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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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2004修正)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2004修正)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2004修正)【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17【实施日期】2004.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1998年10月3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规范防震减灾行为,保护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防震减灾工作领导责任制,及时研究处理防震减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和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监督检查防震减灾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强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增强公民和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的自救、互救的能力和有关专业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苏州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苏州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苏州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9.05•【字号】苏建抗[2008]77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苏州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抗〔2008〕77号)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按照省建设厅要求,我局于5月26日~30日组织进行了全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专项检查。

检查组听取了各市(区)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和自查情况的汇报,并随机抽查了25个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其中在建工程项目17个,竣工工程项目18个。

检查情况表明:我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监管总体情况较好,各方责任主体基本能按规定履行各自职责,但各市(区)抗震工作开展不平衡,距国家、建设部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现将此次执法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主要成绩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较好。

各市(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把抗震设防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积极开展抗震设防审查工作,从源头上保证了抗震设防的质量。

2.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和抗震规范的意识增强,在工程项目中责任明确,各负其责,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较好。

3.领导重视、广泛宣传、积极培训,从不同层面上引导社会各界对抗震设防的关注度和认知度,对提高我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存在问题1.各市(区)的抗震设防工作在机构设置、职能发挥、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施工现场管理、抗震措施实施和抗震管理上发展不平衡。

2.部分市(区)对抗震设防管理工作重视不够。

个别市(区)抗震设防管理机构和人员未按规定配备到位,行政职能职责模糊,监管力度相对薄弱。

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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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 .................................................................................................... 29
6.1 一般规定 ...................................................................................................................................... 29 6.2 结构抗震分析 .............................................................................................................................. 30 6.3 抗震构造措施 .............................................................................................................................. 32
7
大跨空间结构 .................................................................................................................... 36
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编写组 2007 年 8 月 20 日
前 言
江苏地处东南沿海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人口稠密,经济发达,但同时又是个地震较频发地区, 搞好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全 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抗震防灾工作要从源头抓起, 抗震设计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关键环节,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责任主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 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管理,确保其 抗震防灾能力。 为进一步搞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指导今后的工作,南京工业大学受 省建设厅的委托,会同有关院校、科研、设计单位,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超 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11 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48 号),结合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工作的实践,编制了《江苏省房屋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供有关设计、审查和管理人员使用。《细则》 是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审查的规范性、指导性和强制性标准文件,相信通过《细则》的实施, 将进一步提高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水平,促进抗震设防质量的不断提高。借此机会, 向主编、参编单位及有关人员表示诚挚的谢意。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宁政规字[2012]29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19日南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本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是指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批准的建设工程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所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抗震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地震局是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震安全评价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改、经信、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

具备建设工程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区(县)、开发园区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关于《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关于《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关于《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5.23•【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2011年5月23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委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防震减灾事业是国家和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公益事业,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江苏地处郯庐断裂带和长江中下游至南黄海地震带,是国家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抗震设防重点省份。

1668年山东郯城8.5级大地震,曾使我省遭受很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我省及沿海海域共发生5级以上地震11次,其中,1979年溧阳发生的6.0级地震和1990年常熟—太仓发生的5.1级地震,分别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008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汲取了汶川地震的经验教训,在法律结构、主要内容、职责分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较大调整。

因此,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借鉴近年来陕西、山东、河南等省立法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抓紧修订法规,不仅必要,也很迫切。

在近几年省“两会”上,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提出加快修订《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建议和提案,呼吁尽早启动修订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将防震减灾立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和今年的立法计划。

为配合做好这项工作,我委专题听取了省有关部门立法工作情况的汇报,并赴部分市县进行了调查研究。

在修订草案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我委不少意见和建议被吸收。

我委认为,现在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内容具有一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总体上是可行的。

(整理)江苏省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

(整理)江苏省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

江苏省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
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4]26号、苏财政[2004]11号)规定的收费标准
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含构筑物)单位:建筑面积
2、市政工程及专项工程(含建筑装饰、幕墙、轻型钢结构、建筑智能化专项工程)
注:工程预算总额中包括配套设备及设施。

3、说明:
(1)按以上收费标准收取的审查费,总额不超过12万元的按实计收;超过12万元的,其超出1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收取,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以上收费最低收费额不低于1500元,如低于,按1500元计收。

