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9.17•【字号】陕环函[2013]826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3〕826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为规范和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信息权益,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我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区)环保局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辖区内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省环境保护厅将对各地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评价情况作为对各市(区)环保局环境监管和减排监测体系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厅法规处、总量处、污防处、监测处、固管处,执法局、监测站、辐射站、固管中心、陕北督查中心,要按照厅直系统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责任分解表(见附件),做好本处室、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污染源信息公开工作,确定每项公开内容的具体公开形式,并确定专人,定期向厅网站报送本部门污染源监管信息。
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将本处室本单位上一年度污染源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厅环境监测处。
三、宣教处做好厅网站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相关保障工作,开设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栏目,并做好各单位报送信息的上网工作。
四、请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落实厅直系统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责任分解表具体负责人,并于2013年9月27日前将人员名单报厅环境监测处。
联系人及电话:厅环境监测处:侯添电话:************网站联系人:薛文婷电话:************附件:厅直系统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责任分解表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9月17日陕西省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全面、客观、及时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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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示制度模板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保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便于群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活动。
第三条环保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环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二章公示内容第四条环保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环保行政执法机构的名称、职责、权限和联系方式;(二)环保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三)环保行政执法依据、程序、时限和投诉举报方式;(四)环保行政执法的结果,包括处罚决定、强制措施等;(五)环保行政执法的监督方式和渠道;(六)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第五条环保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公示方式第六条环保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公告栏等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模块,便于公众查询和了解;(二)利用政府信用中国”综合信息平台,按照信息公开管理的规定,实行全面公示;(三)通过新闻媒体、社交平台等渠道,广泛宣传环保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
第四章公示程序第七条环保行政执法公示程序如下:(一)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对相关执法信息进行梳理,确保公示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二)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公示内容提交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核通过后,将公示内容予以公布;(四)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告知公示内容,便于当事人了解和查询。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保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公示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九条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公示制度,不得泄露执法信息,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当事人对环保行政执法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更正或者删除相关信息。
2023年生态环境局执法工作总结
2023年生态环境局执法工作总结2023年以来,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大队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认真组织开展环境执法工作,严格办理环境信访投诉查处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推进执法工作成效。
现将2023年执法工作总结如下:一、重点工作推进情况(一)有序开展日常环境监管一是强化执法监督检查。
结合日常监管和各级监督帮扶、执法大练兵等专项执法行动,严格执法检查,持续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今年来,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9起,共处罚金额约219万元,对其中两起符合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案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是常态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实时更新双随机企业数据库,按要求和频次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今年来,完成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任务制定。
三是及时有效解决群众环境信访问题。
认真贯彻新的《信访条例》,依法及时处置各类环境举报投诉,有效解决群众环境信访问题。
今年来,共接到群众投诉65件,按时办结率100机四是强化在线监控监管。
今年来,,共新增1家企业,2个监控排放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到国发、省平台,传输有效率全市排名靠前,进一步倒逼企业达标排放,规范对自动监控系统的管理水平。
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督促7家涉铉涉氟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及时联网。
五是落实正面清单制度。
在2023年度正面清单企业的基础上,重新梳理全县企业,将20家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实施以“非现场执法”为主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减少或免予现场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六是提高移动执法系统使用效率。
今年来,移动执法平台人均录入条数每月都达3条以上。
七是推进“一企一档”建立,对辖区内企业收集环保手续,签订企业自主承诺书等资料,在督促企业自主守法的同时,加强对企业环保落实情况的监管。
(二)持续开展各类专项行动一是积极开展锂电行业专项整治。
启动了多轮锂电行业排查整治工作。
对全县碳酸锂制造、含锂资源矿、选矿厂进行了全面排查,检查相关企业28家,出动执法人员100余人次,排查问题共计47个,所有问题均建立了问题台账,制定了每个问题的整改措施,明确了整改时限,目前已整改到位39个。
环境保护法中信息公开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环境保护法中信息公开制度篇一:简述环境信息公开制度1、简述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答: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规定:所谓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公正、公平、便民以及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情况;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环保部门申请提供政府环境信息,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环保部门或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不公开环境信息或公开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简述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环境行政责任,是指从事违反国家或地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的、受到相应行政制裁的法律后果。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追究违法者的环境行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这些要件一般包括: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危害结果;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中,行为人有过错及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危害结果及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条例(全文)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条例(全文)范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规范行政处罚活动,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是指国家在行政监督中,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产停业、关闭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活动应当依法分工协作,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环境监管与执法机构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处罚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下列职责:(一)制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三)监督和检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的执行情况;(四)依法公开和公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类型第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检查、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类型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产停业、关闭整顿等。
第四章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宣告处罚决定、执行等程序。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要求,包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法律适用正确、处罚程序合法等要求。
第十三条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有权进行申辩、申诉,并享有法定的诉讼程序。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执行。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一、背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仍然存在挑战。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必须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规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应当建立。
具体法律依据如下:1.《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及时查处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公开机制予以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并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制度概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环境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和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一)监督检查机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设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检查职权。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1.监督环境监督检查程序是否合法、合规;2.监督环境监督检查结果是否合法、合理;3.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4.监督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5.监督强制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6.监督行政复议手续是否合法、合规。
(三)监督检查范围监督检查范围应当包括环保行政执法机关直接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执法行为,以及执法机关对环境违法案件有直接或者间接管理、督促、协助行政执法的行为。
