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不懂国际法的八大败笔
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及其健全国际经济法.doc
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及其健全_国际经济法论文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及其健全郁雷﹡【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交往的加快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跨越国界的产品责任案件日益增多,而中国当前还没有调整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专门制度,只是笼统地采用了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结果却使特殊复杂的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法律适用简单化、机械化,忽视和掩盖了其他与产品责任案件具有更密切更重要的连接因素。
据此,中国司法实践已不能满足国际经贸往来的现实需要,必须在吸收相关国际通行规则的基础上,健全立法。
【关键词】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缺陷国际通行规则随着全球经济交往的加快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商品在多个国家之间进行生产、加工、交换、流通、消费、使用,这使得跨越国境的产品责任案件日益增多。
就中国而言,中国产品在国外发生产品责任问题以及外国产品在中国发生产品责任案件已屡见不鲜;在司法实践中,原有的产品责任立法往往不能很好地保护消费者、使用者的正当权益。
为此,我国与2000年9月1日正式实施了新的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责任实体法律制度作了较大修改,使之更加符合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做法,例如扩大了产品范围、产品责任主体范围;明确地规定了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规定了受害人亲属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给付死亡赔偿金,加大了对产品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然而,我国当前还没有调整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专门制度。
对于一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而言,需要实体法与冲突法来共同调整,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在一些操作层面已“与国际接轨”,如再专章规定涉外实体规范已不必要;但在冲突法领域,我国只是笼统地采用了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过于原则、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且不说立法的缺陷需要仔细考察而知,就说由此而导致司法上的困惑与矛盾至少会有:(1)如该侵权行为发生在外国,依行为地法和中国法均构成侵权时,应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2)如受害一方为中国人(即原告),是否可以根据行为地法(外国法)得到较高赔偿?(3)如双方均是外国人适用中国法是否有充分理由?[1]既然问题已经提出,笔者就有可能也有义务结合这些问题分析我国现行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对相关立法的健全提供一些思考和建议。
浅论我国法律体系的缺陷
浅论我国法律体系的缺陷经济学院公共管理123班贾星南一、绪论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文化源远流长,但是如果按法治社会的形成时间来计算,中国只能算是一名刚刚出生的婴儿。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至今仅一个世纪之久,而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至今仅仅六十年之久。
中国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曾导致了许多问题甚至灾难的发生,直到今天,我们的法律体系还有许多不健全的地方需要去改善。
二、问题1、法律系统不健全法律系统的不健全,与我国法律完善的时间有关系。
截止2011年,我国共颁布: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6件、民法商法30件、行政法76件、经济法51件、社会法13件。
但仅靠这些法律条例来维护和限制我们的生活是远远不够的,生活在以飞速向前发展,一旦法律条例颁布的速度赶不上生活发展的速度,就会让一些居心叵测的人钻了法律的空子。
以2006年的“熊猫烧香”蠕虫病毒传播事件为例,这种病毒让国家和企业的损失高大百亿,但由于我国当时在网络方面法制的不健全,导致了法院并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有效合理的判决。
2、法律执行易受舆论和道德影响60年代,文化大革命让新中国的法律体系遭到可怕的践踏,也凸现出中国千百年来封建残余,即“人治统治”所带来的危害。
而进入法制社会的我们,一定要防止“文革”现象的反复,这里的反复并不是单单指这种混乱现象,而指的是目无法纪或轻视法纪的行为。
法制体系的完整,一方面也要体现在对法律的强硬上。
俗话说的好,法理无情,但在当下的社会,法外容“舆”的现象却频频发生。
以药家鑫事件为例,公众舆论的影响对案情的进展有着决定性的作用,2010年10月20日深夜,药家鑫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因为情节的恶劣和舆论呼声的高涨,即便向公安自首的药家鑫依然逃脱不了死刑的制裁,正是媒体的大肆报道和舆论导向的引导,将药家鑫至于死地。
尤其是在诸多潜规则盛行、司法公信力不高、公众法律信仰动摇、公平正义难求的环境下,公众不仅用这杆秤来称法院对药家鑫判处是否适当,还要看看这杆秤是否能符合大众舆论的渴望。
国际法基本问题综述
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综述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涉及到国际法的性质问题、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国际法的渊源问题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等等。
一、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性质问题首先涉及到国际法是否是法律?由此出现了“国际法否定论”、“国际法弱法论”、“国际法无用论”等。
