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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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发电企业运行考核管理办法

并网发电企业运行考核管理办法

江西省地区电网并网发电企业运行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区电网并网发电企业运行管理,保障江西电网及各地市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求,促进依法调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江西省地区电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各设区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各市级供电公司负责日常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并入地区电网运行且由地调调度的发电企业,不含企业自备电厂。

第五条运行管理考核以考核电量方式进行。

第二章考核依据第六条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电网运行准则》(DL/T1040-2007);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电监市场[2003]52号)、《关于印发〈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电监市场[2003]36号);5、原江西省经贸委转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赣经贸电能发[2004]28号);6、原江西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并网发电企业运行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赣经贸电能发[2004]21号);7、原江西省经贸委《江西省并网发电企业技术管理暂行办法》(赣经贸电能字[2004]120号)。

第七条运行管理考核依据1、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2、地调商发电企业制定的年、月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地调下达的机组启停计划、日发电负荷曲线、发电力率等;3、地调自动化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以及调度值班记录(含录音);4、发电机组的可靠性数据。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八条考核内容1、发电机组并网运行技术要求;2、调度纪律;3、执行调度发电、检修计划情况;4、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5、发电机组调节性能考核;6、风电负荷预测精度考核。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2024年修订)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2024年修订)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网运行规则(试行)(2006年11月3日电监会令第22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设计与建设第三章并网与互联第四章电网运行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电网运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使用者和相关单位应当共同维护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电力调度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本规则所称电力调度,是指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电网运行实施监管。

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地方电网运行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责任。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省级以上调度机构及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和相关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安装调试、研究开发等单位。

第二章规划、设计与建设第六条电力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七条电网与电源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电网结构应当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运行灵活,符合《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电力系统技术导则》的要求。

第八条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核准的拟并网机组,电网企业应当按期完成相应的电网一次设备、二次设备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并网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

上海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办法

上海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办法

上海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办法- 1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定义第三章非计划停运和检修考核第四章公用燃煤机组的统一调峰考核第五章调峰机组的启停考核第六章发电曲线偏离考核第七章一次调频考核第八章 AGC考核第九章无功考核第十章旋转备用考核第十一章风电场机组的运行考核第十二章其他管理考核第十三章考核结算与奖励返还第十四章附则- 2 -上海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发电出力,提高供应能力,促进发电企业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保证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电监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结合执行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能源监管局”)“两个细则”和上海电网实际运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上海电网并网发电厂。

并网发电厂主要由公用燃煤电厂、热电联供电厂、自备电厂、燃气(油)调峰电厂、风电场和其它电厂组成。

第三条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华东能源监管局负责本办法的制定。

华东能源监管局会同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负责日常考核数据采集和统计结算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基本定义第四条本办法对以下名词及有关内容作如下规定:1.夏季高峰期,指每年6月15日~9月23日期间;冬季高峰期,指每年12月10日~次年3月15日期间。

2.高峰时段,指每日8:00~11:00,18:00~21:00;腰荷时段,指每日6:00~8:00,11:00~18:00,21:00~22:00;低谷时段,指每日22:00~次日6:00。

3.损失容量,指机组强迫停运时,损失容量即为其额定容量;机组降负荷运行时,损失容量为该机组当时的最高可调出力与其额定容量之间的差值。

4.规定D日指当天,D+1为次日,依此类推。

35.并网发电厂每年允许非计划停运时间为150小时,其中循环流化床机组每年允许非计划停运时间为300小时。

第三章非计划停运和检修考核第五条并网发电厂机组因自身原因发生非计划停运、降负荷运行时,按以下规定进行考核,并不再执行日计划发电曲线考核。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07•【文号】电监市场[2006]43号•【施行日期】2006.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市场[2006]43号)各区域电监局,各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现将《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电监会。

请各区域电监局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电力系统实际和电力市场建设需要,制订实施细则,报电监会审核同意后实施。

