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代偿案例分析(修改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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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了担保,丙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2019年5月,借款到期,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公司和担保人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担保人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分析1. 案件事实(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3)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的,视为连带保证。

”2. 案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的,视为连带保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 案件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2)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和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银行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银行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银行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已成为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力等原因,银行担保业务中也存在诸多风险。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因银行担保引发的纠纷,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借款人)因扩大生产规模,向乙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

为降低风险,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丙公司(担保人)同意为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乙银行签订了《银行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贷款期限内,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乙银行向丙公司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丙公司履行担保责任。

但丙公司以甲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无力偿还贷款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乙银行遂将甲公司和丙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丙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 乙银行在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四、法院判决1. 丙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银行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范围,因此丙公司应对甲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乙银行在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履行对债务人的审查义务,确保债务人有偿还能力。

本案中,乙银行在贷款前对甲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调查,并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履行了相应的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

五、案例分析1. 银行担保的法律性质:银行担保是指银行为借款人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旨在降低贷款风险。

根据《担保法》规定,银行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中,丙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2. 担保责任的承担: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中,丙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即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同担保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合同担保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0万元。

为了保障合同履行,B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

A公司遂与C银行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C银行对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发现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C银行承担保证责任。

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C银行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C银行向B公司支付货款。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担保的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担保法》和《合同法》。

《担保法》是我国担保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担保的概念、种类、设立、变更、消灭等基本规则。

《合同法》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基本规则。

2. 担保合同的性质在本案中,C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属于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与债权人订立的合同。

保证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合同,与债务人无关。

(2)保证合同是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一种债权,具有独立性。

(3)保证合同是一种担保方式,其目的是保障债权实现。

3. 保证责任的承担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C银行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C银行向B公司支付货款。

4.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担保方式的选择,确保合同履行。

(2)担保人应充分了解保证合同的法律责任,谨慎签订保证合同。

银行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银行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由于业务扩张需要资金支持,遂向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申请贷款。

甲方为了获得贷款,同意由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提供担保。

丙方是一家拥有一定资产规模的企业,同意为甲方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乙银行与甲方、丙方签订了《贷款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甲方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贷款期限届满后,甲方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乙银行向丙方行使了担保权。

丙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求甲方偿还其已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

甲方同意偿还,但以丙方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支付全部款项。

丙方遂将甲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方偿还其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

二、争议焦点1. 丙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 甲方是否应当支付丙方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3. 丙方是否存在过错。

三、法律分析(一)丙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证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案中,乙银行与丙方签订了《贷款担保合同》,明确了丙方对甲方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丙方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甲方是否应当支付丙方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追偿。

”本案中,丙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同时,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应当偿还保证人代为支付的债务,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因此,甲方应当支付丙方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

(三)丙方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人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由保证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丙方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向甲方追偿,符合法律规定。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甲公司找到丙公司作为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公司对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件事实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乙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甲公司和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承认欠乙公司货款,但表示无力偿还。

丙公司则辩称,其作为担保人,只有在甲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清偿责任,现甲公司尚有偿还能力,故其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作为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对其所担保的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丙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丙公司对甲公司未能支付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本案中,丙公司作为担保人,其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了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一旦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清偿责任。

2. 担保人的抗辩权在担保关系中,担保人并非无条件的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担保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提供反担保。

”这意味着,担保人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以减轻自己的责任。

3.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企业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充分了解担保人的法律责任,避免因担保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2)作为担保人,应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在承担连带责任后,能够及时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3)债权人应严格审查担保人的资格和实力,避免因担保人的违约而遭受损失。

担保追偿权法律案例(3篇)

担保追偿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银行被告:XX公司、XX担保公司案由:担保合同纠纷二、基本事实2016年6月,XX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向XX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

为确保贷款安全,XX公司找到其关联公司XX担保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双方签订《担保合同》一份,约定XX担保公司对XX公司的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5月,XX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XX银行遂向XX担保公司主张担保责任,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XX担保公司认为,其已履行了担保义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三、争议焦点1. XX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 XX银行主张的担保追偿权是否成立。

