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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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

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为落实《XX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完善公司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充分激发经理层成员内生动力,根据中共XX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市属国有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通知》(XX党发〔2021〕24号)文件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通过选聘市场化、管理契约化、监管规范化逐步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聘用机制。

第二条取消公司经营层管理人员上级任命等方式,全面实行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经理人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职业经理人管理和选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原则;(二)坚持选聘标准为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原则;- 1 -(三)坚持选聘市场化、管理契约化、薪酬差异化、退出市场化的管理原则;(四)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五)坚持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坚持重品行、重能力、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党支部充分发挥其在国有企业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保证党支部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选任标准。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充分发挥其在国有企业选人用人工作中的决策作用,保证董事会依法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人、用人、管理、考核权,严格执行职业经理人相关制度。

第三章选聘条件第七条职业经理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

最新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2

最新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2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2 (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推进金融产业市场化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加强公司职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责权明晰、奖惩分明、特点突出、流动有序"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职业经理人是指公司系统通过市场化机制选聘和管理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和企业总师助理、内设事业部制经营部门负责人、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下列单位:(一)市场化业务所占比例较高的;(二)确立市场化改革发展方向的;(三)其他因工作需要的。

第四条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人才原则;(二)股权管理和人事管理相统一的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五)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六)分级分层管理的原则;(七)契约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系统职业经理人分为高级职业经理人和中级职业经理人。

高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

中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总师助理、内设事业部制经营部门负责人和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等。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党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高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工作,参与和指导各单位开展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相关工作。

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协助开展高级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相关工作,并根据本级党组(党委)的安排,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和各单位经营考核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与开展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推进金融产业市场化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加强公司职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责权明晰、奖惩分明、特点突出、流动有序”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职业经理人就是指公司系统通过市场化机制选聘与管理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与企业总师助理、内设事业部制经营部门负责人、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下列单位:(一)市场化业务所占比例较高的;(二)确立市场化改革发展方向的;(三)其她因工作需要的。

第四条职业经理人选聘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人才原则;(二)股权管理与人事管理相统一的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五)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六)分级分层管理的原则;(七)契约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与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系统职业经理人分为高级职业经理人与中级职业经理人。

高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

中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总师助理、内设事业部制经营部门负责人与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等。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党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高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与管理工作,参与与指导各单位开展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与管理相关工作。

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协助开展高级职业经理人选聘与管理相关工作,并根据本级党组(党委)的安排,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与各单位经营考核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与开展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

第八条公司与各单位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与开展有关纪律监督工作。

XX公司职业经理人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

XX公司职业经理人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

XX公司职业经理人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 XX公司(以下简称“雇主”)与职业经理人(以下简称“经理人”)就经理人的选聘及其在公司中的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 雇佣条件1.1 雇佣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为从经理人正式加入公司之日起至双方书面终止之日止。

1.2 职务:经理人被聘为XX部门经理,直接向雇主报告和负责。

1.3 工作内容:经理人应根据雇主的需求和指导,负责制定部门的战略和目标,并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部门内的相关工作。

2. 薪酬和福利待遇2.1 薪酬:经理人将根据其在公司所承担的职责和业绩,享受相应薪酬,并按照公司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2.2 福利待遇:经理人将享受公司正式员工应有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社保、公积金和年假等。

3. 工作时间和地点3.1 工作时间:经理人应按照公司制定的工作时间表执行,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可能需要加班或调整工作时间。

3.2 工作地点:经理人的工作地点为公司指定的办公地点,如有需要,可能需要出差或到其他地点开展业务。

4. 保密义务4.1 经理人承诺对于获得的所有与雇主业务相关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4.2 经理人不得擅自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雇主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生产技术和公司财务数据等。

5. 终止与解除5.1 经理人如有以下情况之一,雇主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违反守信义务,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不履行或恶意违反本协议的其他义务;•在职期间被判定犯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5.2 经理人如有辞职意愿,应提前向雇主提出书面通知,并在通知期限届满后终止与雇主的合同关系。

6. 其他条款6.1 本协议不得转让。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6.2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6.3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三篇篇一: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推进金融产业市场化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加强公司职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责权明晰、奖惩分明、特点突出、流动有序”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职业经理人是指公司系统通过市场化机制选聘和管理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和企业总师助理、内设事业部制经营部门负责人、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下列单位:(一)市场化业务所占比例较高的;(二)确立市场化改革发展方向的;(三)其他因工作需要的。

