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举制度名词解释
察举制度名词解释
察举制度名词解释察举制是汉武帝创立的选官制度,汉武帝刘彻(前156—前87)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实行“独尊儒术”的皇帝。
汉武帝时期重用儒生,不仅对以往历代采用的世官制和任子制加以改革,而且还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察举制度,从下层中提拔了大批人才。
察举制使汉朝廷得到了大量有才干的官吏,他们大多数都是从地方上选拔上来的,为政府效力。
汉武帝以儒家思想为官学,先后立五经博士,每日开讲。
博士中最著名的有严安、王臧等人。
公元前106年,汉武帝又设置“五经”师。
这种政策可能与当时社会盛行厚葬之风有关。
其父刘据、祖母卫子夫均被奸臣陷害,皇后卫子夫、太子刘据被迫自杀。
刘据死后,刘弗陵继位,即汉昭帝。
元平元年(前74年),汉昭帝去世,年仅八岁的刘贺即位。
汉宣帝曾向霍光询问汉昭帝死因,霍光说:“昌邑王因为受到掖庭令张贺的诅咒才无辜死去的。
”霍光又派人暗杀张贺,并斩其首。
霍光因此深得信任,逐步把持了朝政,直至逝世。
昭帝病重,霍光命昌邑王刘贺赴京任职,实则软禁起来,意在夺权。
刘贺是西汉皇室远支,昌邑王刘贺被立为帝,象征着刘氏皇族已成为新朝的主体,宣告了外戚集团控制政权的结束。
霍光也以功封为博陆侯,成为汉代外戚的第一人。
八字,出于《管子》,记述的是当时贵族阶级如何将优秀人才送进政权中枢参与政务。
主要手段包括评定年资、考核德行、荐举贤能三项。
“八辟”为孝、悌、忠、信、礼、义、廉、耻。
后来察举中就演变成“征辟”。
秦朝废除了分封制,采用了郡县制,设立了两个官职,丞相和御史大夫,以此作为分封制的替代品。
秦始皇想找一个既能保证帝位传承,又能代替他处理政事的人,于是下令让李斯写了一篇分封制的文章。
但是李斯以为这只是专门写给秦始皇看的,所以写得很模糊。
到了汉武帝的时候,他觉得李斯当年说得有道理,但由于太长了,没法抄写,所以就简化了一些。
同时汉武帝认为,那么多有才能的人都去做官,如果不给他们一个好处,他们怎么会积极地工作呢?于是他想出了“征求意见”的办法,即向天下征集意见。
(完整word版)察举制简析
察举制简析一、简介夏、商、西周实行「世卿世禄制」。
到春秋战国时,统治阶层改革旧有制度,更为了富国强兵,破格任用一些地位低下而才干出众的人。
战国时期出现「军功爵制度」,又兴起「养士」之风,招揽有才干、善言辞的人才,不论出身,为国君、诸侯服务。
到秦代则以「辟田」和军功为选官依据。
但这些都不是完备的选官制度。
到了汉代,为了适应国家统治的需要,建立了一整套选拔官吏的制度,名为「察举制」。
察举是自下而上推选人才的制度,也叫「选举」。
汉高祖刘邦首下求贤诏,要求郡国推荐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开「察举制」先河。
惠帝、吕后(二人执政时间为公元前194-前180年)诏举「孝弟力田」,察举开始有了科目。
汉代察举制度,严格地说是从文帝(公元前179-前157年在位)开始,他下诏要求「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并且定下了「对策」(考试)和等第。
武帝时「察举制」达到完备,各种规定相继推出。
其后,各种科目不断充实,特别是有了统一的选才标准和考试办法。
考试是汉代察举制度的重要环节。
被举者经考试后,由政府量才录用,这样既保证了选才标准能贯彻实行,选出真正的人才,还能保证竞争的相对公平,令下层人士有进入国家管理层的可能。
随着考试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到隋唐以后更发展成「科举制度」,这一制度实行了1,300年之久,成为中国重要的选官制度。
二、察举科目总述汉代察举的科目,是由少到多不断增加的;增加科目尤以特科为多,是根据对专门人才的需要而设立。
这些科目,划一由皇帝确定。
按照举期分类,察举的科目可分为常科(岁科)与特科两大类。
岁科有孝廉、茂才(秀才)、察廉(廉吏)、光禄四行;特科又分为常见特科和一般特科。
在上述科目中,以岁科为先,其中又以「孝廉」一科为最重要。
特科中则以「贤良方正」为最重要。
汉文帝(公元前179—前157年在位)时要求举贤良方正,汉武帝(公元前140-前87年在位)时要求举孝廉,这都是察举史上的标志性事件。
如果按照四科标准分类,以「德」为主的有孝廉、孝廉方正、至孝、敦厚等科;以「文法」为主的有明法科;以「才能」为主的有尤异、治剧、勇猛知兵法、明阴阳灾异、有道等科。
察举制考试资料
汉代察举的制度一.察举制的定义察举又叫做荐举,是三公九卿,地方郡国守相等高级官员根据考察,把所谓品德高尚,才干出众的平民或下级官吏推荐给朝廷,授予他们官职或提高其官位。
是汉代选拔官吏的一种主要方法。
「选」的对象为没有官职的读书人。
「拔」的对象是下级官吏。
按规定,他们都必须是品德高尚、学识才干出众的人。
察举制是汉代实行的一种自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
二.察举制的发展演变(一)察举制的初创期,即高祖至景帝时期随着封建经济的恢复发展以及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完善,汉初西汉社会逐渐趋于安定,朝廷急需大批治国安邦的人才而任子讲究门第、赀选讲究财产不能真正选拔出治国之才。
于是在汉初选官制存在严重弊端、人才匮乏的情况下,刘邦于高祖十一年( 前196年) 发布了一道要求各地举荐贤士大夫的诏书:“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其有意称明德者,必身劝,为之驾。
