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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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2)不可挽回休妻。丈夫连续在3个月内宣布3次 “塔拉格”,即为正式离婚,不得自行随意复婚。
(3)“标新立异”式休妻。即丈夫在一个场合连 续宣布3次“塔拉格”。这种方式虽被称为“比 德阿”(即标新立异),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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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婚姻家庭法虽为教法的组成部分,但并未 加以系统的汇编,仍为诸法一体。近代特别是二 次世界大战后,由于传统的婚姻制度同时代的发 展不相适应,许多伊斯兰国家都对之加以修订。 修订后的新法仍以《古兰经》律例和旧法为基本 框架,但根据各国的现实情况作了许多修改,并 采取了更明确的现代条规的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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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美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单行法主义,这些国家没有统 一编制的民法典,婚姻家庭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 法构成的,如结婚法、离婚法、家庭法、已婚妇 女财产法、处理夫妻案件法、收养法等。英美法 系各国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单行法名称和内容不 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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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少。在调整婚姻家庭关 系方面,普通法和衡平法起着很大的作用,在从封 建婚姻家庭制度向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转变的 过程中,英国亲属法的改革是以保守著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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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纪元后的数百年内,基督教在欧洲许多地区广 泛传播。随着教权的伸张和教令的统一,寺院法 从11、12世纪进入全盛时期。在有关婚姻、家庭、 监护、继承、收养等问题上,寺院法的权威凌驾 于世俗立法之上。1234年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命佩 尼亚福特的雷蒙德编撰的教令汇编第4编即为婚 姻法。到宗教改革以后,婚姻家庭问题上的立法 权才逐渐由教会转入国家手中,这一过程被称为 “婚姻还俗运动”。
光绪三十三年,清政府民政部速请定民律,5月 大理院复奏请派院部大臣会订法律,9月政府任 命沈家本、俞廉三和英瑞为修订法律大臣,正式 设立修订法律馆,次年10月,法律馆延聘日本法 学者帮助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和法律原则.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和法律原则.

(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 主体:公民 身份性: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用特殊的纽带相连:
结婚、生育、收养 2、人身关系的主导性:单务无偿、不能人为解除 3、鲜明的伦理性: 4、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和可转换性 5、客体的特定性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律原则
禁止一定范围内血亲结婚的根据:优生学和伦理学。 (2)患一定疾病的,禁止结婚。
婚姻法第六条的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修订前的婚姻法曾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过去人 们认为麻风病是一种恶性传染病,经过多年努力,此病已能完全 治愈。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已经发现而且还会继续发现某些不 宜结婚的遗传病或传染病,因此,法律不必对此问题作出具体的 规定,而是通过婚前检查,依据医学上的鉴定来决定。这对保护 当事人的利益和民族健康都是非常必要的。
2、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旧中国,儿童被当作父母、家长的私产,子女的权利和权益是完
全漠视的。中国历代封建法律以“不孝”为“十恶”之一,但是都不 规定父母对子女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和责任。他们是没有独立人格的, 人身和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新中国下生长的儿童,其法律地位和权 益都受到了保护,并且有详尽的规定。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有一定血亲关系的,禁止结婚。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 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生育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 母,以及这以上的直接长辈和自己所生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 女以及这以下的直接晚辈。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直系血亲以外的同源于祖父母、外 祖父母的亲属。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 兄弟姊妹或姑表兄弟姊妹结婚,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 弟姊妹以及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

民法典婚姻法2023全文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法2023全文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法2023全文司法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民法典婚姻法2023全文,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发展,保障
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规范婚姻关系,保护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促进家庭成员相互关心、相互支持,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章: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终止
第二条婚姻关系的建立
一方经附条件承诺书方式订立的婚约,对方书面应诺的,视为婚姻关系的建立,但附条件承诺书的期限未履行、应诺书过期或者取消或者拒绝的,视为婚姻关系未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的终止
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终止的,
失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理应获得适当的保护,其婚姻关系终止事项的具体处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执行。

第三章:家庭财产
第四条家庭财产的归属
夫妻一方主张家庭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第五条夫妻共同财产管理
夫妻共同财产集的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正常使
用并维护共同利益。

结语
本司法解释根据民法典婚姻法2023全文的相关规定制定,旨在更好地保障婚
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和发展。

希望各界依法依规正确适用本司法解释,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文档长度超过800字)。

婚姻家庭法教案

婚姻家庭法教案

婚姻家庭法教案婚姻家庭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

本教案旨在介绍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相关法律适用,以及婚姻家庭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通过深入理解和学习婚姻家庭法,能够增进人们对婚姻家庭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提高法律意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1.1 婚姻家庭法的定义和意义婚姻家庭法是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1.2 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历程介绍婚姻家庭法的起源和发展,包括法律的演变和制定背景。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2.1 自愿原则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应基于双方自愿,不存在强制性婚姻。