第四条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人才原则;(二)股权管理和人事管理相统一的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五)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六)分级分层管理的原则;(七)契约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系统职业经理人分为高级职业经理人和中级职业经理人。

高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

中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总师助理、内设事业部制经营部门负责人和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等。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党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高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工作,参与和指导各单位开展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相关工作。

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协助开展高级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相关工作,并根据本级党组(党委)的安排,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和各单位经营考核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与开展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

第八条公司和各单位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与开展有关纪律监督工作。

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

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

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三项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 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责权明晰、奖惩分明、特点突出、流动有序”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 根据《公司法》、《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权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经理人是指公司董事会通过市场化选聘, 择优聘用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层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等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职业经理人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出资人认可, 公司认可;(二)公开、择优、德才兼备;(三)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与独立履行职责相统一;(四)权利与责任相统一, 激励和约束并重;(五)依法履职, 规范管理;(六)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担任职业经理人的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遵纪守法, 诚信勤勉, 职业信誉良好;(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 了解任职企业主营业务,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四)具有5年以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公司治理、科研开发、人力资源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业工作经验, 或具有与履行经营管理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金融等某一方面的专长, 且履行职责记录良好;(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以上职称或担任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六)身体健康, 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履行职责。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企业的职业经理人:(一)直系亲属2年内曾在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人员;(二)2年内曾与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三)曾在与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的人员;(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职业经理人的其他人员。

XX公司职业经理人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

XX公司职业经理人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

XX有限公司职业经理人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深化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建立规范、科学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6〕46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经理人指按照管理权限通过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经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授权,由公司通过市场化招聘的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公司总监、部门负责人、所属企业经营班子成员等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条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五湖四海、竞争择优原则;(三)市场化选聘和契约化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及所属企业。

所属企业按照管理权限,结合企业实际,可将企业发展需要的关键人才纳入选聘范围。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总监、部门负责人、所属企业经营班子成员或同职级的职业经理人的选聘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由公司党总支部负责研究、制定,招聘结果报集团党委审定通过。

其他层级的职业经理人的选聘方案由所属企业党组织负责研究、制定,并将选聘方案提交公司党总支部审核后实施,招聘结果报集团党委备案。

第六条公司党政综合管理部负责职业经理人聘任、考核和管理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公司党总支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在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把好职业经理人的政治关、品行关、廉洁关;负责监督职业经理人的履职行为,确保企业决策部署及其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八条审计风控部门负责做好职业经理人的合同审核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职业经理人遵纪守法鉴定和职业经理人选聘过程中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选聘条件第九条职业经理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

煤炭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煤炭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一:煤炭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煤炭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的组织工作,加强认证管理,保证认证质量,规范认证程序,确保认证权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炭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在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认证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考培分离的原则。

第三条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国煤炭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的推动、组织、指导、协调与监督。

(二)组建全国煤炭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

(三)成立全国煤炭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行业认证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资格认证的日常工作。

(四)颁布煤炭行业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条件和资格认证的各项工作制度。

(五)定期发布全行业各等级职业经理人认证公告。

第四条全国煤炭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认证管理委员会”)是全国煤炭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的领导机构,由煤炭行业各级领导、专家、学者和知名企业家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领导全国煤炭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以下简称“资格认证”)工作。

(二)决定资格认证组织机构的设立和主要负责人的任职。

(三)决定资格认证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定煤炭行业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条件体系。

(五)审定资格认证有关管理和工作制度。

(六)决定资格认证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全国煤炭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认证专家委员会”)接受行业认证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由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

分设标准、培训和考评等三个专业委员会。

(一)标准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l、负责制定煤炭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条件的设计方案。

2、指导并参与煤炭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条件的制订。

3、负责资格认证工作文件和执业资格条件的调研与修订。

4、监督煤炭行业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条件的贯彻执行。

XX公司职业经理人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

XX公司职业经理人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

XX有限公司职业经理人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深化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建立规范、科学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6〕46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经理人指按照管理权限通过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经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授权,由公司通过市场化招聘的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公司总监、部门负责人、所属企业经营班子成员等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条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五湖四海、竞争择优原则;(三)市场化选聘和契约化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及所属企业。

所属企业按照管理权限,结合企业实际,可将企业发展需要的关键人才纳入选聘范围。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总监、部门负责人、所属企业经营班子成员或同职级的职业经理人的选聘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由公司党总支部负责研究、制定,招聘结果报集团党委审定通过。

