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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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业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施工作业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一、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施工作业中的交通事故,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应对突发交通事故的能力,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隧道、水利、电力等工程项目。

三、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1. 事故类型:车辆交通事故、人员伤亡事故、设备损坏事故等。

2. 危害程度: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

四、应急处置原则1.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2.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4. 快速反应,协同作战;5. 依法依规,科学处置。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组成人员:项目经理、安全总监、各部门负责人等。

2. 应急处置小组负责具体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组成人员:安全员、技术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交通警察、消防人员等。

3. 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现场救援、疏散、清障等工作。

组成人员:施工人员、志愿者等。

六、应急处置流程1. 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类型、伤亡情况等。

2. 现场处置(1)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置小组;(2)现场救援队伍迅速开展救援工作,包括伤员救治、现场疏散、交通管制、设备损坏修复等;(3)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如消防、交警、医疗救护等,共同参与事故处置。

3. 后期处置(1)事故调查: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责任;(2)善后处理:对伤亡人员家属进行慰问,做好赔偿工作;(3)事故总结:总结事故原因和应急处置经验,完善应急预案。

七、应急物资和装备1. 应急物资:救护药品、急救包、担架、防护服、灭火器、应急照明设备等;2. 应急装备:救护车、消防车、警车、挖掘机、清障车等。

八、培训和演练1. 定期组织应急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2.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九、附则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3. 各部门、各项目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一起义务帮工案引发的补偿纠纷

一起义务帮工案引发的补偿纠纷

一起义务帮工案引发的补偿纠纷一起义务帮工案引发的补偿纠纷来源:杨书朋:日期:2011-09-05田右与杨健原本是两个好朋友,当杨健醉酒后,田右义务帮杨健开车回家,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田右所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补偿,以及其被刑事处罚所造成的误工损失,杨健应当赔偿吗?这类因“替人帮忙”而出事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其实时有发生,值得人们深思。

■记者陈新原本是两个好朋友,没有想到一次帮忙酿成的事故让他们对簿公堂,从此形同陌路。

一起义务帮工补偿纠纷案折射出的问题,引起了基层法官对法律精神和法理的探究。

田右作为义务帮工人为受益人杨健帮忙开车回家,途中因制动失灵致人死伤,他所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补偿,以及其被刑事处罚所造成的误工损失,杨健应当赔偿吗?这起案件中集中体现的“替人帮忙”过程中出现典型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其实时有发生,颇具代表意义。

帮人开车酿事故田右与杨健夫妇是好朋友,2006年11月3日,田右骑摩托车前往引镇街办太平村时碰到了杨健。

杨健驾驶柴油机动三轮车为他人送货时发生轮胎爆裂,俩人索性一同去就近的朋友家里一起喝酒。

当杨健的妻子肖莉将修好了的车轮胎送到太平村时,发现丈夫已经喝醉,就决定不让丈夫开车,自己用送轮胎的汽油三轮车将丈夫拉回家,把自家的柴油三轮车放在朋友家里改天再取。

然而当他们开出10多米后,田右主动拦住他们,要求帮他们把柴油三轮车开回家,肖莉就从丈夫杨健身上取下钥匙交给了田右。

修好的轮胎被装上柴油三轮车,田右驾车行驶,谁知途中下坡时,因为这辆车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要求,加之田右换挡不当,造成交通事故,行人老周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行人郭某被擦伤。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事故应田右负全责。

事故次日,田右被刑事拘留,11月28日被批捕,后被长安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2007年4月2日,田右被释放回家。

在事故处理中,田右给死者赔偿了25000元,给伤者赔偿500元,另外他借用别人的摩托车被杨健取回后拒不返还,田右认为自己是替杨健义务帮忙过程中出的事,杨健应当承担责任。

道路施工事故应急措施

道路施工事故应急措施

道路施工事故应急措施道路施工是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维护的重要环节,但由于施工环境复杂、施工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道路施工事故时有发生。

这些事故不仅会影响施工进度和质量,还可能对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道路施工事故应急措施至关重要。

一、道路施工事故的常见类型1、坍塌事故在道路挖掘、隧道施工或填方工程中,由于地质条件不稳定、施工方法不当或支护措施不到位,可能导致土方坍塌,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

2、高处坠落事故在桥梁施工、高架道路建设或搭建脚手架等作业中,施工人员可能从高处坠落,导致重伤甚至死亡。

3、物体打击事故施工现场的工具、材料、设备等物体从高处掉落,击中下方人员,引发伤害。

4、触电事故在使用电动工具、机械设备或进行电气安装时,若未遵守安全用电规定,可能发生触电事故。

5、机械伤害事故施工中的各类机械设备,如起重机、搅拌机等,可能因操作不当、防护装置失效等原因对人员造成伤害。

6、火灾爆炸事故在进行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时,若易燃物未清理干净或消防措施不到位,容易引发火灾甚至爆炸。

7、交通事故施工区域未设置有效的交通疏导措施,导致过往车辆与施工设备或人员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

二、道路施工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1、应急指挥中心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面指挥和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其职责包括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指挥事故现场救援、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等。

