增的职责1.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贯彻落实,牵头拟订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3.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4.负责牵头拟订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并组织实施。

5.负责全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

6.承办劳务派遣机构行政许可。

7.负责做好职业病人、神职人员等各类群体的社会保障工作。

(三)下放的职责1将原承担的人才引进落户“一卡通”审批、初级职称评审、区属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之间编内人员转聘审批等职能下放至各城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黄石市城市色彩规划控制导则

黄石市城市色彩规划控制导则

黄石市城市色彩规划控制技术导则黄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6 06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导则制定背景及依据第二条导则生效日期、执行主体与解释权第三条黄石市色彩规划总体目标第四条黄石市建筑色彩规划适用范围第二章名词解释第五条色彩三属性与色调第六条建筑物外立面色彩类型与比例划分第七条建筑色彩调和法则第八条黄石市建筑色彩规划十大方针第九条黄石市城市标识色第十条城市色彩主旋律第十一条黄石市建筑色彩规划管控区域划分第十二条黄石市建筑色彩规划八大控制体系第十三条黄石市建筑外立面色彩分部控制与分段控制第三章黄石市建筑色彩规划管控系统的具体应用第十四条黄石市建筑色彩规划管控系统的控制层次与实施步骤第十五条黄石市建筑色彩规划实施建议第十六条各色谱色彩与实际建筑涂料、建材色彩间对应统一标准与实操方法第四章相关色彩规划控制与引导第十七条黄石市道路两厢建筑底部色彩控制第十八条黄石市道路两厢建筑外立面色彩连续性控制第十九条建筑外立面色彩分部与分段控制及引导第二十条建筑外墙装饰材料管控第二十一条建筑外立面玻璃与金属色彩控制第二十二条沿街建筑与街区内部建筑色彩控制第二十三条构筑物色彩控制第二十四条街具小品色彩控制第二十五条地面铺装色彩控制第二十六条新兴建筑材料的色彩控制附图一黄石市总体规划图附图二城市色彩总谱附图三黄石市建筑外立面色彩比例与配色调和法则附图四黄石市城市色彩八大分区图附图五色彩控制体系——清、厚、史、新附图六城市色彩分区色谱选取范围——清、厚附图七城市色彩分区色谱选取范围——史、新附图八色彩控制体系——雅、产、港、田附图九城市色彩分区色谱选取范围——雅、产附图十城市色彩分区色谱选取范围——港、田附图十一街具小品色彩规划示意图黄石市城市色彩控制技术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塑造统一有序、特色鲜明、山水交融、新兴时尚,兼具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印象的黄石,根据《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年至2020年)》(2015年修订),结合城市各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发文字号】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2号【发布部门】黄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27【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2号)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6日通过的《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已于2018年3月30日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4月27日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6日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划定与调整第三章控制与保护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本市城乡空间布局,保障生态系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保护、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在尊重自然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区域。

生态控制线内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特定区域的保护,法律、法规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态控制线的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保护优先、严格管控、科学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建立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生态控制线管理体制,研究解决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其区域内生态控制线的日常管理,组织做好生态控制线内项目建设和管理、村庄改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等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行为。

黄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黄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报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筑容量第五章建筑间距与退让第六章公共设施第七章城市绿地、景观和文化保护规划第八章道路交通工程第九章市政工程第十章综合防灾规划第十一章管线综合工程第十二章附则、其它附录A建筑间距的计算B建筑高度的计算C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D沿路一般建筑高度控制E居住建筑间距图示F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示意)G名称解释H本标准用词说明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以下简称为《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开发区、城市托管区、城市共建区、工业园区各项建设工程。

大冶市、阳新县城市规划区可以参照执行。

其他区域参照国家、省市相应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有关具体技术经济指标的内容指导详细规划的编制。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规划编制管理中使用的勘察测量资料必须采用国家统一高程系统和黄石统一座标系统。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法定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非法定规划包括概念规划、基础研究等。

城市设计的编制应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法定规划应体现城市设计的原则与思想。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黄%E6%94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黄%E6%94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黄%E6%94LT让、租赁等有偿使用。

(三)对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的,必须依法报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四)对原划拨土地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所得收益部分合理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不实行招标、拍卖的,按标定地价的100%补交土地出让金。

(五)严格依法管理集体土地交易行为。

经依法审批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确需转让的,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该土地征用转为国有,然后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确需出租的,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租期内可以暂不转为国有的,可由承租方按土地年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出租方收取的租金中已包含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出租方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租期满后仍需出租的,应将该土地征为国有。

