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可参照执行的有关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工[1995]985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可参照执行的有关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可参照执行的有关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工(1995)985号1995年6月12日)市属各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关于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工作餐,市内出差伙食补助,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山区植树补助,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婴幼儿补贴,治丧费,书报费补助等开支标准,企业可参照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作餐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4第2080号)、《关于调整书报费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4年第2635号)中有关内容,制定企业开支标准和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也可由企业主管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制定指导性的统一的开支标准。
集体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附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开支标准项目标准说明工作餐副市级及其以上,每人只限午晚餐每餐16元,局级及其以下,每人每餐12元。
市内出差每人每餐3.2元。
只限午晚餐伙食补助因公负伤住院每天6元。
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山区植树当天往返,每人每天5伙食补助元住宿的,每人每天8元。
无职工食堂不分民族,每按实际出勤天数伙食补助人每天1.5元。
计算婴幼儿补贴每月40元。
从出生七个月开始至上小学止(不超过七周岁)治丧费每人800元。
由家属包干使用书报费中级技术职务和副处级以上干部,每人每月27元。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干部,每人每月25元。
工勤人员,每人每月23元。
——结束——。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书报费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书报费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4.12.29•【字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书报费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1994年12月29日)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经请示市政府批准,现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书报费等有关补助标准调整如下: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书报费补助标准:1.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副处级以上干部,每人每月补助27元。
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干部,每人每月补助25元。
3.工勤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3元。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洗理费补助标准:每人每月20元,女同志另加卫生费6元。
三、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夏季(6-9月)每人每月补助20元(含离休人员)。
四、福利费提取标准:1.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费提取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7.5元。
2.市级党政机关(除公安系统外)福利费按每人每月17元提取,另外0.5元由市人事局集中掌握。
各区、县人事局是否集中一部分调剂使用,由区、县自定。
五、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标准:1.凡参加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的职工,每个子女每月缴纳统筹基金2元。
2.凡参加统筹医疗的职工子女,凭指定医疗单位或转诊院的医药费收款单据可在本单位报销50%。
关于职工子女能否参加父母双方单位举办的统筹医疗并在双方单位报销医药费问题,可由双方单位自定,但在双方单位报销医药费合计最高不得超过80%。
3.凡参加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的每个职工,每年每个子女实际报销医药费累计金额不得超过300元。
六、因提高上述开支标准所增加的支出,仍按原渠道解决。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京政发[1999]4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京政发〔1999〕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区、县政府发展经济和加强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市政府决定对本市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市及区县财政管理体制。
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多年来,本市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在首都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源合理配置在统一市场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现行体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财政收入分级管理有碍全市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总体协调;市级财权较为集中,影响区、县政府加强城市管理的积极性;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区县间财力差距逐步扩大,部分区县难以维护正常开支;财政分配类型过多、政策差异较大,产生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影响了全市正常的经济秩序。
总体看,本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已难以继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客观要求,应当进行改革。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借鉴中央对地方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经验,确定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为:按照市政府与区、县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划分为市级税、区县税和市与区县共享税;科学核定区县需求,保证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需要;实行激励调节机制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缩小区县间财政供给能力的差异;规范各级政府预算管理行为,提高市及区县预算管理水平。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2]37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2]378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现行的有关开支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调整如下:一、工作餐标准1.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赴外单位执行公务,接待单位严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
本市各单位间的工作人员公务往来原则上回本单位就餐,确需接待单位安排就餐的,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在职工食堂就餐或由接待单位供应工作餐。
接待单位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2.工作餐的标准为午、晚餐每人每餐最高不超过30元。
二、市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确需在外自行就餐的,午、晚餐每人每餐凭有效票据按最高不超过10元补助。
