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集中入住供养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合集下载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农
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民发[2006]146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09.06
【实施日期】2006.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

(民发[2006]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较好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大意义
条例适应我国农村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对传统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纳入了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完善了管理与监督措施,强化了法律责任,确立了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框架,对于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正常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施行条例的自觉性与紧迫感。

各地相关政府部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村民委员会都要加强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条例的立法原意和基本精神,做到一般同志了解条例,负责同志熟悉条例,从事具体工作的同志精通。

分散五保供养标准

分散五保供养标准

分散五保供养标准分散五保供养是中国政府为了保障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而实施的一项社会救助政策。

根据国家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人员可以享受分散供养或者集中供养的保障。

对于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来说,他们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才能够享受相关的供养待遇。

本文将详细介绍分散五保供养的标准,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落实相关政策。

首先,分散五保供养的对象主要包括年满60周岁的农村特困人员、因病致贫的特困人员、残疾人特困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等。

这些特困人员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认定,符合条件后方可享受分散供养的待遇。

其次,分散五保供养的标准主要包括经济收入、生活水平和医疗保障等方面。

特困人员的家庭经济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生活水平不能太高,医疗保障方面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只有在这些方面符合标准的特困人员才能够享受分散供养的政策待遇。

此外,分散五保供养的标准还包括居住条件、家庭人口和社会救助等方面。

特困人员的居住条件应当较差,家庭人口不能太多,同时需要接受相关的社会救助。

只有在这些方面符合标准的特困人员才能够享受分散供养的政策待遇。

总的来说,分散五保供养的标准是为了保障农村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落实好相关的政策,确保特困人员能够顺利享受到分散供养的待遇,让他们过上幸福美满的晚年生活。

在实施分散五保供养政策的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特困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标准来确定符合条件的对象。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特困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他们能够真正受益于相关政策。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落实分散供养政策,让农村特困人员得到应有的关爱和帮助。

综上所述,分散五保供养的标准是为了保障农村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落实好相关的政策,确保特困人员能够顺利享受到分散供养的待遇,让他们过上幸福美满的晚年生活。

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方案

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方案

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方案一、制度背景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指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病残儿童和失独家庭提供基本生活补贴和基本生活服务的保障制度。

近年来,随着农村发展和老龄化问题的加剧,现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群众需求。

因此,为了提高五保供养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加强农村老年人和特殊困难群体的保障,制定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方案目标1.建立更加公平、合理和可持续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2.提高老年人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3.增强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能力。

4.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三、方案内容1.补贴标准的调整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适当调整五保供养的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同时,采取差异化的补贴标准,将重度残疾人、病残儿童和失独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标准提高至更高的水平,确保其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

2.供养对象的确定和评估建立健全的供养对象的确定和评估机制,确保五保供养的对象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同时,加强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定期对供养对象进行重新评估,确保资助对象的真实需求和资助效果。

3.供养方式的多元化除了提供经济补贴外,加强农村社会养老服务能力的建设,发展多种形式的供养方式。

包括建设和完善农村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家庭护理服务等,提供养老、护理、康复等服务,满足特殊困难群体的多样化需求。

4.资金保障机制的完善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保障机制。

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共同投入,确保资金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探索社会资本参与五保供养的模式,引导社会力量为五保供养提供资金和服务。

5.监督机制的建立建立健全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对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同时,强化对供养对象的服务质量监管,确保供养对象的权益得到保护。

四、实施路径1.政府的领导和承担政府应当充分认识到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重要性,将其纳入政府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落实资金保障责任,确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孤儿集中收养工作实施方案

“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孤儿集中收养工作实施方案

“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孤儿集中收养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X第九次党代会关于“力争到2020年有意愿的五保老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孤儿全部实现集中收养”的重要部署,根据《关于印发X年“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X]8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基本情况全县现有公办福利机构 6所(农村敬老院5所、儿童福利机构1所),床位495张(“五保”老人供养机构床位345张、儿童机构床位150张)。

全县现有“五保”老人594人,集中供养319人,分散供养275人,集中供养率53.7%;集中收养孤儿132人,集中供养率100%。

目前,“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主要存在现有供(收)养机构分布散、规模小、服务人员缺乏、服务水平低、基础设施条件差,保障资金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二、重要意义“五保”老人、孤儿是最困难、最需要关心、关注、关爱的特殊困难群体。

全面建立“五保”老人和孤儿集中供(收)养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有关要求和X第九次党代会、地区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是落实泽普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有力抓手,是保障改善民生、提高特困人员生活质量的有效途径,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

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实现泽普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奠定基础。

