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森林资源正文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13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灾后处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宣传培训、预防巡查、队伍建设、扑救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负责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2017)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8.03•【字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自治州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2017年2月18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8月3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农村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则,全面推行农村消防网格化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工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经费按照自治州上年末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经费按照本县(市)上年末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农村消防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督查督办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量化农村消防工作责任目标,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并每年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村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消防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兴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
鼓励单位、个人自愿捐资捐物,支持农村消防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农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和保护火灾现场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工作的义务。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8〕43号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8〕4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州人民政府在《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黔东南府发〔2018〕3号)基础上,对2018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向学生收取晚自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03〕53号)等185件规范性文件明确继续有效。
二、对《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府发〔2002〕8号)等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三、对《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的通知》(州府通字〔2002〕第37号)等4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继续有效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185件)2.开展修订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21件)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6件)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185件)序号文件名称文件文号发文日期1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向学生收取晚自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03〕53号2003.11.052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03〕57号2003.12.16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3〕65号2003.05.26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州级大额医疗保险补助费筹集标准的批复黔东南府函〔2005〕25号2005.04.255州人民政府关于三板溪库区水上运输市场准入条件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06〕26号2006.07.136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06〕41号2006.12.307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黔东南府函〔2007〕136号2007.11.26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城镇退役义务兵和复员转业士官安置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7〕174号2007.12.059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市廉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7〕195号2007.12.291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7〕196号2007.12.2911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黔东南府发〔2008〕5号2008.01.2112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08〕21号2008.04.011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村级森林防火制度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8〕28号2008.03.041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州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8〕115号2008.08.291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8〕186号2008.12.2216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成我州耕地保护系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09〕5号2009.05.0517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09〕29号2009.06.1618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黔东南州行政许可由县市实施项目目录》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09〕38号2009.08.1819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09〕40号2009.08.142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9〕542009.03.232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9〕57号2009.03.2322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09〕66号2009.12.312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合作勘查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9〕69号2009.03.312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州级事业单位开展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移交和权属变更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9〕107号2009.05.042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9〕110号2009.05.0526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9〕231号27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9〕232号2009.12.1728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房屋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0〕30号2010.10.0929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国资委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0〕268号2010.12.2430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森林防火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1〕14号2011.03.1831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黔东南府发〔2011〕32号2011.06.0132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1.06.213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1〕122号2011.05.193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1〕173号2011.07.153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1〕176号2011.07.2536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1〕240号2011.09.2737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1〕296号2011.12.193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2〕35号2012.03.1539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困难人员就业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2〕54号2012.03.284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2〕77号2012.04.164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2〕98号2012.05.034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创建发展环境示范窗口的意见黔东南府办发〔2012〕152号2012.06.294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2〕168号2012.07.114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黔东南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3〕18号2013.11.224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黔东南府办发〔2008〕99号文件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3〕9号2013.10.2546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黔东南府发〔2014〕9号2013.10.2447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黔东南府办发〔2012〕83号文件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4〕41号2014.09.024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