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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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处警规范
一、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 二、公安派出所民警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和投案自首等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拒绝、推诿,并分别情况处理:
(一)对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处理;
(二)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或者管辖范围不明的,应当先行受理,然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事项,但情况紧急的,应当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后,再进行移交并记录在案;
(四)跨辖区执行任务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十二条) 三、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时,应当做到:
(一)询问基本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并根据公安派出所所长意见交有关民警处理;
(二)对紧急案(事)件,应当立即依法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向公安派出所所长报告。(《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
四、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待群众来访、查询、求助时,应当做到:
(一)耐心答复或者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
(二)接待群众寻人或者查找住址的,详细问明情况,积极帮助查找;
(三)对于群众的求助,属于职责范围的,积极帮助解决;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向群众说明理由。群众求助及民警处理的情况都应当记录在案;
(四)对群众送交拣拾物品的,详细做好记录,尽快查找失主。对于归还物品的情况或者无主物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向送交拣拾物品的群众反馈。(《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
五、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按规定着制式警服,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责任区工作、案(事)件处理、巡逻、治安检查等工作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携带枪支、警棍、警绳、手铐、警笛、对讲机等警用装备。
(二)值班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警械和枪支。
(三)备勤时,应当将警械、枪支放置在安全且随时可以取用的地方。
执勤车辆内应当配备防弹(防刺)背心、头盔、盾牌、警戒带及救生圈、灭火器等物品。(《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十一条)
六、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在接到110指挥中心出警指令后,应当做到:
(一)立即向公安派出所所长报告并通知距离案(事)件发生地最近的民警赶赴现场。需备勤民警出警的,应当立即告知其发案地点及基本情况;
(二)接到案(事)件现场民警回报后,立即向公安派出所所长、110指挥中心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
七、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三条)
八、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