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则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本文是由编辑为您精心准备的《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请大家参考!《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合同法合同法全文
【协议法】协议法全文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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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协议的订立第三章协议的效力第四章协议的履行第五章协议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协议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协议第十一章赠与协议第十二章借款协议第十三章租赁协议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协议第十五章承揽协议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协议第十七章运送协议第十八章技术协议第十九章保管协议第二十章仓储协议第二十一章委托协议第二十二章行纪协议第二十三章居间协议附则分则第九章买卖协议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协议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协议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 还可以涉及包装方式、检查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协议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 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严禁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 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协议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 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物业管理知识100问
物业管理知识100问1、为什么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收取半年/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答:由于本小区客户群特点,大部分业主事务繁忙,因此可能出现物业服务费交费不及时的现象;而我们也会将大部分精力用于催缴费用上(因为物业管理费是保证物业公司正常运转的先决条件),这势必就会影响到我们对您和其他方面的服务质量。
如按年度收取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可将全部精力投入到对客户服务中,在资金运转上无后顾之忧。
2、从什么时间开始计收我的物业管理费?答:按约定日期办理收楼手续的,从办理收楼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未按收楼手续约定日期拖延收楼手续的,以开发商发给业主的“收楼通知书"上标明的交房时间的次月开始计收物业管理费。
3、以什么面积收取我的物业管理费?答:房产证未办理以前,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销售面积为准;房产证办理以后,以实测后的建筑面积收取物业管理费。
4、我入住时要缴纳购房契税和专项维修资金吗?答:按双方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条款执行。
5、我入住时应该签订什么协议或文件?答:入住时您应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楼宇查验表》、《业主信息登记表》、等资料。
6、我们如何知道物业管理费都花在什么地方了?答:物业管理费主要用在小区内各公共设施设备(电梯、消防监控、供水供电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及公共清洁卫生和环境绿化的维护等方面;物业管理公司将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小区收缴与支出的账目,届时您可以详细了解物业管理费是如何花销的.7、业主有权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收支吗?答:没有.只有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有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因为一般的业主不具备专业的财务知识,即使是专业财务人员也无法以个人身份提供具有合法效力的审计证明.如果每个业主都可以滥用自己的查账权,这样只能严重干扰管理公司的正常运作。
8、在小区交了停车费,管理单位应负什么责任?答:停车管理单位应负的责任是:保障车主有车位;负责疏导小区交通;物业的车位使用费只限于该停车场地使用租金,不包含车辆保管费,即双方只构成车位场地租赁关系,不构成车辆保管关系。
保管合同适用法律条款6篇
保管合同适用法律条款6篇篇1甲方(保管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寄存人):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就乙方物品的保管事宜达成协议,为确保双方权益,明确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合同。
一、合同宗旨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保管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乙方的物品安全,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共同遵守。
二、保管物品1. 乙方将以下物品交由甲方保管:__________________(详见附件清单)。
2. 保管物品的价值、数量、质量、规格、特征等详见附件清单,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三、保管期限1. 保管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 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续签或终止本合同。
四、保管责任1. 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物品,防止损坏、丢失。
2. 甲方不得将乙方物品用于其他用途,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让、出租或质押。
3. 甲方发现乙方物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损坏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 甲方应建立保管档案,对乙方物品进行登记、造册,以备查验。
五、权利义务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保管物品进行妥善保管,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保管情况说明。
2. 乙方应按时支付甲方保管费用。
3. 乙方应对所交付保管物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 乙方需按时取回保管物品,如需续存,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支付相应费用。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乙方物品损坏、丢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保管费用,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物品,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3. 若乙方取回保管物品时未按时通知甲方并支付相应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费用。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管合同(附保险条款)
保管合同(附保险条款)甲方(寄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管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物品需要乙方保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一、保管物品基本情况1. 物品名称:[具体名称]2. 物品数量:[准确数量]3. 物品描述:[包括物品的材质、规格、颜色、价值等详细描述]4. 物品价值:约人民币[大致金额]二、保管期限1. 起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2. 结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三、保管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管费用:每月人民币[具体金额]2.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每月[具体日期]前将当月保管费用支付至乙方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和义务1. 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物品。
2. 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保管费用。
3. 向乙方如实提供物品的相关信息,包括物品的特性、价值、特殊保管要求等。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管费用。
