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之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
第四章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政治教研组安文杰一、孟德斯鸠简介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
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
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
除此包括《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
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1689年1月18日,在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拉布雷特庄园诞生孟德斯鸠自幼受过良好教育。
19岁时获法学学士学位,出任律师。
1714年开始担任波尔多法院顾问1716年,继承了波尔多法院院长(他的祖父、伯父一直占有这个职务)职务,并获男爵封号。
孟德斯鸠博学多才,对法学、史学、哲学和自然科学都有很深的造诣,曾经撰写过许多有关论文。
1721年孟德斯鸠化名“波尔·马多”发表了名著《波斯人信札》。
这部书通过两个波斯人漫游法国的故事,揭露和抨击了封建社会的罪恶,用讽刺的笔调,勾画出法国上流社会中形形色色人物的嘴脸,如荒淫无耻的教士、夸夸其谈的沙龙绅士、傲慢无知的名门权贵、在政治舞台上穿针引线的荡妇等。
书中还表达了对路易十四的憎恨,说法国比东方更专制。
这部书受到了普遍欢迎。
1726年,他出卖了世袭的波尔多法院院长职务,迁居巴黎,专心于写作和研究。
漫游了欧洲许多国家,特别是在英国呆了两年多,考察了英国的政治制度,认真学习了早期启蒙思想家的著作,还当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
1731年回到法国后,潜心著述。
1734年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利用古罗马的历史资料来阐明自己的政治主张。
1748年,他最重要的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论法的精神》发表。
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
这部书受到极大的欢迎,两年中就印行了22版。
孟德斯鸠反对神学,提倡科学,但又不是一个无神论者和唯物主义者,他是一名自然神论者。
浅析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
浅析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作者:肖毅来源:《资治文摘》2016年第05期【摘要】美国的三权分立并非按照权力的性质或权力作用的领域来进行划分,并非指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性质的权力之间实行分割,也并非指总统、国会、联邦法院三个权力主体对国家权力进行分割。
在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下,联邦政府各部门的权力大小并非自始至终都维持不变,而是随时间发展不断调整和变动。
【关键词】思想起源;理论超越;实践意义一、“三权分立”的由来及演变“三权分立”作为一种理论,其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
柏拉图在其著作《法律篇》中提出了混合政体理论,认为国家实际上是由各种不同的利益群体所组成的,因此势必会由于利益差别而导致对立,为了防止某一利益群体的势力过于膨胀,从而给其他群体造成威胁和侵犯,必须对这种对立的倾向加以制约,使之形成一种均衡。
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的这一思想,并在对一百五十多个城邦的政治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之后得出了一切政体都必须具备的三种要素: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并认为这三种机能应该分别由三个相应的政府机构来实现。
后来波利比阿在对古罗马政体的考察过程中又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思想,他在《罗马史》中提出了国家的三种权力机关必须在分权基础之上相互牵制以保持政体平衡的主张。
这为后来“三权分立”的形成提供了思想渊源。
近代以来,西方国家纷纷以各种各样的形式演绎着“三权分立”原则的丰富内涵,例如美国的总统制、英国的内阁制、法国的半总统制等。
孟德斯鸠将“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称为行政权,将“有关民政法律事项的行政权力”称为司法权。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这就要求在构建各项政治制度时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来保卫政治自由的合法性和整个政治体制的稳定性,因此,不仅必须把政府权力进行合理的划分,而且还必须使相互分立的三种权力彼此之间相互约束、相互制衡,从而实现政治民主和自由。
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
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发展及其启示摘要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1787年联邦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美国政治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三权分立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三权分工、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里,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建国家,以防止权力滥用而形成专制。
这一思想在美国制宪者的努力下,成为1787年联邦宪法的内容之一。
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对稳定美国政局,调节国家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在很多国家的政治制度中都能找到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影子。
为了更深入地了解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本文对其在美国的确立、发展历程等进行了梳理,通过这些内容,希望对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有一个全面、客观的评价,进而对完善我国的政治制度有所启发。
关键词:美国、三权分立制度、起源、确立、发展、意义、启示一、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起源三权分立的思想最早应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他认为国家的职能分为议事、行政和审判三个方面,这就是他的“政体三要素”论,为分权理论奠定了思想基础。