(3)凡同时进行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的,收费标准按上述标准乘以抗震调整系数计收;凡不需要进行抗震设计审查的,收费时不得乘以抗震调整系数。

(4)改、扩建工程审查费按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二、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9】54号规定:工程勘察文件审查项目收费按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12%收取。

三、根据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规定: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4]26号、苏财政[2004]11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

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

第三条抗震设防审查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技术标准进行,依法公正、客观、公开、透明。

第四条抗震设防审查应分级管理,设立省级、市级和县级三级审查机构,并分别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提供齐全的抗震设防文件,并提交到有关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抗震设防相关规范和要求,编制明确的抗震设计文件,并提交到有关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抗震设防相关规范和要求,执行抗震设防施工,并按时提交相关施工记录和资料给有关审查机构查验。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抗震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有关审查机构报告。

第二章抗震设防文件的编制与审查第九条设计单位在编制抗震设计文件时,应综合考虑工程的结构形式、地域特点、地震烈度、土质条件等因素,并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条抗震设计文件应包括工程结构体系、基础设计、主要构件设计、抗震加固设计等内容。

第十一条抗震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应由设计单位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核验,并填写申请表,提交到有关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有关审查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按规定时间完成审查,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审查意见。

如有问题需要修改,应及时提出,并指导申请单位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审查,对未达到要求的抗震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第十四条审查机构应对审查通过的抗震设计文件进行备案,并将备案信息及时上报给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抗震设防结构的抽查和检测,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进行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施工控制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在进行抗震施工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抗震施工工艺和程序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施工质量,不得出现违反规范要求的情况。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我们的城市建设也越来越快速和高度化。

近年来,地震灾害频繁发生,对于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地震防范工作,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流程,规定了一系列的细则。

1.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前置要求在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前,需要做好以下前置工作:1)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属于的审查机关;2)实施抗震设防审查的批准文号;3)房屋建筑工程地震烈度和基本工程地震动参数;4)铁路土建工程或完全由铁路单位自行设计的工程,应根据《铁路地震安全技术规程》进行审查;5)工程环境条件。

2.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技术措施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中,需要注意以下技术措施:1)选择适当的抗震设计地震烈度和场地分类,考虑不同区域的地震活动水平和地质特征;2)采用适应性和灵活性好的结构形式和拟合的反应谱设定,对于经济型住宅要注重居住安全和节能;3)采用科学的强度和刚度校核方法,满足国家规定的耐震标准,强度抗震等级不低于规定的要求;4)选用合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采用优化的结构布局和连接方式。

3.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评审标准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评审过程中,需要遵守以下标准:1)按照《抗震设防标准》,结合住宅建筑特点填写工程抗震设计用户需求;2)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对抗震设防文件的编制、提交、审批、备案等阶段进行监管;3)根据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抗震设计研究所研制的中小型工程抗震设防规划标准及其它相关规范,按照评审程序进行审查。

4.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技术文件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中,需要注意以下技术文件:1)设计说明书;2)结构分析计算书;3)构件加工图;4)工程施工方案;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以上文档及资料均应经过抗震评审机构审核和批准,以确保在施工和运营的全过程中,能够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能力,以实现对于生命和财产的最大保护。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0•【字号】徐政发[2000]156号•【施行日期】200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0]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000年九月十日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及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贾汪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负责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国土、规划、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助做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一)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二)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断层情况和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需作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范围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按照《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级计划部门应当及时将需作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书面告知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要求。

《苏州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建抗[2002]30号

《苏州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建抗[2002]30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建抗[2002]30号各市、区(规划)建设局,市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各市抗震办、施工图审查中心,各勘察、设计及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苏州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筑结构抗震设计的可靠性,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建筑物的破坏,保障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和《江苏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苏州实际,制定《苏州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建设局2002年11月22日苏州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筑结构抗震设计的可靠性,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建筑物的破坏,保障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和《江苏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抗震设防区内建造各类房屋建筑(含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增层等,下同)及其附属设施,均属抗震设防审查范围。

为保证抗震概念设计及结构选型的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建设工程一般都应进行初步设计。