三、目标任务1、加强现有空置床位使用率。

积极动员引导“五保”老人和孤儿入住供(收)养机构,确保到X年底现有各类供(收)养机构空置床位利用率达到100%,实现“五保”老人集中供养340人,集中供养率达到60.6%;孤儿集中收养率达到100%。

2、改造提升现有服务设施。

X年下半年全面完成现有58所公办福利机构5农村敬老院、1所儿童福利院改造提升任务,确保改造后的机构达到较高标准的供养条件,满足“五保”老人和孤儿服务需求。

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集中入住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集中入住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集中入住供养工作实施方案为更好地保障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家庭无能力照料的一级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集中供养水平和保障能力,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有效解决农村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生活无人照料或亲友没有能力照料的问题,将有意愿入住乡镇卫生院或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农村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实行集中供养。

二、建立集中供养机制(一)集中供养机构。

各县区要因地制宜,选择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乡镇敬老院作为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集中入住供养的承接机构,并为供养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全方位服务。

(二)集中供养对象。

1.符合《X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农村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根据个人意愿,可选择入住乡镇卫生院或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

2.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且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家庭无能力照料的一级残疾人,根据个人意愿可入住乡镇卫生院集中供养。

3.原有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失能五保老人,原则上仍在敬老院供养。

敬老院床位在150张以上,或入住人员超过50人的,由乡镇卫生院在乡镇敬老院设立卫生室,派驻医护人员,为集中供养对象及时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农村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的筛查、甄别和认定工作,确保让真正需要照顾护理的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实现集中供养。

(三)集中供养内容。

乡镇卫生院、乡镇敬老院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以下服务:1.开展健康体检。

入住时进行全面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纳入健康管理。

健康体检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并告知其监护人。

2.提供护理照料。

建设或改造适合居住条件的住房,配备冷暖设备,确保安全舒适。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03.25•【文号】财社[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加强和规范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民政部2013年3月25日附件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使用管理,切实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促进残疾退役士兵顺利移交和妥善安置,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以下简称购建房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专项用于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移交地方安置时购建房支出。

第三条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名单,由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武警总部有关部门提供,民政部审核汇总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四条中央财政根据民政部提供的残疾退役士兵人数和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分配各省购建房补助资金。

购建房屋产权归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所有。

自行解决住房的,购建房资金发给残疾退役士兵本人。

第五条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核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核定。

民政部关于宣传、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宣传、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宣传、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4.02.21•【文号】民政函[1994]50号•【施行日期】1994.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关于宣传、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1994年2月21日民政函[1994]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最近,国务院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是我国第一个保护农村五保户基本生活的法规。

《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五保供养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

这对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发扬我国尊老爱幼、扶贫助残的光荣传统,对保持社会稳定,促进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都会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并采取有力措施贯彻执行好《条例》的各项规定。

当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搞好《条例》的宣传工作。

通过召开座谈会、新闻发布会、撰写文章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大力宣传《条例》;边远山区可利用幻灯片、印发小册子等形式,简明、形象地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条例》的条文,使各级农村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规定,提高对贯彻执行《条例》、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二、认真搞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调查研究。

要对本地区五保供养工作(包括敬老院工作)、社会救济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研究。

调查内容包括农村五保对象的人数,已落实供养的人数、供养的形式,敬老院的供养标准,分散供养的形式和标准,应保未保的人数等要分地区、分类型地摸清底数,特别要注意在调查研究中发现和总结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不断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先进典型经验,及时加以宣传和推广。

三、制定具体办法,开展培训工作。

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条例》的具体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0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0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0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7日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和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0号),现就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出如下意见:一、申请条件具有本市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一)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申请人的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关于财产规定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特殊群体实施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的意见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特殊群体实施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的意见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特殊群体实施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11•【字号】乐府办发[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特殊群体实施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的意见乐府办发[2016]26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全面建立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四个好”全覆盖长效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同步小康,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全覆盖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乐委办发〔2016〕15号)等政策法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特殊群体实施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帮扶对象救助帮扶对象应当精准,主要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无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法定义务人但无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有一定的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履行相关义务后仍无法保障基本生活需求,需要政府和社会提供救助帮扶的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失能和半失能人员、事实孤儿、失独人员以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对象。

二、救助帮扶原则履行义务,自愿申请。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必须履行义务,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仍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困难群体,根据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可自愿申请实施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