古希腊的波里比阿在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国家的这三种权力在分工的基础上又互相牵制,以维护政体的平衡,权力制衡的思想开始出现。
17世纪,英国人洛克则创立了资产阶级分权思想的先河,他认为政治权力应分为立法、执行和外交三个方面。
对美国三权分立体制的产生有直接深远影响的应是孟德斯鸠。
他在《论法的精神》中详细系统地阐释了三权分立思想,这个思想取得了反对封建专制政权的胜利。
孟德斯鸠认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①他把国家权力三分化:立法权是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这项权力应体现公意,应由全体人民来行使;行政权是用以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应当由国王行使;司法权是惩罚犯罪、解决私人争诉的权力,由法院行使。
同时他进一步指出了分权的必要性:“当立法权力、行政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力不同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分立,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反思与现实启示
分权制衡在当前中国法治中的重 要性和必要性
在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分权制衡原则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中国政治 体制与西方国家存在差异,但在构建现代法治体系的过程中,分权制衡的理念 是不可或缺的。
首先,分权制衡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通过将国家权力分散到不同的机 构,并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可以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 由。
结论
综上所述,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之间存在着密切的。通 过历史反思和现实启示,我们可以看到三权分立学说为现代民主政治提供了重 要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在未来的政治体制改革中,我们应继续借鉴三权分 立学说的精髓,结合本国实际情况,不断探索适合国情的政治体制发展道路。
参考内容
在当今社会,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已成为民主政治的两大基石。其中,孟德斯 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本次演示将从分权制衡 与现代法治的角度,对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进行历史反思及现实启示。
3、分权制衡原则对于构建现代 国家政治体制的启示
在构建现代国家政治体制的过程中,分权制衡原则为我们提供了以下启示:
首先,应充分认识到权力制衡的重要性,将权力分散到不同的部门和机构中, 以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其次,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明确政府权力边界,规范 政府行为,确保政府权力合法行使。最后,要加强公民参与和社会监督,提高 政治透明度,使政府权力真正服务于公民利益。
历史反思
1、三权分立学说的发展历程和 历史意义
三权分立学说源于古希腊和罗马的政治理论,强调行政、立法和司法三种权力 的分立与制衡。然而,这一学说的真正奠基者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他在 《论法的精神》中详细阐述了三权分立学说,指出只有通过权力分立,才能实 现权力的相互制约与平衡。
三权分立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是首先以思想斗
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杰出
思想家之一;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
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 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 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赋予不同的机关。他认为,只有各种权 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的主要内容
(1)关于政体分类的学说
《论法的精神》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他对良好的政体
极力褒扬,对专制政体和教会则作无情的抨击。孟德斯鸠又提出各种政 体的原则或动力,他的论说中有许多精辟的论断,同时他对专制政体和 封建性罪恶进行猛烈的攻击,这对埋葬当时的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都 是极有价值的。
一、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背景
(1)社会现实方面的时代背景
1、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
转向没落
2、长期的战争、饥馑、疫情加上政府的苛捐杂税 3、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
(2)思想方面的时代背景
1、某些先驱哲学思想的存在
2、同时代的进步思想家的活动
3、作为人类近代史的开端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的传
(2)三权分立的内容
1、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
2、三权不仅要分立,还要相互制衡
3、司法权的例外
4、突出了法治原则
(3)三权分立学说的影响 1、是自由民主观的完备理论形态 2、使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约成为相互的,最终成为一种完
孟德斯鸠名言名句
孟德斯鸠名言名句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法国启蒙运动时期的重要思想家和政治哲学家,被誉为法国政治学之父,他的作品对于现代政治学和法律学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以下是一些孟德斯鸠的名言和名句,用以展示他深刻的思想和观点。
1. "政权是一块布,政府是裁缝。
" 这句话强调了政权与政府的关系,政权是基础,政府是执行者,两者必须相辅相成。
2. "三权分立是政府最好的组织方式。
" 孟德斯鸠主张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权力独立而互相制衡,这是保障政府合法性、避免滥权的重要机制。
3. "法律应该是人类的语言,而不是专制者的武器。