《建筑抗震设计分类标准》GB50023—95中的甲、乙类建筑;所有的高层建筑;“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类”中的特级、一级工程必须进行初步设计,编制抗震设计专篇,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第三条抗震设防审查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进行,由抗震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委托抗震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

抗震设防审查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和省属工程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含30层以上高层建筑)和采用可能影响工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的工程项目,依法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江苏省房屋建筑新新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新新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 编写组
主编单位: 南京工业大学 参编单位: 江苏省防震抗震领导小组抗震办公室
东南大学 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苏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科技学院 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抗震办公室
《细则》主要面向建筑工程勘察人员、设计人员、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和各级政府建筑工程抗震 设防执法人员。编写《细则》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一)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全省的抗震防灾管理 工作,规范抗震设防审查行为,提高全省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和工业民用建筑的抗震防灾能力;二) 提炼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要点,指导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抗震设计和抗震设计审查文件的 准备;三)对全省在抗震设防审查实践中出现的共性问题、规范标准中容易引起歧义和尚未明确界 定的问题,进行界定和澄清;四)认真吸取国内外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最新科技成果,适应工程建 设领域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填补技术标准的空白。
在《细则》的起草过程中,得到了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管理组、江苏省建设厅、南京市 建设委员会以及戴国莹研究员、周福霖院士、吕西林教授等领导专家的大力支持和指导;程华群工 程师承担了《细则》的编辑工作,在此致以衷心的感谢。限于时间和编者水平,《细则》肯定存在不 足之处,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寄交江苏省防震抗震领导小组抗震办公室, 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
4 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内框架房屋 .......................................................................... 9
为进一步搞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指导今后的工作,南京工业大学受 省建设厅的委托,会同有关院校、科研、设计单位,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超 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11 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48 号),结合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工作的实践,编制了《江苏省房屋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供有关设计、审查和管理人员使用。《细则》 是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审查的规范性、指导性和强制性标准文件,相信通过《细则》的实施, 将进一步提高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水平,促进抗震设防质量的不断提高。借此机会, 向主编、参编单位及有关人员表示诚挚的谢意。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江苏省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江苏省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江苏省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9.03•【字号】苏财综[2001]146号/苏价服[2001]272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江苏省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财综[2001]146号、苏价服[2001]272号2001年9月3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工程抗震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监督工作,确保设计施工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试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纳入抗震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范围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初步设计阶段抗震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可按本通知规定收取设计审查费,用于审查工作日常支出。

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设计审查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查项目的建筑面积或工程预算的千分比计收(具体标准见附表)。

对于初步设计阶段需进行抗震设计审查的建筑工程(含超限高层及防震减震建筑)、市政工程项目,可在抗震设计审查结束时收取设计审查费,也可在施工图设计审查结束时收取此项费用;其它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在施工图设计审查结束时收取设计审查费。

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免收此项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市及市以下技术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复查结果与原结果一致,复查费用由复查申请单位支付;复查结果与原审查意见不一致,复查费用由原审查机构支付。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范围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范围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范围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工程项目建设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精准的服务,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范围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住建局负责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1.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第二条规定范围)。

2.《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中的特殊设防类建筑、防灾救灾类建筑。

3.新建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中小学校、医院、养老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超5000平方米的幼儿园;改扩建地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上述建筑。

4.地上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高度60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业建筑、高度60米以上的高层住宅。

5.房屋高度或面积不超过上述规定,但单一抗震单元结构布置存在“附表1”中2项不规则且其中1项超出较多时;或者存在“附表2”中1项不规则的建筑。

6.结构抗侧力构件(剪力墙、框架柱、框架梁等)采用预制构件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

7.加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既有建筑改造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的通知》(苏住建抗〔2020〕295号)二、1条规定之外的改造建筑。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设计规模划分表中的大型桥梁、隧道工程。

9.其它需要进行抗震设防审查的项目。

二、抗震设防审查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除上述由市住建局负责审查的项目以外,其它工程项目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偶然偏心位移比要求在规范那条

偶然偏心位移比要求在规范那条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偶然偏心位移比要求在规范那条篇一:3位移比的控制3位移比的控制a控制意义:位移比---是指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角与本楼层平均值的比位移比的大小反映了结构的扭转效应,同周期比的概念一样都是为了控制建筑的扭转效应提出的控制参数。