2. 提供符合保管要求的场所和条件,确保物品的安全。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出借、处置保管物品。
4. 定期对保管物品进行检查和维护。
五、重点事项约定1. 物品出入库:甲方提取或存入物品时,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办理相关手续,双方共同确认物品的数量和状况。
保管合同(通用版)6篇
保管合同(通用版)6篇篇1甲方(保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良好的仓库设施和保管经验,乙方需将特定物品交由甲方进行保管,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管物品及内容1. 乙方将以下物品交由甲方保管:(请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列举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
2. 保管物品的性质为(如贵重物品、普通物品等),其重要性在于其经济价值或其他方面的价值。
二、保管期限与地点1. 本合同的保管期限为______年/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如需续签合同,双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前进行协商。
2. 保管地点为甲方的仓库,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是否对保管地点进行实地考察。
三、保管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支付甲方合理的保管费用。
具体费用根据保管物品的性质、数量和价值确定,为______元/年或按______元/月支付。
费用计算方式:按年/月结算。
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费用,逾期支付的,甲方有权按照逾期天数加收滞纳金。
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每月/每年的固定日期前将费用支付至甲方的指定账户或采取其他约定的支付方式。
乙方应妥善保管相关支付凭证,以便日后查验。
四、保管责任与义务1. 甲方应对保管物品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其安全无损。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保管物品损坏或丢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方式如下:(根据实际情况约定赔偿比例或具体金额)。
2. 乙方应确保所交付的保管物品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方式如下:(根据实际情况约定赔偿比例或具体金额)。
3. 双方应互相配合,确保本合同顺利履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合同内容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保管合同范本6篇
保管合同范本6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乙方(保管人):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双方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物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保管物品1. 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的物品为:________________(详见附件清单)。
2. 乙方应对甲方交付的保管物品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
3. 保管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物品,确保物品的安全、完整。
二、保管期限1. 本合同的保管期限为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 保管期限届满,乙方应将保管物品如期返还甲方。
三、保管费用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保管费用,具体金额为______元。
2. 保管费用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
3. 乙方应在收到保管费用后,向甲方提供正规的发票或收据。
四、保管责任1. 乙方在保管期间,应确保甲方物品的安全、完整。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物品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出借、转让、抵押或销毁甲方物品。
3. 乙方应对甲方物品进行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确保物品不受损坏。
4. 乙方在保管期间,如发现甲方物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损坏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
五、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保管义务,导致甲方物品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保管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3.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期满前,双方可协商续签。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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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技术合同法废止篇一:标准版本有效性中几个概念(有效、作废、代替、废止)的关系标准版本有效性中几个概念(有效、作废、代替、废止)的关系 Tip1:作废包含废止。
有四类标准属于作废标准:1.已被新标准所代替的旧标准;2.审批单位已宣布废止的标准;3.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的;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的;4.企业标准复审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到期不进行复审的。
Tip2:作废:是指该标准不适用了,被重新制、修订的标准代替了。
废止:是指该标准不适用了,并且没有再重新制、修订的必要。
在长期的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个很普遍的问题:很多人在使用标准时,混淆了标准继续有效与作废、代替与废止的关系,认为标准一旦更新,以前的标准就不可再使用了。
这是一个概念性的错误,以下,我们通过标准代替与废止的产生原因谈一下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
GB/T 201X0.1-201X《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的第2.9.4条定义:复审是决定规范性文件是否应予以确认、更改或废止的审查活动。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第二章第十三条中给出了更具体的定义:“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由此可见,标准的继续有效、代替与废止产生于标准的复审活动。
标准的复审主要包含哪些内容?《关于国家标准复审管理的实施意见》的第二段“复审确认”里给出了具体的解释。
1.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2.市场和企业是否需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3.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措施,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4.是否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5.是否同其他国家标准有矛盾;6.国家标准的内容和技术指标是否反映当前的技术水平和消费水平的要求;7.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委提出的其他要求。
货物保管合同范本6篇
货物保管合同范本6篇篇1甲方(保管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委托甲方对货物进行保管的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管物的品种、数量及价值乙方委托甲方保管的货物品种为: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为:____________;货物的总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元。
具体货物清单详见附件一。
二、保管期限及地点1. 保管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保管地点:甲方指定的仓库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保管责任1. 甲方应确保货物的安全存放,防止货物丢失、损坏或被盗。
因甲方原因导致货物损失或损坏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应按时支付保管费用,未按约定支付的,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中止保管服务。
3. 乙方应保证货物的合法来源,若因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 甲方有义务在发现货物异常或收到相关通知时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采取相应措施。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管费用:人民币________元。
