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力现货市场容量补偿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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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力现货市场容量补偿

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4.29

•【字号】鲁发改价格〔2020〕622号

•【施行日期】2020.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电力现货市场容量补偿电价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华东大区、神华国华寿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为稳妥推进山东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保证电力系统长期容量的充裕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14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深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能源规〔2019〕82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

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122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山东电力现货市场容量补偿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东容量市场运行前,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发电机组容量补偿费用从用户侧收取,收取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时0.0991元(含税)。补偿机组范围、补偿费用收取(支付)方式等具体交易规则,根据山东能源监管办有关规定执行。

二、容量市场运行后,发电机组通过容量市场收回容量成本。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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