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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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成文日期:2005-01-192005年1月19日银发[2005]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可经营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和其他合法手段,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一)基本存款账户;(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办法》中“开户登记证”全部改为开户许可证。

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在核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时分别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附式1)。

第七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一)“开户许可证”字样;(二)开户许可证编号;(三)开户核准号;(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五)核准日期;(六)存款人名称;(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八)开户银行名称;(九)账户性质;(十)账号。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一)基本存款账户;(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三)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 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做出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后,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七条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开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银行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当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一)开户许可证的名称;(二)开户许可证编号;(三)开户核准号;(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五)核准日期;(六)存款人名称;(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八)开户银行名称;(九)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十)账户性质;(十一)账号;(十二)开户日期。

还应当记载临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第九条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了记载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信息外,还应当完整记载存款人其他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信息。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第一章 概 述
银行结算账户的核准制 银行结算账户的备案制 银行结算账户的生效日
二、在综合业务系统活期存款开户菜单下开立对公账户,账户性质选“待核 准账户”。
三、填制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资料清单,加盖业务公章,呈报本行主管业务 副行长。
四、开户银行对申请书、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格性进行审核 ,
审核正确加盖“与原件审核一致 验证人:
年 月 日”章;
第二章 账户业务处理流程(核准类--开户)
4、机构信用代码录入后不可选发放,要选保存,否则到人行显示代码证已经发 放完毕,不能再打印代码证。
5、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申请书的有效日期应根据其证明文件填写。
第二章 账户业务处理流程(核准类--变更)
第二章 账户业务处理流程(核准类--变更)
一、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录入待核准变更信息; 二、开户银行或存款人将相关资料报送到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三、收到人行变更申请回单后进入综合业务系统,维护对公客户信 息[112200],在进入[124030]进行账户信息修改,并打印一式六联印 鉴片。
第二章 账户业务处理流程(核准类--变更)
基本存款账户允许变更事项
1、存款人名称; 2、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 3、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4、组织机构代码; 5、证明文件种类及证明文件编号; 6、税务登记证编号; 7、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8、经营范围; 9、注册资金币种、注册资金金额; 10、行业归属(产业分类)。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办[2010]1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5]13号)、财政部《军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2004]18号)、《武警部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2004]106号)、《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监控的通知》(证监发[2005]15号)和《**银行验资账户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我行各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管理、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业务行为。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开户行,是指我行可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对单位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批和管理,并向人行报批或报备的营业网点。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客户,是指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地”,是指单位客户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第四条单位客户在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于已在其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开户行可为当地单位客户和符合《办法》规定的异地(跨省、市、县)单位客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行对客户开户资料实行二级审批制度,即账户管理员初审、营业部经理审批,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批或备案。

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新实施细则

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新实施细则

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下文是最新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资料审核中常见问题(一)存款人名称填写有误多数为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会出现该种错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有关规定:1、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可以为“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名称”。

开立“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名称”的专用存款账户需要存款人填写《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存款人填写《开户申请书》、《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的“存款人名称”栏应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的“内设机构名称”栏应为单位设立的内设机构名称,不用填写存款人名称。

即存款人名称为“AAAAA”,单位设立的内设机构名称为“BB”,其“内设机构名称”栏只需填写“BB”。

《开户申请书》、《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的“账户名称”栏,应为“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名称”。

例如存款人名称为“AAAAA”,单位设立的内设机构名称为“BB”,其账户名称应为“AAAAABB”。

2、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可以为“存款人名称”+“资金性质”。

根据“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应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为体现工会组织的独立性,账户名称可为单位名称加资金性质,即单位名称后加…工会‟字样”的规定,开立资金性质为“工会经费”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以“存款人名称”+“资金性质”开立;不能按照“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名称”的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存款人无需填写《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本地建筑施工单位只能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的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针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执行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实施工作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一)基本存款账户1.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如该类单位有两个组织机构代码,可分别录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对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如该类单位只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则只可录入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且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应与其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2.外地常设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指对于银行人民币单位的结算账户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下面将就此进行详细介绍。