村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4〕44号2014.09.0549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4〕91号2014.11.075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方案(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4〕93号2014.11.2051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黔东南府发〔2015〕12号2015.12.035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1号2015.01.045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4号2015.01.205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全州新增的51个中国传统村落纳入重点村寨进行消防建设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5号2015.01.215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6号2015.01.2256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7号2015.02.2657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8号2015.03.235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12号2015.04.0759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农村集中建房实施方案和黔东南州农村集中建房技术导则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13号2015.04.086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14号2015.04.166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加强招商引资签约项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15号2015.04.166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金融助农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16号2015.04.216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乡村园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17号2015.04.216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21号2015.05.156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25号2015.06.0166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黔东南府办发〔2015〕26号2015.06.0467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债券申报发行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办发〔2015〕32号2015.09.236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凯里-麻江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33号2015.06.1769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38号2015.09.0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黔东南州新型建筑建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39号2015.09.037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40号2015.09.177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51号2015.10.317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54号2015.11.107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客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61号2015.12.157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易地扶贫搬迁贷款项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68号2015.12.3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高铁沿线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5〕164号2015.10.2977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和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5〕189号2015.11.137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5〕210号2015.12.1279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5〕212号2015.12.128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5〕216号2015.12.238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5〕220号2015.12.238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5〕222号2015.12.308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6〕1号2016.01.298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投融资平台公司整合转型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6〕3号2016.02.2485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黔东南府发〔2016〕10号2016.04.2986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6〕11号2016.02.0387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苗侗民族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黔东南府发〔2016〕14号2016.05.2688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黔东南府发〔2016〕18号2016.07.0889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州级土地资产处置登记颁证等管理权限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6〕19号2016.07.1990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托养补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6〕22号2016.08.2091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中医药民族医药改革发展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16〕23号2016.09.1992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收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6〕27号2016.11.029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16〕28号2016.11.189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16〕29号2016.09.27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黔东南府发〔2016〕35号2016.12.2796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自然灾害防范与民政救助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1号2016.01.0597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3号2016.01.079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中小学生失学辍学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17号2016.02.2699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工作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20号2016.03.2810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25号2016.05.0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27号2016.04.2510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债券融资主承销商比选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33号2016.05.2310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36号2016.05.2810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37号2016.05.3110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黔东南州关于加快中药材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39号2016.06.03106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基金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46号2016.07.2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48号2016.08.0410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49号2016.08.02109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黔东南州工业电费调节资金池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50号2016.08.0511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和《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53号2016.08.1011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大力加强乡村两级医疗卫生人才综合培养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55号2016.09.1011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产业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57号2016.10.1311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办发〔2016〕58号2016.10.1611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61号2016.10.2111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62号2016.10.28116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加快培育发展特色民宿产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63号2016.11.10117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64号2016.11.1611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审计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65号2016.11.16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66号2016.10.1012