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合集下载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教学课件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教学课件

(四)无期徒刑
所谓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人 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 刑法方法。
1、剥夺人身自由。
2、无期限的剥夺。


3、强迫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4、羁押期与刑期不发生折抵问题。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死刑
所谓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法方法, 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所以,又称为极刑。
所谓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 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 造。
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为 1个月以上6个 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 1年。判决前
特 先行羁押期1日折抵刑期1日。 点 3、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或看守所执
行,实行劳动改造。
4、享受一定的待遇,每月可回家 1——2天, 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第十三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一、 刑罚的体系
刑罚体系,是指由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 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1、以限制或剥夺的权益为标准,可分为 :
生命刑——死刑 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资格刑——如剥夺政治权利
2、以能否单独适用为标准,可分为:
主 刑——只能独立适用 附加刑——独立或附加适用均可
量。刑法第 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 (即投放危险物质 )、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据此,除了对该条所列举的犯罪人以外,对其他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人,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分则主要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 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几种类 型的犯罪规定了可以选择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十五章

刑法第十五章

对象:犯罪的外国人
方式: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执行:单独判处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确定之日执行; 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注意
两种驱逐出境的区别
1、处罚的性质和对象不同 2、适用的机关和法律依据不同
3、执行的时间不同
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一、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 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一)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损失
(四)拘役的执行 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三、有期徒刑 (一)有期徒刑的概念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 强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注意 有期徒刑和拘役区别
执行场所、执行机关、期限、执行期间的待遇等不同
(二)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 适用范围较广,包括罪行较轻、罪行较重的犯罪人。 (三)有期徒刑的刑期 根据《刑法》第45、50、69条的规定,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死缓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5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偿还债务条件 1、必须是犯罪分子在财产被没收以前所负的债务 2、必须是正当债务 3、所负的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 4、必须经债权人请 求 (六)没收财产的执行 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在 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四、驱逐出境 (一)驱逐出境的概念 概念: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的一种刑罚方法。 (二)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适用方式、执行
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没收财产 (一)没收财产的概念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 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二)没收财产的适用对象

十五刑罚的体系与种类PPT课件

十五刑罚的体系与种类PPT课件
二、拘役
A.无期 徒刑
B.有期 A B 徒刑
C C.拘役
第二节 主 二、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
的刑罚方法。
拘役的特点
1.剥夺犯罪 分子自由
2.剥夺自由 的期限较短
3.由公 4.享受 安机 一定待 关就 遇
1m-6m,1y 近执

拘役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刑事拘 留最多延长至30日,民事拘留为15日 以下,行政拘留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Company Logo
主 刑
管制
自由刑 拘役 有期
徒刑
无期 徒刑
生命刑 死刑
财产刑
资格刑
附加 刑
罚金
没收财 产
剥夺政 治权利
驱逐出 境
Company Logo
一、管制
第二节 主 刑
(一)管制的概念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 一定的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群众监督改 造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独有的一种轻刑。
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指根据案件具体 情况,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适用死缓的条件
第二节 主 刑
A. 减为无期徒刑:没有故意犯罪,2 年期满以后拒不悔改?屡次事故?
B.减为25年有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 表现,2年期满以后。期满之日起计算
20年?
C.执行死刑:2年期间故意犯罪,查 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重大事
二、刑罚的立法设置
刑法第33条、第34条规定,我国刑罚体系的刑罚方法分为 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此外,刑法典第35条还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 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据此,驱逐出境,也是一种附加刑。