其他层级的职业经理人的选聘方案由所属企业党组织负责研究、制定,并将选聘方案提交公司党总支部审核后实施,招聘结果报集团党委备案。

第六条公司党政综合管理部负责职业经理人聘任、考核和管理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公司党总支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在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把好职业经理人的政治关、品行关、廉洁关;负责监督职业经理人的履职行为,确保企业决策部署及其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八条审计风控部门负责做好职业经理人的合同审核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职业经理人遵纪守法鉴定和职业经理人选聘过程中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选聘条件第九条职业经理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

公司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绪论为了加强对公司职业经理人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人事制度,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职业经理人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岗位设置公司将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设置各种职业经理人岗位,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市场经理、财务经理、人力资源经理等。

第四条招聘与选拔公司将根据业务需求和岗位要求,以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职业经理人的招聘与选拔工作。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或影响招聘选拔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绩效考核公司将依据职业经理人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定期对其进行绩效考核。

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并以此为依据进行晋升或降职调整。

第六条培训与发展公司将为职业经理人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提升其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帮助其更好地发展和成长。

第七条福利待遇公司将根据职业经理人的工作表现和贡献,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薪酬、社会保险、带薪年假等。

第八条保密义务职业经理人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均需遵守公司的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

第九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职业经理人,公司将根据违规行为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薪留职、辞退等。

第十条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进行修订,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以上为公司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试行)的主体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附件列表:1.公司职业经理人岗位设置表2.职业经理人绩效考核标准3.职业经理人福利待遇方案4.公司保密协议5.公司违规处理流程法律名词解释:1.职业经理人:指受聘于公司,担任管理职务并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2.保密义务:指职业经理人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有责任保守公司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其他人。

违约行为及认定:1.违规招聘和选拔:如存在违反公司招聘选拔规定的情况,包括舞弊、利用关系等行为。

2.绩效考核造假:职业经理人对个人绩效进行虚假申报或篡改、伪造绩效数据等行为。

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和__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职业经理人管理,根据《____市委__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____市委办公厅__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管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和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__市市管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职业经理人管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党组织,是指公司党总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经理人,是指通过市场化机制选聘的公司经营负责人,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岗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主管部门,是指集团公司本部各职能主管部室及集团公司所属各投资平台公司。

第六条职业经理人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选任相结合,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

第七条坚持党组织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在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下,在集团公司组织人力部的指导下负责职业经理人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选聘工作程序第八条公司职业经理人可采取市场化公开选聘和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等方式进行。

必要时,也可通过组织推荐方式进行。

第九条职业经理人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备与岗位相匹配的任职经历和专业素养,市场感觉敏锐,经营业绩突出,职业操守、职业信用和个人品行良好。

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职位禁入和特殊岗位任职资格等制度规定。

第十条市场化选聘一般应包括以下程序:(一)下达授权书。

集团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董事会下达授权意见。

授权公司董事会职权:经理层成员选聘权、业绩考核权、薪酬分配权、中长期决策权等权力。

(二)制定选聘工作方案。

某央企所属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

某央企所属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

某央企所属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市场化经营机制改革,推动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充分激发企业活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公司按照《“双百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和《某央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推进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实施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相关单位工作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经理人是指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原则选聘和管理的,在充分授权范围内依靠专业的管理知识、技能和经验,实现公司经营目标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般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企业(以下简称“职业经理人企业”),原则上应当在高级管理人员中全面推行。

第三条对于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企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相结合,充分发挥上级单位党组织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有效落实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职业经理人、对其实施业绩考核并决定其薪酬事项的法定职权。

(二)市场导向、竞争择优。

按照高素质专业化要求,通过市场化方式择优选聘职业经理人,畅通现有领导人员身份转换通道,有效提升市场化选人用人水平。

(三)契约管理、权责对等。

坚持依法合规、平等协商,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合同及目标责任书,建立以契约为核心的责权利关系,保障职业经理人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确保权责匹配、有效制衡。

(四)激励约束相结合。

按照“业绩与薪酬双对标”原则,确定职业经理人薪酬,建立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的激励约束和退出机制,实现强激励、硬约束。