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67号2016.10.1012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69号2016.11.2112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提高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78号2016.12.2912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3号2016.01.0712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12号2016.01.19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进一步促进邮政及快递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51号2016.03.10126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开展农村“两保一孤”特困人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69号2016.04.10127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88号2016.04.2912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提请州政府研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107号2016.05.03129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工业电费调节资金池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159号2016.08.0513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163号2016.08.1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182号2016.08.2613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205号2016.09.2313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民政保障配套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207号2016.09.2613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创业就业保障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和黔东南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险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218号2016.10.1213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220号2016.10.20136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基本流程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263号2016.12.0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旅游资源统筹管理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265号2016.12.0913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272号2016.12.18139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引雁归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275号2016.12.2614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279号2016.12.26141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17〕5号2017.04.14142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平台企业转型升级提升竞争实力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17〕8号2017.05.1214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7〕10号2017.05.1814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7〕11号2017.05.16145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招商引资社会引资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7〕13号2017.06.16146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黔东南州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更新成果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7〕14号2017.06.27147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对黔东南府发〔2017〕14号文件有关数据的更正通知黔东南府发〔2017〕17号2017.08.05148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省政府取消、下放部分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承接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7〕19号2017.08.23149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7〕21号2017.09.23150黔东南州关于加强城市设计彰显民族文化特色风貌的指导意见黔东南府发〔2017〕24号2017.10.31151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17〕25号2017.12.21152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黔东南府发〔2017〕26号2017.12.2215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规范重大合同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7〕4号2017.02.2315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民生资金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7〕11号2017.03.2615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7〕18号2017.05.12156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7〕20号2017.05.23157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7〕25号2017.06.2215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7〕36号2017.08.07159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7〕42号2017.09.2016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工信委等五部门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办发〔2017〕46号2017.10.1416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府服务效率的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7〕47号2017.09.3016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意见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28•【字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摆上突出地位,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防火是保护生态建设成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我州森林防火工作在州委州政府的坚强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遏制了森林火灾多发势头。
我州生态优势明显,但生态环境脆弱,预防森林火灾的基础还不牢固,森林防火形势依然严峻。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为建立森林防火长效机制,推进森林防火常态化管理,切实保护好全州的森林安全和生态优势,结合我州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森林防火工作领导,建立责任体系(一)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属地管理”的原则。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具体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干部是直接责任人,村级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主体,必须真正履行预防、巡查、查处、管理等职责,切实把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村规民约,作为自我管理的重要内容;森林、林木的所有者是森林防火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履行管护、扑救的责任,对不能履行防火职责的森林、林木所有者,应当委托或者采取支付一定管护经费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并监督好管护单位(个人)认真履行防火职责。
在林权承包、流转、合作、入股等经济活动中,实行森林防火责随权走、责权统一。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16•【字号】•【施行日期】2014.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南州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3月印发的《黔南州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16日黔南州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及时、科学、有效应对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黔南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适用范围黔南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处置工作。
(四)灾害分级森林火灾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一)州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及职责州人民政府设立州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森防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联系林业工作的副秘书长、州林业局局长、州公安局分管副局长、都匀军分区参谋长担任,成员由州林业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教育局、州工业信息化委、州监察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委、州商务和粮食局、州卫计委、州安全监管局、州旅游局、州气象局、州武警支队、州政府应急办、州政府新闻办、贵州预师二团、州公安消防支队、省无线电管理局黔南分局、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调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调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3.05•【字号】•【施行日期】2014.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调控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州委九届四次全会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州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力度,着力转变林业经营方式、经营模式,积极调整林业产业结构,着力为推进全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和保障。
