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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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规定(试行)(2002年10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8次会议通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以及全国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会议精神,全省法院将逐步规范、理顺、建立健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

为使本院机关此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凡进入审判、执行程序的案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评估的,应当由司法行政处对外委托办公室(以下简称外委办)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

实行审鉴分立。

第二条执行程序中的委托拍卖工作,归口外委办统一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三条外委办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与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外委办对受托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的工作过程实行监督。

第五条外委办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应当建立档案。

二、鉴定人等名册的建立第六条外委办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供当事人和本院选择、使用。

第七条建立名册前,应当在媒体上刊登公告,请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到外委办报名,领取入册申请书。

部分必需的专业无人报名的,由外委办主动联系,请其报名,领取入册申请书。

第八条对申请入册的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由外委办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请院长审批。

第九条已批准入册的鉴定人及评估机构,由外委办报最高法院备案,并予公告。

第十条外委办对已入册的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进行年度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在册;不符合条件的,经院长批准取消入册资格。

第十一条对新申请入册的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按本规定第八、九条的程序办理。

三、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规程第十二条业务庭、执行局决定司法鉴定、评估的案件,应当提出鉴定、评估目的和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说明、鉴定、评估材料及其清单,具函送外委办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一、总则
1. 为有效提高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保障司法公正,特制定本规程。

2.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及执法部门对涉案财物价格进行鉴定的活动。

二、鉴定机构
1.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由具有资质和相关经验的鉴定机构进行。

2. 鉴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受他人干扰。

三、鉴定程序
1.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不得擅自进行价格鉴定活动。

2. 鉴定程序包括勘验、检测、评估、结论等环节,必须进行科学、全面、细致的工作。

四、鉴定标准
1.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定价格鉴定的标准和方法。

2. 鉴定应当依据市场价格、物品状况、产品价值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保鉴定结果合理。

五、鉴定报告
1. 鉴定机构应当出具清晰、准确的鉴定报告,包括鉴定对象、鉴定过程、鉴定结果等内容。

2. 鉴定报告应当由专业人员签字盖章,并保留相关的鉴定材料和记录。

六、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鉴定机构和相关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七、附则
1.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应当遵照执行。

2. 本规程解释权归国家机关所有。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必将受到相应处罚。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希望鉴定机构和
相关人员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服务办事指南【模板】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服务办事指南【模板】

XX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XX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窗口)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服务办事指南窗口服务电话:(0852)********单位投诉电话:(0852)政务中心电话:(0852)********纪检监察电话:(0852)********中心网址:******地址:XX自治县都濡镇杨村大道一、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国计办[1997]808号文件;3.《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法办》(黔价综法[2002]159号);4.《价格认证中心作管理办法》计价格[2003]415号。

二、申请受理条件在所属行政区内,具有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以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种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财务(包括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无主物、走私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股票、证券及无形资产等各类涉案标的)的价格鉴定;价格行为合法性和价格水平合理性认证、价格纠纷调解的资质。

三、委托材料依据《扣押、收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填写如下内容:1、估价的理由和要求;2、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购置、生产、使用时间;3、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时其被使用损坏程序的记录,重要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应当附照片;4、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时间、地点及购买价格;5、其他需要证明的情况。

四、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委托书方应向政务服务中心发展和改革局窗口递交委托书。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委托书填写内容进行审查,对资料齐全、符合价格鉴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知书,通知具体办案人员办理。

3、审核:办案人员依据委托书所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现场勘验,市场价格调查和资料搜集,并对鉴定标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按照有关鉴定方法进行认真测标,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书。

4、取件:领取鉴定意见书。

五、办理时限:(1)涉案物品:3-7个工作日;(另有约定,从其约定)(2)认证服务:7-15个工作日;(另有约定,从其约定)六、收费依据和标准1、收费依据:黔价费[2004]196号、黔价费[2004]175号。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4〕 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局、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我们制定了《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实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附件:《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2014年11月15日附件: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对被盗财物进行价格认定,适用本规则。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办理的涉嫌盗窃罪案件中无被盗财物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时,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应要求办案机关根据盗窃案件具体情况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载明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格类型、基准日、案发地、价格区域、真伪认定情况、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等内容。

其中,农产品价格类型包括生长期、产品收购、储运、调拨、批发、零售等环节的价格;工业品价格类型包括在产品、产成品、产品出厂、储运、总经销、分销、批发(批量)、零售、回收等环节的价格;艺术品价格类型一般指批发或零售等环节的价格。

第五条被盗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灭失状况进行价格认定:(一)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无法追缴的;(二)被追回,但实物状况和基准日相比已发生重大变化的;(三)被发还,办案机关无法提供的;(四)被严重毁坏或已经变形、变质,无法辨别基准日状况的;(五)毁坏后已修复,其基准日状态无法复原的;(六)基准日的状况无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的程序与方法,提高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真实性,保护国家、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与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适用本规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是指取得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资质的价格鉴定机构,同意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下列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与有偿服务价格进行的鉴定。

