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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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亳政办秘〔2015〕62号•【施行日期】2015.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亳政办秘〔2015〕62号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日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统一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服务重点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涉及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
第三条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公安、监察、信访、房产、文物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征收当事人包括:(一)征收人:亳州市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亳州市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二)征收实施单位:谯城区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具体征收与补偿安置事宜;(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六条本规定所指房屋征收期限以房屋征收拆迁动员会公布期限为准。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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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11•【字号】宣政办〔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6〕6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做好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宣政办〔2015〕1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不再作为征收主体,对《办法》中的相应内容进行删除。
二、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内容进行合并。
对第五条第二段“房屋征收调查摸底、结果公示”等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单独列为一条。
具体修改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三榜公示’‘两级审核’制度。
(一)征收摸底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征收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被拆迁人的安置人口、土地、房屋、附属物的调查摸底资料、相关证照等情况,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
(二)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群众反映意见,对调查摸底资料进行修改完善后上报各征收主体房屋征收管理部门。
各征收主体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拟拆迁房屋调查摸底情况进行抽查、审核,完成抽查、审核认定后,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
(三)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工作中,应及时将补偿安置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征收项目的调查摸底、补偿安置情况组织抽查、审核。
抽查、审核结果作为市、区两级征收资金结算、奖惩的依据。
(五)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公布市、区两级征收安置审核机构及监察机关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滁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 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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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滁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2:滁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征迁安置房重置价格和综合建设成本价表3:安置房楼层差系数表(一)高层安置房楼房层差系数表(三)底层无架空层的多层安置房层差系数表表5:房屋周围树木移植补助标准备注:1、一般树木直径以距地1.3米处直径为准,果木以距地0.8米处直径为准2、盆栽花卉及地栽草本花卉不予补偿3、一般树木树高在1.3米以下或树木间距在1米以内的不予补偿4、成片树木或者难以移植树木,可由专业鉴定评估机构确定补助费用表6:房屋装潢成新综合补偿标准注:未列入本附件内的新型装潢按重置完全价格结合综合成新率进行补偿。
表7:房屋征迁附属物综合补偿标准注:未列入本附件房屋附属物补偿的项目按重置完全价格结合综合成新率进行补偿。
表9:滁州市规划区内征迁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附件2滁州市城市规划区外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4:房屋新旧程度判定标准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2、房屋完损等级是根据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三个组成部分的各个项目完好,损坏程度所划分,分为五类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
3、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三个组成部分的各个项目为:(1)房屋结构组成部分为:地基基础,承重构件,非承重墙,屋面,楼地面。
(2)房屋装修组成部分:门窗,外抹灰,内抹灰,项琚,细木装修。
(3)房屋设备组成部分为:水卫,电器,缓气及特种设备(如:消防栓,避雷装置等)。
注:1、房屋的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法确定;2、房屋的面积为建筑面积;3、建筑物的层高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外(2.8米-3.3米)外,每超出或降低10厘米,每平方米的重置价格增加或降低2%,建筑物的结构、设备状况与相应等级有较大差异时,重置价格可适当增减,但增减幅度不超过10%。
注:未列入本附件房屋附属物补偿的按重置价格结合综合成新率进行补偿。
乐山市8号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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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8 年9 月25 日乐山市人民政府第4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8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市长蒋辅义二OC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下同)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用),其原建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的,以及在原宅基地上依法新建、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均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公路、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其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市及市中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分为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
拆迁各类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被拆迁人属本办法规定的安置对象的,再行对其拆迁安置。
拆迁各类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一律不作补偿安置。
第五条安置对象为常住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住房被拆迁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征地公告之日为基准日确定)及其因依法婚嫁、生育而登记入户的人员。
