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及并网运行考核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仅限广东省)(征求意见稿)
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及并网运行考核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仅限广东省)(征求意见稿)
(仅限广东省)广东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2018年9月目录一《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修改条款二《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修改条款三《南方区域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修改条款目录第十七条原文:“并网发电机组AGC 服务补偿价格及补偿费用按照《广东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则规定。
”第十七条根据调节容量、调节电量,对并网发电机组提供的AGC 服务实施补偿。
(一)调节容量补偿费用= 调节容量服务供应量×R1(元/兆瓦时),各种AGC 控制模式均可获得容量补偿费用。
其中,调节容量服务供应量为每日AGC 容量服务供应量的月度累计之和,每日AGC 容量服务供应量为当日每个调度时段的容量服务供应量之和,未投入AGC 的调度时段,其容量服务供应量为0。
调度时段的容量服务供应量=调度时段征用的机组AGC 调节容量(兆瓦)×调度时段的长度(小时)AGC 调节容量为机组当前出力点在5分钟内向上可调容量与向下可调容量之和。
在96点系统中,一个调度时段长度为0.25小时(15分钟)。
(二)AGC 投调频控制模式的,调节电量补偿费用=AGC 实际调节电量(兆瓦时)×R2(元/兆瓦时)。
AGC 投其它控制模式的,不对调节电量进行补偿。
其中,AGC 实际调节电量为机组根据AGC 调度指令要求比计划发电曲线增发、减发电量绝对值之和。
修改为:第十八条原文:第十八条燃煤机组、生物质机组启停调峰的,每次按每万千瓦装机容量R3万元的标准补偿。
燃气、燃油发电机组启停调峰的,每次按每万千瓦装机容量0.05×R3万元的标准补偿。
修改为:“A类燃煤机组、生物质机组启停调峰的,每次按每万千瓦装机容量R3万元的标准补偿。
A类燃气、燃油发电机组启停调峰的,每次按每万千瓦装机容量0.05×R3万元的标准补偿。
B类发电机组的启动费用按照《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结算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南方区域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南方区域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1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风电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3-2011)、《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177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容量在30MW及以上的风力发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以及并入地方电网运行的容量在30MW及以上的风电场,其他风电场参照执行。
第三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技术标准的要求,为风电场接入电网提供必要的服务,并加强风电场调度管理。
第四条风电企业应严格遵守调度纪律,做好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工作。
风电场应具备相应技术条件,满足本细则的要求。
第五条风电场应在并网前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以并网调度协议中约定的调度对象为基本结算单元参与并网运行考核及辅助服务补偿。
第六条南方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风电场并网运行考核及辅助服务补偿管理实施监管。
依据有关规定和能源监管机构授权,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对所辖电网内并网风电场运行考核及补偿管理,电网企业负责根据考核与补偿结果开展结算等工作。
第二章调度运行管理第七条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风电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调度规程及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专业管理规程规定。
第八条新建风电场自连续试运行结束次日(正式投运)起即按照本细则开展考核与补偿。
并网风电场因扩建机组原因,导致被考核的,由风电场申诉并经电力调度机构确认的,可豁免考核。
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
电厂有台机组AGC受控时,电厂发电计划免考; AGC受控时 2)电厂有台机组AGC受控时,电厂发电计划免考; 机组正常启动和停运过程,电厂发电计划免考; 3)机组正常启动和停运过程,电厂发电计划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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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和补偿算法 1. 发电计划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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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支持系统 2.系统开发建设 系统开发建设
广东电网技术支持系统建设情况 系统建设开发阶段 :2009年3月 --2009年10月 年 月 年 月 系统试运行阶段: 系统试运行阶段:2009年10月初 –至今 年 月初 至今 总调及各省区中调系统建设情况 系统建设开发阶段 :2009年6月--2009年12月 年 月 年 月 系统试运行阶段: 系统试运行阶段:2010年1月1日 –至今 年 月 日 至今
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
南网总调调度处 2010年3月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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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二、两个细则简介 三、技术支持系统简介 四、考核和补偿算法 五、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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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 景
2.装机概况 2.装机概况
2008年11月26日,国家电监会印发了电监市场 号文,同意颁布实 年 月 日 国家电监会印发了电监市场56号文 号文, 施《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及《南方区域发电 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两个细则》 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个细则》)。 2009年1月4日,南方电监局印发了南方区域发电厂辅助服务及并网 年 月 日 运行管理实施方案(南方电监市场【 运行管理实施方案(南方电监市场【2009】3号)和关于印发《两个 】 号 和关于印发《 细则》的通知(南方电监市场【 细则》的通知(南方电监市场【2009】5号),标志着南方区域发电 】 号),标志着南方区域发电 厂两个细则实施工作的正式启动。 厂两个细则实施工作的正式启动。
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1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贯彻电力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辅助服务管理,促进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消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国能发监管〔2017〕67号)、《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电网运行准则》(GB/T 31465-2015)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自动电压控制(A VC)、黑启动等。
