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力现货市场容量补偿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
附件3《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19年6月为建设完善山东省电力市场体系,建立符合山东实际情况的电力现货市场,我们组织编制了《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两个规则)。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1453号)对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鲁发〔2016〕3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经体〔2017〕788号)精神,制定两个规则。
二、《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共十八章,分别是:总则、市场成员、市场准入与退出、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基本原则、日前电能量市场交易组织、日内机组组合调整交易组织、实时电能量市场交易组织、市场偏差处理机制、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市场计量和抄表、市场结算、信息披露、系统运行管理、市场干预与管制、市场争议处理、信用管理和附则。
主要内容概况如下:(一)总则明确了规则的编制依据、编制原则、适用范围、市场架构、定义及实施主体等。
山东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电力批发交易包括电力现货市场和电力中长期市场。
现货市场采用“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的市场架构。
现货电能量市场包括日前市场、日内机组组合和实时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目前仅开展日前调频服务市场。
(二)市场成员明确发电企业、用户、售电企业、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机构等市场成员的权责。
市场的运营由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共同承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鲁政办发[2012]70号•【施行日期】201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7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山东电监办《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31日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山东电监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国资委、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643号)要求,为全面深入做好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着力抓好电能管理信息化、能效电厂规模化、负荷管理智能化、电能服务产业化、能力建设常态化五项重点工作,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管理、法律等手段和措施,不断提高企业和全社会科学用电水平,促进转方式、调结构和经济稳定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和企业主体相结合。
省有关部门通过制定实施规划和方案,完善资金、电价等政策,引领、激励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开展;建立和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使企业和社会广泛参与。
(二)坚持需求管理与经济转型相结合。
合理控制新增用电需求,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用电;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用电,大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产品,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稳定持续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和区域电网容量电费,下同)具体见附件。
二、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
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本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
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
三、请各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平稳执行到位,持续密切监测电网企业运行情况,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各地应抓紧制定出台销售电价,并报我委备案,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请电网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按时报送我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五、考虑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年初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2020年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本通知所附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09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09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实行范围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一户一表”用户。
实行阶梯电价的城乡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电网企业为居民家庭安装的电表为一“户”。
(一)单独使用一块电能表,且对应一个房产证明(或宅基地证,下同),认定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二)单独使用一块电能表,因历史原因没有房产证明的居民用户,如果户口簿地址与用电地址相同,认定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三)共同使用一块电能表,同一用电地址对应着多个房产证、或两个及以上户口簿的住宅,认定为“合表”居民用户。
(四)因历史原因,一户居民的一处住宅在电网企业登记有两个及以上单独装设电能表用电情况的,可以暂按电能表分别执行阶梯电价,但应逐步归并为一个房产证明或一处住宅对应一块电能表。
二、执行周期阶梯电价按年度为周期执行。
全年分档电量按月度电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
(一)对于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的居民用户,自电网企业上年末最后一次抄表例日至本年末最后一次抄表例日,作为一个执行年度;对于使用实收制量控卡表的居民用户,以日历年度为执行年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要求,为了推进电价改革的实施工作,促进电价机制的根本性转变,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请各地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关于电价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和电力市场的建设情况,按照上述三个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快电价改革步伐,积极稳妥做好电价改革的各项工作,促进电力工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附件:一、《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二、《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三、《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一: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网电价是指发电企业与购电方进行上网电能结算的价格。
