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布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的报名组织、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试题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评卷与成绩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司法部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国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直辖市的区、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的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应当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考试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落实保密责任,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工作职责与人员要求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本辖区报名工作,处理报名中出现的问题;(二)负责考区设置,审定考点、考场;(三)部署本辖区计算机化考试和纸笔考试实施工作,组织考试工作培训;(四)指导监督开展电子试卷的接收、使用及电子答题数据上传工作,负责纸质试卷(答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返送;(五)制定考试工作方案和应急事件处理工作预案;(六)指导、管理和监督直辖市的区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直辖市的区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本地区的报名工作,处理报名中出现的问题;(二)设置考点,布置考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定;(三)监督管理和培训考试工作人员;(四)监管电子试卷的接收、使用及电子答题数据上传等工作,负责纸质试卷(答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返送;(五)制定考试工作方案和应急事件处理工作预案;(六)负责本考区考试实施,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品行良好、遵纪守法、认真负责、严守秘密、身体健康等条件。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解读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解读4月28日,司法部公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我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第一部规章,市司法局梳理了《实施办法》的亮点,供广大市民学习。
一、《实施办法》规定了哪些内容《实施办法》共7章28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考试人员范围、要求及实施主体;第二章考试组织,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考试组织实施管理中的职责;第三章报名条件,规定考试报名的积极条件和禁止条件;第四章考试内容和方式,规定考试组织形式、方式、内容及合格标准;第五章违纪处理,对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违纪行为进行原则性规定;第六章资格授予和管理,规定了资格授予及后续管理,明确建立取得资格人员档案信息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第七章附则,规定新老制度衔接、放宽政策、港澳台居民和现役军人报名参考等原则。
二、《实施办法》有哪些新规定1、需要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有新规定:在原有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基础上,新增了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
2、考试报名的专业学历条件有新规定:一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二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三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3、不得报名的禁止性条件有新规定:增加了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严重失信行为被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4、考试内容和方式方法有新规定:①客观题考试+主观题考试;②纸笔考试或计算机化考试;③客观题考试通过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④客观题的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5、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管理上有新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在司法部网站公布。
法考报考条件是什么
法考报考条件是什么法考报考条件是什么法律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法律职业资格证abc类好考吗综述:比较难考。
一般情况下法律职业资格证是比较难考的。
司考难的地方不在于知识点很难理解,而在于知识点多、杂、乱。
目前全国平均通过率比较低,只有8.75%。
试卷的具体形式为客观题、主观题。
客观题为卷一卷二,每张150分;主观题为180分。
如果你是法学本科生或硕士、博士这类,法律职业资格证是较为好考的,因为至少4年的法学知识积累加之短期的高强度备考,合格一般没有什么问题;如果你是非科班没有知识的积累就比较难考。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若仅通过客观题则客观题成绩有效期为两年,全部通过考试成绩则一次有效。
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协调确定,司法部统一公布。
通过考试的人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颁发相关证书并可以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等工作。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成绩一般于考试后一个星期公布,主观题成绩一般会于11月20日左右公布,_年受新冠疫情影响整体时间安排有所延后,可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查询。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网上成绩查询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左右,逾期将不能查询。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什么用司法证书其实就是法律职业资格证,由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表明已取得初任法官或检察官或律师的任职资格,可以申请从事法律事务的相关工作。
唐山市司法局关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告
唐山市司法局关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06.03•【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司法局关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告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4号)等有关规定,以及河北省司法厅通知要求,现就唐山市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报名条件(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其中,《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后取得学籍(考籍)的普通高等学校202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获得法学类专业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后取得学籍(考籍)的军队院校202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获得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并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研究生及继续教育(包括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开放大学等)的2021年本科毕业生,以及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能取得毕业证书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初次担任法律顾问和仲裁员(法律类),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严格、科学、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国家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相关规定,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并指导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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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律师从业资格证报考条件要求
律师从业资格证报考条件要求以2024年报考为例,律师从业资格证报考条件如下:(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 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作出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注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尚未取得学历学位的应届毕业生报考政策要求1.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4年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包括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专升研,下同),继续教育 包括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开放大学等)的2024年本科毕业生,以及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能取得本科毕业学历人员,符合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或者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专业学历条件情形的,可以报名参加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0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0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0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0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4月2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傅政华2018年4月28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背景及意义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背景及意义的及时更新。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背景及意义自2002年组织首次司法考试,到2017年实现司法考试的圆满收官,司法部共组织实施了16次司法考试。
全国有619万余人次报名,513万余人参加考试,截至目前有96万余人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同时还有2万余人待申请法律职业资格。
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中,有近一半的人员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等法律职业,还有大量人员从事立法、行政执法、公司企业法务等法律工作,选拔储备了大量合格法律职业人才,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有力人才保障。
同时也看到,司法考试制度还存在一些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要让这项制度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更加充分的作用,需要通过改革的方式来加以解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从源头抓起,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着眼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2015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明确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2017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明确了法律职业人员考试的范围、规定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增加了有关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等,定于2018年开始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为组织实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定西考区考试组织实施方案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定西考区考试组织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定司发〔2018〕159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法制工作正文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定西考区考试组织实施方案为确保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定西考区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司法厅有关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组织机构:定西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主任:曹明副主任:党伟、高宏委员:孙淑芳、王福、张宏、白存旭、张文斌、刘志华、程斌、郭治斌、王喜全、黄普、韩鸿昌定西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下设考点办公室、考务监考工作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防作弊应急工作组、网络舆情监控工作组、保密工作组、技术工作组、安检治安保卫工作组、后勤保障和宣传工作组。