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由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提供的辅助服务。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含按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管理的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容量为30MW及以上风力发电场、10kV及以上并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容量为2MW/0.5小时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自备电厂;其余并网发电厂(含地方电网并网发电厂)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发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含燃煤电厂、燃气电厂、燃油电厂、生物质电厂等电厂,其中生物质发电类型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等)、水力发电厂、核电厂、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自备电厂。
向南方区域售电的区域外电源(以下简称区外电源)纳入辅助服务管理范围,条件具备时启动补偿工作。
抽水蓄能电站的实施细则根据有关政策另行制定。
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版)
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电网运行准则》(GB/T 31465-2015),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含按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管理的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容量为30MW及以上风力发电场、10kV及以上并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容量为2MW/0.5小时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自备电厂。
其余并网发电厂(含地方电网并网发电厂)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发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含燃煤电厂、燃气电厂、燃油电厂、生物质电厂等电厂,其中生物质发电类型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水力发电厂、核电厂、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自备电厂。
向南方区域售电的区域外电源(以下简称区外电源)纳入并网发电厂管理。
与当地省级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协议;协议期满后的次月,执行本细则。
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相关管理细则见《南方区域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17版)》、《南方区域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南方区域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条新建发电机组完成以下工作之后开展并网运行考核及结算。
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 35048-2015)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核电机组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
南方区域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17版)
南方区域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1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风电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3-2011)、《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177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容量在30MW及以上的风力发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以及并入地方电网运行的容量在30MW及以上的风电场,其他风电场参照执行。
第三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技术标准的要求,为风电场接入电网提供必要的服务,并加强风电场调度管理。
第四条风电企业应严格遵守调度纪律,做好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工作。
风电场应具备相应技术条件,满足本细则的要求。
第五条风电场应在并网前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以并网调度协议中约定的调度对象为基本结算单元参与并网运行考核及辅助服务补偿。
第六条南方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风电场并网运行考核及辅助服务补偿管理实施监管。
依据有关规定和能源监管机构授权,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对所辖电网内并网风电场运行考核及补偿管理,电网企业负责根据考核与补偿结果开展结算等工作。
第二章调度运行管理第七条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风电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调度规程及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专业管理规程规定。
第八条新建风电场自连续试运行结束次日(正式投运)起即按照本细则开展考核与补偿。
并网风电场因扩建机组原因,导致被考核的,由风电场申诉并经电力调度机构确认的,可豁免考核。
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40修订稿.doc
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40修订稿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南方电力市场辅助服务管理,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用户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黑启动等。
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含区域电网企业直辖的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含并网的自备发电厂,以下简称并网发电厂)的辅助服务管理。
并网发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含燃煤电厂、燃气电厂、燃油电厂、生物质电厂等,其中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等)、水力发电厂、核电厂、风力发电厂,以及向南方区域售电的区域外电源(以下简称区外电源)。
抽水蓄能电站的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对与当地省级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协议,协议期满后,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新建发电机组完成以下工作后执行本细则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核电机组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
水电以外的新建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本细则。
新建发电机组执行本细则之后的次月开始结算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第五条南方区域内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考核与补偿等情况进行监管。
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版
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17 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贯彻电力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辅助服务管理,促进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消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 432 号)、《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国能发监管〔2017〕67 号)、《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 号)、《电网运行准则》(GB/T 31465-2015)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自动电压控制(AVC)、黑启动等。
