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公开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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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挂牌转让程序

国有产权挂牌转让程序

国有产权挂牌转让程序国有产权挂牌转让是指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将其所拥有的土地、房屋、设备、股权等国有产权通过挂牌的方式进行转让的行为。

挂牌转让是一种透明、公开、竞争的转让方式,具有交易流程简单、程序规范等特点。

以下是国有产权挂牌转让的程序及相关文件模板。

一、挂牌转让的程序1.筹备阶段:(1)确定转让方案:由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制定转让方案,包括挂牌转让的基本条件、挂牌公告的内容和形式、招标文件的制定等。

(2)挂牌公告:将转让信息通过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发布,公开征集意向方参与竞买。

2.意向方报名:(1)意向方报名:意向方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报名参与竞买,提交相关资料。

(2)资格审查: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对报名意向方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意向方。

3.招标文件发放:(1)制定招标文件: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制定招标文件,包括产权情况介绍、转让条件、报价要求、评标办法等。

(2)发放招标文件: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将招标文件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意向方,并要求其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递交报价文件。

4.报价文件递交:(1)报价文件准备:意向方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报价文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递交给国有产权管理部门。

(2)报价文件开封: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封报价文件,并记录相关信息。

5.报价结果评定:(1)报价结果公示: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公示报价结果,包括报价最高的意向方和报价最高的标的物。

(2)评标专家组评定: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组织评标专家组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定,确定最终的竞买人。

6.转让合同签订:(1)确定竞买人: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根据评定结果确定最终的竞买人。

(2)签订转让合同:国有产权管理部门与竞买人签订正式的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益与责任。

7.转让手续办理:(1)资金划拨:竞买人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将转让款项划拨至指定账户。

(2)产权过户: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将产权转让给竞买人。

二、相关文件模板1.转让方案模板:转让方案名称:转让方案编号:转让标的:1.1土地使用权1.2房屋产权1.3设备股权转让条件:2.1转让方式:挂牌转让2.2转让价格:(根据具体情况填写)2.3转让期限:(根据具体情况填写)2.4转让方式:(公开招标、竞价或协商等)等等(根据具体情况填写)2.招标文件模板:招标文件名称:招标文件编号:产权情况介绍:1.1产权单位名称:(填写国有产权转让方的单位名称)1.2产权类型:(房屋、土地或设备等)1.3产权面积或数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转让条件:2.1转让价格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填写)2.2报价截止时间和地点:(根据具体情况填写)2.3保证金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填写)2.4报名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等等(根据具体情况填写)3.转让合同模板:转让合同编号:甲方:(填写国有产权转让方的单位名称)乙方:(填写竞买人或受让方的名称)转让标的:(填写具体的转让标的物和数量)转让价格:(填写转让的价格)转让条件:(填写转让的条件,包括付款方式、转让期限等)等等(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以上是国有产权挂牌转让的程序及相关文件模板,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9〕7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9〕7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8日宝鸡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推动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促进产权市场发展,维护交易主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企业进行的国有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化国有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市各级各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交易,做到“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进则规范、操作透明”。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20•【字号】京国资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06]3号)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我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依法规范进行,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办法》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办法》和《规定》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和操作程序,明确了相关机构的监管职责。

两个规章的出台有利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有利于积极倡导企业国有产权的竞价转让和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各企业要结合实际,按照明确职责、严格把关、规范运作、监管有力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好两个规章。

制定本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备案。

二、明确职责,确保各项监管工作到位市国资委负责研究、制定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选择确定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市国资委和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实施分级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是:(一)决定或批准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二)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三)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的评估备案与核准;(四)批准或授权批准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五)办理产权交易后相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企业国有产权公开挂牌转让竞价服务费计取规则探析