第四条支持鼓励符合以下条件的所属企业,积极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或者主要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二)人力资源市场化程度较高;(S)建立了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四)建立了董事会,且董事会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依法得到有效落实。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之欧阳美创编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之欧阳美创编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推进金融产业市场化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加强公司职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责权明晰、奖惩分明、特点突出、流动有序”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职业经理人是指公司系统通过市场化机制选聘和管理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和企业总师助理、内设事业部制经营部门负责人、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下列单位:(一)市场化业务所占比例较高的;(二)确立市场化改革发展方向的;(三)其他因工作需要的。

第四条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人才原则;(二)股权管理和人事管理相统一的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五)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六)分级分层管理的原则;(七)契约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系统职业经理人分为高级职业经理人和中级职业经理人。

高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

中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总师助理、内设事业部制经营部门负责人和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等。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党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高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工作,参与和指导各单位开展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相关工作。

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协助开展高级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相关工作,并根据本级党组(党委)的安排,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和各单位经营考核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与开展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

第八条公司和各单位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与开展有关纪律监督工作。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一、定义和范围职业经理人是指受聘于公司或组织,负责管理和领导各部门工作的专业人士。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职业经理人的选拔、培训、聘任和绩效评价,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绩效的管理制度。

二、选拔和聘任1. 公开招聘企业应当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拔职业经理人,确保选拔程序公平、公正、透明。

2. 综合评估选拔职业经理人应综合考虑其专业能力、管理经验、领导潜力等因素,确保选聘适合岗位的人才。

3. 合同签订聘用职业经理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三、培训和提升1. 岗位培训企业应根据职业经理人的实际岗位需要,对其进行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其管理水平和绩效。

2. 继续教育职业经理人应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能力,保持行业敏感性和创新意识,适应市场变化和企业发展需要。

四、绩效评价1. 目标设定企业应与职业经理人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绩效指标,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评价体系。

2. 绩效考核根据工作目标和绩效指标,对职业经理人进行定期绩效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3. 激励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对绩效优秀的职业经理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五、监督和反馈1. 监督机制企业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职业经理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从事工作。

2. 反馈意见职业经理人应接受来自员工、同事和上级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提升自身管理能力。

六、总结和展望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是企业管理实践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对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绩效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之欧阳法创编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之欧阳法创编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推进金融产业市场化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加强公司职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责权明晰、奖惩分明、特点突出、流动有序”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职业经理人是指公司系统通过市场化机制选聘和管理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和企业总师助理、内设事业部制经营部门负责人、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下列单位:(一)市场化业务所占比例较高的;(二)确立市场化改革发展方向的;(三)其他因工作需要的。

第四条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人才原则;(二)股权管理和人事管理相统一的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五)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六)分级分层管理的原则;(七)契约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系统职业经理人分为高级职业经理人和中级职业经理人。

高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

中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总师助理、内设事业部制经营部门负责人和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等。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党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高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工作,参与和指导各单位开展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相关工作。

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协助开展高级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相关工作,并根据本级党组(党委)的安排,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和各单位经营考核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与开展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

第八条公司和各单位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与开展有关纪律监督工作。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规范职业经理人行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经理人,是指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以契约形式受雇于企业,按照契约约定履行职责,为企业创造价值,并依据契约获得报酬的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条职业经理人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第二章职业经理人的任职资格第四条职业经理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专业素养,熟悉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市场情况;(三)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业绩,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四)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沟通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带领团队完成工作任务;(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够适应工作压力和工作环境。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职业经理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三章职业经理人的选拔与聘任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内部选拔、外部招聘等方式选拔职业经理人。

第七条内部选拔职业经理人的,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八条外部招聘职业经理人的,应当制定招聘方案,明确招聘岗位、任职条件、招聘程序等,并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网站、猎头公司等渠道广泛发布招聘信息。

公司职业经理人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职业经理人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

XX公司职业经理人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1000字一、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壮大,企业经理人选的需求也不断增加。

为了加强企业经理人选的聘任和管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制定了《XX公司职业经理人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

二、聘任标准1. 具有高等学历,并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管理经验,或具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和管理经验。

2. 具有良好的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领导能力,具有一定的人际交往能力和服务意识。

3. 具有优秀的业绩和良好的信誉,有过成功管理企业的经验,能够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做出贡献。