第四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公平、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鉴定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价格鉴定机构是指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是专门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机构。

未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得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业务。

第六条价格鉴定人员是指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

包含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

价格鉴定人员只能在一个价格鉴定机构内从业,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遵守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

复核裁定员是指获得注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并通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工作的专业人员。

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通过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

价格鉴证员是指通过专业培训与考试,取得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

涉案灭失物的价格如何鉴定-1

涉案灭失物的价格如何鉴定-1

涉案灭失物的价格如何鉴定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近年来,随着各级价格认证机构价格鉴定工作的业务拓展,价格鉴定业务日益增多,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数量也随之增多。

目前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对灭失物的鉴定形式各式各样,有的价格认证机构受理有的不受理,有的根据委托方简单描述就做出价格鉴定结论。

如认证机构不受理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不但影响司法、行政执法、监察、纪检机关办理案件,而且对案件当事人也不能做到公平、公正。

还有根据委托方简单描述就做出鉴定结论很可能造成价格鉴定结论偏颇或失实,影响到司法公正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主张及保护,并给认证机构及鉴定人员也带来很大隐患。

因此,做好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工作,对于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价格鉴定结论不但要体现其科学性、公正性、合法性,还要求其具有全面性和准确性。

但是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是在没有实物的情况下开展的价格鉴定,不确定因素很多、鉴定难度大。

下面就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谈一下个人观点。

一、涉案灭失物的概念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监察、纪检机关办理违规、违纪案件中涉及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其原因有自然灭失和人为灭失,自然灭失指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力的作用如水灾、火灾、地震、台风、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战争等导致灭失的物品;人为灭失指因人为因素,如销毁、遗弃、藏匿、转移、融化等导致灭失的物品。

对于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是否一定要将原物送检,在实践中, 大量侵犯财产案件的涉案物品都已被犯罪嫌疑人销赃或者毁损, 造成涉案物品无法追回和提取,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不允许对灭失物品进行估价鉴定, 就只能按照凭证上表明的原始价格进行认定, 一旦如此, 不考虑因社会条件的变化、物品使用的时间等客观因素造成的物品价格变动而认定原始价格, 对被告人和被害人而言显然都是不公平的。

贵州省物价局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格人员名单的公告

贵州省物价局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格人员名单的公告

贵州省物价局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格人员名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7.11•【字号】黔价综法[2001]211号•【施行日期】200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物价局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格人员名单的公告(黔价综法[2001]211号2001年7月11日)为了健全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制度,加强对从事涉案物财产价格鉴定人员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促进价格鉴定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暂行办法》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经贵州省物价局审核,国家计委审查批准,下列人员分别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格年审、换证和取得资格证书,现予以公告。