第三条上网电价管理应有利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利于促进电力企业提高效率和优化电源结构,有利于向供需各方竞争形成电价的改革方向平稳过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国家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建设的发电项目并依法注册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管理。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东电网第三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东电网第三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鲁发改价格〔2023〕393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东电网第三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393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网企业(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标准详见附件1。
(二)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
现阶段,暂继续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线损电量(纳入保障性电量,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为3.31%),代理采购损益逐月清算,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全体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探索研究线损电量由用户直接采购的市场化机制。
二、发电企业(一)自备电厂企业自备电厂企业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缴纳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437元(含税,下同)。
(二)抽水蓄能电站1.容量电价(1)电价标准。
泰安抽水蓄能电站(100万千瓦)、沂蒙抽水蓄能电站(120万千瓦)、文登抽水蓄能电站(180万千瓦)容量电价核定标准分别为347.99元/千瓦?年、608.00元/千瓦?年、471.18元/千瓦?年。
(2)电费金额。
上述抽水蓄能电站在山东电网第三监管周期各年度容量电费合计,分别为21.33 亿元、23.10 亿元和23.10 亿元。
鲁价格发[]97号文件
---------------------------------------------------------------最新资料推荐------------------------------------------------------鲁价格发[2011]97号文件鲁价格发〔2011〕97 号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为补偿电煤价格上涨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 号)规定,现将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1、山东电网统调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45 分钱(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 1),新投产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 0.4219 元。
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未获得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脱硫设施验收合格文件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 1.5 分钱。
地方公用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 2.45 分钱。
-1-1/ 82、宁东送我省电量落地价格调整为每千瓦时 0.4137 元。
二、调整销售电价 1、山东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 2.29 分钱,扣除居民生活用电等不提价电量后,大工业、中小化肥生产、一般工商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 3.07 分钱,调整后各类用户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 2。
2、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3、山东电网与各趸售县供电公司结算电价,按照以鲁价格发[2009]219 号文件为基础同步调整、维持现有利益、促进县级供电发展、简化结算方式的原则,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测算,报我局核定备案后执行。
三、执行时间 1、我省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每千瓦时提高 0.18 分钱,自 2011 年 4 月 10 日起每千瓦时提高 2.27 分钱。
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
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
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不仅报道了电力市场的大量交易量,也由山东省发布了有关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的细则。
首先,山东省电力市场必须依据《山东省电力销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落实工作规定。
对于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经营者要建立健全现货市场交易管理体系,严格管理,根据管理体系要求,定期审计,保障交易的公正、透明、稳定性。
其次,参与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的当事人,应完全接受市场交易规则所规定的交易办法,服从市场管理办法及电力销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在市场上真实有效地办理交易手续,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最后,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要求参与交易者按照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交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交易秩序,不得具有不正当竞争、掠夺性定价行为。
此外,对涉及电力交易的有关细则,必须按照实际情况,开展及时的补充和完善,实施有效的监管。
总之,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定力求确保市场经营、交易安全,同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精心制定的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定,能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山东省电力市场发展注入更多的积极力量。
山东电力现货场交易规则