四、法院判决XX银行与XX公司、XX担保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经XX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XX担保公司对XX公司的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 XX银行主张的担保追偿权成立。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XX银行与XX公司、XX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XX担保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在主债务人XX公司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XX银行主张的担保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七、启示1.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担保责任的范围和方式,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2. 担保人应充分了解担保法律风险,谨慎履行担保义务;3. 债权人应加强对担保人的调查,确保担保人具备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

担保法法律案例(3篇)

担保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因担保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王某诉称,其于2018年5月向被告张某某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6%,借款期限为1年。

为保证借款的偿还,被告李某某同意为张某某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到期后,张某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多次催收无果,故起诉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由被告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张某某辩称,其确实向王某借款10万元,但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故未能按时偿还借款。

关于担保问题,其已向王某承诺还款,故不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李某某辩称,其虽同意为张某某的债务提供担保,但王某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未明确告知其具体的担保责任,且其与张某某之间并无恶意串通行为,故不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原告王某提交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张某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被告李某某为该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张某某认可借款事实,但辩称其已向王某承诺还款,故不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李某某则辩称,其与张某某之间并无恶意串通行为,且王某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未明确告知其具体的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被告张某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担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虽签订了担保合同,但未明确约定具体的担保责任,故被告李某某的担保行为存在瑕疵。

同时,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并无恶意串通行为,故被告李某某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一栋房产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为每年100万元。

为保证乙方的按时支付租金,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提供担保。

2018年2月,丙方与甲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乙方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二、案件经过2018年5月,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

甲方遂向丙方主张担保责任。

丙方以《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甲方遂将丙方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本案中,甲方与丙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乙方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关于丙方以《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担保人的名称、住所;(二)债权人的名称、住所;(三)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四)担保的范围;(五)担保期限;(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虽然《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但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因此,法院认定《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综上,法院判决丙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即在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由丙方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及担保期限的认定问题。

(一)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1. 担保合同的形式《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甲方与丙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因此《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担保合同的主体《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担保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担保行为,保障债权实现。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对担保法律制度的研究和案例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某担保公司诉借款人李某、担保人王某、张某担保合同纠纷案为例,对担保法律制度进行案例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6年5月,某担保公司为李某提供500万元的贷款担保,担保期限为3年。

担保合同约定,如李某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担保公司有权向担保人王某、张某追偿。

2019年5月,李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

担保公司遂向王某、张某追偿,但王某、张某以担保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公司遂将王某、张某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合同是否有效?2. 担保人王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3. 担保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四、案例分析1. 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担保法》第7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担保公司、李某、王某、张某签订的担保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担保合同有效。

2. 担保人王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担保公司已向王某、张某追偿,王某、张某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3. 担保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8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担保公司应当提供担保合同、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的相关证据。

本案中,担保公司已提供担保合同、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的相关证据,履行了举证责任。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王某、张某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公司已向王某、张某追偿,王某、张某应当支付相应的担保费用。

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张某承担担保责任,支付相应的担保费用。

六、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担保法律制度中的担保合同效力、担保责任、举证责任等问题。

法律担保案例分析报告(3篇)

法律担保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张三,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四,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王五,男,40岁,某市某区居民,某银行信贷部经理。

(二)案件起因张三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50万元。

李四作为担保人,自愿为张三的贷款提供担保。

王五作为银行信贷部经理,负责审查李四的担保能力。

在审查过程中,王五未对李四的财产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导致李四的担保能力不符合要求。

张三在贷款期限内,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李四作为担保人,在张三未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三)自愿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保证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案件分析1.李四作为担保人,是否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李四作为担保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以及自愿提供担保。

在本案中,李四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同时,李四自愿为张三提供担保,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2.李四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证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未能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有权要求李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由于王五在审查过程中未对李四的担保能力进行充分调查,导致李四的担保能力不符合要求。

因此,李四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同时,有权向王五追偿。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作为担保人,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

甲公司找到乙公司,希望乙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乙公司同意提供担保,并与甲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