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对象:(一)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现役士兵;(二)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各类在校学生;(三)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四)符合政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华侨、港澳台同胞等;(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人员。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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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许政[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201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可持续地加快城镇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公平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公安、监察、信访、文物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征收补偿实施机构,具体承担各地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房屋征收管理第六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乐山市8号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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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8年9月25日乐山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蒋辅义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下同)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用),其原建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的,以及在原宅基地上依法新建、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均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公路、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其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市及市中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分为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
拆迁各类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被拆迁人属本办法规定的安置对象的,再行对其拆迁安置。
拆迁各类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一律不作补偿安置。
第五条安置对象为常住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住房被拆迁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征地公告之日为基准日确定)及其因依法婚嫁、生育而登记入户的人员。
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对象:(一)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现役士兵;(二)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各类在校学生;(三)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四)符合政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华侨、港澳台同胞等;(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人员。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3008222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c0.png)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南府办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14〕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第四章附则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改善被拆迁人征地后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拆迁房屋特指征收集体土地上应安置人口经确认产权的自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偿安置,是指拆迁实施单位按规定标准将被拆除的房屋换算成货币补偿安置费,支付给被拆迁人,由其自行解决居住需求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本办法所称应安置人口按照《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8号)和《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拆迁的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两种补偿安置方式的,仍按《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安庆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安庆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ef1d06baf1ffc4ffe47accf.png)
安庆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办法安庆市人民政府第58号令第58号《安庆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办法》已经2004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 (1)第三章土地、青苗补偿与劳力安臵 (2)第四章房屋拆迁补偿安臵 (3)第五章罚则 (4)第五章附则 (5)安庆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臵管理,保障征迁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臵,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是指因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拆迁地上建(构)筑物,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和实施安臵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迁土地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从事征迁事务工作机构,承担统一征迁土地的事务性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具体事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迁土地的协调配合工作。
第二章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臵办法和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
被征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拆迁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中江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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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价。 第二十六条 统建安置房具体建设单位根据修建安置房建设进度向县 财政局申请拨付有关资金。 统建还房安置中涉及的应当给付被拆迁人的补偿费,由县财政局在征 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项公示结束后,拨付给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 位。 第二十七条 统建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牵头,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办理《房屋所有 权证》,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让)。 第二十八条 统建安置房建设和办证中涉及的税收,由征地拆迁具体 实施单位缴纳。 统建安置房建设和办证中涉及的规费,属国家、省、市收取的,由征 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缴纳,属县级收取的全部免缴。 被拆迁人不承担统建安置房办证中涉及足额支付各项拆迁补偿费,履行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义务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腾房搬迁并将房屋交付征地拆迁具体实 施单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义务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 务。 被拆迁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解 除租赁关系。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只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对承租 人不予补偿安置。
