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干部考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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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干部考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集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增加干部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员工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参与程度,有效避免“暗箱操作”和干部考察工作失察、失真、失实,使集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逐步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努力选准、选好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干部考察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德才兼备,任人唯贤;
(二)员工公认,注重实绩;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民主考察,照章办事;
(五)内部选拔,外部引进。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干部范围为集团公司副处长级别以上的管理干部和后备干部。
第四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符合组织机构设置、编制和关键岗位人员任免制度的规定,并要进行全面深入的考察。
第二章考察管理权限
第五条考察管理时间为干部选任前、干部任职中以及干部解聘期间的随时随机随地考察。
第六条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对干部考察管理结果的最终审批。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为整个集团干部考察管理的具体组织执行机构,主要负责对各部门干部进行不同形式的民主考查,并提出考查结果报主管人力资源副总裁。由主管人才资源副总裁提交总裁办公会讨论。在每次考察前,人力资源部视具体情况可组织一个临时考察小组。
第八条营销公司各事务部(综合处)、生产部综合处、各子公司行政部/人事部、浙江公司综合处负责所辖部门干部的考察管理工作,对异常情况
应及时进行反馈,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九条其他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干部考察管理工作,对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反馈。
第十条所有相关材料一律存入考察人个人档案中。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干部任职应具备基本的任职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热爱**事业,工作勤奋、务实,组织观念、领导能力强;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工作技能、专业知识和任职资格;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干部任职资格
(一)担任副处级干部,一般应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且在公司工作时间最少要有一年以上;副处级干部在任职半年后,在这半年内每次绩效考评成绩都在“良”以上,经过考察工作表现合格者,可提升为正处级。
(二)担任部门副经理、总监级干部,应具有处长级别资格,在公司实际工作二年以上且有一定的工作业绩;年度考评成绩为“良”以上,经过多方面考察合格后,可提升为部门经理级别。
(三)担任副总经理级干部,应具有部门经理级别资格;在公司内曾负责两个以上部门的工作,业绩突出,有五年以上的实际管理工作经验;管理领导能力强,每年度考评成绩都在“优”以上。
(四)担任副总裁级干部,应具备五年以上管理经验,三年以上中层管理经验;具有很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计划与执行能力、判断与决策能力、沟通能力、创新能力、公关策划能力。
(五)担任总裁,须具备十年以上工作经验,五年以上高层管理经验;通晓现代企业的运营与营销管理,掌握行业及产品的专业知识;了解法律、财务、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知识;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一定的写作水平;具备非常强的领导能力、计划与执行能力、分析判断与决策能力、沟通能力、创新能力、公关策划能力。
第十三条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任用。破格提拔是指超越干部任职资格规定的条款。破格提拔的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岗位业绩突出,绩效显著,年度考评结果连续二年为“优秀”的;
(二)在现职岗位上获得过县、市或省部级以上表彰的;
(三)具有双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工作能力和岗位业绩突出的。
第十四条破格提拔干部必须坚持干部任职条件和破格条件。处级干部的破格提拔由部门经理提出,报人力资源部考察并征求主管副总裁意见。人力资源部经过考察后,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人力资源的副总裁审核,然后报总裁办公会审定。
第十五条破格提拔经理级干部,由主管副总裁提出候选人名单,报人力资源部考察后,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人力资源的副总裁审核,然后交总裁办公会审定。
第十六条破格提拔副总经理或副总裁,由总裁提出候选人名单,交董事长审核,并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七条干部破格提拔任用后,两年内一般不得再次破格提拔。
第十八条对某些空缺干部岗位,在内部无法寻找到合适人选时,可以考虑从外部引进。但必须接受人力资源部组织的专业小组进行专业测试。
第四章考察内容和方法
第十九条干部考察的主要内容:
(一)思想品德。主要包括个人素养、道德品质以及在公司的思想作风情况,并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组织领导能力。主要包括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宏观决策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知人善任能力、工作适应能力和业务工作能力
等方面的情况。对经理级别以上人选,还要重点考察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作风。主要包括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坚持原则、勇于改革、勤奋敬业等方面的情况。
(四)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在本职岗位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取得的绩效等。
(五)廉洁自律。主要包括干部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
(六)员工公认程度。主要包括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以及员工对干部的总体评价。
(七)任职资格。主要符合岗位说明书所规定的以及本制度所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条对拟定的干部任用人选,原直接上级须写出一份书面评价报告材料交至人力资源部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拟定的干部任用人选的名单,经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后,由人力资源部人事处以张贴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接受员工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二条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现所在部门、职务及拟任部门和职务名称;公示对象的个人自然情况及主要工作简历;对拟破格提拔的干部,说明破格提拔的条件和理由;接受举报人的电话号码和受理举报的通讯地址;公示起止日期;公示的组织部门和公示日期。
第二十三条公示结果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示后应及时予以任用:公示期间内无意见反映的;有反映意见但经查不实或虽查实但非原则性问题不影响任职的;平时考察中表现也合格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交总裁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定:公示期间内反映有重大问题,又一时难以查清,需暂缓实施任用,待问题查清后,视具体情况作相应处理的;公示期间内反映问题严重,经查属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