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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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协议书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项目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一期3#、8#、13#、18#、23#二期38#、39#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发包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20** 年10月 1 日开始实施,至20** 年 6 月20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

发包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标准条件执行《潍坊市城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标准条件。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监理规定》、《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省、市、区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水、电、暖、空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控制等。

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发包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开工前七日内提供图纸及有关建设手续资料

第十一条发包人应在 3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发包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三条发包人权利与义务

(1)监督监理人招投标文件的执行情况。

(2)对工程监理工作随机进行抽查。

(3)对在监理过程中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监理人给予相应的物质和荣誉奖励。

(4)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办公室一间

监理人自备的,发包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办公桌椅、床、办公用房等。

补偿金额=无

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无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无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四条监理人每周须将监理部人员考勤情况如实报告委托人。发包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凡检查中发现有缺岗现象的,总监缺岗每天(次)罚贰仟元,其他人员缺岗每天(次)罚伍佰元。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总监缺岗的,中止监理合同,尚欠监理费作为罚款处理,且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主要指因有关监理指

令错误导致工程延期、工程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损失),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发包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报酬按照国家规定。

拨款见商务条款

发包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发包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约定按下列方式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附加协议条款:

1、施工现场监理机构须配备齐全,项目总监(注册综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提报的人员名单配备,并达到工程监理所需的监理规范所要求的人数和专业执业资格,投标文件中,监理人所提供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不能满足项目监理要求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和监理规范要求,增配达到工程项目监理要求的专业人员,且这些增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经发包人审查并认可。多层住宅楼1个楼派土建监理员1名,每三至四个楼座派安装监理员1名。

高层原则1个楼座派土建监理员1名,派安装监理员1名。如遇特殊情况,项目总监(注册综合监理工程师)更换,要提前15日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其他人员更换需提前7日提出书面申请,更换的项目总监(注册综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必须具有与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总监(注册综合监理工程师)、其他监理人员相应的资质、业绩和能力,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报发包人批准。

开工前监理单位须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一套。

2、监理单位要尽职尽责,严格监督施工方按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标准施工,控制好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工程造价。凡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关键部位施工,监理人员要始终进行现场旁站监理。

3、凡涉及工程造价增加和减少的签证,必须填写工程变更审批单,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变更须经工程变更审批后,方可进入工程的割算和决算。

若监理人未按照规定的审查程序和职责分工要求进行监理,所造

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监理人承担。

4、工程的监理签证、变更审批、监理费申请须采用发包人统一的规定格式。

5、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本协议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处理,未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不低于1000元/次处罚。

6、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出现违反招投标文件合同条款的情况,全部扣除监理费、终止合同,并予以辞退,三年内不允许再参与潍坊高新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7、监理人须具有监理本工程必备的专业检测设备。

8、开标时,项目总监(注册综合监理工程师)证及其它监理部成员证书交代理公司,中标后由代理公司转交发包人保管,施工期间不退还,工程竣工验收达到要求后退还。

9、监理企业的具体考核、奖惩、管理,由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有关规定执行,业主单位同时定期组织对监理单位工作进行考核。

10、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或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验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保修期监理费,或监理费尾款不予支付。

11、监理人与其监理范围内,与中标的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存在任何利益关系,包括债权、债务关系、投资关系、项目总监(注册综合监理工程师)或项目部成员存在的亲属关系以及可能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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