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日内支付____%的保管费用作为预付款,剩余款项在保管期满并经双方确认货物无误后支付。
3. 发票:甲方应在收到款项后向乙方提供正规的发票。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2. 若乙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比对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
这是中国法学界的大事,也是影响亿万中国人民生活的大事。
民法典逾1200条,合同编独占500多条。
作为专业研究合同的机构,“法天使-中国合同库”持续跟进民法典修订中与合同有关的部分,此前已完成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稿(以下简称“19版民法典草案”)与《合同法》的比对工作。
当前,对19版民法典草案已有了解的法律人希望进一步获知:•正式版民法典合同编与现有《合同法》对比•正式版民法典与19版相比,又做了哪些修改现在,我们就将对正式版《民法典》、19版民法典草案与现有《合同法》进行统一比对说明,并且更进一步,将对比范围扩大至与合同有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也即:对比内容不仅涉及现行《合同法》,还涉及部分司法解释、法律法规中部分涉及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本文结构:一.整体情况说明二.正式版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比表(获取比对版方式:法天使公众号后台回复合同编)如时间有限,可先收藏,重点查阅本文“整体情况说明”部分。
注:为便于表述,以下将《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等被《民法典》所取代的现有法律法规称为“旧法”。
说明:为方便阅读,内容对比将使用简称,对比简称表如下:PDF细节对比如下图所示一、整体情况说明1.对比更改类型根据笔者梳理,民法典与旧法的对比主要分为五类:•新增规定•将司法解释上升为立法•仅有形式变化•既有形式变化又有实质变化•无任何变化其中,将司法解释上升为立法,仅有形式变化,既有形式变化又有实质变化三类存在重合,各更改类型在民法典全文中所占比例详见下图。
酒店与宾客权益
酒店与宾客权益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选)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新《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第十二 报告、举报制度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级以上人民 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总承包 单位或专业 承包单位
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 挂靠等违法行为,发现建设 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 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 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合同269—286共18条。目 前实际上还有监理合同、招标代理合同、 咨询、材料设备供应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未执行法 律法规的 注册 执业 人员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 ,因过错 造成质量 事故的,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年1月30
目录(9章82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罚则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 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 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8月30日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章和第二十章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分别作了规定。
由于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是妥为保管存货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因此,两者有时较难区分。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正确区分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对于正确适用法律有着重要的意义。
因为只有正确认定合同性质,才能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纷争。
笔者就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作一浅析。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虽然都是保管人为他人保管存放物品的合同,但两者在法律意义上有着重要的不同之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
除了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之外,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也就是说,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寄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在保管物没有交付之前,虽然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保管物品的一致意思表示,但保管合同还不能算是成立。
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成立,存货人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是属于仓储合同成立后对合同的履行行为,而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
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
也就是说保管合同一般是无偿的,但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支付保管费的,也可以是有偿的。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法律则推定为无偿。
而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具有营利性质。
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须为存货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须向保管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
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九届)
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九届)(1999年3⽉15⽇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第⼆次会议通过 1999年3⽉15⽇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1999年10⽉1⽇起施⾏)⽬录总则第⼀章⼀般规定第⼆章合同的订⽴第三章合同的效⼒第四章合同的履⾏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第七章违约责任第⼋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章供⽤电、⽔、⽓、热⼒合同第⼗⼀章赠与合同第⼗⼆章借款合同第⼗三章租赁合同第⼗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五章承揽合同第⼗六章建设⼯程合同第⼗七章运输合同第⼗⼋章技术合同第⼗九章保管合同第⼆⼗章仓储合同第⼆⼗⼀章委托合同第⼆⼗⼆章⾏纪合同第⼆⼗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章⼀般规定第⼀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然⼈、法⼈、其他组织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份关系的协议,适⽤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得将⾃⼰的意志强加给另⼀⽅。
第四条当事⼈依法享有⾃愿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法⼲预。
第五条当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使权利、履⾏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
第七条当事⼈订⽴、履⾏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条依法成⽴的合同,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
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履⾏⾃⼰的义务,不得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章合同的订⽴第九条当事⼈订⽴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
当事⼈依法可以委托代理⼈订⽴合同。
