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之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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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鳩之三權分立

116 張育軒

一、生平

一六八九年一月十八日,孟德斯鳩出生於法國波爾多附近的拉伯列莊園,那時他的名字是”查理.路易.德.色貢達”色貢達為家族名.族是一個貴族世家,歷代服務於那瓦爾朝廷(建國於九世紀,十七世紀成為法國的一部分)孟德私家他的祖父購買了{孟德斯鳩領地}後來法王亨利四世(為那爾多的亨利三世)為酬謝其服務朝廷的功勞,將此升格為伯爵轄地。

孟德斯鳩的祖父是波爾多的議長,這是一個可以買賣的職位,後來由他的伯父繼承.一七一三年,孟德斯鳩的父親去世:一七一六年他繼承的伯父,成為波爾多的議長,並依遺屬繼承伯父”孟德斯鳩男爵”的稱號,自此,他的名字改為”查理.路易.德.色貢達.拉伯列和孟德斯鳩男爵”。

孟德斯鳩和一位信奉喀爾文教派的女子結婚,她帶來十萬鎊的嫁妝.後來他因為不喜歡議長的職務,加上一時需要錢,便把此職務以八十萬鎊的價格賣出去了,這筆錢再當時算是一比相當大的數目,也使她往後的生活過的非常富裕。.

孟德斯鳩年輕時專攻法律,也當過律師,並有政治經驗.外家非常好學,研究多種學問,以及擁有充裕的經濟能力和時間,使他能夠周遊列國.在看到法國政府的腐敗之後,花了將近二十年時間著成<法意>一書.另外有許多的著作,但以法意影響最為深遠:其中此次報告便是以其中的三權分立為主軸。

二、三權分立論

在論述三權分立之前,孟德斯鳩首先探討了<自由>一詞,在探討許多想法之後,孟德斯鳩站在法律的觀點下了一個結論:自由是做法所律不禁止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孟德斯鳩把古今中外所有政體分為五大類,並把國家的權利區分為三種:

1 立法權力

2 有關國際法事項得執行權力-行政權力

3 有關民事法律的執行權-司法權力

一個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種心境的平安狀態,這種平安狀態產生,必須有一個政府,而在這個政府統治下,公民不會懼怕另一個公民,也不會懼怕政府,是謂政治自由。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人或同一組織手上時,自由便不復存在,因人民會懼怕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並執行來在殘害他們。

而要是司法和立法不分開的話,自由也不存在;要是三種權力集中在一起的話,那一切都完了。如果三種權力分開來,但各權力所掌握者卻為同一階層的人,雖然外表示共合國,但內部卻和專制沒兩樣。因此三種權力必須權分立,互相制衡,方能避免走向專制,使人民有政治自由。

孟德斯鳩在<法意>中對於三種權力的機關以及所組成的份子做了詳盡的分析,並提出互相制衡的方法;以下是三種的粗淺的分析:

司法權:這是一個必須完全獨立超然的權力,相較於其他兩權力,它不能交給一

個固定的關來行使,且組成者更不能同一階級;在每年一定時間內,按照法律來行使。

在控告的場合中,罪犯可以依據法律選擇法官;雖然法院不固定,但判定應該要固定,以免法官依個人意志來裁判。

立法權:孟德斯鳩在研究一切人類社會時,首先研究了人,發現人需要自由,並且每個人都有各自的自由意志;而在民主國家中.事務需要共同討論,達成共識,並實行之,是太多意見使得討論毫無效率。因此孟德斯鳩說人民是不適於討論事情的。為了能兼具民意與效率,因此產生了議會,而為了使議會中的議員能確實代表民意,必須定期改選,並且定期集會,不能太過頻繁,也不能太過少次。

立法權的主要任務,便是制定法律和監督政府;在組成議員中,必定有貧富的差別(貴族與貧民),因此有這各自的利益和考量,所制定的法律,可能對其中一個階級產生威脅,議會便不能正常運作。因此,孟德斯鳩主張貴族和貧民有各自的議會,互相制衡,避免專制。

