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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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或发布的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
如民政部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同外 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 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 定》、《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 《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收养登记若干 问题的通知》等。
目的。 (2)“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合法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一)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和形式 1、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和形式。 (1)婚姻家庭法的名称 婚姻法、家庭法、婚姻家庭法和亲属法 原因:①因调整内容范围的不同,而命名 不同。
②与认识上的原因和传统习惯有关。
( 2)婚姻家庭法的形式 A、婚姻法按其调整对象范围,可分
例如,公民的结婚、离婚、收养等行为,就属国 家行政管理范畴,必须按照行政管理程序,办理相 关登记手续。
④婚姻家庭法与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57—262条,对妨害公民 婚姻家庭犯罪作出相应规定,罪名包括:暴力干涉 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罪、虐待 罪、遗弃罪等。
2.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
它指在婚姻家庭中具有特定身份主体之 间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内容包括扶养(抚养、赡养)义务、夫 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相互间的继承权、监 护人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的 赔偿义务。
3.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关系
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的发生和终止是依 据人身关系而发生的,人身关系消灭,相 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也随之消灭。
(1)形式意义的婚姻法。
它专指以婚姻法、家庭法、亲属法等名称 命名的法律或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部分。
(2)实质意义的婚姻法。
它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一)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既调整婚姻 关系又调ຫໍສະໝຸດ Baidu家庭关系。
1、宪法 作为根本法,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至高无
上的统帅地位,其他一切法律,都不过是宪法基本 原则和基本精神的具体化。 宪法是一切法律部门共 有的法律渊源和立法依据,婚姻家庭法也不例外。
2、法律 我们这里所说的法律,一般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除宪法以外的规范性文 件,也称做普通法。
关于婚姻家庭问题的行政性法律规范,大多属于 管理性质,内容具体,针对性强,更具操作性。
4、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
5、司法解释 6、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二)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1、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①婚姻家庭法是部门法 ②婚姻家庭法是实体法 ③婚姻家庭法是国内法 ④婚姻家庭法是身份法
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提前。
4.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 区别
(1)基本原则不同 (2)目的不同 (3) 主体不同。 (4) 财产关系的发生是否以人身关系为前
提的不同。 (5)性质不同。 (6)受亲属伦理的影响不同。
三、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一)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二)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 (三)强烈的伦理性 (四)鲜明的强制性
⑤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婚姻家庭纠纷在民事案件中占 相当大的比重。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婚姻效力纠纷、 亲属权利义务纠纷、收养纠纷,继承纠纷,离婚纠 纷,财产纠纷等,均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三节 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沿革
一、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一)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立法的宗旨和调整方
1.婚姻关系。指婚姻成立、效力和婚姻终 止关系。 2.家庭关系。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从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调整人身关 系又调整财产关系。
1.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 它指存在于婚姻家庭中具有特定的亲属
身份的主体之间,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而 与身份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内容包括姓名权、社会活动权、忠实义 务权、身份行为代理权、监护权、管教保护 权、实行计划生育义务。
2、婚姻家庭法和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①婚姻家庭法与宪法
②婚姻家庭法与民法
《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部门的基本法,《民法 通则》中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法定代理、财产所有 权、共有关系等,对婚姻家庭法都直接或间接地起 着依据的作用。
③婚姻法家庭与行政法
为广义和狭义的婚姻法。
第一、广义的婚姻法和狭义的婚姻法
(1)广义的婚姻法。它是既调整婚姻关 系,又调整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狭义的婚姻法。它是专指调整婚姻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B、按其规范的编制方式与命名不同,可分 为形式意义的婚姻法和实质意义的婚姻法
第二、形式意义的婚姻法和实质意义的婚姻法
婚前婚后两个样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地位
(一)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叫法源,指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我国,法的表现形式是规范性文件。非规范性
文件、习惯等,在我国不构成法源。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指婚姻家庭法的表现形式。 婚姻家庭关系涉及到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相当数量的部门法中,都包含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 的法律规范。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是十分广泛的。
法
1、以宗法家族主义为立法宗旨 2、在调整方法上,用刑法手段制裁婚姻家庭的违规行
为 3、在规范形式上,详于礼而略于法。
以礼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礼是积极规范“禁恶于未
然”;法是消极规范“惩恶于已然” 。
(二)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征
1、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 (1)“上以事宗庙,下以广继嗣”是古代婚姻的
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三个层次:
(1)构成独立法律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如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
(2)尚无明确法律部门归属的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 庭暴力法》、等
(3)直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专门性法律 即婚姻法、收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