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转贷资金借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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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转贷规章制度

应急转贷规章制度

应急转贷规章制度
《应急转贷规章制度》
应急转贷规章制度是指在紧急情况下,银行可以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将原本用于特定用途的贷款,转为其他用途的贷款的一种制度。

这种规章制度的出台,旨在使银行在遇到特殊情况时能够灵活应对,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风险的控制。

应急转贷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应急情况的定义和范围:明确规定何种情况属于应急情况,以及应急转贷规章制度适用的范围。

例如,自然灾害、国家紧急需求等情况均可作为应急情况的范畴。

2. 资金转移的程序和流程:规定银行在应急情况下可以将原本用于特定用途的贷款资金转移到其他用途,并明确转移的程序和流程。

这包括审批程序、资金使用范围、风险评估等内容。

3. 风险控制和监管:规章制度中需规定银行在进行应急转贷时需要加强风险控制,包括严格审查转贷用途、加强资金监管等措施,以确保转贷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风险的控制。

4. 监督和审计:规章制度还要明确相关部门对银行进行应急转贷的监督和审计机制,保障银行行为的合规性和透明性。

应急转贷规章制度的出台,对于银行的风险管理和业务灵活性具有重要意义。

但同时,也需要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各方利
益,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只有这样,规章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应急转贷资金的管理办法

应急转贷资金的管理办法

应急转贷资金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缓解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等市场主体的转贷资金压力,积极防范和化解资金链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决定设立应急转贷资金,为规范应急转贷资金的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转贷资金,是指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经营性资金临时性短缺,需要为其提供临时周转服务的资金。

第三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应急转贷资金项目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转贷业务的统筹和管理,并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业务;金融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管相关贷款银行及金融机构,确保转贷资金安全运作。

第四条资金规模及来源。

转贷资金总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并按当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收取财务成本。

第五条申请条件。

市内依法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等市场主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对象无不良信用记录和经济纠纷诉讼;2.申请对象应具备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贷款条件或资质;3.申请对象的贷款银行或金融机构必须在我市范围内;4.申请对象的贷款性质原则上为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第六条转贷流程(一)常规转贷业务。

1.转贷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向相关转贷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对象填写的《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申请表》;(2)经贷款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批准同意续贷,其负责人或分管信贷业务负责人已签名或盖章的信贷审批书,特殊情况除外;(3)原贷款合同以及相关抵押、保证等合同;(4)收款收据;(5)首次申请对象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代表及股东身份证或经营者个人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

2.审核批准。

相关转贷机构收到申请对象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审核工作,同时查询申请对象是否存在涉诉或被司法执行的情况。

经充分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沟通后,确定转贷意向,根据资金情况合理安排资金计划,通知申请对象是否同意转贷。

3.签订合同。

申请对象根据相关转贷机构要求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书,明确双方法律责任。

1无锡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

1无锡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

无锡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效防止和化解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中小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特设立“无锡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以下简称转贷应急资金)。

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1.本办法所指转贷应急资金是指对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

转贷应急资金仅限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2.成立无锡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资金使用的办法、原则,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提出和批准组建方案,负责与相关合作银行签订年度合作协议,为资金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定期听取应急周转金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市分管工业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经信委、财政局、国土局、住保房管局、市政府金融办、无锡地税局、人民银行、无锡银监分局和相关区政府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市经信委、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无锡银监分局等单位组成。

3.市财政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设立首期转贷应急资金。

根据转贷应急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采取滚动支持、逐步增加的原则,逐步增加资金的规模,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视资金运营情况,通过市财政增加拨付专项资金,各区按一定比例增加资金规模。

当条件成熟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对参与的社会资本,在收入分配时给予适当倾斜。

4.转贷应急资金由领导小组委托无锡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作为市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平台”)。

应急转贷公司财务财务制度

应急转贷公司财务财务制度

应急转贷公司财务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应急转贷公司财务管理行为,明确各项财务管理职责,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资金管理1.公司财务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及时的原则,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2.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将公司资金分为经营性资金和专项资金两种,严格管控每笔资金的使用情况。

3.公司应定期进行资金检查,确保资金的监管程序得以有效实施。

4.公司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资金挪用、滥用等不当行为。

第三章会计核算1.公司应根据国家财务和税务法规,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工作。

2.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流程,确保公司财务数据真实可靠。

3.公司应完善账务档案管理,确保账务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4.公司应定期对财务数据进行审核,确保公司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四章费用管理1.公司应合理制定费用预算,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

