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7.16•【字号】沪国税办[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沪国税办[2009]12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6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信息管税思路,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健全税源管理体系,加快信息化建设,提升队伍素质,提高征管质效,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
为贯彻落实总局会议要求,大力推进信息管税,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水平,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如下:一、加强税收分析(一)深化拓展税收经济分析,将分析贯穿于征管全过程。
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总体态势,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对税收的影响。
加强对重点税源地区、重点税源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经济税收分析,发现组织收入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从而寻求对策和手段及时加以解决,使征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
(二)加强基础信息数据的综合利用,全面开展税源分析、税收预警分析、税收管理风险分析和政策效应分析,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的变化因素,增强组织收入工作的可预见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基础管理(一)加强户籍管理1.新办企业管理。
年内积极推进本市企业开业登记并联审批工作,最大程度地缩短税务开业登记工作时限;梳理工商登记信息,提高信息比对效率,制定利用外部门登记信息加强本市税务登记工作的意见,并纳入综合征管系统预警监控,突出重点,提高查找漏征漏管户命中率;推广身份识别系统,杜绝发生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登记现象发生。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沪国税征[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36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的工作要求,市局决定在本市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以下简称“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以下简称“电子签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定义远程抄报税,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网络,将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明细数据,传送到税务机关的防伪税控报税系统,然后,对纳税人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进行“清零、解锁”的过程。
电子签名,是指纳税人在网上电子申报时,填写完毕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附列资料后,通过计算机技术手段在电子报表下方出现128位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串。
电子印章是考虑到纳税人的习惯做法,纳税人申报时在电子报表下方可加电子印章。
申请电子签名的,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已有的32K CA证书,不需支付任何费用;申请电子印章的,需去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扫描公章,而且要求CA证书U棒容量必须是64K。
若属使用32K CA证书用户必须至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购买64K CA证书(费用约80元)。
二、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签名的推行范围(一)远程抄报税推行范围:1.原则上已经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全部推行远程抄报税系统。
2.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推行远程抄报税系统。
(二)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推行范围:所有采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
电子印章由纳税人根据自身需要自愿选择使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沪国税征[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国税征[2007]48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本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水平,健全纳税服务体系,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纳税服务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导意见。
一、纳税服务指导思想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树立责任、公平、维权理念,以纳税人为中心,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流程为导向,以引导和提高纳税遵从为目标,改进和完善纳税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公开、透明、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体系,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力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高效、成本降低、社会满意。
二、纳税服务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三、纳税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纳税服务工作应当以满足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为基点,紧密围绕征管工作实际,在纳税服务方式上突出功能性,内容上突出公开性,时间上突出及时性,手段上突出科学性,形式上突出针对性,不断拓展纳税服务的内涵和外延,深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
(一)加强税收宣传税收宣传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增强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促进依法治税和改进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的重要渠道。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5.13•【字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为进一步提高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质量和分类管理水平,市局制定了新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试行《暂行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自2000年9月1日本市率先在全国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办法以来,我们不断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对建立和维护税收秩序产生了积极的现实意义。