“国际法否定论”的早期代表是17世纪德国法学家普芬道夫,他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唯一的根据,在这个自然国际法之外,并不存在具有真实法律效力的国际意志法或实在法,“此外别无通行之公法,唯有性法,可令万国钦佩”(【美】惠顿. 【美】丁韪良译.万国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世纪,奥斯汀主张,“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
”(J.Austine,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 , London:Weidenfeld&Nichoson,1954,p.184.)“国际法弱法论”。
进入现代国际法时期,特别是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之后,国际法的效用不再完全取决于国家实力的强弱。
“国际法否定论”在国际法学界逐渐退出市场。
奥本海认为,“必须承认,目前可供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方法不足——特别包括在司法解决争端方面,没有真正的强制性安排——使国际法与国内法及其可供强制执行的方法相比较,在这方面,肯定是两者之中较弱的一个。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7.)“国际法无用论”。
无论是“否定论”或是“弱法论”,都可能衍生出国际法无用的结论。
“国际法虚无主义”认为,现实国际社会实际上是处于一种分权的无政府状态,不但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也没有任何具有强制力的司法和执行机关。
在现实主义者看来,国际法不仅缺乏必要的独立性,而且软弱无力、毫无用处。
(刘志云.论现代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研究的三次联结及其影响.法律科学.2006(2).)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部门,与国内法不同,有它的特殊性。
中国将面临的八大危机:信仰、教育、地缘政治、人与人关系、地方矛盾、水资源、粮食、外交危机
三十年以来中国经济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成绩的光辉下我们也看到了多重危机正在向我们袭来。
如果不能早作出预防,那么后果将是不可设想的。
下面我们对这些危机做一下简单的介绍。
1.信仰危机想要改变一个国家,就要改变他的国民,想要改变国民,就要改变他的思想。
而中国面临的就是信仰危机的变迁。
三十年前,中国从上到下都信仰,只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就一定能成为一个伟大的国家,成为一个世界上民族之林之一。
后来各种思潮纷至沓来,人们的思想变得现实,变得拜金,变得互相猜忌,在金钱万能的信仰下,铤而走险者有之,勾心斗角者有之,****者有之,甚至为了金钱残害同胞,忘记生身父母者也有之。
孰不知,一旦人们的信仰从过去的主义变成现实的金钱至上,那么想要再变过来,不流血,不牺牲,是不可能的了。
中国想要变强,就要有信仰;想要有信仰,就要变思想!2.教育危机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这句曾经耳熟能详的口号,已经湮灭在历史的烟云里。
现在教育产业化,已经让金钱的观念从孩子很小的时候,就植入到头脑中了。
而中国教育的没落,更多的是源于金钱,毁于人为。
过去知识就是力量,陷在知识就是重量。
一个一年级的孩子的书包,没有十几斤是下不来的。
是什么造就了天真的孩子沦为学习的机器?是什么造成了,同时国家的花朵,却一个生长在肥沃的土地,一个生长在贫瘠的悬崖?一个国家的公平公正,首先就是教育的公平公正。
在这一点上,即便是封建王朝,对贫富的读书子弟,都是一视同仁的。
中国的这种教育模式和体制,即便大学毕业了,与三十年前,初中毕业的人,有什么区别呢?除了多消耗了一些资源之外,是就业有优势,还是思想得到升华,还是信仰得到确认,都没有。
甚至现在的一个大学生的素质,都比不上,三十年前的一个初中生。
所以教育的根本不是在于读了多少书,而是在于获得了多少知识——有用的知识!这才是教育的真谛!3.地缘政治危机中国在过去的150年里,基本上和中国现在周边的国家都发生过战争。
但是现在面临的是更多的地缘政治危机。
涉外法律案件困难(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涉外法律案件也越来越多。
然而,涉外法律案件具有复杂性、专业性、敏感性等特点,给案件处理带来诸多困难。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涉外法律案件的困难。
一、法律冲突与适用1. 法律冲突涉外法律案件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导致法律冲突。
在处理涉外法律案件时,如何确定适用法律成为一大难题。
2. 法律适用在确定适用法律后,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也是涉外法律案件处理中的一个难点。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术语、法律解释、法律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给案件处理带来困难。
二、证据收集与鉴定1. 证据收集涉外法律案件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证据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给证据收集带来困难。
同时,由于语言、文化、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证据的效力、合法性等方面也可能存在问题。
2. 证据鉴定在涉外法律案件中,证据鉴定也是一个难点。
由于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方法等方面的差异,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一致,影响案件处理。
三、沟通与协调1. 语言障碍涉外法律案件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语言成为沟通的一大障碍。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何准确理解对方意图,表达自身观点,成为一项挑战。
2. 文化差异不同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这可能导致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产生误解、冲突。
如何尊重对方文化,妥善处理文化差异,成为涉外法律案件处理的一个难题。
四、国际司法协助1. 司法协助程序复杂在涉外法律案件中,往往需要通过国际司法协助获取证据、证人等。
然而,国际司法协助程序复杂,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政策、程序等,给案件处理带来困难。
2. 司法协助效果不确定由于国际司法协助的复杂性,司法协助的效果往往不确定。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何确保司法协助的有效性,成为一项挑战。
五、法律法规变化涉外法律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法规可能会发生变化。
如何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有效性,成为一项难题。