2.公司应建立费用报销流程,规范费用报销行为。

3.公司应建立费用审批制度,确保费用支出符合公司政策规定。

第五章财务风险管理1.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措施,及时应对各类风险。

2.公司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对财务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测,防范各类风险发生。

3.公司应建立风险应急预案,一旦发生财务风险,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第六章资金利用1.公司应根据资金需求合理配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2.公司应积极开展资金运营活动,增加公司资金收益。

3.公司应建立资金利用评估制度,对资金利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

第七章财务监督检查1.公司应建立独立的财务监督检查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公司应接受外部审计,向监管机构和股东公开财务报告。

第八章法律责任1.任何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

2.对于发生违规行为的人员,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商业银行应急转贷资金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应急转贷资金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应急转贷资金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应急转贷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贯彻市政府会议精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效防止和化解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提高商业银行服务地方企业的社会影响,增加市场份额,根据《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本行信贷制度,结合本行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使用对象和条件应急转贷资金是指根据《办法》规定,对符合本行授信准入条件并且已落实授信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无法足额用自有资金还贷的中小企业和单位提供短期资金。

应急转贷资金优先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兼顾其他符合应急使用条件的企业和单位。

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本办法。

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___、___、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本行作为主要合作银行之一,由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平台安排专项资金存入该平台在本行开立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应急转贷资金的过渡核算。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辖区。

第三章使用方式、期限及费率应急转贷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及单位需在市市辖区内依法成立、诚信经营,且企业经营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及单位,应具备本期续贷条件及后续还贷能力,并自筹不低于续贷金额20%的还贷资金,经本行审批同意续贷的企业,可申请应急转贷资金。

使用额度及比例限制。

最高申请额度不得超过续贷金额的80%。

应急转贷资金采用个人信用担保方式,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等作为共同还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在《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确认责任,原则上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夫妻共同承诺。

应急转贷资金的最长使用时限不超过10天,采取差别化收费方式,收费费率如下:用款金额单笔4000万(含)以下,单笔4000万元以上单笔1亿元以上0.2‰。

二)企业账户是否存在欠款或逾期情况;三)企业账户是否有其他不良记录。

应急转贷规章制度

应急转贷规章制度

应急转贷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应急转贷业务,缓解企业资金困难,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应急转贷业务是指为了解决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资金周转暂时遇到困难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服务,帮助企业按期还贷、续贷。

第三条应急转贷业务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有效防控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转贷业务的主管部门为省、市、县(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二章业务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应急转贷业务的对象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申请应急转贷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健全的组织架构,经营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二)符合银行金融机构信贷条件;(三)产品有市场、销售有回款、经营有效益,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四)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合作银行能够办理续贷并承诺予以续贷。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七条企业申请应急转贷业务,应向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注联系方式;(四)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备注联系方式;(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六)银行到期贷款合同及相关保证、抵质押合同复印件;(七)信用报告(企业和个人)等。

第八条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在收到企业申请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开展后续工作。

第九条应急转贷业务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引导资金、社会资本、金融机构自有资金等。

第十条应急转贷业务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章风险防控第十一条应急转贷业务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加强对应急转贷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应急转贷业务,切实履行风险评估、审批和还款责任。

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中小微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发展壮大对于国家经济的稳步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面对市场竞争激烈和经济波动的不确定性,中小微企业常常需要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加强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以应对突发经济状况。

因此,在日常企业运营中应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为企业的平稳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建立规范的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制度中小微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制度,采取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审核监督等措施,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财务透明。

制度应包含应急资金来源、使用范围、使用流程、使用标准、使用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并定期评估和更新。

二、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中小微企业应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包括固定资产融资、经营性贷款、商业信用贷款、融资租赁、股权融资等多种方式,以确保应急资金的来源可靠性和稳定性。

三、做好风险控制中小微企业在使用应急周转资金时,应注意风险控制,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合理制定资金使用计划,避免资金的集中使用和投资风险的过大,确保企业的资金安全和稳定。

四、加强内部管理中小微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建立财务核算、审核监督、资金流转等制度,加强内部员工培训,提高员工金融意识和管理水平,降低企业内部风险。

以上是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的几项核心措施,企业在实施转贷应急生存管理时应根据其自身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及时调整,以保持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目标。

