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年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高铁片区社区工作人员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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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高铁片区社区工作人员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试卷试题:共200题一.单选题(共120题)1.()戒毒人员应当在哪里接受社区戒毒?A.暂住地B.抓获地C.案发地;D.户籍所在地;正确答案:D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个小时的特殊形式的劳动合同。
A.4 ,40B.4 ,24C.6 ,40D.6 ,24正确答案:B3.()下列行政公文中,可以不写主送机关的是()。
A.批复B..请示C.通知D.通告正确答案:D4.()在做某项工作时,你认为自己有比领导更好的办法,你会怎么做()。
A.认为这是一个展示自己才华的机会,当场质疑领导的做法B.为了维护领导的权威,保留自己的想法C.私下向领导说明自己的看法D.把自己的想法告诉同事,但不会告诉领导正确答案:C5.()人口学上规定,处于()的妇女为育龄妇女A.20 ~40 岁B.15 ~40 岁C.20 ~49 岁D.15~49 岁正确答案:D6.()行业收入评估认定中,无收入证明和劳务合同的,可以我市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为依据,一般取()认定。
A.低位数B.中位数C.高位数正确答案:A7.()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支付()工资。
A.1 个月B.3个月C.5 个月D.6个月正确答案:A8.()家庭教育研究中的“亲子关系”概念是指()。
A.父母与子女的关系B.亲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C.亲生父母与儿子的关系D.带有血缘关系的两代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正确答案:A9.()编制信息管理台账应做到分类建账、完整记录和()。
A.有统计分析B.有情况说明C.公开填写D.便于填写正确答案:D10.()社会保险既要确保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又要适度体现不同劳动者之间的差别,提高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06]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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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06〕288号)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为了进一步明确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乌政办[2004]234号)及《乌鲁木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乌政办[2006]237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生育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的定额支付;(二)治疗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支付,但不执行住院起付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经剖腹产手术同一切口进行的其它疾病手术的,如:子宫肌瘤、卵巢囊肿等第二个手术费用,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标准支付,其费用先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垫付,年末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转。
三、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人工流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后在哺乳期(180天内)怀孕,做初次人工流产的;(二)放置宫内节育器后带器怀孕,实施人工流产的;(三)实施绝育(皮埋)术后怀孕,实施人工流产的。
四、女职工在计划生育规定内妊娠自然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规定给予支付。
五、女职工在计划生育规定内妊娠的,妊娠期内因某种并发症或致病因素而终止妊娠的;或因胎儿发育异常及死胎而终止妊娠的。
2023年计划生育新政策及2023年计划生育新政策2023年新疆计划生育政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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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生育津贴新政策如下:1、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2、生育女职工拥有本市户籍;3、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4、生育期间相关费用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5、按相关规定女职工生产会流产。
生育津贴待遇标准有如下: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费;2、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
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3、流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产42天的标准支付;4、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国家生育政策2023年新规定生育保险新政策主要规定了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生育保险报销范围、生育保险报销条件、男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条件、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生育保险产假时间。
生育保险新政策全面规定了生育保险各方面的情形,比如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一)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报销范围1、生育医疗费用;2、生育津贴;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4、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三)生育保险报销条件1、已参加生育保险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前由用人单位为该职工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含一年);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含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
(四)男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条件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生育政策,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或计划生育手术费,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乌鲁木齐市机关、事业(全额拨款)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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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乌鲁木齐市机关、事业(全额拨款)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11.17
•【字号】乌劳[2011]176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生育保险
正文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乌鲁木齐市机关、事业(全额拨款)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
(乌劳〔2011〕176号)
市属各行政机关、事业(全额拨款)单位及参保职工:
按照《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2004]234号)第二十条“参加生育保险已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再发放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和报销生育医疗费”的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乌鲁木齐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市属机关、事业(全额拨款)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生育津贴全部停止发放。
为做好此项工作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停止发放生育津贴的对象及内容:我市所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市属机关、事业(全额拨款)单位女职工生育及做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支付的生育津贴。
二、根据《社会保险法》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机关、事业(全额拨款)单位参保女职工本人月工资与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产生差额,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差额部分由单位
补齐,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做计划生育手术休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单位发放。
三、执行时间:2012年1月1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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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9•【字号】乌政办[2012]593号•【施行日期】201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2012〕59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9日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细则》所指生育保险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和管理,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生育保险费义务,参保职工按规定标准享受待遇的社会生育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驻乌鲁木齐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驻乌鲁木齐地区的自治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治区区管养老保险的中央驻乌单位,执行本市的政策和标准,其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等暂由自治区实行单独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乌单位及经自治区批准异地统筹的单位,不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统筹。