(完整版)中国近代历次反侵略斗争失败的原因及教训
中国近代历次反侵略斗争失败的原因及教训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资本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发动了一次又一次的侵略战争。
资本帝国主义势力的侵略和本国封建主义势力的压迫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使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
资本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首先发动了军事侵略,众多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夺去了中国大量的钱财和领土;对中国政治上的控制使清政府几乎沦为了“洋人的朝廷”;对中国经济上的掠夺使中国经济丧失了独立性;文化的渗透预使中国人民的思想奴役化,摧毁中国几千年的灿烂文化。
面对侵略与压迫,中国人民进行了不屈不挠的英勇的反侵略斗争。
其中著名的有三元里抗英斗争,太平天国的反侵略斗争,台湾人民的反侵略斗争,义和团运动等等。
这一次又一次的反侵略战争虽然都具有重大的历史作用,但最终都以中国的失败而告终。
期间的原因与教训都需要我们进行进一步的探索与分析。
中国近代历次反侵略战争失败的原因,从中国内部因素来分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制度的腐败;二是经济技术的落后。
而前者是更根本的原因,正是因为社会制度的腐败,才济使得中国经技术落后的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变。
一、近代中国社会政治制度的腐败和清政府的腐朽无一方面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911年以前的清王朝,从皇帝到权贵,大都昏庸愚昧,不了解世界大势,不懂得御敌之策。
由于政治腐败、经济落后和文化保守,使清朝统治阶级封闭自守,妄自尊大,骄奢淫逸,盲目进攻。
另一方面清政府的腐朽无能,清军指挥人员在战争面前完全没有应变的能力和心态,不适应于近代战争,不少将帅贪生怕死,临阵脱逃,有的甚至出卖国家和民族利益。
清政府尤其害怕人民群众,担心人民群众动员起来会危及自身统治,所以不敢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
例如甲午战争期间,清政府避战求和,消极防御,忽视和放弃制海权。
甲午战争最后只能以中国的失败而告终。
八国联军侵华战争时,清朝统治集团在对外战争中妥协、退让、求和、投降的一系列做法,已经使它失去在中国存在的理由,不推翻它是不可能取得反侵略战争胜利的。
60年代前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遭受挫折的原因探析
60年代前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遭受挫折的原因探析!周执前(长沙大学,湖南长沙410003)摘要:60年代前后,中国民主法制建设遭受挫折。
造成这一挫折的原因:一是不懂得民主是手段和目的的统一;二是不懂得民主政治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不懂得民主是一把“双刃剑”;三是不懂得民主与法制的关系,不懂得法律制度对民主建构的意义。
关键词:民主;法制;挫折中图分类号:K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681(2004)01-0013-03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步入了崭新的历史时期。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大力抓经济建设的同时,适时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在建国初期,即建立了中国式的民主制度以及制订了适应国家政治、经济建设和社会需要的基本法律。
并且在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基本完成,党和国家开始准备转入全面的大规模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历史关头,适时进行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探索,开始实践着一条中国民主化之路:发扬党内民主以促进国家民主。
毛泽东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共产党处于执政地位,面临新的考验,党内民主已成为国家民主的关键。
为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和官僚主义。
因此,党中央决定于1957年在全党进行一次整风。
5月,整风运动正式开始,这次整风运动采取了“内外夹攻”的方法,即既在党内开展思想整风,又邀请了广大党外人士帮助共产党整风。
在为期很短的时间内,广大党外各阶层人士对党和政府的工作提出了诸多意见,其中绝大部分是正确的或基本正确的,对于共产党整风,改进工作作风,发扬民主,极为有益。
然而,在整风过程中,极少数资产阶级右派分子鼓吹的所谓“大鸣”、“大放”、“大民主”,向共产党、向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进攻,企图摆脱和否定共产党的领导。
在这种情况下,毛泽东组织发动了群众运动以无产阶级的“大民主”反击右派的“大民主”。
整风运动后期,毛泽东指出:大字报是个好东西,我看要传下去,我看用大字报好,越多越好,大字报是作战的武器之一,像步枪、短枪、机关枪这类轻武器。
中国“四大弱点”曝光:国力整体下降
对比俄罗斯我们会发现,那是个所有资源齐全、市场对外依赖也很低,几乎可以“自给自足”的国家。美俄贸易只有400多亿美元,而中美贸易是5000多亿美元。
美国生产力要素中,技术与知识的增长占80%
中国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为29%
青年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发达国家在30%以上,美国70%,中国为3%
发达国家技术工人构成:高级技工占35%以上,中级占50%,初级占15%;中国高级技工占4%,中级为36%,初级占60%
以上几组数字可以看出,中国的廉价劳动力虽多,而优质又廉价的劳动力太少了。所以,中国企业的效率在国际竞争力的评比中是很差的,而且是直线下滑的(1998年为32名,2002年为43名)。
经常有人提到,中国的军事实力还不够强,拉了中国综合国力的后腿。此话有其道理。但也要看到,中国的军力与国家发展大体是协调的,而且中国是核国家,年度军费已是世界第二。同世界其他大国相比,中国的力量相对比较均衡,国土面积、人口规模、经济和军事实力都符合成为世界大国的条件。
然而一个大国的综合实力除了取决于它有多大的力量,还要看它有多少弱点。同其他大国相比,中国力量的来源多,但弱点也非常明显。恰恰是那些弱点抵消了中国的部分力量,给中国的综合实力打了折扣。
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是两个概念。
综合国力评价主要是对现实实力和影响的评价,它是以硬指标即统计数据为主,而国际竞争力的评价更多依赖于软性因素和指标。
中国的综合国力强了,影响力大了,但是国际竞争力却出现了下降的情况,2003年排名甚至比印度还落后9位,那么,我们到底哪里落后了呢?