五、加强对资金需求和使用的预测和规划中小微企业应当及时了解自身的资金需求和使用情况,预测未来的经济环境,合理制定应对策略和计划,以方便及时调整企业的外在财务和内部资金状况,并合理开展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

这样有助于企业的稳步发展,提高效益,扩大市场占有率。

六、优化资金运营方案中小微企业需要利用本身的财务优势,充分挖掘资金运营潜力,例如通过理财、投资、协议存款等方式优化资金运营方案,以获得更多的资金收益和经济效益,有助于推动企业快速发展,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应急转贷基金公司管理制度

应急转贷基金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急转贷基金公司的运作,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应急转贷基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以提供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管理,包括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公司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企业捐赠、银行贷款等。

第五条公司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于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二)合规合法,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三)风险可控,确保资金安全;(四)高效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公司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章应急转贷服务第七条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以下应急转贷服务:(一)短期资金过桥服务;(二)续贷支持;(三)贷款重组;(四)其他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应急转贷服务。

第八条应急转贷服务的申请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应急转贷服务的申请流程:(一)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二)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公司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四)公司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审批;(五)签订合同,发放贷款。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对高风险项目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风险。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对贷款企业的信用管理,确保贷款企业按时还款。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应急转贷服务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应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绵阳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绵阳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8日绵阳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积极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5〕32号)精神,本着“全市统一、防控风险、权责一致、简化流程、高效运作”的原则,市政府决定设立绵阳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对象和条件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只用于企业还贷续贷应急,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用途,承贷银行续贷后,用款企业必须立即归还,不得滞留企业账户或转往其它账户。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绵阳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及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企业。

(二)申请应急转贷资金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申请企业必须取得贷款银行审核同意并出具的转贷承诺书;二是申请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的审核意见;三是市经信委会商市财政局统筹平衡后审批同意。

(三)对生产经营不正常、有职工欠薪、有经济纠纷诉讼及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对资产负债率高、环保水平低、污染大、效益差、信誉低的企业,不予提供转贷支持。

二、资金来源及规模首期应急转贷专项资金规模为3亿元人民币(下同),分两年到位。

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管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由政府出资设立,经营性使用的专门为中小企业在紧急情况下提供融资支持的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中小企业面临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经济风险等紧急情况,急需资金支持的;2. 中小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急需资金支持的;3. 中小企业因市场变化、技术进步等原因需要进行转型升级或扩大经营规模,有资金需求的。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与管理第四条基金的设立依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安排等文件,由政府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按照法定程序设立。

第五条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基金设立的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专门负责基金管理的机构承担。

第六条基金的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2. 制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使用规则;3. 审批和监督中小企业的融资申请,确保资金使用合规;4. 定期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三章中小企业融资申请和支持第七条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向基金管理机构申请融资支持。

第八条中小企业融资申请需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经营能力;2.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3.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融资申请材料;4. 符合基金使用规则和投资方向。

第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申请的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查验融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 评估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3. 考虑融资金额、期限和利率的合理性;4. 制定相应的融资方案。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条中小企业获得基金支持后,应按照融资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资金。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在使用基金期间,应及时向基金管理机构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数据。

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以及《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沈委发〔2016〕23号)的有关要求,支持企业发展,解决我市企业融资转贷环节中存在的“资金筹集难、成本高”问题,市政府设立“沈阳市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资金”)。

为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应急转贷资金是指对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的保障其按期还贷、续贷的短期资金。

第三条应急转贷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防范风险”的原则有偿使用。

第二章设立和规模第四条市政府授权沈阳拓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源集团)发起设立并运营管理应急转贷资金。

第五条应急转贷资金设立规模为3亿元,其中拓源集团出资0.5亿元,募集社会资金2.5亿元。

根据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采取滚动支持、逐步到位的原则增加资金规模。

第三章使用对象和范围第六条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对象为诚信经营且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取得金融机构续贷款授信且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

第七条应急转贷资金只与承认本办法,且与拓源集团签订合作协议的合作银行开展转贷资金业务。

第四章管理和运行方式第八条拓源集团与合作银行就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应急转贷资金。

拓源集团和合作银行须指定专人负责应急转贷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应急转贷资金收费按照不高于每天0.8‰计算,使用周期一般为3—5个工作日。

第十条为确保资金安全,拓源集团设立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只有合作银行同意为企业续贷且出具书面意见后,才能使用该资金为企业转贷。