附件:《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二○○六年十一月七日附件: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辅助服务管理,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用户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黑启动服务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所提供的辅助服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火力、水力发电厂。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定义与分类第五条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六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

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

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W020111014577385803513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W020111014577385803513

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有关电力企业:自《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07】40号)印发以来,新建发电机组转商业运营工作逐步规范。

我会在总结该办法试行经验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电监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及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的与地(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火力、水力、风力发电机组。

其他类型发电机组可按照相应技术验收规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工作程序和要求第四条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调试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机组首次并网前,发电企业应将建设和调试进度情况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或电网企业,下同)通报。

(二)发电企业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按协议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提出机组并网调试运行申请,抄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

(三)电力调度机构自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

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原则上应自发电企业提出申请后20日内完成。

电力调度机构因故不能及时安排或不能按时完成并网调试运行的,应书面向发电企业说明原因,并抄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发电机组并网调试运行工作应遵循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第六条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新建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办法[Q-CSG-211010-201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办法[Q-CSG-211010-2011]
频率允许偏差;电压允许偏差、允许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和正弦波形 畸变率。 5.2.2 绝缘监督
电气设备的绝缘强度,过电压保护及接地系统。 5.2.3 计量监督
各类电测量、温度、压力、流量、重量、转速、振动测量仪器、仪表、装置、变换 设备及回路计量性能,及其量值传递和溯源;电能计量装置计量性能;电测量、温度、压 力、流量、重量、转速、振动计量标准监督;及上述计量设备电磁兼容性能。 5.2.4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监督
对稳定。
5.4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电力技术监督标准体系和工作制度体系。建立的体系要适应电网
变化与发展要求,要满足现代化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
5.5 随着电网的发展,新设备、新技术的不断采用,为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各单位电力技术监督工作的专业、范围及内容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与要求进行动态的管
山在这里我在这里城市山居生活再升级白描香蜜山山林生活的升级演绎真正的健康住宅长在山上的房子城市中的山地建筑坚持简约的后现代美学原生态私家山野公园四季分明的山中岁月健康趣味质朴自然是最好的设计师风光水石云五大庭院艺术空间是用来收藏自然的山中的有氧运动网球也是一种生活方式健康成为一种习惯山是一件运动装备上海五角世贸商城
作及设备超标运行有建议权。
4.4.6 参加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调查,对有关技术问题提出反事故措施及处理意
见。
4.4.7 参加各电力公司组织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以及
安装、调试、试生产过程中的电力技术监督、质量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4.4.8 参加对本电网内并网企业进行入网技术条件审查和电力技术监督评估。
电力用油(气)、水、汽品质,电力用煤质量,热力设备腐蚀、结垢及积盐,水处理 材料检测,热力设备化学清洗,化学仪器仪表。 5.2.10 环保监督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电力生产方针。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

考核部分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度管辖的并且已进入商业运营的发电厂。

地(市)、县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及其调度管辖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华东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华东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照本细则具体实施调度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和结算。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简称电网公司)、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东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东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电网公司制定的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监管机构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

在并网发电厂安全自查的基础上,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检查。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安全检查的各项整改措施,并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抄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

配电网运行维护量化考核细则

配电网运行维护量化考核细则

《配电网规范化管理办法》、《配 电网缺陷管理办法》
各供 电所
2 检查发现二类缺陷扣50元/处 3 检查发现三类缺陷扣20元/处 4 检查未发现一、二类缺陷奖1000元/半年.次
5 检查未发现三类缺陷奖2000元/半年.次
半年
1、台帐 《配电网规范化管理办法》
1 没有按规定建立设备台帐,扣500元
各供 电所
半年
2、柱上 开关 3、隔离 开关
《配电网运行管理制度及标准》 《配电网运行管理制度及标准》
各供 电所
柱上开关侧未装设避雷器,否则扣50元/处.次,检查无问题奖200元/半年.次,
各供 隔离开关严重锈蚀、发热等,不及时进行处理的,扣50元/组.次,检查无问题奖200元/
电所 半年.次
半年 半年
配电网运行维护量化考核细则(试行)
2 台帐不真实、不完善、不规范,扣100元/处 3 线路、设备等异动未及时更新台帐扣50元/处 4 对台帐工作进行评比,前三名奖励2000元/半年.次、1000元/半年.次、500元/半年.
次,后三名扣500元/半年.次、200元/半年.次、100元/半年.次
半年
2、隐患

