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及说明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汇总)
第四章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三)工程类别划分说明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
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
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3)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或民用建筑配套、或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
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库、池类等。
(4)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
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
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及相关部位进行抹灰、镶贴和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装修工程。
2、建筑工程有关说明(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
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III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
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不计算高度。
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
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I类工程套用。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四类)标准
四类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及说明一、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及说明(一)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见下表)(二)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说明1、工程类别划分以单位工程为对象。
同一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由不同结构或用途拼接组成的单位工程,可以按最大跨度、最高高度和合并后的建筑面积确定工程类别;由不同施工单位依伸缩缝或沉降缝为界划分后分别组织施工的单位工程,应按各自所承担的局部工程分别确定工程类别。
2、同一类别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指标的,同时满足两个指标的才能确定为本类标准;只符合其中一个指标的,按低一类标准执行。
3、分类指标中的“建筑面积”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建(构)筑物的面积。
(1)单层厂房、单层公共建筑室内的局部多层,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可累加计算建筑面积。
(2)单层或高层建筑物突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只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层数。
(3)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地下室,建筑面积大于标准层50%时,应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小于50%时,只计算面积,不计算层数;有两层及两层以上不足50%的地下室,当累加面积大于50%时,可以计算一层。
(4)多层或高层建筑屋顶有多层建筑面积小于标准层50%时,可以累加计算面积,不计算层数。
累加面积达到标准层面积的50%时,折合为一层。
4、分类指标中的“高度”是指建(构)筑物的自身高度。
建筑物的高度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檐口滴水处的距离计算;有女儿墙的建筑物,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屋面板上表面的距离计算。
构筑物的高度,按设计室外地坪至构筑物本身顶端的距离(不包括避雷针、扶梯高度)计算。
5、分类指标中的“跨度”是指桁架、梁、拱等跨越空间的结构相邻两支点(中—中)之间的距离。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第四章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三)工程类别划分说明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
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
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3)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或民用建筑配套、或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
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库、池类等。
(4)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
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
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及相关部位进行抹灰、镶贴和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装修工程。
2、建筑工程有关说明(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
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III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
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不计算高度。
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
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I类工程套用。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汇总)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汇总)(三)工程类别划分说明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
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
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3)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或民用建筑配套、或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
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库、池类等。
(4)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
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