(在高归3.4.5条中位移比和周期比是同时提出的)b规范条文抗规第3.4.3.1条规定:平面不规则而竖向规则的建筑结构,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扭转不规则时,应计及扭转影响,且楼层竖向构件最大的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分别不宜大于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5倍;新高规的3.4.5条规定,在考虑质量偶然偏心影响的地震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角,a、b级高度高层建筑均不宜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2倍;且a 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5倍,b级高度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高层建筑及复杂高层建筑,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4倍。

c计算方法及程序实现程序中对每一层都计算并输出最大水平位移、最大层间位移角、平均水平位移、平均层间位移角及相应的比值,用户可以一目了然地判断是否满足规范。

且注意位移比的限值是根据刚性楼板假定的条件下确定的,其平均位移的计算方法,也基于“刚性楼板假定”。

控制位移比的计算模型:按照规范要求的定义,位移比表示为“最大位移/平均位移”,而平均位移表示为“(最大位移+最小位移)/2”,其中的关键是“最小位移”,当楼层中产生0位移节点,则最小位移一定为0,从而造成平均位移为最大位移的一半,位移比为2。

则失去了位移比这个结构特征参数的参考意义,所以计算位移比时,如果楼层中产生“弹性节点”,应选择“强制刚性楼板假定”。

规范要求:高规4.3.5条,应在质量偶然偏心的条件下,考察结构楼层位移比的情况。

层间位移角:程序采用“最大柱(墙)间位移角”作为楼层的层间位移角,此时可以“不考虑偶然偏心”的计算条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
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公布日期】1997.12.15
【实施日期】1997.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决定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工程建设单位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后果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书或者超越许可证书范围,或者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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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抗震防灾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抗震防灾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抗震防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苏建函抗[2007]220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抗震防灾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建函抗〔2007〕220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现将《2007年全省抗震防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2007年全省抗震防灾工作要点》江苏省建设厅二00七年四月三日附:2007年全省抗震防灾工作要点2007年全省抗震防灾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坚持以人本、城乡协调发展,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靠群众,因地制宜,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扶持,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推进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建设,修订完善地方抗震防灾法规,加强执法检查监管,使全省抗震防灾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全面贯彻落实防震保安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建设贯彻国务院、省政府会议精神,落实农房防震安全工程建设措施,是今年抗震防灾工作的重点工作。

1、制定实施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计划。

各市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会议文件精神,明确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措施。

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对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建设总体要求,结合农村实际,制定本地区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备案。

2、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进一步总结我省开展村镇住宅抗震示范工作做法和经验,扩大试点范围,建设一批新的高质量的抗震设防示范户、示范村和示范区,通过试点引路,推动防震安全工程深入开展。

3、研究制定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示范工程,加强指导和技术服务。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建函抗[2006]184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建函抗[2006]184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建函抗(2006)184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省有关厅局:建设部于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对城乡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加固、震后恢复重建要求和新材料、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及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职责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是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法规性依据。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宣传《规定》,制订贯彻落实措施搞好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是抗震防灾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学习《规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理解和执行《规定》。

要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学习班、宣讲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定》,把学习、宣传、贯彻《规定》作为当前抗震防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抓实。

贯彻执行《规定》要与贯彻执行《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及国务院、建设部、省政府等有关抗震防灾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起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措施。

二、依法行政,强化管理,确保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新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从工程选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都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工程抗震设防质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甲、乙类建筑、超限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有抗震设计专篇(章),由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定报送至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苏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报审须知(10版)

苏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报审须知(10版)

苏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报审须知(10版)一、报审范围凡在本市抗震设防区内建造各类房屋建筑(含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增层等)及其附属设施,均属抗震设防审查范围。

建筑工程一般都应进行初步设计。

1、①《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中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筑;②所有的高层建筑;③《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本)附件3“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的“大型工程”。

2、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校舍建筑以及《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防灾救灾建筑”不应低于7°设防。

上述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由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其它工程项目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省管项目等依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二、报审时间建设项目业主在得到规划部门的“设计方案审定意见书”的批准后,应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申报抗震设防审查。