2、抢险救援组由施工经验丰富、身体素质好的人员组成,负责在事故发生后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如营救被困人员、清理坍塌物等。

3、医疗救护组联系附近的医疗机构,组织医护人员在事故现场进行紧急救治,对受伤人员进行初步处理后及时送往医院。

4、后勤保障组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和设备,如抢险工具、防护用品、通讯设备等,并确保救援现场的水电供应和交通畅通。

5、治安保卫组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设置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障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滴滴代驾事故如何赔偿

滴滴代驾事故如何赔偿

滴滴代驾事故如何赔偿1、无偿代驾:按帮工关系处理无偿代驾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在这种情况下,代驾者和车主是一种无偿帮工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使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故一般情况由车辆所有人负责,但当代驾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也会承担连带责任。

2、雇人代驾:按雇佣关系处理车主临时花钱雇人代驾,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除按照车主投保的险种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外,超出的部分一般由车主负责。

但是,如果代驾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公司代驾:按委托关系处理车主事先和代驾公司签订代驾服务书面合同,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不足以赔偿的,赔偿责任由代驾公司承担。

4、酒店代驾:按消费合同处理某些酒店会专门为喝酒后的顾客免费提供代驾服务,属于餐饮消费的延伸服务,是消费行为的延续,是消费者与酒店之间的消费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果酒店提供的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表明酒店没有尽到自己将顾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由酒店承担保险赔付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5、代驾违章:谁开车谁负责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一般原则是“谁开车谁负责”,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对驾驶人进行违章处罚。

如果交巡警不在现场,只能根据监控给车主开罚单,比如说超速、闯红灯、乱掉头等违章行为,代驾驾驶员没有主动来缴罚款,相关的违章信息则会记录在违章车身上;如果过了缴费日期,还没有收到罚款,那最后受影响的还是车主。

但违章处罚后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目前我国法律还无相关规定,但双方可在代驾合同中明确约定。

对于你提出的“滴滴代驾事故如何赔偿”问题,滴滴代驾发生事故的,要是自己找的是那种有公司的正规代驾,那么只要自己拿出证据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的,要是自己找的黑照的那种,很难搞清楚。

佟长文修某等与李永才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佟长文修某等与李永才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佟长文修某等与李永才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20)吉02民终14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洁于福超孙伟【审理法官】李洁于福超孙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佟长文;修梅;董婉姗;董昊源;李永才【当事人】佟长文修梅董婉姗董昊源李永才【当事人-个人】佟长文修梅董婉姗董昊源李永才【代理律师/律所】赵凤阁吉林凤阁律师事务所;管艳彬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凤阁吉林凤阁律师事务所管艳彬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凤阁管艳彬【代理律所】吉林凤阁律师事务所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佟长文;修梅;董婉姗;董昊源【被告】李永才【本院观点】李文才对佟长文、修梅、董婉姗、董昊源提供的上述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对上述三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李永才与佟长文、修梅、董婉姗、董昊源庭审中均陈述李永才与董红刚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故一审判决确认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错误。

董红刚在事故中过错较大,应自负70%的责任,李永才应承担30%的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佟长文为董红刚的母亲,修梅系董红刚的妻子,董婉姗、董昊源系董红刚的子女,均为非农业家庭户籍。

李永才于2019年11月26日向公安机关陈述:“大约是11时40分的时候,就是我要的7000斤玉米,第一个车是董红刚开的拖拉机拉了2000斤玉米,车上拉着李永祥,第二个车是李永帅开的车上拉着我……”“因为我和董红刚、靳忠祥我们三家要买玉米,然后就商量好了,谁也不雇佣谁,都是大伙帮忙。