遣诣相国府,署行、义、年。
有而弗言,觉,免。
年老癃病勿遣。
”(《高帝纪》)刘邦诏书的颁布,正式拉开了推行察举的序幕。
惠帝、吕后(二人执政时间为公元前194-前180年)诏举「孝弟力田」,察举开始有了科目。
从文帝(公元前179-前157年在位)开始,他下诏要求「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并且定下了「对策」(考试)和等第。
不过,此时察举的内容尚缺乏稳定性,也没有制度化。
(二)察举制的确立时期,即汉武帝时期武帝时察举制达到完备,各种规定相继推出。
其后,各种科目不断充实,特别是有了统一的选才标准和考试办法。
但西汉晚期,察举的舞弊行为开始产生,特别是到成、哀之间,政治腐败,一些人或伪饰行节,欺世盗名;或行贿受贿,以权谋私纷纷进入官场。
察举随着西汉命运的衰落而走向堕落。
(三)察举制的完善时期,即东汉时期针对西汉末年出现的种种弊端,东汉前期几代统治者对察举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使其内容和形式趋于完善。
一,对孝廉察举的名额做了调整。
二,扩大察举对象的范围。
三,对孝廉进行文化水平和行政能力的综合考试。
中国察举制度
中国察举制度是指在汉代实行的一种自下而上选拔人才的制度;察举就是考察以后予以荐举的意思。
朝廷根据不同的需要设立各种科目,指定有关官员担任举主,依照规定推举人才,经朝廷检定后给予录用或升迁。
汉代正式实行察举制度,是在汉武帝元光元年。
当时一位大思想家董仲舒,奏请汉武帝实行固定的选才办法,规定每个郡国要向中央推荐一名“孝廉”。
汉武帝接受建议,公布了具体名额分配和科目要求。
从此察举就成为汉代主要的选官制度;汉初时举荐是否得人,选者、被选者都要负连带责任。
考试是汉代察举制度的重要环节。
被举者经考试后,由政府量才录用,这样既保证了选才标准能贯彻实行,选出真正的人才,还能保证竞争的相对公平,令下层人士有进入国家管理层的可能。
随着考试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到隋唐以后更发展成“科举制度”,成为中国重要的选官制度。
察举这个选才制度,通过察举而任官,也有“试守”之制。
国家规定,被荐举的人,先试任一年,如果能胜任职守,则可转为正式官职;若不胜任,就要被撤换。
“孝廉”是察举中最主要的科目,被举荐的“孝廉”,一般是先担任“郎官”(皇帝的侍从),一年试任合格,再转迁尚书、侍御史、县令等官。
察举制度建立后,科目很多,选拔的范围广泛,执行也严格,所以选出许多优秀人才,如晁错、东方朔、董钧、左雄等。
汉武帝时期,求贤若渴,不拘一格选拔和重用人才,因此出了许多有识之士,若选才时限制太严,必然使大批优秀分子被拒。
就出身而言,汉武帝时期几乎没有什么限制,官吏、平民只要有才德,皆可被举。
平民出身,经察举入仕的名人非常多,例如朱买臣及任安等。
汉代察举的科目,是由少到多不断增加的;增加科目尤以特科为多,是根据对专门人才的需要而设立。
这些科目,划一由皇帝确定。
按照举期分类,察举的科目可分为常科(岁科)与特科两大类。
岁科有孝廉、茂才(秀才)、察廉(廉吏)、光禄四行;特科又分为常见特科和一般特科。
在上述科目中,以岁科为先,其中又以“孝廉”一科为最重要。
察举制度及其在中国古代政治中的作用
察举制度及其在中国古代政治中的作用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中,有一种非常重要的制度,那就是察举制度。
这种制度对于中国古代的政治和社会发展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讨论察举制度的定义、形式、功能及其在中国古代政治中的作用。
一、察举制度的定义察举制度是一种选拔官员的方式,是指官员在任期间或者离任后可以建议或指派人员担任某个职务的制度。
这种制度一般要求察举对象必须是品德和才能都能够获得认可的人才,通常以士人和举人为对象。
二、察举制度的形式察举制度的形式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谏诤选举”,一种是“门户选举”。
谏诤选举指的是,在官员离任之前,他可以建议或者推荐符合条件的人才担任某个职务。
如果这个建议被采纳,那么被推荐的人就会成为新的官员。
门户选举指的是,比较知名的官员可以选择自己的门客或者亲戚朋友担任某个职务。
一般说来,这些亲戚朋友的品德和才能都会经过考察,因此,这种选举方式也被认为是比较可靠的选拔官员的方式之一。
三、察举制度的功能察举制度在中国古代的政治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为选拔官员提供了一个相对公正的机制,确保了人才的优胜劣汰。
此外,由于它是建立在士人和举人这样的学识阶层之上,因此,它也有助于促进了中国古代的文化和学术发展。
最重要的是,察举制度为中国古代政治的稳定性提供了保障。
四、察举制度在中国古代政治中的作用察举制度在中国古代政治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是中国传统官僚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中国古代的政治和社会发展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首先,察举制度使得中国古代官员选拔更加公正。
在中国古代,举人和士人是重要的知识阶层,他们具有很高的学识和品德。
通过察举制度,这些知识阶层成为了选拔官员的重要力量。
察举制度的推出,使得亲戚朋友和社会地位更低的人才也有机会被选中,使得官僚制度更加多元化。
其次,察举制度也非常有利于中国古代的文化和学术发展。