但是,经分析和总结本市近几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市局认为还存在一些亟需改进和完善的问题:一是现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手段相对落后,仍以人海战术、人工评定为主,没有设计开发专门的、系统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软件,没有充分利用计算机采集到的海量信息进行自动的、客观的评定,使评定工作仍带有一定的主观片面性和随意性,导致评定结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二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举措对纳税人的示范和警示作用尚未充分体现。
三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重视度有逐年递减的趋势,与信用问题越来越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相背。
四是办法本身有些评定指标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据此,市局制定了新的《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重点以提高评定质量为核心,利用计算机作为评定的基本手段,切实体现评定手段、方法的先进性和科学性、评定程序的规范性和操作性、评定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确立以纳税人缴纳税收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正确”为重点评定指标,以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记录为依据,公正、客观地评判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状况,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和自觉性;着力解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指标体系的适用性和平衡性,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和规范。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浦东新区税务局增设税务所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浦东新区税务局增设税务
所的批复
正文: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浦东新区税务局增设税务所的批复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局增设税务所编制的请示》(沪国税浦人[2008]1号)收悉。
根据你局工作需要,经研究,同意增设如下5个税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第三十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三十税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第三十一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三十一税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第三十二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三十二税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第三十三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三十三税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第四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第四税务所。
上述5个税务所机构级别均为科级,所需人员由区局内部调剂解决。
增设后,你局共有直属税务所33个,外高桥保税区分局共有税务所4个。
特此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结束——。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沪国税征[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沪国税征[2006]35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市局决定统一换发本市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一)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证种类及适用范围为降低纳税人成本,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共同核发一套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换证时间、方式、程序(一)换证时间从2006年8月1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止,各税务分局在此期间内合理安排换证。
(二)换证方式采取“分局受理、市局制证”方式,即换证资料由各分局负责受理、审核、输入,税务登记受理处(以下称受理处)负责制证。
(三)换证程序1、纳税人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在准确、完整地填写后,连同下列资料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沪国税纳[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沪国税纳〔2012〕7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增强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正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提升本市纳税服务水平,现就试点建立本市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义(一)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依法治税不仅是一个税收问题,而且是一个事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规范社会经济秩序的大事。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由于税收工作牵涉到收入的再分配,涉税争议处理在这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做好与纳税人的有效沟通,化解涉税争议,对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二)有利于尊重纳税人的选择权传统的涉税争议解决方式注重事后的权利救济,纳税人在利益、价值观、偏好和各种实际需要等方面的多元化,本质上需要多方位的争议解决方式。
尝试建立一种前置性的涉税争议处理机制,有利于尊重纳税人的选择权,并使其成为传统争议解决途径的有益补充。
(三)有利于降低涉税争议救济成本涉税争议的产生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涉税成本,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通过合理的争议处理机制的介入,使得征纳双方能够尽早地对分歧进行沟通,有利于减轻征纳双方的负担及争议解决成本。
(四)有利于税务机关的自我完善税务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及时对可能出现分歧的问题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倾听纳税人的陈述申辩,审慎地检查即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能有效避免错误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标 签】印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所﹝2012﹞10号【发文日期】2012-03-07【实施时间】2012-03-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全文废止,参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的意见》(沪国税所﹝2013﹞7号)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 2.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结果通知书 3.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表 4.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证明 5.关于核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的函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配比例备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4.04•【字号】沪国税办[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办〔2014〕7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上海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税务机关公务接待函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4月4日上海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上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税务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三条(工作原则)国内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