资料管 数据库 理
3、报表
1 跌落保险烧坏引起故障停电扣100元一次
2 清障不力,由树枝碰线造成跳闸停电扣100元一次
3 弧垂过大造成导线舞动、弧垂过紧造成导线断线、短路造成停电扣100元一 次
3、故障 停电
配电网安全运行《配电网运行管理 制度及标准》
各供 电所
4 设备巡视、维护不到位,造成倒杆等事故停电扣500元一次 5 检修质量不高或失修, 造成设备损坏等故障停电扣500元一次 6 设备监查不力(未及时发现设备安全隐患或虽发现但未整改),对查线不认真,未查

电厂运行考核标准

电厂运行考核标准

电厂运行管理和考核标准一:发电考核包括的考核类型•安全管理考核;黑启动考核;调度管理考核;非计划停运考核;•日发电计划考核;AGC考核;一次调频考核;无功调节考核;•调峰考核;检修管理考核;技术指导与管理考核;二:辅助服务补偿包括的补偿类型•AGC补偿;调峰补偿;旋转备用补偿;无功补偿;黑启动补偿;安全管理考核分项•未按期完成整改•未按期制定事故处理预案•拒绝配合事故调查或提供虚假材安全管理考核_未按期完成整改•考核规则–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中存在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问题,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并网发电厂,每逾期一天,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考核电量(万千瓦时)=2(万千瓦时/天)×逾期天数(天)•数据来源及考核对象–数据来源:考核通告–考核对象:电厂•计算公式–考核电量=2*逾期天数(即考核开始时间-考核结束时间)安全管理考核_未按期制定事故处理预案•考核规则–并网发电厂要根据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

对于未按期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每逾期一天,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月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1% •数据来源及考核对象–数据来源:考核通告–考核对象:电厂•计算公式–考核电量=2*逾期天数(考核开始时间-考核结束时间)–考核电量<=当月实际上网电量安全管理考核_未按期制定事故处理预案•考核规则–并网发电厂发生事故后,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和分析,并网发电厂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数据、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

并网发电厂拒绝配合的,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的,按全厂容量(机组之间通过母线和联变实现电气连接为一个电厂)×1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二)
(三)主网直供用户的电能量计量点设在并网线路的产权分界处。电能量计量点处应安装计量上网电量和受网电量的具有双向、分时功能的有功、无功电能表,并能将电能量信息上传至调度机构。
(四)
(五)主网直供用户应装设无功补偿装置、谐波抑制装置、自动电压控制装置、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并根据调度机构的安排投入运行。主网直供用户的生产、生活负荷在配电上应分开,以满足负荷控制需要。
第二章
拟并网方与电网企业应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主网直供用户与电网企业应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供用电合同》。互联电网各方在联网前应签订电网互联调度协议等文件。
协议各方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参照并网调度协议范本、购售电合同范本和供用电合同范本,签订合同和协议,并严格履行。
调度机构应根据国家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等在拟并网方首次并网前组织认定其并网必备条件。当拟并网方不满足并网必备条件时,调度机构应向拟并网方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拟并网方应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符合并网必备条件之后方可并网。
法律责任
第五章
对于不按调度指令发电者,调度机构应当予以警告;经警告拒不改正的,调度机构可以暂时停止其并网运行。
对于不按调度指令用电者,调度机构应当予以警告;经警告拒不改正的,调度机构可以暂时部分或者全部停止向其供电。
对不按照调度机构要求装设和运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装置的,经电力监管机构同意,调度机构可以暂时停止其并网或者停止向其供电。
(六)
电能质量要求。电力系统频率的运行偏差应满足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要求,事故及特殊运行方式除外;在事故情况下发电厂机组和其它相关设备运行特性对频率变化的适应能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并网点电压运行偏差应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的要求,事故及特殊运行方式除外。电网使用者向电网注入的谐波应不超过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入电网运行的所有电气设备应能承受国家标准规定的因谐波和三相不平衡导致的电压波形畸变。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8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