在中国古代,文化和学术是非常受重视的。
通过察举制度,没有社会地位的人才也能够有机会成为官员,从而能够为中国古代的学术发展做出贡献。
察举制考试资料
汉代察举的制度一.察举制的定义察举又叫做荐举,是三公九卿,地方郡国守相等高级官员根据考察,把所谓品德高尚,才干出众的平民或下级官吏推荐给朝廷,授予他们官职或提高其官位。
是汉代选拔官吏的一种主要方法。
「选」的对象为没有官职的读书人。
「拔」的对象是下级官吏。
按规定,他们都必须是品德高尚、学识才干出众的人。
察举制是汉代实行的一种自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
二.察举制的发展演变(一)察举制的初创期,即高祖至景帝时期随着封建经济的恢复发展以及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完善,汉初西汉社会逐渐趋于安定,朝廷急需大批治国安邦的人才而任子讲究门第、赀选讲究财产不能真正选拔出治国之才。
于是在汉初选官制存在严重弊端、人才匮乏的情况下,刘邦于高祖十一年 ( 前196年 ) 发布了一道要求各地举荐贤士大夫的诏书:“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其有意称明德者,必身劝,为之驾。
遣诣相国府,署行、义、年。
有而弗言,觉,免。
年老癃病勿遣。
”(《高帝纪》)刘邦诏书的颁布,正式拉开了推行察举的序幕。
惠帝、吕后(二人执政时间为公元前194-前180年)诏举「孝弟力田」,察举开始有了科目。
从文帝(公元前179-前157年在位)开始,他下诏要求「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并且定下了「对策」(考试)和等第。
不过,此时察举的内容尚缺乏稳定性,也没有制度化。
(二)察举制的确立时期,即汉武帝时期武帝时察举制达到完备,各种规定相继推出。
其后,各种科目不断充实,特别是有了统一的选才标准和考试办法。
但西汉晚期,察举的舞弊行为开始产生,特别是到成、哀之间,政治腐败,一些人或伪饰行节,欺世盗名;或行贿受贿,以权谋私纷纷进入官场。
察举随着西汉命运的衰落而走向堕落。
(三)察举制的完善时期,即东汉时期针对西汉末年出现的种种弊端,东汉前期几代统治者对察举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使其内容和形式趋于完善。
一,对孝廉察举的名额做了调整。
二,扩大察举对象的范围。
三,对孝廉进行文化水平和行政能力的综合考试。
察举制概述
察举制概述察举制是汉代实行的一种自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
通过察举制的实施,汉王朝选拔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人才,不仅充实和加强了中央和地方的封建统治机构,而且对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也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弄清楚察举制度产生与演变的规律、特点、内容及其在推行中利弊得失,对于研究汉代的官吏选拔制度和政治管理制度有一定的学术理论意义。
一、察举制的产生与演变察举是指汉代公卿列侯奉诏甄拔人才,推荐给朝廷任用为官的政策。
其形成为一个制度,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大致分为三个时期:(一)察举制的初创期,即高祖至景帝时期汉初为了适应封建专制政体的需要,刘邦选拔或委任官吏的办法沿袭秦朝,重在“军功”,高后、惠文景时期增设任子”、“赀选”等。
任子是沿袭周秦以来的世袭制,即任用一些王公、贵族及其子孙为官;赀选是指入选者要有一定的财产,即入选资格。
军功则是指入选者要有一定的战功。
随着封建经济的恢复发展以及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官吏多出自“军功”或采取“任子”、“赀选”的办法,已难于选拔真正的人才。
究其主要原因:一是任子讲究门第,赀选讲究财产,不仅排斥了被统治阶级入仕为官,也排斥了地主阶级中下层入仕为官,容易引起在野者阶层的强烈不满。
二是军功的建立需要战争这种特殊机遇,汉初西汉社会逐渐趋于安定,朝廷急需大批治国安邦的人才,若仍以军功爵位选官,不仅有弊端,而且不是长久之计。
在汉初选官制存在严重弊端、人才匮乏的情况下,刘邦于高祖十一年(前196年)发布了一道要求各地举荐“贤士大夫”的诏书:“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其有意称明德者,必身劝,为之驾。
遣诣相国府,署行、义、年。
有而弗言,觉,免。
年老癃病勿遣。
”刘邦诏书的颁布,正式拉开了推行察举的序幕。
史载:“高后元年二月,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
”“孝悌”、“力田”初定为察举科目。
文帝前元二年诏:“及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
”察举科目出现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
文史常识12-汉代察举制度与魏晋九品中正制
文史常识-汉代察举制度与魏晋九品中正制汉代察举制度与魏晋九品中正制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王朝的统治者,为了巩固政权,稳定政治,逐步形成了一整套选拔官吏的制度。