第四条(职责分工)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室为本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财务部门主要负责本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财务审核、会计核算等工作。
(一)市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采取分类管理、部门分工合作的方式。
1. 省部级干部的接待工作由市局主要领导牵头,市局办公室负责计划制定、报批和统筹协调,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落实具体接待事项。
2. 其他人员的接待工作由市局对口条线的分管局领导牵头,对口处室负责接待的计划制定和报批,机关服务中心配合处室落实具体接待事项。
(二)各基层单位应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参照市局管理方式,确保各类国内公务接待活动规范有序。
上海市各区办税服务大厅地址及电话
上海各区税务服务地址及电话杨浦区税务局崇明县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黄兴路402号65191832 65436809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陈彷公路252号(陈家镇西首)59431754第十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长岭路111号65155408第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向化镇镇大街183号39441007虹口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堡镇通富路130号59422324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临平北路35号1号楼1楼26035651第四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新河镇新开河路795号59681759第八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奎照路417号65421166--116第五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新河镇新开河路876号59682217闸北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北沿公路1725弄523号59666037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中山北路198号申航大厦一、二楼56323818转第七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侯家镇长侯路7号59691984第八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灵石路725号(乙)56657711-1016第八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城桥镇东门路366号69613695黄浦区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城桥镇南门新村6号69696967黄浦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新桥路68号2楼33074678-2222 63596359-2222第十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城桥镇西门路799号69624809卢湾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斜土路313号63021008转第十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庙镇镇大街48号59361907静安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草棚镇解放街新玉路1号59602710静安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昌平路991号1楼32174988转第十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新海社区振兴路18号59655730普陀区税务局第十四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长兴镇凤卫路38号56858799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北石路579号52500685第十五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横沙乡新环路78号56892721第九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武威路728号62506307第十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城桥镇朝阳门路11号69693631徐汇区税务局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虹桥路188号三楼64418888转3057(申报)转903(发票)转3044(涉税)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莘建东路201号34120778第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罗秀路108号51872388转颛桥办税服务厅联农路135号24209677第九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桂平路410号2楼54264355 54264399江川办税服务厅兰坪路600号64307843长宁区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谈中路198号64113174长宁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天山路1827号一、二楼62730882七宝办税服务厅沪松公路559号34639498奉贤区税务局梅陇办税服务厅莘朱路970号34083409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南桥镇奉浦大道111号A楼67109119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奉城镇洪庙水闸路159号57138321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向城路80号50585560松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德平路点)德平路289号2楼50353746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松江新城区园中路2号67736739 67736583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川沙镇新川路580号68812366第十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松江区泖港镇中南路35号57862311 57862290第四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68542222*88249第十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松江区泗泾镇朝晖路57620703 