XX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XX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中心要实地调查合作银行报送的借款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情况,对100万元以 下的转贷资金原则上委托合作银行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必要时,中心可以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对100万元 以上的转贷资金实行合作银行和中心双调查制度,分别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对无法按期偿还的借款进行预警和
(二)借款人申请借用应急转贷资金时,须在银行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向合作银行提出续贷申请,填报《XX 县实体经济借用应急转贷资金申请书》(附件2)和《XX县实体经济借用应急转贷资金审批表》(附件3),并出具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全体股东(投资人)个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信用担保函和借款借据。
(三)合作银行在接到借款人申请后,认真审查、审核,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推荐到XX县政 银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XX县实体经济借用应急转贷资金申请书》(附件2)签署推荐意见,向XX县政银企金 融服务有限公司出具《XX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银行承诺书》(附件4),并明确续贷金额。
(四)XX县政银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将相关资料送中心经实地调查(需要时)后报县金融工作局审批,同意后 批转给XX县政银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审核借款金额时,应考虑借款人自筹资金及通过各 种金融融资产品借贷资金情况。XX县政银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中心、县金融工作局审核通过后,由XX县政银企 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借款人、合作银行三方签订《XX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书》(附件5),并按规定程 序办理。
(二)应急转贷资金只能用于借款人续贷应急的短期到期资金所需,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用途。
(三)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时间一般为7~15天,原则上不超过30天。
(四)借款人申请应急转贷资金额度应以其所对应的到期银行贷款金额为限。申请额度1500万元(含)以上的 ,应提前1个星期告知中心,由中心牵头召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应急转贷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应急转贷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转贷公司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财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应急转贷公司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使用、监督和核算等。

第三条应急转贷公司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三)效率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四)透明性原则: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便于监督。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四条应急转贷公司应依法合规筹集资金,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五条公司应制定合理的资金筹集计划,明确资金用途和期限。

第六条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如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股权融资等。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七条应急转贷公司应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安排资金使用。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项目。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四章资金监督第十一条应急转贷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财务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财务监督机构应定期对资金筹集、使用、监督和核算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全面审计。

第五章财务核算第十四条应急转贷公司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

第十六条公司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并向股东会、董事会等报告财务状况。

第六章财务报告第十七条应急转贷公司应定期向股东会、董事会等报告财务状况,包括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

第十八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披露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应急转贷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应急转贷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应急转贷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转贷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公司财务稳健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核算、监督等。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

(二)真实性原则: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不得弄虚作假。

(三)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财务风险。

(四)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公司资金筹集应遵循市场化、合规化原则,通过合法渠道筹集资金。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审批程序和监督措施。

第六条公司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确保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二)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三)加强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应急转贷业务管理第七条公司应急转贷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可控原则:确保业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二)公平公正原则:对待客户一视同仁,确保业务处理的公平公正;(三)高效便捷原则:提高业务办理效率,为客户提供便捷服务。

第八条公司应急转贷业务审批流程:(一)客户提出申请;(二)业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三)财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四)总经理审批;(五)业务部门办理业务。

第九条公司应急转贷业务资金使用:(一)严格按照审批的用途使用资金;(二)建立资金使用台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三)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章财务核算与监督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核算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二)建立健全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三)定期进行财务报表编制和分析。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监督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定期对财务活动进行内部审计;(二)加强对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三)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应急转贷规章制度

应急转贷规章制度

应急转贷规章制度一、引言应急转贷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根据贷款借款人的特殊需求,将原本用于其他用途的贷款转够所需金额的行为。

为了规范应急转贷行为,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本文档制定了应急转贷的规章制度。

二、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应急转贷的流程规范化和制度透明化,防止滥用贷款和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三、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应急转贷的借款人,包括个人贷款和企业贷款。

四、应急转贷流程1.借款人申请:借款人提出应急转贷申请,向贷款方提交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贷款方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以及应急转贷的合理性等方面的评估。

如果申请通过,贷款方将与借款人进行一对一的沟通,详细了解转贷的具体需求。

3.决策:贷款方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决策,包括确定转贷金额和转贷期限等。

如果申请未通过,贷款方需向借款人说明原因,并给予必要的解释。

4.合同签订:借款人与贷款方签订应急转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转贷金额、转贷利率、还款方式等。

双方必须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转贷发放:贷款方在双方签订合同后,按约定将应急转贷金额转入借款人的账户。

6.监督和管理:贷款方要对借款人的应急转贷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并严格遵守转贷合同的约定。