三、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四、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标准1.单位无食堂,在单位附近不能搭伙又不能回家吃饭,必须在外个人自行就餐的职工,每人每天补助8元。
2.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一律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因公出差或外出学习期间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五、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夏季(6-9月)每人每月补助60元(含离休人员),交通干警每人每月补助80元。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市财政局制定的有关开支标准及各单位自行发放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补贴,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2002年因标准提高而增加的经费支出由各单位自行调剂解决。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3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3号)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2013年北京市市级部门厉行勤俭节约、加强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规范和加强会议费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根据近年会议费开支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市场物价变动等因素,参照《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09〕2181)规定的会议费支出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会议费支出标准。
将会议费支出标准调整为一类会议每人每天55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450元。
上述标准为会议费开支上限,各单位应在支出标准总额内据实报销。
二、细化会议费品目。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
其中,其他费用包括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劳务费、交通费、专用设备租赁费等(参考支出标准如下表)。
会议类别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合计一类会议300150100550二类会议24013080450三、会议费各项明细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
不发生的事项不能列支相关费用,报销额度应以会议费支出标准总额减去不发生事项的明细标准为最高上限。
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会议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在京中央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在京中央机关和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
调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1998年12月23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当解决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偏低问题,经研究,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提取比例和标准进行调整,即: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照全部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机关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事业单位包括职务〈岗位〉等级工资,事业单位比例的津贴、教龄、护龄津贴)的2.5%提取。
以后福利费的提取标准随着工资水平的提高再作调整。
根据上述办法,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为每人每月9元留用,其余3元由人事部统一调剂使用;事业单位按12元提取福利费,全部由单位按规定使用。
福利费年终如有节余,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驻京外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仍按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发的《关
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劳人险〔1986〕12号)同时废止。
c25911--010404ljk
——结束——。
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纳入新工资标准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纳入新工资标准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2.15•【文号】[94]国管财字第015号•【施行日期】1994.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纳入新工资标准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94〕国管财字第01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新工资标准六十四元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纳入新工资标准的补贴项目包括:1.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88〕国管财字第089号)每人每月10元;2.提高粮油统销价格补贴(〔91〕国管财字第101号)每人每月6元;3.提高粮食统销价格补贴(〔92〕财综字第38号)每人每月5元;4.民用燃料价格补贴(〔92〕国管财字第214号)每人每月5元;5.蛋菜肉价格补贴(〔92〕国管财字第298号)每人每月12元;6.粮油价格放开补贴(〔93〕国管财字第092号)每人每月10元;7.洗理费(〔92〕国管财字第240号)每人每月16元;以上七项补贴共计64元,不再继续发放。
二、以下补贴项目按如下规定执行:1.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88〕国管财字第089号)中,禁食猪肉民族另增加的每人每月2元补贴,仍按原发放范围计发,该项补贴改在“补助工资”下的“其他补贴”科目列支;2.洗理费(〔92〕国管财字第240号)取消后,女同志卫生费仍按原发放标准和范围计发,列支科目不变;3.书报费、地方财政负担的肉价补贴、市内交通补贴、婴幼儿补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牛奶价格补贴、防暑降温费、取暖补贴、无食堂职工伙食补贴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4]17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4〕176号)市级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县)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北京市财政财务管理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1月26日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北京市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北京市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北京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按照中央及北京市厉行节约各项要求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2.08.10•【字号】京财行[1992]1384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京财行(1992)1384号1992年8月10日)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受物价调整的影响,现行差旅费开支规定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使之符合、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财政部(92)财文字第280号《关于差旅费开支规定制定权限的通知》精神,报经市政府批准,制定了《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正常需要,同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办法,总额包干办法适应于局长及其以下人员,副市长以上干部及随行一人在各自规定标准内实报实销。
实行总额包干办法后,各单位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定包干费用控制数。