十五章刑罚法的体系和种类

十五章刑罚法的体系和种类
(1)适用条件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 (1)适用条件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 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 (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 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 刑。世界上所有保留死刑的国家都有该规定。 (3)适用程序上的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 (3)适用程序上的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 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 院核准。 (4)死刑执行制度上的限制:规定了死刑缓期 (4)死刑执行制度上的限制:规定了死刑缓期 执行制度。
2、罚金的适用
(1)适用范围:贪财图利的财产、经济犯罪 (2)适用方式 选处 单处 并处 并处或单处 (3)罚金的缴纳
3、问题
罚金的执行
(1)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2)强制交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3)随时交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 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 应当随时追缴。 (4)减免交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 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没收财产的范围
法院判决没收财产时,可以判决没收部分 财产,也可以判决没收全部财产。没收全 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 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 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3、没收财产的方式
(1)与罚金选择并处 (2)并处 (3)可以并处
4、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问题
①死缓的适用条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 缓期二年执行。 具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必须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 罪分子。如果所犯之罪不是死刑罪名,或者虽然是 死刑罪名,但其犯罪没有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 程度,或者是不满18周岁的人或者怀孕妇女,不能 适用死缓;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如自首、有立 功表现、被害人有过错,犯罪动机有值得怜悯之处、 数个主犯中比较靠后的主犯等,以及出于其他方面是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的剥 夺其生命的刑罚方法。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 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是最严 厉的刑种。 我国的死刑政策是“ 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少杀、慎 杀”。目前我国刑法中死刑罪名共69种。 。目前我国刑法中死刑罪名共69种。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 1、应当附加适用 2、可以附加适用 3、独立适用




(四)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 (2)对于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或者无期徒刑 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 年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 限相等,同时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法 典第58条第2款的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 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 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刑法典第54 条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 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 2、从适用死刑的对象上进行限制 3、从适用死刑的程序上进行限制 4、从死刑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




(三)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刑法典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 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1、死缓的概念 2、死缓的条件 3、死缓后的处理
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一部分或者全部。
第三节附加刑(6)
㈣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没收财产以前 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 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㈤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执行 四、驱逐出境 1、概念——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
境的刑罚方法。 2、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
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㈡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 3、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节主刑(6)
五、死刑 ㈠概念——剥夺分子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
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㈡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
2、适用的对象不同
3、适用的机关不同
4、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㈢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2、剥夺自由得期限较短
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4、享受一定的待遇
㈣期限
1、一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2、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
3、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二节主刑(4)
三、有期徒刑
㈠概念——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得我人身自由,强制其 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独立适用——一旦选择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就不能再适用主刑
第三节附加刑(4)
㈣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死刑、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3年
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 ㈤期限的起算与执行;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

刑法学课程课件教案第十五章 我国刑罚的体系和种类(1)

刑法学课程课件教案第十五章 我国刑罚的体系和种类(1)

第十五章我国刑罚的体系和种类教学时间:3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刑罚的体系和种类,掌握我国刑罚中主刑、附加刑的各个刑种及适用,能运用所学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应用问题。

教学重点:指导学生如何掌握刑罚体系和种类教学难点:死刑的限制条件,指导学生多看、全面掌握教学方法:以讲授为主、辩论:死刑的存废教学手段:多媒体引入方法:提问引入、案例引入、回顾引入主要参考资料:赵秉志主编《刑罚理论探索》马克昌主编《刑罚总论》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第一节刑罚的体系概述一、刑罚体系的概念刑罚体系,是指国家的刑事立法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选择刑种、实行分类并依其轻重程度排成的序列。

二、刑罚体系的功能(一)教育功能(二)威慑功能(三)科学功能(四)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功能三、刑罚体系的特点(1)体系完整、结构严谨(2)宽严相济、目标统一——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3)内容合理、方法人道第二节主刑一、管制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其特点与内容如下:三、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是名副其实的主刑。

四、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其特点与内容如下:五、死刑(一)死刑的概念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罪犯的生命,故被称为生命刑;死刑系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被称为极刑。

(二)死刑的适用1、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对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能判处死刑。

应当把握死刑规定的精神。

不得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

2、不得任意采用死刑执行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一节刑罚体系概述一、刑罚体系的概念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总和。

根据我国《刑法》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8种。

此外,我国《刑法》第35条还规定了驱逐出境这种刑罚方法。

将我国《刑法》规定的上述9种刑罚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起来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这就是我国的刑罚体系。