山东电力现货场交易规则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2019年6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市场成员 (3)第三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9)第一节市场准入 (9)第二节市场注册 (11)第三节代理关系建立与终止 (17)第四节市场主体停牌 (19)第五节市场退出 (20)第四章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基本原则 (23)第五章日前电能量市场交易组织 (26)第一节组织方式及交易时间 (26)第二节机组参数 (27)第三节日前机组运行边界条件准备 (30)第四节日前电网运行边界条件准备 (33)第五节事前信息发布和交易申报 (37)第六节市场力检测及缓解 (41)第七节日前电能量市场出清 (42)第八节特殊机组在日前电能量市场中的出清机制 (53) 第九节日前电能量市场安全校核 (58)第十节交易结果发布 (58)第六章日内机组组合调整交易组织 (59)第一节组织方式及时间 (59)第二节日内发电机组物理运行参数变化 (61)第三节日内机组运行边界条件准备 (62)第四节日内电网运行边界条件 (64)第五节日内机组组合调整出清与调度计划发布 (65) 第七章实时电能量市场交易组织 (66)第一节组织方式及时间 (66)第二节实时市场运行边界条件 (66)第三节实时电能量市场出清 (69)第四节特殊机组在实时电能量市场中的出清机制 (70) 第五节实时电能量市场安全校核与出清结果发布 (74) 第八章市场偏差处理机制 (77)第一节发电侧市场偏差处理机制 (77)I第二节用户侧允许申报偏差外收益处理机制 (82)第九章辅助服务市场 (84)第一节辅助服务市场基本原则 (84)第二节调频市场要求 (86)第三节调频市场组织实施 (87)第四节调频服务考核 (91)第十章价格机制 (92)第十一章市场计量和抄表 (94)第十二章市场结算 (95)第一节结算原则 (95)第二节结算电价 (97)第三节结算流程 (97)第四节发电侧电能量批发市场结算 (101)第五节用户侧批发市场结算流程 (103)第六节辅助服务市场结算 (104)第七节综合结算 (106)第八节退补管理 (107)第九节平衡资金结算 (109)第十节电费收付 (112)第十一节其他结算事项 (112)第十三章信息披露 (115)第一节市场信息分类 (115)第二节信息披露管理 (117)第三节信息披露内容 (117)第四节信息披露监督管理 (127)第十四章系统运行管理 (128)第一节技术支持系统 (128)第二节机组运行参数管理 (129)第三节机组调试管理 (130)第四节供热机组管理 (132)第十五章市场干预与管制 (134)第十六章市场争议处理 (138)第十七章信用管理 (139)第十八章附则 (140)附件1 术语定义 (141)II附件2 日前电能量市场申报信息表单 (148)附件3 电量数据拟合办法 (151)附件4 发电侧电量数据拟合办法 (153)附件5 AGC性能指标计算及补偿考核度量办法 (154)III第一章总则第1.1条[目的]为规范山东电力市场的运行和管理,构建安全、高效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实现电力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山东电力现货市场的稳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制订本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3.10.12•【文号】发改办体改〔2023〕813号•【施行日期】2023.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3〕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加快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推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的新型电力系统,有效助力构建新型能源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经过几年探索,电力现货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电力安全保供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等方面作用显著。
为加快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推动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共享互济和优化配置,在确保有利于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前提下,有序实现电力现货市场全覆盖,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激发各环节经营主体活力,助力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光伏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光伏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鲁发改价格〔2019〕603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光伏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为促进我省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61号)、《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光伏、风电上网电价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集中式光伏(一)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为每千瓦时0.55元(含税,下同)。
(二)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上网电价仍为每千瓦时0.85元。
(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已批复纳入财政补贴规模且已确定项目业主,但尚未确定上网电价的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指标作废的除外),2019年6月30日(含)前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每千瓦时0.7元标准执行;7月1日(含)后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本通知规定指导价执行。
二、分布式光伏(一)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和“全额上网”模式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8元。
(二)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即除户用以外的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0元;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指导价为每千瓦时0.55元。
三、陆上风电(一)2019年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新核准陆上风电,指导价为每千瓦时0.52元;2020年为每千瓦时0.47元;2021年1月1日起,新核准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不再享受国家补贴。
山东电力现货交易规则
山东电力现货交易规则山东电力现货交易规则简述1. 背景介绍山东电力现货交易是指在山东省范围内,以现货方式进行的电力交易活动。
这是一种市场化的电力交易方式,通过供求双方的自愿交易,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市场价值的体现。
2. 相关规则概述山东电力现货交易遵循一系列规则,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以下是与山东电力现货交易相关的几个规则的简要说明:交易主体•交易市场的参与主体为具备山东省电力现货交易资质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用户和电力交易服务机构。
交易方式•采用双边交易方式,即买方和卖方直接协商达成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服务机构代理成交。
交易品种•山东电力现货交易的品种主要包括日前市场、日市易、半小时市场等。
电力交易服务机构•电力交易服务机构是为交易双方提供撮合、结算、信息发布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其参与需要经过相关审批并获得许可。
电力调度与结算中心•电力调度与结算中心负责电力现货交易的日常管理、调度和结算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接受并处理交易双方的报价、撮合交易、计算结算结果等。
3. 举例说明下面通过一个示例来解释山东电力现货交易的具体运作:场景描述假设山东省内的一家发电企业A,希望以现货方式出售当日可用的电力,而一家用户公司B正好需要购买同日的电力。