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单独外墙装饰 幕墙高度50m 以上 幕墙高度30m 以上 幕墙高度30m 以下(含30m )(6)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及相关部位进行抹灰、镶贴和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装修工程。
2、建筑工程有关说明(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
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III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
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不计算高度。
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
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I类工程套用。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工程类型区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型区分标准工单层厂房业建筑多层厂房住所民用建筑公共建设修建物跨度m>24>18>12≤ 12檐高m>20>15>9≤9面积㎡>8000>5000>3000≤3000檐高m>36>24>12≤ 12层数层>24>15>7≤7面积㎡>12000>8000>3000≤3000檐高m>67>42>20≤ 20层数层>20>13>5≤5面积㎡>12000>8000>3000≤3000檐高m>67>42>17≤ 17特别建筑I 级II 级III 级IV 级烟囱高度 m>100>60>30≤ 30水塔高度 m>40>30≤30砖水塔筒仓高度 m>30>20≤20砖水塔贮池容量 m3>2000>1000>500≤500注:一、名词界之: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明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处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那么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旅馆、综合楼、办公楼、教课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民众效力的建筑物。
6.特别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室、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民众效力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型标准的说明: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区分。
2.住所及公共建筑切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履行本标准,其他切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履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履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区分标准履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立类其他依照。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注:一、名词界之: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注: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
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3.管径:指管道内径。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标准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说明第7条办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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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三)工程类别划分说明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 (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
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
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3)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或民用建筑配套、或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
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库、池类等。
(4)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
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
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及相关部位进行抹灰、镶贴和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装修工程。
2、建筑工程有关说明(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
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III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
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不计算高度。
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
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工程、程、并程:物一间、房程:和公化工指或独水塔、设且单程。
运等。
指满要土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及相关部位进行抹灰、镶贴和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装修工程。
2、建筑工程有关说明(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
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III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
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不计算高度。
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
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I类工程套用。
(6)工业建筑的设备基础,单位混凝土体积大于1000m3,按构筑物I类工程计算:单位混凝土体积大于600m3,按构筑物II类工程计算;单位混凝土体积小于等于600m3且大于50m3,按构筑物III类工程计算;小于等于50m3的设备基础,按相应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工程类别确定。
(7)同一建筑物结构形式不同时,按建筑面积大的结构形式确定工程类别。
(8)强夯工程,均按单独土石方工程II类执行。