中江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被拆迁房屋所有 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城市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 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 7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中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县人民政府依照法 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征地范围内的原有房屋实 施拆迁,并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 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公路、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 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其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安置和统建还房 安置。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方式中用书面形式自愿申请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固镇县南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固镇县南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a5adadc690c69ec3d5bb75d6.png)
固镇县南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推进南城规划区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南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保障拆迁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9〕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连城镇谷阳村城里、小王庄、徐庄、李庄、洪庄、陶庄、赵庄,前台村前东、前西、后台、花园、李庄、朱园、南小、城南村大小李庄、路南庄、浍南村殷楼庄,杨庙乡东岭村大齐湾、小齐湾、岭前组,岭后组、圩子,蒋南村大王庄、小蒋庄、蒋元组。
具体范围详见拆迁区域图。
二、征收部门县国土局负责南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工作,连城镇人民政府、杨庙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县人社、发改、农业、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林业、工商、税务、住建、规划、物价、行政执法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征收相关工作。
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一)征地补偿。
征收南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固镇县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南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其补偿标准按照皖政〔2012〕67号文件标准执行,即农用地每亩32970元,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亩16485元。
(二)失地农民安置。
从项目实施之日(即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农业户口村民,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可享受城镇居民安置待遇,可以就地办理农转非,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居民医疗体系。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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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07•【字号】怀政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4〕2号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程序第三章征地补偿第四章房屋征收补偿第五章安置方式与实施机构第六章安置资格确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收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收安置工作应当遵循“计划管理、征收合法、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征收安置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安置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主导,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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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16日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实施房屋拆迁,并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拆迁实施单位是指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承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务的工作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区两级国土、规划、住建、房管、人社、农业、民政、财政、城管、公安、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共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将拆迁范围、拆迁实施单位、拆迁期限、补偿标准和方式、安置地点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实施。
第六条征地公告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住宅房产权分割及交易;(四)租赁房屋;(五)各类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六)水、电、气、广播电视、通讯线路等管线安装。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1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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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五届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南充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顺庆、高坪、嘉陵三区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国土、监察、公安、财政、民政、人社、住建、规划、林业、水务、房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涉及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协助,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安置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委会)、组(社)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委会)、组(社)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天。
第五条自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三)买卖、抵押、变换、赠与、分割、租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影响征地补偿安置的活动;(四)抢种、抢栽农作物、林(果、竹)木等地面附着物。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对在被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地面附着物和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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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6〕3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是在《银川市征地补偿安置试行办法》(银政发[2002]182号)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四日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征收集体土地管理,保障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一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五条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按照被征土地的区位确定。