二、刑罚的种类刑法理论上,对刑罚方法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以刑罚所限制或者剥夺的犯罪人的权益性质为标准,可将刑罚分为自由刑、生命刑、身体刑、财产刑、资格刑。

所谓自由刑,是指以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开I」、无期徒刑等;生命刑,即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罚方法;身体刑,又称“肉刑”,是指使人残废或者肉体遭受痛苦的刑罚;如笞刑等;财产刑,即以剥夺犯罪人所有的金钱或者财物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如罚金、没收财产;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行使某一权力的资格的刑罚方法,如剥夺政治权利。

2.以刑罚的轻重为标准,可将刑罚方法分为重刑、轻刑、违警刑。

如法国法律规定,违警罪是指判2个月以下徒刑,或2000法郎以下罚金的犯罪;轻罪是指判2个月以上徒刑,或2000法郎以上罚金的犯罪;重罪是指相当于死刑或无期徒刑,或 10年以上刑的犯罪。

各国划分重刑、轻刑的标准并不一样。

我国刑法中没有分重刑与轻刑,但刑罚有轻重。

3.以刑罚在适用中的地位为标准,可将刑罚方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也称为基本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

主刑有两个特点:一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作为其他刑罚的补充而附加适用。

二是对犯了一种罪行的某一犯罪分子,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附加刑,也称为从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

附加刑相对于主刑而言,有两个特点:一是既可以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是附加刑既可以只适用一个,也可以同时适用几个。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5)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 计算;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 期限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被判处徒刑、拘役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计算,剥 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死缓减为 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 刑期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算,
• (1)死缓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 (2)对犯罪分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
• 3、适用死缓的法律后果
•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后,将死 缓减为无期徒刑;
•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年期满后, 将死缓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刑罚处理方法,又称非刑处置,它是司法机关根据案件 的不同情况,对于犯罪分子直接适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适用 的刑罚以外的其他具有刑事处分性质的各种方法的总和。
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责令赔 偿损失、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 分。
司法考试真题2008
• 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 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 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 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 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请回答95-97题。
(二)管制的特点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 3、具有一定的期限。 4、由社区矫正部门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案例合作探究
• 被告人刘某,男37周岁,个体运输业主。刘某长期以来一直从事省际 长途客运业务,几乎每天都往来于省内外。1998年12月20日,因一 琐事刘某与车上女乘客任某发生争吵,由于不堪忍受任某之谩骂,刘 某便上前对任某施以拳脚,致任某成轻伤。后刘某主动将任某送至医 院医治,并承担了医疗费。 被害人任某以故意伤害罪对刘某提起自 诉。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殴打任某致其轻伤, 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4条第1款之规定,但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 较轻,且有明显悔罪表现,人身危险较小,不宜关押,故依据刑法第 234条、第38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管制6个月。判决生 效之初,刘某每次外出尚能到相距甚远的当地公安机关报请批准,但 随着业务日趋繁忙,刘某甚觉不便,即渐将有关规定置于脑后。当地 公安机关对此也予以默认。

刑法教案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法教案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一节概述一.刑罚体系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2.特点:(1)构成要素: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2)具体要素由立法者选择而确定(3)各种刑罚方法的排列是有次序的,并非杂乱无章的(由轻而重)(4)刑罚体系由刑法明确(明文)规定,这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5)刑罚体系的确立根据在于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体现实现刑罚的目的二.刑罚体系的功能三.刑罚体系的特点四.刑种分类1.主刑和附加刑(各种刑罚方法能够独立适用与否)(1)单独刑、基本刑: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一罪只能一主刑;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和死刑(2)从刑:既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三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特殊附加刑:驱逐出境)2.生命刑(死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刑罚性质属性)(1)生命刑: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2)自由刑:剥夺或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3)财产刑:罚金和没收财产;(4)资格刑:剥夺权利或资格,如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补充:不定期刑——绝对不定期刑:法院只定罪而不作刑罚宣告,由执行机关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决定相对不定期刑:规定幅度,由执行机关作出具体决定第二节主刑一.管制1.概念: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我国特有)2.特点:(1)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对社会造成危害,罪行比较轻微(2)不予关押即不剥夺人身自由(开放刑)(3)限制人身自由(刑法第39条)(对被管制人同工同酬)(4)具有一定的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长不超过3年;管制刑期的计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2日);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5)执行机关:公安机关;由于管制的开放性需要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

