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发布2020年地方专项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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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模板】

202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模板】

附件1202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为保证浙江省今年普通高校新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普通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录取工作,在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高校录取新生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高校须按国家和浙江省核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布的当年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第五条高校录取新生要做到公开、透明,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浙江省招生政策。

录取期间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项承诺,招生章程中出现与教育部和浙江省规定不一致的,须按教育部和浙江省的规定执行。

要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严肃招生政策,严明招生纪律,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高校招生工作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录取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

录取期间,除招生工作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外,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录取现场。

各录取场所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录取期间,成立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录取工作,领导和协调各部门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机构:一、计划组负责高校(专业)招生计划审核、调整等工作;审核公布高校未完成招生计划;负责录取名册整理并加盖录取专用章;负责未录取高分考生情况查询;负责向高校寄发录取名册。

二、信息组负责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畅通安全、网上填报志愿、录取应用系统的技术管理和运行维护;负责网上填报志愿、录取数据的组织、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负责按规定的原则进行投档、数据预测和数据统计;负责新生录取名册的打印以及对工作人员进行计算机操作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录检组负责录取过程的检查和联络工作。

对高校投档条件设置进行核对,对退档、预录考生名单进行审核;按政策规定对体检、政审、加分、降分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高校最终录取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20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20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20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9.30•【文号】教民厅函〔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20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民厅函〔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根据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020年继续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以下简称骨干计划),安排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1000人、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4000人。

现将招生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结合民族地区实际,调整优化生源和专业结构,切实做好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更好服务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及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

1. 骨干计划是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作为动态调整增量,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之内单列下达,请各招生单位在本单位研究生招生总计划内做好统筹安排。

未完成的骨干计划原则上不得挪用。

2. 骨干计划招生是全国研究生招生的一部分,严格执行《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和博士研究生年度招生文件,坚持“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原则。

3. 各招生单位要结合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将骨干计划集中安排到本单位优势学科专业,加大民族地区急需紧缺人才、特别是理工农医类应用型人才培养力度。

二、招生对象1. 生源地在内蒙古、广西、西藏、青海、宁夏、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在上述地区工作满3年以上,报名时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考生。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积极促进更多本科高校加强应用型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积极促进更多本科高校加强应用型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积极促进更多本科高校加强应用型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4.16•【字号】浙教高教〔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积极促进更多本科高校加强应用型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5〕47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各本科高校、独立学院: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全省高等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构建现代高等教育体系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实现高校特色发展,大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提高高等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现就促进更多本科高校加强应用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思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强化学校特色发展为重点,以服务地方创新发展和毕业生就业创业为导向,以培养产业转型升级和公共服务发展急需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试点先行、示范推动,推动更多本科高校加强应用型建设,加快推进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深度对接,努力构建定位准确、结构合理、分类发展、相互衔接、特色鲜明的现代高等教育体系,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1.鼓励试点。

凡有意愿的本科院校都可以申报开展试点。

重点鼓励学校整体进行试点,也鼓励学校选择若干二级学院或专业(群)进行先行先试。

在明确应用型建设方向的前提下,各高校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试点方案。

2.面向需求。

高校应转变办学理念,认真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新需求和自身基础条件,科学定位人才培养类型、规格与标准,探索产学研协同育人新机制,努力提高学校和学生适应人力资源市场变化的能力。

3.突出改革。

高校应以推进改革为抓手,着眼于解决人才培养中的突出问题,改革办学体制,完善治理结构,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创新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机制。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2.12•【字号】浙教高教[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浙教高教〔2009〕23号)各高职高专院校、有关本科高校:为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促进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教育部研究制订了《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启动新一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我厅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专门成立课题组,多方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有关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实施方案。

现将经教育部批准同意的《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试行)》、《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高等职业院校要结合《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基本要求,做好新一轮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积极开展迎评促建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本科院校中举办的高等职业教育可参照此实施方案进行建设。

附件:1、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2、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试行)3、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试行)二○○九年二月十二日附件1: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我省将启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浙江高考定向招生计划,浙江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doc