企业国有产权公开挂牌转让竞价服务费计取规则探析

竞 价 开 始 后 , 甲先 报 价 ( 报 价 金 额 为 挂 牌 价 格 格报价 ;轮到 乙 ,乙不再 报价 。最终 ,甲摘牌 ,并支付
付完毕 后退还 。其他竞买人 的竞价保证金 在竞 价交易活 该 情 形不 会 发 生 。
动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退还 。②有效报价规则 。a . 竞买人 可以直接或者授权受托 中介 在规定的应价时间 内报价 ;
5 4
情 形 二 :甲不报 价 、乙报 价
在整 个竞价过程 中,由于 甲是真实意愿产权 购买 者
情形 一
(甲不 报 价 , 乙 不 报 价 )
情形 四
(甲 报 价 , 乙 不 报 价 )
2 . 基 本规 则。①保证金规则。a . 参与产权转让竞价交 易 的竞买人 ( 简称竞买人 )须按照产权挂牌价格 的一定
二 、竞价 过 程 及 结果 分 析
以多 次竞 价简易模型为框架 ,对 只有两 家竞买方参 与竞价的四个基本情形进行竞价过程及结果 的具体分析 。 情形一 :甲不报价 、乙不报价 在整个竞价过程 中,如果 甲 、乙双方 均不报价 ,根

竞价的其他股东可在 限定 时间内决 定是否在该价位行使
优先购买权 ,若行使 ,则 为产 权受让方 。④竞价服务 费

多次竞价简易模型的构建
1 . 基 本假 设 。① 公 开挂 牌 转让 标 的 为企 业 国有 产 计取 规则 。竞 价服 务 费收 费标 准为不 超 过成交 金 额 的 权 ,挂牌价格等 于产权 资产评估值 ;②产权交易平 台为 5 %,单笔单 向竞价转让服务费不低于3 0 0 0 元人民币。 北京产权交易所 ;③仅有 甲、乙两家竞买人 ,且都按照 者 ,乙为投机者 ,双方均是理性的 ;④ 甲不能判定 乙是 可以在竞价规则 内进行 多次报价。 注释 :a . 投机者是指通过参与竞价 ,与产权交易所或 中介 ( 例如受转让 方或潜在买方委托 的提供产权挂牌 或 摘牌服务 的交 易所 会员 )合谋 , 目的是分享竞价 服务费

国有产权挂牌转让程序(超完整、含文件模板)

国有产权挂牌转让程序(超完整、含文件模板)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 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 清产核资 见《清产核资流程》 七、 资产评估 见《资产评估流程》 八、 挂牌交易 见《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流程》 九、 签订转让协议 十、 审批备案 十一、 产权登记 十二、 工商变更 十三、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如: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11、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在《产 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12、信息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因特殊原因 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产权交易机构 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 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审查 审查内容: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 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出具结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第三部分 注意事项 一、有效期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 1 年。 二、交易价格 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 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 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公司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推进财务集约化管理和资本集中运作,确保国有资本的安全性、收益性和公司产权结构的科学合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公司总部,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各级单位”)在所投资企业中以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公司及各级单位所有的其他权益,包括: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产权(股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级单位将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不包括产权划转和以产权进行对外投资。

本办法所称拟转让产权账面价值,是指转让方对拟转让产权的账面投资余额(扣除减值准备前)。

公司多个单位拟同时转让同一家被投资企业产权的,拟转让产权账面价值为各级单位拟转让产权账面价值之和。

第四条产权转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本单位经营发展需要;(二)有利于公司资源集约化管理和产权结构优化;(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规范履行决策、审批、实施等程序;(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五)涉及公司系统内部转让的,不得直接或间接新增公司产权级次第五级(以公司总部为第一级)及以下投资。

第五条拟转让产权应当权属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存在纠纷或司法冻结的,不得转让;拟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产权,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转让产权存在质押的,须首先取得质权人的同意。

第六条公司产权转让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并通过财务管控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控。

211111473_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和无偿划转的国资监管政策及税务政策探究

211111473_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和无偿划转的国资监管政策及税务政策探究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企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国有企业之间的重组事项日益增加。

2022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优化。

文章根据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制度,结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境内非上市公司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和无偿划转这两种常用的重组交易方式,分析相关适用情况及选择建议。