未经年审、换证和公告者,不得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

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一、附件二。

附件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年审、换证人员共204人。

附件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人员共218人。

附件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年审、换证人员名单序号姓名工作单位原资格证号类型1 李贵菊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331号普通2 宋兆庆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326号普通3 林相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324号普通4 徐德贵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21号复核裁定5 刘京平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25号复核裁定6 沈青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321号普通7 徐光萍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316号普通8 瞿兰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317号普通9 刘浩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327号普通10 杨萍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35号临时11 降玫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34号临时12 倪晓冬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318号普通13 刘曼兰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29号临时14 罗洪恒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323号普通15 罗俊强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325号临时16 曹利萍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332号普通17 王玲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319号临时18 殷洪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30号临时19 郭旭黔云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81号普通20 鲍吉芳云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84号普通21 戴洁云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82号临时22 周保家云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83号临时23 雷兵云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83号临时24 胡俊华云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82号普通25 姚发强乌当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22号普通26 吴重津乌当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40号普通27 陈彤毅乌当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02号普通28 薛昌柱乌当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23号普通29 封洪翠乌当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97号临时30 宋云仙贵阳市花溪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03号普通31 田龙普贵阳市花溪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300号临时32 高友珍贵阳市花溪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97号普通33 章微贵阳市南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76号临时34 郭礼治贵阳市南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71号普通35 杨立明贵阳市南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72号临时36 喻志伟贵阳市南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41号临时37 余碧荣贵阳市南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78号临时38 徐明贵阳市南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40号临时39 明静贵阳市南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77号临时40 姚文静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55号普通41 戴澎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54号普通42 马贤立清镇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98号临时43 XXX英清镇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38号临时44 皮建国息烽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79号临时45 李福兰息烽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75号临时46 张德智修文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27号普通47 余毓根红花岗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42号普通48 杨昌华红花岗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70号普通49 张江麟红花岗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43号普通50 曾祥义红花岗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15号普通51 陈延年红花岗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41号普通52 潘健遵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29号临时53 曾亚琴遵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30号临时54 李明江仁怀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18号普通55 易兴超绥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36号普通56 张元春绥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81号临时57 安志强绥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85号普通58 朱明霞务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90号普通59 田维洪务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92号普通60 刘咏梅习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79号普通61 曹树德习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59号临时62 贺胜琴习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334号普通63 刘茂忠湄潭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54号临时64 谢权勇湄潭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45号临时65 王梅湄潭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44号临时66 苟仁凤凤冈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87号普通67 徐良鹏凤冈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57号临时68 谢仁鑫凤冈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55号临时69 孙杰凤冈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63号普通70 刘思维凤冈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56号临时71 陈敏凤冈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62号普通72 雷宽智凤冈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58号临时73 毛姗姗凤冈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67号普通74 李忠兴凤冈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46号临时75 胡太峰凤冈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43号临时76 张权道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09号临时77 许兴福道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08号临时78 韩定恒道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45号临时79 黄启发六盘水市钟山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313号普通80 周铭六盘水市钟山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65号临时81 董巍娟六盘水市钟山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77号临时82 管毓群六盘水市钟山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70号临时83 黄费均六盘水市钟山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314号临时84 邓广丽六盘水市钟山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26号临时85 胡学仁六盘水市钟山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39号普通86 桑秀胜六盘水市钟山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23号临时87 李荔水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90号临时88 朱建红水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88号临时89 胡家萍水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93号临时90 王萍水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94号临时91 蔡华水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91号临时92 冉家云水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92号临时93 刘小军松桃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328号普通94 夏红卫松桃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02号普通95 卢红梅松桃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330号普通96 魏长青松桃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11号普通97 杨秀文江口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09号普通98 邱会治江口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60号普通99 黄继红江口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61号临时100 喻速黔南州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17号普通101 陈萍黔南州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16号普通102 孟庆波独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333号临时103 陆龙武独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332号普通104 张双亭独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329号临时105 黄骏东独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335号临时106 陈邦贵长顺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55号临时107 杨秀林福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39号临时108 熊银惠福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86号临时109 王丽娟福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38号临时110 张贵丽龙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21号临时111 刘兴美龙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75号普通112 张强武龙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30号临时113 宋吉敏龙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37号普通114 连祝昌瓮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11号普通115 邓刚美瓮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28号普通116 叶瑞红安顺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58号普通117 洪俊辉安顺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50号临时118 覃燕安顺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49号临时119 梁子波安顺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48号临时120 罗静安顺市西秀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99号临时121 董和顺安顺市西秀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94号普通122 赵群安顺市西秀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88号临时123 吴文静安顺市西秀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96号临时124 曹昆安顺市西秀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69号普通125 何兴碧关岭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78号临时126 钱艳光关岭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34号临时127 张永平关岭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73号普通128 黄成菊普定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75号临时129 徐毅贤普定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68号临时130 曹菁普定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70号临时131 马忠普定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95号临时132 廖前智普定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69号临时133 郭贵发毕节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57号临时134 张兴敏毕节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47号临时135 胡大为毕节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56号临时136 韩守平毕节地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302号临时137 肖岗毕节地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33号普通138 陈瑾毕节地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301号临时139 刘颖毕节地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66号临时140 李妍毕节地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24号临时141 马均毕节地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65号普通142 郑元江毕节地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22号临时143 邓书群毕节地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34号普通144 邓秋明毕节地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11号普通145 罗玉兰大方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18号普通146 章凌大方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50号临时147 吴秀元黔西南州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95号普通148 宋允华黔西南州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40号临时149 李登华黔西南州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89号普通150 邓美素黔西南州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88号普通151 张鸿林安龙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00号临时152 胡飞跃册亨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07号普通153 何静册亨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311号临时154 王成云册亨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75号普通155 李兴贵兴仁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25号临时156 卢英兴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53号临时157 秦瑜兴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52号临时158 文忠启兴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61号普通159 胡锦贞丰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15号临时160 刘教贵贞丰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99号临时161 王林晴隆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98号普通162 柳沙晴隆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69号临时163 