2.2 平等原则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平等分配。

2.3 保护原则婚姻家庭关系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应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2.4 亲情原则强调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亲情关系,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和团结。

第三章婚姻家庭法的法律适用3.1 结婚登记管理介绍结婚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以及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适用。

3.2 夫妻财产制度解释夫妻财产的法律规定,包括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和债务的划分和处理。

3.3 子女抚养与教育阐述子女抚养与教育的法律义务、权利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章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法律规定4.1 婚前协议和财产保护介绍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在婚姻中保护妇女财产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

4.2 家庭暴力和侵权行为的法律援助阐述家庭暴力和侵权行为的法律定义、法律援助和保护措施。

4.3 停止家庭暴力和保护令详细介绍停止家庭暴力和保护令的申请程序和法律效力。

第五章婚姻家庭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案例5.1 争议解决实例: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案以实际案例为例,剖析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适用和解决方式。

5.2 争议解决实例:子女抚养权纠纷案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解析子女抚养权纠纷的相关法律适用和解决方法。

5.3 争议解决实例:家庭暴力纠纷案针对家庭暴力纠纷案例,探讨法律援助和保护令的作用和程序。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婚姻家庭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社会的稳定与个体的权益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章将讨论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探究其在不同时期的演变与取得的成就。

一、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古代社会,婚姻家庭制度多以父权制为基础。

在这种制度下,婚姻往往是由父母代为安排,注重家族的血脉延续和利益传承。

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较低,往往要服从于丈夫和丈夫家族的意愿,婚姻关系缺乏平等性。

随着社会的变革和人们观念的更新,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历史的发展和演变。

二、近现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的建立随着近代思想的逐渐解放和女性权益意识的觉醒,婚姻家庭法律体系开始建立。

例如,美国的《边缘无助妇女法》(Married Women's Property Act)于19世纪中叶确立了妇女财产权和离婚权。

这标志着婚姻家庭法在促进婚姻关系平等和保护婚姻家庭权益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在中国,20世纪初,随着辛亥革命的爆发,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逐步建立起来。

首次颁布的《清朝帝国家庭法案》在建立许多基本婚姻制度上起了积极的作用,为后来的婚姻家庭法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婚姻离婚法的进一步完善20世纪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进步,对婚姻离婚法的改革迫在眉睫。

各国纷纷修改法律,加强了对离婚的目睹与保护。

例如,1970年代,美国通过了《无过错离婚法》,放宽了离婚条件,保护了个体的自由选择权。

在中国,婚姻家庭法也不断完善。

2003年,中国通过的婚姻法进一步取消了合法的轮换离婚,为现代婚姻关系的平等权利提供了更好的保护。

四、婚姻家庭法的现代治理21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婚姻家庭法正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革。