3、装饰工程有关说明:(1)民用建筑中的特殊建筑,包括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高级会堂等建筑的装饰工程类别,均按I类工程确定。
II1、工程类别等级,均以单位工程划分,一个单位工程一般只定一个类别等级。
一个单位工程中有多个不同的工程类别等级时,则依据主体设备,或主要部分的标准确定。
2、对于民用工程中列有单独标准的专业工程,可单独确定工程类别。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注:一、名词界之: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注: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
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3.管径:指管道内径。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标准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说明第7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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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四类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及说明(一)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见下表)(二)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说明1、工程类别划分以单位工程为对象。
同一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由不同结构或用途拼接组成的单位工程,可以按最大跨度、最高高度和合并后的建筑面积确定工程类别;由不同施工单位依伸缩缝或沉降缝为界划分后分别组织施工的单位工程,应按各自所承担的局部工程分别确定工程类别。
2、同一类别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指标的,同时满足两个指标的才能确定为本类标准;只符合其中一个指标的,按低一类标准执行。
3、分类指标中的“建筑面积”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建(构)筑物的面积。
(1)单层厂房、单层公共建筑室内的局部多层,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可累加计算建筑面积。
(2)单层或高层建筑物突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只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层数。
(3)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地下室,建筑面积大于标准层50%时,应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小于50%时,只计算面积,不计算层数;有两层及两层以上不足50%的地下室,当累加面积大于50%时,可以计算一层。
(4)多层或高层建筑屋顶有多层建筑面积小于标准层50%时,可以累加计算面积,不计算层数。
累加面积达到标准层面积的50%时,折合为一层。
4、分类指标中的“高度”是指建(构)筑物的自身高度。
建筑物的高度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檐口滴水处的距离计算;有女儿墙的建筑物,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屋面板上表面的距离计算。
构筑物的高度,按设计室外地坪至构筑物本身顶端的距离(不包括避雷针、扶梯高度)计算。
5、分类指标中的“跨度”是指桁架、梁、拱等跨越空间的结构相邻两支点(中—中)之间的距离。
有多跨的建(构)筑物,按其中主要承重结构最大单跨距离计算。
6、“工业建筑”是指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为工业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民用建筑”是指为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进行社会活动的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85980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名词界之: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注: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3.管径:指管道内径。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标准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说明第7条办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指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等因素,将工程项目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便于统一管理和监督。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工程建设、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按照工程项目性质划分。
1. 基础设施类工程,包括道路、桥梁、隧道、铁路、机场、港口、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 房建类工程,指住宅、商业建筑、公共建筑等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3. 城市规划类工程,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城市规划类项目。
4. 环保类工程,主要包括环境治理、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大气治理等环境保护工程项目。
5. 农林类工程,指农田水利、林业工程、农业园区建设等农林领域的工程项目。
二、按照工程项目规模划分。
1. 大型工程,指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影响范围较广的工程项目,如高铁、大型水利枢纽工程等。
2. 中型工程,投资规模适中,建设周期一般在1-3年,如中小型水电站、中小型道路工程等。
3. 小型工程,指投资规模较小、建设周期短、项目范围较小的工程项目,如小型水库、小型桥梁等。
三、按照工程项目特点划分。
1. 新建工程,指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基础设施、新建建筑等。
2. 改扩建工程,包括对已有工程设施进行改造、扩建或升级改造的工程项目。
3. 维修养护工程,主要针对已建成的工程设施进行维护、养护和修缮的工程项目。
四、按照工程项目技术复杂程度划分。
1. 高新技术工程,指采用了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项目,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创新性。
2. 传统工程,指采用传统工艺、材料和技术进行施工的工程项目,技术复杂度相对较低。
以上是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相关内容,通过对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技术复杂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可以科学合理地划分工程类别,为工程项目的管理、监督和实施提供了重要依据。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工程类别的划分和工程费率应用范围
工程类别的划分和工程费率应用范围(一)工程类别划分1、一类工程1)台重35t及其以上的各类机械设备(不分整体或解体),自动、半自动、程控机床,引进设备。
2)自动、半自动电梯,输送设备,起重50t及其以上的起重设备及相应的轨道安装。