后甲公司又找到丙公司,希望丙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与乙公司共同为甲公司提供担保。

丙公司同意,并与甲公司、乙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若甲公司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则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

某银行向甲公司催收无果,遂向乙公司和丙公司主张权利。

乙公司和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是因市场环境变化所致,并非其自身原因,因此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某银行遂将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乙公司和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2. 若乙公司和丙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其责任范围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乙公司和丙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

”本案中,乙公司和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和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2. 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乙公司和丙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甲公司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甲公司追偿。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法律关系,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本案中,乙公司和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首先,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最后,合同订立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2. 连带责任担保。

本案中,乙公司和丙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甲公司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案例分析_担保人(3篇)

法律案例分析_担保人(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5年3月,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用于扩大生产。

甲公司为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同时丙公司作为担保人,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2016年2月,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乙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 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例分析1. 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中,丙公司与乙银行约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因此,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先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乙银行在向甲公司追偿未果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丙公司与乙银行约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乙银行在向甲公司追偿未果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丙公司承担甲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件启示1.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担保人应当明确了解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2. 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仔细审查担保人的资格和能力,确保担保的有效性。

3. 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总结:本案涉及担保人责任问题,通过分析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提醒我们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充分了解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确保自身权益。

同时,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仔细审查担保人的资格和能力,降低风险。

法律明确的典型担保案件(3篇)

法律明确的典型担保案件(3篇)

第1篇在我国,担保制度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交易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本文将分析一起典型的担保案件,通过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案例分析,探讨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担保责任的承担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件事实2018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总价款为1000万元。

为保障合同履行,双方协商一致,由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合同约定,若甲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5月,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收货,但因其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2018年6月,乙公司向丙公司发出书面催告,要求丙公司履行担保责任。

丙公司收到催告后,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理由是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2018年7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和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案例分析1. 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担保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甲、乙、丙三方当事人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故担保合同有效。

2. 担保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丙公司作为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乙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丙公司履行担保责任。

对于丙公司提出的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但是,因债务人违约导致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导致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3. 相关法律问题(1)关于担保合同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后,未经债权人同意,担保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法律案例分析_担保人(3篇)

法律案例分析_担保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周转。

甲公司负责人了解到乙银行可以提供贷款服务,但需提供担保。

甲公司遂找到丙公司,请求其为甲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

丙公司考虑到与甲公司的良好合作关系,同意为甲公司提供担保。

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公司对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的1000万元人民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用于公司生产。

一段时间后,由于市场行情波动,甲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无力偿还贷款。

乙银行向丙公司追偿,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

丙公司认为,甲公司经营状况恶化与其无关,且在签订担保合同时,甲公司并未告知其真实经营状况,因此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乙银行遂将甲公司和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 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2. 丙公司能否因甲公司未告知真实经营状况而免除担保责任?三、案例分析(一)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有效,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也符合法律规定,故担保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证义务。

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丙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丙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二)丙公司能否因甲公司未告知真实经营状况而免除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因主债务人的原因而免除保证责任的,应当事先书面通知债权人。

”本案中,甲公司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未告知丙公司其真实经营状况,但丙公司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已经了解到甲公司的经营状况,且双方在担保合同中并未约定丙公司有了解甲公司经营状况的义务。

因此,丙公司不能以甲公司未告知真实经营状况为由免除担保责任。

关于担保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担保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0万元。

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

乙公司遂与丙银行(以下简称“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银行在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甲、乙、丙三家公司均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2020年,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向甲公司交付货物,且无力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向丙银行主张担保责任,要求其支付1000万元货款。

丙银行认为,乙公司提供的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且甲公司在担保期限届满后未向其主张权利,故其不承担担保责任。

甲公司不服,遂将乙公司和丙银行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合同的效力;2. 担保责任的承担;3. 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

三、法院审理1. 担保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甲、乙、丙三家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担保责任的承担关于担保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且甲公司在担保期限届满后未向丙银行主张权利,故丙银行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 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关于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担保期限自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主合同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自债权人要求履行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甲、乙、丙三家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了履行期限,故担保期限应自该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即丙银行不承担担保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法律关系,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责任的承担以及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经营需要,向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