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由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提供的辅助服务。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含按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管理的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容量为 30MW 及以上风力发电场、10kV 及以上并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容量为 2MW/ 小时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自备电厂;其余并网发电厂(含地方电网并网发电厂)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发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含燃煤电厂、燃气电厂、燃油电厂、生物质电厂等电厂,其中生物质发电类型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等)、水力发电厂、核电厂、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自备电厂。
向南方区域售电的区域外电源(以下简称区外电源)纳入辅助服务管理范围,条件具备时启动补偿工作。
抽水蓄能电站的实施细则根据有关政策另行制定。
南方区域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南方区域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光伏发电并网调度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4)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10kV及以上并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以下简称光伏电站)的运行管理,其他光伏电站参照执行。
第三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技术标准的要求,为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提供必要的服务,加强光伏电站调度管理。
第四条光伏发电企业应严格遵守调度纪律,做好光伏电站的并网运行管理工作。
光伏电站应具备相应技术条件,满足本细则要求。
第五条光伏电站应在并网前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以并网调度协议中约定的调度对象为基本结算单元参与并— 1 —网运行考核及辅助服务补偿。
第六条南方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光伏电站并网运行考核及辅助服务补偿管理实施监管。
依据有关规定和能源监管机构授权,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光伏电站运行考核及补偿管理,电网企业负责根据考核与补偿结果开展结算和分析等工作。
第二章调度运行管理第七条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光伏电站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调度规程及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专业管理规程规定。
第八条新建光伏电站自连续试运行结束日(正式投运)次日起按照本细则进行考核;并网光伏电站因扩建机组原因,导致被考核的,由光伏电站申诉并经电力调度机构确认的,可豁免考核。
第九条光伏电站应按要求做好弃光电量统计管理,在24小时内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弃光统计电量和计算依据。
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7版)
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电网运行准则》(GB/T 31465-2015),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含按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管理的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容量为30MW及以上风力发电场、10kV及以上并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容量为2MW/0.5小时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自备电厂。
其余并网发电厂(含地方电网并网发电厂)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发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含燃煤电厂、燃气电厂、燃油电厂、生物质电厂等电厂,其中生物质发电类型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水力发电厂、核电厂、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自备电厂。
向南方区域售电的区域外电源(以下简称区— 1 —外电源)纳入并网发电厂管理。
与当地省级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协议;协议期满后的次月,执行本细则。
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相关管理细则见《南方区域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17版)》、《南方区域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南方区域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条新建发电机组完成以下工作之后开展并网运行考核及结算。
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 35048-2015)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核电机组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
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7版)
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7版)一、前言为了保证南方区域发电厂的安全、高效运行,达到减少能源浪费、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率的目的,制定本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二、概述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的火力发电厂、水力发电厂、核能发电厂以及其他非可再生能源发电厂。
三、管理责任1. 发电企业的责任1.基于节能减排的原则,加强设备管理,提高发电效率。
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发电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3.积极协作交流,加强与其他电力系统的联动,确保供应可靠、电压稳定的电力。
4.加强环保工作,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 2. 电力公司的责任5.按照电力市场运营的规则,优化发电企业的运行计划,提高供应可靠性。
6.安排交叉联动计划,维护和平衡协调南方区域的电力供需关系。
7.加强和维护交叉联动通信系统,确保电力运行的可靠稳定。
四、并网运行管理按照南方电力系统运行特点,制定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包括以下方面:1. 前期准备1.发电企业应当做好各设备的检修、清洗、检查工作。
2.电力公司需要做好联动计划及通信设备的检查升级工作。
2. 生产管理1.发电企业需建立完善的生产计划,确保正常供电。
2.发电企业需及时上报设备及供电状况,以便于电力公司做好电力调度工作。
3. 临时调度1.发电企业需及时响应电力公司的调度指令,做好升、降负荷及停机工作。
2.电力公司需根据南方电力系统的需求,做妥善的调用并停放电力的措施。
4. 事故处置1.发电企业需及时向电力公司报告发生的各类故障或事故,采取措施保证不影响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
2.电力公司需根据事故情况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证备用能力的正常供电。
五、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是南方电力系统运营的必备细则,发电企业和电力公司需要共同遵守和执行。
通过制度的执行,可以达到以下提高电力利用率、减少电力浪费、维护电力系统安全性的目标。
南方电网两个细则算法规范解读
• 三.辅助服务补偿算法(4) • 2. 调峰补偿(2)
• 二、电厂运行管理细则算法3 • 2.6 AGC考核(3): • (3)机组调节精度考核(15分钟):
• θk=合格 (│δPk│/P额≤3%),其他不合格。 • δPk---为时段内机组实际出力与其AGC指令曲线之差的平均值。 • 机组k考核电量=(1- λk *33%-ωk*33%- θk*33%)*机组k积分 电量*0.1% • 电厂AGC考核电量(15分钟)=所有机组AGC考核电量之和。 • 注(1)有AGC远方投退操作的15分钟内免考;(2)若PLC不可控, 则认为电厂AGC不可用。 • (3)补充免考核条件:机组启停过程调节范围免考(水机15分钟,火 机60分钟).