地县级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纳入适用范围由省级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视报相应能源监管机构批准。

火力发电机组自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时纳入。

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35048-2015)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时纳入。

风电场和光伏电站从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

其他发电机组原则上自基建调试完成交付生产运行之日纳入。

第三条华东区域内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华东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照本细则具体实施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和结算。

第二章调度管理第四条并网发电厂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考核费用为:0.5%F W C α=当月全厂调度管理式中,F 为每次考核费用;W 当月为当月全厂发电量;为α调度管理调度管理考核系数,数值为1;C 全厂为该发电厂全厂机组最高批复上网电价,具体情况详见第三十条,下同。

(一)未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励磁系统(包括PSS)、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AVC、相量测量装置(PMU)、继电保护装置、安全防护设备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二)不执行调度指令;(三)不如实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四)现场值班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接令者,延误电网事故的处理;(五)不执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七)发生调度管辖设备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03•【文号】电监市场[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监市场〔2006〕42号)各区域电监局,各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现将《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自即日起施行,《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同时废止。

请各区域电监局根据本规定,商电力企业制定本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报电监会审核同意后施行。

附件: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二○○六年十一月三日附件: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四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规程。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涉及并网发电厂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落实。

2024年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发电厂顺利并网及并网后电网和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逐步统一和建立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省(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联网)运行的电厂。

并入地(市)级及以下电网运行的电厂参照执行。

本办法不适用核电和风力电厂。

核电和风力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通过168小时或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行结束后60日内完成。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每五年应当进行一次并网安全性评价。

当发电厂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更新改造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应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可以提前组织对该电厂或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和城市监管办(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为该项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和安全性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按电厂调度隶属关系,根据管理分工,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进行,其方式可以由电力监管机构直接组织,也可以将安全评价的工作委托给经过资质审查合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电力监管机构监督,并对全部工作负责。

专家组成员应包含发电厂所在区域的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相关人员或指定专家,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调度机构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上海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办法(试行)

上海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办法(试行)

上海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发电出力,提高供应能力,促进发电企业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保证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电监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结合执行华东电监局“两个细则”和上海电网实际运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上海电网并网发电厂。

并网发电厂主要由公用燃煤电厂、热电联供电厂、自备电厂、燃气(油)调峰电厂和风电场组成。

第三条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华东电监局负责本办法的制定。

华东电监局会同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上海市电力公司负责日常考核数据采集和统计结算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基本定义第四条本办法对以下名词及有关内容作如下规定:1.夏季高峰期,指每年6月15日~9月23日期间;冬季高峰期,指每年12月10日~次年3月15日期间。

2.高峰时段,指每日8:00~11:00,18:00~21:00;腰荷时段,指每日6:00~8:00,11:00~18:00,21:00~22:00;低谷时段,指每日22:00~次日6:00。

3.损失容量,指机组强迫停运时,损失容量即为其额定容量;机组降负荷运行时,损失容量为该机组当时的最高可调出力与其额定容量之间的差值。

4.规定D日指当天,D+1为次日,依此类推。

5.并网发电厂机组每年允许非计划停运时间为150小时。

第三章非计划停运和检修考核第五条并网发电厂机组因自身原因发生强迫停运、降负荷运行时,按以下规定进行考核,并不再执行日计划发电曲线考核。

1.当并网发电厂机组发生当日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时,以该机组每次当时运行时瞬时损失的发电出力进行考核,即夏季和冬季高峰时期的高峰、腰荷时段每发生一次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按照机组损失容量乘以1万元/万千瓦的标准进行考核;非夏季和冬季高峰时期的高峰、腰荷时段每发生一次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按照损失容量乘以5千元/万千瓦的标准进行考核;低谷时段则不进行考核。