从隋唐到明清主要实行的是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以前的选举制度,主要是汉代的察举制度和魏晋时的九品中正制。
所谓察举制度,实质上是一种推荐制度,即州郡等地方长官在自己管辖区内考察、选拔人才,按照一定的科目如孝廉、贤良方正、秀才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中央政府推荐合乎相应标准的人才,经过适当的考核,授与官职。
察举制度的形成,大约是在西汉文帝到武帝期间。
魏晋时期,九品中正制成为主要的选官制度,但察举制度仍然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九品中正制衰落后,察举制度在隋唐之际逐步演变为科举制度。
有的学者认为,察举制度是科举制度的前身和母体。
察举制度作为主要选官程序的时间,达七八百年之久。
汉代的察举,一般先由皇帝诏定科目,当时科目名类繁多,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常科,即常科或经常性的科目,常科是指岁举性科目;另一类是特科,即特定或特别指定的科目。
现在我们简要地介绍一下这两大类中的主要科目。
先看常科中的孝廉。
按照孝子、廉洁之士的标准察举人才的科目,称作孝廉。
孝廉是两汉最主要的察举常科。
它起源于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由董仲舒奏请而兴起。
西汉时每郡岁举孝廉两人。
由于汉代各郡国人口数量相差很大,大郡人口多至百万以上,小郡只有几万人,一律按每郡岁举两人的规定察举,就存在名额分配不平衡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东汉和帝采纳丁鸿、刘方的建议,实行按口率岁举的办法,“郡国率二十万口岁举孝廉一人”,“不满二十万二岁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一人”(《后汉书·丁鸿传》)。
后来又照顾别郡,规定“缘边郡口十万以上岁举孝廉一人,不满十万二岁举一人,五万以下三岁举一人”(《后汉书·和帝纪》)。
有的学者统计,实行上述按口率察举的规定,全国每岁所举孝廉数约为228人(参看黄留珠《中国古代选官制度述略》第98页)。
文学常识察举制
文学常识察举制中文名察举制外文名 Election system 拼音chá jǔ zhì 制度作用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实施日期公元前134年察举科目常科(岁科)与特科两大类目录 1 基本介绍 2 察举科目▪ 总述▪ 孝廉▪ 茂才▪ 察廉▪ 光禄四行▪ 贤良方正▪ 贤良文学▪ 直言极谏▪ 孝弟力田▪ 明经▪ 明法▪ 明阴阳灾异▪ 勇猛知兵法 3 形成▪ 总述▪ 高祖召举三老▪ 文帝召举贤良▪ 董仲舒应策 4 演变 5 魏晋时期 6 评价 7 代表人物利弊▪ 察举制之利▪ 察举制之弊 9 两汉浅析察举制总述察举制孝廉察举制茂才察举制察廉“廉吏”一科,大约在汉武帝(公元前140年—公元前7年在位)之前就有了,之后逐渐明确,成为一种岁举常科。
被举的“廉吏”,最初都是小官,大概他们忠于职守,特别是为官清廉,才被“举主”看中,作为察举的对象。
察举制光禄四行(一)从永光元年开始,才有推举“光禄四行”一科;(二)质朴、敦厚、逊让、有行(或作节俭)是四种品行,也是“光禄四行”的选拔标准;(三)“光禄四行”为岁举常科;(五)光禄勋每年依此科考核(“第”)他的属官。
察举制贤良方正朝廷征求的人才也很广泛,包括儒生、有“道术”者,以及官吏等。
有时也从贤良中直接选拔亲民的官吏,名目称为“贤良方正可亲民者”,如宣帝(公元前73年—前49年)在位时,曾进行两次诏举。
察举制贤良文学察举制直言极谏察举制孝弟力田文帝(公元前179年—公元前157年在位)时,“孝弟力田”与“三老”同为郡县中掌管教化的乡官。
以后“孝弟力田”成为察举的特科之一。
察举制明经察举制明法察举制明阴阳灾异汉朝的君臣们大都认为阴阳灾异与国家政治有密切关系。
所以,在察举的特科中设立“明阴阳灾异”一科,选拔有关人才。
由于这一科本身的特点,所以生天地灾异的年份才开科。
如汉元帝初元三年(公元前46年),因“风雨不时”,令“丞相、御史举天下明阴阳灾异者各三人”。
文化常识之科举制度篇
文化常识之科举制度篇汉代实行察举制和征辟制1、察举制汉代一种自下而上选拔官吏的制度。
察举有考察、推举的意思,又叫荐举。
由侯国、州郡的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察举的主要科目有孝廉、贤良方正、文学、茂才(汉代避刘秀讳,称秀才为茂才)、明经、有道等。
定期的察举科目称为常科或岁举,如孝廉、茂才科;由皇帝不定期下诏要求贡举的为特科或诏举,如贤良方正、文学、明经、有道等科。
察举的对象既有平民,也有现任的吏员。
汉文帝十五年(前165),诏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参加对策,并根据等第授予官职,特科察举的制度由此正式确立。
2、征辟制是汉武帝时开始推行的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的制度。
征是指皇帝下诏聘召,有时也称为特诏或特征。
皇帝下诏指名征聘,往往是由于被征聘者在社会上颇负声望,或是出于大臣的推荐。
辟是指公卿或州郡征调某人为掾属,再向朝廷推荐,汉时也称辟召或辟除。
皇帝下诏征聘或官府辟召,被征辟者可以应聘,也可托词不就。
在汉代的选官制度中,征辟制地位仅次于察举制。
3、孝廉汉代察举制的科目之一,推举孝顺父母、品行方正的人。
汉武帝于元光元年(前134)下诏郡国每年察举孝者、廉者各一人。
不久,这种察举就通称为孝廉,并成为汉代察举制中最为重要的岁举科目。