• 三.辅助服务补偿算法(1) • 1. AGC补偿: • 以15分钟为基本时段,根据各时段AGC调节容量计算。
• (1)AGC月投运率:为机组AGC投运时间/机组运行时间。不包 括启、停及调试时间、出力低于AGC投运允许最低出力的时段。 (2)AGC容量服务供应量: 3分钟内向上可调容量=有功调节上 限-机组当前出力,3分钟内向下可调容量=有功调节下限-机组当 前出力之和。 • AGC容量补偿费用(月)=AGC容量服务供应量*月投运率*R1 • (R1广西=1.28 元/MWh)
0
(-2.5%<电量偏差率<2.5%)
(电量偏差率<-2.5%)
-1*(电量偏差率+2.5%)*计划发电量;
其中:计划发电量,以最终执行的调度计划电量,由发电计划数据计算积分面积得出。 电量偏差率=(电厂出力积分电量-计划发电量)/计划发电量
机组出力为每台机2秒采集的出力数据。
• 发电计划考核图示: • 出力 实际
• 二、电厂运行管理细则算法3 • 2.7 电压曲线合格率考核(1):
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一一一为保障南方区域(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和海南省(区))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南方电力市场辅助服务管理,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一一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用户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黑启动等。
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
一一一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含并网的自备发电厂)的辅助服务管理。
并网发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含燃煤电厂、燃气电厂、燃油电厂)、水力发电厂、核电厂、风力发电厂等,以及向南方区域售电的区域外电源(以下简称区外电源)。
抽水蓄能电站的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在本细则试行一年内另行制定。
与当地省级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协议,协议期满后,执行本细则。
一一一南方区域内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等情况进行监管。
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下负责所辖电网内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
第二章定义与分类一一一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一一一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以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100%至50%额定出力的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调节发电出力所提供的服务。
(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迟相功率因数在0.9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注入无功功率,或进相功率因数在0.97至1范围内从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两个细则完整版(最新)
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南方电力市场辅助服务管理,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用户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黑启动等。
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含区域电网企业直辖的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含并网的自备发电厂,以下简称并网发电厂)的辅助服务管理。
并网发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含燃煤电厂、燃气电厂、燃油电厂、生物质电厂等,其中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等)、水力发电厂、核电厂、风力发电厂,以及向南方区域售电的区域外电源(以下简称区外电源)。
抽水蓄能电站的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对与当地省级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协议,协议期满后,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新建发电机组完成以下工作后执行本细则: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核电机组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
水电以外的新建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本细则。
新建发电机组执行本细则之后的次月开始结算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第五条南方区域内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考核与补偿等情况进行监管。
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
附件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电力市场交易,构建安全、高效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5〕14号)及相关配套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广东电力市场遵循安全高效、公平公正、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务实起步、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