中国像个缺乏国际战略的会计
中国像个缺乏国际战略的会计过去30年中国一直采取的蓝海战略现在已经走到一个死胡同了’不改就没有出路,对策是实施陆权战略。
中国政府每天忙于处理无数冒出来的危机,如果老是靠应对而没有中长期的想法,这种严重的知识准备不足,对中国是威胁。
如果在一个十分稳定的国际局面里,知识准备不足也无所谓,由于现在处于二战以后最深刻的国际经济秩序大变化时期,又使得这种不足的危险变得更大。
对欧洲缺乏想象力我们应该如何看欧元和欧盟的前景?各种发展的可能性对中国的利弊是什么?中国一直以来的想法是希望欧盟铁板一块,形成与美国竞争的多极世界。
现在国内很热议欧洲债务危机。
不要去考虑欧元区自己怎么办,关键是哪个结局会对中国最有利,中国人得要有想象力。
比如,是欧盟铁板一块对美国形成制约对中国有利,还是欧盟垮掉对中国有利?如果欧盟垮掉,德国很可能变成第四帝国,这对中国是否会有利?欧盟只要是一体,肯定是相对内向的,其贸易额的70%用不着跟域外国家合作。
欧盟没了,从中国的进口是否增大?欧盟没了,单个的欧洲国家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是多还是少了?德国、法国现在至少同意卖武器给中国,但欧盟其他国家不同意。
问题是欧洲就这两个国家造武器,剩下的国家,不造又不同意。
那欧盟没了,它们两个说卖就卖了,它们卖完,中国市场地位也得到了。
等欧洲国家再重新组织一个新欧盟时,整个事情就过去了。
所有这些会不会发生,相应对策能不能行得通,都需要思量和策划。
至少中国不应该轻易拿着中国纳税人的钱来救富国自己都不想救的国家。
以战略的眼光考虑问题和以应对的心态考虑问题,拿出来的思路政策是完全不一样的。
中国突然问变成手里最有资源的国家了,现在是三天两头欧洲领导人来中国访问,要求帮一把。
然后中国这个接济一点,那个借给一点,这些应对背后看不出中国有什么大战略。
有人说,中国借给欧洲人钱,是让他们继续买中国的产品,保住中国出口这驾马车。
那为什么不想想,如果把这些钱给中国人,改善医保、教育、养老、住房,那就不用指望欧洲人,中国人自己就能消费这些外销产品了。
精选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不足的原因分析
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不足的原因分析我国的国际私法之所以会出现上述不足,笔者认为,存在着诸多的因素,概括如下:(一)历史原因漫长的封建社会的自给自足经济状态,使我国在长时间内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国际私法,而我国国际私法植根于计划经济的土壤,具有明显的被动、保守等历史局限性。
首先,立法之初,由于市场经济在计划经济的夹缝中发展,亦步亦趋,消极观望。
其次,刚刚从西方势力的封锁和打压中提过神来,进行改革开放的尝试,市场发育根本不可能充分。
此外,社会主义国家尝试市场经济也是第一次,前无古人,全凭摸索前进,无成功案例可鉴,结果只好需要什么就制定什么。
再次,受计划经济体制和属地主义的影响,在立法范围上眼界狭窄、内容有限。
加上当时开放时间不长,国际私法的现代立法刚刚起步,存在着经验有限,立法人员不足,信息不全,手段落后,人才培养的科教投入不够的状况。
而随着我国加入WTO,涉外民商事的剧增,其相关法规的需求与日俱增。
当代世界,电子信息、生物工程、航天、海洋的方面高新技术的发展,以internet为中心的信息产业及相关产业的高速发展,都向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提出了历史性挑战。
(二)指导思想原因我国相关部门对国际私法立法进行大局把握的指导思想存在误区,极不可取。
首先,等待观望的保守思想。
迟迟未将国际私法系统立法提上日程,一方面在等“时机”如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另一方面在等其他国家所谓的“成功经验”,此外就是等待相关部门法的“完善”,这就使得相当多的领域出现法律空白。
其次,“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碰到什么制定什么”的短见思想。
等到火烧眉毛,无法可依了,才想起这一领域应该立法,根本没有整体规划、预见与前瞻,致使我国国际私法常常是匆忙应急立法,甚至直接舶来,来不及吸收与消化;这也使得我们永远跑在别人的后头,无新领域之法,更无创新之法。
此外,“立法宜粗不宜细,宁缺毋滥”的消极思想。
《民法通则》在制定之初,当时国际私法学者对第八章提出了近30个条文,最后被缩减为9条,甚至有人主张全删为好。
大陆法系的缺陷
大陆法系的缺陷【摘要】长期以来,关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孰优孰劣的争论,一直都没有停止过,也许永远都不会停止。
不过这些争论给人们带来了深深的反思,反思我们已有社会制度的根基法律,它是否真的如当时立法的目的那样,能够保证公平与正义。
作为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的国家,中国也存在着与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会出现一些特殊案例无法实现社会正义的情况。
归根究底,这些问题的出现,都在于大陆法系自身在立法、执行与适用上的缺陷,这也是本文旨在分析的问题,并希望能够寻找出一些弥补缺陷的办法。
【关键词】大陆法系;存在缺陷一、大陆法系的形成与发展法律是人类社会的制度建构能够从最原始的蒙昧,走向现在的高度文明的推动力之一,它秉持着公平正义之心,建立了一个又一个社会制度。
在这些制度不断被推翻与重建时,我们的法律也随之而改变,地中海沿岸的罗马帝国为人类社会开启了一扇法制之窗,它改变了习惯法的恶习,通过制定并颁布成文法,让法律成为每一个公民都能够看得见,并感受得到它的存在。
罗马法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加上日耳曼人的改造,日渐形成世界最主要的法系之一——大陆法系。