三、报审资料初步设计阶段抗震设防审查:本报审书内“政策性审查资料”中的1-7项:“技术性审查报审资料”(一)中的1-7项。

施工图阶段抗震设防审查:本报审书内“政策性审查报审资料”的全部:“技术性审查报审资料”(二)中的1-5项。

四、审查时限初步设计阶段抗震设防审查:15个工作日;施工图阶段抗震设防审查: 7个工作日;以上规定时限不含专家评审图纸及报审材料补充完善的时间;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审查时间适当延长。

五、报审地点第一步:“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点:三香路128号建设局窗口,联系电话:0512-********。

第二步:“苏州市抗震办公室”,地点:锦帆路211号南楼三楼,联系电话:0512-********六、审查流程及下载表单地址:——下载中心——所属部门(抗震办公室)——点击下载12-03-05苏州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报审书建设单位:苏州斜港置业有限公司(章)工程名称:路南村地块1~3号定销房填报日期:2012 年05 月14 日联系人/电话:/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受理日期:年月日审批号: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制。

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2022年)

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2022年)

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2022年)(1996年6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四次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合理利用建设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以及《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和实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工程建设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影响程度及安全程度的评价。

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场址周围活断层评价、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等。

第四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审定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及其结果(含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监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市、县(市)地震工作机构根据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有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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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编写组2007年8月20日江苏地处东南沿海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人口稠密,经济发达,但同时又是个地震较频发地区,搞好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全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抗震防灾工作要从源头抓起,抗震设计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关键环节,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责任主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管理,确保其抗震防灾能力。

为进一步搞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指导今后的工作,南京工业大学受省建设厅的委托,会同有关院校、科研、设计单位,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结合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工作的实践,编制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供有关设计、审查和管理人员使用。

《细则》是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审查的规范性、指导性和强制性标准文件,相信通过《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水平,促进抗震设防质量的不断提高。

借此机会,向主编、参编单位及有关人员表示诚挚的谢意。

江苏省建设厅副厅长顾小平二○○七年六月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计(2005)327号、财政厅苏财建(2005)97号文件精神,南京工业大学会同有关高校、设计和研究单位,参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结合多年来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实践和审查工作经验,组织编写《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

《细则》主要面向建筑工程勘察人员、设计人员、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和各级政府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执法人员。

编写《细则》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一)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全省的抗震防灾管理工作,规范抗震设防审查行为,提高全省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和工业民用建筑的抗震防灾能力;二)提炼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要点,指导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抗震设计和抗震设计审查文件的准备;三)对全省在抗震设防审查实践中出现的共性问题、规范标准中容易引起歧义和尚未明确界定的问题,进行界定和澄清;四)认真吸取国内外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最新科技成果,适应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填补技术标准的空白。

在《细则》的起草过程中,得到了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管理组、江苏省建设厅、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及戴国莹研究员、周福霖院士、吕西林教授等领导专家的大力支持和指导;程华群工程师承担了《细则》的编辑工作,在此致以衷心的感谢。

限于时间和编者水平,《细则》肯定存在不足之处,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寄交江苏省防震抗震领导小组抗震办公室,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