对擅自入市交易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必须依法补办有关用地手续。

对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城镇建设的需要,严格管理,实行用途管制。

(六)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不得欠收、漏收、缓收土地收益。

各级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等土地收益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收益的征收。

土地出让收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其中50%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50%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开发。

对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出让、租赁所需业务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上缴财政土地收益价款的4%核拨。

四、建立建全有形土地市场,严格实行土地公开交易制度(一)建立有形土地市场是土地使用权交易由分散、隐蔽、无序状况向集中、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的根本转变,是杜绝土地批租腐败的重要手段。

黄石市绿线管理办法

黄石市绿线管理办法

黄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市规划、林业、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的绿线。

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等湿地和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范围;(四)其他需要划定绿线的区域。

第六条城市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线。

第七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化、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和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规划和建设。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黄石政规[2010]21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黄石政规[2010]21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正文:----------------------------------------------------------------------------------------------------------------------------------------------------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10〕21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黄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房屋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等其他安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房屋所有人应当加强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安全检查和维修,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

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不得拒绝、阻挠对房屋的安全检查及维修。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房屋安全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市规划、建设、工商、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依法设立的房屋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对其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第二章安全鉴定第五条房屋交付使用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房屋鉴定机构申请安全鉴定:(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二)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房屋;(三)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四)改变使用性质、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五)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投入使用的房屋;(六)其他危及使用安全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收储工作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收储工作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收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03•【字号】黄政办函〔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收储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函〔2021〕32号各城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市级平台公司: 为落实《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收储工作,依据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63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明确土地收储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明确收储范围。

市级实施收储的范围为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及开发区·铁山区的大冶湖核心区。

开发区·铁山区内大冶湖核心区以外由开发区·铁山区自行收储。

二、实行收储计划管理。

实施储备的项目,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年度土地收储计划,对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实施。

如需调整收储项目或实施主体,需经市人民政府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调整。

市土地储备中心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城区人民政府、平台公司配合做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工作。

三、委托实施及入库管理。

年度土地收储计划确定城区政府或平台公司作为实施主体的,在开展收储工作前,城区人民政府、平台公司需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委托实施申请,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后方可实施。

委托实施收储项目完成后及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入库,纳入市级土地储备库。

四、收储方案审查管理。

各城区人民政府、平台公司要加强土地收储价格管控,确保土地收储价格合理,确保地块资金平衡。

城区人民政府、平台公司实施收储的项目,收储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收储方案需经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财政局联合审查,由城区人民政府、平台公司按程序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定;收储资金1亿元以下的,收储方案由实施单位审定。

(完整版)黄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修建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完整版)黄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修建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黄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修建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院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总平面设计规划与管理,有效地指导项目工程设计,保证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提高规划设计质量与规划管理效能,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与《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总平面设计与建筑总平面设计规划与管理,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总平面设计与建筑总平面设计规划与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用地面积1 万平方米以上,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面积1 万平方米以下或已有规划设计条件,可以直接进行建筑总平面设计再补充完善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

第四条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1、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一般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

2、较大地块或重要地块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鼓励进行院内外竞标选择方案,应提供两个以上的方案进行论证比较确定。

3、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内容、深度、图例等必须符合国家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

第五条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内容:1、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图纸包括:现状图、区位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绿化配置规划图、用地竖向规划图、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鸟瞰图、建筑单体选型方案等。

2、修建性详细规划说明书包括:现状条件分析、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用地布局、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各项工程管线规划、竖向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含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地上泊车数量、地下泊车数量、人口规模、总户数、居住建筑面积、居住人口毛密度、居住人口净密度等)、用地平衡表、工程量及投资估第六条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深度:1、规划总平面图应明确:城市道路坐标、高程、红线宽度及横断面形式、转弯半径等;建设用地边界各拐点坐标,用地范围及相邻周边地形;建设用地内道路走向、宽度、出入口位置,地上、地下泊车范围和泊车位,尽端式回车场布置等; 建筑物功能、编号、基底面积、层数,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离界或离线)距离;配套公共建筑项目、功能、位置、用地界线等;绿地界线,绿地布置;道路控制红线等各类控制线的具体位置。

黄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版)