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但要求甲方提供担保。

甲方遂找到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作为担保人,与乙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丙方为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担保期限自2010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

2011年,甲方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乙方遂向丙方主张担保责任。

丙方认为,甲乙双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丙方陷入错误认识,故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丙方是否构成欺诈?2. 丙方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三、案件分析(一)关于丙方是否构成欺诈1. 案件事实在诉讼过程中,乙方提交了甲乙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的相关材料、甲公司经营状况的相关证据等。

丙方则认为,甲乙双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以下欺诈行为:(1)甲方在申请贷款时,未如实披露其经营状况,隐瞒了公司负债累累、经营困难的事实;(2)乙方在审查贷款申请时,未尽到审查义务,未核实甲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3)乙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故意隐瞒担保责任范围,导致丙方陷入错误认识。

2. 案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丙方主张甲乙双方存在欺诈行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首先,关于甲方未如实披露经营状况的问题,丙方仅凭甲公司负债累累、经营困难的事实,不能证明甲方存在欺诈行为。

因为甲公司负债累累、经营困难并不一定意味着其存在欺诈行为。

其次,关于乙方未尽审查义务的问题,丙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方在审查贷款申请时存在故意隐瞒或未尽审查义务的行为。

最后,关于乙方故意隐瞒担保责任范围的问题,丙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故意隐瞒担保责任范围的行为。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

为确保贷款的安全,开发商找到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担保公司同意为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如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贷款到期后,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银行遂向担保公司主张担保责任,要求其偿还1000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

担保公司认为,其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但开发商在贷款期间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其无法履行担保义务。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担保合同的效力2. 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是否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担保合同的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担保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本案中,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关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是否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开发商在贷款期间存在违约行为,但这并不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担保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开发商追偿。

四、案例分析1. 担保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担保合同的效力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法院认为,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认定其合法有效。

这表明,在担保合同签订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法律担保人案件(3篇)

法律担保人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约定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6%。

为确保贷款安全,银行要求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找到张某作为担保人,张某同意提供担保,并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如果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张某有义务代为偿还。

二、案件经过贷款到期后,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

银行向张某发送了催款通知,要求张某履行担保责任。

张某认为,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是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并非公司故意违约。

因此,张某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银行无奈之下,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履行担保责任。

张某答辩称,自己愿意履行担保责任,但需要公司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双方就公司违约责任问题产生争议。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张某作为担保人,有义务履行担保责任。

至于公司违约责任问题,应在张某履行担保责任后,另行处理。

法院判决:张某应承担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担保责任,代为偿还银行贷款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四、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1)涉及法律关系复杂。

本案涉及银行、公司、张某三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复杂。

(2)争议焦点明确。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违约责任问题。

2. 案例启示(1)担保人需谨慎履行担保责任。

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债务人信用状况,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担保责任。

(2)债务人应按时偿还贷款。

债务人应遵守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避免给担保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3)法律诉讼程序规范。

在发生争议时,各方当事人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五、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担保人案件。

通过分析本案,我们可以了解到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债务人应遵守的义务。

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谨慎考虑各方权益,确保合同有效。

在发生争议时,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担保代偿案例分析修改版3

担保代偿案例分析修改版3

切实控制风险最小化代偿及损失——我公司近两年代偿案例及原因分析(内部机密请勿擅传)众所周知,担保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风险管理是担保业务管理的核心。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业务风险管理制度防控风险,但是一些制度未能在具体工作中得到有效的落实,结果给公司造成较大的损失。

现将我公司2008 、2009 两年发生的几笔担保代偿案例分析如下(可以说这些代偿案例对我们来说都是血淋淋的教训,未赔过的不知赔偿的切肤之痛,所谓的倾家荡产就是一念之差形成的,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在我公司内部就有活鲜鲜的例子),以警示公司业务和风险人员在今后的工作中提高业务素质,强化工作责任心和风险意识。