第⼗条当事⼈订⽴合同,有书⾯形式、⼝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政法规规定采⽤书⾯形式的,应当采⽤书⾯形式。
当事⼈约定采⽤书⾯形式的,应当采⽤书⾯形式。
第⼗⼀条书⾯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数据交换和电⼦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规定合同法中英文逐条对照版
中华人民国合同法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一般规定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Article 1 This Law is enacted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to maintain social and economic order, and to promote the process of socialistmodernization.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Article 2 A contract in this Law refers to an agreement among natural persons, legal persons or other organizations as equal parti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modification of a relationship involving the 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such entities.Agreements concerning personal relationships such as marriage,adoption, guardianship, etc.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provisions in other laws.第三条【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法律制度(十一)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合同法律制度(十一)(总分84, 做题时间90分钟)1.《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属于责任。
• A.违约• B.侵权• C.“先合同义务”• D.无过错A B C D分值: 2答案:C2.按《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或者报酬没有约定的,确定价款或报酬时应按的顺序履行。
• A.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合同有关条款、补充协议• B.合同有关条款、补充协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C.补充协议、合同有关条款、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D.补充协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合同有关条款A B C D分值: 2答案:C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必须按约定的标的履行合同,而不允许采用替代性的标的,这是合同的履行原则。
• A.全面• B.诚实信用• C.片面• D.折中A B C D分值: 2答案:A4.依据《合同法》规定,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A.一方以欺诈手段• B.以合法开工掩盖非法目的• C.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A B C D分值: 2答案:A5.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 。
•A.要约邀请 •B.要约 •C.承诺 •D.鉴证 •E.公证A B C D E分值: 2答案:B,C6.对于因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的合同撤销权因 而消灭。
•A.受损害方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B.受损害方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 •C.受损害方自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2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D.得利方自订立合同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E.乘人之危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A B C D E分值: 2答案:A,B7.因债务人无偿转移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行使的撤销权是指 。
•A.单方宣布合同终止• B.清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撤销权• C.请示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 D.请示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债务火行为A B C D分值: 2答案:C8.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寄发产品样本的行为属于。
经济法2014合同法分则
幻灯片2第九节具体合同●买卖合同:诺成、双务、有偿●1、特殊成立方式及效力:事实合同、预约合同、无权处分●2、标的物:1)解除:主及从、从不及主;数物●2)所有权转移: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3)一物二卖:一般动产: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特殊动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4)风险:交付之前—出卖人;交付之后—买受人●5)检验:约定检验期—通知/怠于通知视为符合约定未约定检验期—合理期间内通知/最长2年第九节具体合同3、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责分期付款:未支付到期1/5 支付全部价款/解除合同4、所有权保留5、试用买卖:同意购买—支付一部分价款、非试用行为幻灯片4【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买受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有()。
(2013年)A.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绝接受B.买受人已受领标的物,但出卖人未按约定交付标的物的单证C.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未前往提货D.因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而将标的物提存【单选题】2004年8月l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于8月20日到甲公司的库房提取所购全部货物。
乙公司由于自身原因至8月30日才去提取该批货物,但8月25日甲公司的库房因雷击发生火灾,致使乙公司应提取的部分货物毁损。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承担该批货物毁损、灭失风险A.8月10日 B.8月20日C.8月25日 D.8月30 日幻灯片5【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应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有()。
(2010年)A.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的B.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瑕疵而拒收货物的C.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买受人违反约定未前往提货的D.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买卖双方未就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做特别约定的【判断题】2007年5月1日,甲到某商场购买一台价值为20000元的冰箱,双方约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5月1日由甲先支付6000元并提货,6月1日再付6000元,其余8000元在7月10日前付清。
合同类型有哪些
合同类型有哪些我国民法体系⾥对合同类型有明确规定合同类型有法定分类、学理分类,法定分类与15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介绍⼀下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类型有哪些1、法定分类。
我国合同法分则列出了以下15种合同:买卖合同,供⽤电、⽔、⽓、热⼒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纪合同,居间合同。
以上15种在合同法中专门列出的合同,在法学理论上称为“有名合同”。
但并不是只有有名合同才是有效的,凡是⼈们⾃愿订⽴的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哪怕《民法典》(2021.1.1⽣效)没有专门将它列出也是有效的,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2、学理分类。
主要有如下分类:(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即缔约双⽅相互负担义务,双⽅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偿有偿都是双务)、保管合同(⽆偿有偿都是双务)。
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负担义务,⽽他⽅只享有权利的合同。