第四条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的业务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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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7.28【实施日期】2017.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7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各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以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为目标,采取综合措施,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降低并稳定适度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生育、节育与生殖保健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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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4【实施日期】2022.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17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2022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自治区实施各民族统一的计划生育政策。
自治区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7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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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 最新版本 )时间: 2017-08-04阅读:489《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 年 7 月 28 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各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1/15方针;以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为目标,采取综合措施,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降低并稳定适度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生育、节育与生殖保健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生儿户口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综治、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人口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7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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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最新版本)时间:2017-08-04 阅读:489《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各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以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为目标,采取综合措施,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降低并稳定适度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生育、节育与生殖保健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生儿户口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综治、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人口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光荣证〉发放和管理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光荣证〉发放和管理规范》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7eb717427284b73f24250ce.png)
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光荣证〉发放和管理规范》的通知【加入时间:12月10日】新人口发〔2010〕9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口计生委,各地、州、市人口计生委: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了《计划生育<光荣证>发放和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计划生育<光荣证>发放和管理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工作。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送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政法处。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计划生育《光荣证》发放和管理规范2010年6月3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并于2010年6月7日向社会发布实施。
本次《条例》修正内容之一是取消了公民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简称《光荣证》)时对子女年龄的限定条件。
为落实修正后的《条例》,依法维护公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的合法权利,进一步做好《光荣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范:一、《光荣证》发放对象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户籍为新疆行政区域的家庭,终身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两个子女的,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领取《光荣证》1.夫妻政策内生育的子女意外死亡现存活一个子女的,或少数民族家庭现存活两个子女的;2.生育或收养子女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离婚、丧偶者;3.再婚家庭一方再婚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数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另一方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子女的;4.夫妻生育子女数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时收养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八条关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规定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75e65f58bd63186bcebbcce.png)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1991年5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 1992年7月16起施行根据1997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97号文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族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各族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大力开展宣传教育,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四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有计划地生育子女。
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人口计划列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当支持计划生育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生产建设兵团和常住、暂住的各族公民。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计划生育委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管理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可设兼职计划生育宣传员,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设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优生指导、避孕药具供应、技术服务等工作。
新疆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新疆计划生育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aec50c5b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c3.png)
新疆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区之一,根据国家人口政策和国情特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定了新疆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旨在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政策背景。
新疆地处我国西北边疆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占比较高,人口密度相对较低。
为了适应地区特点,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生育权益,新疆制定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计划生育政策。
政策的出台旨在引导人口合理增长,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区域协调发展。
二、政策目标。
新疆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是控制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具体包括:1. 控制人口出生率,保持人口增长速度在合理范围内;2. 提高生育政策的科学性和全面性,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3. 加强人口结构调整,促进人口素质提升;4. 推动家庭观念的转变,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发展。
三、政策措施。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措施:1. 完善生育政策,建立健全的生育服务体系,提供生育保健服务和儿童保健服务;2. 加强生育宣传教育,普及生育知识,提高群众的生育观念和意识;3. 建立健全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加强对生育政策的实施和监督;4. 加大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经济投入和政策支持,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政策效果。
新疆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出台和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方面,有效控制了人口总量的增长速度,缓解了人口压力。