57621915第五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新金桥路201号68812366宝山区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张江路39号68812366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淞滨路28号56672480第二十七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惠南镇人民东路2686号68812366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刘行镇菊泉街456号56022971第二十八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周浦镇年家浜东路2号68812366第十四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沪太路8885号56870751第三十九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芦潮港镇芦潮港路2728号68812366金山区税务局第四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沪南公路2638号4号楼68812366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上海市金山区蒙源路111号37321073第四十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闻居路1333号综保区办公大楼C区7楼68812366第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朱泾镇临源街538号57324080外高桥分局办税服务厅(一所)基隆路9号58693182第四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枫泾镇新枫路64号57351471外高桥分局办税服务厅(五所)顺通路5号上海深水港商务广场B座5楼68812366第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吕巷镇金张公路4865号57377818嘉定区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金山工业区(朱行)立新街5号57273256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开发区叶城路925号39517533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亭林镇寺平北路239号67230018第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江桥镇沙河路335号69112212青浦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安亭镇墨玉路68号39586748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青浦区城中西路88号1楼59719100第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南翔镇真南路4268号59172188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申报受理)青浦区城中西路88号2楼59719100第七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马陆镇丰茂路718号69150595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青浦区城中西路68号59719100第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青浦区赵巷镇赵华路400号59754539第十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青浦区朱家角镇漕平路1号5924034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2.01
•【字号】沪国税所一[2008]39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企业所得税
预缴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8]39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就本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预缴申报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暂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外埠居民企业在沪设立的机构、场所等分支机构,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八年二月一日。
沪国税法[2014]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失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 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3〕118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 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 )、《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 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5号,第一条、第三条失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实行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建帐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标 签】个体工商户,分类建账,查账征收【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四﹝1998﹞7号【发文日期】1998-03-22【实施时间】1998-03-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市个体工商户的建帐建制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个体工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最近在沈阳市召开的全国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与查帐征收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建帐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实行范围 凡向本市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统一纳入本市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税收征管范围的个体工商户。
二、分类建帐管理办法的确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所从事的生产经营行业(项目)、经营规模、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等情况,确定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实行A、B、C、D四类建帐管理办法。
A类:建立复式帐,即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日记帐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B类:建立简易帐,即建立一些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帐册,但以简式帐为主,如经营收入帐、经营费用帐、商品(材料)购进帐、库存商品(材料)盘点帐、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C类:建立票、单、表代帐,即对某些个体经营行业(项目)或特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建立一些以发票、流水单、成本费用核算表等票、单、表代帐,以简要地反映生产、经营成果。
D类:缓建帐户,一般不要求规范建帐,但必须保管好一些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资料、凭证和其他纳税资料。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1.21•【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上海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试行)》(沪国税征〔1997〕15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6.27•【字号】沪国税征[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22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根据市委作出的“提高审批效能,简化审批手续,推动政府管理创新”的指示,以及市政府行政审批改革的工作要求,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自今年7月1日起作部分调整和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场地核查程序对新办单位,改事前场地核查为事后核查。
