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风险管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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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风险管控办法
1. 目的
为使公司产品质量、品牌信誉保持良好,防范市场危机,把经营风险控制到最小程度,以预防为主,并确保发生各类质量品牌危机时能及时主动应对,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产品的市场抽检、客户投诉、品牌危机等情况发生时的处理,产品实现过程和物流运输环节质量风险的预防。
3. 职责
3.1 品管部门:是质量风险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质量相关制度制定、组织质量事故分
析会的召开、纠正预防措施的审定、落实情况的检查与通报;协助质量纠纷的调查、处理;负责核算质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建立质量事故档案。
3.2 营销部门:负责市场质量风险管控制度和纠正预防措施的制订及实施,减少和避免
质量纠纷的发生;负责市场质量纠纷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3 供应、生产厂、物流等与质量相关的部门:负责本部门质量风险管控制度和纠正预
防措施的制订及实施,减少和避免质量纠纷的发生;参与质量纠纷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负责提供本部门质量管理的有关数据及情况。
3.4 质量风险管控领导小组
3.4.1 主要成员:总经理、管理者代表、营运副总、营销总监、生产总监、技术总监、事
业公司及营销经理、厂长、品管部门经理等。
3.4.2 职责:质量风险管控方针、政策的制定,对质量事故处理意见的裁决,对责任人进
行经济或行政处罚的审议、决定。
4. 质量纠纷的处理程序及要求
4.1 质量纠纷报告
4.1.1 抽样报告制度:营销业务人员、片区经理做到凡我公司产品受到各级部门抽检取样,
必须在6小时内将所抽样品的规格、生产日期等相关情况报告到大区经理,由大区经理报告公司质检部门安排核对产品质量情况。同时,业务员密切关注抽检单位的分析结果。
4.1.2 营销、客服部门及其它部门接收到市场抽检不合格或客户投诉时,应如实记录发生
的单位、时间、地点、数量、现象、原因等情况,不得隐瞒真相。并应立即制止事态发展和蔓延,在第一时间内立即上报到本部门经理。
4.1.3 部门经理接到报告后,进行初步的风险评估,预计可能造成事故的等级。
对可能造成较小、一般质量事故的,报本部门分管领导直接安排调查核实处理;
对可能造成较大质量事故在8小时内,重、特大质量事故在4小时内,向分管领导汇报,并作出现场处理意见。必要时,向管理者代表报告,并把情况通报到品管部门。
4.2 质量纠纷处理
4.2.1 较小及一般事故的处理程序:
报告到销售经理→营销部门处理(必要时品管、生产部门协助)→提交处理报告→营运副总审批→报到品管部门备案。
4.2.2 较大、重大、特大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品管部门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商议提出解决方案,征得管理者代表同意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应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并核查清楚纠纷发生的经过、原因、损失大小、责任单位、责任人。
4.2.3 负责质量纠纷处理的人员在完成现场调查、处理后的5天内,书面报告《质量纠纷
调查处理报告》到管理者代表及品管部门。
4.3 质量事故分析与通报
4.3.1对较小、一般质量事故,品管部门直接按责任大小和损失额分解到相关责任方予以
考核并通报。
4.3.2 较大、重、特大质量事故处理完后7天内,品管部门填写《质量事故分析反馈表》,
连同《质量纠纷调查处理报告》一起,分别报送到管理者代表和相关责任部门。4.3.3 相关责任部门收到《质量事故分析反馈表》、《质量纠纷调查处理报告》,填报事
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纠正预防措施,并在3天内反馈到品管部门。
4.3.4品管部门组织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质量事故分析会的参加单位和人员是:质量风
险管控领导小组成员:总经理、管理者代表、营运副总、营销总监、生产总监、技术总监、事业公司及营销经理、厂长、品管部门经理,以及与事故有关的相关人员(主任、班长、当事人等)。对于重、特大质量事故的质量分析会,必须邀请总经理参加。
4.3.5对质量事故分析,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
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提出纠正和预防重复发生措施不放过。会后形成《质量事故分析会议纪要》,并通报全公司。
4.4 纠正、预防措施跟踪验证
由品管部门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跟踪落实并通报。
4.5 质量事故档案
品管部门建立质量事故档案,每月进行一次汇总、报告,每季度进行一次统计分析、作为质量考核、改进的依据。
5. 质量事故的定义及分类
5.1质量事故的定义
质量事故是指在采购、生产、储运和销售中发生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外包装、服务等质量问题,造成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或是对公司质量信誉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5.2 质量事故的分类
5.2.1 按经济损失分类:
特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30万元);
较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
较小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下。
5.2.2 按影响公司质量信誉程度分类:
发生因质量问题媒体曝光或相关职能部门抽查不合格:县级为一般质量事故,地市级为较大质量事故,省级为重大质量事故,国家级为特大质量事故。
5.2.3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进行的返工回收,半成品、成品检验不合格的返工回收,产品退
货、报废或中转引起的损失,均按5.2.1条分类。
6. 质量损失的考核及责任人处罚
6.1 对质量事故必须进行核查,明确原因和责任者,实施整改,并列入公司质量考核。
6.1.1对事故责任单位按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整改效果,做适宜的处罚。对公司内重复
性发生的质量事故,应从严处理。
6.1.2 对于一般质量事故和较小质量事故,追究科级、班组级的管理责任。视损失情况对
责任人按直接损失额20-25%处罚(没有造成直接损失但造成质量信誉影响的,视情节处以200-2000元处罚),并通报批评。既有经济损失又有信誉影响的,以直接损失额为准,但处罚最低不得低于200元。
6.1.3对于较大质量事故,追究部门经理、科级、班组级的管理责任。视损失情况对责任
人按直接损失额15-20%处罚(没有造成直接损失但造成质量信誉影响的,视情节处以500-5000元处罚),并通报批评。既有经济损失又有信誉影响的,以直接损失额为准,但处罚最低不得低于500元。
6.1.4对于重大质量事故,追究分管领导、厂长、部门经理的管理责任。视损失情况对责
任人按直接损失额10-15%处罚(没有造成直接损失但造成质量信誉影响的,视情节处以1000-10000元处罚),或行政降职,并通报批评。既有经济损失又有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