个人权益的尊重、团队和谐、家庭责任的分担等问题成为婚姻家庭法治理的重点。

例如,在互联网时代,虚拟婚姻、婚姻网恋等新问题催生了需要重新审视的法律与伦理问题。

各国纷纷就这些问题展开研究并不断尝试进行立法。

婚姻家庭法复习

婚姻家庭法复习

婚姻家庭法复习第一章:绪论一、婚姻的特征:1、一男一女2、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3、为社会所认可二、婚姻的自然属性:婚姻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及其本身所包含的自然规律;主要包括两方面:1. 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基础2. 男女两性的结合可以产生繁衍后代的结果;是人种得以延续三、婚姻的社会属性:婚姻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作为特定社会的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定属性..不同社会;其婚姻家庭的特性不同;同一社会;当其发展变化时;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化也在其中..社会属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四、婚姻法的特征:1、法律与非法律的界限比较模糊2、调整的方式、手段比较软化理由:1、婚姻法涉及伦理性2、婚姻法调整的是亲属身份关系以及因亲属关系所产生或有所关联的财产关系五、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书P11-16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计划生育六、身份法律行为的特征: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所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有以下特征:1、行为能力和代理:婚姻家庭法关于行为能力的年龄限制有特别规定;从事身份法律行为的人要么有行为能力;要么无行为能力;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如一人的行为能力上有欠缺;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理..2、形式要求:身份法律行为涉及身份关系的稳定;公式和透明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往往具有要式性;一方面促使当事人慎重;另一方面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家庭秩序的稳定..3、无效和可撤销:对于直接以一定亲属身份的建立或解除为目的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或可撤销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从构成要件上看;婚姻的可撤销的条件只限于胁迫;并不包括欺诈;从法律后果上看;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通常只是相对无效;只有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想审判机关申请并经过宣告后才会发生无效的法律后果..而对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和可撤销则可参照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4、条件和期限:身份关系的建立是为了达成一种伦理的结合;目的在于结合本身;而不是姐姐诶所要完成的某个目标..因此;身份法律行为中的形成行为发生身份变动的后果;应不允许附条件或期限;否则和身份关系的性质不符..第二章亲属制度一、何为亲系:亲系是指亲属间的世代联系..分类有:直系亲、旁系亲;父系亲、母系亲;男系亲、女系亲以及行辈..二、何为亲等: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系数越大;表明亲属关系越远;反之;亲等系数越小;表明亲属关系越近..亲等的计算不适用于配偶三、如何判断直系、旁系、代的计算、血亲、姻亲:直系:和己身或配偶有着直线型血缘联系的人;即己身或配偶所从出以及己身或配偶所出之人旁系:与己身或配偶有着折线型血缘联系之人及其配偶血亲:有着共同的血缘联系的亲属; 分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姻亲: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的与配偶的亲属以及亲属的配偶之间的亲属联系..配偶本身不属于姻亲代的计算:直系以自己向上数至要计算的对方;自己本身算一代旁系1、找出共同的、最近的祖先须两人:一男一女2、分别计算代数己身算在内3、以较大的数为准四、罗马法、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罗马法:己身不算在内;前两步同我国计算方法;最后一步为累加寺院法:己身不算在内;其他与我国相同;故比我国的计算方法少一代五、导致亲属关系发生、终止、变更的事实:1、法律行为:eg. 结婚;协议离婚;协议收养2、事实行为:自然人出生、死亡第三章结婚制度一、早期型婚约古代~和晚期型婚约近现代~的区别:1、早期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未经订婚;其婚姻不能成立..晚期型婚约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未订婚者也可径行结婚..2、早期型婚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婚约一旦成立;当事人之间便负有结婚的义务;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结婚者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晚期型婚约的效力较弱;当事人不能强制对方履行婚约;即使立法对婚约有所涉及;也不再赋予婚约以约束力..3、早期;婚姻当事人本人并没有订婚自主权;婚约一般由男女双方父母或家长代为订立..晚期;则婚姻当事人本人可自主订立婚约;不受他人的强迫或干涉;但婚约当事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当事人必须到达法定的订婚年龄;不能存在婚姻的障碍..二、中国古代的聘娶婚:聘娶婚是指以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交付一定数量聘礼作为成婚条件的婚姻..聘娶婚以支付聘礼为婚姻成立的要件..聘娶婚的完整程序——“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之后再经“庙见”;女方便成为男方宗族的正式成员三、结婚的条件:1、必备条件实质条件:A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B结婚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C符合一夫一妻制2、禁止条件:A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B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3、形式条件:至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四、事实婚姻 & 补办登记问题: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身份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为夫妻的一种“准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对待..1994年2月1日前确立同居关系并符合相应条件的结婚的实质条件;仍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形成夫妻关系..五、婚姻的无效:无效的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年龄的认定无效婚姻;必须以无效原因的现实存在为前提..“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程序:宣告无效制:“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是;才确定该婚姻自始无效”主体: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年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年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作为申请人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均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均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人民法院相关规定:1、法律有关婚姻无效的规定是强行性规定;只能依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并不取决于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所以审理有关婚姻效力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只能以判决方式结案..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法院审理后确为无效的;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先宣告无效;后审理离婚案件..3、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子女和财产问题;可以通过调解和判决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上诉..六、婚姻的撤销:法定原因:受胁迫而结婚程序:请求权人:受胁迫方行使期限为自婚姻登记之日或受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一年内;“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有权撤销的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法律后果: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一样——自始无效1、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夫妻身份关系以及姻亲关系;无抚养义务、无互相继承权、不适用夫妻财产制..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首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又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司解: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安共同共有处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2、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同婚生子女第四章夫妻关系一、人身关系:1、夫妻的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在确定子女姓氏方面的权利也是平等的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夫妻人格独立的具体表现立法目的在于重点保护已婚妇女的权利3、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男女双方在生育子女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生育权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行使二、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度: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17、18条规定即法定财产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法定财产制度:1、共有财产:①:注意问题:A 财产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B 婚后所得是指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C 该婚后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特有财产范围D 与夫妻身份相关的财产共有权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时一个不分份额的整体..E 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管理权;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应当协商一致:第一;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分决定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一方未经同意而擅自作出的处分行为;另一方可以以侵犯共有权为由主张处分行为无效..