一、基本概念1. 银行人民币单位:指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银行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并进行人民币资金结算的单位。

2. 结算账户:指银行为银行人民币单位开立进行人民币资金结算的账户。

3. 一户多卡:指银行为银行人民币单位开立结算账户后,为其发行多张与该账户相连的借记卡或贷记卡。

二、开户条件1. 银行人民币单位需提供与其身份、资格、经营等相关的法定证明材料。

2. 银行人民币单位需有与开立账户及进行资金结算相适应的资金安排。

3. 银行人民币单位在银行机构的其他经营及信用状况符合银行机构要求。

三、账户用途1. 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仅用于单位的经营和日常管理活动,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2. 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仅供原开户银行办理结算业务。

如确需办理转账业务,应在原开户银行的授权下通过系统划拨资金至受益人账户,但需保障转账业务真实、合法,不得违反反洗钱、反恐怖主义等法律法规。

四、账户管理1.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流程,并核实并记录银行人民币单位开户时提交的所有材料。

2.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账户风险评估制度,对不同类型的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进行评估,并根据不同类别和风险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

3.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进行全面、科学、规范的管理,包括账户开立、账户变更、账户注销等环节。

四、账户监管1. 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账户资金安全。

2. 银行应当开展账户内部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的风险问题,确保账户的合规经营。

3. 银行应当发现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存在可疑资金流动的情况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义务,报告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关机构。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完整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完整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第四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第五章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第六章附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可经营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和其他合法手段,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一)基本存款账户;(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办法》中“开户登记证”全部改为开户许可证。

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在核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时分别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附式1)。

第七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一)“开户许可证”字样;(二)开户许可证编号;(三)开户核准号;(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五)核准日期;(六)存款人名称;(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八)开户银行名称;(九)账户性质;(十)账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详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详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第一章概述 (2)第一节存款人、开户银行和银行结算账户 (3)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核准制与备案制 (6)第二章账户业务处理流程 (8)第一节存款人如何办理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8)第二节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的报送 (11)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2)第一节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3)第二节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2)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 (26)第四节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9)第五节补(换)发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1)第六节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4)第七节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6)第八节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8)第九节变更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1)第四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44)第一节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44)第二节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61)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65)第四节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72)第五节开户银行对开户资料的审查与账户管理系统操作 (73)第五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补(换)发、展期和撤销 93第一节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93)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补(换)发 (108)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的展期 (110)第四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11)第五节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114)第六章有效个人身份证件 (118)第七章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21)第八章银行机构的系统管理 (123)第一节银行结构代码的管理 (123)第二节操作员的管理 (133)第九章常见问题解答 (134)第一章概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北京市辖内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实施监控和管理。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结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为提高账户申请、办理、审核等过程中的工作效率,普及账户业务知识,从实际操作出发,拟写了本业务操作指引,供各相关主体在日常工作中使用.第一节存款人、开户银行和银行结算账户一、存款人(开户主体)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3.08.17•【文号】银发[2003]163号•【施行日期】2003.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16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国统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启用前《办法》的实施(一)自2003年9月1日起,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按《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新开立需核准的银行结算账户暂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待全国统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运行后统一换发“开户登记证”。

2003年9月1日以前已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暂不按《办法》的规定规范,待账户管理系统运行后,再按照《办法》的规定予以规范。

(二)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除外)及财政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其提交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审查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名章后,连同存款人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并送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办理核准手续。

符合开户条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并将开户银行报来的存款人开户资料复印件存档。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财政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其提交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开户条件的,办理开户手续,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三)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办法》规定需要其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2003年9月1日(含)之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应出具其开户核准通知书;9月1日之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应出具其开户许可证。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21]13号颁布日期:20210119 实施日期:20210119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第四章异常业务处理第五章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第六章开户许可证的管理第七章系统管理第八章附则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现将从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并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宣传和培训等工作,确保《业务处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五年一月十九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账户管理系统。