现今世界,大陆法系的国家遍布全球每一个大洲,诸如:亚洲的中国和日本、欧洲的法国和德国、美洲的阿根廷和墨西哥、非洲的埃及和马达加斯加、大洋洲的新喀里多尼亚。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执行与适用上的特点现今世界上,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是以宪法的权力来源,从而确立了立法权的决定权威,再从上而下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部门体系。
国家通过严格的程序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之后再由专门的部门颁布正式文件,再在国内实施。
法律条文在执行的过程中,法官只能依靠既定的条文判案,不能造法。
针对法律只能有特定的适用,不能超越法律已有的条文规定,按照既定的规则办事,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实体正义被摆在优先位置。
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具体政治经济水平差异很大,但是大陆法系国家内有一种统一感[1],基本上是大同小异。
三、大陆法系存在的缺陷——以中国为例按照历史传统来说,中国的成文法体系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存在了。
中国的国际法学问题与思考
收稿日期:2005205231作者简介:孙世彦(1969—),男,辽宁铁岭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① 这里的国际法学,主要是指通常所说的“国际公法学”。
但鉴于国际公法学者习惯地称自己的学科领域为“国际法”,因此本文沿用这一称谓。
中国的国际法学:问题与思考孙世彦(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100720) 摘 要:中国的国际法学在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诸多的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对国际法和国际法学的作用和功能认识不足,国际法学研究中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色彩较浓,国际法学研究与国内法学研究脱节,国际法学研究的基础薄弱,国际法学的研究队伍青黄不接等方面。
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整个社会对国际法和国际法学确立正确的认识、提供有力的环境,而且在终极上需要所有国际法学者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法学;国内法学;基本理论中图分类号:DF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0208(2005)042030211我国的法学研究与新中国一道,走过了50余年的风雨历程。
国际法学①的研究也与我国的每一项事业一样,经历了无数的坎坷和波折之后,在改革开放的时代里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开创了自我国有国际法研究以来最好的一个时期。
但“最好”是相对以往而言的,并不意味着我国的国际法学已经达到了可以令我们满足的状态,也不意味着我国的国际法学已经具有了与我国正在迅速崛起的国家实力、不断上升的国际地位相称的水平。
在国际法学一片繁荣的背后,存在着许多我们无法忽视也不能否认的问题,需要每一个关心我国国际法学发展的人去反思。
因此,本文试图对我国国际法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一些梳理,以期与国际法学界的同仁们共同探讨。
一衡量一个国家国际法学的水平与实力,终极标准是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
判断这一影响力的标准尽管不易量化,但其中至少可以包括这样两项:该国国民在国际性司法机构内任职的情况,以及该国国际法学者和著述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
国际法基本原则面临的困境与对策分析
国际法基本原则面临的困境与对策分析作者:徐广蓬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09年第03期(东营职业学院山东东营257091)摘要科索沃独立等事件的发生,说明了国际法基本原则本身的不完善严重影响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法律严肃性与效力。
加之西方抛出“单边主义”、“人道主义干涉”等主张肆意践踏了国际法基本原则,使得国际法基本原则面临尴尬的境地。
为此,要明确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发挥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效力;要加强国家间的沟通、增强彼此间的信任;联合国更要承担起发展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责任。
关键词国际法;新干涉主义;和谐世界;国际合作2008年出现的科索沃独立以及俄罗斯与格鲁吉亚因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问题引起的局部冲突,在苦苦寻求国际和平稳定的人们头上浇了一盆冷水。
相关国家和集团指责支持有关地区或民族独立的一方“违反国际法基本准则”,但对于具体违反何种准则并没有明确指出。
造成国际法基本原则面临的困境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研究。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面临的困境原因分析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多样性”严重影响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法律严肃性与效力当今国际社会中被普遍认可和接受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国际法律文件和主张中。