" 孟德斯鸠强调法律应该是一种公正和公正与否,并且应该以保障社会公正和公平为目标。
4. "政府应该根据不同国家的风俗和局势,采取适合的政治体制。
" 孟德斯鸠认为适用于一国的政治体制不一定适用于另一国,政府应该根据各国的特点来选择政治体制,从而实现最好的治理。
5. "君主制的最大优点在于权力集中,而共和制的最大优点在于权力分散。
" 孟德斯鸠对于不同政治体制的评价,他认为君主制有利于快速决策和执行,但容易滥权;共和制则更有利于权力制约和民主。
6. "政治独立是一个人最宝贵的自由。
" 孟德斯鸠认为政治独立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个体应该有权利独立思考、表达和选择政治观点。
7. "好的政治是建立在统一的道德价值基础上的。
" 孟德斯鸠认为政治体制不能脱离道德,它们应该建立在尊重人权、公正和公平的基础之上。
8.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 孟德斯鸠非常清楚权力的腐败倾向,他认为权力越大,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应该限制权力,并保障对权力的制约。
9. "人民的安全和幸福是政府存在的唯一目的。
" 孟德斯鸠认为政府的存在和权力应该为人民谋求安全和幸福,这是政府的唯一合法依据。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夏卫挺071350728孟德斯鸠(1689――1755年),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创立者,也是近代法理学和社会学的奠基人。
其政治观点倾向于大资产阶级和自由派贵族。
他于1748年发表了积20年心血酝酿而成的巨著《论法的精神》,他在书中猛烈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系统地提供了政治和法律的制度建设的原则,其中分权学说尤为独创,奠定了孟德斯鸠在近代西方学术界的重要地位,对后世影响深远。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来源每一思想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思想文化背景。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作为分权理论中重要的一页,是在这些西方行政学说思想的基础上进行理论研究以及结合当时政治实践的成果。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理论来源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洛洛克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他认为立法权是最高权力,由国会行使。
行政权和外交权可以结合在一起由君主行使。
洛克极力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和制约,这是防止国家腐败、保障合理健康的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手段。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实践来源英国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君主立宪制度,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实践来源。
17世纪末18世纪初的法兰西,正是君主专制发展到顶峰快到转向没落的时代,而当时英国已建立了君主立宪制,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已赢得了相当的国家权力,社会经济、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都得到了迅速发展。
孟德斯鸠他不仅仔细研究了洛克的国家权力理论,而且实地考察了英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划分与制约。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内容(一)三权的划分孟德斯鸠认为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立法权是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他有时又表述为两种基本权利:创制权和反对权。
行政权是“作出讲和或宣战的决定,派遣或接纳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
司法权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诉讼的权力。
三权之中最重要的是立法权。
(二)三种权力由不同的机构行使孟德斯鸠主张三种权力应有不同的人和机构来行使。
浅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浅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摘要: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是首先以思想斗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
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杰出思想家之一;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赋予不同的机关。
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三权分立;权力制衡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首先以思想斗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
这时期的进步思想是推动其后的政治革命的重要动力。
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杰出思想家之一,他的着作是人类进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孟德斯鸠及其《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背景社会现实方面的时代背景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前半期,是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
这时法国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很极端的,农民的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已非常尖锐。
到了十八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和专制主义愈加势不两立,革命时机才进一步成熟。
这个历史形势给孟德斯鸠提出了反封建反暴政反教会的时代任务和思想主题,同时也规定了他的思想的“妥协的”、“温和的”、“谨慎的”性格。
思想方面的时代背景第一是某些先驱哲学思想的存在,尤其是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和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