账户管理系统设立总行级次数据处理中心和省级分支行级次数据处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总行级次数据处理中心,该数据处理中心存贮全国所有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的索引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建立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生成规则:核准号由14位字符组成,结
构如下:

J
XXXX XXXXXXX XX
• 开户许可证种类 地区代码 存款人编号 顺序号
• 1.地区代码4位:为存款人第一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机构所在地的地区代
码;
• 2.存款人编号为7位,根据存款人在第一次开户地的存款人顺序编列;
资阳农村信用社
1
第一节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的处理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
户银行提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等文件规定的证明文 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存款人因“转户” 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重新申请开立基 本存款账户的,还应出具“已开立银行结算 账户清单”),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申请书” 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书应填写的 信息内容包括必须填写项和或有填写项。
资阳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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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 开户银行的处理
• 开户信息的录入 • 必须录入项:存款人名称、存款人类别、银行机构代码、
账号、开户日期;存款人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 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证 明文件种类及编号。
• 或有录入项:存款人类别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有
资阳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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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录入项:存款人有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录
入该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单位名第称、一法节定代表基人本的存姓名款、账法定户代的表人开的立身份证件
种类及编号。上级法人单位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还录 入上级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注意:因注册地地区代码、存款人类别、账号不能变更,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

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

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银行同业间的结算和清算是现代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为了保障结算和清算的安全、高效以及有效性,银行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以规范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工作。

本文将针对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概述《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下称“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一项规范银行同业间结算和清算工作的重要文件。

该文件于1998年10月21日起实施,旨在规范银行同业间结算账户的开设和使用,保障结算和清算的安全和顺畅。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管理权限和责任:管理办法明确了结算账户管理的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其中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性的同业银行结算工作,商业银行则负责地区银行的同行结算。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各参与方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2. 账户开设:商业银行应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并与相应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联网控制,以保证账户资金安全。

3. 账户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开设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仅用于人民币间银行间结算和清算,禁止用于其他金融市场和支付清算业务。

4. 账户管理和监督:商业银行应制定专门的账户管理制度,明确账户管理的权限和口径,并开展审计、检查等监督措施,以确保账户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5. 保密和信息报送:商业银行在开展同业银行结算和清算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并及时准确地向人民银行汇报结算业务的情况。

三、管理办法的意义《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对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力地促进了同业银行结算和清算工作的规范、高效和安全。

具体来说,该管理办法有以下意义:1. 保障行业安全:管理办法严格规定了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和使用范围,有效防范了账户资金被挪用和黑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从而保障了行业的安全。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介绍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介绍

四 、 开户银行对申请书、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格性进行审核
,审核正确加盖“与原件审核一致 验证人:
年 月 日”章;
第二章 账户业务处理流程(核准类--开户)
四、副行长或会计审核无误,签字同意后,前台经办人员正确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 系统”待核准开立信息,打印身份核查信息,录入机构信用代码,打印机构信用代码申请 表。
二 、 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可以为“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名称”。开立“存款 人名称”+“内设机构名称”的专用存款账户需要存款人填写《以单位名称后加内 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内设机构名称”栏应为单 位设立的内设机构名称,不用填写存款人名称。即存款人名称为“AAAAA”,单位 设立的内设机构名称为“BB”,其“内设机构名称”栏只需填写“BB”。“账户 名称”栏,其账户名称应为“AAAAABB”。
一 、 准备好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一式三联)及开户许可证正 、 副本,经本级机构行长批准后可进入综合业务系统[121500]做单户结息操作。 注意:
1、柜员接到客户要求结清账户的申请时,输出对账单与客户核对余额无误。 2 、 对客户的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应收结算手续费等要按规定进行收回;待 全部事项处理完毕后,加盖转讫章和柜员名章,账户计息,存款利息通知单交销 户单位;综合柜员将利息加计本金作为该账户最后余额通知销户单位,由其填制 支付款项凭证。 3 、综合柜员将账户余额根据销户单位填制的支付凭证, 确 保 余额结清(此时 综合业务系统不能做销户业务)。
第二章 账户业务处理流程(核准类--开户)
注意:
1、由于待核准信息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存储是有时间限制的,各行在录入待核准 信息后必须于当日至迟次日将相关书面资料报送至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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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账户管理系统。