秀才在西汉后期成了岁举,举主为刺史,遂形成州举秀才、郡举孝廉的体制。
孝廉举至中央后,经选拔才能被任命为地方或中央的有关官职。
汉顺帝阳嘉元年(132),规定儒生出身的孝廉要考试经术,文吏出身的则考试笺奏。
孝廉科开始向中央考试制度过渡。
从西汉到东汉初,察举的实施比较严格,保证了王朝对行政人才的需求,特别是孝廉一科是政府官员的重要来源。
但东汉后期的政治腐败,造成了严重的察举不实。
例:前太守臣逵察臣孝廉,后刺史臣荣举臣秀才。
(《陈情表》)4、秀才汉代所设选拔人才的一种科目,推举优秀人才。
与科举考试的“秀才”不同。
魏晋南北朝实行九品中正制1、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官吏选拔制度。
浅谈汉代的察举制度
浅谈汉代的察举制度汉代的察举制度是国家选拔人才的一种重要方式,它在汉朝的治理体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察举制度的实施使得政府能够高效地选拔人才,为国家的运转做出贡献。
本文将从察举制度的起源、内容、特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以全面深入地了解汉代的察举制度。
察举制度在汉代可以追溯到汉武帝时期。
在这个时期,为了秦朝的任用制度,武帝通过“表状”来选拔人才。
这一制度之后逐渐发展为了察举制度。
察举制度的内容是官员在考核任用人才时,通过听取民众举荐人才的意见和评议,来确保人才的选拔公平、公正。
察举制度的核心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察举制度强调选拔人才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当时的汉朝,政府部门设有“丞相”和“言官”负责管理提拔人才的事宜。
同时民众也可以通过递交奏疏和上书的方式向政府推荐人才。
这种民众推荐的方式为政府提供了更广泛的选择范围,不仅提高了人才的选拔质量,也有助于防止权贵家族的垄断和任用不当。
其次,察举制度强调选拔过程的可依赖性和透明性。
政府要耐心听取民众的举荐和评议,以充分了解人才的能力和品德。
这样一来,不仅有助于排除虚假和偏见,还可以通过广泛听取民意来避免政府的独断和腐败。
察举制度在汉代的政治制度中具有明显的特点。
首先,它重视人才的选拔和使用。
当时的政府官职分得比较细致,每个职位都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政府通过察举制度的实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官员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才干,为国家的发展和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其次,察举制度以民众的参与为基础,反映了政府的人民取向。
当时的政府面对百姓诸多需求,通过公正公平的察举制度来回应民众的呼声,得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最后,察举制度倍受重视,体现了当时汉朝政府的良好治理理念。
当时的政府倡导国家以“仁政”为核心,察举制度作为执政者的选人选拔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政府的廉洁和高效。
察举制度对汉代社会的影响可以从多个方面来看。
首先,察举制度为人才的选拔提供了一个平台,使得优秀的人才得以被政府所重视并加以使用。
察举制概述
察举制概述察举制是汉代实行的一种自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
通过察举制的实施,汉王朝选拔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人才,不仅充实和加强了中央和地方的封建统治机构,而且对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也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弄清楚察举制度产生与演变的规律、特点、内容及其在推行中利弊得失,对于研究汉代的官吏选拔制度和政治管理制度有一定的学术理论意义。
一、察举制的产生与演变察举是指汉代公卿列侯奉诏甄拔人才,推荐给朝廷任用为官的政策。
其形成为一个制度,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大致分为三个时期:(一)察举制的初创期,即高祖至景帝时期汉初为了适应封建专制政体的需要,刘邦选拔或委任官吏的办法沿袭秦朝,重在‚军功‛,高后、惠文景时期增设任子‛、‚赀选‛等。
任子是沿袭周秦以来的世袭制,即任用一些王公、贵族及其子孙为官;赀选是指入选者要有一定的财产,即入选资格。
军功则是指入选者要有一定的战功。
随着封建经济的恢复发展以及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官吏多出自‚军功‛或采取‚任子‛、‚赀选‛的办法,已难于选拔真正的人才。
究其主要原因:一是任子讲究门第,赀选讲究财产,不仅排斥了被统治阶级入仕为官,也排斥了地主阶级中下层入仕为官,容易引起在野者阶层的强烈不满。
二是军功的建立需要战争这种特殊机遇,汉初西汉社会逐渐趋于安定,朝廷急需大批治国安邦的人才,若仍以军功爵位选官,不仅有弊端,而且不是长久之计。
在汉初选官制存在严重弊端、人才匮乏的情况下,刘邦于高祖十一年 (前 196年 )发布了一道要求各地举荐‚贤士大夫‛的诏书:‚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其有意称明德者,必身劝,为之驾。