浙江高考定向招生计划,浙江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doc

2019年浙江高考定向招生计划,浙江贫困地
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
浙江高考定向招生计划,浙江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
教育部要求,中央部门所属高校须合理确定分省招生计划,向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省份倾斜,继续适度降低属地招生计划比例。

为给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提供更多升学机会,,我国继续实施国家、地方、高校三个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从5万人增加到6万人。

安排跨省份招生的本科高校,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教育部要求,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省级招办应向社会公布投档规则,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

教育部还规定了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档比例应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应控制在105%以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编报2019年中高职一体化五年制职业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编报2019年中高职一体化五年制职业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编报2019年中高职一体化五年制职业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2.22•【字号】浙发改社会〔2019〕79号•【施行日期】2019.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编报2019年中高职一体化五年制职业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浙发改社会〔2019〕79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省级有关单位,各有关高校:为加快推进我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适应职业教育人才一体化培养的趋势性要求,服务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经研究,按照整合统筹的思路,从2019年起将原有“3+2”、五年一贯制办学模式统一为“中高职一体化”五年制培养模式,五年制学前教育大专班培养模式保持不变。

现就编制2019年中高职一体化五年制职业教育招生计划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扩大“中高职一体化”五年制招生计划“中高职一体化”五年制职业教育合作中职学校须为等级中职学校(含省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及非等级学校的名专业(品牌、优势特色)和示范(骨干、特色、新兴)专业,对地方重点扶持的中职学校给予适当倾斜。

“中高职一体化”职业教育招生专业、招生计划由举办的高职院校和挂钩中职学校共同研究,并征得所在地发改和教育部门同意,由高职院校汇总上报。

各校在编制生源计划时要考虑地区平衡,根据设区市中职教育专业结构布局情况,合理安排跨设区市招生计划数。

“中高职一体化”五年制职业教育专业原则上是行业岗位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技能训练周期较长,技能熟练程度要求较高,适合中高职统筹培养,社会需求相对稳定的人才培养规格和工作要求。

中职学校招生专业一般应为具有优势和特色的专业,高职院校招生专业原则上需有一届以上毕业生,每校控制申报专业数量。

学生学籍管理、奖助学、收费等政策由高职院校与中职学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协商后在招生前告知学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5.12•【字号】•【施行日期】2021.05.07•【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日期:2021-05-12 09:48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强化正向激励,有效调动和激发地方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44号)要求,结合省政府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以及省级部门日常督查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8个设区市、65个县(市、区)予以督查激励,相应采取33个方面激励支持措施。

希望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取得新的更大成绩。

省级有关单位要加强工作指导,认真组织兑现激励措施,充分体现督查激励杠杆效应。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和“十四五”开局之年。

各地、各单位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开拓创新,勇于担当,进一步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紧扣目标任务,狠抓工作落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努力建设“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的现代政府,确保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开好局,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附件: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一、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成效明显的设区市杭州市、湖州市、嘉兴市。

浙工大地方专项计划录取规则

浙工大地方专项计划录取规则

浙工大地方专项计划录取规则
浙江工业大学的地方专项计划录取规则在建筑专业十分严格。

首先,学生在申请浙江工业大学的建筑专业的时候,必须提供有关建筑专业的有效资料,包括体十分优秀的考试成绩以及具体专业知识、技能的考试成绩和相关背景知识的证明。

此外,浙江工业大学建筑专业的申请者必须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及不断探索和进取的能力,具备丰富的思想视角,有关设计思想和自我发展能力方面必须优异。

需要提供充分的材料,以证明申请者有足够的素质和充分的能力去完成一个专业的学习以及一个良好的事业计划的实现。

此外,浙江工业大学建筑专业的申请者还要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具备多方位的决策能力,能够在各种复杂条件下作出判断和选择。

对对于创新精神,对复杂工程问题的理清思路也是录取要求之一,要求申请者能够掌握现代建筑技术,准确分析问题,找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以及能够把握未来的趋势,做出适当的决定。

综上所述,浙江工业大学的地方专项计划录取规则非常严格,旨在挑选出有良好学习习惯、具备高尚品质和潜力的学生,来完成优秀的学业和事业,并参与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事业中。

