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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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现行科研管理制度目录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现行科研管理制度目录
琼科〔2016〕232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6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琼科〔2017〕372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7
海南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琼科〔2018〕20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8
海南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琼科〔2018〕16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9
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64
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琼财教规〔2021〕6号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琼科规〔2020〕15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34
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琼科〔2021〕23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35
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工作指引
琼科〔2021〕174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36
海南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引
琼科规〔2021〕1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37
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琼科规〔2019〕8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2
海南省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琼科规〔2019〕10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3
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科研专项与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琼科规〔2019〕12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4
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方向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
琼科规〔2019〕13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5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政府购买科技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琼财教〔2018〕1256号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7.26•【字号】琼财教规〔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科技管理部门: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转移支付管理意见的通知》(琼财预〔2021〕8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7月26日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第三章分配方式和使用范围第四章预算下达与执行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市县科技创新发展、提升市县科技创新能力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审核市县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1.11•【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规范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2022年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支持范围第三章申报与建设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验收与考核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支持措施第九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推进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培育建设和优化升级,增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研发支撑平台、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

第三条平台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化导向,凝聚科技创新资源,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平台专项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平台建设规划布局,组织平台的申报、立项、验收和考核,编报经费预算,指导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

海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平台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作为平台依托单位,负责平台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具体任务,落实相应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海南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海南省科技厅

海南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海南省科技厅

附件1海南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科技成果转化方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平台项目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型研发机构、中试与转化基地、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第三条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平台项目审批严格执行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程序公开的原则,经费使用按照实际需求合理安排,确保资金使用成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是在我省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衍生孵化、技术服务等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

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模式,实行投管分离、独立核算,依靠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成、占有孵化的产品和企业股权等获得利润。

除符合申报主体条件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开展创新研发、中试实验、成果转化、衍生孵化所需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资金投入和人员队伍等条件。

(2)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为产业发展提供多种综合性科研服务,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

(3)与投融资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提供风险投资支持,采取“投资公司+孵化器”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五条中试与转化基地是在我省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开展科研成果中间试验、放大验证、生产工艺确认、生产线预制调试和技术转移转化配套服务平台。

采取企业化管理、市场运作、自负盈亏、对外开放的运行模式,实行投管分离、独立核算,通过开展中试业务及相关配套服务获得收益。

除符合申报主体条件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开展中试研发、成果转化所需要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资金投入和人员队伍等条件。

(2)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储备有可供转化的科技成果,能为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多种综合性科研服务。

第六条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专门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的二级机构,科技园区、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省设立专门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的独立法人机构。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科〔2018〕40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强我省科研条件保障能力建设,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更好地为科技创新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

经省政府专题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2018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精神,围绕海南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布局需求,为解决现有平台之间交叉重复、定位不够清晰的问题,进一步推进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以提升海南自主创新能力、服务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建设为目标,以国家级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平台为引领,着眼长远和全局,统筹布局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按照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科技资源支撑服务三类布局建设。

到2020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层次明确、创新链条全面,具有海南省特色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推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协同创新,夯实自主创新的物质技术基础。

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1附件1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科〔2018〕400号)和相关文件,推进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以下简称转化平台)建设与发展,提升转化平台建设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中试研究基地、省级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等转化平台建设,鼓励平台集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资金、人才、服务等创新要素,连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创新主体,从事科技研发、中试服务、创业孵化、科技评估、技术交易等与技术转移转化体系相关事宜。

转化平台所包括各类载体具体的定位、认定条件等,作为本管理办法的附件。

第三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统筹安排全省转化平台的规划布局,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直接负责认定;2省级中试研究基地、省级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由省科技主管部门直接认定。

主要职责:(一)负责指导创新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二)负责草拟创新平台相关政策、规划和指导意见;(三)负责组织创新平台申报、认定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一)负责转化平台创建和日常管理工作;(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转化平台管理办法,编制创新平台工作目标计划;(三)落实相应的条件保障及经费等配套支持,解决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第五条转化平台工作坚持总量控制、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全省转化平台发展状况,不断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第六条省科技厅按照定期发布、集中评审的方式开展转化平台的申报和认定工作。

同个团队和物理空间只能申报一种转化平台。

第七条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省直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认定工作;省级中试研究基地、省级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开展3认定工作。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海南省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海南省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海南省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海南省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各高新技术企业,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支持海南省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根据《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管理办法(修订)》(琼科规〔2022〕42号)的相关要求,现就申报2023年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类型海南省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包括技术创新载体和成果转化载体两类,其中技术创新载体主要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成果转化载体主要包括省级中试研究基地、省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中心。