交易流程(1)发电企业A通过电力交易服务机构向电力调度与结算中心提交卖方报价,包括出售电力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2)用户公司B 通过电力交易服务机构向电力调度与结算中心提交买方报价,包括购买电力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3)电力调度与结算中心根据报价情况进行撮合,若买方和卖方的报价满足交易条件,则成交。
(4)交易成功后,电力调度与结算中心将通知双方,并进行结算处理,包括计算交易金额、清算费用等。
(5)发电企业A向电力调度与结算中心提供相应数量的电力,而用户公司B向电力调度与结算中心支付相应金额的费用。
(6)电力调度与结算中心按约定时间向发电企业A 支付交易金额,同时将购买电力的信息通知用户公司B。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24•【文号】发改能源[2016]625号•【施行日期】2016.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神华、三峡、华润、中核、中广核、中国节能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根据《可再生能源法》,我们编制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3月24日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保障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的实现,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
水力发电参照执行。
第二章全额保障性收购第三条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是指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水力发电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或核定的电站上网电价)和设计平均利用小时数,通过落实长期购售电协议、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和参与现货市场交易等多种形式,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和全额保障性收购。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鲁发改价格〔2019〕123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1236号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加强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根据《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鲁发〔2016〕33号)等文件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政策(一)政策性交叉补贴。
自备电厂企业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2020-2022年暂继续按每千瓦时0.05元(含税,下同)标准执行。
(二)系统备用费。
并网自备电厂企业根据并网电压等级,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系统备用费,缴纳标准继续按现有水平执行,即:220千伏为每千瓦时0.02元,110千伏为0.03元,35千伏及以下为0.035元。
(三)上网电价和环保电价。
并网自备电厂企业符合省能源局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有关要求,以满足电网供电需求为目的产生电量的上网电价,按基准价(不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执行。
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等环保设施验收合格的,执行相应环保电价加价政策(以下统称“环保电价”)。
二、配套措施(一)支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健康发展。
为促进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对回收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可利用的热能、压差以及余气等建设相应规模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免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2011)-鲁价格发[2011]97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2011)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97号)各市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为补偿电煤价格上涨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规定,现将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1、山东电网统调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45分钱(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1),新投产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219元。
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未获得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脱硫设施验收合格文件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
地方公用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45分钱。
2、宁东送我省电量落地价格调整为每千瓦时0.4137元。
二、调整销售电价1、山东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29分钱,扣除居民生活用电等不提价电量后,大工业、中小化肥生产、一般工商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3.07分钱,调整后各类用户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2。
2、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3、山东电网与各趸售县供电公司结算电价,按照以鲁价格发[2009]219号文件为基础同步调整、维持现有利益、促进县级供电发展、简化结算方式的原则,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测算,报我局核定备案后执行。
三、执行时间1、我省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自2010年1月1日起每千瓦时提高0.18分钱,自2011年4月10日起每千瓦时提高2.27分钱。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发改价格〔2024〕19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是电力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各地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建立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对保障电能质量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新能源消纳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电力价格形成机制,提升电力系统综合调节能力,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和绿色低碳转型,现就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发展需要,持续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
加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与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等统筹衔接,科学确定辅助服务市场需求,合理设置有偿辅助服务品种,规范辅助服务计价等市场规则。