浙江2024年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2篇

浙江2024年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2篇

浙江2024年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浙江2024年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精选2篇(一)浙江省是我国经济开展最为活泼的地区之一,也是高等教育兴旺的省份之一。

为了进一步进步浙江省高校的教育质量和培养优秀人才的才能,浙江省政府决定施行2024年高校专项方案。

该方案旨在通过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促进高等教育的开展,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推动浙江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开展。

一、施行区域范围2024年高校专项方案的施行范围覆盖全省各地级市,包括杭州、宁波、温州、绍兴、湖州、嘉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等地。

这些地区是浙江省经济开展的主要区域,也是高等教育资相对较为集中的地区。

二、方案目的2024年高校专项方案的目的是通过进步高校的办学质量和培养人才的程度,促进浙江省的经济社会开展。

详细目的包括:1. 提升高校的教育质量。

通过加大投入,进步师资程度,完善教育设施,优化教学管理等方式,进步高校的办学质量和教育教学程度。

2. 培养优秀人才。

通过加大对学生的资助力度,提供更多的奖学金和助学金,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理论才能的高素质人才。

3. 强化产学研结合。

通过加强高校和企业的合作,建立产学研合作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严密结合,提升高校的科研程度和科技创新才能。

4. 支持高校开展特色专业。

鼓励高校根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开展的需求,培养和开展一批具有特色和优势的专业,为地方经济开展提供人才支持。

三、施行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浙江省政府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支持高校的开展,包括:1. 加大投入力度。

浙江省政府将增加对高校的财政投入,进步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高校教育质量的提升。

2. 改善高校师资队伍建立。

浙江省政府将优化高校师资队伍构造,进步高校老师的综合素质,加强师资培训,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3. 完善高校硬件设施。

浙江省政府将加大对高校教学科研条件的投入,改善教学设施和实验室条件,进步高校的教学才能和科研程度。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9•【字号】浙教办函〔2024〕69号•【施行日期】202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4〕69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报名工作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浙教试院〔2023〕74号)执行。

二、考试(一)考试科目。

考试由文化课考试、职业技能考试两部分组成。

文化课考试:语文、数学2门,单独命题、单独考试。

拟报考有外语要求的学校、专业的考生,须先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一级(PETS—1)及以上级别笔试,获得笔试合格成绩后,方可报考相应专业。

职业技能考试:分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共分17个大类。

其中,机械类、计算机类、文秘类、化工(环保)类、药学类、建筑类、烹饪类、旅游服务类、服装类、财会类、电子与电工类、商业类、外贸类、医学护理类、农艺类等15大类以及其他类(汽车专业)职业技能操作实行合格性考试,由省统一标准、市县组织,艺术类、其他类(除汽车专业外)职业技能操作考试全省统一组织、分点实施。

各类别职业技能理论知识考试全省统一组织,相应类别职业技能操作考试合格者方可报考,成绩高考当年有效。

(二)满分分值。

语文、数学每门满分为150分,职业技能满分为300分,总成绩满分为600分。

语文、数学、职业技能理论考试均以原始分计入考生总成绩。

职业技能操作考试中由市县组织的合格性考试,考试合格按现行分值满分计入总分;艺术类、其他类(除汽车专业外)操作考试以原始分计入总分。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22年学前教育提升行动计划成效明显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22年学前教育提升行动计划成效明显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22年学前教育提升行动计划成效明显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21•【字号】浙教办基〔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22年学前教育提升行动计划成效明显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办基〔2022〕40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2年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订2022年省政府督查激励措施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厅制订了《浙江省2022年学前教育提升行动计划成效明显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对照《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快补齐我省学前教育这一短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上好园”的美好期盼。

附件:浙江省2022年学前教育提升行动计划成效明显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2022年9月21日附件浙江省2022年学前教育提升行动计划成效明显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2年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50号),为规范开展实施学前教育提升行动计划成效明显督查激励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督查激励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遵循自愿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绩。