《联合国宪章》中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主要有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等七项;《国际法原则宣言》,其包含的内容与《联合国宪章》七项基本原则几乎完全一致。
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万隆会议十项原则主要包括尊重基本人权、尊重正义和国际义务等十项基本原则;《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主要包括各国主权、内陆国家享有进出海口的自由通道原则等十五项基本原则之多。
正如王铁崖教授所认为的:每一种法律体系都必须要有某些最后原则,从而引申出所有其他原则。
这些最后原则就是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百家争鸣”的现象不利于国际法自身发展,同时为部分国家任意践踏国际法提供了制度漏洞。
所以,应当以《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规定为准,即使《国际法原则宣言》的有关内容有待修订与补充。
为什么中国国际私法不发达
为什么中国国际私法不发达?0908班0901012080 马晓雪在当代中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实体法、程序法与冲突法三位一体,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整体,但是,三者的发展极不平衡。
其中,作为国际私法核心部分的冲突法的立法长期以来一直严重滞后于我国司法实践与改革开放的实践。
然而,在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国际私法的立法有着灿烂辉煌的昨天。
中国的国际私法自唐代因有大食人、波斯人等外国人来华贸易频繁,651年(唐永徽二年)《永徽律》就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法律论”,法律即唐律、亦即法院地法。
因唐律刑、民并无明确区分,这一规定既是国际刑法规定,也是国际私法规定。
这一冲突规范兼采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
沿袭到宋代以后,直至明朝,绝对属地主义的法律思想得到了发展,唐律中的上述规定遂改易为:“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其理由是:“言此等人,原虽非我族类,照附即是王民……并依常例拟断。
示王者无外也。
”清朝基本用旧制,直到清末。
从唐朝产生时的兼顾属人属地至明朝的绝对属地主义,古代中国国际私法管辖经历了倒退,但属地主义显然是古代中国国际私法管辖的特点。
我们可以看出,唐代以后历代王朝主要采取闭关政策,国际私法未能发展,直到清末才稍有恢复。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计多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在一些不平等条约中,虽有类似法律适用的规定,其目的均在于排除中国法律的适用。
这一时期,中国主权丧失殆尽,就涉外案件而言,已无法律冲突可言,自然就没有调整法律冲突的国际私法。
但是,中国人民一直在坚持反帝反封建的斗争。
在时代剧变的情势下,西方冲突法学说顺应时代的需要被引进了中国。
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了《法律适用条例》。
尽管它是抄袭德、日国际私法的产物,但与同时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国际私法单行法相比,它是条文最丰富、内容最详尽的立法之一,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国际私法立法。
但由于其脱离中国实际,结果仅仅形同虚设。
中国条约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条约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引言与其他国家缔结国际条约是中国参与国际交往的一种重要形式,1949年以来,中国在废除旧政府与外国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的基础上,重新与外国签订了一系列的条约。
然而在这些条约中,有些是国家主席对外谈判缔结的,而国家主席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上并没有被赋予对外谈判缔结条约的权力。
因此此类条约从法律层面看来是国家主席在违宪的情况下缔结的,其效力如何有待确定。
而有些条约的实施效果也不好,因为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如何,中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
此类问题将会对中国今后的缔约实践产生消极的影响。
二、中国在条约缔结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一)存在的问题1.国家主席缔约权的立法缺失就中国目前的立法来看,缔结权的问题主要规定在以下法律之中:《宪法》第62条第11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宪法》第67条第14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宪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宪法》第89条第9项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缔结条约程序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同外国缔结误条约和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跟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