电力批发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或电力大用户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现阶段,是指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争等方式开展的中长期电量交易。
电力零售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中小型终端电力用户(下称“一般用户”)开展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利用市场力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电力市场建设实施方案》中含交叉补贴的输配电价正式实施前的电力市场交易,并根据电力体制改革进程进行修订。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职能依法履行广东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有关市场操纵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七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第八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基数电量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南方区域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南⽅区域电化学储能电站并⽹运⾏管理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南⽅区域电化学储能电站并⽹运⾏管理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为保障⼴东、⼴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区域”)电⼒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落实国家促进储能技术发展政策,规范储能电站并⽹调度管理,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电⼒法》、《电⽹调度管理条例》、《电⼒监管条例》、《关于促进电储能参与“三北”地区电⼒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试点⼯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164号)、《电化学储能系统接⼊配电⽹技术规定》(NB/T 33015-2014)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业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条⿎励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户、储能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储能设施,促进储能电站为电⼒系统运⾏提供调频、调峰、调压、⿊启动等辅助服务。
第⼆条电化学储能电站是指采⽤电化学电池作为储能元件,可进⾏电能存储、转换及释放的并⽹电站(以下简称“储能电站”)。
第三条本细则适⽤于南⽅区域地市级及以上电⼒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并与电⼒调度机构签订并⽹调度协议的容量为2MW/0.5⼩时及以上的储能电站。
其他类型储能电站参照执⾏。
第四条电⼒调度机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为储能电站接⼊电⽹提供必要的服务,加强储能电站调度管理。
电⼒调度机构负责监测、记录储能电站实施充放电状态。
储能电站充放电状态接受电⼒调度机构统⼀调度指挥。
第五条储能电站经营运⾏单位要加强设备运⾏和维护⼯作,提⾼储能电站安全可靠性。
储能电站应与电⼒调度机构签订并⽹调度协议,实时充放电等相关信息应接⼊电⼒调度机构技术系统。
储能电站应严格遵守调度纪律,做好储能电站并⽹运⾏管理⼯作。
储能电站不得在尖峰时段充电,不得在低⾕时段放电。
第六条因继电保护或安全⾃动装置动作导致储能电站解列,储能电站在查明解列原因前不得⾃⾏并⽹;储能电站重新并⽹,须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并征得值班调度员同意后⽅可并⽹。
关于发布南网总调直调电厂XX年9月份并网运行考核及辅助服
关于发布南网总调直调电厂XX年9月份并网运行考核及辅助服关于公布南网总调直调电厂2010年9月份并网运行考核及辅助服务补偿结果的通知云南、贵州电监办,南方电网公司,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电网公司,各有关电厂:按照国家电监会《关于同意印发实施南方区域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及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电监市场〔2008〕56号)要求,南方电网调度通信中心完成了2010年9月份直调电厂的并网运行考核、辅助服务补偿统计工作,并向我局报送了考核及补偿明细清单。
经审核,现予公布(见附件)。
请各电网公司按照公布的结果,与省(区)内中调直调电厂平衡后,一并结算。
附件:1. 2010年9月份南网总调直调电厂并网运行考核结果2. 2010年9月份南网总调直调电厂辅助服务补偿结果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主题词:电力运行管理通知抄送:广西区电力业务监管办公室南方电监局办公室2010年10月25日印发校对:王志军(打印35份)2010年9月份南网总调直调电厂并网运行考核结果2010年9月份南网总调直调电厂辅助服务补偿结果序号电厂名称参与平衡所在省(区)发电量(MWh)AGC补偿(万元)调峰补偿(万元)旋转备用补偿(万元)无功补偿(万元)黑启动补偿(万元)补偿合计(万元)1 滇东电厂云南304800.766 0.944 1.196 47.463 0.046 0.000 49.6492 发耳电厂贵州801443.149 4.527 0.184 0.831 0.061 0.000 5.6033 防城港电厂广西550679.525 4.248 0.092 4.631 0.010 0.000 8.9814 贵港电厂广西644882.109 2.358 0.001 2.190 0.001 0.000 4.5505 鲤鱼江电厂广东338824.538 4.540 0.000 2.154 0.000 0.000 6.6946 盘南电厂贵州913256.124 7.436 0.152 3.171 0.001 0.000 10.7597 桥口电厂广东788156.903 10.579 0.512 5.569 0.000 0.000 16.6608 