(四)结果公布监督检查机构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进行报告,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模版(2篇)
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模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环境保护的关注日益增加,环境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公开环境监管信息是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确保政府依法行政、增强社会信任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环境监管信息的公开工作,提高社会参与度,促进环境治理能力的提升,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制度,推动环境监管工作更加透明、公正、高效,提高社会对环境监管工作的信任,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内容1. 完善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制度(1)制定相关法规和规章,明确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程序;(2)建立健全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组织机构和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3)建立统一的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平台,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查询和下载服务;(4)组织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意识和水平。
2. 加强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1)对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监管工作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包括监测数据、评估结果、监管措施等;(2)公开环境污染源的排污情况,建立排污许可信息公开制度;(3)公开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结果和整改情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4)公开环境监管机构的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和绩效评估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3. 提升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果(1)加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管理,严禁虚假、失实的信息公开;(2)加强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管理,确保信息的及时发布和更新;(3)加强信息的可理解性和便利性管理,提供简明扼要、易于理解的信息公开内容;(4)加强信息的互动性和反馈性管理,提供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渠道。
4. 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1)鼓励公众通过环境监督热线、网络平台等形式对环境问题提供线索和监督;(2)开展公众参与环境监管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参与的意识和能力;(3)建立健全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审核和申诉机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批评;(4)建立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奖惩机制,对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的典型经验和典型案例进行表彰和推广。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txt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4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第六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办公厅作为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各业务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二)组织协调本部门各业务机构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三)组织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四)监督考核本部门各业务机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五)组织编制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六)监督指导下级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七)监督本辖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八)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九)本部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5篇)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二、环境信息公开实施的国际现状联合国环境署宣布《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公约》(简称《奥胡斯公约》)正式生效,它在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和诉诸法律方面赋予公众权利,并为各缔约方和政府机构规定了义务。
其中包括环境信息的公开内容和不应公开的内容,具体要求已经涉及具体行业、企业。
到____年____月第一次缔约方大会召开时,已经有____个国家和欧共体参加了该公约的大会,其中有____个国家和欧共体签署了该公约。
三、我国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对策[②]首先,我国在环境污染____预警应急管理的信息报告与公开方面仍需加强。
其次,在环境应急管理中环保信息公开主体应该由环保政务公开拓展到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尤其高污染风险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十分必要。
另外,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环境应急管理中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经验,不断完善和健全我国环境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以法规的形式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化制度在环境应急管理中的应用,进一步推进我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谐型的社会健康发展。
环境信息公开,是指依据和尊重公众知情权,政府和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行为主体向公众通报和公开各自的环境行为以利于公众参与和监督。
因此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既要公开环境质量信息,也要公开政府和企业的环境行为,为公众了解和监督环保工作提供必要条件,这对于加强政府、企业、公众的沟通和协商,形成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良性互动关系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环境保护。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2)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主动向公众公开与环境相关的信息,包括环境状况、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数据等。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增加环境信息的透明度,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务,提高环境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1. 公众权利:明确公众对环境信息的获取与使用权利,并提供便利的途径和渠道,如设立环境信息公开平台、设立热线电话等。
2. 信息公开范围:界定需要公开的环境信息范围,包括环境监测数据、环境状况、环境政策、环境影响评价等。
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1.目的为了推进和规范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环保自律体系运行监管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仅适用于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制定,...1.目的为了推进和规范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环保自律体系运行监管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仅适用于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制定,并在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媒体或网站进行环境信息公开。
4.环境信息公开内容4.1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4.2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和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4.3 环保投资、环境保护技术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4.4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等情况;4.5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过污染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4.6生产使用的原料、危害特性、相关污染物排放及事故信息、污染防控措施等情况;4.7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情况及监测结果;4.8排污费(税)的缴纳、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情况;4.9对职工进行的环境保护培训状况;4.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4.11与环境保护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5.国控企业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将年度监测方案、监测结果及年度监测工作报告等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在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指定网站上公开。
6.相关文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总监工作内容成本会计工作内容感谢阅读,欢迎大家下载使用!。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11.12•【字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环保局:为提高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推进公众参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规定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11月12日附件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规定第一条(宗旨依据)为提高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推进公众参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
第三条(结果运用)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评价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条(机构职责)各级环保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法制、监察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
上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公开基本要求)环保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当按照本规定明确的范围、程序和要求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予网上公开:(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二)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环境信息的公开逐渐成为推动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提升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意识和能力,促进环境保护的效果。
本文将介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性,探讨其实施的难点和挑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一、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性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指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与环境有关的信息,包括环境质量数据、环评报告、环境监测数据等。
环境信息的公开不仅是公众知情权的体现,更是社会监督环境行为的重要途径。
首先,环境信息公开有助于增强公众环保意识。
公众可以通过获取环境信息了解环境污染的情况,从而认识到环境问题对健康和生活的危害,进而主动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只有当公众具备环境知识和意识,才能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其次,环境信息公开可以推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责任。
透明的环境信息可以让公众了解到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促使其遵守环境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环境保护措施,提高环境管理水平,从而减轻环境污染对公众的危害。
最后,环境信息公开有助于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