如赠与(唯⼀⼀个纯粹的⽆偿合同)、⾃然借款(⽆偿有偿都是单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偿合同有偿合同为合同当事⼈⼀⽅因取得权利需向对⽅偿付⼀定代价的合同,如买卖、互易合同等。
⽆偿合同即当事⼈⼀⽅只取得权利⽽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称恩惠合同,如赠与、使⽤合同等。
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偿的,由当事⼈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
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当事⼈双⽅意思表⽰⼀致,合同即告成⽴的,为诺成合同。
除双⽅当事⼈意思表⽰⼀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
(4)要式合同与⾮要式合同凡合同成⽴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要式合同。
法⼈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以书⾯形式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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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则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分则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本章共十六条,对保管合同的定义、成立、有偿与无偿、保管凭证、保管人的权利义务、寄存人的权利义务、贵重物品的寄存,以及消费保管等作了规定。
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合同定义的规定。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保管合同始自于罗马法。
罗马法把寄托分为通常寄托与变例寄托。
通常寄托是指受寄人应于合同期满后将受托保管的原物返还寄托人,而变例寄托是指受寄人得返还同种类、品质、数量之物,包括金钱寄托、讼争物寄托及危难寄托。
前苏联民法不称寄托而称保管,其第422条规定:“依照保管合同,一方应当保管另一方交给他的财产,并完好地返还该财产。
”
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即保管物是否限于动产,各国立法有两种趋势:第一,以德国、意大利为代表的,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寄托物以动产为限。
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760条对寄托下的定义为:“寄托是一方接受他方的某个动产,负责保管并返还的契约。
”第二种是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在其民法典中对寄托下的定义中,不明确寄托物为动产或为不动产。
如日本民法典第657条
规定:“寄托,因当事人一方约定为相对人保管而受取某物,而发生效力。
”郭明瑞、王轶所著《合同法新论·分则》中认为,“日本民法一般寄托中的标的物即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这是日本法的一个特点。
”又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89条规定:“称寄托者,谓当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为保管之契约。
”台湾刘发鋆著《民法债编分则实用》中对寄托标的物所作的解释是,“寄托标的物以物为限,无论为动产或不动产,为代替物或不代替物,均无不可。
”可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与日本民法对此规定是一脉相成的。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对保管合同下的定义中,也没有规定保管物以动产为限。
现实中保管不动产的例子是很多的,房屋、果园、池塘等都可以成为保管的对象。
因此,法律有必要调整因委托他人保管不动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合同的报酬的规定。
寄存人和保管人可以约定保管是有偿的,也可以约定保管是无偿的。
如果约定保管是有偿的,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期限、地点向保管人支付报酬,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寄存人和保管人没有就是否支付报酬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所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要考虑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项:一是根据保管人是否从事保管这个职业。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报酬或者约定不明确,
但是能够确定保管人就是从事保管这个职业的,例如保管人是小件寄存的业主,依此应当推定该合同是有偿合同。
二是依其他情形应当推定保管是有偿的。
如就保管物的性质、保管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而言,一般人的判断都是有偿的。
则应推定保管是有偿的。
如果推定保管是有偿的,寄存人应当向保管人支付报酬。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管是无偿的。
除此之外,在当事人未约定保管费的情况下,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是有偿的、保管是无偿的。
即: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是有偿的或者是无偿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不能确定保管是有偿的情况下,保管就应推定是无偿的。
确定保管合同的有偿与无偿,是保管合同的重要问题。
我国合同法处理这个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依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
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管是有偿的或者是无偿的,双方当事人依约定办事。
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是否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这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在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即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就此问题发生纠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确定的结果有两个:一是有偿的,二是无偿的。
例如:甲在火车站将行李寄存在乙开的小件寄存处,双方就是否支付保管费发生争议,按乙是以此为业这个情形,甲应当向乙支付报酬。
再例如。
甲到某超级市场购物,进入市场前将随身携带的挎包存放在超级市场的寄存处。
甲购物后去提取挎包时,寄存处管理人员要求甲支付保管费,甲拒绝支付。
在此案中,法院应当支持甲的主张,因为按照一般交易习惯,超级市场的寄存处是不应当收费的。
从传统上看,罗马法将保管合同规定为无偿合同。
在近现代西方国家的民事立法上一般也规定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
例如日本民法典第1917条规定,“通常寄存,本质上为无偿契约。
”再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89条第2款规定,“受寄人除契约另有订定,或依情形,非受报酬……。
”这样规定的理由主要是:保管合同主要是社会成员之间相互提供帮助或服务部门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一种方式,这种保管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多是无偿的。
我国强调的是保管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不能确定是有偿的,则保管合同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对保管合同何时成立的规定。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即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
因此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
关于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在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大陆法系国家多将保管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
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中,对保管合同下的定义都强调当事人一方接受他方的物品,保管合同始生效力。
例如日本民法典第657条规定,“寄托,因当事人一方约定为相对人保管而受取某物,而发生效力。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89条规定,“称寄托者,谓当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为保管之契约。
”通过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来看,保管合同的成立以寄存人交付所需保管的物为前提,即使有双方合意一致,但是没有物的交付,保管合同也不生效力。
从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