一、成都市振喜油业有限公司代偿案该公司2007 年6 月18 日由我公司担保在青白江信用联社贷款400 万元,2008 年6 月17 日青白江分公司对该笔贷款本息代偿334 万元,形成代偿的原因如下:1 保前调查严重不尽职。

企业故意隐瞒了经营和财务情况,分公司调查人员竟无发现,有以下几点极为明显和严重的情况未能调查到。

(1)担保调查前该企业就已经停止经营,已将企业整体租赁,该情况分公司在担保出现风险时才知道。

(2)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2007 年7 月受保企业已经开始恶化,财务状况极差。

据2007 年4 月企业提供财务报表显示,企业总资产1229 万元,负债854 万元,资产负债率达69% ,就说明企业偿债能力差,不符合我公司担保条件。

而更重要的是实际上企业财务报表显示600 余万元的存货,早已亏空,企业实际保前累计亏损已达730 万元,资产负债率已达158% ,严重资不抵债368 万元。

(3)受保企业股权不明晰,总股权353.9 万元,工会集体股达166 万元,持股比例达46% 、而法人代表张振喜仅持股78 万元,持股比例为22% 、其他个人持股109.9 万元,持股比例为31% 。

从总股本构成来看,受保企业改制不彻底,工会集体股占大股,企业经营管理责权不明晰必将给企业经营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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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控制风险最小化代偿及损失——我公司近两年代偿案例及原因分析(内部机密请勿擅传)众所周知,担保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风险管理是担保业务管理的核心。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业务风险管理制度防控风险,但是一些制度未能在具体工作中得到有效的落实,结果给公司造成较大的损失。

现将我公司2008、2009两年发生的几笔担保代偿案例分析如下(可以说这些代偿案例对我们来说都是血淋淋的教训,未赔过的不知赔偿的切肤之痛,所谓的倾家荡产就是一念之差形成的,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在我公司内部就有活鲜鲜的例子),以警示公司业务和风险人员在今后的工作中提高业务素质,强化工作责任心和风险意识。

一、成都市振喜油业有限公司代偿案该公司2007年6月18日由我公司担保在青白江信用联社贷款400万元,2008年6月17日青白江分公司对该笔贷款本息代偿334万元,形成代偿的原因如下:1保前调查严重不尽职。

企业故意隐瞒了经营和财务情况,分公司调查人员竟无发现,有以下几点极为明显和严重的情况未能调查到。

(1)担保调查前该企业就已经停止经营,已将企业整体租赁,该情况分公司在担保出现风险时才知道。

(2)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2007年7月受保企业已经开始恶化,财务状况极差。

据2007年4月企业提供财务报表显示,企业总资产1229万元,负债854万元,资产负债率达69%,就说明企业偿债能力差,不符合我公司担保条件。

而更重要的是实际上企业财务报表显示600余万元的存货,早已亏空,企业实际保前累计亏损已达730万元,资产负债率已达158%,严重资不抵债368万元。

(3)受保企业股权不明晰,总股权353.9万元,工会集体股达166万元,持股比例达46%、而法人代表张振喜仅持股78万元,持股比例为22%、其他个人持股109.9万元,持股比例为31%。

从总股本构成来看,受保企业改制不彻底,工会集体股占大股,企业经营管理责权不明晰必将给企业经营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4)近年来食用油行业市场竞争激烈,该受保企业管理和经营情况极差,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很弱。

2、反担保措施设计及落实很差。

(1)机器设备价值未进行评估,虽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变现能力差。

(2)抵押的欧宝、捷达汽车使用已久,变现价值低。

(3)原拟定的张振喜个人房产反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原拟定的存货抵押中的存货已亏空,无从办理抵押手续。