公众可以通过了解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的过程,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公众参与决策的权利。
这样可以避免环境决策的片面性和不公正性,保障公众利益的最大化,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难点和挑战然而,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也面临一些难点和挑战。
首先,信息不对称是环境信息公开的主要问题之一。
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通常拥有更多的环境信息,而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则面临获取信息的困难。
这就需要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倡导信息公平共享,打破信息壁垒,让公众能够平等地获取环境信息。
其次,环境信息公开需要保护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有些企事业单位可能担心公开环境信息会泄露商业机密,而个人则担心个人隐私被公开。
因此,环境信息公开需要在保护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同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最后,环境信息公开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范文(4篇)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化和社会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组织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活动。
第三条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原则,实行信息主动公开和信息被动公开相结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信息公开水平。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环境信息是指与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方面相关的信息。
第五条研究、制定、修改本制度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并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信息主动公开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其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信息主动公开。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和公众关切程度,确定信息公开的优先顺序,并按照时间节点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公开环境状况、环境质量监测、环境治理、环境投诉处理等方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环境状况报告;(二)环境质量指标、监测数据和评估结果;(三)环境项目建设和污染物排放的审批信息;(四)环境执法情况和处罚结果;(五)环境投诉受理和处理情况;(六)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项目情况;(七)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信息以公告、通报、报告、新闻发布会、网站公开、微博微信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全面准确。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组织机构、负责人、职责和权限,确保信息公开的科学性、规范性和连续性。
第三章信息被动公开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环境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及时、完整、真实、准确的提供,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二条环境信息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环境信息进行审查,不得使用保密、不公开等理由拒绝提供信息,如有必要,可以要求申请人完善相关申请材料。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示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是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示的统一平台。
通过其他信息平台公示环境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建立相关平台与市政府门户网站的有效链接,实现公示信息互联互通。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二)承办机构;(三)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种类、执法证件编号、执法证件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四)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五)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六)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应当在办事大厅、服务办事窗口公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程序、服务指南和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信息。
第七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权力事项名称、类型、依据;(二)行使主体;(三)执法程序或服务指南;(四)裁量标准、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等。
第八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检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内容。
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施监管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应当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和《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原则上要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市人民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进行公示。
2020年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2020年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京环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京环发〔2020〕7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原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的要求,结合本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制定《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本《基准》所列行政处罚事项,对应已公布的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其中罚款裁量幅度仅作为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适用的档次。
二、本《基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与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步实行动态调整。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三、本《基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现行的《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京环发〔2019〕2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4月15日(联系人:法规与标准处易琨;联系电话:68481537)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原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常用的处罚职权制定本基准。
环境安全处罚公示制度范本
环境安全处罚公示制度范本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环境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公示内容1.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或个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处罚决定、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
2.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包括案件基本信息、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决定日期等。
3.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
4.其他与环境安全相关的信息:如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环境监测数据、环保宣传教育等。
三、公示方式1.政府网站:在政府部门官方网站设立环境安全处罚公示栏目,定期更新公示信息。
2.新闻媒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开公示信息。
3.公共场所:在政府公告栏、公共场所张贴公示信息。
4.其他方式:利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和手机APP等新媒体公开公示信息。
四、公示时间1.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2.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3.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自案件办结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4.其他与环境安全相关的信息:根据信息性质和需求,适时公示。
五、公示要求1.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谎报、漏报。
2.公示内容应当用词准确、简明扼要,便于公众理解。
3.公示信息应当保持时效性,及时更新,确保公众获取最新信息。
4.公示过程中,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应依法予以保密。
六、监督管理1.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安全处罚公示制度的组织实施,确保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安全处罚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公众对公示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
4.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擅自泄露不宜公开的信息,或者不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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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处罚工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处罚依据、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裁量和处罚结果应当公示公开,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条环境监察执法部门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
局法制科负责对本机关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监察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纠正不当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行为。
第四条行政处罚公示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事项;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及期限;
(三)实施行政处罚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条件;
(五)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六)行政处罚办理机构、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机关;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对依法制定的全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制度和程序应当一并公示。
第五条当事人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六条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发生其他影响行政处罚实施的重大客观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变更相应公示内容或者停止相应内容公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变更或者停止公示,并向处罚当事人说明情况。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因公示不完整或者公示错误,造成公示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相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及时补正公示内容,并向处罚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七条行政处罚公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实施:
(一)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张贴;
(二)设立政务公开栏;
(三)互联网网站公布;
(四)其他便于实施且易为公众获知的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
度,积极推行电子政务,逐步建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电子办案和监察系统,规范处罚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电子邮件地址,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违纪行为,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