电厂运营水平考核细则

电厂运营水平考核细则
(五)
技术监督管理
1
技术监督制度、机构健全,管理职责明确。
4
2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管理符合规范要求,各项技术监督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技术监督资料统计和填报准确、及时和完整,做好技术监督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跟踪落实。
(六)
可靠性管理
1
建立可靠性管理制度,专责人员符合岗位规范要求。
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规范扣1分。
未进行项目的实施成效细致评估论证或计划不周全视情况扣1~2分。
项目实施后成效不显著每项扣2分。
本企业责任的技改完成率每降低1扣O.5分。
3
备品备件管理制度健全,定额合理,管理手段经济高效,保管得当,满足生产需要。
制度不健全扣2分,定额不合理扣1分,因管理不当原因影响生产一次扣3分。
继电保护装置实际投入时间每少于应投入时间2%扣0.5分。
不正确动作一次扣1分。
5
防汛设备、设施(含闸门、启闭机及防洪抽水设备等)和变浆系统完好率100%。
每一项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扣1分。
存在重大缺陷不得分。
6
水情自动测报系统、风功率和光功率预测畅通率≥95%,
可用度≥85%。
畅通率每降低1%扣1分,可用度每降低1%扣1分。
检修维护规程制度不全或未推行检修维护作业文件包制度扣3分。检修维护文件包内容及记录、总结不全扣1~3分。
18
2
建立完善的检修维护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实施检修维护全过程管理,对检修维护质量按程序严格验收和评价。
质量体系不健全扣1~5分。
未按验收评价程序执行扣3分。
因质量检查监督不到位影响生产一次扣5分。
未针对预案进行演习扣2分。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电力生产方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考核部分适用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直调的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行的发电机组。

地(市)、县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华东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照本细则按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简称电网公司)、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东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东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电网公司应制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监管机构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在并网发电厂安全自查的基础上,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检查,并网发电厂应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并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抄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

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

关于电⽹与发电⼚、电⽹与电⽹并⽹运⾏的规定(试⾏)⽬录第⼀章总则第⼆章申请并⽹程序和条件第三章并⽹经济协议第四章并⽹调度协议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保证电⽹安全、优质、经济运⾏并维护并⽹双⽅的合法权益,根据《电⽹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电⽹管理部门及其调度机构、并⽹运⾏的发电⼚(站)、变电站和电⽹,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新建需并⽹运⾏的发电⼚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电⽹的统⼀规划及并⽹的技术要求,有关电⽹管理部门应参加与并⽹运⾏有关部分的设计审查⼯作。

第四条凡需并⽹运⾏的发电⼚或电⽹,必须与电⽹管理有关部门本着平等互利、协商⼀致的原则签订并⽹协议,⽅可正式并⼊电⽹运⾏。

第五条并⽹协议包括并⽹经济协议、并⽹调度协议和其它双⽅认为必要的协议。

协议双⽅应将并⽹协议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并⽹运⾏的发电⼚或电⽹,均必须服从电⽹调度机构的统⼀调度。

对发电⼚并⽹运⾏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电⾏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电⽹并⽹运⾏的要求,可参照本规定的原则执⾏。

第⼆章申请并⽹程序和条件第七条凡要求并⽹运⾏的发电⼚,应在项⽬设计审查前三个⽉向有关电⽹管理部门提出并⽹申请,由有关电⽹管理部门审查其是否符合并⽹运⾏的要求,并在收到设计审查⽂件后⼀个⽉内作出书⾯答复。