第二是同时代的进步思想家的活动。
这时期站在新兴资产阶级的立场的进步历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进步人士等,都先后出来抨击封建主义的腐败社会秩序,或提出新的初期资产阶级的社会理想。
这些活动都是在专制主义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
第三是作为人类近代史的开端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的传播。
这个革命产生了新的社会形态,在那里取得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思想便自然地传播到毗邻的法国。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学号:姓名:提起孟德斯鸠, 大概都会想起他的“三权分立”学说。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赋予不同的机关。
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但同时许多人也曾对三权分立的思想做出过批判,那么三权分立的内容与实质是什么?应当怎样客观、全面地评价这一学说的性质与历史地位?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统治阶级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压迫广大人民,宫廷和贵族极尽奢侈,民众却在饥寒中挣扎,长期的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
到了十八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和专制主义愈加势不两立,革命时机才进一步成熟。
这个历史形势给孟德斯鸠提出了反封建反暴政反教会的时代任务和思想主题,同时也规定了他的思想的“妥协的”、“温和的”、“谨慎的”性格。
思想领域的革命也为孟德斯鸠理论的形成作好了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
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影响。
一大批进步的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和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奔走呼号,他们激烈的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或提出新的初期资产阶级的社会理想。
这些活动都是在专制主义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
同时,作为人类近代史的开端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也被广泛的接受。
这个革命产生了新的社会形态,在那里取得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思想便自然地传播到毗邻的法国。
这都为《论法的精神》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三种。
“(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他写道:“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孟德斯鸠是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他的三权分立思想对西方政治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研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有助于深入了解西方现代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国际政治格局的变化,对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研究变得更加迫切。
不同国家在实践中对三权分立制度的运用方式也有所差异,因此有必要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进行深入研究,以便更好地应对当今世界政治的挑战。
当前,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在学术界和政治领域仍然备受关注,对其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和现实意义。
的明确界定和分析将有助于深入探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并揭示其在现代世界的重要性和应用价值。
1.2 研究意义研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具有重要的意义。
孟德斯鸠作为启蒙运动的重要代表,其对政治体制的探讨和思考对后世影响深远,他的三权分立思想为现代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启示。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不仅在理论上具有重要价值,更在实践中有着重要意义,为维护政治权力的分立和平衡提供了有效的制度设计。
通过深入研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当今世界各国政治体制的发展和演变,为建设更加民主、法治的社会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研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不仅可以丰富我们对政治运作规律的认识,更可以为当今社会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发展提供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1.3 研究目的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孟德斯鸠对政治体制的重要理论贡献,通过分析其思想内涵和实践意义,揭示其对现代政治制度发展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具体目的包括:探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来源和演变过程,解析其在当时背景下的时代意义和影响力;对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理论进行深入剖析,探讨其理论内涵和实践应用,评价其对政治治理的贡献和局限性;分析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在现代政治制度中的现实意义和启示,探讨其对当今世界政治发展的借鉴和引领作用;总结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的重要性和价值,展望今后研究方向,为深入研究和推进三权分立理念的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和政策建议。
什么叫三权分立