4.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坚守职业操守。

三、招聘程序1. 企业经理人选聘任工作由公司总经理或总裁领导下的聘任委员会负责。

2. 具体聘任程序如下:(1)岗位说明:编制经理职位说明书,包括岗位职责、工作要求、任职资格、薪资福利等。

(2)招聘启动:委员会决定招聘目标和计划,并对外发布招聘广告、征集人才。

(3)面试筛选:依据获得的简历和招聘广告申请人的资格进行筛选,通过面试,选出优秀的候选人,并进行考察。

(4)决定聘任:聘任委员会根据候选人的综合素质和表现进行决定,经需要,对决定进行讨论、研究。

(5)聘任通知:聘任委员会通知被确定为经理的人员,详细介绍工作安排、薪酬福利等。

四、管理办法1. 管理层应按时开展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及时调整工作计划,确保企业运营效率。

2. 对经理的绩效进行考核和评估,承担相应的业绩目标,完成指定的任务,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做出贡献。

3. 加强经理的培训和职业发展规划,引入新型的管理思想,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4. 给予经理相应的薪酬和福利待遇,激发其工作热情,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五、总结《XX公司职业经理人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企业经理人选的聘任和管理,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企业管理层应认真贯彻该办法,使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之欧阳与创编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之欧阳与创编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推进金融产业市场化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加强公司职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责权明晰、奖惩分明、特点突出、流动有序”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职业经理人是指公司系统通过市场化机制选聘和管理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和企业总师助理、内设事业部制经营部门负责人、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下列单位:(一)市场化业务所占比例较高的;(二)确立市场化改革发展方向的;(三)其他因工作需要的。

第四条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人才原则;(二)股权管理和人事管理相统一的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五)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六)分级分层管理的原则;(七)契约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系统职业经理人分为高级职业经理人和中级职业经理人。

高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

中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总师助理、内设事业部制经营部门负责人和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等。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党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高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工作,参与和指导各单位开展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相关工作。

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协助开展高级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相关工作,并根据本级党组(党委)的安排,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和各单位经营考核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与开展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

第八条公司和各单位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与开展有关纪律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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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推进金融产业市场化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加强公司职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责权明晰、奖惩分明、特点突出、流动有序”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职业经理人是指公司系统通过市场化机制选聘和管理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和企业总师助理、设事业部制经营部门负责人、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下列单位:(一)市场化业务所占比例较高的;(二)确立市场化改革发展方向的;(三)其他因工作需要的。

第四条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人才原则;(二)股权管理和人事管理相统一的原则;(三)、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五)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六)分级分层管理的原则;(七)契约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系统职业经理人分为高级职业经理人和中级职业经理人。

高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

中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总师助理、设事业部制经营部门负责人和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等。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党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高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工作,参与和指导各单位开展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相关工作。

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协助开展高级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相关工作,并根据本级党组(党委)的安排,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和各单位经营考核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与开展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

第八条公司和各单位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与开展有关纪律监督工作。

第三章职数和任期第九条公司根据精干高效、结构合理和运转协调的原则,科学合理的设臵职业经理人职数。

高级职业经理人职数设臵与经营班子职数相同,经营班子一般均由高级职业经理人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对部分经营班子岗位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具体经公司党组研究后确定。

中级职业经理人职数设置由各单位党组(党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公司党组研究后确定。

第十条职业经理人实行聘任制,每届聘任期限不超过三年。

中途补充聘任的,任期至本届经营班子届满。

任期届满,根据考核结果,经党组(党委)研究决定是否续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一条初次聘任为职业经理人的,设立一年的试聘期。

试聘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第十二条职业经理人一般不得在其他企业或社会团体兼职。

因工作原因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经公司党组批准后确定。

第四章选任条件第十三条职业经理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同集团公司和公司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

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与相关行业、专业情况,有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与突发事件的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较突出的经营业绩。

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管理目标,在同类岗位上取得优良的工作业绩;(四)具有较好的职业素养。

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十四条职业经理人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一)具有八年及以上同类企业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二)具有同层级岗位任职经历,或在下一级别岗位上任职达到三年以上;(三)具有相关金融行业从业书;(四)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五)一般年龄不超过男50周岁、女45周岁。

第十五条特别优秀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不受上述第十四条规定的任职资格限制。

第十六条凡具有违反《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国有资产法》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情形的,或具有违反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行为的,不得聘任为职业经理人。

第五章选任方式第十七条选聘职业经理人,主要采取公开招聘方式进行,也可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面向集团公司外公布招聘职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组织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四)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五)组织考察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七)党组(党委)会讨论决定聘任人选;(八)按照集团公司和资本控股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备案程序;(九)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九条对于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等,可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方式进行选聘。