从现行立法的规定来看,在中国有权对外谈判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国家机关只有国务院,国家主席并没有被法律授予对外谈判缔结条约和协定的权力。
我国法律移植中的败笔——优先权
作者: 孙新强[1]
作者机构: [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中国法学
页码: 153-163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1期
主题词: 移植;优先权;担保
摘要:英美法上的lien,指物上负担,其内涵大致相当于我国法上的担保物权加诉讼保全等强制措施。
Maritime lien是lien在海商法上的特殊表现形式,本意为设定在海上财产上的法定非移转占有型担保。
我国在制定《海商法》时因未考察lien,所以不知如何准确翻译它。
无奈之下,只好参照maritime lien在有关国际公约中的法文相应概念,privilege maritime,并将这一法语术语译为"船舶优先权"。
优先权概念遂进入我国法律体系。
但令人们始料不及的是,优先权概念所表征的法国法上的法定担保制度,与我国依据德国法传统建构起来的法定担保物权制度及其理论体系,圆凿方枘,格格不入。
结果,导致了延续至今的争议,给我国的《物权法》立法、学术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均造成诸多负面影响。
优先权概念的引入实为我国法律移植中的一个败笔。
中国近代历次反侵略战争失败的根本原因和教训是什么
1.中国近代历次反侵略战争失败的根本原因和教训是什么?第一,近代中国社会政治制度的腐败和清政府的腐朽无能,是反侵略战争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过程中,清朝统治者从皇帝到权贵,大都昏庸愚昧,不了解世界大势,不懂得御敌之策。
由于政治腐败、经济落后和文化保守,一方面使清朝统治阶级封闭自守,妄自尊大,骄奢淫逸,盲目进攻;另一方面又使统治者和清军指挥人员在战争面前完全没有应变的能力和心态,不适应于近代战争,不少将帅贪生怕死,临阵脱逃,有的甚至出卖国家和民族利益。
清政府尤其害怕人民群众,担心人民群众动员起来会危及自身统治,所以不敢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
清朝统治集团在对外战争中妥协、退让、求和、投降的一系列做法,已经使它失去在中国存在的理由,不推翻它是不可能取得反侵略战争胜利的。
八国联军之战后短短10年,清朝走完了它最后的路程,这是历史的必然。
第二,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落后,国家综合实力弱,是近代中国反侵略战争失败的另一重要原因。
当时的英国已经历过工业革命,资本主义生产力获得突飞猛进的发展,而中国仍停留在封建的自然经济的水平上。
经济技术的落后直接造成军事装备的落后,军队指挥员不了解近代军事技术,从而造成军队素质和战斗力的低下。
经济技术落后是反侵略战争失败的重要原因,但并不表明经济技术落后就一定在反侵略战争中失败。
正是因为当时中国政府不能很好地组织反侵略战争,不能有效地发动和利用人民群众的力量,甚至压制人民群众,其失败才是不可避免的。
近代中国反侵略战争失败留给我们深刻的教训是什么?第一,在中国近代,要争取国家独立和民族富强,必须改变帝国主义、封建主义联合统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制度。
帝国主义侵略是造成中国人民巨大灾难的根源,与此同时,腐败的清政府也失去了领导中国人民进行反侵略战争胜利的能力和资格。
而清政府之所以丧失这种能力,从根本上说,是封建专制制度造成的。
因此,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同时又要推翻腐朽的封建专制制度,是历史赋予中国人民的两大历史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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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不懂国际法”8大败笔
中国第一次接触“国际法”是在1840年的鸦片战争,那一代人“不懂国际法”曾经留下了诸多伤痛,例如中英《南京条约》竟然留下“修约”的尾巴,上海“华洋分居”竟然“制造”了租界。
而1949年中国发生政权更迭以后,竟然由于“不懂国际法”酿成一系列外交败笔。
静下心来,笔者也就趁着开庭前的闲暇摘取8项予以点评,供法律专业者与国际关系爱好者参考。
1、新中国成立——新中国成立从国际法上讲,既不属于“民族独立”(中国不属于殖民地)也不属于“民族自决”(某民族不存在脱离中国),更不属于“新设成立”,而是典型的暴力更迭国家政权,因此只存在“政府承认”而不存在“国家承认”。
这样一来,新中国只需要获得其他国家对“人民政府”取代“国民政府”的“合法性”予以承认,而不是新成立一个“国家”要求外交承认。
民国政府为新中国留下了大批优秀的外交官与国际法专家,只要政务院“察纳雅言”就可以向全球发出“政府承认”照会,即任何国家只要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继承原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国际法地位,即可以恢复与新中国外交关系,那里还存在“重新承认”的麻烦?中国不是印度、越南、印度尼西亚这些“殖民地国家”,因此中国不存在“国家承认”而是“政府承认”。
新中国继承中华民国“一切国际法地位”就意味着许多国际组织中国无需另行申请加入。
结果当然是
民国政府留下的诸多外交遗产被“清零”,一切重新开始。