但如果处分行为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F 因夫妻共有财产而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外负有连带责任..②范围:A 工资、奖金B 生产、经营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经营所得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用于投资、经营活动的本金如果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则本金的性质不因生产、经营、投资行为而改变..C 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婚姻关系终止时尚未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应属于权利人个人所有..D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未明确指明由一方继承或受赠的..E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等..2、个人财产:①范围:A 一方的婚前财产..当事人双方都不能证明拆产取得时间的;应推定为婚后取得财产..判断是否为婚前财产应以“溯源”的方式..B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等..C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D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若该物品;如女士的钻戒等;其价值比较大;算作共同财产..E 其他应当归于个人财产的:包括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补助费等②注意问题:对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原则上财产所有人享有独立的管理权和处分权;不受他方的限制..但如果一方的个人财产用于婚后的共同生活;并且该财产为共同生活所必须;则财产所有人在处理财产时应该以不妨碍共同生活为前提..夫妻间的扶养: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虽然基于身份产生;但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关系..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夫妻间的继承: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夫妻间的继承权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消灭同居关系当事人因具备配偶身份而不想有配偶继承权;但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之间享有该权利三、外国关于夫妻关系的规定:1、同居义务:是指夫妻双方负有的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的、另一方不得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迫对方同居;也不得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1作为起诉离婚的法定理由 2权利方可免除或部分免除对违反义务一方的扶助义务3要求对方予以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4可构成遗弃;eg. 英国规定未同居达6个月之久的可构成遗弃..2、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享有的代另一方为一定法律行为的当然代理权;被代理的他方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立法目的:解决配偶权利保护与交易安全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夫妻得互为家事代理;即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家事代理权..日常家事的范围:为夫妻共同生活通常必要的一切事项;一家之食物、光热;衣着等只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家具及日常用品之购置;女仆、家庭教师之雇佣;亲友之馈赠;报纸杂志之订购等等属于家事范围的行为;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单独实施;其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超出家事代理范围的行为;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可以适用表见代理..我国未明确规定;但司解一17条有所涉及3、忠实义务:一般指夫妻婚后应负有保持性行为专一的义务..广义的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有关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中第三方的责任:各国立法不同日本和台湾地区;允许无过错的受害配偶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我国司解对无过错配偶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我国涉及忠实义务的规定:婚姻法第4条;属软法性质的条款;不具有单独适用性司解一第3条4、住所决定权:指夫妻有选定婚后共同居住、生活的住所的权利..5、财产制度: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夫妻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各自保留所有权;但丈夫对妻子的财产有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即妻子与婚后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收益的权利;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后才能取回自己的财产或由自己的继承人继承..起源于中世纪日耳曼法;后各国加以修改或直接废除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并且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等权利;不受对方的干涉和支配..但也不排除夫妻双方拥有部分共同财产或约定将财产管理权转移给对方..一般认为起源于罗马法..采用的国家如英国、日本等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财产的部分或全部依法合并为共同共有财产;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各种权利并承担相关的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再加以分割..可再分为:①一般共同制:婚前+婚后财产②婚后所得共同制:③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通过劳动或经营所有;排除了继承、受赠等所得财产第五章离婚制度一、离婚与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区别:1、离婚以合法婚姻为对象;目的是解除合法婚姻的效力;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已欠缺法定要件的违法婚姻为对象;目的是否认婚姻的效力2、离婚的原因多发生与婚姻成立之后;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的原因存在于婚姻成立之时..3、离婚请求权人仅限于婚姻当事人;婚姻无效、请求权除了当事人可行使之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有关机关也可依法行使;宣告婚姻撤销的申请人只限于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4、离婚只能发生在配偶双方生存期间;婚姻无效即使在当事人一方死亡之后仍然可以依法进行;但是;如果请求权人错过了法定期间;将不得在作出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的宣告..5、离婚于确定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具有溯及力;为自始无效..二、别居制度:别居制度是在保留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免除配偶双方同居义务的法律制度..别居制度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是基督教禁止离婚的产物..至今一些国家仍将别居制度作为离婚制度的一种补充..分类:永久别居以配偶一方通奸为由& 暂时别居当代一般期限为1至3年司法别居理由同离婚;由法院判决& 协议别居与离婚的区别在于是否解除婚姻效力三、婚姻终止的情形:1、配偶一方自然死亡2、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时;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再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3、离婚4、配偶一方变性四、协议离婚:1、实质条件:A 双方当事人适格: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均有在中国内地登记的合法夫妻关系..B 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真实的离婚合意:①如果存在当事人一方因受对方的欺诈而同意离婚的;该离婚协议仍有效..②受胁迫的;未规定..③“假离婚”即通谋为虚伪意思表示:94年条例:予以撤销;03年条例:只要符合协力离婚的各条件即有效C 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D 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2、形式条件: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申请:身份证、户口证明、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审查登记五、诉讼离婚:1、限制离婚诉讼的情形:A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的配偶须为非军人;“重大过错”: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B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是对男方离婚起诉权的暂时性限制;“确有必要”:①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紧迫事由;如一方对另一方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可能等;②女方婚后与人通奸以致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的;女方不否认该事实或经查属实的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3、法定的离婚理由:感情确已破裂认定的具体标准/情形:A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他人”异性;持续、稳定地同居B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包括夫妻另一方以及其家庭成员;不包括自己这一方的家庭成员C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D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连续E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被判了刑;其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婚后为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等第六章离婚的效力一、财产分割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原则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二、子女抚养问题扶养费支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若满18周岁仍在接受高中或高中以下教育等特殊情况;可仍继续支付扶养费支付扶养费的方式:原则上应定期支付;通常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支付..