州人民政府决定将2014年至2020年划为全州森林生态重大修复期,从2014年起,对森林资源实行调控管理限额采伐,以实现森林生态的重大修复。
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调控目标2014年,全州森林采伐限额减半调控,凯里、雷山、黄平、施秉、镇远5县(市)自2014年起禁止商品性主伐。
二、采伐方式推进全州森林采伐作业方式,促进发展方式的转变,逐步调控主采伐作业方式由单一皆伐向渐伐、择伐、间伐方式转变,加强重点区域的限伐控制,促进林种结构由杉木、马尾松纯林向优质混交林转变。
(一)主伐类型调控。
推动商品性主伐由皆伐方式为主向渐伐、择伐、间伐方式转变,未达到采伐年限的一概不批准主伐利用,严控国有、集体林木的商品性主伐。
(二)适度进行渐伐、择伐利用和林种结构调整。
成熟林分,可适度进行渐伐、择伐利用,但要严格控制采伐强度。
50亩以上商品林地,渐伐面积强度不得超过35%,间隔期不能低于2年,35度以下林分连片渐伐作业面积不超过100亩,35度以上林分连片渐伐作业面积不超过50亩,采伐后必须在次年及时更新造林;择伐蓄积强度总量控制在40%以下。
抚育间伐蓄积强度在20%以下,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开展中幼林抚育间伐,严禁“拔大毛”、采大留小和采优留劣,防止新的低产林形成。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黔南州人民政府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21.02.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黔南州人民政府令第33号《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已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州长:吴胜华2021年2月4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发布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区域全州所有林地及距林地100米边缘地带,世界遗产地、自然保护地、FAST核心区、绿博园规划区、国有林场、城镇周边及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两侧等重点防火区域500米范围内,全年野外禁火。
二、禁止行为(一)禁止在林区内或林区边缘开荒种地、烧灰积肥、烧田土坎、烧秸杆、烧放牧坡等。
(二)禁止在林区内或林区边缘焚烧香、纸、烛、挂放明火祭奠灯、孔明灯和燃放烟花爆竹等。
(三)禁止在林区内或林区边缘烧火做饭、烧火取暖、野炊烧烤、篝火、玩火等。
(四)禁止在林区内或林区边缘烧山驱兽、烧蜂、烧蚁等。
(五)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在林区内乱丢烟头。
(六)未经批准禁止进行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
三、处罚措施违反本令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内或林区边缘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相关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最新全文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最新全文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最新全文)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2002年3月29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农村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
农村消防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措农村消防资金。
第六条公民有报告火警、扑救火灾和保护火灾现场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
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防火安全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四)组织力量扑救火灾;(五)重大节日、火灾多发期,组织专项检查,开展灭火演练。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业务指导。
义务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学习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参加消防安全培训;(二)扑救火灾;(三)参加防火安全检查和灭火演练;(四)维护保养消防器材。
第九条乡、镇、村应当将消防通道、消防栓、消防水池等消防设施与道路、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发布部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18【实施日期】2018.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已于2017年12月21日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5月18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2017年12月21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管理和利用天然林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天然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天然林是指天然起源的森林。
第四条天然林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天然林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天然林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天然林保护经费应当专门用于天然林的保护和管理、植被恢复及其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林的保护管理、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天然林保护的责任。
第七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天然林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天然林及其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正文:----------------------------------------------------------------------------------------------------------------------------------------------------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2012年2月14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州、县、乡三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度。
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按照全州现有森林面积每亩每年0.1元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按照市、县现有森林面积每亩每年不低于0.3元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拔付到位,实行专款专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森林防火专项经费标准。
第五条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其主要职责:(一)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二)指导、督促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以及个人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措施和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三)协助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制定森林防火村规民约;(四)组织制定和完善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报送森林火灾实情;(五)组织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六)组织人员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发生火灾及时组织人员扑救;(七)公布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八)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森林防火物资;(九)协助相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十)森林防火工作的其他职责。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2.25•【字号】•【施行日期】201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由于全州少雨干燥、气温偏高,森林火险等级高(4级,极易燃烧),仅1月22日、23日两天,全州有黄平县、锦屏、黎平、天柱等县(市)相继发生14起森林火灾,卫星监测热点22个。
其中:22日黄平县浪洞镇大坝村发生山火1起,被卫星监测为热点,经干部群众扑救,山火于23日4时30分扑灭,失火原因由野外违规用火引发。
23日,凯里市发生山火3起,起火原因及损失情况正在调查中;麻江县碧波镇青山村发生山火1起,被卫星监测为热点,山火于当日扑灭;榕江县发生山火1起,被卫星监测为热点,起火原因由造林炼山跑火引发,山火于当日17时50分扑灭;黎平县德凤镇黎平寨村发生山火1起,被卫星监测为热点,山火于当日20时30分扑灭;天柱县高酿镇发生山火1起、农用火1起,被卫星监测为2个热点,天柱县积极组织干部群众扑救,由于天气干燥、地形复杂等原因,山火至20时30分仍在燃烧;镇远县清溪镇大龙村发生山火1起,被卫星监测为热点,山火于当日18时50扑灭;锦屏县启蒙镇魁洞村发生山火1起,被卫星监测为热点,经启蒙镇人民政府、县森防火办组织干部职工及村民300余人扑救,山火于18时50分扑灭;三穗县贵洞村发生山火1起,当日20时30分仍在组织扑救;丹寨县兴仁镇上寨村发生山火1起,当日22时30分仍在组织扑救;台江县方召乡黄毛村发生山火1起,当日22时30分仍在组织扑救;雷山县西江镇脚尧村发生山火1起,当日22时30分仍在组织扑救。
23日,黔南州福泉市马场坪平堡村窝山林场发生一起森林火灾,致5人死亡,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影响。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2013-2015年全州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十条举措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2013-2015年全州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十条举措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施行日期】201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2013-2015年全州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十条举措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2〕29号),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提升抗御火灾能力,结合黔东南州实际,提出以下举措。
第一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一是强化政府消防安全责任。
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各级政府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考评。
二是强化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三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凡本地区、本行业火灾总体形势严重恶化或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除追究火灾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对一般亡人火灾和30户以上50户以下火灾,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安监、监察、消防等职能部门实施责任倒查,50户以上火灾和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由州政府组织安监、监察、消防等职能部门实施责任倒查。