黄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版)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本)报审稿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报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筑容量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退让和高度控制第七章公共设施第八章城市风貌、绿地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第九章道路交通工程第十章市政工程第十一章综合防灾规划第十二章管线综合工程第十三章附则、其它附录A建筑间距的计算B建筑高度的计算C容积率计算规定D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示意)E名称解释F本规定用词说明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以下简称为《规定》。

第1.2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大冶市、阳新县城市规划区可以参照执行。

第1.3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第1.4条规划编制管理中使用的勘察测量资料必须采用国家统一85高程系统和黄石统一座标系统。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2.1条本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法定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非法定规划包括概念规划、城市设计、基础研究等。

城市设计的编制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充分体现城市风貌特色,法定规划应合理吸收并体现城市设计的成果思想。

第2.2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黄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黄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管理应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和自然山水格 局,发挥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 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作用,坚持以人为本与“多规合一”, 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 建性详细规划或参照城市设计执行;并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 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用设施用地(U)
设施用地(U)
地(G)
完全 兼容
禁止 兼容
绿地与广场用地 (G) 零售商业用地 (B11),批发市场用 地(B12),餐饮用地 (B13),娱乐康体用 地(B3),工业用地 (M),物流仓储用地 (W)
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后,确需修改地块规划指标的,在不 涉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经 技术论证按相关程序确定。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在确定建设 用地规划条件时,应明确地块兼容的用地性质及比例。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的,应按照控制性详细 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依据表 2-1、 2-2、2-3 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
批发市场用地(B12) ,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
3
注: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服务业用地(B)的,应结合方案严格控制沿街底层商业建筑,临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新建、扩建住宅建筑底层不得配建商业服务 业用房,原则上采用商业内街或独立设臵的形式,并按照相关规定单独配臵机动车停车场位。
表 2-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参考表
黄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黄石市规划局 二○一九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2) 第三章 城市风貌规划管理 …………………………… (9) 第四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 (15) 第五章 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 ……………………… (34) 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规划管理 ……………… (40) 第七章 村庄规划管理 ………………………………… (44) 第八章 附则 …………………………………………… (46) 附录 1 本规定用词说明 ……………………………… (47) 附录 2 名词解释 ……………………………………… (48) 附录 3 计算规则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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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表》
行业分类容积率
农副食品加工业≥1.0
食品制造业≥1.0
饮料制造业≥1.0
烟草加工业≥1.0
纺织业≥0.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0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1.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0.8
家具制造业≥0.8
造纸及纸制品业≥0.8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0.8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1.0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0.5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0.6
医药制造业≥0.7
化学纤维制造业≥0.8
橡胶制品业≥0.8
塑料制品业≥1.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7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
金属制品业≥0.7
通用设备制造业≥0.7
专用设备制造业≥0.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0.7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0.7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0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1.0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1.0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0.7
注:
1、规划区工业项目容积率一般不宜小于0.8;
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应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二十四条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社会福利、市政设施、交通设施、仓储物流、外交军事安保等特殊设施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图一)
(图二)
Hc室外地面至檐口顶
B 檐口挑出高度
H=Hc+B H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屋面坡度小于45度屋面坡度大于45度



(图三)
(图四)
Hc 室外地面至檐口顶
B 檐口挑出宽度
H=Hc+B H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附录C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C.0.1 为了统一本市城市规划工作中有关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C.0.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工作中在规划编制、建筑设计、报建审批、竣工测量、规划验收等阶段涉及
的建筑面积计算工作。

C.0.3 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
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C.0.4 房屋外墙为非垂直墙面时,按距地(楼)面1.4米处的外墙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非垂直的柱或非垂
直的其他结构外围也按此原则计算。

C.0.5 房屋建筑面积有设计面积和竣工面积之分,设计面积的计算依据是建筑设计图上的设计尺寸,建筑外墙
增加2公分的砌面厚度,竣工面积的计算依据是房屋竣工后测量的实物尺寸。

C.0.6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C.0.6.1 除另有规定外,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C.0.6.2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0.6.3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份,层高在2.2米
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时,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C.0.16 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C.0.17 建设单位在申报施工图设计前必须到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进行施工图建筑面积核算,核算结
果作为市规划主管部门受理施工图规划许可的必备材料。

附录D 沿路一般建筑高度控制
56.30
H≤1.5(W+S)
≥南侧建筑高层位于南侧,≥南侧建筑(≥
≥南侧建筑高度
按平行控制

按垂直布置间距控制
≥较高或南侧建筑高度
按消防和通道间距要求控制
附录F 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示意)(单位:米)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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