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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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方法
一.法律推理(形式逻辑,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问题:对于法律推理的批评
1.大前提是不是必须完美没有漏洞?——有的情况有谬误,要用法律解释的办法
2.小前提是法律事实,是不是永远不可能是真正的事实?怎么加工都可以?
——不是,我觉得职能选取(缩小原全部事实)或者改变其表述方式来让它符合法律的行为模式、有法律意义,而不是改变其内在事实本身
3.法律是人的行为,是不是由人的意志所决定?
A大前提是根据明确法律规定的,人只有选取的自由
B小前提的事实是客观发生的,人只有选择和转译的自由
C适用的过程符合客观的法律规定、原则、逻辑等客观因素
二.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一些流派
规范主义【注意价值要素】
原旨主义
实定主义【彻底的价值中立立场以及形式合理性分析】
·原旨主义【多与分析实证主义相结合】:
关注制定法律者关于这部法律的思想,即立法的目的/原意。最经典的定义是保罗·布瑞斯特的定义: “原旨主义是指应依据制宪者的意图或者宪法条文的含义来解释宪法。” 宪法的意义自其通过之日起就不再发生变化, 除非宪法条文被修改了,这也是原旨主义理论最基本的一个主张。
·功能主义(或者说:实用主义)【多与社会法学相结合】
考虑今天的现实情况、生活事实,不管原来的原则假设是什么。考察法律与外部的关联。在宪法解释中,就是认为改变宪法规范的内涵去服务于现代需要是适当的和明智的
——可能是灵活的,适应现实的,但也可能因为不尊重文本而导致“重现实需求,轻规范价值”的结果,不利于维护宪法规范的权威
【当然,二者不是截然相反没有共同之处的矛盾……】
上述存疑
(狭义法律解释方法)
可简要分为三类(都不能超出法律的可能文义范围)
一.文义解释(依据法条文本)
二.论理解释(包括体系解释、历史~、目的~、合宪性~、比较法~)
三.社会学解释
·语法/文法/文义/文理解释:
【含义】从(特定的,非全部的)法律条文的文字(字面)含义进行分析,探求其内涵(本质特征)和外延(具有该本质属性的事物组成的类)不考虑文本外因素,不涉及价值判断,属于狭义解释的态度。
【地位】首要地位,是其他一切解释的前提和基础
【假设前提】法律文本已经确切地表达了立法者意图,立法者也使用了充分地表达其意图的措辞
【依据】
1.法理(针对法言法语)
2.文法(针对语法分析)
3.词典
4.文义的语境(在该条文内部就是文义解释,扩大到外部就是体系解释)
5.生活经验(常识)、逻辑知识(主要用于体系解释,这里也有)、通常表达(比如什么叫“感情破裂”)、社会风
俗习惯
【具体方法】判断文义清晰否→(否)→确定文义可能范围(核心区域+边缘地带)→用下列方法解释、确定
(1)语法分析:分析语法结构、语言规则、词组联系、句子结构、文字排列、标点符号
(2)
(原因:语言是表达思想的工具,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用语要考虑本民族的语言习惯,尽可能使法律清楚、明确、易懂)
(3)掌握法律专业术语的特定含义(可能不同于日常语言,或者日常中就没有这个表述)
如:“善意”不是一般意义的好心,而是指当事人不知情或者不可能知情;“损失”也只特指经济利益的丧失通常会有正式解释特别是一般由立法者进行定义
(4)可以通过分别确定某条款各部分的文义及各部分的逻辑联系后,将各部分的意思串联起来,把握该条文的整体含义(不算体系解释,还是针对这个条文,不一定非要某个词)
(5)一些小技巧
·根据个别事项与一般性连用确定包括同一种类的所有项目
例子:“猫,狗和其他动物”,“其他动物”应该是与猫、狗类似的宠物
·以明文提及的为限
(有争议,不一定)没有“等”“其他”等一般性的类概念结尾时,可以解释为它无意包括同一类别中的未被提及者
【举例】
“等”→必须是同性质的
“一般包括……”→不是全都必须包括,缺少某个不一定导致无效
·体系/系统/逻辑解释:
1)含义:联系整部法律的上下文乃至放入整个法律体系中,看它所处的位置,来考虑它与其他法条的关系、在整
个法律文件中的地位,借助整体最终解释某个条文的含义(体系只是裁判依据不是解释对象)
这里的“体系”仅指外部体系(形式体系,编章节、基本制度的安排等形成的逻辑体系),不包括内在体系(法律制度之间基本价值的内在联系,属于目的解释范畴)
2)地位:处于仅次于文义体系的优先位阶,与文义解释紧密结合,有体系解释一般都以对多个条文的文义解释为
前提
3)好处/目的:理解文本含义和明确法律概念、规则的适用范围;维护法律概念内涵的前后一致性,保持法律的整
体性,避免内部矛盾;
4)重要假定:立法者构建了合理的外在体系——法律不会自相矛盾,不会做无意义的次序编排
5)重要规则:
【同类解释规则】列举了具体的人或物再把它归属于一个“一般性类别”【ABC等X】,对这个一般性类别概念X的解释应当是与列举的东西有类似性质的人或物(归纳ABC共同性质)——必定离不开文义解释
6)具体操作:
(1)宪法>基本法律>非基本法律>行政法规
(2)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本级及下级行政机关的规章
(4)依法制定的(不与……抵触)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本自治地方内优先适用
(5)部门规章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范围内施行
(6)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优先于一般
(7)同一位阶新法优先于旧法【特别地,刑法领域遵循“从旧从轻”,从旧体现法定刑主义】
7)举例子:
i.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解释:“人民”是指全体人民还是可以限定某部分人?看宪法中其他出现“人民”的
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ii.《侵权责任法》“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是不是凡是特别法有规定侵权责任的都依照?——我们去看法律体系中其他特别法中规定的侵权责任,发现很多与侵权责任法相冲突,而侵权责任法又制定在后,其中的许多规定都修正了特别法的原有规定。为了法律体系的和谐一致(或者说,运用目的解释,为了实现侵权责任法的目的),应该将“另有特别规定”解释为“另有与侵权责任法不冲突的规定”
iii.《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解释第六条第1款:从下文看出……都有“法律规定”,所以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的推定都是用于有明确法律有特备规定的情形;而过错责任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字眼,表明过错责任制可以适用于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是普遍适用的一般条款(当然,这里也体现了文义解释)
iv.“应当”有多种含义,如果该条款后面又规定了违反该约定的法律行为无效,那么这个“应当”应表明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