(责任单位:州、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第二条,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的通告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18•【字号】黔东南府发〔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的通告黔东南府发〔2019〕13号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我州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5月10日。
二、禁火范围在禁火期内,全州范围内林地及距林地500米的边缘地带为禁火范围。
三、禁火措施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迅速对禁火范围进行戒严,安排人员巡山守卡,对野外用火严防死守,坚决杜绝森林火灾的发生。
(一)严禁在全州范围内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纸灯笼等容易引起火灾的飞行物器。
(二)严禁携带火种、香、纸、烛和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严禁在禁火区内上坟烧香、纸、烛和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烧荒种地、烧田土坎、烧灰积肥、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凡林区内、林区边缘,村民确需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因垦荒造林、工程建设施工等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做好防范措施,事后熄灭余火。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严禁在禁火范围进行垦荒造林、计划烧除、焚烧垃圾等用火活动。
(四)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做好扑火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森林火灾,确保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严防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六)严禁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情况。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责任。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14年农村消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14年农村消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3.05•【字号】•【施行日期】2014.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14年农村消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现将《黔东南州2014年农村消防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5日黔东南州2014年农村消防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刻吸取镇远“1·25”、从江“1·26”和剑河“2·13”火灾教训,进一步加强黔东南州农村消防建设,有效解决我州农村火灾防控体系薄弱问题,切实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预防和有效扑救农村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民族民间文化,维护农村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委1月27日麻江专题会议、九届州委常委会第85次(扩大)会议精神和《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为指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突出重点,坚持治本和治标相结合,不断完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组织机构、加大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加强农村消防管理,使全州农村火灾防控体系进一步完善,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火灾防控能力进一步增强,严防小火亡人、火烧连营、重点村寨火灾事故。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州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州长为指挥长,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州农村消防建设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消防支队,具体负责建设管理、督促检查、信息沟通、协调服务等工作。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黔东南府发[2004]45号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黔东南府发〔2004〕4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雷公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10月起,我州已进入森林火险高发期,森林防火形势严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精神,切实抓好今冬明春森林防火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森林防火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抓。
要严格执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成员单位分片管理责任制,坚决克服畏难和麻痹侥幸的思想。
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好处置森林火灾的预案,健全森林防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要严格遵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要求,切实完善森林防火组织指挥的办事机构,人员不足的要充实,力量薄弱的要加强,形成健全稳定、精干高效、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
林区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森林防火工作。
重点林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积极推行森林防火专职指挥员任职制度,加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建设,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良好的技术支持。
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事有人办,责有人担。
因相互推诿、工作不力、指挥处置不当造成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及人员伤亡的,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及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森林防火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森林防火办法的通知正文:----------------------------------------------------------------------------------------------------------------------------------------------------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森林防火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东南州森林防火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黔东南州森林防火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特制定如下森林防火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林地、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森林防火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年增加森林防火专项经费的投入。
建立森林防火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制度,加强森林防火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森林防火科学的研究以及先进科学技术的推广。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工作的主管部门。
发改、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交通、旅游、气象、通讯、新闻媒体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防火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坚持政府、部门、学校、单位、村组、家庭包保责任制,实行“州级领导(部门)包县市、县市领导(部门)包乡镇、乡镇(街道)领导包村组(社区)、村组(社区)领导包村民(居民)、家长包子女(家属)、学校包师生、单位包职工”,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全方位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清明节将至,进入林区上坟、扫墓、祭祀和野外踏青人员大幅增多,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加大,森林火灾隐患明显增加。
为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的森林防火工作,打好“清明节战役”,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2013年全国森林草原防火和造林绿化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将森林防火工作统一纳入本地“大安监”和“社会应急”体系管理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深化对做好“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清明”前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一次再动员,再部署。
要强化对森林防火连续性、长期性和火灾突发性的认识,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麻痹侥幸心理。
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部门分工责任制和分片包干责任制。
要拿出最大的精力,制定最严格的标准,采取最管用的措施抓森林防火工作。
要特别抓好乡村一级森林防火责任和工作措施的落实。
各级各部门一把手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森林防火工作。
遇到重大火情,有关领导必须亲临现场,一线指挥。
各级各部门务必做到领导到岗、工作到位、责任到人,无论那个环节出现问题,务必严格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大力倡导文明祭奠,营造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氛围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丰富宣传内容,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宣传频率。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设置警示牌、印发宣传手册、发送手机短信、典型案例曝光等宣传手段,多形式多渠道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向广大人民群众重点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森林防火基本常识和应急避险知识等。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村级森林防火制度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村级森林防火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4•【字号】黔东南府办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村级森林防火制度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8〕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森林防火是村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村级组织是火灾预防和扑救的重要力量,做好村级森防工作,关键在于健全村级自我管理的相关制度,落实防火、扑火及用火的责任机制,完善加强火源管理的办法。