村官考试参考资料

村官考试参考资料

“村官”考试参考资料目录一、基本权利和义务:1.农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2.农村民主管理包括哪些内容?3.哪些村政事务应向村民公开?4.村民委员会是一级政府吗?5.村民委员会主要是干什么的?6.村民有哪些特定权利?7.村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吗?8.村民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任期有多长?9.村民委员会选举应由谁来主持?10.怎样选举村民委员会?11.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该怎么办?12.对村委会成员不满意怎么办?13.什么情况下应当召集村民会议?14.村民会议有哪些主要职权?15.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本村村规吗?16.村民委员会可以对村民进行罚款吗?17.村务公开制度的内容是什么?18.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应由谁处分?二、刑法常识:1.什么是犯罪?2.犯罪和年龄有什么关系?3.什么情况下才能进行正当防卫?4.什么叫“自首”,自首的后果是什么?5.什么叫非法拘禁罪?对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如何处理?6.什么叫拐卖妇女、儿童罪?受何种处罚?7.什么叫抢劫罪?受何种处罚?8.什么是抢夺罪?对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犯罪,应如何处罚?9.什么是盗窃罪?受何种处罚?10.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吗?11.父母虐待自己的孩子应受到什么处罚?三.治安管理处罚常识1.哪些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2.治安管理案件由哪个机关管辖?3.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几种?4.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应承担处罚责任吗?5.醉酒的人趤反治安管理,应受到处罚吗?6.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哪些?7.应当从重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哪些?8.对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怎样处罚?9.对结伙斗殴的寻衅滋事行为,怎样处罚?10.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害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11.对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怎样处罚?12.虐待家庭成员和遗弃没有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13.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14.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罚?15.出租房屋人不履行管理法定义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16.赌博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17.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18.哪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9.对于治安管理处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吗?20.行政拘留怎么执行?21.治安处罚中,哪些情形可以当场收缴罚款?2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多长的期限内将受到追诉?四、私有财产、集体财产、国有财产常识1.私有财产包括哪些范围?2.侵犯私有财产会造成什么后果?3.哪些财产属于集体所有?4.针对侵犯集体财产的行为,怎么办?5.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由哪个来行使所有权?6.国家能不能对集体财产或者个人财产进行征收?7.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8.挖掘、发现的埋藏物和拾得的遗失物应如何处理?9.怎样追回自己的遗失物?10.所有权人、遗失人领取遗失物时,必须支付报酬吗五.债权、债务常识1.私人借款要注意哪些问题?2.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会受到法律保护吗?3.遇上“欠债不还”的情况怎么办?4.还款时没有收回借据,也没有打收条,出借人再行追索怎么办?5.农民向信用合作社借款要注意些什么?6.借钱时没有约定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债务怎么履行?7.债务人失踪了,怎么办?8.买东西时,商店老板找钱多找了100元,这个钱应该归谁所有?9.邻居不在家,为了帮邻居收割地里的麦子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要求偿还吗?六. 农地产权常识1.农民可不可以私自建房?2.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随意自由转让吗?3.批来的宅基地可以空闲不用吗?4.房屋建起之后,就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吗?5.自家修建的房屋,可以继承、出租、出卖吗?6.在租住房屋时,加盖了一间房,所有权归谁?7.村民继承了父母亲遗产之后,是否就取得了两块宅基地?8.村民把房屋卖掉,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建新房吗?9.农民新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怎么办?10.与邻居发生了宅基地纠纷,怎么办?七.农村土地承包权常识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什么要求?2.可以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吗?3.农村土地承包可以采取哪些方式?4.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有多长?5. 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能够随便变更或解除吗?6.《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的规定有哪些?7.《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有哪些?8. 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保护?9.农户欠缴税费或土地撂荒,其承包地是否要被收回?10.企业占用基本农田种树,怎么办?11.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何承担?八. 民事侵权常识1.什么样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2.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致人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3.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倒塌、坠落造成的损害,谁来承担民事责任?4.义务帮工中,因意外事故或帮工人的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谁来承担责任?5.饲养动物致使他人损害的,谁来承担民事责任?6.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有时间限制吗?九.婚姻法、继承法常识1.结婚必须符合哪些条件?2.离婚的条件是什么?有几种形式?3.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4.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5.男方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起诉离婚?6.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是与父亲共同生活,还是母亲共同生活?7.离婚后,女方能否在原来夫妻共有的房屋里居住?8.夫妻离婚后,责任田应怎样处理?9.嫁出去的女儿还有继承权吗?10.寡妇能带着财产改嫁吗?11.遭遇家庭虐待或遗弃、家庭暴力时,应该怎么办?12.孩子入学年龄有法律规定吗?十.“五保”规定常识1.哪些人可以成为“五保对象”?2.确定“五保对象”有一定程序么?3.“五保对象”供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4.供养“五保对象”的经费是从哪儿来的?十一. 劳动法常识:1.农村劳动者外出务工,需要办理就业证卡吗?2.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3.发生了工伤怎么办?4.农民工怎样进行劳动力鉴定?5.农民工有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吗?6.企业破产,劳动者的工资和安置费怎么办?7.农民工享有休假权利吗?8.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9.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怎么办?10.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吗?11.“小时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吗?12.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吗?13.劳动合同签订了就有效吗?14.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劳动者能领取报酬吗?15.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变了,劳动合同还要继续履行吗?16.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吗?17.单位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合同收回统一保管吗?18.劳动合同未履行完可以解除吗?19.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20.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21.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裁减职工人员吗?22.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23.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24.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怎么规定的?25.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可否享受医疗待遇?26.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签,要给劳动者补偿吗?27.职工不交抵押金,企业则让其下岗,且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对吗?28.女工产后请长假超过了劳动合同期限怎么办?29.劳动者在没有经营资格的单位付出了劳动,可以得到赔偿吗??30.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31.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十二.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解决常识:1.什么是医疗事故?2.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办?3.如何计算交通事故医疗费用?4.发生医疗事故后,如何申请事故技术鉴定?5.在医疗纠纷中,应当如何保存病历资料?6.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和标准是什么?十三. 农村消费常识:1.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索要购货凭证有什么作用?2.消费者有哪些权利?哪几项是根本权利?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4.遭遇商品或服务欺诈时,怎么办?5.购买商品和服务造成财产或其他损失的,怎么办?6.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7.消费过程中如何收集证据?8.消费者向法院举证的方式方法有哪些?9.农机质量问题如何解决?10.遇到假化肥,怎么办?11.如果出现种子质量问题,找谁赔偿损失?十四. 农村纠纷解决常识1.在农村生活中,发生了纠纷怎么办?2.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3.村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与法院调解的法律效力相同吗?4.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所有纠纷都能申请仲裁吗?5.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如何申请?6.农民打官司可以委托哪些人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7.发生纠纷后,起诉状应向哪个法院递交?8.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9.如果成为犯罪嫌疑人了,可以委托哪些人为自己辩护?10.“民告官”要交诉讼费吗?11.什么是信访?12.对哪些事项可以进行信访?13.信访应当向哪个机关或者部门提出?14.信访时,应遵守哪些规定?15.不服信访处理决定怎么办?一、基本权利和义务:1.农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农民本身也是公民的一部分,因此,农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承担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