田红艳晴隆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35号临时164 向贵川岑巩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75号普通165 龙江岑巩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75号普通166 柳卫岑巩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75号普通167 王孝明凯里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00号普通168 杨国斌凯里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51号临时169 胡彦英凯里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94号临时170 官安华凯里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71号普通171 祁英学黄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05号临时172 石文刚黄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74号普通173 龙通海黄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23号普通174 龙林泽剑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82号临时175 杨朗剑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83号临时176 周中华剑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84号临时177 吴艳琼榕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80号临时178 杨秀华榕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42号临时179 宁东贵榕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64号临时180 罗建平施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71号临时181 李万霞施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38号普通182 杨东林镇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95号临时183 侯广文镇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13号临时184 胡明艳台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63号临时185 卢林台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68号普通186 李德琴台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64号临时187 姜菊莲天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80号普通188 王家文天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25号普通189 孟宪君天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07号临时190 杨昭权天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86号临时191 郭永祥从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61号临时192 韦敏从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114号临时193 周波从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85号临时194 杨桂琴贵州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07号复核裁定195 唐俊碧贵州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02号复核裁定196 张利英贵州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226号普通197 张芳仲贵州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08号复核裁定198 许雪静贵州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13号复核裁定199 罗筑江贵州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06号复核裁定200 李清贵州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310号普通201 徐晓峰贵州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309号普通202 王漫非贵州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05号复核裁定203 龙秀兰贵州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3520236号临时204 梁泽民贵州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字第520001号复核裁定附件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人员名单序号姓名工作单位原资格证号类型1 车自治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36 普通2 吴净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37 普通3 彭瑞昭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38 普通4 包庆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39 普通5 何汉荣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40 普通6 张江华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41 普通7 李建晖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42 普通8 金咏梅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43 普通9 季子青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44 普通10 李丹洁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45 普通11 杨柳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533 临时12 王九平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534 临时13 高先君云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46 临时14 朱利生云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47 普通15 袁淑英云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48 普通16 廖(上羽+下军) 云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49 普通17 陈明智云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50 普通18 张金燕云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51 临时19 王亚强南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52 普通20 郭振坤乌当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53 普通21 石赫潮乌当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54 普通22 金红惠贵阳市花溪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55 普通23 赵黎波贵阳市花溪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56 普通24 雷松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57 临时25 吴炼清镇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58 临时26 王佳琼清镇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59 普通27 XXX 清镇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60 普通28 杨剑波清镇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535 临时29 李家忠清镇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536 临时30 胡素琴修文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61 临时31 陈玲修文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62 普通32 丁其兵修文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63 普通33 张怀志修文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64 临时34 张宗俊遵义市红花岗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65 普通35 刘刚遵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66 普通36 姜玲遵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67 普通37 毛朝礼遵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68 普通38 余之涛仁怀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69 普通39 阮贵莲仁怀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70 临时40 王云平仁怀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71 普通41 袁小东仁怀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72 普通42 钟群浪仁怀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73 普通43 贺念庆绥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74 普通44 唐笛绥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75 临时45 赵福会绥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76 普通46 王雨晴务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77 普通47 龚克佳务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78 普通48 袁付坤习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79 普通49 陈瑶习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80 普通50 张德刚习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81 临时51 付华明正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82 临时52 叶东元正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83 普通53 徐超正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84 普通54 陶智会正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85 普通55 王林芬正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86 普通56 许萍正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87 普通57 谭光明正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537 临时58 黄大才余庆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88 普通59 罗坤余庆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89 普通60 夏吉霞余庆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90 临时61 荆维伟余庆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539 临时62 李朝福桐梓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91 普通63 熊国志桐梓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92 普通64 罗湘蓉湄潭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93 临时65 杨建华湄潭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94 普通66 宋天梅湄潭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95 普通67 曾小东湄潭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96 普通68 陈永霞湄潭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97 临时69 黄力宏道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98 普通70 黄芳道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399 普通71 刘文娟道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00 普通72 王强道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538 临时73 郭荣六盘水市钟山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01 临时74 车秀红六盘水市钟山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02 普通75 肖丽群六盘水市钟山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03 临时76 罗荃菊六盘水市钟山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04 普通77 李英六盘水市钟山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05 普通78 龙正梅六盘水市钟山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06 普通79 肖云盘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07 普通80 罗永春盘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08 普通81 何大本水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09 普通82 田劲水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10 普通83 裴河汕水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11 普通84 陆军水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12 临时85 赵音祥水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13 普通86 杨旺洪水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14 临时87 高燕水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552 临时88 陈珩水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553 临时89 何艾林铜仁地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15 普通90 涂桂梅沿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16 临时91 侯立权沿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17 普通92 张晓雨沿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18 临时93 杨晓林沿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19 临时94 曾庆华德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20 普通95 苏静德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21 普通96 李明德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22 普通97 逢勇德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23 普通98 王治荣德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24 普通99 周志忠德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25 普通100 覃守仁德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540 临时101 熊世强德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541 临时102 张羽尧德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542 临时103 田茂华印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26 普通104 韩忠平都匀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27 普通105 何勇都匀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28 普通106 宋祝勤独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29 临时107 周海波独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30 临时108 何异军独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31 临时109 高先吉独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32 临时110 杨崇海长顺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33 临时111 王琼佳长顺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34 普通112 段晓玲贵定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35 临时113 穆元贵定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36 普通114 王忠和贵定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37 临时115 兰芬贵定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38 普通116 赵颖贵定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39 普通117 王桂兰龙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40 普通118 邹明阳龙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41 临时119 韦永姣平塘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42 临时120 莫兰英三都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43 普通121 方锡群瓮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44 临时122 贾成九安顺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543 临时123 杨式沛关岭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45 临时124 余德荣关岭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黔520446 临时。