第三条督查激励对象为县(市、区),激励名额为3个,适当考虑对山区26县和工作基础薄弱但提升明显的地方予以倾斜。

第四条督查激励重点内容为:(一)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情况;(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情况;(三)农村幼儿园补短提升工程实施情况;(四)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五)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落实情况;(六)推动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相关政策制定实施情况;(七)改革创新、争先创优情况。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5.14•【字号】浙财教〔2013〕62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3〕6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意见》(教师〔2012〕13号)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深化教师教育改革,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培养质量,建立重点与全员相结合的常态化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促进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持续提升,全面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2013-2015年省财政安排了教师教育专项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我们联合制定了《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教师培训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2.骨干教师省级培训补助标准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2013年5月14日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意见》(教师〔2012〕13号)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2013-2015年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3.11•【字号】浙教财〔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浙教财〔2020〕1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各高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精神,全面加强我省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进程,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2020年3月11日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战略位置,完善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体制机制,以调整优化结构为主线,着力解决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以提高质量和促进公平为重点,推动我省教育事业再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优先保障,加大投入。

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上优先安排教育,财政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教育,在公共资源配置上优先满足教育,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

在保持财政教育投入力度不减的同时,积极扩大社会投入。

完善机制,量力而行。

以社会关注和群众关切的教育问题为导向,加强顶层设计,健全教育经费保障和动态调整机制。

2024年浙江专项计划招生录取条件

2024年浙江专项计划招生录取条件

2024年浙江专项计划招生录取条件《2024年浙江省专项计划招生录取条件》一、政策背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19〕6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实施高校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4〕1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浙江省决定自2024年起实施高校专项计划。

二、招生对象2024年浙江省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对象为具有农村户籍或脱贫户户籍的高中毕业生,以及在浙江省农村地区就读的高中毕业生。

三、录取条件1. 具有农村户籍或脱贫户户籍的高中毕业生,其高考成绩达到浙江省本科一批最低录取控制线;2. 在浙江省农村地区就读的高中毕业生,其高考成绩达到浙江省本科二批最低录取控制线;3. 符合浙江省高考报名条件,遵守纪律,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4. 参加由招生高校组织的专项计划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录取标准。

四、招生专业和计划高校专项计划招生专业范围涵盖理、工、农、医、教育、管理等门类,具体专业及计划数由各招生高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录取程序1. 符合条件的考生须在高考报名时勾选“高校专项计划”志愿;2. 招生高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专项计划招生考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等,按照公布的招生计划数进行录取;3. 录取结果将在各招生高校官网进行公布,考生可登录相应网站查询。

六、监督和管理1. 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工作纳入全省高考招生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确保公平公正;2.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高校和高中学校要加强对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3. 考生应诚实守信,如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024年浙江省专项计划招生录取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群建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群建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群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浙教职成〔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群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教职成〔2020〕45号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高职院校:为深入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全面实施《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对标《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提升我省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加强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群)(以下简称省“双高”)建设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主动服务全省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应用技术服务需求,重点支持一批职业院校和专业(群)进一步改善教育教学条件,深化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强化职业教育类型特征,提升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加强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和水平,有力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共同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努力建设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创新发展的重要窗口。

二、建设目标(一)高水平职业院校。

在实施国家“双高”建设基础上,主动服务全省信息、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文化等万亿产业和区域优势产业,积极支持我省打造“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科创高地,积极参与数字安防、云计算、先进制造、电子商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培育,重点建设15所高水平高职学校和50所高水平中职学校(不包括技工院校,下同)。

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07年浙江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招生办(考试中心、考试院)、教育局,有关成人高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订《2007年浙江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和监督,切实做好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协调,严格执行教育部文件,特别是《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的通知》,全面、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切实加强报名、考试、试卷安全保密、评卷、录取等各环节管理,制定落实应急工作预案,及时妥善应对突发事件,确保招生考试公平公正。

净化考试环境,严肃考风考纪。

继续落实考试管理责任制,强化监考教师队伍培训和考生诚信考试教育;重点防范高科技舞弊、群体性舞弊和替考、代考;考前要组织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考后要建立和使用诚信档案;对发现并查实的违纪舞弊事件,要严格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严格把关,坚决杜绝违规招生行为。

各成人高校凡有招收“预科生”、“跟读生”或组织省际异地报考的行为,都必须立即停止,妥善处理,消除隐患。

凡未按规定要求备案的成人高校函授站(点)和校外教学点一律不得在我省招生。

各成人高校要严格实行对本校招生行为的归口管理,不得委托各院(系)、函授站(点)、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不得进行体制外招生,不得异地举办脱产班,不得组织考生省际异地报考。