什么叫三权分立1. 引言三权分立是一种政治体制的概念,最早由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后被应用于美国宪法,成为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石。
三权分立,即将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不同的机构,以实现一种互相制约和平衡的政治体制。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理论原则、实践经验三个方面介绍什么是三权分立。
2. 历史背景三权分立的概念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英国。
当时,英国君主专权的统治导致了权力的滥用和人民的不满。
为了限制君主的权力,英国议会不断与君主争夺权力,最终通过了英国权利法案,确立了英国的三权分立体制。
这个事件为后来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对于后来的革命运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 理论原则3.1 立法权(Legislative Power)立法权是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
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立法权应当由一个代表人民利益的机构行使,例如议会。
立法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公平合理的法律,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立法权的行使应当受到民主原则的制约,避免权力的滥用。
3.2 行政权(Executive Power)行政权是执行法律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行政权通常由政府行使,政府机构负责实际管理和运作国家的各项事务。
行政权的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和规章,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并对其行为负责。
行政权的行使也应当受到法律和其他机构的监督和制约。
3.3 司法权(Judicial Power)司法权是解释法律和裁决争议的权力。
司法权通常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行使,例如法院系统。
司法权的主要职责是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法律的正义。
司法机构应当独立于其他两个权力机构,确保公正和中立的司法审判。
4. 实践经验4.1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美国是最早采用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之一。
根据美国宪法,国会行使立法权、总统行使行政权、最高法院行使司法权。
这种三权分立的体制保障了各个机构之间的互相制约和平衡,确保了国家政权的稳定和公正。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一、什么是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在其著作《法政论》中提出的政治学理论,指的是国家政权应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权力机构,并各自拥有一定程度的相互制衡,以保证国家政权的稳定和权力不被滥用。
三权分立的核心思想是防止政府的专制和暴政,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不再由同一机构或个人掌握,而是通过将权力分散给不同机构来实现。
这样一来,各个权力机构互相制约,相互监督,形成了一个相对平衡的政治体系。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深刻影响了后来的宪政制度,成为了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之一。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来讨论三权分立理论的重要性和优势。
二、立法权的独立性立法权是国家最重要的权力之一,是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
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中,立法权由选举产生的议会或国民大会行使,确保了广大民众的代表能够参与到法律的制定中来,保障了法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立法权的独立性使得国家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和稳定。
立法机构可以制定法律,为社会创造一个公平、正义、透明的法律环境。
而且,立法权的独立也能避免政府滥用权力,制约政府的行为。
三、行政权的独立性行政权是国家管理国家日常事务的权力,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中,行政权应由独立机构行使,例如政府或行政机构。
行政权的独立性可以确保政府的职责得到有效执行,同时也可以限制政府的权力过度扩张,实现政府的权力合法和规范运行。
行政权的独立还可以有效监督和管理政府的行为,保护公民权益。
行政机构独立于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使其能够独立行使职权,避免了政府滥用职权,并能够及时负责地回应公民的需求和诉求。
四、司法权的独立性司法权是国家解决争议和维护正义的权力。
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中,司法权应当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行使。
司法权的独立性可以保证司法机构真正成为一个中立和公正的裁决者,以平等和公正的原则来处理案件。
司法权的独立性可以避免政府或行政部门对司法决策进行干预,确保司法机构能够独立地运行和裁决案件。
高中历史法国《人权宣言》历史资料与解析 2
法国《人权宣言》5.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
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
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事。
我们将称后者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
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
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全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法国〕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解读】孟德斯鸠(1689—1755)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主要代表之一。