【关键词】产权转让;无偿划转;国有资产;政策研究【中图分类号】F275;F235.19一、相关概念(一)产权转让产权是一个经济学概念。

现代西方产权经济理论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是西方经济学的一个分支。

产权大体上与财产权相对应,在不同的领域有着不同的含义,总体上为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出借权和其他与财产相关的权利。

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颁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作了规定,明确企业产权转让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和公司制企业的股权,但考虑到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任务基本完成,因此,产权主要是指“股权”。

(二)无偿划转无偿划转看似属于产权转让的一种,但其实不同,与产权转让最大的区别在于无偿性。

2005年8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以下简称“239号文”),对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作了规定,具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无偿划转主要目的在于方便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重组整合,有助于国有资本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并能有效降低相关的重组成本。

二、适用范围及定价依据2014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以下简称“95号文”)。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五条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

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

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九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6〕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6〕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第5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13日合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由政府授权其他职能部门(委托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依法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县(市)区(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采取招标、拍卖、网络竞价、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转让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国资资产处置公开挂牌

国资资产处置公开挂牌

国资资产处置公开挂牌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国资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合理处置至关重要。

国资资产处置公开挂牌作为一种规范、透明、公正的方式,对于优化国有资产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

国资资产,顾名思义,是指归国家所有的资产。

这包括了各种各样的形式,如土地、房产、设备、股权等等。

这些资产在特定的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处置,例如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资产优化整合等。

公开挂牌是国资资产处置的一种重要方式。

其核心在于“公开”二字。

通过公开挂牌,将国资资产处置的相关信息广泛地向社会公布,吸引众多潜在的买家参与竞争。

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最大程度地发现资产的市场价值,还能确保处置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

首先,公开挂牌能够保证国资资产处置的公平性。

在一个公开透明的环境中,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个体投资者,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取信息和参与竞争。

没有任何一方能够凭借特殊关系或内幕消息获得不正当的优势。

这种公平竞争的环境,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使资产流向最能发挥其价值的主体手中。

其次,公开挂牌有助于实现国资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由于众多潜在买家的参与,市场竞争机制得以充分发挥作用。

买家们为了获得心仪的资产,会竞相出价,从而推动资产价格向其真实价值靠拢甚至超越。

这对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无疑是极为有利的。

再者,公开挂牌能够增强国资资产处置的透明度。

整个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包括资产的状况、评估价格、交易条件等,都向社会公开。

这不仅便于公众监督,也有利于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和调控。

一旦出现违规操作或不合理的交易,能够及时被发现和纠正。

然而,要确保国资资产处置公开挂牌的顺利进行,并非易事。

这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和规范操作。

在制度层面,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明确国资资产处置的范围、程序、审批权限等,为公开挂牌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同时,要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遏制不正当的资产处置行为。

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

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

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粤国资产权〔2004〕110号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粤府〔2003〕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范围和原则(一)本意见适用的企业国有产权,是省政府及各级政府以各种形式投入非金融性企业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非金融性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的其他企业国有权益。

金融类企业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另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要求,在省及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确定的、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坚持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和企业因素相结合的原则,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的获取,保证职工安置政策的落实,保证被转让产权企业的稳定,保障国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转让方及转让条件(四)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必须是其产权持有人或授权出资人。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符合3号令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涉及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提供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备案或核准文件、经债权人同意的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等。

三、受让方及受让条件(六)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方包括: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企业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3.企业经营者或员工(致使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者除外)。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有
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发文字号】甬国资发[2014]4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2.14
【实施日期】2014.02.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波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国资发〔2014〕4号)
各市属企业,宁波市产权交易中心:
为规范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提高国有产权转让公开透明程度,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转和价值提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属企业公开转让股权和实物资产应当统一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采取电子竞价等方式公开交易。

转让实物资产确需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严格遵照甬国资产[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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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对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对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国有企业所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不动及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等。

第二章固定资产处置程序第四条固定资产处置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提出处置申请,明确处置目的和方式。