當然,議會的權力必須有法律來規範,且集會時間應由行政機關來制定,以免立法機關過分擴充自己的權力。

行政權:再經過一會漫長的討論後,並交與行政機關來執行;在此,孟德斯鳩強調此權力的行使,是需要及速行動的,需要高效率的;因此,行政權盡量集中在少數人手中,甚至是一個人。

而行政者應該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這是為了防止立法機關趨於專制,立法機關不得審訊行政者本身,或者是他的行為;一但行政者被控告,自由就完了,但是,立法機關所通過的行政法規教與行政者去實行,行政者應當提出實行的報告。

在稅收方面,立法機關不能一次作永久性的決定,而應逐年議定,否則行政權將不再依賴立法權,立法權便有可能失去自由。

在軍隊方面,這是絕不能聽令立法機關的,在軍人眼中,議員是一群懦夫,況且,軍隊講求效率.忠誠,因此需聽命於行政機關。

三、英國政制

當孟德斯鳩看見英國的政治制度時,便構思出三權分立的架構,而不是根據孟德斯鳩理論來創造這制度的。雖然英國憲法並非成文憲法,且散亂無一規律性,且議會與行製部門也不能相制衡。但因人民具有高度民主素養,英國仍為現今高度自由民主的國家。在此簡單介紹英制。

在一連串法案簽署之後,英王雖仍然世襲,但已不握有國家實權,其皇室經費也有一定限制,可說是為英國精神領袖。當議會定出法律後,須交由英王同意行使之,但習慣上應王不會否定。而任命內閣之權立,實際上由總理大臣代職。最後可授於法官的獨立地位。

在司法方面,分為刑事法院(可上訴至巡迴法院)和民事法院兩種,當此二種法院判決人民不服時,可上訴至上訴法院。而最終審判則由上議院執行,其議長即為大法官。

在者立法部門,也就是大家所慣稱的巴力門。分為上議院和下議院,上議院由貴族所組成,而下議院由中產階級所組成。雖然上議院目前已成為只是牽制下議院的機關。但仍享有原始權利及絕對掌握國家的預算權。大部分的議案反權力已交由下議院來行使;此為孟德斯鳩大加讚賞的地方。當下議員提出彈劾案時,須交由上議員表決。而有關金錢方面的法案也須交由上議員表決,假設通過,即由英王簽署實行,假設否決,下議院可選擇重新更正或者直接送交英王。總括來說,國會控制國會途經有三種:質詢.彈劾和不信任投票。英國國會就是再這種體制下運作審議法律的。

行政方面,英國由樞密院和國務院執行。其疏密怨尤內閣組成,決定政策。內閣是首相從國務大臣中挑選出並命任的。當內閣們制定出政策後,國務大臣負責執行之。

四、結論

在作此報告時,我首先找到了<西洋政治思想使>一書,在書中對於三權分立有個粗淺的認識;而後,便讀了孟德斯鳩之著作<法意>,在讀了一堆理論後,便覺理論和實際必有差異,因此取<聯邦論>和<比較憲法>作為補充使用,在口頭報告方面.因時間掌握不當,未能詳盡報告,有些遺憾。

有位政治學者說: [沒有完美的政治制度,只有最適切的政治制度。]因此,雖然孟德斯鳩之三權分立論為當今政治之主流,但仍有諸多缺點,因地而異,好比台灣,我國立法院的過度囂張,便是一例。

另外,孟德斯鳩之氣候論也為一重要學說,論述各地因氣候相異,因而產生不同的政治制度,希望有空時可以稍稍研究一下,雖然論點怪怪的。

在<法意>書中,音孟德斯鳩是處於君主專制和民主政治的轉淚點,故他的著眼點皆為當代最佳政治典範-英國,雖然與現在有些微的差距,但是我們能適切的理解他所想表達的理念.

<法意>一書中,重要的事論述法律,而非政治,但因三權分立論過於創新,且皆合民主自由,而為大多數國家採用,雖然有些缺陷。我想,孟德斯鳩最偉大之處非論述三權分立,而是使後世更有思考空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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