账户管理系统设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和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建立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银行机构通过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是指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查询、统计、监测等业务。

第三条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准。

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银行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银行机构因网络等原因无法办理的,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代为办理。

第四条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银行机构可以书面报送方式、网络报送方式或磁介质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和电子信息,具体报送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确定。

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银行机构应以书面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

对于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银行机构需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代为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备案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

本办法所称书面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同时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银行机构可对待核准数据库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进行变更、删除和查询。

本办法所称磁介质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导入磁介质,连同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是指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或撤销等手续时,按规定向银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第五条银行机构应对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采用网络报送或磁介质报送方式的,还应确保电子信息与书面相关资料内容的一致性。

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银行机构报送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其与相应电子信息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对于代为备案的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与相应电子信息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第六条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银行机构采用书面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依据审核合格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将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并进行业务处理。

业务处理成功的,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留存书面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业务处理不成功的,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将书面相关资料退回报送银行。

银行机构采用网络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以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调取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与审核合格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进行业务处理。

业务处理成功的,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留存书面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业务处理不成功的,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将书面相关资料退回报送银行,并删除相关信息报文。

银行机构采用磁介质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磁介质信息导入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以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调取相关信息,与审核合格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进行业务处理。

业务处理成功的,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留存书面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业务处理不成功的,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将书面相关资料退回报送银行,并删除相关信息报文。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从支付系统、同城票据清算系统等存贮有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业务系统采集有关账户信息,与账户管理系统存贮的账户信息进行比对,实现对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情况的非现场监督管理。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依据有关法规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建立健全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授权制度和业务复核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防止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一手清”。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在国家法定工作日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在城市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等业务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存款人名称、存款人类别、存款人注册地(住所地,下同)地区代码、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存款人类别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有字号个体工商户、无字号个体工商户的,还应提交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还应提交其组织机构代码。

存款人因“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还应提交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银行机构采用网络或磁介质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存款人类别、存款人注册地地区代码、账号等信息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信息后,发现提交的存款人名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与在线查询得到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提交信息有误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对提交的信息进行相应修改;提交信息无误的,经复核确认书面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后,继续进行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业务处理。

第十三条存款人符合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存款人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下同)姓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币种、注册资金金额、产业分类、行业归属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的,还应提交其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编号。

存款人有上级法人的,还应提交其上级法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上级法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还应提交上级法人的组织机构代码;存款人有上级主管单位的,还应提交其上级主管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的姓名、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主管单位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还应提交主管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还应提交其所有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关联企业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还应提交其组织机构代码。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信息后,发现提交的税务登记证编号与在线查询得到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提交信息有误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对提交的信息进行修改;提交信息无误的,经复核确认书面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后,继续进行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业务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发现提交的存款人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名称与账户管理系统中存贮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提交信息有误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对提交信息进行相应修改;提交信息无误的,可继续进行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业务处理。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业务处理后,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核对不一致的,可退出业务处理或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相应修改;核对一致的,应打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和存款人密码。

第十六条存款人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存款人原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核对不一致的,可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修改存款人注册地的地区代码;需修改存款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的,经授权后进行修改。

核对一致的,进行基本存款账户核准的业务处理。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银行机构代码、账号、资金性质、开户日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地地区代码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

银行机构采用网络或磁介质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账号进行复核。

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账户名称、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取现标识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的,还应提交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

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资金性质的,应提交资金性质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依据本条第一、二款提交的专用存款账户信息与书面相关资料核对不一致的,可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

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该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中的存款人名称、存款人类别、注册地地区代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以下简称关键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应退出业务处理,并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该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中的其他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可进行下一步业务处理,但应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核对一致的,应打印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及其他特殊专用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存款人名称、存款人类别、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

银行机构采用网络或磁介质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账号进行复核。

款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税务登记证编号、产业分类、行业归属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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