(5)未就已被信用社抵押的土地、房产进行继续抵押,导致我公司丧失该部分资产处置的第二顺序受偿权。

综上,由于反担保措施很弱,致使我公司在代偿后能处置变现的资产很少。

3、青白江分公司保后管理中采取的措施有限(1)从担保贷款的实际用途来看,受保企业法人代表张振喜有预谋骗取担保贷款的嫌疑。

据了解受保企业在取得贷款后主要将贷款资金挪用于退还个人集资款和其他借款,以工会股的名义收购个人股份、支付茂文贸易公司在受保企业的存油(经查,退还个人集资款和其他借款145万元,以工会股的名义收购个人股份20余万元,支付茂文贸易公司在受保企业的存油款约180万元),未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分公司保后管理人员未及时在保后检查中加以制止。

(2)在保后检查中发现风险预警后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乏力。

在风险暴露后,分公司把主要精力放在所谓的很不切合实际的融资收购方案上,最后收购方案落空,错过了最佳追偿时机。

二、成都鑫线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案该公司2007年6月21日由我公司担保在双流华阳信用社贷款300万元,2008年6月20日华阳分公司对该笔贷款本息部分代偿150万元,形成代偿的原因如下:1、保前调查不到位。

分公司的担保业务申报书显示,该企业截止2007年4月负债仅为11.4万元(但事实上该企业在2007年11月就因大量负债导致资金链断裂,法定代表人欧阳仕周夫妇外出躲债)。

以此为依据的企业财务和经营分析完全不真实,当初分公司分析的该企业财务状况为:资产负债率仅1.74%,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都达到了2127%,但事实上根本不是如此,可以肯定地说,保前企业的财务状况已恶化。

对企业效益的预测不合乎实际。

2007年1至4月企业收入才182万元,利润才84万元(姑且不说分公司是否大致匡算其收入是否属实),而分公司预计其全年收入将达到1000万元,利润360万元,对于一个县属镇的网吧要达到如此的收入和效益是根本不可能的,以此效益来预测还款来源违背常理。

2、保后管理不到位。

企业人去楼空后分公司才知道担保出了问题,对企业负责人逃避前的征兆一无察觉。

3、反担保措施不落实。

一是未将网吧的主要设备进行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二是未将另一股东阳春德的股权进行质押,三是未签订主要的两股东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合同,致使我分公司在代偿后基本无可追偿的财产。

三、关于成都富贵马家具有限公司该公司2007年6月21日由我公司担保在双流华阳信用社贷款100万元,2008年6月20日日华阳分公司对该笔贷款本息全额代偿,形成代偿原因如下:1、保前调查时未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个人品质调查清楚。

2008年1月1日老板孟自力夫妇因豪赌在外欠下1400万元高利贷出逃。

应该说如此豪赌的人在华阳镇上是有一定的名声的,稍微用心就可调查到该老板的个人品质。

2、保前调查企业总资产达980万元,总负债仅380万元,资产负债率仅32%。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该老板欠下1400万高利贷出逃,在申请担保时肯定也有大量的外债未在报表中显示,所谓的企业财务状况调查肯定是不实的。

3、反担保措施落实很差。

除办理了广本汽车的抵押登记外,未办理其房产、机器设备、其他五台车的抵押和登记手续,也未签订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手续。

4、保后管理中未发现该老板参与豪赌事宜,直到出逃后才知道,在政府处置我公司反担保资产如机械设备时未依法向有关部门交涉,导致我公司合法抵押权丧失。

四、成都市方源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案该公司2008年11月13日由我公司担保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250万元,2009年10月20日青白江分公司对该笔贷款本息代偿264万元,形成代偿的原因如下:1、家电行业利润本来就不高,该受保企业为家电贸易企业,利润更加微薄,而企业老板贪大求全,盲目对外投资扩张(如收购林产),擅自变更资金用途导致公司正常的资金链断裂,影响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2、该企业实际负责人夫妇可能涉赌,牵连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因此企业除了正常的贷款负债外,还涉及民间高息借贷。

3、原青白江分公司负责人与受保企业负责人资金交往过深,造成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疏忽,为代偿风险埋下伏笔。