2. 经过资产评估,确定资产的价值。

3. 编制处置方案,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

4. 公开挂牌拍卖或协商议价,确定处置对象。

5. 签订处置合同,明确处置的条件和约定。

6. 处置完成后,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五条处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 处置的资产种类、数量和规模。

2. 处置的目的和理由。

3. 处置的方式和时间。

4. 处置的预期效益和风险评估。

第六条资产评估应由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真实、客观并且具备合理性。

第七条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资产的详细描述和价值评估结果。

2. 处置的方式和程序。

3. 处置的时间安排和进度计划。

4. 处置后所能获得的收入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5. 处置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第八条处置对象可以通过公开挂牌拍卖或协商议价的方式确定,需要保证程序的公开、公平和透明。

第九条处置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处置的条件、价格、付款方式和约束性条款等,签订前需要经过法律和财务部门的审查。

第十条完成处置后,国有企业应及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包括资产注销和产权转移等。

第三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处置的监督机制,对处置过程中的程序合规性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抽查、督察和评估等方式,对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在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如存在违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进行纠正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1. 引言北京产权交易所是中国的一家专业化、规范化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致力于推动企业国有产权市场的发展。

为了确保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北京产权交易所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以下简称“操作规则”),以规范和引导相关交易行为。

2. 适用范围本操作规则适用于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形式的企业。

3. 交易准备3.1 信息披露卖方应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料、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等。

同时,买方也应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应信息以便进行资格审核。

3.2 评估与定价卖方在申请进行国有产权转让时,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转让价格。

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对评估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定价参考。

4. 转让流程4.1 挂牌卖方在选择合适的挂牌方式后,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挂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挂牌。

4.2 摘牌在挂牌期限届满后,如果未能成交或达成协议,卖方可以选择继续挂牌或自行摘牌。

自行摘牌的卖方应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摘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4.3 成交与过户当买方与卖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双方应向北京产权交易所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过户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转让合同、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等。

4.4 结算与交割买方在支付全部转让款项后,卖方应向买方交付相应的国有产权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

同时,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办理结算手续,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性。

5. 监督与管理5.1 监督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将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督机构将定期对交易活动进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5.2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操作规则的行为,北京产权交易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挂牌豁免与无偿划转

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挂牌豁免与无偿划转

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挂牌豁免与无偿划转内容摘要: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即“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都需要在公开市场进行,“进场”后是走“挂牌”还是走“协议”,再依法、依项目不同情况进行判定。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一、协议转让/挂牌豁免1、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协议转让根据《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经国资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确定列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范围企业的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于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剩余部分,采取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体交易方式可由所出资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单位)决定。

也就是说,这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式的选择权在于“所出资企业”或是“其主管部门”,产权转让并不强制要求进入公开市场进行。

近几年,随着改革的深入,主辅分离改制项目大为缩减,此种类型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已较为少见。

2、关键行业、领域和内部资产重组的协议转让根据3号令第30条的明文规定,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根据《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1)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1)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

国有资产法试题答案(同名9993)

国有资产法试题答案(同名9993)