一般为现金;也可以给付实物..当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用其财物折抵..变更扶养费诉讼:可按子女实际生活需求或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的改变;变更扶养费诉讼以子女之名义提出;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为诉讼代理人第七章亲子制度一、亲权及其法定特征: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进行管教与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特征:1、亲权是基于父母的身份对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身份权利;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2、亲权是父母虽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3、行使亲权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父母行使亲权的手段和方法应该遵循法律的规定二、亲权关系的基本内容:一人身方面的主要亲权:1、抚养教育权2、住所指定权3、命名权4、管束保护权5、子女返还权6、身份行为及身上事项的代理权和同意权二财产方面的主要亲权1、管理权2、用益权3、处分权4、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双亡或确实无能力抚养子女;可由外祖父母抚养四、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1.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法的定义和基本概念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法的作用和意义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2 教学内容婚姻家庭法的定义和基本概念婚姻家庭法的作用和意义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讲解婚姻家庭法的定义和基本概念,让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点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法的作用和意义通过讨论,让学生理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婚姻法的基本原则2.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让学生了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实际中的应用2.2 教学内容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实际中的应用2.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讲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让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点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实际中的应用第三章:婚姻成立的条件3.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婚姻成立的条件让学生了解婚姻成立条件的实际应用3.2 教学内容婚姻成立的条件婚姻成立条件的实际应用3.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讲解婚姻成立的条件,让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点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婚姻成立条件的实际应用第四章:婚姻关系的变化4.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婚姻关系的变化让学生了解婚姻关系变化的实际应用4.2 教学内容婚姻关系的变化婚姻关系变化的实际应用4.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讲解婚姻关系的变化,让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点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婚姻关系变化的实际应用第五章:继承法概述5.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继承法的定义和基本概念让学生了解继承法的作用和意义让学生了解继承法的基本原则5.2 教学内容继承法的定义和基本概念继承法的作用和意义继承法的基本原则5.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讲解继承法的定义和基本概念,让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点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继承法的作用和意义通过讨论,让学生理解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第六章: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6.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定义和区别让学生了解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具体规定和应用6.2 教学内容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定义和区别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具体规定和应用6.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讲解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定义和区别,让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点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具体规定和应用第七章:遗产的分配7.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遗产分配的原则和顺序让学生了解遗产分配的实际应用7.2 教学内容遗产分配的原则和顺序遗产分配的实际应用7.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讲解遗产分配的原则和顺序,让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点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遗产分配的实际应用第八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适用8.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适用范围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适用条件8.2 教学内容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适用范围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适用条件8.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讲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适用范围,让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点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适用条件第九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争议解决9.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争议解决方式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争议解决的程序9.2 教学内容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争议解决方式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争议解决的程序9.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讲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争议解决方式,让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点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争议解决的程序第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改革与发展10.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改革与发展趋势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改革与发展的意义10.2 教学内容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改革与发展趋势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改革与发展的意义10.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讲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改革与发展趋势,让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点通过讨论,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改革与发展的意义重点解析本文教案主要涵盖了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基本概念、原则、法律规定及其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发布部门】中央人民政府(已变更)【公布日期】1950.05.01【实施日期】1950.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3月3日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50年5月1日颁行)目录第一章原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第五章离婚第六章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第七章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原则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

