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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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总则
1.1制定依据
1.1.1
1.1.2
1.2
1.3
1.3.1
1.3.2
1.3.3
1.3.4
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1.4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
1.4.1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1.4.2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1.4.3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5残疾等级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
2.1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小肠切除90%以上。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二级残疾
2.2.1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三肢瘫(肌力2级)。
2.2.3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
2.2.6
2.2.7
2.2.8
2.2.9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三级残疾
2.3.1重度智力障碍。
2.3.2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
2.3.8
2.3.9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2.4四级残疾
2.4.1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双侧肺叶切除。
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肝脏切除23以上。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膀胱全切除。
双侧肾上腺缺失。
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5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5.8面部中度毁容。
2.5.9双眼低视力2级。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两肺叶切除术。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呼吸困难Ⅲ级。
肺功能中度损伤。
双侧卵巢切除。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双手掌缺失70%以上。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2.6六级残疾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肝切除1/2以上。
胰切除1/2以上。
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7
2.7.1
2.7.2三肢瘫(肌力4级)。
2.7.3单肢瘫(肌力3级)。
2.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