如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天数超过原定计划天数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否则,对其超过天数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总额包干办法:(一)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二)到外地参加会议的人员(除差旅费第九条规定的会议外),其食宿费应由会议主办单位开支,在途期间的开支只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三)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总额包干的执行特殊任务的出差人员;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页表)。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严格会议费预算支出,提高会议效率,节约会议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会议费管理。
第三条会议费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各单位应按照北京市财政局的规定,将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四条会议费开支必须遵循合法、经济、高效的原则,不得影响会议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规模,按照年度制定会议计划,合理安排会议时间、地点和人数,杜绝奢侈浪费。
第六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等。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详细列出费用明细,合理安排预算。
第七条会议费标准应当参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标准,严格执行。
超出标准的费用,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会议费,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程序报批。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费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会议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北京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改进会风,精简会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举办会议(包括内部会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的管理。
第四条会议分类。
(一)法定会议。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必须召开的会议。
公务接待餐费标准
公务接待餐费标准公务接待餐费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杜绝奢侈浪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建设节省型校内,依据中央"八项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公务是指考察调研、学习沟通、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活动,接待是指提供交通、住宿、用餐、伴随等方面的支配。
第三条学院办公室为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各部门主动做好对口接待工作。
第四条公务接待本着厉行节省、简化礼仪、杜绝浪费、提倡"光盘'的原则,区分不同接待对象确定公务接待标准,严禁铺张浪费。
一般接待支配在学院,提倡工作餐,禁止外出支配非公务宴请,原则上担心排酒水。
第五条学院主要接待对象包括:(一)上级机关来我院指导检查、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人员;(二)省内外兄弟院校来我院考察、学习沟通等公务活动人员;(三)本系统单位来我院考察、洽谈业务及工作业务关系需要接待的人员;(四)校企合作单位来我院考察、洽谈业务及工作业务关系需要接待的人员;(五)经院领导批准,需要接待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接待标准第六条严格实行定点接待。
学院应在定点接待单位支配公务接待,执行协议价格。
严禁使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场所进行公务接待活动。
一般性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支配在校内,非特别状况不得在外支配。
第七条住宿标准。
省部级支配住套间,司厅级支配住单间,县处级以下支配住标间。
住房内不摆放鲜花、水果、香烟、饮料等用品。
第八条用餐标准:(一)校内自助餐:早餐按10-15元/人支配,午餐、晚餐按20-30元/人支配;校内桌餐:早餐按15-20元/人支配,午餐、晚餐按每人每餐30-50元/人支配。
(二)校外用餐。
凡遇学院重大活动需在外就餐或节假日期间无条件在学院就餐的,可支配在校外用餐。
每桌按10人核定,不得超过800元。
一般工作人员按30元/人核算。
第九条陪餐制度。
接待中需要陪餐的,要严格掌握次数、人数。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 ]11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召开的会议,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会议,也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各种培训。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其它由市财政局拨付的资金,以及财政性结余资金。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充分挖掘本单位资源的原则合理安排会议费,尽量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或使用本单位内部会议场所等内部资源召开会议。
不具备上述条件而确需召开的会议,须到政府采购定点会议场所召开。
第四条会议的分类一类会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检委召开的全市性工作大会及全委会。
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大会和全会。
按照有关要求承办的全国性工作会议。
全市性会议,以及面向公众或公共服务的其它专业会和培训会等。
二类会议:单位内部会议和培训,以及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在本市范围内召开的各类小规模会议。
第五条会议费项目支出预算范围会议费项目支出预算包括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劳务费、交通费、专用设备租赁费等。
第六条会议费项目支出预算标准会议费、培训费项目支出预算核定标准为300元/人天,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用费和文件资料印刷费。
实际支出结算时以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饭店报价为准。
今后随市场物价水平和饭店服务价格实际变化情况,上述标准将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会议费预算安排方式(一)一类会议,由单位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会议费开支标准编报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中能够包括与会议、培训相关的其它经费,但要在申报理由中分别列明,作为审核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4]21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4〕211号)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1月28日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降低行政成本,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召开的会议,均适用于本办法。
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本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规范管理、充分挖掘本单位资源的原则合理安排会议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控制会议费规模。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五条会议的分类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委全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北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北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出差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