帮人代驾出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帮人代驾出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帮人代驾出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国文律师:
朋友小李驾驶私家桥车去兰州办事,因担心路上无聊邀请我同去,路上小李驾车时间过长不断打瞌睡,我提醒多次也无济于事。

我担心发生事故就主动提出替他开一段路程。

我虽有驾照,但驾驶时间少,对他车辆的性能和操控不熟悉,驾驶中由于车辆失控,将他人车辆追尾发生事故,我方被认定为全部责任。

我是在朋友实在不能驾车的状况下帮他义务驾驶的,我有赔偿责任吗?
宋先生
宋先生:
代驾服务并没有一个规范的法律定义,现实生活中,“代驾”的形式主要有“邀约朋友帮忙式代驾”、“酒店延伸服务式代驾”和“专业人员或组织有偿服务式代驾”等多种形式。

虽然形式上同属代驾,但从实质上及法律适用和责任承担上有较大的区别。

你担心朋友不断打瞌睡导致事故主动提出替他开一段路程,出于朋友情分帮忙,不计取报酬,属于义务帮工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驾驶人,你被认定中为全责,应属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驾驶机动车,有较高的危险性,你在明知技术不娴熟,对他人车辆不熟悉的情况下仍然驾驶,对于事故的发生可以认定有一定的过错。

你当时对朋友情况的忧虑,希望为朋友提供帮助的用心是好的,但我们认为当时妥当的建议是到休息区休息,而不是替代他人勉强为之。

不能因为帮助一方,而对第三方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侵害。

当然,对于责任的承担,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过保额部分,才涉及你和车主的赔偿问题。

国文律师。

代驾出事故应该谁承担责任

代驾出事故应该谁承担责任

年第3期们清醒地认识到工作稳定轻松,晚上兼职做代驾,可以获得双份收入。

可是今年摊上一件闹心事儿,让他乐不起来了。

三月份的一个晚上,小赵接到老客户刘先生的电话,请他代驾。

回家路上,途经无信号灯路口时,小赵未注意瞭望,也未减速,将行人张女士撞伤,住院治疗发生医药费用五万多元。

交警认定小赵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张女士无责任。

张女士与车主刘先生、代驾小赵协商赔偿未果,就把他们二人一起告上法庭。

雇人代驾,雇主有责任,雇工呢?法官认为,刘先生作为车主临时花钱雇小赵代驾,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应按照我国民法关于雇佣关系的相关规定处理。

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在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外,法律最终判决,超出部分由刘先生和小赵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代驾形式多,责任要分清。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寻求代驾帮忙,有的人联系代驾公司,有的人直接找代驾司机个人,有的人找朋友代驾,也有的人直接让酒店员工代驾。

不同的代驾形式,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有显著的不同,除上面的案例是雇佣关系的代驾外,我们再分别解析另三种形式的代驾: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情况由车主负责,只有代驾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公司代驾。

很多车主考虑自己应酬较多,干脆就和代驾公司签订长期的代驾服务书面合同,既享受价格优惠,又能得到VIP 服务。

车主与代驾公司建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车主有需要时,由公司指派司机提供代驾服务。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不足以赔偿的,赔偿责任由代驾公司承担,车主和代驾司机不承担责任。

第三种:酒店代驾。

很多大型酒店也会为顾客免费提供代驾服务,这是消费者与酒店之间的消费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果酒店提供的代驾服务发生交通事故,从消费合同关系来讲,是酒店没有尽到自己将顾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违反了服务合同的约定。

工地交通事故处置措施方案

工地交通事故处置措施方案

工地交通事故处置措施方案一、事故现场处理1.首先迅速调查,判断事故性质与伤害情况,及时拨打求救电话报警求助。

2.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如交警、救护车等,进行现场抢救和处理。

3.封锁事故地点,制定交通疏导计划。

确保现场安全,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4.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将伤员转移至医院接受救治。

二、事故原因分析1.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进行整合汇总,制定处理方案。

2.针对事故可能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及时调整和完善工地安全措施、安全标识与安全预警系统等,提高安全预警和事故应对能力。

3.通过安全演练和教育培训等多种方式,对施工人员重点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培训,提升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

三、责任追究和赔偿处理1.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确保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制定赔偿计划,合理、公正地进行赔偿。

保证受害人的损失获得有效的修复和弥补。

3.监督赔偿过程,确保赔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及赔偿结果的公正与合理。

4.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加强安全法规宣传和人员培训,为工地交通事故防范提供正确、有效的指导。