一般应经过下列基本程序:(一)确定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薪酬待遇及有关要求;(二)确定人才中介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三)对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人选进行面试;(四)通过适当方式了解人选的有关情况;(五)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用建议;(六)党组(党委)会讨论决定;(七)按照集团公司和资本控股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八)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系统在职人员可平等参与职业经理人的公开招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系统在职人员被聘任为职业经理人的,须与原单位解除人事行政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

第六章组织考察和决定任用第二十二条公开招聘职业经理人,应按照管理权限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全面考察其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情况。

第二十三条组织考察工作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考察组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相关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和档案、专项调查以及与考察对象领导、同事和下属个别谈话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四)考察时应征求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五)形成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报党组(党委)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考察组应由两名及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熟悉组织人事或有关业务工作的人员担任。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五条组织考察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考察组成员应在考察材料上署名。

考察材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下列情况:(一)自然情况和主要经历;(二)素质、能力、业绩及廉洁从业情况和主要特长;(三)主要缺点和不足。

第二十六条聘任职业经理人,应当由党组(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履行任前或任后备案程序。

第二十七条按照规定需要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的,由相关单位负责履行有关程序。

第二十八条对决定聘任的职业经理人,按照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任前谈话和廉洁从业诫勉谈话。

任前谈话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进行;廉洁从业诫勉谈话由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主持进行。

第二十九条职业经理人的任职时间一般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职业经理人应自任职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书》和《岗位协议书》,约定聘任岗位、聘任期限、目标任务、劳动报酬和考核激励等各项权利义务。

第七章考核评价第三十一条职业经理人考核评价采取定量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运用总结述职、业绩评定、调查核实、测评和综合分析等方法,做到实事、客观公正。

第三十二条职业经理人考核评价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层分级考核。

(一)高级职业经理人的考核评价由公司进行。

(二)中级职业经理人考核评价由各单位拟定考核办法和方案,报公司党组审定后实施,考核结束后,相关考核结果应上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三条高级职业经理人考核评价分为经营管理指标考核和能力素质评价两个方面,实行年度考评与任期考评相结合。

年度考评一般在每年年底至次年年初进行,任期考评一般与第三年度考评合并进行。

第三十四条高级职业经理人应与公司签订年度和任期《绩效目标责任书》,确定考评周期的绩效目标和激励约束规则,并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

《绩效目标责任书》一经签订,一般不再做重大修改和调整。

特殊情况,经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高级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指标考核遵循效益优先、注重质量和量化考核的原则,侧重考核经济指标和管理任务完成情况。

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指标考核成绩按照所在单位年度考核成绩确定;其他高级职业经理人根据个人承担的经济指标和管理任务完成情况确定考核成绩。

第三十六条高级职业经理人素质能力评价遵循德才兼备和定性考核原则,侧重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廉洁自律、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工作作风等个人综合能力素质。

素质能力评价采用360度综合测评的考核方法,由被考核对象的上级、同级和下级及服务对象等进行测评打分。

第三十七条高级职业经理人任期考核评价侧重对任期资产保值增值、企业经营发展质量和效益等方面的综合评价,考核成绩由任期各年度经营管理考核成绩加权汇总计算得出,权重分布为30%、30%和40%。

第三十八条高级职业经理人考核成绩等级评定。

(一)经营管理指标考核等级分为A、B、C、D、E四个等级。

考核成绩为90分及以上的,为A级;80-89分的,为B级;70-79分的,为C级;60-69分的,为D级;低于60分的,为E级。

(二)素质能力评价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考核成绩为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75-89分的,为称职;60-74分的,为基本称职;低于60分的,为不称职。

第三十九条考核评价结果与高级职业经理人的年度奖罚兑现相挂钩,并作为重要依据应用于高级职业经理人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一)经营管理指标考核结果与年度绩效年薪挂钩。

考核等级为E的,绩效年薪系数为0;考核等级为D的,绩效年薪系数为0.6-0.8;考核等级为C的,绩效年薪系数为0.8-1;考核等级为B的,绩效年薪系数为1-1.1;考核等级为A的,绩效年薪系数为1.1-1.2。

(二)素质能力考核结果与任用和奖惩相挂钩。

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可以继续聘用;考核结果为“一般”的,进行诫勉谈话;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考核结果均为“一般”的,以及连续三年考核结果在经营班子中均居于末位的,解除聘用关系。

第八章薪酬激励第四十条职业经理人实行年薪制。

年薪总额参照行业同等水平,结合所任职单位实际,经协商一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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