《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编写组主编单位:南京工业大学参编单位:江苏省防震抗震领导小组抗震办公室东南大学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苏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科技学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抗震办公室顾问:顾小平王亚勇主编:刘伟庆副主编:裴友法李爱群左江参编人员:(以姓氏拼音排序)曹双寅戴雅萍戴振家顾强金如元刘刚舒赣平魏大平吴静伟吴志彬张蔚目录1 总则 (1)2 抗震设防审查的基本要求 (3)3 场地、地基和基础 (6)3.1 场地 (6)3.2液化地基 (7)3.3地基基础 (7)4 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内框架房屋 (9)4.1一般规定 (9)4.2结构计算分析 (12)4.3 多层粘土砖房抗震构造措施 (12)4.4多层砌块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13)4.5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14)4.6多排柱内框架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14)5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 (15)5.1一般规定 (15)5.2结构计算分析 (17)5.3抗震措施 (18)5.4复杂混凝土结构 (20)5.5混合结构 (23)5.6钢筋混凝土异形柱结构 (25)5.7预制预应力混凝土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 (26)6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 (29)6.1一般规定 (29)6.2结构抗震分析 (30)6.3抗震构造措施 (32)7 大跨空间结构 (36)7.1一般规定 (36)7.2抗震计算分析 (37)7.3抗震构造措施 (38)8 单层工业厂房与空旷建筑 (41)8.1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41)8.2单层钢结构厂房 (43)8.3单层空旷房屋 (45)9 隔震和消能减震房屋 (47)9.1一般规定 (47)9.2隔震房屋 (47)9.3消能减震房屋 (49)9.4隔震与消能减震产品检验 (50)9.5隔震与消能减震房屋施工验收 (50)10 既有建筑改造与加固 (52)10.1一般规定 (52)10.2既有建筑结构现状评估 (53)10.3结构分析及抗震验算 (54)10.4加固方案及方法 (56)10.5结构材料与加固构造 (57)11 超限建筑和新型结构体系 (59)11.1超限高层建筑的认定 (59)11.2其它超限建筑的认定 (60)11.3超限建筑申报材料的基本内容 (61)11.4新型结构体系计算分析要求 (62)11.5新型结构体系试验研究要求 (62)12 非结构构件 (64)12.1一般规定 (64)12.2抗震计算分析 (64)12.3建筑构件 (65)12.4机电设备 (66)12.5幕墙 (67)附录A 江苏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 (69)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69)1 总则1.1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等以及国家和省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提高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质量和抗震设防审查质量,现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编制《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供从事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及管理人员、抗震审查专家委员会专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人员使用,也可供勘察设计的技术人员参考。

1.2范围: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审查,除依据国家现行规范、规程、规定和标准的技术要求外,均应执行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

1.3专门要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抗震设防专项内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的重要内容。

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准,并应符合专项审查的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第11章的专门规定。

1.4建设和设计单位申报抗震设防审查时,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一)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查申报表;(二)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三)结构设计计算书;(四)建筑和结构设计施工图;(五)超限设计、改造设计、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时,提出设计依据和可行性的专门论证。

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相应的说明;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建筑工程,应递交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1.5 抗震设防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监督检查参与建设活动各方系统掌握房屋建筑抗震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全面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准确内涵、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情况以及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主要包括:(一)建筑抗震设防依据和设防标准;(二)场地和地基勘察成果;(三)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方案与处理;(四)建筑结构的抗震概念设计;(五)整体结构抗震分析和关键部位计算结果的工程判断;(六)重要和薄弱部位的抗震构造措施;(七)结构施工图总说明中有关抗震设计的说明。

1.6抗震设防审查意见主要包括下列四方面内容:(一)总评。

对抗震设防标准、建筑体型、结构体系、场地评价、地基类型、抗震构造和设计文件表达提出全面意见。

(二)问题。

对审查发现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条文要求的问题,特别是影响抗震安全和明显浪费的问题,应逐一写入审查结论中。

对审查发现有待改进的问题,可适当列出。

(三)建议。

对属于抗震概念设计的问题,以及设计中不尽合理的问题,可提出具体的补充和改进建议。

(四)结论。

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应给出结论,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复审”三种;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结论为“通过”的审查意见进行行政许可审批。

基本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项目,可列为“通过”;结构体系、计算分析、抗震措施等不尽合理、存在缺陷的工程项目,应列为“修改”;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存在严重的抗震安全问题及结构体系需作大调整的工程项目,应列为“复审”。

对一般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

2 抗震设防审查的基本要求2.1抗震设防烈度附录A、附录B分别给出了江苏省城市和乡镇50年超越概率约为10%的抗震设防烈度及其对应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设计地震分组;一般情况下,采用该建筑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

一般高层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可直接按照附录A、附录B及其对应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计;特别重要的建筑或要求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重要建筑,可按批准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所报告提供的抗震设防水准及其对应的地震动参数确定结构的抗震设计参数。

对已完成抗震防灾规划的城市,可按批准的抗震防灾区划进行抗震设防。

2.2抗震设防分类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以下简称《规范》)规定,可根据建筑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以下四类建筑:甲类建筑——属于重大建筑工程,以及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

乙类建筑——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功能的建筑。

丙类建筑——甲、乙、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

丁类建筑——抗震次要建筑。

当房屋建筑不能直接套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示例时,应按照“比照”原则确定其所属的抗震设防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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