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制的现状及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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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制的现状及缺陷

1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制建设的现状

到目前为之,我国现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35件、行政法规37 件、部门规章55件,有关法规性文件111件。我国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

律主要有:《防止沥青中毒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血吸虫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疟疾暴发流行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2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

回顾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制建设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它是一个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逐步确立起来的过程。

我国最早的有关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规范是1956年劳动部制定的《防止沥青中毒办法》,20世纪70年代以后颁布实施的一些法律规范已初步确

立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机制。譬如1980年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急性传

染病管理条例》,198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1995年修

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对食物中毒的预防、控制等。进入新世纪,公共卫生越来越受到政府和公民的关注,随着新型传染病的出现和工业化发展所带来的化学物品中毒事件的发生,我国也相应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血吸虫重大疫情等的应急法律制度。

2003年,非典的到来加深了人们对公共卫生的关注,在已有的法律制度和

总结前段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成为我国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导性法律,标志着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律制度的完善,为今后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

3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制的缺陷

总体来说我国目前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规范大都以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的形式存在,起步较晚,上位法律缺失,“行政”色彩鲜明,没有建立起比较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具体规定仍有待“深化”和“细化”。

3.1法律规定不完善,不一致,缺少基本法

现阶段我国虽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法规,但是尚缺乏一部权威、完整的应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法。我国目前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制建设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很多法律法规的设置常常出现

交叉、重复甚至抵触,这就使得许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不及时,甚至无法应对的局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法律之间并没有建立起协调一致的关系,比如:《<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条例》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细则,但此两个法律规定之间的联系并不是很明确,后来出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存在交叉关系,导致政府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其合法性依据来自哪个法律,等级高低很难分清。

3.2信息报告、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信息公开对于及时控制疫情,稳定民心,维持社会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公众在专业知识上无疑是匮乏的,对于疾病的病理特征、传播途径等了解甚少,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下对于信息公开特别是对于公众的信息公开规定不够完善,忽视了公众的知情权。目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认识上存在误区,没有将信息公开看作是自己的义务,行政机关信息公开进入了被动的局面。

信息报告制度是保证上级机构及时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并且达到上下互动的良性循环。因此信息报告理应包括信息的反馈过程。而我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只是点明“及时报告调查情况”,但是向上级报告还是向下反馈规定不够明确。另外信息公开的时间也没有确认,如果没有在第一时间公开,责任人会承担怎样的责任等等都没有规定。

3.3保障和救济制度不健全

3.3.1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缺失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医务人员无疑处在工作的最前沿,这是其职责决

定的,是应当的。但是,从法律上如何来保障医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值得进一步加以研究的问题。从事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无疑是从事一种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因此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在一线战斗的医务工作者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医务工作者的职业义务究竟应当限定在什么范围,医务工作者本身的合法权益、人身安全等如何在法律上加以保障,这是必须考虑的方面。

医疗机构的权益也不应忽视,因为医院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如果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征用大量的医疗用房,或临时封闭医院的其他并病房,那么医院的收入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对医院如何补偿,何时允许医院恢复正常,目前都没有规定。

3.4救济制度欠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以后,医疗救治费用问题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救治因为受传染而生命垂危的病人往往需要昂贵的费用,如何完善有关医疗保障制度的立法,扩大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人群,确保患者不因经济困难而得不到救治是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被忽视的一个方面。

我国与国外的法律制度相比较,在立法技术和法律规定的细致度上都略显苍白,因此我国目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律制度的建设上不应追求法律数量,应该将重心放在如何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在法律中注重技术含量,追求创新。

3.3.2常设应急组织欠缺

从目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平时没有常设机构,只有在事件发生后才成立应急指挥部,日常的监测由县级以上政府指定机构负责。而临时成立的指挥小组有明显的缺点,一方面临时成立的小组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与相关的机构协调,不具有效率性;另一方面临时成立的应对小组没有经验,没有事先的应对计划,而且也没有常设机构所积累的经验。在这种临时指挥小组的形式下,将可能导致一连串的连锁反应,如日常的检测不到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后统一协调指挥不到位等。

3.3.3应对机构职责权限不明,权利时有滥用

虽然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机构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的职责,但是这些规定对相关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并没有明确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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