单选题1. (判断)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 A2. (判断)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 A3. (判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大负责,向本级人大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大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 B4. (判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可以兼任监事。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 B5. (判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数额。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 B6. (判断)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 A7. (判断)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 A8. (判断)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 B9. (判断)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撤销该交易行为。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 B10. (判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 B11. (判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审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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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可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再延期公告,延期周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末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期的,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
(3)了解受让意向,对意向受让方资格进行审核,并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4)交易签约
1、明晰标的企业产权权属
2、制定转让方案
3、产权转让方案经市国资委预批准;产权转让后不再具有国有控股地位的由市国资委转报市政府审批。
4、转让方进行内部决策
5、签订债务保全协议,或就债务处置方案征询债权金融机构的书面同意(仅涉及转让企业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情形)
6、召开职工代大会
7、产权转让行为报集团审议或批准
8、开展产权转让准备工作,清产核资,审计、评估
9、产权处置方案报集团审议,由集团报市国资委批准;产权转让后不再具有国有控股地位的由市国资委转报市政府审批。
10、产权进场交易,挂牌公开转让
产权进场,第一步
(1)转让申请
产权处置批准后,转让方在7个工作日内向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或其分支机构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并提供进场交易所需材料。(包括行为批复文件、资产评估核准文件或备案表、资产处置文件、产权登记证、挂牌公告内容等)这里要强调的是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是政策规定,因此,省管企业进场前必须取得资产评估核准文件及资产处置文件,不能在进场交易后,再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准或备案。
6、拟转让企业公司章程;
7、拟转让企业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文件;
8、拟转让企业前三年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至报送资产处置方案期间审计报告;
9、关于产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10、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省劳动厅关于职工安置费用的批复文件;
11、转让产权导致拟转让企业性质改变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意见;
本级国资委
本级国资委
所出资企业的内部企业
各级重要子企业产权
所出资企业董事会
本级国资委
非重要子企业产权
转让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
所出资企业董事会
其他各级子企业产权
所出资企业制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确定行为审批权限,并及时将管理办法报国资委备案。
上市公司股份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19号令)执行。
确定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提交产权交易所审核。如涉及外资企业、金融企业间以及间接转让企业产权导致上市公司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等情形,还须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5)保证金设定与交易价款结算
①设置保证金。转让方可结合产权转让项目情况设置保证金,并随挂牌信息一并公告。当意向受让方出现欺瞒、违约等情形时,转让方可以保证金为限,向其要求赔偿。
12、其他材料。
国有产权处置审核要点:
1、有关内部决议文件
转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一般应提供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转让方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供总经理办公会决议。转让方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一般应提供董事会决议及各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标的企业为公司制企业的,一般应提供股东(大)会决议。审核时应关注标的企业股东会决议中,有无其他股东保留优先购买权的内容,如其他股东保留优先购买权应在决议中明确表述。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公开挂牌
———————————————————————————————— 作者:
———————————————————————————————— 日期: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公开挂牌
公开转让审批权限:
产权分类
审议机构
批准机构
所出资企业
不再具有控制地位的
本级国资委
本级政府
仍具有控制地位的
对于拟转让所持企业全部产权或转让后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企业产权转让项目,如有管理层、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他方拟参与受让的,转让方须将挂牌信息内容上报集团审核。
(2)发布转让信息
应选择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上发布,首次信息发布的期限自报刊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且需在我省全省联网的产权交易平台上发布信息。
(6)领取交易凭证。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转让方在产权交易机构领取交易凭证。
10、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督促被转让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国资委审批流程及审核要点
(一)公开转让
审批流程:
1、行为批复
2、选聘中介机构
3、批复清产核资
4、核准资产评估报告
5、批复国有产权处置
标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配合召开股东会时,转让方可向标的企业的原股东发送征询函等公证送达文件,或向原股东提交关于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征询文件。自公证送达之日起30日内,标的企业原股东未表态的,视为同意产权转让并自动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当转让方无法提供股东会决议时,应提供向原股东发送的征询函等公证送达文件及原股东未表态的证明。
6、产权登记变更或注销
国有产权处置企业需提报的资料:
1、拟转让企业产权持有人逐级报送关于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的申请报告;
2、上述相关各方同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内部决策文件;
3、拟转让企业的股东会决议;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5、产权持有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转让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②交易价款结算。交易价款须统一在产权交易机构内结算;交易双方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产权交易机构核实,可以场外结算。交易资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为收付。产权交易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结算产权交易价款的利息。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次日至《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日之间,产权交易价款的利息归受让方所有。《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至交易价款从产权交易机构划出日之间,产权交易价款的利息归转让方所有。
企业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如转让方调整转让比例或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注:1.所出资企业指省、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2.各级重要子企业:指所出资企业内部的主业企业、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及与主业关联度大的企业。
转让方操作流程
(一)公开转让方式下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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