2、驱逐外交官——其他国家派驻国民政府的外交官,从国际法上讲依旧是派给“中国”的外交官,中华民国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只不过是“国家名称”发生变更,人民政府替换国民政府也是“国家政权”发生更迭,并不影响中国的国际法地位。
因此,中国需要按照国际惯例承认这些外交官的法律地位,并通过他们“恢复邦交”。
其实看看1991年苏联解体后莫斯科的做法就知道什么是“成熟的外交策略”,俄罗斯宣称继承原苏联国际法地位,于是承认俄罗斯继承原苏联国际法的国家也就迅速“恢复”与莫斯科的“邦交”,中国驻苏联外交官也就直接“更名”为驻俄罗斯外交官。
3、志愿军入朝——中国出兵朝鲜当然需要肯定,这是展示中国“势力范围”的一种方式。
不过,中国出兵朝鲜却是采取“偷偷摸摸”的“志愿军”方式,即使是为了避免刺激美国,也应该通过《中朝军事协定》来保障中国在朝鲜半岛的主导地位,首先就要接过朝鲜半岛军事指挥权从而避免“朝鲜半岛局势失控”。
一旦中国通过《中朝军事协定》获得军事指挥权,那么后来的战争策略就会遵循中国国际利益考量而不是受制于平壤,这也是美国一定要接管韩国军事指挥权的精妙之处。
后来出现志愿军司令部与朝鲜领导人的冲突,关键就在于中国的地位没有明确,究竟是“援军”还是“打手”?后来的朝鲜停战协定也是以朝鲜为主,于是中国几年的流血牺牲只换回“虚
名”而没有“实利”。
如果是美国或者苏联,那么必然会留下一个亲华政权,这就是美军在韩国、苏军在东欧的“遗产”。
4、中美对抗——中国与美国的关系应该是国家关系而不是政党关系,两个国家都属于国际法主体,至于国家执政当局是谁、执政当局信奉哪种思想,这并非关系到国家主体地位。
在美苏对抗时节,中国“一边倒”成为苏联“小伙伴”本就欠妥,而抗美援朝时期拒绝美国的“和平建议”更是外交弱智——无论中美和平谈判是否可以顺利“恢复邦交”,至少新中国可以向美国展示自己的存在,从国际法意义上讲接受对方作为谈判对手就意味着承认对方的合法地位。
中国出兵朝鲜的目的是阻止北朝鲜崩溃而不是帮助北朝鲜统一全国,因此第二次战役后中立国提出“恢复现状”和平建议美国没有拒绝,那么中国也不应该拒绝,这就是外交艺术。
结果当然是美国认为中国只是苏联的分支从而不具有独立国际法地位,那么两国就失去了“第二次握手”的机会。
直到1972年中美才有“破冰之旅”,这已经使中国付出了巨大代价。
其实,中国完全可以在朝鲜战争中与美国做一场“交易”,中国同意朝鲜半岛“维持现状”,条件是美国承认新中国继承原来中华民国的国际法地位。
中国本就是国际法主体,只是变更名称还是变更执政当局,并不影响中国国际地位。
5、边界谈判——中国与缅甸、越南、朝鲜、巴基斯坦、尼泊尔等国的边界谈判存在两条分界线,一条是“传统控制线”,另一条是
“殖民划线”,前者是指历史上哪些地区处于中国实际控制下,后者是指殖民地宗主国为了便于管理单方面划定了分界线。
国际法崇尚“实际控制”原则,那就是边界划线存在争议时,以“实际控制”为准,因此中国完全可以要求以“实际控制线”为准拒绝殖民地划线,最出名的就是“麦克马洪线”。
中国虽然没有接受西方国家的划线,却以改线为基础进行边界谈判,从而丧失了大片清朝时期实际控制的领土,这也就是今天备受诟病的败笔。
6、中印战争——中印战争中国“不败而败”,既然中国不承认“麦克马洪线”,那么中国驱逐麦克马洪线以北印度移民也就合理合法。
中印战争既然以中国军队胜利而结束,那么中国就应该乘胜追击收复麦克马洪线以南失地并“移民开发”。
可是,中国政府竟然“异想天开”将军队撤回麦克马洪线以北,并后撤20公里,结果当然是不仅寸土为收复反而丧失20公里纵深,印度“移民开发”从而“有效控制”。
至于说中国需要稳住印度避免印度投向美苏怀抱,这完全是一厢情愿,领土问题不可以做交易。
至于说藏南地区不易驻守,难道印度不担心驱逐藏南中国边防军会引发另一次局部战争?这些都不是理由,实际上理由只有一个,那就是“半文盲”严重缺乏国际法知识,“无法无天”的结果是印度“不胜而胜”。
7、中苏论战——中苏论战只不过是中国与苏联两个国家执政团队之间“私人恩怨”,却被牵扯到两个国家之间“利益争端”。
既然
中国属于“大国俱乐部”成员,那么中国“追随”苏联只是一种“权宜之计”,“独立发展”才是“根本之图”。
两个国家执政当局领导人的个人冲突升级为两个执政党之间的冲突,然后殃及两个国家的核心利益甚至在珍宝岛“擦枪走火”,这完全是两个“幼稚病”患者的冲动。
无论苏联执政当局如何评价苏联领导人,与中国这个国家有任何利益关系吗?中国执政当局公然“干涉”苏联执政当局“清理门户”,这不是赤裸裸的“外来干涉”又是什么?何况赫鲁晓夫时期苏联一改斯大林时期的吝啬,急剧增加对中国的经济和军事援助。
甚至在中国“大饥荒”年代,苏联愿意对中国提供粮食援助,中国执政当局却严词拒绝,这其实就是一种只慕虚名而不要实利的“二愣子”行为。
要知道,国家才是国际关系的主体,执政当局只是国家的管理者而不是国家本身。
8、中日邦交——中日邦交的中断是因为抗日战争,因此中日邦交恢复的最佳方式就是“对日和约”的签署,从而在法律上结束“战争状态”。
抗美援朝战争促使美国越过中国、苏联等“苏联阵营”国家与日本缔结《旧金山和约》,中国不是《旧金山和约》缔约方,因此中国与日本之间“战争状态”依旧有效,须另行签署双边条约才可以“终止战争”。
1972年中日通过政府协定(联合声明)方式结束战争,严格意义上属于“非法”行为,因为“结束战争”属于“法律”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宣布战争和平”属于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而不是国务院职权。
中国政府单方面放弃日本战争赔款
更是“非法”行为,这些都属于宪法列举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享”权力。
本来,日本有求于中国“恢复邦交”,却成了中国为了讨好日本做出让步,因此当时日本外务省几乎疯掉了情有可原。
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中日联合声明》“违宪无效”,从而重新要求日本承担战争赔款责任。
战争权属于立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这属于“宪法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