他生活在法国封建专制主义由盛转衰的年代,当时法国绝对专制主义的统治使得法国的阶级矛盾异常激烈,形成了僧侣、贵族和第三等级的尖锐对立。
本国资产阶级的日益壮大以及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传播,都对孟德斯鸠产生了重要影响。
孟德斯鸠作为封建统治阶级的反叛者,从资产阶级利益出发,用他的热情、智慧、渊博的知识和犀利的文笔,坚决而勇敢地抨击封建主义,为新兴的资产阶级提出许多理论构想,对后来的法国大革命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本段材料选自孟德斯鸠的代表作《论法的精神》,该著作出版于1748年,是孟德斯鸠一生辛勤研究的最后成果和理论的总结。
孟德斯鸠的权利分立与制衡思想对我们的启示
孟德斯鸠的权利分立与制衡思想对我们的启示孟德斯鸠面对当时的社会现实,认为当时所存在的腐烂不堪的封建主义和猛于虎的暴政必须消灭![2]17,这是他的理论所追求的现实目标。
孟德斯鸠决心设计出一套理想的、完善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来保障人们的自然权利,实现政治自由和社会进步到了近代,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洛克在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权分立!和制衡的主张,其成为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的直接理论来源(二)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所取得的成就。
列宁曾指出: 判断历史的功绩,不是根据历史活动家没有提供现代所要求的东西,而是根据他们比他们的前辈提供了新的东西。
![8]220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丰富和发展了历史上关于分权的思想和理论,其优越之处笔者在此仅介绍如下三个方面:1.孟德斯鸠在理论上首次明确了司法独立!原则,从而把洛克的两权分立论!发展为三权分立论!。
在洛克的思想中, 司法独立!的概念模糊且不彻底,认为司法权是执行权的一部分。
这实质上是权力的混合!,并没有分立,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则明确、彻底的多。
孟德斯鸠强调: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
![2]156可以看出,其认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司法权(指审判权),应该是完全独立的,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涉。
司法独立是三权分立!和以权制权!的重要支柱,它对资产阶级各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后来它差不多载入了所有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为世界各国所采用[9]60。
2.孟德斯鸠首先明确地阐述了权力制衡!的原理。
所谓权力制衡!,就是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互相分立,互相制约,保持平衡。
他认为只有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才可以避免和防止政府的祸害作用,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的基本内容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的基本内容孟德斯鸠认为,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着三种权力:有关制定法律的权力,即立法权;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即行政权;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即司法权。
为了防止国家权力因过分集中而产生专制和独裁。
首先必须将国家的三种权力分别置于不同的机构之中,由不同的人分别行使。
如果把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构之手,自由就不复存在了。
因为立法者就是执行者,如果制定的法律是暴虐的,那么,这种法律会被立刻执行。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与行政权分立,自由也会不存在。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产生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三种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机构手中,则一切都完了。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同一个机关既是法律执行者,又享有立法者的全部权力,它可以用它的“一般意志”去蹂躏全国;因为它还有司法权,它又可以用它的“个别意志”去毁灭每一个公民。
孟德斯鸠极力反对一国之中必须有一个人或一个机构掌握某种至高无上的权力。
相反,他认为只有把政府全力分散到不同的机构和阶层的手中,并通过彼此的渗透和相互制约,才会产生宪政与自由。
立法权表现的是国家的共同意志,应当归属全体人民,由人民全体掌握。
但他又认为人民在统治过程中缺乏议政能力,只具有充分能力来选择具有这样才能的人。
也就是说,人民可以通过选举,选举出代议机构行使立法权。
因此,选举权应赋予一切公民。
为了防止平民阶层通过选举控制议会,通过立法对贵族和特权阶层实施“报复”,立法部分应由代表人民的下院和由贵族组成的上院构成,同时享有立法权,并借相互否决的特权来制约对方。
但上院的立法权是受到限制的,特别是在关于征收银钱之类的法案上。
由世袭权力组成的上院,只有反对权,而不应有创制法律的权力。
这一主张充分反映了他资产阶级立场与贵族倾向的妥协。
行政权应该掌握在国王手中。
因为这一部分的政府权力几乎时时需要急速的行动,所以由一个人管理比几个人管理好些。
浅谈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浅谈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与局限性【摘要】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其实质是通过划分权力从而实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使权力有效制衡成为可能,为资产阶级的分权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同时,由于时代的制约,三权分立学说也具有局限性。
【关键词】三权分立进步性局限性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三种。
他认为,“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诉争。
”这三种权力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其实质是通过划分权力实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孟德斯鸠根据现实政治的需要,将政治自由作为分权的目的,重新铸造并系统论述了三权分立学说。