另一方面,提高了人口素质,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人口政策也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五、展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将继续坚持科学的人口政策,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结构的进一步优化,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同时,新疆也将加强与其他地区的交流合作,共同探讨人口政策的创新和实践,为我国的人口发展贡献新的经验和智慧。
总之,新疆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出台和实施,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为我国的人口政策探索和实践提供了宝贵经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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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5]117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5.06.22【实施日期】2005.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1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口和计生委、财政厅草拟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我区被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为全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省区之一,我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由此全面启动。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事关农牧民切身利益,是鼓励农牧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以对国家、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
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利用传媒,大力宣传奖励扶助制度,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
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同时,要在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使试点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逐步形成更加完备的计划生育工作利益导向机制。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精神,为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促进自治区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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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各族公民结婚应当接受婚前健康检查,结婚和生育都应当接受优生指导。
第二十八条经县级以上计划技术鉴定组鉴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病的夫妻不得生育;患有危及后代身心健康疾病的夫妻,治愈前不得生育。
第二十九条凡有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都应当主动接受节育指导,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生育子女数已达到计划生育规定数的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各级计划生育、公安、工商、民政等部门应加强对个体从业人员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使用流动人员务工的单位以及留住流动人员的房主、旅店等,都有义务做好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优待与奖励
第三十四条实行晚婚的初婚青年,每推迟一年结婚,增加婚假三天,最多不超过十五天;婚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农牧民晚婚的初婚青年,可酌情减免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并优先安排宅基地。
(六)对农牧民优先照顾农业贷款、扶贫资金和养老保险。
第三十八条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两个以上子女而不再生育的,由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接受节育手术者,按规定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接受结扎手术的,其配偶可享受七天照护假,照护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国家职工节育手术费,分别在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内开支;城镇居民、农牧民节育手术费,从计划生育事业费内开支。
(二)产假期领取两证”之一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工资、奖金照发。
(三)十四周岁以下子女患病时,夫妻一方凭疾病证明,可享受照护假。全年累计照护假四十五天以内的工资、奖金照发;累计四十六天以上半年以内的,发给90%工资;累计超过半年的,发给病假工资或劳保工资。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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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乌政办[2006]237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06]237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6年9月30日乌鲁木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确保对实行计划生育和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加快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的公民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专项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征收社会抚养费和社会捐助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领导,人事、财政、农业、民政、计划生育、卫生、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纳入精神文明单位评比验收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条公民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和依法领取《光荣证》可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
第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晚婚假20天。
乌鲁木齐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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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8【实施日期】2011.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乌鲁木齐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1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民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民政等部门应当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二)查验进入本辖区的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告知其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并建立生育、节育和技术服务档案;(三)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建立生育、节育和技术服务档案,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保障措施;(四)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五)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六)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乌鲁木齐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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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乌鲁木齐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是指乌鲁木齐市针对职工在生育方面的保障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乌鲁木齐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为职工提供了一系列的福利待遇和保障措施。
首先,乌鲁木齐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覆盖了所有参保职工,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城镇非公有制企业等。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护理假等福利。
其次,乌鲁木齐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符合生育条件的职工可获得一次性
生育津贴,津贴金额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而定。
此外,职工还可以享受生育护理假,根据相关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8天,允许延长产假期限的,延长至128天,并
可享受相关的工资待遇。
此外,乌鲁木齐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还对职工提供了医疗保险待遇。
在生育过
程中,如果发生了意外或需要进行手术等医疗费用,职工可以通过生育保险进行报销。
乌鲁木齐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出台,为职工提供了一定的生育保障,减轻了
职工在生育过程中的经济负担,促进了职工的生育积极性。
同时,政策的实行也有助于提高人口质量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总而言之,乌鲁木齐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为职工提供了相应的生育福利和保障措施,保障了职工在生育方面的权益,为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c538802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95.png)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乌政办[2010]242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10]24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乌鲁木齐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两纲”),进一步加强我市妇女儿童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乌鲁木齐市妇女发展纲要》和《乌鲁木齐市儿童发展纲要》的目标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通过政府为结婚当事人接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进行补助的服务形式,逐步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成为结婚当事人的自觉行为,努力实现“为家庭负责、为后代负责、为社会负责,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目标,切实把好计划生育优生关,为全面完成我市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二、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目的和意义实施婚前医学检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两纲”的目标要求;是避免传染性、遗传性疾病,维护婚姻的稳定性,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和人口素质的重要环节。