遣诣相国府,署行、义、年。
有而弗言,觉,免。
年老癃病勿遣。
‛刘邦诏书的颁布,正式拉开了推行察举的序幕。
史载:‚高后元年二月,初臵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
‛‚孝悌‛、‚力田‛初定为察举科目。
文帝前元二年诏:‚及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
‛察举科目出现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
察举制
察举制西汉政府不仅注意信用学问高深的士人,还希望把于国有用的所有士人和其他有一技之长的人,都收罗拢来,用于充实和更新国家官吏队伍。
汉初几朝皇帝曾多次专门发布诏令,在全国广为招贤,推行大规模的选拔人才的察举制度.公元前196年,刘邦下诏说:上古时代称王称霸有所作为者如周文王、齐桓公等,都是依赖了贤能之士的帮助。
现在我们汉朝建立不久,需要大批人才帮忙治国安邦,而且到处都有贤能。
大家踊跃地站出来为我们出力吧,国家不会亏待大家的。
(见《史记·高祖本纪》)这个诏令说明刘邦颇有求贤若渴的心理,更说明汉初急需人才的情况。
封建专制君主下诏,就是封建国家法律性制度的颁布。
刘邦的求贤诏确定了汉初的基本用人政策。
汉代大规模的荐举人才选拔官吏的察举制度,就是汉初国策的产物。
一、什么是察举制“察举”也叫“荐举”,“察”就是自上而下考察、发现人才,“举”是自下而上推荐人才。
推荐也叫贡贤,被荐者叫“举士”。
所谓察举,就是由皇帝下诏公开征求人才,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主管官员将本人发现或民间公认的出众人才,向各级政府推荐,经过一定形式的考察后择优录用、授予官职的整个过程。
这种选拔国家官吏的方式,史称察举制度。
二、察举制的形成和发展求贤诏后,刘邦曾提出具体要求,凡御史大夫、诸侯王、各郡太守等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员,都必须向政府推荐人才。
不能发现人才、推荐人才者,要追究责任。
推举的基本对象,是有一定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
(同上)这是汉代察举制的先声,所以,察举制度最早产生于刘邦在位时。
汉文帝时,诏令“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见《汉书·文帝纪》)规定了察举的两个科目:“贤良方正”和“直言极谏”。
这是察举制度付诸实施的开始。
汉武帝时代,全面推行察举制度。
中央规定了察举的期限、人数、对象。
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贤者,岁贡各二人”;(见《汉书·董仲舒传》)并“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两汉察举制度的利弊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两汉察举制度的利弊察举之利两汉的举用人才制度,粲然大备。
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察举制度。
察举是汉代选用人才的特定名词,察举即考察举荐之意。
它是由丞相、列侯、二千石(包括中央九卿及地方郡国守相)等高级官员,或者由中央派遣的特使访察其下属的人才,向皇帝推荐举送的一种制度。
察举根据时间、方法、对象和范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诏举,另一类是岁举。
诏举系由皇帝下诏,根据国家所规定的对某些特殊人才的要求,具体指定一些官员进行举荐。
诏举的科目很多,主要有孝悌力田、茂才异等、贤良方正等。
举孝悌力田,开始于汉惠帝四年(前191年)。
所谓孝悌,系指孝顺父兄,力田,系指勤劳田亩。
它要求被举荐的人“有行义闻于乡里”,“淳厚能直言通政事”,“可亲民者”。
汉前期,举孝悌、力田较盛行。
东汉时,则逐渐演变为帮助政府劝导乡里,教育人民、助成风化的乡官之名,与原来的意义就不甚相同了。
举茂才异等,茂才,西汉时称秀才,后来因避东汉光武帝刘秀的名讳而改称。
举茂才开始于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
所举的范围比较广泛,凡超群逸伦、智略出众的优秀人才均在被举之列。
举贤良方正或称举贤良文学,简称举贤良。
贤良方正意指博闻强识、方正有道。
汉文帝二年(前178年)下诏执政,“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
这是汉代举贤良的开端。
汉武帝建元元年(前140年)“诏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则是明列了察举官员的品秩、职务。
举贤良到汉武帝时才加以考试,旨在甄别被举者才能的高下。
那时考试未用纸张,字就写在简策上,故称为“对策”。
先由皇帝出题,诏问有关国家的治乱安危以及当前应处理的各种政策及社会问题,并鼓励直言无讳。
如董仲舒举贤良文学,汉武帝问以“大道之要,至极之论”,董仲舒具策以对。
武帝读后很赞赏,又提出一些问题,接连问了两次,董仲舒一一具对。
这就是震烁千古的“天人三策”。
察举的另一类是岁举。
它是一年一度由地方长官向中央举荐人才的制度。
察举制考试资料
汉代察举的制度一.察举制的定义察举又叫做荐举,是三公九卿,地方郡国守相等高级官员根据考察,把所谓品德高尚,才干出众的平民或下级官吏推荐给朝廷,授予他们官职或提高其官位。
是汉代选拔官吏的一种主要方法。