阳西电厂广东781560.101 18.060 0.356 5.147 0.000 0.000 23.5639 雨汪电厂云南286944.285 1.307 0.000 0.022 0.001 0.000 1.33010 董箐电厂贵州360852.790 5.871 0.000 0.017 0.058 0.000 5.94611 构皮滩电厂贵州747821.400 12.804 0.000 0.082 0.749 0.000 13.63512 光照电厂贵州319474.089 6.130 0.000 0.018 0.011 0.000 6.15913 龙滩电厂总量795782.050 66.032 0.000 0.350 3.216 0.000 69.598 广东386694.372 32.087 0.000 0.163 1.644 0.000 33.894 广西409087.679 33.945 0.000 0.187 1.572 0.000 35.70414 鲁布革电厂云南308703.952 1.170 0.000 0.000 0.073 0.000 1.24415 天二电厂总量310050.298 17.278 0.000 0.000 0.335 0.000 17.613 广东174537.648 9.726 0.000 0.000 0.195 0.000 9.921 广西135512.650 7.552 0.000 0.000 0.140 0.000 7.69116 天一电厂总量194496.548 20.849 0.000 0.000 1.036 0.000 21.884 广东141119.564 15.127 0.000 0.000 0.748 0.000 15.875 广西53376.984 5.722 0.000 0.000 0.287 0.000 6.00917 小湾电厂云南2553602.682 0.000 0.000 0.505 0.154 0.000 0.659合计11001331.310 184.132 2.494 72.151 5.751 0.000 264.528。
(绩效考核)关于发布南网总调直调电厂年月份并网运行考核及辅助服
南方电监市场〔2010〕285号
关于发布南网总调直调电厂2010年9月份且网运行考核及辅助服务补偿结果的通知
云南、贵州电监办,南方电网公司,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电网公司,各有关电厂:
按照国家电监会《关于同意印发实施南方区域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及且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电监市场〔2008〕56号)要求,南方电网调度通信中心完成了2010年9月份直调电厂的且网运行考核、辅助服务补偿统计工作,且向我局报送了考核及补偿明细清单。
经审核,现予发布(见附件)。
请各电网公司按照发布的结果,和省(区)内中调
直调电厂平衡后,壹且结算。
附件:1.2010年9月份南网总调直调电厂且网运行考核结果
2.2010年9月份南网总调直调电厂辅助服务补偿结果
二O壹O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电力运行管理通知
抄送:广西区电力业务监管办公室
南方电监局办公室2010年10月25日印发校对:王志军(打印35份)
附件1:
2010年9月份南网总调直调电厂
且网运行考核结果
附件2:
2010年9月份南网总调直调电厂
辅助服务补偿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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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及并网运行考核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仅限广东省)
(征求意见稿)
一、《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修
改条款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并网发电机组AGC服务补偿价格及补偿费用按照《广东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则确定。
”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A类燃煤机组、生物质机组启停调峰的,每次按每万千瓦装机容量R3万元的标准补偿。
A 类燃气、燃油发电机组启停调峰的,每次按每万千瓦装机容量0.05×R3万元的标准补偿。
B类发电机组的启动费用按照《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结算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三)删除第二十九条机组冷备用辅助服务补偿条款。
二、《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修改条
款
(一)第二十九条中,B类机组不再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等效停运时间,按照《广东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中“机组限高考核”一节的相关规定计算考核费用,相关的考核费用不再纳入“两个细则”结算。
A类机组仍沿用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等效停运时间,相关的考核费用仍纳入“两个细则”结算。
(二)第二十九条中,B类机组实际稳定最小技术出力无法达到可调出力下限时,不再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考核,按照《广东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中“机组
限低考核”一节的相关规定计算考核费用,相关的考核费用不再纳入“两个细则”结算。
A类机组仍沿用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考核费用,相关的考核费用仍纳入“两个细则”结算。
三、《南方区域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修改条款
(一)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储能电站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指令进入充电状态的,按其提供充电调峰服务统计,对充电电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0.05万元/兆瓦时。
储能电站参与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结算的,不再同时进行调峰服务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