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的修订说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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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2018年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2018年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08.23•【文号】公通字〔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8〕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适应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和“放管服”改革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和方便办事,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通字〔2012〕3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8年8月23日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促进公安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实现便民利民,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主动公开执法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执法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使社会广为知晓执法公开的范围、期限和途径,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

第五条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特定对象告知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警务工作秘密,以及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妨害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

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模板】

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模板】

XX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总则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确立原则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综合分析的原则。

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1、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2、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危害的具体对象;3、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4、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5、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四)量罚一致的原则。

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自由裁量权适当尺度标准,对处罚裁量标准有幅度范围的,运用插值法计算罚款金额,使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五)从严从重处罚适用原则。

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刑事犯罪等事项的,按上限或最高限实施处罚;当事人存有阻挠环保执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及多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形的,从严加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的,按违法程度上调一个档次最高限从严从重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阻挠环保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2、故意隐瞒编造事实推翻以前陈述的;3、包庇或者串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人的;4、当事人在12个月内实施了3次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的;5、当事人的环保信用等级为红牌的;6、需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的项目。

有以下情形的,一律按最高限实施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2、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3、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4、环境违法行为后果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目录第一部分综合类 (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7)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5)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8)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1)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69)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9)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4)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6)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 (80)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0)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4)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1)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4)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6)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07)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115)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15)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2)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7)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9)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40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44)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50)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52)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 (159)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159)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63)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72)第六部分其他类 (188)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88二、《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93)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96)第一部分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卫法制发〔2018〕2号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卫法制发〔2018〕2号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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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湘卫法制发〔2018〕2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湘政法发〔2013〕2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国家近年来出台和修订的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适用本文件未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应遵循合法、适当原则。

案件合议记录要体现违法行为的情节及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

执行过程中因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等原因,上位法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应遵循上位法。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可结合当地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相关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我委法制处反馈。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日。

联系人:刘志祥,联系电话:*************。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1月14日——结束——。

新《行政处罚法》修订要点解读

新《行政处罚法》修订要点解读

新《行政处罚法》修订要点解读一、背景介绍近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一轮《行政处罚法》的修订,该修订对于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几个关键点出发,对新《行政处罚法》修订要点进行解读。

二、突出修订要点2.1增加行政裁量权的明确性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的修订,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时的裁量权将得到明确。

裁量权的行使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时需要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情况和社会效果。

这一条款的加入将有助于减少裁量权的滥用和不当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2提高行政处罚的透明度新《行政处罚法》修订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和所受处罚的法律依据,并听取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这一规定将有效提高行政处罚的透明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2.3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约束新《行政处罚法》修订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约束。

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依规操作,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上保障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2.4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新《行政处罚法》修订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对于涉及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将更加严厉,以此提高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程度,并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三、对新《行政处罚法》修订的评价新《行政处罚法》的修订是我国行政法治进程中的一大进步,具有许多可取之处。

首先,明确了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原则,减少了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滥用。

其次,加强了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约束,保证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最后,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程度。

然而,新《行政处罚法》的修订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不足之处。

例如,有人认为对一些罪行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强化,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30•【字号】州发改法规〔2020〕369号•【施行日期】2020.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机关各科室,委属各二级机构:《湘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已经委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5月30日湘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我委所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档案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决定包括我委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监督、价格制定以及其他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委有关处科室、单位以我委名义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委法制工作机构(法规处科)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必要时,法制工作机构可组织安排我委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参与审核工作。

第四条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具体审核范围以我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为准(见附件)。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目录第一部分综合类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7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5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8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0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68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8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3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5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79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9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2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9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2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5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05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113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13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0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5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8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9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2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9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50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158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158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62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71第六部分其他类186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86二、《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92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95第一部分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关于《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修订说明为贯彻落实《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我局现对2023年9月印发的《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就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实施标准修订背景及必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制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裁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分别于2023年、2023年进行了修订,新制定的《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分别于2023年8月1日、2023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于2023年8月开始实施,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

在此背景下,原《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已不符合有关上位法规定和行政执法实践要求。

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行政处罚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对原实施标准组织进行了修订。

二、实施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包括规划管理类、土地管理类、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类、地名管理类、其他类五大业务版块。

此次修订,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类处罚事项因深圳市并无特殊规定,故直接适用《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本实施标准不再另行规定。

规划管理类、土地管理类、地名管理类、其他类四大业务版块因法律法规的修订或新增予以相应修改。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2•【字号】深市质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印发执行,并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一、《适用规则》第五条中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级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中应当依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实施标准》)”,是指我委制定公布的三批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批、第二批修订)和《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批)》,及我委今后继续制定公布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二、《适用规则》第二十条中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级办案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照权限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所指的规定,是指《适用规则》《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若干规定》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对规定中的重大疑难等案件处理,各级办案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由各级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辖区局以下办案单位办理的案件,由辖区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本《适用规则》实施后,原《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深市监法字〔2011〕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暂行)的通知》(深市监法字〔2012〕1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29•【文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2018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制定了《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现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18年11月23日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促进全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合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38 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市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选择决定权。

第三条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依照法定权力、条件、范围、幅度和程序进行,综合考虑事实与情节,做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当,与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说法错误是()。

A.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B.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单独培训C.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D.生产经营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答案】 B2、(2020年真题)2019年12月,某公司因必要安全投入不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重伤。

王某任该公司总经理,其2018年、2019年年收入分别为200万元、300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应急管理部门对王某处以罚款金额应当为()万元。