价格认证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价格认证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价格认证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篇一:价格认证中心主任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回顾一年的工作,在县局领导下在各科室及同志们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本人较为圆满完成了自己所负责的价格认证的各项工作任务。

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作以下陈述:一、加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本人始终坚持把学习作为更新观念、拓宽视野、提高素质、创新工作的有效途径。

不断增强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撰写的学习心得:一是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和贯彻十七大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的学习。

二是自觉加强专业理论技能知识的学习,不断丰富新形势下做好工作的知识储备。

三是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以致用。

注重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十几部中央级法律法规与《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等若干文件规定和价格认证、鉴证工作的实际结合起来,着眼于运用学习的成果来谋划工作的思路、转化为工作的本领。

四是坚持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各项工作,提供了翔实的第一手材料和切合实际的政策建议。

二、努力工作提高业务水平价格认证工作是一个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其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界定,为此在工作上不仅要求有较宽的知识面、同事又要很好的把握法律、法规、条例和政策,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提高价格鉴定的科学性。

围绕价格认证中心的工作,强化责任意识,狠抓工作落实,全年完成涉案标的价格鉴定66件,金额2548150元。

其中:刑事案件46件,论证金额高达2063650元;民事及行政执法案件14件,认定金额300000元;国有资产评估6件,认定金额184500元。

全年接受价格认证咨询80人次,根据政府按排协助××中学成功的处理学生食堂在承包期间的价格纠纷,并对其资产进行了认证,协助保险部门成功的调解了多起交通事故,并对大多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物损进行了价格认定,今年协助××高速公路协调办对被占土地上的农作物表苗补偿和价格纠纷进行了全面调解,先后对经济作物、农作物、中药材等价值数10万元的农作物进行了认证。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8]776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8]776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年5月4日计价费[1998]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物价局(委员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逐步建立、完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制度,是价格事务所正确办理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重要保障。

价格系统的价格事务所接受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后,要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涉及面广,时限性强,责任重大,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三、要发挥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的整体优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减少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

四、价格事务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程序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切实做好工作。

五、对在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规范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制度,发挥价格事务所系统的整体优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顺利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标 签】涉税财物价格涉税财物价格,涉税财物价格认定【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文 号】发改价格﹝2010﹞770号【发文日期】2010-04-13【实施时间】2010-04-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一些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开展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目前,已有十个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与同级税务机关联合制定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方面的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开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现就有关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价格、税收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化,税收工作和价格工作的关联性日渐紧密,税收征管工作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价格认定方面的问题,社会各界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需求日显迫切。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可以相互弥补在专业性方面的不足,堵塞由于计税价格不准确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减少税收征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纠纷,从而起到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二、积极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可以广泛应用在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

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过程中,或者税务机关在部分行业税收管理中认为“需要提供价格认定协助”时,可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与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的具体原则暨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的具体原则暨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的具体原则暨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4.08•【字号】辽价认[2003]023号•【施行日期】200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的具体原则暨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辽价认[2003]023号)各市价格认证中心:现将《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的具体原则暨计算方法(试行)》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具体应用中碰到的问题及时汇报给省价格认证中心。

近期,我们将把省局下发的《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和《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的具体原则暨计算方法试行》编印成册子,争取每名价格鉴证人员人手一册。

二○○三年四月八日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的具体原则暨计算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为了统一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中应遵循的具体原则暨计算方法,依法、客观、公正地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规范价格鉴定行为,提高价格鉴定的科学性,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及《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的原则暨计算方法(试行)》。

第二条价格鉴证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应结合实际案例,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遵循不同案件的具体原则,选择相应的计算方法。

第二章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原则方法第三条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对于因销赃、挥霍、丢弃、损坏无法勘验的鉴定实物或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查封、扣押、追缴、没收物,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价格鉴定有关的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供述复印件,经办案机关确认(出具证明或加盖公章)后作为价格鉴定依据。

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价格鉴定操作规程《价格鉴定操作规程》一、目的价格鉴定是指根据市场需求和供给情况,确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以保证公平竞争和满足消费者需求。