禁止童养媳。

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二章结婚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第五条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第六条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

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第九条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十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十一条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二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第十三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有关婚姻家庭的礼,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维护
宗法制度的需要。例如,将“上以事宗庙,下以 继后世”作为婚礼的最高宗旨,将“孝”、“悌 ”作为家礼的最高原则,通过巩固家庭、家族中 的宗法秩序以巩固全社会的宗法秩序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古代宗法伦理观念对婚姻十分重视,将婚礼
置于礼之本的地位。《礼记· 昬义》指出: “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 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君子 之道,造端于夫妇”,婚姻被认为是人伦之 始。
自中世纪开始,罗马亲属法对欧洲各国的影响一
直存在,从未间断。12世纪以来,欧洲各国先后 出现了罗马法复兴运动。罗马亲属法的原理、原 则和一些具体规定得到了广泛的研究和应用,从 而促进了各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对罗马亲属法的研究和应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
了从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到近现代型婚姻家庭法 的转变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一)古代罗马的亲属法
古代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罗马法
中已有公法、私法之分,著称于世的包括亲 属法在内的罗马私法,比同时代的许多国家 更为完备。罗马亲属法以婚姻家庭法规范为 其重要内容,为奴隶制时代的家庭制度提供 了系统的法律形式,对后世各国的婚姻家庭 立法有很大的影响。 公元前5世纪时制定的《十二铜表法》(Lex Duodecim tabularum)中,就有了关于家父权的 规定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夫权在市民法中因正式婚姻而取得,有夫权
的婚姻中妻子的家庭地位低下,在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方面均受夫权的支配
在罗马亲属法中,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三,即
配偶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离婚。 在特定的情况下,一方地位的重大变化亦可 依法终止婚姻关系。离婚可分为协议离婚和 片意离婚两种

2022年自考婚姻家庭法-第二章

2022年自考婚姻家庭法-第二章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第二பைடு நூலகம் 亲属制度
二、亲等 • 亲等是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 远近的基本单位。 • 亲等的计算方式 2、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 (1)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与罗马法相同,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此处无须 重复。 •(2)计算旁系血亲亲等的规则与罗马法不同。规则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 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 得一世数,再从对方上数至该长辈直系血亲,又 得一世数。如果两边相同,以此定数。如果两边世数不同,则 按 世数多 的一边 定。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亲系 3、直系亲和旁系亲 • (1)直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 的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 母与孙子女等。 • 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兄弟姐妹、己身与姑舅等。 • (2)直系姻亲: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岳母。 • 旁系姻亲:己身与兄弟之妻、姐妹之夫等。 • 4、行辈 • 行辈也成辈分,是按照亲属的世代来划分的。以行辈为依据,分为长 辈亲属、同辈亲属与晚辈亲属。 • 注:直系亲不可能行辈相同,配偶间无行辈之分。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
一、亲属关系的变动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简答题】 • 1、配偶关系以婚姻的成立为发生原因,结婚行为是夫妻关系依法成立的法律事 实。古代法中婚姻的效力相当 强大,男女双方订婚后被认为准配偶关系。 • 2、配偶关系以婚姻的终止为终止原因。婚姻借以终止的法律事实有:配偶死亡 (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和双 方依法离婚。 • 时间:自然死亡时、宣告死亡判决书生效时、发离婚证时、人民法院准予离婚 的判决书生效时。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总则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婚姻的建立和解除、家庭的组成和关系、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继承等。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婚姻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基于自愿、等同和自主的原则,通过结婚登记建立家庭关系。

婚姻应当是基于真实的感情,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的形式,受到婚姻法的禁止。

第三章家庭家庭是指由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组成的基本单位。

家庭应当坚持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家庭关系,它包括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应当坚持平等原则,互相尊重、支持、帮助和关心。

夫妻之间应当平等地分担家庭和经济责任,避免一方过分依赖另一方。

第五章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中另一重要的关系,它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应当为子女提供必要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和意愿,乐意听取子女的意见和建议。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意愿,遵守家庭规则,尊重父母的人格尊严和意愿。

第六章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指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共同所有的财产。

家庭财产由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共同管理和支配,不可单方面处分或者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般性暴力、身体伤害、精神虐待等。

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施加家庭暴力,被施暴一方有权请求有关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章婚姻家庭诉讼婚姻家庭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果争议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申请离婚、发生家庭暴力等紧急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申请紧急保护令。

在婚姻家庭诉讼中,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保护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婚姻家庭法是管理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本的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继承等方面的问题。

自考:婚姻家庭法,讲义,05680 讲义 第二章

自考:婚姻家庭法,讲义,05680  讲义  第二章

第二章亲属制度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本章第一节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第二节亲系和亲等;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均为考试中的次重点。

本章的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亲属的概念;粗知亲属制度的历史沿革;熟悉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掌握亲属制度中若干常见的名词术语。

了解亲系、亲等和与此相关的一些概念;认识亲系在亲属网络中的意义;掌握有关亲等计算的规则,并能在法律实务中加以应用。

了解各种亲属法律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正确认识亲属关系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法律效力;掌握我国现行法中有关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具体规定。

重点:亲系、亲等和与此相关的一些概念掌握我国现行法中有关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具体规定。

难点:掌握亲等计算的规则,并能在法律实务中加以应用考点:亲属关系法律效力亲等计算的规则及在法律实务中的应用第一节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一、亲属的概念1.亲属释义亲属的网络,是以婚姻和血缘联系为纽带编织而成的。