具体为:收齐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承诺所提供资料属实),经基层分局审核无误,报税务登记受理处集中核准、制证后,即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分局应在发证后7个工作日内对场地进行核实确认(包括对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场地的确认),并填写《开业登记合并事项实地调查表》。
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已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并将此户作跨区迁移注销或注销处理。
对跨区迁移单位,仍实行先核场地再发证的程序。
即迁入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资料审核后,对场地进行核实,经核无误的,报受理处发证。
二、优化工作流程(一)下放部分终审权限。
即原由市财税三分局稽管科、市财税三分局领导、市局征管处终审的权限下放到登记受理处。
(二)优化流转环节。
归并、调整相关环节,使开业登记由原来的十二个环节减少到受理、信息录入、稽管科审核、登记受理处复审、终审五个环节。
三、加强事后监管(一)由于场地审核程序的调整,各征管分局应按经营地属地征管原则严格核查场地,对不符规定的即予以调整。
(二)登记受理处将不定期地对一些规模较大的或经营地有疑问的单位及“走逃户”进行分析,交稽查局核查。
对检查有问题的户管要及时根据户管原则进行调整。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2.23•【字号】•【施行日期】2010.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汇算清缴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财政、税务部门下发的文件(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在2009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汇算清缴时间纳税人应在2010年5月14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在2010年5月31日前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0年5月底前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等事项。
在2010年6月底前,将各类汇总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局(企业所得税处,下同)。
三、汇算清缴程序(一)纳税人申报程序1.准备阶段。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按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事先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及报送材料等规定及时办理。
2.申报阶段。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除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试行网上申报。
纳税人应先从上海财税网站(网址:)“网上办事”栏目内下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输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并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局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局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局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的通知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关于上海市财政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工作意见的批复》(沪编[2006]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方案的批复》(国税函[2006]226号),我局保留如下11个事业单位: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上海市税收科学研究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上海市财政税务信息中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上海市财政税务干部教育中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干部教育中心;上海市注册会计师服务中心;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上海市部门资金收付中心);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
撤销上海市会计事务服务中心,其职能与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职能合并。
上述事业单位的编制作相应调整,编制总数调整为946名。
其中机关服务中心编制为483名。
请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一览表┌────┬────────────────────────────┬──────┐│序号│单位名称│人员编制│├────┼────────────────────────────┼──────┤│ 1│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上海市税收科学研究所)上海市国家│45│││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2│上海市财政税务信息中心│3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3│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15││├────────────────────────────┤│││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4│上海市财政税务干部教育中心│170││├────────────────────────────┤│││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干部教育中心││├────┼────────────────────────────┼──────┤│ 5│上海市注册会计师服务中心│35│├────┼────────────────────────────┼──────┤│ 6│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50│├────┼────────────────────────────┼──────┤│ 7│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35│├────┼────────────────────────────┼──────┤│ 8│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上海市部门资金收付中心)│30│├────┼────────────────────────────┼──────┤│ 9│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10│├────┼────────────────────────────┼──────┤│ 10│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40│├────┼────────────────────────────┼──────┤│ 1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483│├────┴────────────────────────────┼──────┤│合计│946│└─────────────────────────────────┴──────┘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13•【字号】沪国税征[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7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精神,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一、关于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重新开具发票。