(一)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主要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部署,以争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为目标,聚焦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应用为核心,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工程化技术研究,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促进重大基础和应用研究成果产业化,建设我省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省技术创新中心采取自上而下布局和自愿申报并行的方式开展建设。

对于省委、省政府统筹布局的技术创新领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组织论证。

原则上一个重点产业技术领域只支持建设一家省技术创新中心。

(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细分行业高新技术产品的重大关键、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工艺、技术、装备,为发展我省高新技术产品提供技术支撑。

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优先支持升级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券试点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券试点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券试点方案》和《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琼科[2016]249号【发布部门】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10.22【实施日期】2016.10.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券试点方案》和《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科〔2016〕249号)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高新技术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48号)发放科技创新券的有关规定,为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促进企业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产学研合作,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决定在我省开展发放科技创新券试点。

现将《海南省科技创新券试点方案》和《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2016年10月22日海南省科技创新券试点方案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针对区域内企业经济实力不足、创新资源缺乏,而设计发行的一种用于企业向科技创新服务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成果或技术服务的“有价证券”。

政府向企业发放创新券,企业使用创新券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购买科研创新服务,后持创新券到政府相关部门兑现。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48号)有关发放创新券的规定,为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促进企业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产学研合作,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现试点开展创新券的工作。

一、开展创新券试点的必要性(一)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需求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经济中最具活力的企业群体,应该成为推动创新、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力量。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10.15•【字号】•【施行日期】2024.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一2026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科技合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改革经费支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联合省财政厅修订了《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2024年10月15日附件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支持范围第三章专项管理第四章经费支持方式和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一2026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科技合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规范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和经费管理,改革经费支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及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布局,有效聚集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重点支持科研机构引进培育扶持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项目、外国专家项目、区域科技合作项目等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开放创新合作水平和国际影响力、培养国际科技合作人才服务。

第三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专项的牵头组织部门,负责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担)者的分类指导;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科〔2018〕400号)相关要求,推进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与发展,提升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包括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省级星创天地、省级大学科技园等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载体。

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所包括各类载体需另行制定具体的定位、认定条件等,作为本管理办法的附件。

第三条科技创新创业平台重点围绕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创投资金、创新创业人才、科技创业服务等创新要素,为初创企业、创新团队、创客等创新主体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服务、创业辅导、创新资源对接等专业化服务,推动高校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孵化科创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第四条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原则上采用省、市县分级—3—认定,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市县级创新创业平台,运行成效显著,符合省级认定标准,按程序推荐,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择优认定省级创新创业平台。

省级大学科技园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直接认定。

第五条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省创新创业平台宏观管理、省级创新创业平台认定和考核及业务指导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全省省级创新创业平台政策制定、统筹布局等宏观管理;(二)负责省级创新创业平台认定组织和年度考核工作;(三)指导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市县级创新创业平台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创新创业平台的具体服务、认定、省级创新创业平台推荐、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本市县创新创业平台的管理办法;(二)负责区域内市县级创新创业平台的认定和考核;(三)负责省级创新创业平台的推荐工作;(四)负责辖区内省级和市县级平台服务、日常监督管理、业务指导等具体工作。

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7〕16号)精神,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初创企业、创新团队、创客等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1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为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星创天地的主要功能是以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载体,面向农业农村,集聚创业人才,组织开展技术集成示范,开展创业人才培训,打造创业培育孵化基地,搭建投资者与创业者的对接平台。

第四条科技创新创业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采用省、市县分级认定,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市县级平台,运行成效显著,按程序推荐,由省科学技术厅择优认定省级平台。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3.16•【字号】琼科规〔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18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科研项目管理,省科技厅制定了《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3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指南发布与项目申报第三章项目立项与管理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五章附则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发挥院士及其团队作用,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院士平台项目”)管理,依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结合院士平台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士平台项目是我省财政科技计划重点研发专项的组成部分,面向海南省院士工作站和院士团队创新中心,围绕重点产业、民生科技需求,开展基础研究、技术开发研究、院士科技成果示范应用推广研究、技术战略咨询研究,促进平台依托单位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人才发展和学科建设。

第三条院士平台项目通过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四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院士平台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专业化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项目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海南省财政厅负责院士平台项目经费的预算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院士平台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和平台负责人负责院士平台项目的具体实施。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琼科规〔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大高端人才柔性引进工作力度,推动院士团队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支持海南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省科技厅制定了《海南省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3月21日海南省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分工第三章申报认定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考核评估第六章支持措施第七章经费管理第八章监督与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高端人才柔性引进工作力度,推动院士团队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支持海南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院士团队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指省内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研发机构与非全职在我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团队核心专家或外籍院士(会士)(以下简称“专家”)签约共建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一)为依托单位及相关行业、产业发展提供科技创新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学术研讨会,凝练科研项目和科学问题。