四、文明施工推广1.发扬文明施工的好传统。

2.在工地设置规范的安全宣传标语和警示牌。

鼓励施工员工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学习,提高防患意识和安全知识。

3.展开现场安全管理检查和纪律性监管,着重加强对施工现场车辆的安全管理,将工地交通安全纳入日常管理。

4.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坚决落实施工材料和设备安全防护措施。

五、政府与社会资源的调动和应用1.充分发挥政府在安全生产和管理的主导作用,积极协调和调动相关部门资源,负责协调组织事故现场处置和相关后续工作。

2.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开发移动应用、安全监控管理平台等信息化应用,以提高现场安全管理的效能和准确性。

3.鼓励企业建设独立安全管理体系,通过市场化手段设立安全生产保险机构,切实提高工地安全保障的能力。

六、总结与展望本文对工地交通事故救护与处置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李百泉、张玉广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百泉、张玉广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百泉、张玉广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15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峰张国飞高凤娜【审理法官】孙峰张国飞高凤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百泉;张玉广;李涛【当事人】李百泉张玉广李涛【当事人-个人】李百泉张玉广李涛【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百泉【被告】张玉广;李涛【本院观点】关于李百泉伤残鉴定问题。

【权责关键词】过错无过错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李百泉伤残鉴定问题。

李百泉伤残鉴定是在公安交警部门和一审法院的委托下做出的,李百泉虽然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一审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并无不当。

关于张玉广医疗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李百泉虽然对张玉广医疗费数额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能够证明其异议成立的证据,张玉广一审时提交有病历、门诊票据、住院票据等证据,一审据此认定张玉广医疗费数额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赔偿义务人的问题。

李百泉称李涛与张玉广系合伙关系,但李涛、张玉广均予否认,李百泉主张李涛应承担责任无依据。

李百泉称张玉广应负事故主要赔偿责任,但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张玉广无过错,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玉广无责任,故李百泉主张张玉广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无依据,但涉案交通事故系李百泉在给张玉广帮工的过程发生,一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张玉广再补偿李百泉70000元并无不当。

何某、韩某1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某、韩某1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某、韩某1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0【案件字号】(2021)桂12民终4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嘉芳吴利萍黄忠任【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某;韩某1;梁贵明;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兰支公司;韩某2;韩某3;罗宝;莫仁端【当事人】何某韩某1梁贵明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兰支公司韩某2韩某3罗宝莫仁端【当事人-个人】何某韩某1梁贵明韩某2韩某3罗宝莫仁端【当事人-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兰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昌剑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梁善军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黄小飞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谢渊广西政岐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昌剑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梁善军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黄小飞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谢渊广西政岐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昌剑梁善军黄小飞谢渊【代理律所】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广西政岐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梁贵明;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兰支公司;罗宝;莫仁端【本院观点】事故发生时,车辆已经熄火停车,并未在运行中,与交通秩序、交通运行无关,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查明的事实来看,为罗宝管理工地的周兴强找到莫仁端,由莫仁端负责找梁贵明等人用多功能农用车运输公路护拦钢板到东兰县长乐镇英法村有狼屯段的公路上,每车运费300元,周兴强在原审出庭作证时也证实了这一事实,故罗宝与梁贵明之间应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即承揽关系的特殊情况。

义务帮工人在帮工的过程中,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因第三人的原因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义务帮工人、第三人分别按各自的过错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杨鹏琳、周家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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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琳、周家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3【案件字号】(2020)桂10民终1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奇智俞穗芳张莉【审理法官】黄奇智俞穗芳张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鹏琳;文顺平;周家会;岑丽;文利娜;黄勇军;黄小红;罗某1;罗某2;罗某3;罗世合;韦妈东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当事人】杨鹏琳文顺平周家会岑丽文利娜黄勇军黄小红罗某1罗某2罗某3罗世合韦妈东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杨鹏琳文顺平周家会岑丽文利娜黄勇军黄小红罗某1罗某2罗某3罗世合韦妈东日【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爱芳广西罗周扬律师事务所;何胜林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黄光杰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爱芳广西罗周扬律师事务所何胜林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黄光杰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爱芳何胜林黄光杰【代理律所】广西罗周扬律师事务所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鹏琳;周家会;岑丽;文利娜;黄勇军;黄小红;罗世合;韦妈东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被告】文顺平【本院观点】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委托代理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杨元香杨秀珍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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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元香杨秀珍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6【案件字号】(2020)黔06民终10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柳文辉熊健倪庆飚【审理法官】柳文辉熊健倪庆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元香;杨秀珍;张德萍;张德俊;张德琴;杨加勇;张才国;松桃苗族自治县大坪场镇人民政府【当事人】杨元香杨秀珍张德萍张德俊张德琴杨加勇张才国松桃苗族自治县大坪场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杨元香杨秀珍张德萍张德俊张德琴杨加勇张才国【当事人-公司】松桃苗族自治县大坪场镇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元香;杨秀珍;张德萍;张德俊;张德琴;杨加勇;张才国【被告】松桃苗族自治县大坪场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中各当事人的责任应如何划分;二、一审法院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中各当事人的责任应如何划分;二、一审法院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是否正确。