价格鉴定操作规程旨在规范价格鉴定活动,保障市场秩序。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商务活动中涉及价格鉴定的情况,适用于各类企业和机构。

三、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价格鉴定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2. 市场定价原则:价格鉴定应当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行业规律,确定合理价格水平。

3. 信息透明原则:价格鉴定应当公开透明,消费者和企业有权了解价格鉴定过程和依据。

四、操作流程1. 收集数据:收集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市场信息和价格数据。

2. 分析市场:结合收集的数据,分析市场供求关系、价格趋势等情况。

3. 制定定价策略:根据市场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定价策略,包括定价目标、定价依据等。

4. 定价实施:根据定价策略,确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并在市场上进行实施。

5. 监督检查:定价实施后,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价格水平合理且符合规定。

五、责任分工1. 价格鉴定委员会:设立价格鉴定委员会负责对价格鉴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2. 定价人员:负责收集数据、分析市场、制定定价策略和实施定价。

3. 监督机构:对定价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价格合理和公平。

六、违规处理对于价格鉴定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整改、罚款等。

七、其他价格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以上《价格鉴定操作规程》,可以有效规范价格鉴定活动,保障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及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及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及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黔府办发[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及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及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及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2013-2017年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立法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重点实施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主战略,大力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通过做好政府立法工作,为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服务。

坚持突出重点、体现特色的原则,以推动科学发展、转变政府职能,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建设生态文明为出发点,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全省加快经济发展,转变发展方式,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法制支持与保障。

现将省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及2013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一、2013-2017年立法规划(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69件)1.《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省军区)。

2.《贵州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省军区)。

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贵州省物价局发文

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贵州省物价局发文

附件: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标准,依法、客观、公正地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规范价格鉴定行为,提高价格鉴定的科学性,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施《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促进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涉案财物是指各种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的财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无主物、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财产、事故定损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财产。

第三条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

价格鉴定人员是指取得价格鉴证师资格或国家计委颁发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

价格认证中心按照本操作规程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授权组织、仲裁机构确认后,作为处理、审理、裁决、执行案件中确定涉案财物价格的依据。

第二章价格鉴定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人,具体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授权组织、仲裁机构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工作。

价格认证中心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价格认证中心资质。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其性质为事业单位;(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三)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四)具有价格鉴证师或持有国家计委颁发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3人以上;(五)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的30%;(六)价格认证中心资产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市场-定价策略)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市场-定价策略)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保证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认证机构)提出价格认定,由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测算,并作出认定结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财物和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包括房地产、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家具、电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合理、保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和价格认证机构工作人员在价格认定工作中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工作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办理价格认定事项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和价格认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案件被调查人以及与价格认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被调查人近亲属的;(二)办理的价格认定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办理的价格认定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认定工作公正进行的。

纪检监察机关和价格认证机构发现其所属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章提出与受理第六条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应当向本级价格认证机构提出协助请求;案件被调查人要求价格认定的,可以向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涉案财物在外地的,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向涉案财物所在地的纪检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并由涉案财物所在地的纪检监察机关向其本级价格认证机构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财产委托价格鉴定的公告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财产委托价格鉴定的公告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财产委托价格鉴定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6.08.22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8.22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财产委托价格鉴定的公告
(2006年8月22日)
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4)黔高法执字第4号和(2006)黔高法执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执行局委托估价通知,需要对贵阳白云白刚玉厂(位于白云区麦架乡)的21599.7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3258.79平方米的6栋房屋(均已评估,现已超期)和六盘水铅锌选矿厂(位于钟山区新生南路)的生产设备、厂房(土地不评估)、宿舍及其土地进行价值评估。

凡愿意承接上述两项标的物价格鉴定的中介机构,自本公告见网之日起五日内,持本机构的执业资质证书和有效的营业执照,到我院外委办报名。

并定于2006年8月31日上午8时30分,到本院第五会议室参加竞标。

中国贵州法院网:http//.
联系人:罗德华、肖振荣;电话:0851--6992075.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姚书杰同志工作简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

姚书杰同志工作简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

姚书杰同志个人情况简介
姚书杰同志,女,45岁,青海省发改委价格Array认证中心主任科员,大专学历,经济管理专业,价
格鉴证师(证书编号:0004961),从事价格鉴证工
作9年。

姚书杰同志从事价格鉴证工作以来,作为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骨干办理案件数量占认证中心案件总量的90%,共办理各类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案件500余件,鉴定标的总额达3.1亿元。

姚书杰同志主持办理了青海省90%以上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案件的价格鉴证业务,2006年至2009年主办完成价格鉴证业务140余件,复核裁定案件26件,以认真的态度、高质量的鉴证报告得到委托单位的高度好评。