(三)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和民生发展需求,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技术创新活动。

(四)推动创新中心专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推广及产业化。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实施暂行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实施暂行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实施暂行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10.30•【字号】琼科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实施暂行细则》的通知琼科规〔2023〕6号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现将《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实施暂行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10月30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暂行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琼府〔2017〕6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6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明确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程序,特制定本暂行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是指符合《办法》第四条第5、6款规定的创新、创业人才由市县科技部门受理、初审,省科学技术厅审核确认的认定工作。

仅适用于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情形。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是经我省认定或整体引进并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一)基本条件1.不超过55周岁。

按申请受理之日计算;2.申请人所在或其领办、创办的企业为我省认定或整体引进并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分类条件1.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人才:(1)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且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2)申请人申请时,申请人本人和所在的企业不得被列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8.23•【字号】•【施行日期】2022.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完善和规范我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省科技厅制定了《海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8月23日海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四章登记审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我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规定以及《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民规〔2021〕5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科技类民非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科技类民非单位的登记审查和管理。

第三条科技类民非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类型:(一)主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以及学术交流等业务的科学技术研究院(所、中心);(二)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让与扩散、检验检测、测试化验、设计、小试、中试及相关学术交流等业务的科学技术转移(促进)中心;(三)主要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的科技咨询中心(部)、技术服务中心(部)和技术培训中心(部);(四)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评估业务的科技评估事务中心(所);(五)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传播、交流的科学普及(传播)中心。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创新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创新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创新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8.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创新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琼府〔2022〕10号)、《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等文件精神,推进产业创新联合体建设,省科技厅制定了《海南省创新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8月26日海南省创新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琼府〔2022〕10号)、《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等文件精神,推进产业创新联合体(以下简称创新联合体)建设,支撑产业链转型升级与创新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功能定位创新联合体以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促进成果转化、承担科技项目等为主要任务,按照自愿和市场化原则、以“大企带小企”方式,由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内上下游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的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合作组织和利益共同体,突破一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克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助推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

二、目标任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高质量打造重点产业集群实施方案》(琼府办函〔2022〕121号)的决策部署,支持市县、重点园区,围绕石化新材料、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核电产业、海上风电、现代种业、深海科技、航天产业、新能源汽车、高端食品和农产品加工、现代渔业、油气勘探生产服务、医疗康养、新型建筑、节能环保、智能制造等谋划建设创新联合体。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琼科〔2018〕20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琼科〔2018〕20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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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科〔2018〕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 号),加快建立我省科技报告制度,推动我省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集中收藏、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6〕419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海南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1月9日
——结束——。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琼府办〔2015〕252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15〕25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促进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5日海南省促进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试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快推动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意见。

一、科技成果及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义。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二、单位拥有科技成果处置自主权。

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由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其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备案。

三、授予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优先处置权。

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对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出切实可行方案的,经科技成果所有单位同意,可授予完成人或团队科技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

单位1年内未实施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科技成果转化的优先处置权。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海南省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海南省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海南省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2.11.22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海南省技术创新和成果
转化平台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各高新技术企业,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支持海南省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我厅于2022年8月26日印发《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海南省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琼科函〔2022〕420号),组织平台认定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10日。

由于申报期间疫情形势严峻,部分单位未能及时准备相关申报资料;且考虑到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时间不长,又是第一次组织平台认定申报,部分单位对相关的平台认定条件理解不透。

为保障各单位能够顺利完成申报,我厅经研究决定延长申报时间,本次申报期为11月23日08:00至12月1日18:00,市县初审和推荐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7日18:00。

申报流程请参照《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
开展2022年度海南省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琼科函〔2022〕420号)。

联系人:李军丰,65307581。

系统技术问题咨询电话:65389015。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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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我厅对《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6月29日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相关要求,按照《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升平台建设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包括省技术创新中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中试研究基地、省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中心等载体。

平台所包括各类载体具体的定位、认定条件等,作为本管理办法的附件。

第三条平台鼓励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

对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等管理上保持清晰的界线,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四条平台的场地、人员、科技成果、仪器设备等与已认定的其他省级创新平台等原则上不得重复。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主要负责全省平台宏观管理、省级平台认定、考核及业务指导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省级平台政策制定、统筹布局等宏观管理;(二)负责省级平台筹建、认定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三)指导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平台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省级平台培育、推荐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1.结合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重大工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组织开展省级平台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2.对本地区的省级平台的建设和运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对其研发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提出意见建议。