关于焦点一,大坪场镇人民政府按照上级政府工作部署实施辖区内农户住房改造和整治工作,其为张才国无偿提供砂石材料,由张才国自行实施室内、室外硬化工作。

张才国以2200元的价格将其院坝硬化工作交给杨加勇施工,经一审庭审查明系杨加勇自行组织工人施工,且施工系其自主安排,杨加勇系向张才国交付院坝硬化的工作成果,双方之间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张才国于一审开庭中承认张才胜去收拾施工电线系其安排,发生了张才胜触电死亡的损害后果,其存在过错,原判明确张才国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帮工人致伤被帮工人

帮工人致伤被帮工人

帮工人致伤被帮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解释第14条亦规定:“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欧阳金系个体经营者,在购买山芋丝过程中,邀集吴老汉等人为其装卸,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人身受到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与吴老汉互不相识,又不能证明工钱是王某支付的,故王某对本案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吴老汉安全意识不强,且开始拒绝医治,延误治疗时间,对造成后来的严重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易某与刘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更符合义务帮工的法律特征。

因原告易某为了他人的利益,明知以车追车的危险性仍同意帮其追赶,其自身有过错,但易某是从事帮工活动中因交通事故致伤所造成的损失,除肇事方承担的部分责任外,其自身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帮工人承担主要责任。

该案原告明知以车追车的危险性仍同意帮其追赶,而且车速由自已控制,又存在诸多违章行为,故原告对自身损害结果亦有一定责任。

山东日照市岚山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应原告请求用拖拉机为陈长玲运输小麦,因双方当时并未明确约定支付报酬事宜,原、被告之间属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

原告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属于有偿的租赁车辆的法律关系。

运输过程中,被告明知拖拉机不能载人而允许原告乘坐,致原告摔下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被告主张原告不听劝阻,强行乘车,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原告明知乘坐拖拉机存在危险却轻信能够避免,也有重大过失。

双方具有同等过错,原告有重大过失,依法应减轻被告赔偿责任,且被告应原告的要求为对方提供义务帮工,应再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因此,确定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35%为宜。

依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陈长玲医疗费、鉴定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父母亲和子女生活费共计1.7万余元。

交通肇事司法解释(2023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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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司法解释(2023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版)一、原告主体审查篇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非死亡类案件)赔偿应由谁主张?答:原则上以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中记载内容确定被侵权人主体。

2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向谁主张?答:财产损失应当由所有权人主张权利,财产所有权人授权他人主张权利或者他人能证明其为填补损失支出了费用,被授权者、费用的实际支出者亦可主张权利。

3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死亡的,应当向谁主张权利?答: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抚养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提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中,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的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第二顺位的近亲属。

有第一顺位近亲属的,由第一顺位近亲属主张权利;无第一顺位近亲属的,由第二顺位近亲属主张权利。

二、被告主体审查篇4交通事故中如何确定侵权人?答:原则上以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中记载内容确定侵权人主体。

若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侵权人涉及用人单位责任、雇佣关系、挂靠关系等情况,还应将用人单位、雇主、被挂靠人等一并作为被告。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确定保险公司?答:以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中记载的事故时间、保单来确定保险公司主体。