包括北京驻外地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局级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单位级别在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 时至次日晨7 时乘车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 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北京市差旅费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照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标准执行。
关于办公室调整员工伙食费的通知
关于办公室调整员工伙食费的通知尊敬的全体员工,
经过仔细考虑和评估,办公室决定对员工伙食费进行调整。
以
下是关于此调整的详细信息:
调整原因
1. 提高员工福利:办公室一直关注员工的生活质量,我们希望
提供更好的伙食补贴,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幸福感。
2. 跟进市场变化:当前物价上涨和市场情况的变化使得原有的
伙食费标准不再适应现实情况,因此需要进行调整。
调整方案
1. 调整金额:从即日起,员工伙食费将根据职位级别进行不同
标准的调整。
具体的调整金额将在附件一中列出,并已通过职能部
门与人力资源部门确认。
请您查阅附件一以了解您的新伙食费标准。
2. 发放方式:伙食费将以现金发放的形式,每月发放一次。
具体的发放时间和领取方式将由人力资源部门进一步通知。
请注意,此次调整仅涉及员工伙食费,其他员工福利和薪酬待遇将保持不变。
如果您对此次调整有任何问题或疑虑,请随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我们将会提供进一步的解释和支持,以确保此次调整的顺利进行。
感谢您一直以来的支持和理解。
办公室谨上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远郊区县交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远郊
区县交通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财行[1989]99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89.07.14
【实施日期】1989.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远郊区县交通费补助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89)999号1989年7月14日)
市级各单位,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
我市长途汽车客运票价提高后,为了不影响有关职工的生活,经请示市政府领导批准,现将远郊区县交通费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1 / 1。
公司员工午餐补助调整通知
公司员工午餐补助调整通知
尊敬的各位员工:
为了更好地关心员工的生活,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幸福感,公司决定对午餐补助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
一、调整时间
自即日起,公司员工午餐补助标准将进行调整。
二、调整标准
原午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现调整为每人每天50元。
三、执行范围
本次午餐补助调整适用于全体在职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实习生。
四、发放方式
午餐补助将通过工资发放形式进行,与工资一同发放至员工个人账户中。
五、使用规定
午餐补助仅限于在公司指定的用餐地点使用,不得用于外出就餐或其他私人用途。
六、监督管理
公司将加强对午餐补助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补
助资金使用合规。
希望各位员工能够珍惜公司提供的福利待遇,合理使用午餐补助,共同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继续努力工作,为公
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特此通知。
公司管理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北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北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北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出差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
包括北京驻外地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局级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单位级别在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 时至次日晨7 时乘车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 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北京市差旅费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照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标准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企业会议伙食补助费的补充规定-[1986]财工制字220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企业会议伙食补助费的补充规定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企业会议伙食补助费的补充规定(1986年4月16日[1986]财工制字220号)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各分局:据反映,有些单位不按规定的会议伙食补助费范围,随意开具会议伙食补助标准的证明,由参加会议的人员执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对此,经研究明确如下:1、凡企业人员到外省市参加会议,除财政部规定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可按差旅费的标准报销以外(标准见市财政局(85)财行字第840号文转发财政部的规定),其他会议一律不得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以上标准报销补助费,主办单位不按规定开据的证明无效,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参加会议人员应向召开会议单位主动说明财政部门的规定)2、企业人员在本市参加以上按规定可以回本单位报销的会议。
如主办单位经批准确在饭店、招待所按会议费标准备了伙食(伙食标准见市财政局(85)财行字第321号文规定),可由参加会议人员执实际参加会议天数的证明,回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扣除个人应负担部分)。
如主办单位未准备伙食,参加会议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外用餐的,则应凭餐券报销市内误餐补助费。
3、企业人员参加在本单位以外本市以内举办的各种展览会、展销会等不能回本单位就餐的,一律按市内误餐规定凭餐券报销误餐费,如连续工作到晚11时以后的,可另发给夜餐补助费。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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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
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京财行[2002]37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2.03.04
【实施日期】2002.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
(京财行[2002]378号)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现行的有关开支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调整如下:
一、工作餐标准
1.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赴外单位执行公务,接待单位严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
本市各单位间的工作人员公务往来原则上回本单位就餐,确需接待单位安排就餐的,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在职工食堂就餐或由接待单位供应工作餐。
接待单位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2.工作餐的标准为午、晚餐每人每餐最高不超过30元。
二、市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各单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