因此,加强对村级森林防火的制度建设,对于保护生态环境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
现将《黔东南州村级森林防火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印发至各村并认真督促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三月四日黔东南州村级森林防火制度森林火灾是森林资源的天敌,森林防火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为保护生态资源,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村级森林防火制度。
一、建立健全村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成立管护组织和组建一支20-30人的民兵应急扑火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主要内容是引导村民自觉遵守野外用火审批制度,教育村民不得在林区边缘用火,引导村民改变耕作方式,农事用火实行三改(改烧山田畔为砍山田畔;改明火积肥为直接施肥;改烧草肥田为堆草肥田)。
学习林业法规和森林防火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一)每年在森防季节召开村民森林防火会议两次以上,各自然寨要刷印3-5条固定防火标语、警句、每户门前张贴一防火通告。
(二)各自然寨必须明确专人每天敲锣喊寨,提醒村民注意野外用火,防止引发森林火灾。
(三)村、寨小学要开展森林防火知识教育活动达12学时以上,禁止学生野外玩火。
三、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一)实行村干划片包干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书;一是村两委与包片村干签定责任书,二是包片村干与片区农户签定责任书,责任连带,村内发生森林火灾(火警),村两委有责任、包片村干有责,巡山员有责,责任山主有责。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17•【字号】黔东南府发[2004]6号•【施行日期】200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黔东南府发〔2004〕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雷公山保护区管理局:当前,我州森林火灾高发期已提前到来,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森林火灾频繁发生。
自2月9日以来,全州共发生森林火警、火灾70多起,其中国家林业局卫星监测火点就达40起,全州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
目前,我州森林防火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群众用火法制观念淡薄,森林防火意识差;二是森林防火宣传力度不够,流于形式;三是森林防火预案不够完善,扑救措施不力;四是个别地方领导对发生的森林火灾重视不够;五是森林防火成员单位的一些部门未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检查、督促和落实防火措施不到位。
为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切实抓好森林防火各项工作,特作如下紧急通知: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森林火灾严重危害生态建设,威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森林防火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森林防火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抓,严格执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成员单位分片管理责任制,坚决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防止出现任何松懈、麻痹和侥幸思想,要完善并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真正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事有人办,责有人担。
凡因相互推诿,工作不力,指挥处置不当,引发重、特大森林火灾及人员伤亡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立即开展森林防火工作专项检查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机关、厂矿、学校、村寨和山头地块督促检查和指导森林防火工作,一是检查森林防火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二是各部门、单位是否明确责任区,是否层层签订责任状,是否制定森林防火处置预案;三是扑火队员及车辆是否到位,是否开展森林防火培训演练,发生森林火灾是否及时组织扑救;四是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是否完好,防火物资储备是否充分;五是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及经费是否到位,是否按审批设计施工;六是防火宣传经费是否纳入财政预算,是否开展森林防火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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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2012年2月14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州、县、乡三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度。
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按照全州现有森林面积每亩每年0.1元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按照市、县现有森林面积每亩每年不低于0.3元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拔付到位,实行专款专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森林防火专项经费标准。
第五条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其主要职责:
(一)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指导、督促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以及个人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措施和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
(三)协助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制定森林防火村规民约;
(四)组织制定和完善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报送森林火灾实情;
(五)组织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六)组织人员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发生火灾及时组织人员扑救;
(七)公布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八)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森林防火物资;
(九)协助相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十)森林防火工作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组建森林护卫队或者森林保安队,开展护林防火灭火工作。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坚持常年预防与重点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全年为森林防火常管期,其中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严管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森林分布情况,划定森林防火区;根据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森林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高火险期,报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以及个人应当建立
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安排专职或者兼职护林人员。
在所辖林区内设置永久性森林防火警示标志,配备防火、扑火设施。
第九条州、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森林防火严管期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和责任督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不得阻挠、妨碍检查。
第十条在森林防火严管期以及森林高火险期中,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烤火、生火做饭、烘烤食品;
(二)烧香、烧纸、烧烛、烧蜂窝、烧山驱兽、点火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
(三)烧荒、烧草场、烧田埂土坎、烧草皮灰、烧秸秆、烧窑制坯、烧炭;
(四)其他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十一条森林防火严管期以及森林高火险期中,村民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经批准进行的生产性用火,必须明确防火责任人,落实防火措施。
第十二条森林防火严管期以及森林高火险期内,因垦荒造林、工程建设施工等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施工单位必须落实防火措施,在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在森林防火严管期以及森林高火险期内,因传统民族节日、民俗活动以及庆典活动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明确专人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在森林防火严管期以及森林高火险期内,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点,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严禁携带火源进入森林防火区。
村民委员会,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必须组织开展野外防火巡护工作。
第十五条禁止损毁、擅自移动森林防火警示标志、防火设施以及灭火设施等设备。
第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森林防火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林业、交通运输、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乘客、游客进行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对精神病人、智障人员、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监管,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有关单位报告;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扑救。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成年人,应当及时赶赴火灾现场扑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者拒绝。
第十九条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者危及重点林区、重点设施、村寨安全的森林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积极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在森林火灾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请求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依法赔偿损失,并可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责令补种树木,依法承担赔偿林木损失费、火灾扑救费及其他相关财物损失费,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的责任人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擅离职守、隐瞒灾情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