重新阐述后的三权分立学说,为权力的有效制衡创造了条件,为资产阶级的分权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一)孟德斯鸠明确并强调了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权是执行权之一,这是英国人洛克的主张。
根据他的主张和英国的实践,虽然司法机关的行政权是独立的,法院不受国王控制,但高等法院必须执行议会的决议,其行为受议会的监督;另外,贵族院本身同时又是最高裁判机关,这实际上并不是权力的分立;而是“权力的混合”。
较洛克的主张,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取得了重要的进步。
他认为,立法、行政、司法是三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权力,其中,司法权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诉争的权力(这里仅指审判权),应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专门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必须保证其完全的独立性。
司法独立原则强烈要求结束封建的司法专制局面,这就意味着资产阶级要掌握更多的话语权,意味着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得到国家更多的保护,意味着封建统治阶级要将更多的既得权力和利益让位给资产阶级。
孟德斯鸠政治自由与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政治自由与三权分立摘要: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他的名著《论法的精神》中提出政治自由的思想,并指出三权分立是实现公民政治自由的保障。
他认为政治自由只存在于宽和的政治环境之中,而且是只在那样的国家的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来制约权力。
从而揭示出分权制衡与政治自由的密切联系。
关键词:孟德斯鸠;政治自由;分权与制衡正文:孟德斯鸠是法国著名的自然法学派思想家,他所著的《论法的精神》一书,奠定了他在近代西方学术界的重要地位。
孟德斯鸠生活在17世纪末到18世纪前半期的法国,政治封建专制腐朽没落。
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即将到来之时,对于18世纪的资产阶级反动派来说,他无疑是一位最有权威的政治思想家。
在这部法学名著中,孟德斯鸠所致力追求的最高目标就是“政治自由”。
而在他的心中,这种理想的政治目标在现实中的具体体现就是1688年英国的“光荣革命”后建立起来的君主立宪制政体。
一、《论法的精神》研究的主要问题《论法的精神》中首先讨论了什么是法的问题。
孟德斯鸠把法分成两类:自然法和人文法。
自然法,是在所有的这些规律(指“我们的世界是由物质的运动形成的,但没有智能的东西,但是它却永恒的生存者。
所以它的运动必须有不变的规律。
”[1])之先存在着的,之所以称其为自然法,是因为它们源于我们的生命本质。
人为法又包括国际法、政治法与民法。
在不同人民之间的关系上建立起来的法律,称国际法。
在社会中,治者与被治者的关系上建立的法律,是政治法。
人类在一切公民间的关系上建立的法律,就是民法。
孟德斯鸠在第一章的结尾处指出,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应该和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
所以,“我们将研讨所有的这些关系。
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1]二、政体与政治自由(一)政体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有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立的法律;专制政体是由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
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反思与现实启示
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反思与现实启示1. 本文概述本文旨在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进行历史反思,并探讨其在现代法治中的现实启示。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对世界各国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首先回顾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背景和主要内容,分析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影响和演变。
随后,本文将深入探讨三权分立理论在现代法治中的具体应用,以及其在实践中面临的挑战和困境。
本文将提出对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现代反思,旨在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2.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背景与理论基础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诞生于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的高潮时期,这一时期的社会背景是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深刻质疑以及新兴资产阶级对理性、自由和平等理念的热烈追求。
孟德斯鸠深受当时社会变革及前人思想的影响,尤其是约翰洛克的分权理论。
洛克在其著作中首先提出了政府权力应当被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为限制绝对权力、保障个人权利提供了初步的理论框架。
孟德斯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了分权理论,他认为,为了避免国家权力集中于一人或一部分人手中所可能带来的暴政与滥用权力,有必要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大基本功能。
在孟德斯鸠看来,立法权负责制定法律,体现普遍意志行政权执行法律,处理日常国家事务而司法权则通过独立审判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这三种权力应当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分别行使,并且彼此之间形成有效的制衡关系。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不仅吸收了早期启蒙思想家关于权力分立的理念,更是在考察各国政治实践的基础上提炼出来的理论精华。
它不仅是对封建集权统治的一种有力批判,也是对未来国家构建蓝图的积极探索,对后世特别是美国宪法及其联邦体制的形成产生了直接而显著的影响,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构建分权制衡机制的重要理论基石。