居家为主,集中为辅。

大力弘扬民族传统美德,主要以投亲靠友、邻里互助等方式实现居家救助帮扶,辅之以机构集中救助帮扶。

适度保障,动态管理。

强化政府职责,为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对象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基本保障,建立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对象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应救则救、应退则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和《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京民社救发〔2017〕24号),切实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村(居)民委员会、照料服务人、养老照料中心等第三方照料服务机构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严格标准、强化责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同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第二章照料服务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所和设施应当安全可靠、干净整洁。

室内除必备生活家具外,一般应具有暖气、电扇或空调等冷暖设备。

第五条衣物和床上用品应满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需求。

夏季需有防蚊防暑用品,冬季需有防寒保暖用品。

第六条对于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具有应急呼叫装置,确保随时随地可以与照料服务人联系,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第七条对于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一般应与其共同居住。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有专人照料。

对于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应提供助餐用药、穿衣脱衣、上下床、助洁助浴、如厕移动等服务。

对于生活能够自理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应通过适当方式每天了解其身体和生活状况,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应服务。

五保特困帮扶措施方案

五保特困帮扶措施方案

五保特困帮扶措施方案概述五保特困人员是指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无供养能力,且无法依靠劳动收入维持生活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失去生活来源的特困人员。

为了保障他们的生活权益,我国实施了五保政策,并采取了一系列帮扶措施。

本文将重点介绍五保特困帮扶措施方案。

帮扶措施物质帮扶•给予必要的生活补助:每月发放一定的基础生活补助金,确保五保特困人员能够得到基本生活保障。

•提供卫生保健服务:为五保特困人员提供免费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和常见病的治疗。

精神帮扶•给予心理疏导: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关注五保特困人员的心理健康问题,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

•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定期组织五保特困人员参与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和自尊心,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技能扶持•提供技能培训:针对五保特困人员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各种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开展创业帮扶:对于那些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五保特困人员,给予创业扶持和优惠支持政策,帮助他们创业就业。

实施效果通过这些帮扶措施,可以有效地提高五保特困人员的生活质量和自我保护能力。

具体表现如下:•维护了五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让他们有了温暖的家和安稳的生活环境。

•提高了五保特困人员的心理素质和生活幸福感,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注和关爱。

•提高了五保特困人员的就业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让他们有了更好的生存条件和发展空间。

总结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五保特困帮扶措施方案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希望政府和社会各界继续关注五保特困人员的生存和发展问题,秉持人道主义精神,为五保特困人员提供更为全面、更为细致的帮扶服务,让他们生活更加幸福、更加美好。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二篇)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二篇)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农村特困人员的保障措施,旨在解决农村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获得感。

本文将就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一、加强财政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需要充足的财政支持,确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具体措施如下:1. 加大财政投入。

各级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特困人员的供养标准,提高供养保障水平。

2. 定期核查。

加强对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核查工作,确保供养对象的真实性和扶持对象的合理性,避免虚假申领和滥用资源。

3. 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

各相关部门需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财政保障。

二、健全组织机构为了更好地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

具体措施如下:1. 设立专门机构。

在乡镇级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五保供养对象的认定、供养标准的制定和发放、监督检查等工作。

2. 加强队伍建设。

培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专业队伍,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完善工作制度。

制定明确的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规范各级工作人员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加强对象认定五保供养的对象主要包括年满60周岁且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全孤儿等。

为确保供养对象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需要加强对象的认定工作。

具体措施如下:1. 建立认定标准。

制定明确的供养对象认定标准,明确各类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和程序,避免主观判断和人为干预。

2. 引入第三方评估。

通过引入社会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供养对象的评估认定工作,提高认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定期复查。

对已认定为五保供养对象的人员进行定期复查,更新供养对象名单,确保供养对象的及时调整和合理分配。

四、完善供养标准供养标准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基础,直接影响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7.10•【字号】湘民函〔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切实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得到规范、专业、有效的照料服务,真正做到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进一步增强特困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现制定印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民政厅2020年7月10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一、全自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1、照料服务人与特困人员不是共同居住的,照料服务人原则上每周上门提供1次照料服务,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2小时;或者每月提供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服务次数可根据特困人员实际情况和要求合理安排。

2、照料服务人除上门提供服务外,每周至少与特困人员通一次电话,随时了解掌握特困人员身体、生活、居家在位等情况。

3、督促帮助特困人员对居住房屋室内外进行基本保洁,主要包括整洁居室(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等)、清洁物具和洗涤服务,确保桌面、门窗玻璃、地面及墙壁清洁无积灰;厨房无明显污渍、灶具洁净、地面卫生无死角无遗漏;卫生间洁具洁净、无异味。