「选」的对象为没有官职的读书人。
「拔」的对象是下级官吏。
按规定,他们都必须是品德高尚、学识才干出众的人。
察举制是汉代实行的一种自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
二.察举制的发展演变(一)察举制的初创期,即高祖至景帝时期随着封建经济的恢复发展以及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完善,汉初西汉社会逐渐趋于安定,朝廷急需大批治国安邦的人才而任子讲究门第、赀选讲究财产不能真正选拔出治国之才。
于是在汉初选官制存在严重弊端、人才匮乏的情况下,刘邦于高祖十一年( 前196年) 发布了一道要求各地举荐贤士大夫的诏书:“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其有意称明德者,必身劝,为之驾。
遣诣相国府,署行、义、年。
有而弗言,觉,免。
年老癃病勿遣。
”(《高帝纪》)刘邦诏书的颁布,正式拉开了推行察举的序幕。
惠帝、吕后(二人执政时间为公元前194-前180年)诏举「孝弟力田」,察举开始有了科目。
从文帝(公元前179-前157年在位)开始,他下诏要求「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并且定下了「对策」(考试)和等第。
不过,此时察举的内容尚缺乏稳定性,也没有制度化。
(二)察举制的确立时期,即汉武帝时期武帝时察举制达到完备,各种规定相继推出。
其后,各种科目不断充实,特别是有了统一的选才标准和考试办法。
但西汉晚期,察举的舞弊行为开始产生,特别是到成、哀之间,政治腐败,一些人或伪饰行节,欺世盗名;或行贿受贿,以权谋私纷纷进入官场。
察举随着西汉命运的衰落而走向堕落。
(三)察举制的完善时期,即东汉时期针对西汉末年出现的种种弊端,东汉前期几代统治者对察举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使其内容和形式趋于完善。
一,对孝廉察举的名额做了调整。
二,扩大察举对象的范围。
三,对孝廉进行文化水平和行政能力的综合考试。
察举制——精选推荐
察举制察举制确定察举标准和条件汉代察举科⽬很多,察举制实⾏之初,各科既⽆统⼀要求,也没有明确的察举标准,⽤⼈条件含糊笼统,⽽且时有变动。
这样,这个制度实⾏时很难操作,它既不利于下级官吏甄选,也不利于朝廷考核,到武帝时,为纠正这⼀弊端,⼤致确定了四项荐举标准,亦称“四科取⼠”。
这⾥所谓的“四科”,不是指四个察举名⽬,⽽是察举必需遵循的四项基本要求或标准。
它们分别是:⼀⽈德⾏⾼妙,志节清⽩;⼆⽈学通⾏修,经中博⼠;三⽈明达法令,⾜以决疑,能按章复问,⽂中御史;四⽈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以决,才任三辅令。
皆有孝弟廉公之⾏。
当然,在荐举过程中,这四项标准不可能要求每个科⽬都必须同时兼备,不同科⽬可以侧重某⼀项或某⼆项要求,但“孝弟廉公”这⼀标准则必须“皆有”。
以上标准的确定,⽐较慎密周详,然⽽在实际执⾏中却很难彻底地实现,不免流于形式,成为冠冕堂皇的官样⽂章。
察举制溯源⼀、上古社会民主选举制汉代察举制来源于原始社会末期⽒族部落⾸领的民主选举《礼记·礼运》记述原始社会民主选举的状况时说:“⼤道之⾏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
”也就是说“选贤与能”是原始社会的民主选举制度,这种制度就是酋长公选,史称“禅让”。
我国原始社会的基本社会组织形式是⽒族和部落的⾸领由民主选举产⽣。
在《尚书》和《史记》中也都有关于尧舜禹时期民主选举状况的记载。
⽐如说,尧的哥哥挚曾是部落联盟的⾸领,由于他为⼈“不善”⽽被罢免,由尧接替了挚的职位。
尧当政时,洪⽔泛滥成灾,尧向“四岳”(四个部落酋长)寻求治⽔⼈才,四岳⼀致推荐鲧,但尧对鲧的德才情况不了解,于是四岳建议“试可乃已”,即考察其德才,然后决定去留。
到了晚年,尧⼜向四岳询问谁可能继承⾃⼰的职位,四岳推荐舜继位,尧表⽰要对舜先⾏考验,说:“ 我其试哉。
”尧“乃以⼆⼥妻舜以观其内,使九男与处以观其外,……于是尧乃试舜五典百官,皆治”。
这表明原始社会部落联盟最⾼⾸领在遴选继承⼈时,必须征求各部落酋长,就是部落联盟议事会的意见,经过酋长公选,⽽不能独断专⾏。
察举制考研名解题
察举制
察举制是西汉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开始推行的一项官吏选拔制度。
主要是地方和中央根据个人的才能和品行对个人进行推举和征召。
察举制是在中国古代产生的第一个系统的选官制度,它对当时社会以及后来的选官制度,尤其是科举制,起了至关重要的影响。
夏、商、西周实行「世卿世禄制」。
到春秋战国时,统治阶层改革旧有制度,更为了富国强兵,破格任用一些地位低下而才干出众的人。
战国时期出现「军功爵制度」,又兴起「养士」之风,招揽有才干、善言辞的人才,不论出身,为国君、诸侯服务。
到秦代则以「辟田」和军功为选官依据。
但这些都不是完备的选官制度。
到了汉代,为了适应国家统治的需要,建立了一整套选拔官吏的制度,名为「察举制」。
察举是自下而上推选人才的制度,也叫「选举」。
汉高祖刘邦首下求贤诏,要求郡国推荐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开「察举制」先河。
惠帝、吕后(二人执政时间为公元前194年—前180年)诏举「孝弟力田」,察举开始有了科目。
汉代察举制度,严格地说是从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开始,他下诏要求「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并且定下了「对策」(考试)和等第。
