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集中入住供养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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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

级残疾人集中入住供养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为更好地保障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家庭无能力照料的一级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集中供养水平和保障能力,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集中入住供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秘〔X〕XX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有效解决农村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生活无人照料或亲友没有能力照料的问题,将有意愿入住乡镇卫生院或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农村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实行集中供养。

二、建立集中供养机制

(一)集中供养机构。

各乡镇和县民政局、县残联、县卫生计生委要因地制宜,选择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乡镇敬老院作为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集中入住供养的承接机构,并为供养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全方位服务。

(二)集中供养对象。

1.符合《XX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农村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根据个人意愿,可选择入住乡镇卫生院或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

2.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且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家庭无能力照料的一级残疾人,根据个人意愿可入住乡镇卫生院集中供养。

3.原有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失能五保老人,原则上仍在敬老院供养。敬老院床位在150张以上,或入住人员超过50人的,由乡镇卫生院在乡镇敬老院设立卫生室,派驻医护人员,为集中供养对象及时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农村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的筛查、甄别和认定工作,确保让真正需要照顾护理的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实现集中供养。

(三)集中供养内容。

乡镇卫生院、乡镇敬老院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以下服务:

1.开展健康体检。入住时进行全面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纳入健康管理。健康体检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并告知其监护人。

2.提供护理照料。建设或改造适合居住条件的住房,配备冷暖设备,确保安全舒适。根据功能需要,乡镇卫生院可按护工人员与供养人员1:2的比例向社会公开招聘,月工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000元,签订用工协议,配备责任心强且具有护理能力的护工人员,招聘

护工人员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贫困户,为入住人员提供优质规范化服务。

3.提供医疗服务。入住人员患病时,由乡镇卫生院及时予以治疗,按政策规定享受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政策;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享受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政策。

4.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供养人员需求的膳食。

5.按规定为供养人员提供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

(四)入住乡镇卫生院的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村(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入住乡镇卫生院集中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相关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主动帮助其申请。符合乡镇卫生院集中供养条件的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乡镇卫生院不得拒绝接收。

1.入住申请。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甄别批准,必须由本人或监护人与供养机构签订供养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供养人员入住乡镇卫生院后,村(居)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供养机构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2.审批时限。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在审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县卫生计生、民政和残联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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