二、加强管理,保证招生质量和工作秩序。

各成人高校要将成人高等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及时调整招生专业设置,发挥成人高校办学特色,注重专业的应用性和技能性;要坚持以业余学习为主,强化生源质量意识,不得为完成招生计划而降低录取标准和要求;各地、各高校要密切关注“浙江教育考试”网站发布的有关信息,按要求高质量完成招生、录取工作,三、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做好招生考试服务工作。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来源:浙江省教育厅日期:2012-03-06浙教职成〔2012〕26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职高专院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高职衔接,推进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现将《浙江省推进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二○一二年三月一日浙江省推进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作方案根据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现就我省推进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是当前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形成合理的教育结构、促进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推进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有利于加强中高职衔接,提升职业教育的竞争力和吸引力;有利于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职业学校学生多样化成长,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

二、总体目标根据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将进一步统筹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扩大高职教育面向中职毕业生的招生规模,到2015年中职毕业生升入高一级学校的比例达到30%左右,高职专升本比例达到10%左右。

同时,加强中高职课程和教学衔接,促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加快建立具有浙江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三、基本思路推进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树立系统培养和终身教育的理念,以建立中高职相衔接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目标,进一步明确中高职办学定位,加强中高职在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和教学模式等方面的衔接,优化职业教育的层次结构,努力在中高职教育的各自层面办出特色、提高质量,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和竞争力;要以社会发展需求为依据,以内涵建设为重点,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强化职业教育办学特色,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职业教育整体办学水平。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10.02•【字号】浙教人〔2016〕129号•【施行日期】2016.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浙教人〔2016〕129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浙江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教育厅2016年10月2日浙江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三五”规划推进教育现代化,教师是关键。

努力培养打造一流教师队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的紧迫任务。

按照实现教育现代化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江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特制定中小学(含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职学校和成人教育学校,下同)教师队伍建设“十三五”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提升教师师德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为核心,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以提高教书育人水平为落脚点,遵循教师成长规律,统筹规划各级各类教师队伍建设,深入破解教师工作方面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和突出矛盾,大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为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人才支撑。

二、主要目标至2020年,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现以下主要目标:1. 总量发展目标:配足配齐专任教师,优化结构,使教师配置状况得到全面改善,使生师比指标基本达到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4.01•【字号】浙教高教〔2015〕40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教高教〔2015〕40号各高职院校、本科院校,各设区市教育局: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教高教〔2015〕9号)要求,经高校自主申报、专家审核遴选、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等5所高职院校、自动化等6个专业(名单见附件)先行开展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

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正确把握指导思想。

开展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深化教育改革,探索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加快高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

试点高职院校要切实加强与合作招生本科院校的沟通协调,紧紧围绕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从着力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深化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着力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入手,正确把握试点工作指导思想,认真做好试点工作。

二、科学制定培养方案。

试点高职院校要按照试点工作要求,与合作招生本科院校深入研究,会相关行业企业,认真制订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方案,准确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标准,科学设置理论课程体系和技术技能实践训练体系,明确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发放标准,形成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特色。

三、细致做好招生工作。

试点专业招生纳入合作本科院校招生计划,实行计划单列,定向下达。

招生面向职业高中(包括中专、技校)学生,纳入单独考试招生模式。

试点高职院校和联合招生的本科院校要认真做好招生宣传工作,要将“依托高职优质资源、联合本科举办、发放本科文凭、高职院校办学”等要素宣传到位,让社会明白、考生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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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发布2020年地方专项招生计划
浙江省教育厅发布2016年地方专项招生计划
各有关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2016年起,原面向文成
等12县定向招生的地方专项计划招生扩大为面向与高校专项计划相
同的29个县(市、区)招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向范围
共29个县(市、区),其中原已实行的12个,包括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衢江区、常山县、开化县、云和县、龙泉市、庆元县、景宁县、遂昌县、松阳县;新增17个,包括淳安县、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武义县、柯城区、龙游县、江山市、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莲都区、青田县、缙云县、嵊泗县、岱山县、洞头县。