姚书杰同志通过学习,取得了土地估价师资格。

姚书杰同志编写了《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

由于工作表现出色,该同志被评为2004-2005年度全国价格认证系统先进工作者。

价格鉴证业务技术专长:房地产。

曾参与政策法规研究:《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试行)》。

贵州司法鉴定收费收费管理办法是什么

贵州司法鉴定收费收费管理办法是什么

贵州司法鉴定收费收费管理办法是什么在诉讼活动过程中,我们很多时候都要需要对证据进行司法鉴定,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是需要相应的费用的,贵州省为了使得司法鉴定活动得到规范维护,请求司法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贵州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贵州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在诉讼活动过程中,我们很多时候都要需要对证据进行司法鉴定,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是需要相应的费用的,贵州省为了使得司法鉴定活动得到规范维护,请求司法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贵州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贵州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贵州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什么?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有关专业服务收费和教材价格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委托人收取的鉴定服务费用。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贵州省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

《贵州省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自行下浮,但不得高于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贵州省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一)鉴定意见为再审案件主要证据的鉴定案件;(二)除本机构鉴定人外,还需组织三名或三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参与的鉴定案件;(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并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报道的案件;(四)案发时间超过5年的鉴定事项;(五)经与委托人协商,共同认定为疑难、复杂的鉴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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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标准,依法、客观、公正地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规价格鉴定行为,提高价格鉴定的科学性,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施《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促进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涉案财物是指各种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的财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无主物、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财产、事故定损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财产。

第三条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

价格鉴定人员是指取得价格鉴证师资格或国家计委颁发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人员书的人员。

第四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

价格认证中心按照本操作规程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授权组织、仲裁机构确认后,作为处理、审理、裁决、执行案件中确定涉案财物价格的依据。

第二章价格鉴定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人,具体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授权组织、仲裁机构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工作。

价格认证中心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价格认证中心资质。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其性质为事业单位;(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三)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四)具有价格鉴证师或持有国家计委颁发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人员书人员3人以上;(五)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的30%;(六)价格认证中心资产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价格鉴定人员必须在一个价格认证中心从业,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按规定进行资格年审。

价格鉴定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如有下列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一)以个人或其他机构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二)违反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及复核裁定的有关规定,超越权限受理委托;(三)与委托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不声明,不回避,继续参与鉴定;(四)不按法律、法规要求或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五)不调查,不研究,不笔录,以个人好恶撰写价格鉴定结论书;(六)违反有关保守秘密的规定,擅自将鉴定资料和情况提供给第三者或当事人;(七)谋取个人或所在单位的私利,随意抬高或压低鉴定结果,出具不真实的鉴定结论书;(八)接受或采取各种方式向委托人或当事人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九)在鉴定过程中接受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宴请。

第三章价格鉴定程序第七条价格鉴定委托人:(一)刑事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委托人为负责办理案件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含派出机构)、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经济仲裁机构;(二)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委托人为审判机关;(三)罚没财物,委托人为负责执法或处理的机关、组织;(四)无主财物,委托人为法律规定的有权处理的部门或组织;(五)依法需要变卖(拍卖)的查封、扣押、追缴等财物的价格或者拍卖底价的鉴定,委托人为查封、扣押、追缴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或拍卖机构;(六)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双方当事人直接委托。

第八条价格鉴定委托程序。

委托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时,委托人应递交《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应载明:(一)委托人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委托价格鉴定标的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数量、来源以及购置时间、购置地点、购置价格、质量状况、财物性质(指盗窃、抢劫、抵债、拍卖、罚没等),鉴定目的、鉴定基准日期、委托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容,加盖委托人印章,并根据需要附有关实物或图片、合同、图纸、产权证明、技术说明、质量鉴定结论等资料;(二)查封、扣押、追缴、罚没财物应注明起获的时间、地点及其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涉案财物如有图片的应附图片(照片或图片复印);灭失财物除填写上述容外,委托人应提供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复印件、办案机关对有关情况认定结论(事实)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三)委托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属于以下财物不作价格鉴定:⒈违禁品,如毒品、淫秽财物、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⒉国家文物管理局规定的馆藏三级以上文物;⒊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衍生物);⒋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和权属不清的纠纷财物;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准进入流通领域的财物。

第十条价格认证中心受理委托后,依据委托人递交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和所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现场勘验、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

(一)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必须由两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参加,对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的涉案财物鉴定,应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进行技术鉴定,做好技术(质量)鉴定结论,并在鉴定文书上签字或盖章。

⒈勘察容:按委托人提供的财物填报表顺序对鉴定标的进行现场勘验。

核实鉴定标的。

了解技术使用宏观环境,如使用环境、强度、利用率、技术改造等情况。

了解具体情况,如财物类别、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启用时间、购买价格、产权归属、主要用途、功能、使用能源、工作精度、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大修周期等情况。