第⼋条申请并⽹发电⼚,必须具备接受电⽹统⼀调度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

第九条申请并⽹运⾏的发电⼚的建设应与其配套的送变电⼯程和⼆次系统(包括相应的继电保护、安全⾃动及计量装置、通信、电⽹调度⾃动化等)设施按批准的设计同步建成,同步投产,并经有关电⽹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条发电⼚与有关电⽹管理部门签订并⽹协议前要求具备:1. 向有关电⽹管理部门提供电⽓主接线图、主要设备参数、联⽹⽅式、继电保护和安全⾃动装置、远动及通信设备等技术资料;⽔电⼚(包括蓄能⽔电⼚)还应提供⽔⼯建筑、⽔⽂、⽔库调度曲线(调度图)等资料,核电⼚还应提供核岛的有关资料和图纸;2. 与有关电⽹调度机构之间的通信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并已具备投运条件;3. 远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有关远动信息具备送⼊有关电⽹调度机构的电⽹调度⾃动化系统的条件;4. 根据设计要求安装的继电保护和安全⾃动装置已具备投运条件;5. 与并⽹运⾏有关的电⼒、电量量测装置的技术等级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已安装完毕和进⾏初步校验;6. 其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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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发电出力,提高供应能力,促进发电企业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保证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电监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结合执行华东电监局“两个细则”和上海电网实际运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上海电网并网发电厂。

并网发电厂主要由公用燃煤电厂、热电联供电厂、自备电厂、燃气(油)调峰电厂和风电场组成。

第三条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华东电监局负责本办法的制定。

华东电监局会同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上海市电力公司负责日常考核数据采集和统计结算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基本定义第四条本办法对以下名词及有关内容作如下规定:1.夏季高峰期,指每年6月15日~9月23日期间;冬季高峰期,指每年12月10日~次年3月15日期间。

2.高峰时段,指每日8:00~11:00,18:00~21:00;腰荷时段,指每日6:00~8:00,11:00~18:00,21:00~22:00;低谷时段,指每日22:00~次日6:00。

3.损失容量,指机组强迫停运时,损失容量即为其额定容量;机组降负荷运行时,损失容量为该机组当时的最高可调出力与其额定容量之间的差值。

4.规定D日指当天,D+1为次日,依此类推。

5.并网发电厂机组每年允许非计划停运时间为150小时。

第三章非计划停运和检修考核第五条并网发电厂机组因自身原因发生强迫停运、降负荷运行时,按以下规定进行考核,并不再执行日计划发电曲线考核。

1.当并网发电厂机组发生当日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时,以该机组每次当时运行时瞬时损失的发电出力进行考核,即夏季和冬季高峰时期的高峰、腰荷时段每发生一次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按照机组损失容量乘以1万元/万千瓦的标准进行考核;非夏季和冬季高峰时期的高峰、腰荷时段每发生一次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按照损失容量乘以5千元/万千瓦的标准进行考核;低谷时段则不进行考核。

2.并网公用燃煤电厂发生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期间,按该机组损失容量的90%扣减年度基数电量计划指标数;并网自备电厂发生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期间,按该机组损失容量的90%乘以上网电价进行考核;并网调峰发电厂机组发生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期间,按该机组损失容量的30%乘以容量电价进行考核,具体为:(1)扣减并网公用燃煤电厂年度基数计划电量指标数=非计划停运小时数×该机组损失容量×90%。

(2)考核并网自备电厂费用=非计划停运小时数×该机组损失容量×90%×上网电价。

(其中非计划停运小时数最多不超过48小时)(3)考核并网调峰电厂费用=非计划停运小时数×该机组损失容量×30%×容量电价。

当机组非计划检修超过72小时后,按第六条第三款处理。

第六条当并网发电厂申请机组非计划检修时,非计划检修工期按国家(行业)规定的检修工期批复,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该机组损失容量或失去正旋转备用容量(正旋转备用容量指机组退出正旋转备用容量)后的运行方式,修改或编制其次日的发电计划出力曲线。