二、招生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学生均可报考:
1.符合当年高考报名条件;
2.具有29县(市、区)的户籍,并具有当地完整的高中阶段连续
学习经历和学籍。

三、招生学校
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师范大学、宁波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理工大学、温州医科大学、浙江海洋大学、浙
江农林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中国计量大学、浙江万里学院、浙
江科技学院、浙江财经大学、嘉兴学院、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浙江
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杭州师范大学、湖州师范学院、绍兴文理学院、温州大学、浙江外国语学院、浙江传媒学院等23所院校。

四、招生计划
2016年,按照教育部“原则上不少于有关高校年度本科一批招
生规模的3%”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全省安排新增568名本
科一批定向招生,其中往年已实行的12个县(市、区)维持上年计划(个别未完成计划的县按实际完成数确定);今年扩大的17个县(市、区)原则上按当地人口比例确定计划。

各校计划不对应分配至各县(市、区),均面向29个县(市、区)招生。

2016年各县(市、区)、
各高校定向招生计划见附件1、2、3。

学校可根据专业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各专业的最多录取人数,并在招生计划中公布。

五、招生办法
1.志愿设置与填报。

定向招生志愿单独设置,各学校所有本科第一批专业均允许考生填报。

志愿实行“专业+学校”形式,每个志愿包括一个专业和一个
院校。

每个考生可填报30个志愿。

考生填报志愿前,须认真仔细查
看拟报考专业、院校的各项具体招生要求,确保本人符合相应条件。

如未按相关要求填报而造成不录取的,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填报时间与本科第一批提前录取院校的填报时间相同。

2.资格审核。

志愿填报结束后,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对已填报志愿考生进行资格审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投档录取。

录取工作安排在第一批提前录取最后一天进行。

根据各县(市、区)分科类定向招生计划,分数从高到低,按考生志愿(专业+学校)
顺序检索,一旦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专业和院校,即投档到该专业
该院校。

投档比例为1:1。

当批次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投
档录取,最大降分幅度为20分;仍不足时,剩余计划转入另一科类(文科或理科)录取;另一科类生源仍不足的,转入学校普通计划录取。

各县(市、区)录取人数不超过定向招生计划数。

六、工作要求
地方专项计划招生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畅通农村和困难地区学子纵向流动渠道要求所采取的重要举措之一。

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

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将相关招生政策内容周知广大考生。

要严格规范做好资格审核工作,杜绝资格造假。

对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对伪造、变造、篡改、假冒户籍学籍等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以及招生录取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学校、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往年已实行的县(市、区)定向招生计划
2.今年扩大的县(市、区)定向招生计划
3.各高校定向招生计划
浙江省教育厅
2016年6月7日
附件1
往年已实行的县(市、区)定向招生计划
县(市、区)
计划
文科
理科
文成县8
36
泰顺县6
41
磐安县6
22
衢江区15
29
常山县6
28
开化县5
28
云和县6
7
龙泉市12
庆元县
9
19
景宁县
4
11
遂昌县
7
24
松阳县
10
22
附件2
今年扩大的县(市、区)定向招生计划县(市、区)
计划
文科
理科
淳安县
4
6
永嘉县
16
平阳县2
15
苍南县4
22
武义县2
6
柯城区2
7
龙游县1
8
江山市3
11
天台县2
7
仙居县3
8
三门县2
8
莲都区2
7
青田县2
6
缙云县3
7
嵊泗县1
1
岱山县1
3
洞头县1
附件3
各高校定向招生计划院校名称
计划
文科
理科
浙江工业大学
16
44
浙江师范大学
12
33
宁波大学
10
30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7
23
浙江工商大学
12
33
浙江理工大学
31
温州医科大学8
24
浙江海洋大学2
13
浙江农林大学8
24
浙江中医药大学4
11
中国计量大学3
17
浙江万里学院1
3
浙江科技学院20
浙江财经大学
6
19
嘉兴学院
3
8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2
5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3
12
杭州师范大学
12
33
湖州师范学院
4
14
绍兴文理学院
3
10
温州大学
5
17
浙江外国语学院2
8
浙江传媒学院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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