7.贷后管理:贷款方要加强对借款人的贷后管理,定期与借款人进行联系,了解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还款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五、应急转贷的风险控制1.风险评估:贷款方在进行应急转贷前,必须对借款人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2.风险补偿:对于风险较高的应急转贷,贷款方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更高的利率或者增加担保措施等,以降低风险。

3.风险监测:贷款方要建立风险监测机制,及时了解应急转贷项目的变化和风险状况,避免因风险暴露导致资金损失。

4.风险预警:贷款方要设立风险预警机制,一旦发现有风险违约的借款人,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减少风险扩散。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绵办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绵办规〔2022〕3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绵阳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内容第三章管理流程第四章资金清算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绵阳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集中精力大抓工业24条措施》(绵委发〔2021〕11号)精神,切实帮助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等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防范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绵阳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资金)是指市、县两级共同设立的,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提供按期还贷、续贷短期周转的资金。

第三条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统筹管理应急转贷工作,专项资金专户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四条市级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具体承担应急转贷工作,与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开展应急转贷业务,负责市应急转贷资金业务跟踪管理。

第五条资金规模及构成:我市应急转贷资金规模为2.6亿元,其中市级财政出资0.6亿元,涪城区、游仙区、江油市、三台县、安州区、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区财政各出资2000万元,梓潼县、盐亭县、平武县、北川县财政各出资1000万元。

第六条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全市统一、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安全”的原则。

商业银行应急转贷资金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应急转贷资金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应急转贷资金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市政府会议精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效防止和化解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提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服务地方企业的社会影响,增加市场份额,根据《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中的规定及本行信贷制度,结合本行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转贷资金,是指根据《办法》规定,对符合本行授信准入条件并且已落实授信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无法足额用自有资金还贷的中小企业和单位提供短期资金。

应急转贷资金优先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兼顾其他符合应急使用条件的企业和单位。

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四条本行作为主要合作银行之一,由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平台安排专项资金存入该平台在本行开立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应急转贷资金的过渡核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辖区。

第二章使用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应急转贷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及单位需在市市辖区内依法成立、诚信经营,且企业经营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
1。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朝政办发〔2017〕195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朝政办发〔2017〕195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朝政办发〔2017〕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8日朝阳市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14号)要求,支持企业发展,解决我市企业融资转贷环节中存在的“资金筹集难、成本高”问题,市政府决定设立“朝阳市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资金)。

为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应急转贷资金是指对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的保障其按期还贷、续贷的短期资金。

第三条应急转贷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防范风险”的原则有偿使用。

第二章设立和规模第四条市政府授权朝阳城发控股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并运营管理应急转贷基金。

第五条应急转贷资金设立规模为5000万元,由朝阳城发控股有限公司出资。

根据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采取滚动支持、逐步到位的原则增加资金规模。

具体增加规模及出资人由市政府确定。

第三章使用对象和范围第六条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对象为诚信经营且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取得金融机构续贷款授信且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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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转贷资金借款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应急转贷资金借款管理,加强对借款行为的监管,保障资金安全,明确资金借款的程序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转贷资金的借款管理。

三、借款条件
1.借款主体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应急转贷资金借款对象;
2.借款主体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组织,且经营状况良好;
3.借款主体应能够提供充足的担保措施,以确保资金安全;
4.借款主体需提供详细的借款用途、还款计划等相关信息。

四、借款程序
1.借款主体向资金托管机构提出借款申请,提交相应材料;
2.资金托管机构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借款主体符合借款条件;
3.资金托管机构与借款主体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等具体事项;
4.借款主体完成抵押、担保等手续,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5.资金托管机构将借款金额划转至借款主体指定的账户。

五、借款管理
1.借款主体必须按时按量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主体需定期向资金托管机构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企业经营情况等相关资料;
3.借款主体如需提前偿还借款,须提前书面通知资金托管机构,并支付相应的提前偿还费用;
4.借款主体未按时、按量偿还借款的,资金托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催缴、追偿等;
5.借款主体不得将借款资金私自挪作他用,如有违反,资金托管机构有权追回借款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资金安全
1.资金托管机构需采取措施确保借款资金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设置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等;
2.资金托管机构需对借款主体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确保借款主体的还款能力;
3.资金托管机构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借款主体的还款情况和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七、违约处理
1.借款主体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的,资金托管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主体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2.借款主体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财务报表等违法行为的,资金托管机构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解释权归资金托管机构所有。

以上为应急转贷资金借款管理办法,共计1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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