武帝时「察举制」达到完备,各种规定相继推出。
其后,各种科目不断充实,特别是有了统一的选才标准和考试办法。
考试是汉代察举制度的重要环节。
被举者经考试后,由政府量才录用,这样既保证了选才
标准能贯彻实行,选出真正的人才,还能保证竞争的相对公平,令下层人士有进入国家管理层的可能。
随着考试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到隋唐以后更发展成「科举制度」,这一制度实行了1300年之久,成为中国重要的选官制度。
极简中国古代制度史——察举制与九品中正制比较
极简中国古代制度史——察举制与九品中正制比较概念略解察举制是根据皇帝诏令所规定的科目,由中央或地方的高级官员,通过考察向中央推荐士人或下级官吏的选官制度。
汉高祖开察举制度的先河,而察举作为选官的一项制度是从文帝开始的,汉武帝则进一步把察举发展为比较完备的选官制度。
它不同于先秦的世袭制和隋唐时的科举制,其主要特征是由地方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东汉后期选拔官吏中钻营请托、结党营私和弄虚作假之风盛行,察举制渐趋败坏。
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时期一种重要的选官制度,又名九品官人法。
其主要内容:在各州郡选择“贤有识见”的官员任“中正”,中正以家世、道德、才能为标准查访州郡人士,将他们分成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作为吏部授官的依据。
这一方法在曹魏时对人才的提升和使用有重要作用,但西晋之后官员都从世家大族中选定,造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局面。
到了隋朝,随着门阀制度的衰落和科举制实行,此制终被废除。
两制比较中国古代封建官制的演变1、中央官制秦设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统称三公。
分掌行政、军事、监察和秘书工作。
下设九卿,分掌政务。
汉袭秦制,无多大变动。
隋唐为三省六部制,三省为中书(决策)、门下(审议)、尚书(执行),长官都是宰相,六部指吏户礼兵刑工,分掌各项政务。
此后历代基本沿袭这种制度。
宋代中书省职权扩大,又设参知政事、枢密院及三司,分散宰相职权。
门下、尚书省遂废。
元代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和宣政院,分掌行政、军事、监察及宗教事务和西藏地区。
明代内阁为最高政务机构,最高长官首辅即宰相。
清代有军机处,掌握政府大权。
2、地方官制秦汉主要行政区是郡。
郡的长官,秦称郡守,汉称太守。
隋唐主要行政区是州,官称刺史,唐代还在一些军事重镇设节度使。
宋代全国分路、州、县,路中设司,分管各级事务。
州官称知州,县官称知县。
元代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叫行中书省,明代改称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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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举制度名词解释
察举制度,又称举荐为官,起源于汉朝,这种以举荐人才为主要方式的选拔官员的办法最早出现在战国,而到汉朝时候,这种方法成为了西汉选拔官员的主要途径。
察举制度是西汉时期选拔官吏的制度,有两个步骤:一、中央向地方派遣使者或刺史,负责举荐人才;二、地方向中央推举德才兼备的人担任官职。
魏晋以后,由地方长官向上级举荐人才蔚然成风,著名的曹操就是在汉献帝那里听到许攸和田丰两个人有“异智”后,亲自带领自己手下的几百名部下南下去投奔他们的。
东汉末年时期,当时政府设置的学校对教育普通民众有很大的作用,公元172年的时候,张奂为河间相,“每举孝廉,常多所称,为天下所信重”,可见这一制度的实行效果之好。
西汉初年汉高祖刘邦废除了秦代沿袭下来的分封制,代以郡县制,在全国建立起中央集权的统治,这也意味着从此以后中国再没有分封诸侯王,同时也否定了古老的嫡长子继承制。
同时对于国家重要的官职,都不允许世袭,但允许由皇帝推荐任命,这就叫做“举贤才”。
如此一来,封建统治阶级内部出现了皇帝和大臣们互相推荐人才,大臣们的升迁是依靠自己的能力,有利于强化了中央集权。
虽说当时的察举制是以举荐为官,但是并非只有察举制才可以做官。
皇帝们为了更好的管理地方事务,需要当地百姓推荐合适的人才,因此推行了举孝廉的制度。
举孝廉的制度,是中国历史上比较开明的选官制度,同时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官员直接选拔制度,把选官的权利交给了老
百姓,这样可以避免当官的腐败。
公元前205年,汉高祖刘邦平定了天下,建立汉朝。
为了巩固统治,开始选择合适的人才进入官场。
公元前200年,刘邦派大将军韩信为太尉,让萧何做丞相。
由于太尉韩信曾经是个刑徒,没什么文化,所以就征召一些有才学的人做官,以便充实朝廷官员队伍。
刘邦认为在此之前,周朝有姜太公辅佐周文王,汉朝有张良协助汉高祖刘邦平定天下,都是因为用了人才的原因。
于是他也采取了这种方式,让人们推荐品行良好的人做官,这一制度被称为“举孝廉”。
由于这一制度的创新性,它的存在对于当时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可以吸引有才能的人加入官场,维护统治阶级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