3)净化、超净、恒温和集中空调设备及其空调系统。
4)自动化控制装置和仪表安装工程。
5)砌体总实物量在50m3及以上的炉窖、塔、设备砌筑工程和耐热、耐酸碱砌体衬里。
6)热力设备(蒸发量10t/h·台以上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
7)1000kVA以上的变配电设备。
8)化工制药和炼油装置。
9)各种压力容器的制作和安装。
10)煤气发生炉、制氧设备、制冷量20万大卡㊀/h以上的制冷设备,高中压空气压缩机,污水处理设备及其配套的气柜、储罐、冷却塔等。
11)焊口有探伤要求的厂区(室外)工艺管道,热力管网、煤气管网、供水(含循环水)管网及电缆敷设工程。
12)附属于本类型工程各种设备的配管、电气安装、金属梯子、栏杆及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13)一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给排水及消防等工程。
2、二类工程1)台重35t以下的各类机械设备(不分整体或解体)。
2)小型杂物电梯,起重量50t以下的起重设备及相应的锅炉安装。
3)蒸发量10t/h·台及其以下的低压锅炉安装。
4)1000kVA及其以下的变配电设备。
5)工艺金属结构,一般容器的制作和安装。
6)焊口无探伤要求的厂区(室外)热力管网,供水(含循环水)管网。
7)共用天线安装和调试。
8)低压空气压缩机、乙炔发生设备、各类泵、供热(换热)装置以及制冷量20万大卡/h及其以下的制冷设备。
9)附属于本类型工程各种设备的配管、电气安装和调试以及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10)砌体总实物量在20m3及以上的炉窖、塔、设备砌筑工程和耐热、耐酸碱砌体衬里。
11)二类建筑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给排水等工程。
3、三类工程1)除一、二类工程以外均为三类工程。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第四章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三)工程Array类别划分说明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
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
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3)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或民用建筑配套、或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
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库、池类等。
(4)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
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
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及相关部位进行抹灰、镶贴和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装修工程。
2、建筑工程有关说明(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
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III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
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不计算高度。
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
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I类工程套用。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建筑工程是指根据特定的设计、施工和管理要求,经过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等一系列工序,完成建筑物、构筑物和土木工程等各种功能性工程的过程。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为了统一建筑行业的管理、规范工程操作和提高工程质量而制定的。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类别划分的标准及其相关内容。
一、建筑工程的基本分类1. 住宅建筑工程住宅建筑工程是指用于人类居住的建筑物,包括独立住宅和多层住宅等各种形式的住宅建筑。
2. 商业建筑工程商业建筑工程是指用于商业目的的建筑物,包括商场、超市、写字楼、宾馆等商业综合体。
3. 工业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是指用于生产加工、仓储、研发等工业活动的建筑物,例如工厂、仓库、车间等。
4. 教育建筑工程教育建筑工程是指用于学校、培训机构等教育活动的建筑物,包括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等。
5. 医疗建筑工程医疗建筑工程是指用于医院、诊所、养老院等医疗服务机构的建筑物,包括医疗病房、手术室、检验室等。
6. 文化建筑工程文化建筑工程是指用于文化活动、艺术表演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建筑物,例如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等。
7. 体育建筑工程体育建筑工程是指用于体育运动和比赛的建筑物,包括体育馆、体育场、游泳馆等。
8. 桥梁与道路工程桥梁与道路工程是指建设公路、高速公路、桥梁等交通运输设施的工程。
二、建筑工程类别划分的细分在上述基本分类的基础上,建筑工程类别还可以根据不同的细分领域进行划分,以更加具体地定位工程的性质和用途。
1. 土木工程土木工程是指用于土地工程、地质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包括土地平整、排水、路基等。
2. 钢结构工程钢结构工程是指采用钢材进行结构体系构建的工程,常见于工业厂房、桥梁等大型建筑。
3. 混凝土结构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是指以混凝土为主要材料进行结构构建的工程,例如房屋建设、桥梁、水池等。
4. 电气工程电气工程是指建筑物内部电力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工作,确保电力供应和用电安全。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一、土石方工程二类:挖或填土石方量N50000立方米,且挖或填深度N10m的机械土石方工程。
三类:挖或填土石方量N30000立方米,且挖或填深度N6m的机械土石方工程。
四类:(1)二、三类工程以外的机械土石方工程;⑵人工土石方工程。
二、打桩工程二类:(1)桩径〉480哑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2)钻(冲)孔桩;(3)地下连续墙;(4)打预制方(管)桩。
三类:(1)桩径W480哑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2)人工挖孔桩;(3)打钢板桩.三、软基加固及支护工程二类:(1)采用桩径〉480哑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的支护工程;(2)采用钻(冲)孔桩的支护工程;(3)采用地下连续墙的支护工程;(4)采用打预制方(管)桩的支护工程。
三类:(1)采用桩径W480哑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的支护工程;(2)采用人工挖孔桩的支护工程;(3)采用打钢板桩施工的支护工程;(4)锚杆及护坡;(5)软基加固或深井降水;(6)旋喷桩或深层搅拌桩等其它支护工程。
四、住宅建筑一类:檐高N70m,层数N25层,面积N25000平方米;二类:檐高N40m,层数N15层,面积N15000平方米;三类:檐高N21m,层数N7层,面积N4000平方米;四类:檐高V21m,层数V7层,面积V4000平方米。
五、公共建筑一类:檐高N85m,层数N25层,面积N20000平方米;二类:檐高N50m,层数N15层,面积N12000平方米;三类:檐高N25m,层数N7层,面积N5000平方米;四类:檐高V25m,层数V7层,面积V5000平方米。