3.对本地区的省级平台给予政策和经费等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建设。

4.协助组织本地区省级平台开展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平台的实施主体负责平台的具体管理和发展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本平台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章程,履行平台运行和管理主体责任。

(二)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集聚国际化、专业化、高层次创新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三)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四)按要求开展建设运行年度报告,配合做好绩效评估。

(五)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六)向省科技厅书面报告平台建设和运行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第八条省科技厅自行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常年申报、集中评审。

第九条申报程序(一)发布通知。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需求,发布省级平台申报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要求。

(二)填写申报材料。

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平台填报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在海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申报材料,向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关材料。

(三)受理。

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单位申报的平台材料,并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进行审核。

第十条认定程序(一)审核与推荐。

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符合省级平台条件的,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后,推荐到省科技厅。

(二)专家评审。

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化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推荐的平台进行会议评审,形成专家认定意见,认定意见分为“同意推荐”“不同意推荐”,根据评审需要,可组织实地考察。

专家小组由5名及以上单数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三)行政决策。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和全省平台建设总体布局,提出认定建议,按程序报批。

(四)公示。

根据审定的认定结果,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认定。

完成公示后,由省科技厅下达认定文件。

对批准认定的省级平台,由省科技厅分类授予“海南省技术创新中心”“海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海南省中试研究基地”“海南省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中心”牌匾。

第十一条根据海南自贸港产业发展需要,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省科技厅批准后,直接挂牌筹建省技术创新中心,筹建省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与省科技管理部门签订建设协议,并制定详细的建设方案报备,筹建期一般不超过3年。

筹建期间,自评估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认定。

筹建期满后未获批准认定的,取消筹建资格。

第四章考核与资助第十二条平台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年度考核由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实施,重点考核平台建设和投入情况、科技创新和服务成效等内容。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二)不按要求报送资料和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平台,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平台,给予一年整改期。

整改后再次进行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保留其平台资格,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其平台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资助方式包括认定一次奖励、运行补助方式及定向征集项目方式进行。

(一)认定一次奖励获认定的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按照《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相关规定,对平台新建(扩建)软硬件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或按省、市县财政按5:5比例一次性给予实际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二)运行补助年度考核结果为良好(含)以上的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为企事业(与其无投资关系)提供服务且年度服务金额达3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服务金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年度服务金额指平台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服务所签订的技术合同的数额。

(技术合同需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三)定向征集项目支持对当年新认定及年度考核良好以上(含)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含筹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中试研究基地,采取定向征集项目方式择优给予省级科技专项项目支持。

第十四条补助和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如下支出:(一)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二)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资金、津补贴和绩效等福利支出;(三)与科技创新和科研服务无关的属于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等的支出;(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支出。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省级平台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执行,接受有关指导、检查、监督、评估等工作。

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对财政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

第十六条省级平台要自觉接受省科技厅、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按照要求进行规范统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并按有关要求填报。

第十七条省级平台、实施主体、依托单位及共建单位等发生名称变更、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向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报告。

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在30日内做出初审意见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按程序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对不能正常运营或已停止运营的省级平台,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实地核查后提出处理建议,报送省科技厅批准后办理。

对取消平台资格的,由省科技厅对平台取消前2年内所获得的财政资金予以清算,收回剩余和不合理支出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转化平台资格或影响年度考核结果的平台,取消其资格,追缴获资助的财政资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按科研诚信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根据实际情况,省科技厅可增加平台类型,并按本办法进行申报、认定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委省政府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琼科规〔2020〕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定位及申报条件2.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定位及申报条件3.省级中试研究基地定位及申报条件4.省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中心定位及申报条件附件1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定位及申报条件一、定位省技术创新中心主要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部署,以争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为目标,聚焦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应用为核心,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工程化技术研究,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促进重大基础和应用研究成果产业化,是我省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省技术创新中心采取自上而下布局和自愿申报并行的方式开展建设。

对于省委、省政府统筹布局的技术创新领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组织论证。

原则上一个重点产业技术领域只支持建设一家省技术创新中心。

二、申报条件(一)省技术创新中心一般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

对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等管理上保持清晰的界线,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二)省技术创新中心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民办非企业研究机构等组建。

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民办非企业研究机构牵头建设的,至少有2家以上企业参与联合共建;以企业牵头建设的,至少有2家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或民办非企业研究机构参与联合共建,牵头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

(三)采用非法人形式组建设的,牵头的依托单位须是在我省境内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等法人单位或中央驻琼单位,在相关产业领域具有显著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四)申请认定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实施主体单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拥有相关产业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具备组织和承担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在行业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有鲜明特色,能够解决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具有较强的创新力和带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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