并网发电厂按修改后的日发电计划出力曲线执行,并对并网发电厂按以下规定进行考核:1.并网发电厂提出机组非计划检修申请后,机组发生强迫停运(包括降负荷运行),或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同意提前停役(含降负荷运行)时,按第五条第一款处理。

2.并网发电厂申请机组D+1日或D+2日开始非计划检修工作,按第五条第二款处理。

3.并网发电厂申请机组D+3日开始非计划检修工作或原定的计划检修工期延期,其损失容量或失去旋转备用容量运行的机组,按以下规定进行考核:对并网公用燃煤电厂,扣减机组停役期间的损失容量或失去旋转备用容量60%的年度基数计划电量指标数;对并网自备电厂,按机组损失容量或失去旋转备用容量60%乘以上网电价进行考核;对并网调峰发电厂,按机组额定容量或损失容量的20%乘以容量电价进行考核,具体为:(1)扣减并网公用燃煤电厂年度基数计划电量指标数=非计划检修小时数×该机组损失容量×60%。

(2)考核并网自备电厂费用=非计划检修小时数×该机组损失容量×60%×上网电价(非计划停运小时数≤48)。

(3)考核并网调峰电厂费用=非计划检修小时数×该机组损失容量×20%×容量电价。

公用电厂扣减年度基数电量指标数=非计划检修小时数×该机组损失容量×60%(千瓦时)并网发电厂申请D+1日以后的非计划检修工作,可使用机组年度非计划允许停运时间。

上述并网调峰发电厂当月考核的费用最高不超过当月分配的容量费用。

第四章公用燃煤机组的统一调峰考核第七条上海电网公用电厂的调峰能力要求达到60%,即最低技术出力达到机组额定容量的40%。

并网发电厂须在每日11:00之前上报机组的最低可调出力,电力调度机构据此编制各电厂的次日发电计划出力。

1.当300MW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的最低可调出力不能达到额定容量的40%时,按机组的额定容量每天进行如下考核:(1)当机组的技术出力在40-55%时,按100元/万千瓦进行考核;(2)当机组的技术出力在55-70%时,按200元/万千瓦进行考核;(3)当机组的技术出力在70-85%时,按300元/万千瓦进行考核;(4)当机组的技术出力>85%时,按500元/万千瓦进行考核。

2.当电网出现调峰困难时,应电网调度需要,公用燃煤机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机组出力低于额定容量的40%时,对该机组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1)当并网发电厂机组的出力在35-40%范围内,其低于额定容量40%后少发部分的电量,按50元/兆瓦时奖励。

(2)当电厂机组的出力在30-35%范围内,其低于额定容量40%后少发部分的电量,按100元/兆瓦时奖励。

第五章调峰机组的启停考核第八条当电力调度机构按技术标准规定,要求调峰机组并网时,并网调峰机组未能达到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要求的时间并网时(允许时间误差在30分钟以内),按以下规定进行考核:1.当并网调峰发电厂机组未按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要求的时间并网,误差在30分钟以上60分钟及以下时,按启停失败一次考核,即按该机组额定容量的25%乘以14小时的容量费用进行考核:并网调峰发电厂考核电量=该机组额定容量×14小时×25%。

2.当并网调峰发电厂机组未按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要求的时间并网,误差在60分钟以上时,按启停严重失败一次考核,即按该机组额定容量乘以14小时的容量费用进行考核:并网调峰发电厂考核电量=该机组额定容量×14小时。

上述并网调峰发电厂的考核费用为:∑并网发电厂考核电量×其批准的容量电价。

第六章 发电曲线偏离考核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安排。

1.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编制每日96点发电计划曲线。

两个计划点之间的发电计划值按线性插值法确定:180i n 1n n i P P P P -+=+式中,i P 为n P 至1+n P 之间第i 个5秒钟发电出力;n P 为96点计划曲线上某15分钟整点的发电出力,1+n P 为96点计划曲线上下一15分钟整点的发电出力,i 取值为0~179。