较近之亲为亲,较远之亲为属。

中国古代亲属以宗亲为本。

2.当代法学亲属概念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婚姻是亲属之源,血亲是亲属之流。

血亲也可依法拟制,通过收养而形成。

为了正确把握亲属的概念,依法调整亲属关系,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只有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才是亲属法律关系,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与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二)亲属和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

(三)亲属和家属区别家属是家长的对称。

【例题·单选】下列关于亲属说法正确的是()A.亲属关系即亲属法律关系B.亲属即家属C.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D.婚姻是亲属之流,血亲是亲属之源【答案】C【解析】亲属关系的外延比亲属法律关系要大。

婚姻与继承法学(第一到第二章)

婚姻与继承法学(第一到第二章)
3
2、家庭的一般概念:(P2)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
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3、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P3)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
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4
(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案例:夫妻身份从何时开始? 事实婚姻夫妻身份从何时开始?
事实婚姻的配偶关系从双方符合《婚姻法》 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31
2、终止 配偶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有两个方面,即 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死亡 自然死亡:医院死亡证书确定的时间
或户籍登记的时间 宣告死亡:判决书中确定的日期
判决书生效时间
32
• (2)离婚 • 协议离婚:取得离婚证的时间 • 诉讼离婚: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
时间 • 一审判决的上诉期内或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
婚姻关系的效力问题? • 婚内“强奸”问题?
33
(二) 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自然血亲是由于出生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自 然血亲以死亡为终止原因。出生与死亡是唯 一原因。这里所说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 宣告死亡。
•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 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而 实现的种的繁衍,以及家庭成员间的血 缘关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的生物学 上的特征。(P4)
• 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 性。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 社会,进而就会有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 系。(P4)
5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起源
16
(3)重婚的法律后果: A、民事上 B、刑事上 C、行政上 (4)司法实践中处理重婚问题应注意的事项: A、程序上 B、诉讼主体 C、对几种情形的认定问题

婚姻家庭法课件

婚姻家庭法课件

关于婚姻法名称
名称:亲属法、婚姻家庭法、婚姻法、家 庭法。 形成上述状况的原因:一是调整内容范围 的不同,造成命名的不同;二是认识上的 原因和传统习惯的影响。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1章第1条 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明确指出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关系和 家庭关系。所谓婚姻关系是指婚姻成立、婚姻 效力和婚姻终止关系。家庭关系是指家庭成员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我国婚 姻法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如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 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 时分割共同财产要照顾女方权益;离婚时 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 助等。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一、婚姻家庭法的编制体例
(一)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婚姻法 诸法合体,即把调整各种不同社会关 系的法律一于一个法律之中。特点:没 有独立的婚姻家庭法规;对于违反相关规 范的行为,多采用刑罚方式处理。 (二)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法 在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依附 于民法。资产阶级把婚姻家庭关系看成一 种契约关系。 (三)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现代婚姻法。
三、男女平等原则
(一)含义 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平等的 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这一原则具有十分广泛 的内容。包括男女在经济方面、政治方面、文化 方面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平等。既表现为权利上的 平等,又表现为义务上的平等。
(二)内容 1、婚姻问题上的平等 男女在结婚和离婚 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2、家庭地位上的平等 拥有独立的姓名权、 人身自由权、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计划生育的义务、平等的财产权利。 3、不同性别家庭成员间的平等 。