了解其他与该财物价值相关的容。

根据勘验情况现场确定单项成新率。

在勘验过程中如发现遗漏、重复以及与委托不符的情况,应及时与委托人联系确认,必要时变更委托。

⒉勘验方式:对价值高的涉案财物,应逐个勘查;对价值低、数量大的成批财物,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检查或抽查,抽查数量不低于总量的40%;在勘察过程中,价格鉴定人员应填写工作底稿,作好现场勘验记录。

⒊技术鉴定:通过现场勘查无法确定新旧程度和尚可使用时间等价格鉴定所需的基础资料时,价格鉴定人员须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方法对标的物进行技术鉴定。

委托人未提供鉴定物质量状况,鉴定人员又无法确定时,应要求委托人或由价格认证中心代理委托人到国家法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再进行价格鉴定。

需要抽样鉴定质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抽样。

(二)市场调查与搜集资料。

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要与鉴定目的、价格类型、鉴定基准日期相一致,采价点一般要选择三个以上,要注意扣除采价中的不合理因素,采集与价格类型相符合的真实成交价。

价格鉴定人员在调查前先根据委托人申报财物进行分类,如通用机械、专用机车辆、船舶、仪表、电器、日用品、建材、文物、贵金属、无形资产等,以便按类进行调查。

⒈进行价格调查:⑴按国家规定的定价形式进行调查。

鉴定标的属于国家定价的品种,采集国家规定的价格;鉴定标的属于国家指导价的品种,采集国家指导价的中准价、最高限价和市场价格水平;鉴定标的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品种,采集市场中等水平的价格。

⑵按鉴定标的性质、鉴定目的分别采集不同经营单位的价格。

大型设备及生产资料采集工厂直销价或物资部门供应价;批量大的财物和批发企业的货物分别采集生产经营单位的出厂、批发价格;小型机电财物、个人生活用品和零售企业的货物采集经营单位的批发、零售价格。

⑶特殊财物价格的调查。

文物、珠宝、贵金属应先请有关部门作品质鉴定后,再向专营商店采集同类财物的价格;一般野生动(植)物采集市场中等水平价格;进口财物在市场上有价格的,采集同类财物市场价格;市场上没有同类财物价格的采集国外同类财物现价或价格变动情况、基准日汇率及各项进口费用。

⒉价格指数调查某些专用设备,委托人提供原购置价,但找不到鉴定当期价格的,可调查该财物当期当地价格指数,为使鉴定价格准确,尽可能采集该财物的小类价格指数。

⒊搜集参考资料。

价格主管部门编印的价格资料;有关部门编印的专业价格资料;信息报刊登载的价格资料;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编制的各年《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当地统计部门编制的各期分类价格指数;有关部门发布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价格鉴定基准日。

基准日的确定,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以办案机关确定的日期为准。

办案机关没有确定基准日的,应按以下原则确定,但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一)刑事案件中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鉴定基准日一般为犯罪作案日(或案发日);一案中有不同的作案日,应根据不同作案日分别进行价格鉴定。

贪污、贿赂案件的返赃财物,按委托人要求确定价格鉴定基准日。

(二)查封、罚没物一般以司法或行政执行部门查封、罚没日期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如查封物、罚没物需变卖处理,应以委托价格鉴定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三)纠纷、抵债物一般以纠纷发生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或以委托人约定的时间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四)抵押物一般以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五)无主物中无法交付货主的货物,以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其它无主物以价格鉴定日或变卖处理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六)其他涉案财物一般以委托价格鉴定时间或委托人约定的时间作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第十二条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时的当地同类财物质量状况和新旧程度按质进行价格鉴定。

所谓"当地"一般是指该地行政区域。

但对当地没有同类财物价格的,可以邻近地区的交易市场或中心市场交易价格为依据,并考虑运输费用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三条价格认证中心应当自接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之日起,一般情况下,7日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价格鉴定结论作出后,应向委托人出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委托人时,由委托人在《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回执》上盖章,并由送达人和签收人签字后归案存档。

第十四条《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必须由价格鉴定小组成员集体认定、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公章后生效。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应载明:(一)价格鉴定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质量状况、鉴定目的、鉴定日期。

(二)价格鉴定标的的现存地点、现实状况及鉴定说明。

(三)价格鉴定因素分析、鉴定依据、鉴定方法和过程述要。

(四)价格鉴定结论。

(五)鉴定结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和有关材料。

(六)价格认证中心全称,2名以上具有执业资格的价格鉴定人员和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印章。

第十五条委托人接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后,又发现了新的情况、材料等依据或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向原价格认证中心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也可直接向省价格认证中心或省价格认证中心授权的、有复核裁定资格的地(州、市)级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裁定,或者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申请最终复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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