(一)考点办公室主任:高宏副主任:黄普、何国、王倩珍、张兆平、韩鸿昌、范作秉、李成林成员:王向前、王丽晖、王永平、杨爱萍、高雯、张晓娟、赵鹏博、张祥、杨青年、贾飞侠、陈吉顺、马大蕾、刘建平联络员:王丽晖、高雯工作职责:1.主要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期间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上传下达。
2.负责考点横幅悬挂、考点内考场示意图、考试时间表、应试规则、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制作、张贴。
3.发放工作证牌、监考证。
4.负责草稿纸的分发、回收、清点和监考老师的抽签等。
5.组织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布置考场等。
(二)考务监考工作组总监考:高宏副总监考:黄普、何国、王倩珍、张兆平、韩鸿昌、范作秉、李成林成员:成琼、王永平、杨雪霞、张嫣红、张祥、袁娜、张晓娟、赵鹏博、宋占权、杨爱萍、张蕾、学校22名监考老师及机房管理员工作职责:1.负责维持考场秩序和联络事宜。
法律职业资格证
法律职业资格证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原国家司法考试)并依法取得的证书,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职业资格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其他法律职业对该证书没有硬性要求。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4月28日公布)等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7.30
•【字号】鄂政办函〔2018〕59
•【施行日期】2018.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考试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
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精神,扎实做好全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湖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曾欣副省长
副组长:聂天元省政府副秘书长
刘太平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谭先振省司法厅厅长
成员:唐开宏省国家保密局二级巡视员
程宝清省法院一级巡视员
杨剑波省检察院政治部主任
黎虹省教育厅副厅长、一级巡视员
喻春祥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
陈文贵省司法厅副厅长
关红省财政厅总会计师
胡广生省物价局副局长
张圣华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王化平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杨勇省电力公司副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陈文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批调整。
2018年7月30日。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有效期是多久?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有效期是多久?2018年司考改革后一考变两考,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两年,也就是说考生只要在客观题通过的本年度或者下年度能够通过主观题考试就可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相对来说给考生提供了更多的时间和机会进行考前准备。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计算机评卷,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
9月7日,司法部公布客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以下为2018年客观题与主观题合格分数线,大家可以以此作为参考。
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一、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确定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
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
二、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西藏,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其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为160分。
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一、全国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为108分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确定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
全国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为108分。
二、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85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西藏,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0分;其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为95分。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2024年律师执业资格考试
2024年律师执业资格考试
2024年法考考试时间是:9月11日、12日。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法律类职业证书考试。
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必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自法考改革以来,每年通过率保持在10%-15%。
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室公布。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一次有效。
通过考试的人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颁发相关证书,并可以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等岗位的工作。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8.06.19•【字号】•【施行日期】201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淄博市司法局关于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依据司法部第181号公告和山东省司法厅第135号公告,现就淄博市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条件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19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和继续教育(包括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的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人员,可以报名。
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考试成绩无效。
司法考试合格线公布时间
司法考试合格线公布时间司法考试合格线公布时间2023年——客观题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
9月22日,司法部公布客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官网自行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司法考试合格线公布时间2023年——主观题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
司法部于11月30日公布主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官网自行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法考成绩合格后如何才能拿到证1、司法考试通过成绩查询时,司法部会将具体的领取证书的流程及所需材料公布出来。
2、通过后在规定时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信息完成网上申请。
3、在司法部指定时间到客观题考试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场所提交申请材料。
4、放宽地区的考生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材料进行申请。
5、需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司法考试的分数是否影响以后从事律师行业现在在大城市影响律师职业发展的跟分数关系并不大,真正的决定因素是综合能力,尤其是开拓案源的能力。
见过五十多岁执业20多年的老律师给年轻律师当助理的;也见过不到三十岁执业5年左右的律师在排名前五的所做高级合伙人的。
有为数不少的律师自己没有办案能力,但案源非常多,可以聘请司考400+以上的律师给自己做助理。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发布:2018-04-28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0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8-04-28实施日期2018-04-28发布机关司法部法律修订(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1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1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09.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1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1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8年9月1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傅政华2018年9月13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部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具体处理。
监考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有关违纪行为进行现场处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二章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纪行为处理第五条不具备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通过隐瞒个人信息、虚假承诺等方式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决定;对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学历学位证书及证明书、法律工作经历、身份及户籍信息等骗取报名或者通过贿赂、胁迫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一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具有上述情形,已经参加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作出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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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
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章考试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四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
第十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公布。
第五章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故意犯罪的,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资格授予和管理
第十八条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和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对其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在司法部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
第二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则,由司法部会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政策规定,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后,在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中公布。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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