A.80B.60C.90D.120【答案】 B3、根据建标[2013]44号文中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下列属于企业管理费的有()。

A.技术转让费B.技术开发费C.医疗保险费D.工伤保险费E.材料的采购费【答案】 A4、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下列关于安全培训说法,正确是()。

A.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由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B.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主进行,不得委托培训C.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职工带领下实习满1 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D.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答案】 D5、赵某与某公司签订了2年劳动合同,则试用期为()个月。

A.1B.2C.3D.6【答案】 B6、(2014年真题)某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粉尘职业危害,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防尘口罩佩戴及相关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健康是矿工自己的事,是否佩戴口罩是矿工的权利B.煤矿为每个矿工配备防尘口罩,矿工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C.矿工不佩戴口罩导致尘肺病,其责任由矿工自己负责,D.矿工不佩戴口罩导致尘肺病,其责任由煤矿和矿工共同负责【答案】 B7、(2021年真题)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单位应当加强管道运行安全管理。

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版)的通知

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版)的通知

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9.06
•【字号】东安监发〔2018〕68号
•【施行日期】2018.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东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版)的通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安监局: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高全市安监系统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安监发〔2018〕14号)要求,市安监局制定了《东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可结合各自
实际,参照制定本区域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6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沪卫计规〔2017〕017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沪卫计规〔2017〕017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计生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12月26日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案由一: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生物实验活动一、适用依据违反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二、处罚内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版)》的解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版)》的解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版)》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11.1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版)》解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2022年11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为便于各地各有关部门更好理解掌握相关内容,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指导目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起草原则、贯彻实施要求解读如下。

一、《指导目录》出台背景2018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统筹推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锐意进取、积极行动,确保了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指导目录》,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31个省(区、市)意见,经中央编办、司法部审核,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印发。

2022年9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深化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作出部署,对落实好《指导目录》提出具体要求,同时明确《指导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根据通知精神印发。

《通知》和《指导目录》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指导性和操作性都很强,是深化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实际行动,对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体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目录》主要内容《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市场监管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共861项,包括行政处罚830项、行政强制31项。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养老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养老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养老机构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0.12.15
•【字号】京民执发〔2020〕169号
•【施行日期】2020.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养老机构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表》的通知
京民执发〔2020〕169号各区民政局,机关各处室、直管中心,各二级、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民政养老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民政养老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北京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15日附件
北京市民政养老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乡镇(街道)职责权限实施方案﹥等五个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85号)要求,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涵盖各类行政执法事项共计97项,其中依申请类事项(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调解)45项,依职权类事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用、行政奖励、行政征收)52项。

各乡镇(街道)要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事项的承接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赋权、委托执法事项,提供相应业务培训、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积极研究制定与乡镇(街道)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编制并实施《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是进一步推进县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明晰县乡职责、促进乡镇依法履职、为基层减负和增权赋能的重要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按照省、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强化责任,创新举措,全力抓好任务落实,推动改革落地见效。

三、《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简政放权、职能职责调整等情况进行及时调整,并由各乡镇(街道)提出具体调整意见,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逐层上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向社会公布实施。

周军(﹝湘怀洪区﹞应急罚﹝2022﹞9)

周军(﹝湘怀洪区﹞应急罚﹝2022﹞9)

周军(﹝湘怀洪区﹞应急罚﹝2022﹞9)
【主题分类】安全监管
【发文案号】﹝湘怀洪区﹞应急罚﹝2022﹞9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2583560000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25835645000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
正)258356450110
【处罚日期】2022.05.06
【处罚机关类型】应急管理部
【处罚机关】洪江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洪江市
【处罚对象】周军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8.16 18:00:26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湘怀洪区﹞应急罚﹝2022﹞9
被处罚对象周军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511021************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该企业车间当班班长周军不熟悉本岗位应急处置规程,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
理规定进行作业引发火情。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2-05-06
处罚机关洪江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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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八年七月关于《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的修订说明一、变动情况(一)法律文件的立、改、废情况:(二)涉及的法律3部、行政法规6部、地方性法规1部、部门规章规定38部;具体条文188条。

具体统计如下:二、有关情况说明(一)本裁量权基准中的所有“以上”“以下”都包括本数,“不足”“少于”“低于”“超过”都不包括本数。

(二)本裁量权基准对行政处罚不能细化、量化的条、款、项,不予摘录。

(三)本裁量权基准中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出现矛盾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予以适用。

(四)对于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为“可以处罚”的,执法机关应以罚款为常态,不罚款为特例。

目录第一章综合类 (1)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第二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9)第三节《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42)第四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44)第五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56)第六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59)第七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64)第八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66)第二章中介服务类 (69)第一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70)第二节《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73)第三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79)第四节《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86)第五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94)第三章职业健康类 (105)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05)第二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49)第三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50)第四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65)第五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71)第四章非煤矿山类 (181)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81)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83)第三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94)第四节《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98)第五节《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1)第六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6)第七节《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12)第八节《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15)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类 (221)第一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21)第二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46)第三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54)第四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59)第五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62)第六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67)第七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71)第八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76)第十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91)第十一节《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98)第六章烟花爆竹类 (301)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01)第二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10)第三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20)第四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26)第七章冶金等八大行业类 (342)第一节《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42)第二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43)第三节《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47)第八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类 (348)第一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48)第二节《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58)第三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62)第四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66)第一章综合类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的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对机构处十万元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少于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少于三倍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二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少于四倍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任意三项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逾期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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