通过实施科学婚前医学检查,能够有效控制艾滋病、遗传性疾病的传播,保护妇女儿童健康,减少出生缺陷,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2017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2017年新疆计划生育政策条件
![2017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2017年新疆计划生育政策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663956090242a8956aece400.png)
《2017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2017年新疆计划生育政策条件》摘要:07年新疆计划生育政策有哪些关新疆计划生育政策又了多少,六条国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人口工作,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07年新疆计划生育政策有哪些关新疆计划生育政策又了多少编给整理了关07年新疆计划生育政策希望你们喜欢!07年新疆计划生育政策总则条了实现人口与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法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国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基国策国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推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受法律保护五条国院领导全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六条国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行政区域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职责围责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八条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组织和人给予奖励二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九条国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行政区域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责管辖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十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措施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计划生育工作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众传媒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义学校应当学生以合受教育者特征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十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主十五条国根据国民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费投入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扶持国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十六条国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三生育调节十七条公民有生育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义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有共责任十八条国提倡对夫妻生育两子女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可以要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会或者其常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会或者其常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地省、治区、直辖市关再生育子女规定不致按照有利当事人原则适用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主国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安全二十条育龄夫妻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愿妊娠二十条实行计划生育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规定基项目计划生育技术前款规定所费按照国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四奖励与社会保障二十三条国对实行计划生育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二十四条国建立、健全基养老保险、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促进计划生育国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计划生育保险项目有条件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愿原则农村实行多种形式养老保障办法二十五条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按照国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规定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二十七条国提倡对夫妻生育子女期愿终身只生育子女夫妻国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按照国和省、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奖励措施由其所单位落实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独生子女发生外伤残、死亡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国提倡对夫妻生育子女期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庭发展济给予金、技术、培训等方面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贫困庭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二十九条规定奖励措施省、治区、直辖市和较市人民代表会及其常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五计划生育技术三十条国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组成计划生育技术络改善技术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水平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各职责围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随访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咨询、指导和技术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国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研究、应用和推广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要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六法律责任三十六条违反法规定有下列行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处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他人进行非医学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单位有错对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违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十九条国机关工作人员计划生育工作有下列行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三)取、收受贿赂;(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费或者社会抚养费;(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四十条违反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十条不合法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欠缴日起按照国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由作出征收定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十二条按照法四十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人员是国工作人员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行政机关实施计划生育管理程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七附则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由国院制定四十六条国人民放军执行法具体办法由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法制定四十七条法00年9月日起施行产假国规定天数及工计算方法《新疆维吾尔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十五条国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除国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0天女职工【晚育】【除国规定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工、奖金照发农牧民晚婚、晚育减免夫妻双方年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国规定产假不少90天依据是()《劳动法6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九十天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8条女职工产假90天其产前休假5天难产增加产假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婴儿增加产假5天根据以上规定国法定产假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另行规定但不得低法定标准如因特殊情况休假超90天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不能享受产假待遇对生育假期国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就是不少九十天另外每地区对产假都有己补充规定3、综上新疆产假应是女方休0天、男方有护理假5天两人合计是35天、关你说产假期领取独生子女证不是应享受增加产假条件但如你单位有这规定也是允许07年新疆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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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6]237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已经
