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支付结算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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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结算制度
本章知识点简介
本章是关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介绍,支付结算包括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
付、托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凡是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地点性规定差不多上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适用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要紧有:《票据法》、《票据治理实施方法》、《支付结算方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治理方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治理方法实施细则》、《银行卡业务治理方法》等。
本章的要紧内容包括:
一是支付结算概述。包括支付结算的概念、法律特征;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办
理支付结算的要紧支付工具;支付结算的要紧法律依据;办理支付结算的差不多要求。
二是现金治理。包括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使用的限额;现金收支的基
本要求;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操纵。
三是银行结算账户。包括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
更和撤销;各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开户要求和开户程序;银行结算账户的管
理:违反银行结算账户治理制度的罚则。
四是票据结算。包括票据的概念和种类;支票的概念、种类、出票、付款和办理
要求的有关规定;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出票、承兑、付款、背书、保证等有关规
定:银行汇票的概念、使用范围、记载事项、兑付要求等规定;信用卡的概念和种
类、申领、销户、资金来源、使用等有关规定;汇兑的概念和分类、办理汇兑的程
序、撤销和退汇等有关规定。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确实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托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要紧功能
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按照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能够分成票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
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是指通过《票据法》规定的支票、本票和汇票等工具来清
结资金的结算方式,具体有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非票据结算方式
是指票据结算方式之外的结算方式,一般包括汇兑、托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
卡等。按照适用区域分类,支付结算能够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种。同城结确实是
指结算双方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转账结算。银行本票和支票结算方式适用于同城
结算。异地结确实是指结算双方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转账结算,汇兑和托收承付
结算方式限于异地结算使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托付收款结算方式既可用于同城
结算,又可用于异地结算。
(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包括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托付收款等结算行为,而这些结
算行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进行。《支付结算方法》规定: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这表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2.支付结确实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假如该行为不符合
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办理支付结算的形式要件包括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和
书写规范要求等。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托付人的意志
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
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
身份证件,未发觉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托付付款的责
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与此同时,当事人对在银行的存款有自
己的支配权;银行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
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治理和分级治理相结合的治理体制
支付结确实是一项政策性强,与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必须对事实上行
统一的治理。依照《支付结算方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
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治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
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依照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
备案。依照需要能够制定单项支付结算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
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治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
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依照统一的支付结算
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治理实施方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并负责组织、治理、协调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依照《支付结算方法》的规定:“银行、都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
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支付结算的当事人
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支付结算活动。
支付结算体系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经济运行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
要基础,其要紧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安全、高效的
支付结算体系,关于加速社会资金的周转,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紧密各金融市场的
联系,防范金融风险,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推动金融工具的创新,改善金融服务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