2.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

由于并网发电厂自身原因,造成实际发电曲线偏离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偏离量超过允许偏差范围时,按照偏差量对发电厂进行考核。

3.考核以每5分钟为一个单位。

电力调度机构自动化系统计算考核对象每5分钟的实际发电量和计划发电量(以5秒-1分钟为一个点积分计算发电量)。

同一时段内实际发电量与计划发电量之间允许偏差范围为计划发电量的±2%。

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电量绝对值作为考核电量。

4.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能质量控制、跨区(省)联络线调整以及电力电量平衡的需要,值班调度员有权修改发电计划曲线,修改后的发电计划曲线应提前15分钟下达给发电厂,不足15分钟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自下达时刻起15分钟内免除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5.下列情况下可免于考核:(1)根据调度指令,机组(电厂)在AGC控制模式(除严格跟踪负荷曲线模式外)下提供AGC辅助服务。

(2)机组被临时指定提供调峰和调压服务而不能按计划曲线运行。

(3)当出现系统事故、机组跳闸等紧急情况,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

(4)当电网频率高于50.1Hz而机组有功出力越下限,或当电网频率低于49.9Hz而机组有功出力越上限。

(5)机组启动过程中,从并网至达到正常运行工况后15分钟(水电)、1小时(火电及其它)之内;机组停机过程中,从机组降参数至解列。

(6)机组AGC模式切换过程。

(7)在机组进行与出力调整有关的试验期间。

(8)电网频率异常时,一次调频动作引起的机组出力调整。

(9)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时,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免于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10)无调峰能力的发电机组。

第七章 一次调频考核第十条 并网发电厂机组的一次调频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1.未具备一次调频功能未具备一次调频功能的发电机组,月度考核电量为该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1%。

2.未投运时间一次调频未投运考核电量为:Q 一次调频=10000/一次调频αt P N式中,Q 一次调频为考核电量;N P 为机组额定容量(兆瓦);t 为一次调频未投运小时数,不包括调度发令退出时间;一次调频α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1。

3.性能考核在电网频率越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及发生大扰动期间进行一次调频性能考核。

一次调频性能考核以机组一次调频效果为依据。

考核标准为机组在电网高频或低频期间的一次调频响应行为,即一次调频电量。

一次调频效果是指,当电网频率超出50±△fsq (机组频率控制死区)且持续时间超过20秒时,一次调频机组在电网频率超出50±△fsq 时段内(最大为60秒)的实际发电出力与起始发电出力之差的积分电量(±△QsY )占相应时间内理论计算积分电量(±△QjY ,计算方法见附件1)的比例,即:DX =△QsY /△QjY (当DX <0,则:DX =0) 式中:DX 为一次调频的效果;△QjY 为相应时间一次调频理论计算积分电量;△QsY 为一次调频实际增量部分的积分电量。

其中,()360000⎰+-=∆调节t t t dt PST PSt QSY式中, △QsY 为一次调频实际增量部分的积分电量;t0为电网频率持续20秒大于50+△fsq 或小于50-△fsq 情况下,频率等于50+△fsq 或50-△fsq 的时刻;t 调节为电网频率超出50±△fsq (机组频率控制死区)且持续时间超过20秒情况下,电网频率超出50±△fsq 时间,单位为秒(最大值为60秒);PST 为电网频率持续20秒大于50+△fsq 或小于50-△fsq 情况下,机组在t0时刻前30秒内实际出力平均值;PSt 为电网频率持续20秒大于50+△fsq 或小于50-△fsq 情况下,机组在t0时刻后t 调节时间内机组实际出力;△t 为积分间隔时间,为1-5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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