4、督促特困人员做好个人卫生,定期剪指(趾)甲、理发剃须;督促特困人员洗澡,至少每周1次,夏季气候炎热时,每日洗澡。

5、督促帮助特困人员至少每两月清洗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套、枕巾)一次,保持床铺清洁,必要时及时清洗;至少每季度翻晒被褥一次。

6、做好特困人员送医陪诊、住院照护、住(出)院手续办理、住院护理保险申报及资料提供等工作。

特困人员病情严重或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解读

《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解读

《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解读民政部发布了《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通知中强调了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要求。

下面对该通知进行解读。

首先,该通知明确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重要性。

分散供养是指将特困人员安置在各个社会机构或家庭中,由社会机构或家庭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

通知指出,分散供养是特困人员融入社会的一种方式,是保障他们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

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有助于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其次,通知提出了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具体措施。

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和社会机构增加照料服务的供给,提高服务质量。

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加强人员配备,确保照料服务的可持续性。

通知指出,应当通过招聘、培训等方式,提高照料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是完善照料服务制度,确保服务的规范性。

通知要求制定详细的服务标准和操作规程,明确服务内容和时间安排。

三是加强照料服务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服务的有效性。

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加强对照料服务机构的监管,定期评估服务质量,并公布评估结果。

再次,通知明确了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策落实的效果。

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照料服务工作。

此外,通知还强调了要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度。

要通过宣传活动,增加社会对特困人员的了解和关怀,减少对特困人员的歧视和偏见。

最后,通知提出了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工作机制。

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责任,确保照料服务工作的开展。

要建立服务台账,记录特困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服务情况,及时掌握服务需求,做出针对性的服务计划。

综上所述,民政部发布的《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明确了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要求。

民政部关于落实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民发[2011]48号

民政部关于落实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民发[2011]48号

民政部关于落实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落实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民发〔201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孤老优抚对象是一个特殊群体,曾经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过特殊贡献。

目前,他们大多已享受到国家的优抚待遇。

同时,孤老优抚对象作为社会普通成员,也是一个需各方关注的困难群体,理应享受到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普惠待遇。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照顾,进一步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条件的孤老优抚对象全部优先纳入保障范围并落实相应待遇,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及时入保。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抚恤补助金不计入优抚对象家庭收入的规定。

在孤老优抚对象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除其享受的抚恤补助金。

三、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门力量,对孤老优抚对象享受五保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对已享受五保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孤老优抚对象要登记造册,做到心中有数;对符合条件但未享受五保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孤老优抚对象要统计汇总,尽快办理相关手续,纳入保障范围。

四、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尽快部署开展相关工作,于今年6月30日前将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全部落实到位,并把工作进展情况按照附表要求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名义及时报民政部。

五、执行本通知所需五保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辽宁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草案)

辽宁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草案)

辽宁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6.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辽宁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草案)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登记造册,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

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卫生、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五保供养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审核等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二)政府供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社会捐助相结合,以政府供养为主;(三)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四)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捐助和无偿服务。

对于提供捐助和无偿服务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开表彰。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指,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用于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敬老院、养老院、福利中心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

第六条持有我省农村居民常住户口的村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自愿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一)自然条件。

本人属于已满或者超过60周岁的老年人或者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经县民政部门指定医院鉴定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含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多重残疾以及病残人员,下同)的;(二)经济条件。

经比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项目核定,本人或者家庭年生活来源低于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三)亲属条件。

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工程实施方案

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工程实施方案

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工程实施方案1. 引言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工程是指为失能特困人员提供集中照护服务的一项工程。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该工程的实施方案,包括背景介绍、目标确定、计划组织、工程流程、资源需求和管理措施等方面。

2. 背景介绍2.1 失能特困人员的定义失能特困人员是指由于身体或认知功能的丧失而无法进行自理能力、社交能力、就业能力和家庭照料能力的特殊群体。

2.2 照护需求与挑战失能特困人员由于身体状况或认知能力的下降,需要得到专业的照护,包括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训练等方面的支持。

然而,当前社会对于失能特困人员照护服务的供给仍然不足,面临照护资源匮乏、照护质量差等挑战。

3. 目标确定3.1 主要目标本工程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建立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中心,提供专业化、综合化的照护服务,改善失能特困人员的生活质量,并提高社会对他们的关注度和关怀。

3.2 具体目标•建立现代化、标准化的集中照护中心,提供高质量的照护服务。

•为失能特困人员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心理支持和社交互动等多方面的支持,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提高社会对失能特困人员的关注度和关怀,推动社会的包容性发展。