3.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核心内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作为现代法治和政治学的基石,其核心内容在于对国家权力的合理分配和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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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鳩之三權分立
116 張育軒
一、生平
一六八九年一月十八日,孟德斯鳩出生於法國波爾多附近的拉伯列莊園,那時他的名字是”查理.路易.德.色貢達”色貢達為家族名.族是一個貴族世家,歷代服務於那瓦爾朝廷(建國於九世紀,十七世紀成為法國的一部分)孟德私家他的祖父購買了{孟德斯鳩領地}後來法王亨利四世(為那爾多的亨利三世)為酬謝其服務朝廷的功勞,將此升格為伯爵轄地。
孟德斯鳩的祖父是波爾多的議長,這是一個可以買賣的職位,後來由他的伯父繼承.一七一三年,孟德斯鳩的父親去世:一七一六年他繼承的伯父,成為波爾多的議長,並依遺屬繼承伯父”孟德斯鳩男爵”的稱號,自此,他的名字改為”查理.路易.德.色貢達.拉伯列和孟德斯鳩男爵”。
孟德斯鳩和一位信奉喀爾文教派的女子結婚,她帶來十萬鎊的嫁妝.後來他因為不喜歡議長的職務,加上一時需要錢,便把此職務以八十萬鎊的價格賣出去了,這筆錢再當時算是一比相當大的數目,也使她往後的生活過的非常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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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鳩年輕時專攻法律,也當過律師,並有政治經驗.外家非常好學,研究多種學問,以及擁有充裕的經濟能力和時間,使他能夠周遊列國.在看到法國政府的腐敗之後,花了將近二十年時間著成<法意>一書.另外有許多的著作,但以法意影響最為深遠:其中此次報告便是以其中的三權分立為主軸。
二、三權分立論
在論述三權分立之前,孟德斯鳩首先探討了<自由>一詞,在探討許多想法之後,孟德斯鳩站在法律的觀點下了一個結論:自由是做法所律不禁止的一切事情的權利。
孟德斯鳩把古今中外所有政體分為五大類,並把國家的權利區分為三種:
1 立法權力
2 有關國際法事項得執行權力-行政權力
3 有關民事法律的執行權-司法權力
一個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種心境的平安狀態,這種平安狀態產生,必須有一個政府,而在這個政府統治下,公民不會懼怕另一個公民,也不會懼怕政府,是謂政治自由。
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人或同一組織手上時,自由便不復存在,因人民會懼怕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並執行來在殘害他們。
而要是司法和立法不分開的話,自由也不存在;要是三種權力集中在一起的話,那一切都完了。
如果三種權力分開來,但各權力所掌握者卻為同一階層的人,雖然外表示共合國,但內部卻和專制沒兩樣。
因此三種權力必須權分立,互相制衡,方能避免走向專制,使人民有政治自由。
孟德斯鳩在<法意>中對於三種權力的機關以及所組成的份子做了詳盡的分析,並提出互相制衡的方法;以下是三種的粗淺的分析:
司法權:這是一個必須完全獨立超然的權力,相較於其他兩權力,它不能交給一
個固定的關來行使,且組成者更不能同一階級;在每年一定時間內,按照法律來行使。
在控告的場合中,罪犯可以依據法律選擇法官;雖然法院不固定,但判定應該要固定,以免法官依個人意志來裁判。
立法權:孟德斯鳩在研究一切人類社會時,首先研究了人,發現人需要自由,並且每個人都有各自的自由意志;而在民主國家中.事務需要共同討論,達成共識,並實行之,是太多意見使得討論毫無效率。
因此孟德斯鳩說人民是不適於討論事情的。
為了能兼具民意與效率,因此產生了議會,而為了使議會中的議員能確實代表民意,必須定期改選,並且定期集會,不能太過頻繁,也不能太過少次。
立法權的主要任務,便是制定法律和監督政府;在組成議員中,必定有貧富的差別(貴族與貧民),因此有這各自的利益和考量,所制定的法律,可能對其中一個階級產生威脅,議會便不能正常運作。
因此,孟德斯鳩主張貴族和貧民有各自的議會,互相制衡,避免專制。
當然,議會的權力必須有法律來規範,且集會時間應由行政機關來制定,以免立法機關過分擴充自己的權力。
行政權:再經過一會漫長的討論後,並交與行政機關來執行;在此,孟德斯鳩強調此權力的行使,是需要及速行動的,需要高效率的;因此,行政權盡量集中在少數人手中,甚至是一個人。
而行政者應該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這是為了防止立法機關趨於專制,立法機關不得審訊行政者本身,或者是他的行為;一但行政者被控告,自由就完了,但是,立法機關所通過的行政法規教與行政者去實行,行政者應當提出實行的報告。
在稅收方面,立法機關不能一次作永久性的決定,而應逐年議定,否則行政權將不再依賴立法權,立法權便有可能失去自由。
在軍隊方面,這是絕不能聽令立法機關的,在軍人眼中,議員是一群懦夫,況且,軍隊講求效率.忠誠,因此需聽命於行政機關。
三、英國政制
當孟德斯鳩看見英國的政治制度時,便構思出三權分立的架構,而不是根據孟德斯鳩理論來創造這制度的。
雖然英國憲法並非成文憲法,且散亂無一規律性,且議會與行製部門也不能相制衡。
但因人民具有高度民主素養,英國仍為現今高度自由民主的國家。
在此簡單介紹英制。
在一連串法案簽署之後,英王雖仍然世襲,但已不握有國家實權,其皇室經費也有一定限制,可說是為英國精神領袖。
當議會定出法律後,須交由英王同意行使之,但習慣上應王不會否定。
而任命內閣之權立,實際上由總理大臣代職。
最後可授於法官的獨立地位。
在司法方面,分為刑事法院(可上訴至巡迴法院)和民事法院兩種,當此二種法院判決人民不服時,可上訴至上訴法院。
而最終審判則由上議院執行,其議長即為大法官。
在者立法部門,也就是大家所慣稱的巴力門。
分為上議院和下議院,上議院由貴族所組成,而下議院由中產階級所組成。
雖然上議院目前已成為只是牽制下議院的機關。
但仍享有原始權利及絕對掌握國家的預算權。
大部分的議案反權力已交由下議院來行使;此為孟德斯鳩大加讚賞的地方。
當下議員提出彈劾案時,須交由上議員表決。
而有關金錢方面的法案也須交由上議員表決,假設通過,即由英王簽署實行,假設否決,下議院可選擇重新更正或者直接送交英王。
總括來說,國會控制國會途經有三種:質詢.彈劾和不信任投票。
英國國會就是再這種體制下運作審議法律的。
行政方面,英國由樞密院和國務院執行。
其疏密怨尤內閣組成,決定政策。
內閣是首相從國務大臣中挑選出並命任的。
當內閣們制定出政策後,國務大臣負責執行之。
四、結論
在作此報告時,我首先找到了<西洋政治思想使>一書,在書中對於三權分立有個粗淺的認識;而後,便讀了孟德斯鳩之著作<法意>,在讀了一堆理論後,便覺理論和實際必有差異,因此取<聯邦論>和<比較憲法>作為補充使用,在口頭報告方面.因時間掌握不當,未能詳盡報告,有些遺憾。
有位政治學者說: [沒有完美的政治制度,只有最適切的政治制度。
]因此,雖然孟德斯鳩之三權分立論為當今政治之主流,但仍有諸多缺點,因地而異,好比台灣,我國立法院的過度囂張,便是一例。
另外,孟德斯鳩之氣候論也為一重要學說,論述各地因氣候相異,因而產生不同的政治制度,希望有空時可以稍稍研究一下,雖然論點怪怪的。
在<法意>書中,音孟德斯鳩是處於君主專制和民主政治的轉淚點,故他的著眼點皆為當代最佳政治典範-英國,雖然與現在有些微的差距,但是我們能適切的理解他所想表達的理念.
<法意>一書中,重要的事論述法律,而非政治,但因三權分立論過於創新,且皆合民主自由,而為大多數國家採用,雖然有些缺陷。
我想,孟德斯鳩最偉大之處非論述三權分立,而是使後世更有思考空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