2006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乌鲁木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确保对实行计划生育和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加快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的公民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专项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征收社会抚养费和社会捐助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领导,人事、财政、农业、民政、计划生育、卫生、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纳入精神文明单位评比验收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条公民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和依法领取《光荣证》可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
第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晚婚假20天。
再婚夫妻初婚一方是晚婚的,可享受晚婚假。
第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第九条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条已婚育龄夫妻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2天;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休假1天;
(三)输精管结扎,休假7天;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休假21天;
(五)产后结扎输卵管,在产假基础上增加休假14天;
(六)人工流产的,怀孕不满3个月的休假20天,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的休假30天,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两项休假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凡享受第七、八、十条规定的晚婚假、晚育假、
护理假及节育手术假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日,其所在单位应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照发。
第十二条农牧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药具节育技术定点服务。
免费服务范围包括发放避孕药具、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及人工终止妊娠术。
第十三条城镇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计划生育育龄夫妇实行
计划生育手术的,其手术费用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均属城镇无业居民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根据免费服务范围按以下标准予以报销: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48元;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48元;
(三)输精管结扎术:220元;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手术:600元;
(五)输卵管吻合复通手术:800元;
(六)人工流产手术,怀孕不满四个月按150元;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引产的按700元。
第十五条凡享受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中有关人工流产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后在哺乳期(180天内)怀孕,做初次人工流产的;
(二)放置宫内节育器后带器怀孕,实施人工流产的;
(三)实施绝育(皮埋)术后怀孕,实施人工流产的。
第十六条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终生只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光荣证》由女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
非婚生育子女者,依法履行了计划生育法律责任,领取《结婚证》后,符合前款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光荣证》。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应享受下列待遇:
(一)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
元的保健费。
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
(二)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退休当月工资
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家庭,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
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保健费发放原则: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
(二)夫妻双方均为个体工商户或一方是个体工商户另一方为无业居民的,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夫妻一方有用工单位,另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的,由用工单位承担50%,另外50%执行个体工商户奖励政策;
(四)夫妻一方没有用工单位或死亡的,由另一方单位全额承担;
(五)夫妻双方均未在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非公有制企业工作,也未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无业居民,经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审核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六)夫妻双方均属下岗职工,下岗时原单位未支付计划生育保健金的,再就业前可持《失业证》经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审核后,按城镇无业居民由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第十九条城镇职工退休奖励金发放原则:
(一)百分之五退休奖励金以职工退(离)休当月核定的基
本工资为基数计算,以后不再调整;
(二)奖励金从职工退(离)休次月起开始发放;
(三)未到退休年龄,但在国家政策性范围内提前退休(不含提前离岗、假休、内退)、退职、病退的职工可享受退休奖励金;
(四)离异、丧偶前领取了《光荣证》,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可享受退休奖励金;
(五)再婚家庭曾领取过《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持证一方可享受退休奖励金。
第二十条改制企业、特困企业中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家庭的奖励,与现企业保留劳动关系或重新就业者执行在职职工政策,与现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者再就业前执行城镇无业居民政策。
第二十一条农牧民凭《光荣证》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区(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
(二)免去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三)优先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项目、技术、信息、贷款、
农业生产资料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
(四)子女伤残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无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列为“五保户”家庭,给予必要的照顾;(五)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各类扶贫资金和贷款,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和科技实用技术培训,优先享受其他扶贫优惠政策;
(六)对采取长效绝育措施的领证家庭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承包土地和划分宅基地,给予优先优惠。
第二十二条农牧民2000元奖励金发放原则
(一)离异前领取了《光荣证》未再婚的家庭,按双方各1000
元的标准发放;
(二)丧偶前领取了《光荣证》未再婚的家庭,按2000元的
标准发放;
(三)再婚后新组成的家庭曾领取过《光荣证》,并不再生育
和收养子女的,一方持证按1000元标准发放,双方持证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四)夫妇双方一方是农牧民的,按1000元标准发放,另一
方享受城镇居民的奖励优惠规定。
第二十三条农牧民终身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子女已死亡、伤残、罹患重大疾病,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45周岁至59周岁期间,每人每月可享受50元的奖励扶助金。
第二十四条农牧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育家庭,
夫妇年满60岁以后,每人每月可享受5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规定的保健金、退休奖励金和计划生育手术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列入职工福利科目开支;
(二)国有企业职工由企业列入成本开支;
(三)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由用工单位解决,并列入企业成本开支;
(四)城镇无业居民的保健费、农牧民2000元奖励金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由区(县)政府财政纳入预算支付。
第二十六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已享受奖励优惠待遇又生育的,自生育之月起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奖励,并追回《光荣证》及已享受的保健费和奖励金。
第二十七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家庭的资格认定、资金发放和监督检查制度,确保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对因不落实本办法相关奖励规定而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的单位,两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模范、文明单位,已经是先进(文明)单位的,予以撤销;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年内不予晋职、晋级和评先、选优。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二00六年十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