具体标准根据国家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的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自征地协议签订后,农民在被征土地上取土卖土,依据《土地法》有关规定,按实际取土量和土方市场价核算费用,从征地补偿费中扣除。
第六条农民宅基地及庄点内公共用地的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5b12f83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b0.png)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6•【字号】咸政发〔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1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4月1日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6日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西咸新区各新城规划区,以下统称“市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委托秦都区、渭城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承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参与征地拆迁与房屋征收工作。
第四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0e28ef5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c0.png)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6•【字号】商政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8〕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商洛市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6日商洛市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中心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区域划分为二个类别。
其中:一类区为东至东龙山西坡根、南至龟山北坡(含侯塬社区)、西至构峪桥收费站、北至北环路以南。
二类区为一类区以外城市规划区域以内的区域(具体按城市规划区四址界定)。
第四条市国土部门会同住建部门负责市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设立或者指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固镇南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固镇南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89c46ec0d0d233d4b14e699c.png)
固镇县南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推进南城规划区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南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保障拆迁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9〕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连城镇谷阳村城里、小王庄、徐庄、李庄、洪庄、陶庄、赵庄,前台村前东、前西、后台、花园、李庄、朱园、南小、城南村大小李庄、路南庄、浍南村殷楼庄,杨庙乡东岭村大齐湾、小齐湾、岭前组,岭后组、圩子,蒋南村大王庄、小蒋庄、蒋元组。
具体范围详见拆迁区域图。
二、征收部门县国土局负责南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工作,连城镇人民政府、杨庙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县人社、发改、农业、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林业、工商、税务、住建、规划、物价、行政执法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征收相关工作。
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一)征地补偿。
征收南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固镇县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南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其补偿标准按照皖政〔2012〕67号文件标准执行,即农用地每亩32970元,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亩16485元。
(二)失地农民安置。
从项目实施之日(即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农业户口村民,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可享受城镇居民安置待遇,可以就地办理农转非,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居民医疗体系。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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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安置24问1、在国土、规划部门核定征收用地范围后,在征收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哪些事项?答:暂停办理:(1)户口的迁入、分户;(2)新批建设用地;(3)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4)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赠与、分户、租赁、抵押等;(5)改变房屋、土地用途;(6)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相关部门。
2、征收安置有哪几种补偿方式?答:两种。
城市规划区和重点控制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方式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
产权调换统一实行公寓式安置。
安置房按照统一规划选址、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的原则组织实施。
3、农房征收选择货币补偿怎样安置?答:(1)农房征收货币补偿价格由房屋征收评估价格和宅基征地收价格组成。
房屋价格由评估机构按房屋重置成本价结合成新、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补偿,宅基地征收价格按《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2009.43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2009.19号]》等相关政策进行补偿。
(2)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正屋房产部分按照评估价补偿,同时每户增加6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
4、农房征收选择产权调换怎样安置?1、“征一还一”①按照被征收住宅正屋建筑面积1:1在规定安置小区以公寓楼还房,户型有大户三室二厅(设计面积126㎡左右)、标准户三室二厅(设计面积110㎡左右)、小户二室二厅(设计面积90㎡左右),具体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面积就近套选户型。
如被征收住宅主体建筑按照1:1还房后,还有剩余面积要求还房的,则剩余面积必须达到想选户型面积的50%以上;剩余面积不足选择相应户型面积50%的,则只能对剩余面积部分按重置价予以货币补偿。
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部分按照成本价购买。
②被征收住户房屋人均面积不足40㎡的,可按40㎡/人给予安置,在40㎡/人内但超出“征一还一”部分安置面积,由被征收人按成本价购买;超出人均40㎡以上面积按当期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剔除土地出让金后的)均价90%购买。
2、分户还房——为解决住房征收户家庭成员分户居住的问题,实行住房征收分户安置原则。
在被征收住房中,夫妻可按一户安置一套;长期生活在一起的长辈(父母)可按一户(丧偶的同样为一户)安置一套;一直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或女可按一户(法定婚龄截止到项目征收工作启动当年的12月31日)安置一套,出嫁女不参与分户安置(无论户口是否迁出)。
——按照“保障居住、防止浪费”的原则,一户只有一人的,只能选二室二厅的小户型;一户有2人的,可选择三室二厅的标准户型;一户3人(含3人)以上的,可选择三室二厅的大户型。
被征收人按照规定选房的,超出“征一还一”部分面积,按安置房成本价购买;不按此规定标准选房,超出此规定面积的部分,按当期城区商品房(剔除土地出让金后的)均价90%购买。