4、对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了解不够、判断不准。

从与企业老板夫妇交流和观察来看,这两人相貌和处事看起来都像老实的生意人,在经营操作方面不像是激进冒险之人,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因此我们在担保调查中不能光凭经验和对表象的主观判断,要在具体调查中多方位调查了解,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5、由于此笔担保是该企业在我公司的续保业务,所以在调查方面分公司疏忽大意,在担保规模控制方面也做出了错误决策。

(我公司为该企业第一笔担保金额只有150万元,续保时追加了100万元)6、反担保措施落实不力。

该笔担保业务设计的反担保措施及落实情况如下:自然人王政荣将其位于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101号估值约29万元的房产(权证号:青权27164)抵押给我公司,已办理抵押登记,汇通公司对该房产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

自然人夏绍敏将其位于青白江区华严镇玉带小区估值约78万元的房产(权证号:16306和6512号)抵押给我公司,该项抵押财产签订抵押合同但未进行抵押登记,因此我公司只具有普通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唐文成位于青白江区广场西10号(权证号:39997号)、青白江区广场西7、8、9号(权证号:39996号),上述房产处抵押权人为广汉市三水农村信用社,我公司只对该项房产做了剩余价值协议抵押;唐文成位于青白江区政府中路91号(权证号:13070号),抵押权人为金堂县五凤农村信用社,我公司只做了剩余价值协议抵押;唐文成位于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740号3、4号(权证号:29837号),抵押权人为金堂县五凤农村信用社,我公司只做了剩余价值协议抵押;抵押资产汽车四辆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但未办理登记,目前已向法院申请查封了3辆,但该财产目前的所在位置不清楚;方源科技公司将存货抵押给我公司,代偿后我公司申请查封时该公司已无任何存货。

由此可见,虽然反担保措施设计了一系列的房产、存货和车辆等实物资产抵押反担保措施,但因很多房产未能或未办理抵押登记,公司抵押权无保障或实施难度大。

预计通过执行,汇通公司可能收回的代偿款不到100万元(要根据执行的具体情况及拍卖的市场价值情况)。

7、青白江分公司保后管理中采取的措施有限。

方源科技已停止经营,企业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出逃,这些情况都是直到企业欠息和企业贷款到期才引起重视。

在贷款担保期间,分公司未进行定期保后检查或者保后检查流于形式,未对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认真有效的分析,未能及时了解事态为公司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损失创造最佳时机。

五、经验教训根据以上四个近年来发生的代偿案例,我们可以从中总结一些教训:(一)要认真做好保前检查,要重视企业真实的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

纵观我公司历年来发生代偿的所有案例,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调查严重失真是个通病,可以说这些发生代偿的担保项目如果在我公司掌握了其真实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后就会立即预测到即将发生巨大的风险,就会果断决定放弃担保,从而从源头上规避风险。

对风险明知很大的项目我们不能因微薄的保费而抱“万一不出险”的侥幸心态。

因此配备高素质的尽职调查人员非常有必要,也是我公司控制担保风险的关键。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保前调查中,要注意细节调查,所谓“一叶知秋”就是从细小的情节可以窥视项目的风险。

据调查人员讲,有的受保企业当初担保调查时就发现企业在社会上有高利贷借贷行为,办公场所灰尘满屋,以上从侧面可以反映出企业经营不佳,但是,最终分公司人员未引起重视。

(二)一定要落实好反担保措施。

以上几笔贷款我公司代偿后能处置的企业资产都非常有限,最后的担保损失很大。

因此,我们一定要落实好“万一出了险”的防范措施,加大企业违约成本,为我们抓到代偿后的“救命稻草”。

(三)一定要落实总公司的保后检查制度,不能流于形式。

以上几笔贷款担保,如我公司早发现问题,早采取风险降低和转移措施,早采取反担保物的控制措施,我公司就不会出现如此被动的局面,就有可能减少代偿后的损失。

(四)风险控制部门要严格风险审查。

上述担保实际都是分公司自办项目,未经过总公司风险控制部和审保会审查。

同时,分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在风险审查时只是流于形式,未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可以说,上述3笔担保比较明显的风险项目,若经总公司风险部门和审保会的严格审核,在风险调查和审查时就能建议规避风险予以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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