(一)销售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当月收到退回的未抄税的发票联、抵扣联且购买方未认证的,按作废处理,可重新开具发票。
(二)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发票。
二、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一)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1、可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因多次抄税,已抄税的发票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折扣折让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宜。
2、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购买方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通知单》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单》(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2)对应蓝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3)涉及退货、索取折扣折让的,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公章);(4)对应蓝字发票相关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5)承诺书(表明该笔业务确系真实退货,若实际未发生退货,承诺不抵扣。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八年八月四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顽疾。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像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一样,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一)落实集中印制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要求,抓紧完成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各财税分局税收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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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各财税分局税收
户管范围的通知
【标 签】调整,财税分局,税收户管范围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税稽﹝2001﹞46号
【发文日期】2001-05-23
【实施时间】2001-05-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市局机构改革的实施步骤,经研究,决定对各财税分局的部分税收户管进行调整,总的原则是“内外合一、征退合一、强化财政职能”。
调整后各财税分局征管范围如下:
一、市财税一分局主要征管范围:冶金、有色金属、大电器、其他重工、军工。
负责管理个人所得税退税中心工作。
二、市财税二分局主要征管范围:仪表、电讯、计算机、纺织、民航、交通。
负责管理税务登记中心工作。
三、市财税三分局主要征管范围:化工、高化、医药、烟草。
负责各区、县企业的出口退税工作。
四、市财税四分局主要征管范围:内外贸、金融、证券、保险。
负责各财税分局企业的出口退税工作。
五、市财税五分局主要征管范围:石化股份、石化、建筑安装(石化区内)、其他企业。
六、市财税六分局主要征管范围:建筑、公用、大文化、咨询、邮电、通讯、旅游、劳改、农垦。
七、市财税七分局主要征管范围:汽车、船舶、航空、航天、建材、物资及外国、外地企业办事处、分支机构。
八、市财税八分局主要征管范围:轻工、电力、海洋石油。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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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标 签】办税服务厅标准化,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征﹝2009﹞12号【发文日期】2009-03-27【实施时间】2009-03-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以纳税人为中心,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时期推进纳税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
结合本市多年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实践和经验,按照办税服务厅为服务载体,以依法治税为基础,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以多元化、信息化为手段,以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为目标,以及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突现特色的原则和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现就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要以构建和谐税收环境为出发点,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办税效率为目标,进一步改善服务环境,完善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手段,健全服务制度,全面提升本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开展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优质服务原则。
在办税服务厅的布局和设计上,突出美化、亮化,让纳税人舒适办税;在服务机制上,力求简明、高效,让纳税人便捷办税;在服务的内容、范围、方式上依法透明公开。
(二)规范统一原则。
严格按统一的办税服务厅建设标准开展工作,讲究质量,保证实效,确保各项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统筹规划,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和工作标准统一部署、并规范开展服务工作。
(三)效率优先原则。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简化办税程序,简并报送资料,贯彻落实“两个减负”工作要求,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最大限度的地降低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
(四)经济适用原则。
办税服务厅及其设施配置应当充分考虑地理位置、户管数量等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满足广大纳税人的服务需求,方便、舒适办税。
三、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的内容 (一)统一功能区域 办税服务厅按功能及业务需求整合为四个区域:涉税事项受理区、纳税人自助办税区、政务公开区、便民服务区。
1、涉税事项受理区。
主要受理纳税人上门申报纳税、发票管理和综合服务。
涉税事项受理区是纳税人具体办理涉税事宜的区域,设置上应当拉近距离、方便交流的需求。
本区工作台的高度为1米左右,工作区内的微机外设显示屏可根据各单位财力,逐步调整为液晶17寸,工作台及工作桌面上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工作台外为纳税人办税等候区,应视情摆放座椅。
2、纳税人自助办税区。
由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使纳税人轻松自如地通过自行操作来完成相关涉税事项的办理和查询工作。
(1)提供网上信息化自助服务设备—;—;配备相应网上办税电子设备,方便纳税人实现电子申报、网上认证、远程报税等。
(2)安装若干部IC卡或投币电话。
(3)提供纳税人所需填写的各种表格的样本、笔、复写纸、印泥等文具用品。
(4)配置自助查询系统,方便纳税人进行税收法律、法规等的检索和查询。
3、政务公开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确定公开项目,完善公开程序,拓展公开内容。