婚姻法第二章结婚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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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含义总结
婚姻是两性之间互为配偶为目 的的永久性结合。
婚姻是两性之间以共同的性生 活、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为追求目 的,并在上述意义上排斥他人干预 而结成的永久性的共同体。
2、婚姻的本质
(1)神意说
(2)契约说 (3)制度说 (4)折衷说
法国1791宪法:法律视婚姻为民事契约。
“婚姻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异性以彼此的 性特长为基础的终生交互占有契约”
爱尔兰是全世界结婚率最低的国家,作为一 个信奉天主教的国度,这个国家是禁止离婚的。
呈现在我们眼前的百年期结婚证书只是一页 薄薄的粉红色纸片,上面写着这样几行文字: “尊敬的先生、太太:我不知道我的左手对右手、 右腿对左腿、左眼对右眼、右脑对左脑究竟应该 享有怎样的权利,究竟应该承担怎样的义务。其 实他们本就是一个整体,因彼此的存在而存在, 因彼此的快乐而快乐。最后,让这张粉红色的小 纸带去我对你们百年婚姻的美好祝愿!祝你们幸 福!都柏林首席法官:吉米·里莫”。
(2)现代法上婚约解除的损害赔偿 A. 财产上的损害 B. 非财产上的损害(青春损失费-可行性 标准等 ) C. 信赖利益【德国;普通法】
7、我国对彩礼问题的法律立场
(1) 1984年: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A. 包办买卖——原则上应当收缴
B. 骗取——全部返还
(3)男曰婚,女曰姻。 (4)妇党称婚,婿党称姻。 (5)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
继后世也。——《礼记·婚义》
(1)谁与谁(什么)结婚(人与人的结合)
(2)与什么人结婚——关于性别
(3)目的内容 (结婚干什么)
(4)期限(永久与临时)
(5)合法性
(法律道德一般观念;筛选过滤控制机制)(但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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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义和狭义的婚姻法。
第一、广义的婚姻法和狭义的婚姻法
(1)广义的婚姻法。它是既调整婚姻关 系,又调整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狭义的婚姻法。它是专指调整婚姻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B、按其规范的编制方式与命名不同,可分 为形式意义的婚姻法和实质意义的婚姻法
第二、形式意义的婚姻法和实质意义的婚姻法
(1)形式意义的婚姻法。
它专指以婚姻法、家庭法、亲属法等名称 命名的法律或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部分。
(2)实质意义的婚姻法。
它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一)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既调整婚姻 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2.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
它指在婚姻家庭中具有特定身份主体之 间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内容包括扶养(抚养、赡养)义务、夫 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相互间的继承权、监 护人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的 赔偿义务。
3.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关系
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的发生和终止是依 据人身关系而发生的,人身关系消灭,相 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也随之消灭。
婚前婚后两个样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地位
(一)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叫法源,指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我国,法的表现形式是规范性文件。非规范性
文件、习惯等,在我国不构成法源。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指婚姻家庭法的表现形式。 婚姻家庭关系涉及到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相当数量的部门法中,都包含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 的法律规范。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是十分广泛的。
1、宪法 作为根本法,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至高无
上的统帅地位,其他一切法律,都不过是宪法基本 原则和基本精神的具体化。 宪法是一切法律部门共 有的法律渊源和立法依据,婚姻家庭法也不例外。
2、法律 我们这里所说的法律,一般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除宪法以外的规范性文 件,也称做普通法。

1、以宗法家族主义为立法宗旨 2、在调整方法上,用刑法手段制裁婚姻家庭的违规行
为 3、在规范形式上,详于礼而略于法。
以礼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礼是积极规范“禁恶于未
然”;法是消极规范“惩恶于已然” 。
(二)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征
1、包办强迫和买关系为提前。
4.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 区别
(1)基本原则不同 (2)目的不同 (3) 主体不同。 (4) 财产关系的发生是否以人身关系为前
提的不同。 (5)性质不同。 (6)受亲属伦理的影响不同。
三、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一)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二)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 (三)强烈的伦理性 (四)鲜明的强制性
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三个层次:
(1)构成独立法律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如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
(2)尚无明确法律部门归属的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 庭暴力法》、等
(3)直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专门性法律 即婚姻法、收养法
3、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或发布的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
如民政部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同外 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 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 定》、《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 《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收养登记若干 问题的通知》等。
目的。 (2)“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合法
⑤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婚姻家庭纠纷在民事案件中占 相当大的比重。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婚姻效力纠纷、 亲属权利义务纠纷、收养纠纷,继承纠纷,离婚纠 纷,财产纠纷等,均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三节 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沿革
一、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一)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立法的宗旨和调整方
2、婚姻家庭法和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①婚姻家庭法与宪法
②婚姻家庭法与民法
《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部门的基本法,《民法 通则》中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法定代理、财产所有 权、共有关系等,对婚姻家庭法都直接或间接地起 着依据的作用。
③婚姻法家庭与行政法
关于婚姻家庭问题的行政性法律规范,大多属于 管理性质,内容具体,针对性强,更具操作性。
4、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
5、司法解释 6、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二)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1、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①婚姻家庭法是部门法 ②婚姻家庭法是实体法 ③婚姻家庭法是国内法 ④婚姻家庭法是身份法
1.婚姻关系。指婚姻成立、效力和婚姻终 止关系。 2.家庭关系。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从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调整人身关 系又调整财产关系。
1.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 它指存在于婚姻家庭中具有特定的亲属
身份的主体之间,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而 与身份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内容包括姓名权、社会活动权、忠实义 务权、身份行为代理权、监护权、管教保护 权、实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一)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和形式 1、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和形式。 (1)婚姻家庭法的名称 婚姻法、家庭法、婚姻家庭法和亲属法 原因:①因调整内容范围的不同,而命名 不同。
②与认识上的原因和传统习惯有关。
( 2)婚姻家庭法的形式 A、婚姻法按其调整对象范围,可分
例如,公民的结婚、离婚、收养等行为,就属国 家行政管理范畴,必须按照行政管理程序,办理相 关登记手续。
④婚姻家庭法与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57—262条,对妨害公民 婚姻家庭犯罪作出相应规定,罪名包括:暴力干涉 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罪、虐待 罪、遗弃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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