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入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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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龙泉阳光物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入伙协议
有限合伙人:________
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
(机构委托人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及组织代码)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移动电话,固定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普通合伙人:________
名称:北京龙泉阳光物业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公司传真:______________
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
第一条合伙人声明
入伙人自愿成为北京龙泉阳光物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并签署本协议。
入伙人声明:
1、入伙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入伙人保证出资资金系自有合法资金。
3、入伙人已经充分了解合伙企业及其投资的相关情况,同意承担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责任。
第二条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北京龙泉阳光物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经营场所:___________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限: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企业投资方向和投资目的
合伙企业将资金定向投资(以股权投资方式)项目并购等相关运作,
保证资金利润的最大化和到期顺利退出。
第四条合伙企业的总额、方式、数额和缴付时间
本合伙企业预期总额为两千万元人民币,由普通合伙人北京龙泉阳光物业管理中心发起成立,全体合伙人共同组成。
本合伙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资金筹集并转入投资运作。普通合伙人如需调整资金筹集或者投资计划,应事先向全体合伙人进行通报。
第五条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认缴数额和缴付期限
有限合伙人以货币出资万元(大写:____ 万元整),在_____ 前缴付。有限合伙人缴付出资后,合伙企业向有限合伙人开具出资凭证。
第六条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一律汇入下列专用账户: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户名:北京龙泉阳光物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账号:________________
其它信息:_____________
第七条有限合伙人投资周期收益如下所示:
投资期限:________
金额:_________
第一年:13%
除上述收益外,有限合伙人不再享受其他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人收益不足上述水平时,普通合伙人承担补足责任。
第八条有限合伙人从其出资到达合伙企业账户时开始享受收益
在资金筹集期内,有限合伙人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享受收益。自完成资金筹集之日起,每十二个自然月为一个利润分配周期。每个分配周期按照有限合伙人出资额年化收益率分配一次。
第九条每一利润分配周期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当期分配,有限合伙人所得收益汇入其指定的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
第十条有限合伙人承担的合伙企业亏损,由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人承担足额补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和本协议签订时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重
大政策变化)造成的合伙企业亏损,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人承担的亏损部分不负足额补偿责任。
第十一条普通合伙人将委托北京创意阳光投资有限公司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北京创意阳光有限公司提供足值的抵押物作为还款来源的实际保证。
第十二条为保证合伙企业的资金稳定,除退伙开放期外,有限合伙人不得退伙。
自完成资金筹集之日起,每届满一年,设立一次退伙开放期,该退伙开放期约定为每一利润分配周期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若在退伙开放期内未提出退伙的,视为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
有限合伙人要求退伙的,应当在退伙开放期开始前三十日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执行事务合伙人,方为有效。
合伙企业在收到有限合伙人的退伙通知后,应在退伙开放期内与有限合伙人达成书面退伙协议,并在此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还退伙人的出资和未分配收益。
第十三条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继续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以下情形的,只能在最近的退伙开放期内办理退伙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十四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2)在合伙协议修改或者补充内容涉及限制有限合伙人权利或者扩大有限合伙人责任时,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者补充;
(3)参与决定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
(4)合伙企业解散时按照本协议约定参与决定清算人;
(5)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