第一节 主 刑
4、享受一定的待遇。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
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一节 主 刑
三、有期徒刑 (一)概念
是指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 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相关法条:《刑法典》45、46、47、69条
第一节 主 刑
(二)特征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具有一定的期限。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
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
造。
第一节 主 刑
四、无期徒刑 (一)概念
是指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 改造的刑罚方法。 相关法条:46、57条
第一节 主 刑
(二)特征 1. 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 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 3. 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4. 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5. 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犯罪分子一定自由。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 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 接触特定的人。违反上述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刑 法39条的规定。
相关法条:
社区矫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2012年3月1日实 行。
1.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 作。
2.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 督
3.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 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一、概念题1.管制(东财2010年研;武大2008年研;中山大学2003年研)答: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方法,它产生于我国民主革命时期。

管制刑的存在,使我国刑罚体系更加完善,因为它作为一种限制自由的刑罚方法,起到了连接剥夺自由刑和非自由刑的纽带作用,使各种刑罚的结构更加紧凑自然。

其特征主要包括:①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②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③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④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2.拘役(人大2004年研)答: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拘役是一种自由刑,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次轻刑,拘役的特点在于,它虽然是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但相对于有期徒刑来说刑期又很短。

拘役这种刑期较短的刑罚方法既是惩罚犯罪的需要,也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3.附加刑(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人大2005年研;上海大学2004年研)答: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的特点在于适用上具有双重性,它既可以作为某种主刑的附加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刑罚方法独立适用,几种附加刑还可以同时并用。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4.剥夺政治权利(人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答: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资格。

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内容包括四个方面: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必要时也适用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

最新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与种类教学讲义ppt课件

最新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与种类教学讲义ppt课件
B: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 状态时,此时混乱代替了法律,处死某些公民变得有必要。
第二节 主刑
死刑的限制
1.适用条件的限制:罪行极其严重者 2.适用对象的限制:A.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
B.审批的时候怀孕; C.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 手段特别残忍除外 死缓?羁押流产?羁押怀孕? 3.适用程序限制:最高法院核准。 死缓?
•应当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5
•剥夺犯
罪分子的 1
自由
无期徒刑的特点
•羁押时间 4 不能折抵刑

•终身自由
2
•强迫参加劳 3 动,接受教育
和改造
第二节 主刑
五、死刑
(一)死刑,亦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 执行两种情况。
死刑的存废争议:当前废止死刑的主要理论 (1)死刑违背社会契约;(2)死刑是野蛮之刑;(3)死刑对于特殊预防是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与 种类
【本章重点问题】
1.刑罚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2.刑罚的种类
3.主刑的概念和内容
4.附加刑的概念和内容
5.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和种类
【本章关键术语】
刑罚体系 刑罚种类 非刑罚处理方法
主刑
附加刑
Company Logo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概念:由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 的总和。
剥夺自由 具有一定期限 强制参加劳动
执行期限
3个月-2 年—3年
执行 机关
公安机关
1个月-6个 月—1年
公安机关
6个月-15 年—20 年—25年