六、特殊建筑一类:跨度N24m,面积N5000平方米;二类:跨度N18m,面积N3000平方米;三类:跨度V18m,面积V 3000平方米。
七、工业建筑一类:(1)檐高N15m,跨度N24m,面积N5000平方米的单层厂房;(2)檐高N30m,跨度N12m,面积N10000平方米的多层厂房;二类:(1)檐高N12m,跨度N 18m,面积N3000平方米的单层厂房;(2)檐高N24m,跨度N9m,面积N7080平方米的多层厂房;三类:(1)檐高N9m,跨度N12m,面积N2000平方米的单层厂房;(2)檐高N18m,跨度N6m,面积N4000平方米的多层厂房;四类:(1)檐高V9m,跨度V12m,面积V2000平方米的单层厂房;(2)檐高V18m,跨度V6m,面积V4000平方米的多层厂房。
江苏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江苏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1.建筑工程类别划分表3-1表3-12.建筑工程类别划分说明(1)工程类别划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施工难度程度,结合我省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确定的。
(2)不同层数组成的单位工程,当高层部分的面积(竖向切分)占总面积的30%以上时,按高层的指标确定工程类别,不足30%的按低层指标确定工程类别。
(3)单独地下室工程的按二类标准取费,如地下室建筑面积≥10000 m2则按一类标准取费。
(4)建筑物、构筑物高度系指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至檐口顶标高(不包括女儿墙,高出屋面电梯间、楼梯间、水箱间等的高度),跨度系指轴线之间的宽度。
(5)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主要包括生产(加工)车间、实验车间、仓库、独立实验室、化验室、民用锅炉房、变电所和其他生产用建筑工程。
(6)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包括:商住楼、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宾馆、宿舍及其他民用建筑工程。
(7)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相配套且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工程,主要包括烟囱、水塔、仓类、池类、栈桥等。
(8)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构筑物和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
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桩。
(9)强夯法加固地基、基础钢管支撑均按建筑工程二类标准执行。
深层搅拌桩、粉喷桩、基坑锚喷护壁按制作兼打桩三类标准执行。
专业预应力张拉施工如主体为一类工程按一类工程取费;主体为二、三类工程均按二类工程取费。
(10)轻钢结构的单层厂房按单层厂房的类别降低一类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最低类别标准。
(11)预制构件制作工程类别划分按相应的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执行。
(12)与建筑物配套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分户围墙按相应的主体建筑工程类别标准确定外,其余如厂区围墙、道路、下水道、挡土墙等零星项目,均按三类标准执行。
(13)建筑物加层扩建时要与原建筑物一并考虑套用类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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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及说明
第一节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公共建筑的装饰工程按相应建筑工程类别标准执行。
其他装饰工程按建筑工程相
应类别降低一类执行,但不低于四类。
(二)局部装饰工程(装饰建筑面积小于总建筑面积50%)按第一条规定,降低一类执
行,但不低于四类。
(三)仅进行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幕墙、外墙饰面等局部装饰的工程按三类标准执行。
(四)除一类工程外,有特殊声、光、超净、恒温要求的装饰工程,按原标准提高一类执行。
第二节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工程类别划分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其繁简、施工难易程度,按我省建筑市场历年来实际施工项目,并结合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确定。
2、一个单位工程中由几种不同的工程类别组成时,其工程类别按从高到低合计占总建筑面积为50%寸的工程类别确定。
3、凡有钢筋砼地下室的单位工程(不含半地下室),且地下室建筑面积占底层建筑面积的60鳩上,其工程类别按其单位工程类别(除一类工程外)高套一级。
4、建筑物高度系指设计室外地面至檐口滴水高度(不包括女儿墙,高出屋面电梯间、
楼梯间、水箱间、塔楼、屋面天窗等的高度),构筑物高度系指设计室外地面至构筑物顶面
高度,跨度系指轴线之间的宽度。
大于标准层面积50%勺顶层计算高度和层数。
5、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主要包括生产(加工)车间、实验车间、仓库、科研单位独立实验室、化验室、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工程。
6、公共建筑工程:指为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进行社会活动而建设的非生产性建筑物,如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医院、宾馆、商场、车站、影剧院、礼堂、体育馆、纪念馆等以及相类似的工程。
除此以外为其他民用建筑工程。
7、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相配套且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主要包括烟囱、水塔、仓类、池类等。
8、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桩。
其单项取费只适用于单独承担桩基础施工的工程。
9、大型土石方工程和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单独编制概预算或一个单位工程内挖方或填方(不能挖、填相加)在4000m3以上的土石方工程。
10、框、排架结构不低于三类工程取费。
锯齿形屋架厂房,按二类工程取费。
锅炉房,
单机蒸发量大于等于20t或总蒸发量大于等于50t时执行一类工程取费,小于以上蒸发量时分别以檐高或跨度为准。
单独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执行一类工程取费。
冷库工程执行一类
工程取费。
造型相似的普通别墅群执行四类工程取费,造型独特的单个别墅执行三类工程取
费。
11、砼、木构件制作安装工程,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按附属的建筑工程类别
划分标准执行。
人工挖孔桩按三类工程取费,其他桩基工程类别划分按相应的建筑工程类别
划分标准执行,但不低于三类工程取费。
12、与建筑物配套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地沟等按相应的主体建筑工程类别等级标准确定。
围墙按建筑工程四类取费标准计取费用。
13、“安装定额”中的炉窑砌筑工程按建筑工程相应类别取费标准计取费用。
14、同一工程类别中有几个指标时,以符合其中一个指标为准。
15、工程类别标准中未包括的特殊工程类别,由各地、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预先选定,并附工程详细资料报省造价管理站审批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