6如何确定车辆所有人?答:一般以车辆所有权证、行驶证上的所有人为准。

三、纠纷处理篇7租用、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有无过错?答:1.出借人对借用人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如未对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进行审查等,在此情况下,出借人虽有过错,但并非是直接侵权人,故应由借用人先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承担与之过错对应的补充赔偿责任;2.出借人对出借车辆未尽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车辆有瑕疵或者车辆未进行年检等,在此情况下,如车辆的瑕疵等因素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的,出借人应当承担的是与瑕疵因素所占原因力大小相对应的赔偿责任;3.出借人未购买交强险,因交强险具有强制性,车主未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导致受害人丧失了通过交强险得到赔偿保障、使用人丧失了通过交强险分散风险的机会,车主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义务帮工出车祸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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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 为医疗期满 。” 它依 其 此类推。病休期间 , 公休 、 假 日和 法定 节 日包括 在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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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华军 应他 人请 求去 接新娘 和伴娘 ,在接 在本 案 中 ,李 某 与 送途 中发生交 通事故 , 造成俩 伴娘 死亡 , 于伴 对 出租 汽 车公 司 签订 的劳 娘 的赔偿 , 由义务 帮工 人进行赔 偿 , 是 还是 由新 动合 同的届 满 日为 2 0 02 娘担 责。义务 帮工人因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到人 年1 2月 3 1日 , 因李 某 但 该由谁来“ 买单 ” 0 5年 5月 2 ?2 0 O日, 山 处于病休 。 应考 虑和确 认 身伤 害, 东省 枣庄市 山亭 区人 民法 院审结 了这起 由义务 其 医疗期 。李某 自 1 7 97 年参加 工作 , 实际 工作 年 帮工致人死亡 的特殊 案件 。 【 案倒 1 限在 1 0年 以 上 ,在出 租 20 0 4年 9月 1日 , 对家住滕 州市鲍 沟镇杨 汽 车 公 司 工 作 8年 , 据 根 村 的刘丽来说是个 不平 常的 日子 , 这一 天她就 要 上述 原 劳 动部 的 规 定其 和 自 己的心 上人结 婚 了。刘丽 的 内心 充满 了喜 医疗期应 为 9个月 , 自 并 为了能如期 举行婚 礼 。 刘丽 要将 自 己打扮 的 20 0 2年 8月 1日 开 始 住 悦 , 漂亮些。8月 3 1晚 , 在几个伴娘 的簇拥下来到美 院治疗之 日起 在 1 月 5个
应 2O o 2年 1 2月 1日 , 后 军帮忙找辆车将新娘刘丽和 7个伴娘送回家。 此 邱芳 的要 求, 崔华军 向崔松借 了已二年未审验 的 遵 医嘱 未 上班 而 定期 复 鲁 D一 3 6 6 3 9号轿车 。崔 华军 驾驶该轿车来到 美 查、 治疗和休养。由此 , 李 容院 ,把准备第二天结婚的刘丽 及伴 娘邱芳、王 某 9个 月 的 医疗 期应 至 静 、 洪丽等七 人接上 车 , 褚 由滕 州市送 往 山亭区 20 0 3年 5 月 1日 届 满 , 山城 办事处刘庄村刘丽家中。当车沿 3 3省道由 4 因此 李某 与 出租 汽 车公 西向东超速行驶至 3 K 8 M 处时 ,与 由东 向 3 M+ O 司 的 劳动 合 同也 应 顺 延 ~90 至 医疗期 满方能终 止 , 因 西行驶的李成军驾驶 的鲁 D 6 8 8号货车发生 事故 , 致乘座 鲁 D一 3 6 6 3 9号轿车 的伴娘王静 、 褚 此 ,劳动 合同应 于 2 0 03 洪 丽 当 场 死亡 。 年 5月 1日终 止 , 不 是 而 忠花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被告人崔 华军 应邱芳 的要 求驾驶 车辆是 基于 附带 民事诉 讼被告 人刘 丽 的 利 益 ,且 刘 丽 对崔 华 军 驾 车 将 其 及 邱 芳 、 王 静等人送往家中未提 出异 议 , 应视 为同意 ,刘丽 作 为被帮工人应负连 带赔偿 责任 。附带 民事诉讼 被 告人 崔松 出借车 辆给 拥有驾驶 证 照的被 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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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帮工人李某形成的是义务帮工关系。 义务帮
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 害赔偿责任 ,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义务帮 工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 只要义务帮工人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 ( 解
本案是一起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 释》第1条规定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 ) 3 “ 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被帮工人应 人损害的特殊损害赔偿案件 。 帮工的形式多种 人 , ” 榔 多样 , 但帮工活动的内容必须是正当、 合法的, 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无偿驾车同陈某— 谋求非法利益的义务帮工活动 。 不具有构成义 助张某运送购置物品,与张某之间形成了帮工 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帮工活动 关系, 被帮工人张某是受益人。 李某驾车引发交 造成陈某死亡 , 《 解释》 规定 , 被帮工人 中, 帮工人虽然是自愿、 无偿提供帮工活动 , 但 通事故 , 其仍然是为被帮工人的利益而行为的, 应当由 被帮工人对其活动造成的风险承担责任 。 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求帮工人和
承担连带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何认定帮工关系和如何界定被帮工人 被帮工 ^ 是实践中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一般而言 , 界 李某作为帮工人在义务帮工的过程中应恪尽职 定被帮工人应当以实际受益为标准 。 谁是帮工 守, 注意安全。 但其酒后驾车, 违反了交通规则, 人提供劳务的实际受益者 。 谁就应当为被帮工 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 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 李 人。 本案中, 被帮工人张某是实际受益者 , 因此 某 应和张某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

袁利华与杨元友、尤粉清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利华与杨元友、尤粉清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利华与杨元友、尤粉清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苏04民终33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耿华东龙孝云熊艳【审理法官】耿华东龙孝云熊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利华;杨元友;尤粉清【当事人】袁利华杨元友尤粉清【当事人-个人】袁利华杨元友尤粉清【代理律师/律所】吕康俭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吴潮民江苏朝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康俭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吴潮民江苏朝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康俭吴潮民【代理律所】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江苏朝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袁利华【被告】杨元友;尤粉清【本院观点】上诉人袁利华声称是杨婷婷自己提出送王玉龙回单位宿舍的,该说法与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及证人谢某证言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过错共同诉讼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袁利华声称是杨婷婷自己提出送王玉龙回单位宿舍的,该说法与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及证人谢某证言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杨婷婷是因袁利华的请求而开车送王玉龙回单位宿舍,且事故发生在送王玉龙到单位宿舍后的返回途中,因此上诉人称王玉龙为必要共同诉讼人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杨婷婷死亡造成损失的分担比例问题,一审法院认定杨婷婷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据此认定被上诉人自身对杨婷婷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袁利华对杨婷婷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于法有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袁利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曾福生、谢丛秀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福生、谢丛秀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福生、谢丛秀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赣07民终41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玉玲沈象筠林姗【审理法官】宋玉玲沈象筠林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福生;谢丛秀;谢广东【当事人】曾福生谢丛秀谢广东【当事人-个人】曾福生谢丛秀谢广东【代理律师/律所】陈小平江西赣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小平江西赣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小平【代理律所】江西赣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曾福生;谢丛秀【被告】谢广东【本院观点】一、关于受害人曾小东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停止侵害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受害人曾小东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