刑罚体系和种类.ppt

刑罚体系和种类.ppt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 刑罚种类,简称刑种,是指刑法规定的各 种刑罚方法。
• 我国刑法共规定了9种具体的刑种,其中包 括5种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死刑;4种附加刑,即罚金、剥夺 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第一节 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
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 不能附加适用; 一、管制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严重的经济犯罪。 3.严重的财产犯罪。 4.其它严重的刑事犯罪。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 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 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 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四)没收财产的方式
(一)管制的概念和特征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
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 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的特征是: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 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并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 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第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 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5.死缓期间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 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 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 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节 附加刑
•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 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 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在独立适用 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犯罪。根据刑 法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附加刑有 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 产、驱逐出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7
(三)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 1、比例制 2、倍数制 3、比例兼倍数制 4、特定数额制 5、抽象罚金制
2021/2/7
18
(四)罚金数额的司法确定
刑罚典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 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所谓犯罪情节, 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存在和呈 现出来的,决定其主观恶性大小和社会危 害程度的主客观因素,包括犯罪的动机、 目的、手段、时间、地点、违法所得数额、 销售金额等等,还要考虑犯罪人的经济情 况。
2021/2/7
15
一、罚金
(一)罚金的概念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 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贪图财利的犯罪 和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同时也适用于少数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此外,在刑法 明确规定对犯罪单位施以双罚制时,对单 位一律使用罚金刑。
2021/2/7
3、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各刑种是依照一定的标 准排列的;
4、刑罚体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
5、刑罚体系确立的根据是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发 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
2021/2/7
3
二、刑(三)科学化功能 (四)有利于刑罚目的实现的功能
2021/2/7
1、死缓的概念
2、死缓的条件
3、死缓后的处理
2021/2/7
14
第三节 附加刑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 方法。其特点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 于主刑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 用两种以上的附加刑。根据刑法典第34条、 第35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有罚金、剥夺 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与驱逐出境四种附加 刑。
并强制进行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有期徒刑的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具有一定的期限 3、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2021/2/7
10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 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具有如下特点:
2021/2/7
6
一、管制
(一)管制的概念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 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 造的刑罚方法。
2021/2/7
7
(二)管制的特点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 3、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
限 4、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5、在劳动中同工同酬
2021/2/7
21
根据宪法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 夺犯罪分子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 示威自由的权利;
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随时予 以追缴的方法。 (5)减免缴纳,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使犯罪 人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其缴纳数额的 方法。
2021/2/7
20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人一定期
限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 方法。
2021/2/7
8
二、拘役 (一)拘役的概念 (二)拘役的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剥夺的期限较短 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4、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参加劳动的,
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2021/2/7
9
三、有期徒刑 (一)有期徒刑的概念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
2021/2/7
19
(五)罚金的缴纳 (1)一次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
缴纳完所判罚金的方式。 (2)分期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以内分
期缴纳所判罚金的方式。 (3)强制缴纳,指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届满以后,犯罪人
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其缴纳的方法。 (4)随时追缴,指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犯罪人,人
16
(二)罚金刑的适用方式
一是选处罚金,即将罚金规定为选择法定刑, 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二是单处罚金,即罚金只能单独判处,此 一情况只适用于犯罪的单位。
三是并处罚金,即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 单独适用。
四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罚金既可以附 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
2021/2/7
2021/2/7
12
(二)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 2、从适用死刑的对象上进行限制 3、从适用死刑的程序上进行限制 4、从死刑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
2021/2/7
13
(三)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刑法典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 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 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 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4
三、刑罚体系的特点 (一)要素齐备,结构合理 (二)宽严相济,衔接紧凑 (三)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2021/2/7
5
第二节 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主要适用的刑罚方法。 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
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 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主刑是一类刑罚方 法,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 剥夺自由没有期限 3. 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4. 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5. 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021/2/7
11
五、死刑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它 是一种最古老的刑罚,是人类阶级社会刑罚 史上最重要的刑种。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 夺犯罪人的生命,故又被称为生命刑;由 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故被称为极刑。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2021/2/7
1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刑罚的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
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 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加以归类, 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 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2021/2/7
2
刑罚体系具有下列特点: 1、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具体的刑罚即刑种; 2、构成刑罚体系的刑种是立法者选择确定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