——他处无住宅,报建手续齐全,但因规划变更等因素被有关单位责令停建的农户,在本次征收时可安排一套相应户型的安置房,按成本价购买。
对无力购安置房的孤寡老人或特殊困难户,由所在乡镇(街道办、工业园)采取集中供养或其他方式安置。
——一户有多处住房全部被征收的,应合并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3、“征一还一”与“分户还房”二选一在本次征收住房安置工作中,实行“征一还一”与“分户还房”二选一院子,由被征收人根据征收住房面积和家庭居住人口数量及结构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能按照住房主体建筑面积选择“征一还一”:①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②没有承包土地,不享受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的空挂户;③在以往征地拆迁中已进行了住房安置的;④一户有多处住房,本次仅征收其中一部分,需要产权调换安置的。
5、被征收人家庭人口是怎样计算的?答:被征收人家庭人口是指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村(居)所在地常住在册人口。
同时含下列计算原则:①原为被征收村(居)所在地的现役义务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正在监狱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予以计算。
②被征收人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出生的人口,予以计算。
③原为被征收村(居)所在地的大中专毕业生,现在非财政供养单位工作,户口符合“非转农”的,经本人申请转入本村(居)农业户口后,予以计算。
④对“挂户”或已出嫁不在本地常住的人员,其户口虽在被征收村(居),但不予计算。
⑤财政供养人员及国有集体企业享受社保退休金的人员,不予计算。
6、安置房价格是怎样计算的?答:安置房的成本价、市场价、结构差价根据安置房的区域、位置不同,由物价部门审核后公布执行。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附属物补偿费按县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7、征收补偿中宅基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是怎样认定的?答:征收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但合法批准的,以批准的用地面积为依据。
征收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建设部门批准建房手续的,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
违建面积一律不予认定与补偿。
8、住房正屋外的建筑、构筑物怎样补偿?答:除住房正屋外的一切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均按附属物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补偿。
包括但不限于被征收房屋附属的猪栏、牛栏、羊圈、雨禽棚舍和守护放等生产用房,以及室外厕所、仓储柴房、祠堂牌楼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附属物。
9、哪些情形予以无偿拆除?答:(1)违章建筑;(2)对征收范围内享受了国家相关政策必须拆除的旧房但未拆除的房屋;(3)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4)自政府发布规划控制、征收等公共后,擅自扩建、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架设的各类设施等;(5)其它按规定不能补偿的情形。
10、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依据是什么?答?依据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2000年8月1日起实施。
11、什么是房屋的建筑面积?答: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大于2.20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12、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应具备哪些条件?答:(1)应具有上盖;(2)应有维护物;(3)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4)层高在2.20米或2.20米以上;(5)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以上五个条件缺一不可。
13、室内楼梯如何计算建筑面积?答:永久性结构的室内楼梯是指专供房屋和各层之间上下步行的交通通道,作为房屋自然层的一部分,占用了房屋的建筑面积,应跟随房屋的自然层一起计算建筑面积。
14、地下室如何计算建筑面积?答:地下室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上口(即地上部分)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室内层高小于2.20米的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
15、有盖的采光井能否计算建筑面积,如何计算?答:可以计算。
按其投影面积计算一层建筑面积。
16、坡屋顶如何计算建筑面积?答:坡屋顶是指设计建造时房屋的顶层部分是坡形屋顶结构,且与房屋整体结构是连为一体的;其中符合自然层条件的使用面积应达到整个层面使用面积的2/3以上。
其有上人楼梯、门、窗,可利用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实际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可利用空间高度低于2.20米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17、楼梯间如何计算建筑面积?答:房屋天面上,突出房屋屋顶,有顶盖,有围护结构,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俗称“炮台”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18、楼梯下方空间是否计算建筑面积?答: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19、阳台如何计算建筑面积?答:阳台是供人们休息和晾晒衣物用的房屋设施,是户内与户外的过渡空间。
原设计建造的全封闭阳台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00%计算,开敞式(不封闭)的阳台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0、国有土地上非农房征用如何补偿安置?答:按辰溪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办理。
21、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分为哪几种地类标准?答:分为五类区域六类标准,具体见附表:22、征用土地地类划分的认定原则有哪些?答:(1)县城规划区区域划分以县城基准地价图所定级别为准;(2)征地地类以征收该处土地时的现状进行确定;(3)商品蔬菜基地必须有项目批准文件、相对集中连片且连续种植蔬菜在三年以上;(4)水改旱种植的高产果园及其它经济作物、水田改建精养鱼池和标准化盛产茶园比照水田标准补偿;(5)在坡耕地和开垦林地上种植的高产果园比照旱地标准补偿,但毁林开荒或违反其它禁令擅自开荒的除外;(6)开垦林地种植果木后长期无人管理、无经营效益的果木林比照林地标准并加1200元初值费补偿。
23、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原则是什么?答:依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要求,在土地补偿分配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集体组织内部制定分配原则;而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必须分配到所属村民手中。
24、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涉及的价格标准是多少?(1)征收房屋不同结构的重置价。
①钢混结构:650元/㎡②砖混结构:550元/㎡③砖木结构:400元/㎡④土木结构:300元/㎡(2)国有土地上安置房的综合成本价。
①国有出让区域:()元/㎡。
②国有划拨区域:()元/㎡。
(3)集体土地上安置房的综合成本价:()元/㎡。
(4)国有土地上商品房市场均价:一、二类区域()元/㎡。
(5)集体土地上安置房参照市场价的均价为()元/㎡。
以上政策解答如有错漏,均以省市县政府相关文件为准。
辰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相应调整,现就征地标准调整后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标准调整依据本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调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的规定制定。
二、调整后征地补偿标准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原征地补偿标准及其分类,决定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标准2、县城规划区区域和征地地类划分按如下原则规定:(1)县城规划区区域划分以辰溪县征地补偿标准分区范围;(2)征地地类以征收该处土地时的现壮进行确定;(3)商品蔬菜基地必须有项目批准文件、相对集中连片且连续种植蔬菜在三年以上;(4)水改旱种植的高产果园及其他经济作物、水田改建精养鱼池和标准话盛产茶园比照水田标准补偿;(5)在坡耕地和开垦林地上种植的高产果园比照旱地标准补偿,但毁林开荒和违反其它禁令擅自开荒的除外;(6)开垦林地种植果木后期无人管理、无经营效益的果木林比照林地标准并加1200元初值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