(1)设置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资料架,及时向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宣传、公示涉税事项。
(2)向纳税人公开税收执法或服务的主体、事项、依据、条件、标准、结果、责任、纪律等内容,并保证公开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公开办事职责:公开办税服务厅各窗口的工作职责。
第二,公开办事依据:公开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
第三,公开办事程序:公开税务登记证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年审、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务稽查、减免税审定、出口退税以及停歇复业等有关事项的办事程序、要求和收费标准。
第四,公开办事结果:按需将纳税人的应纳和实征税额、违章处罚的原因、金额等公开。
第五,公开办事纪律:公开税务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应遵守的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违纪处分规定。
(3)公示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工号。
(4)公示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设立征纳双方沟通箱,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并安排专人定期进行整理、反馈。
4、便民服务区。
由税务机关为方便纳税人完成办税事宜无偿提供涉税辅助和延伸服务的区域。
(1)代理或发放各类报表; (2)提供饮水机等设施; (3)备有临时急救用药、针线包、老光眼镜等。
为方便纳税人索取、使用各类税务文书,为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条件,办税服务厅应设置税务文书资料柜,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税务文书表格。
(二)统一窗口设置 根据涉税受理区的业务,办税服务厅分别设立综合服务、发票管理、申报纳税三类窗口。
窗口对应设立综合服务、发票管理、申报纳税等岗位。
1、综合服务窗口的岗位设置及其职责。
综合服务窗口设涉税咨询、文书受理岗、税务登记岗。
(1)涉税咨询岗位职责 ①负责涉税事项的业务咨询工作; ②负责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③其他业务。
(2)涉税受理岗位职责 ①负责向纳税人提供各种涉税受理事项的表、证、单、书; ②负责认定类、退税类、减免类等办税事项的受理及回复; ③负责各类涉税证明的开具、办税员联系卡的制作和发放; ④其他业务。
(3)税务登记岗 ①负责受理和办理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税种登记及税务登记证的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事项; ②负责受理开立或变更基本存款帐户或者其他存款帐户帐号的报告,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维护银行信息。
2、发票管理窗口的岗位设置及其职责。
发票管理窗口下设发票缴销、发票发售、代开发票、有奖发票兑奖、行政许可等岗位。
(1)发票缴销岗位职责 ①负责企业发票换版的缴销,注销企业、停供发票企业的空白发票缴销工作; ②其他业务。
(2)发票发售岗位职责 ①负责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普通发票、收据等及工本费的解缴; ②负责发票外仓的管理工作; ③其他业务。
(3)代开发票岗位职责 ①负责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工本费的解缴; ②其他业务。
(4)有奖发票兑奖岗位职责 ①负责有奖发票兑奖及相关事项的处理工作; ②其他业务。
(5)行政许可岗位职责 ①负责企业冠名发票印制申请的受理,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②负责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的受理,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③负责其他涉税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审批。
3、申报纳税窗口的岗位设置及其职责。
申报纳税窗口下设申报纳税、申报异常处理等岗位。
(1)申报纳税岗位职责 ①负责受理纳税人各税种的纳税申报事宜; ②负责受理防伪税控企业的报税事宜及防伪税控系统发生故障企业的开票信息补录、报税工作; ③负责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事宜; ④负责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相关信息的采集工作; ⑤负责开具各类缴款书、收入退还书等; ⑥其他业务。
(2)申报异常处理岗位职责 ①负责纳税人纳税申报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工作; ②其他业务。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事宜的,应当设置“车辆购置税”申报纳税专窗。
办税服务厅应据所辖纳税人的数量、结构比例以及业务量的大小,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窗口的数量和种类,尽量减少办税时间。
(三)统一标牌设置 办税服务厅整体设置上要体现简朴、实用、庄重、整齐、清洁,保持大厅内窗明、地净,四壁无尘,空气流通,没有异味,营造愉快、舒适的办税环境。
1、命名要求及标牌的制作。
办税服务厅名称遵循一个品牌、统一命名的原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办税服务场所名称统一为“办税服务厅TAXPAYER SERVICE HALL”,蓝底白字冠以税徽。
2、窗口标识牌。
可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分别不同形式设置。
办税服务厅已使用显示屏显示窗口设置的,应按照要求注明具体受理内容;新建办税服务厅和现有办税服务厅没有设置显示屏显示窗口的一律,采取悬挂式设置。
3、岗位标识牌。
岗位标识牌为无色有机玻璃三角体牌,正反面均为长方体形,长方形边长为20cm,边宽为12cm,正面左侧为岗位人员着制式春秋装免冠照片,照片尺寸为2吋,背景为蓝色。
照片下方为岗位人员的姓名及工号,字体为宋体、大小为36号、颜色为蓝色。
右侧为岗位名称及岗位职责,岗位名称字体为宋体、大小为48号、颜色为蓝色。
岗位职责字体为宋体、大小36号、颜色为蓝色。
工作人员是共产党员的,应加党徽标志。
背面为岗位人员暂时离开岗位后的友情提示,内容为“请您稍候”或“暂停服务”,字体为宋体、大小为48号、颜色为绿色。
4、上岗证的制作。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统一佩带上岗证,上岗证应标明工作人员姓名、工号、职务和监督电话,粘贴照片。
工作人员是共产党员的,应加党徽标志。
上岗证规格为10cm×;7.5cm,底色为白色,照片规格为2吋彩色照片,粘贴于左方中间部位,文字说明在右方。
上岗证以胸卡方式夹带。
5、导向台设置。
导向台是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总体协调、调度的服务前台。
配备一桌一椅、内线电话和微机,摆放在厅内一侧。
值班员由办税服务厅部门负责人或科室人员轮流担任,负责引导纳税人正确办税,维持办税服务厅秩序井然、正常运行,并做好值班记录。
(四)统一服务标准 1、工作人员礼仪 (1)热心本职:正确认识和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增强专业水平,在工作中保持饱满的精神状态。
(2)服饰规范:求身着制服,保持整洁,肩章、胸章佩戴规整,做到发必齐,须必剃,甲必剪,妆必淡,衣必整,鞋必洁。
(3)心理稳定:从大局出发,以工作为重,善于保持平常之心。
(4)姿态自然:保持适度紧张和充沛精力,力求站姿挺拨、坐姿端正、行走自然。
(5)待人如己:以服务对象为中心,善于换位思考,体现亲和力。
(6)热情耐心:在服务中保持耐心、冷静,不厌其烦,认真落实每个服务细节。
(7)倾听用心:认真、耐心地倾听被服务对象合理的服务需求,尽量予以满足。
(8)综合礼仪:接触服务对象时,善用尊称;倾听他人交谈时,眼神应当自然、友善;提供服务时,要面含笑意;与人交谈时,说话应轻松自然,语言要温润甜美。
2、限时服务承诺。
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市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时限,办理税收政策咨询辅导和各项涉税事项。
(1)涉税咨询。
对纳税人的涉税咨询,能明确答复的要做到即问即答,暂时不能答复的应做好登记,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答复的,应说明原因。
(2)文书受理。
通过文书受理办理的涉税事项,具体承诺时限根据办税公开确定的时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