4. 计划组织4.1 项目团队本工程将组建一个专业的项目团队,包括项目经理、医疗专家、康复治疗师、社工人员、护理人员等多个职业角色。

4.2 组织结构项目团队将采用扁平化的管理结构,鼓励跨职业的协作和沟通,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5. 工程流程5.1 确定需求通过收集失能特困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照护需求,明确核心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5.2 设计方案根据需求确定照护中心的设计方案,包括场地选择、设备配置、人员配备等。

5.3 建设和装修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照护中心的建设和装修,确保设施和环境能够满足失能特困人员的需求。

5.4 人员培训为照护人员提供专业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照护技能和服务意识,以确保照护质量。

5.5 试运营和改进进行照护中心的试运营,并根据反馈信息进行改进,逐步完善服务流程和管理机制。

失能特困集中供养实施方案

失能特困集中供养实施方案

失能特困集中供养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解决失能特困人员的生活和供养问题,我们制定了失能
特困集中供养实施方案。

该方案旨在为失能特困人员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生活照料和供养服务,以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福利状况。

首先,我们将建立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配备专业的医护人
员和照料人员,为失能特困人员提供全天候的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
服务。

同时,我们将加强对这些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服务质量
和安全标准达到规定要求。

其次,我们将制定个性化的生活照料方案,根据失能特困人员的具
体情况和需求,提供定制化的照料服务,包括饮食、起居、康复训
练等方面,以满足他们的个性化需求,提高生活质量。

另外,我们将加强对失能特困人员的心理关怀和社会支持,组织开
展心理疏导、康复训练、文体活动等,帮助他们重建自信,融入社
会生活,增强生活幸福感和融入感。

此外,我们还将加强对失能特困人员家属的支持和帮助,提供相关
的法律咨询、社会援助等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照顾失能特困家庭
成员,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和负担。

最后,我们将建立失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的长效机制,加强政府、
社会、家庭的合作,共同承担失能特困人员的生活照料和供养责任,形成多方共同参与的供养体系,确保失能特困人员的生活质量和福
利得到有效保障。

总之,失能特困集中供养实施方案将通过建立集中供养机构、制定
个性化照料方案、加强心理关怀和社会支持、支持家属照料和建立
长效机制等措施,为失能特困人员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生活照料
和供养服务,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福利状况。

我们将不遗余力地
推动该方案的实施,为失能特困人员营造更加温馨、幸福的生活环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
级残疾人集中入住供养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为更好地保障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家庭无能力照料的一级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集中供养水平和保障能力,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集中入住供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秘〔X〕XX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有效解决农村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生活无人照料或亲友没有能力照料的问题,将有意愿入住乡镇卫生院或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农村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实行集中供养。

二、建立集中供养机制
(一)集中供养机构。

各乡镇和县民政局、县残联、县卫生计生委要因地制宜,选择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乡镇敬老院作为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集中入住供养的承接机构,并为供养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全方位服务。

(二)集中供养对象。

1.符合《XX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农村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根据个人意愿,可选择入住乡镇卫生院或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

2.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且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家庭无能力照料的一级残疾人,根据个人意愿可入住乡镇卫生院集中供养。

3.原有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失能五保老人,原则上仍在敬老院供养。

敬老院床位在150张以上,或入住人员超过50人的,由乡镇卫生院在乡镇敬老院设立卫生室,派驻医护人员,为集中供养对象及时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农村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的筛查、甄别和认定工作,确保让真正需要照顾护理的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实现集中供养。

(三)集中供养内容。

乡镇卫生院、乡镇敬老院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以下服务:
1.开展健康体检。

入住时进行全面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纳入健康管理。

健康体检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并告知其监护人。

2.提供护理照料。

建设或改造适合居住条件的住房,配备冷暖设备,确保安全舒适。

根据功能需要,乡镇卫生院可按护工人员与供养人员1:2的比例向社会公开招聘,月工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000元,签订用工协议,配备责任心强且具有护理能力的护工人员,招聘
护工人员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贫困户,为入住人员提供优质规范化服务。

3.提供医疗服务。

入住人员患病时,由乡镇卫生院及时予以治疗,按政策规定享受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政策;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享受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政策。

4.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供养人员需求的膳食。

5.按规定为供养人员提供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

(四)入住乡镇卫生院的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村(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入住乡镇卫生院集中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相关政策。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主动帮助其申请。

符合乡镇卫生院集中供养条件的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乡镇卫生院不得拒绝接收。

1.入住申请。

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甄别批准,必须由本人或监护人与供养机构签订供养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供养人员入住乡镇卫生院后,村(居)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供养机构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2.审批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在审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县卫生计生、民政和残联部门备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