按照“谁服务、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总体原则,不断完善辅助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动辅助服务费用规范有序传导分担,充分调动灵活调节资源主动参与系统调节积极性。
加强政策协同配套,规范辅助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机制。
二、优化调峰辅助服务交易和价格机制(一)完善调峰市场交易机制。
山东电力现货场交易规则
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2019年6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市场成员 (3)第三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9)第一节市场准入 (9)第二节市场注册 (11)第三节代理关系建立与终止 (17)第四节市场主体停牌 (19)第五节市场退出 (20)第四章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基本原则 (23)第五章日前电能量市场交易组织 (26)第一节组织方式及交易时间 (26)第二节机组参数 (27)第三节日前机组运行边界条件准备 (30)第四节日前电网运行边界条件准备 (33)第五节事前信息发布和交易申报 (37)第六节市场力检测及缓解 (41)第七节日前电能量市场出清 (42)第八节特殊机组在日前电能量市场中的出清机制 (53)第九节日前电能量市场安全校核 (58)第十节交易结果发布 (58)第六章日内机组组合调整交易组织 (59)第一节组织方式及时间 (59)第二节日内发电机组物理运行参数变化 (61)第三节日内机组运行边界条件准备 (62)第四节日内电网运行边界条件 (64)第五节日内机组组合调整出清与调度计划发布 (65)第七章实时电能量市场交易组织 (66)第一节组织方式及时间 (66)第二节实时市场运行边界条件 (66)第三节实时电能量市场出清 (69)第四节特殊机组在实时电能量市场中的出清机制 (70)第五节实时电能量市场安全校核与出清结果发布 (74)第八章市场偏差处理机制 (77)第一节发电侧市场偏差处理机制 (77)I第二节用户侧允许申报偏差外收益处理机制 (82)第九章辅助服务市场 (84)第一节辅助服务市场基本原则 (84)第二节调频市场要求 (86)第三节调频市场组织实施 (87)第四节调频服务考核 (91)第十章价格机制 (92)第十一章市场计量和抄表 (94)第十二章市场结算 (95)第一节结算原则 (95)第二节结算电价 (97)第三节结算流程 (97)第四节发电侧电能量批发市场结算 (101)第五节用户侧批发市场结算流程 (103)第六节辅助服务市场结算 (104)第七节综合结算 (106)第八节退补管理 (107)第九节平衡资金结算 (109)第十节电费收付 (112)第十一节其他结算事项 (112)第十三章信息披露 (115)第一节市场信息分类 (115)第二节信息披露管理 (117)第三节信息披露内容 (117)第四节信息披露监督管理 (127)第十四章系统运行管理 (128)第一节技术支持系统 (128)第二节机组运行参数管理 (129)第三节机组调试管理 (130)第四节供热机组管理 (132)第十五章市场干预与管制 (134)第十六章市场争议处理 (138)第十七章信用管理 (139)第十八章附则 (140)附件1 术语定义 (141)II附件2 日前电能量市场申报信息表单 (148)附件3 电量数据拟合办法 (151)附件4 发电侧电量数据拟合办法 (153)附件5 AGC性能指标计算及补偿考核度量办法 (154)III第一章总则第1.1条[目的]为规范山东电力市场的运行和管理,构建安全、高效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实现电力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山东电力现货市场的稳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制订本规则。
分时电价对光伏和储能系统的影响研究
2024 05/分时电价对光伏和储能系统的影响研究迟 海1 陈菊红2(1 辽宁鸿宾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 辽宁旭能科技有限公司)摘 要:随着可再生能源和电能储存技术的迅速发展,分时电价政策逐渐成为引导清洁能源应用和提高电能利用效率的重要工具。
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分时电价对光伏和储能系统的影响,并分析在新的电价体系下,如何优化系统运行策略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用电成本,为构建更智能、高效的能源系统提供理论和实践经验,推动可再生能源和电能储存技术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分时电价;光伏发电;储能系统0 引言随着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分时电价政策成为推动清洁能源应用和电能储存技术发展的重要工具。
因此,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分时电价对光伏和储能系统的影响,并研究在新的电价体系下,如何优化光伏和储能系统的运行策略,以最大化地提高其经济性和可持续性。
通过分析分时电价政策对光伏和储能系统运行的挑战和机遇,本研究将为推动清洁能源和电能储存技术的普及与应用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1 山东省分时电价分析有关文件明确了容量补偿电价和电网代理购电价格将执行分时电价政策,按季节划分为峰谷时段,包括深谷段(新增)、谷段、峰段和尖峰段。
分时峰谷系数将进一步扩大,其中尖峰系数为2 0、峰系数为1 7、谷系数为0 3、深谷系数为0 1。
每日两峰两谷的划分调整为一峰一谷,新增规定容量补偿电价将按照峰谷分时执行。
根据2022年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电价估算,全年峰段和尖峰段的平均电价为0 70828元/(kW·h),而全年谷段和深谷段的平均电价为0 08386元/(kW·h)。
在此之前,山东省发改委发布的通知中规定了容量补偿电价标准为0 0991元/(kW·h)(含税)。
电价执行时段划分如图1所示。
图1 山东省分时峰谷电价执行时段划分图2 山东省分时电价政策的影响在特定时间内,当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商品价格变动引起的需求量反向变动的规律被称为需求定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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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力现货市场容量补偿
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4.29
•【字号】鲁发改价格〔2020〕622号
•【施行日期】2020.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电力现货市场容量补偿电价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华东大区、神华国华寿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为稳妥推进山东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保证电力系统长期容量的充裕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14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深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能源规〔2019〕82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
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122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山东电力现货市场容量补偿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东容量市场运行前,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发电机组容量补偿费用从用户侧收取,收取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时0.0991元(含税)。
补偿机组范围、补偿费用收取(支付)方式等具体交易规则,根据山东能源监管办有关规定执行。
二、容量市场运行后,发电机组通过容量市场收回容量成本。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