曾小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乘坐载货三轮摩托车后车斗燃放鞭炮存在危险性,仍然实施该行为,在此过程中从三轮车后车斗坠落地面受伤导致死亡,其本人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上诉人关于曾小东没有过错不应减轻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确定谢广东承担80%的赔偿责任,谢广东虽在答辩中主张责任比例过高,但其并未上诉,应视为其认可一审判决结果。

二、关于曾福生、谢丛秀是否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

根据查明的事实,虽然曾福生、谢丛秀存在一定残疾,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但是曾福生仍可通过为他人务工获得一定报酬(约为普通人报酬的60%-70%)以维持生计,在事发前也享受政府低保。

因此,曾福生、谢丛秀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并不符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形,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不足,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义务帮工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是如何的

义务帮工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是如何的

义务帮⼯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是如何的我们知道义务帮⼯是⽆偿为他⼈提供帮⼯,但是如果义务帮⼯时发⽣了事故应该怎么处理呢?义务帮⼯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是如何的呢?今天,店铺⼩编就为您整理了“义务帮⼯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是如何的”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义务帮⼯活动中遭受⼈⾝损害,需要做伤残鉴定,鉴定的标准应也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鉴定》进⾏鉴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为他⼈⽆偿提供劳务的帮⼯⼈,在从事帮⼯活动中致⼈损害的,被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明确拒绝帮⼯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存在故意或者重⼤过失,赔偿权利⼈请求帮⼯⼈和被帮⼯⼈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四条:“帮⼯⼈因帮⼯活动遭受⼈⾝损害的,被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明确拒绝帮⼯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因第三⼈侵权遭受⼈⾝损害的,由第三⼈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的,可以由被帮⼯⼈予以适当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帮⼯过程中发⽣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为:1、帮⼯⼈是驾驶⼈员,发⽣交通事故致⼈损害的,被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故意或者重⼤过失的帮⼯⼈承担连带责任。

2、帮⼯⼈因发⽣交通事故遭受⼈⾝损害的:(1)如果交通事故不存在侵权第三⼈的,由被帮⼯⼈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交通事故存在侵权第三⼈的,由第三⼈承担赔偿责任;被帮⼯⼈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的,可以由被帮⼯⼈予以适当补偿)。

注意:被帮⼯⼈除对第三⼈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他均须承担赔偿责任。

3、各⽅均⽆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均⽆责任;4、⼀⽅当事⼈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责任;5、发⽣交通事故后当事⼈逃逸的,逃逸的当事⼈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当事⼈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6、当事⼈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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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如何处理【案情】2012年12月25日,黄某开货车拉木头行驶到福建省泰宁县新桥乡至江西德胜关方向湖山路段时,由于驾驶不慎致货车侧翻,便请求其内弟邓某组织亲友前往帮忙拖车,于是邓某无证驾驶黄色面包车并载着谢某等人一起前往帮工,当面包车行至泰宁县新桥乡水埠水库处时,由于邓某驾驶不当造成翻车致谢某受伤,谢某被送往泰宁县医院抢救后,因受伤极为严重,于次日被送往福州市第二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1、左胸闭合性损伤(1)左胸第2、3、4、5、6、7、8、9、10肋骨骨折并血气胸;(2)双下肺挫裂伤;(3)左胸部皮下气肿;2、胸9椎体爆裂性骨折并胸9-10椎体滑脱伴不全瘫痪;3、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4、胸8椎体压缩性骨折;5、左侧锁骨骨折;6、下唇、右手掌皮肤擦伤。

经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32786.49元。

2013年4月1日谢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损伤评定为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二处。

”案发后,黄某与邓某共支付医疗费88000元,因各方就赔偿费用的支付协商无果,谢某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邓某、黄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319965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判】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谢某乘坐由邓某驾驶的车辆前往帮助黄某拖车,在前往帮工的路途中因翻车导致受伤,其前往帮工的行为在整个帮工活动的全过程中具有不可分割性,所以本案应定性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被告邓某作为帮工人,驾驶车辆前往帮工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被帮工人即被告黄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邓某无证驾驶,存在重大过失,原告谢某请求帮工人即被告邓某和被帮工人即被告黄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原告谢某受伤后经泰宁县医院及福州市第二医院治疗,并在出院后予以适当门诊治疗及草药治疗,其医疗费132786.49元应予支持。

原告谢某经治疗仍构成多等级伤残(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二处),被告应承担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3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如下:一、原告谢某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总额确定为373559.24元;其中医疗费132786.49元、误工费11944.82元、护理费2176.93元、交通费及住宿费40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营养费690元、残疾赔偿金190774元、伤残鉴定费7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扣除被告黄某和被告邓某已经支付的88000元,尚欠各项赔偿款285559.24元由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邓某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案件定性问题。

原告认为:原告的受伤是在前往帮工过程中造成的,其前往帮工的行为在整个帮工活动的全过程中具有不可分割性,本案应定性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被告黄某和邓某认为:因为帮工活动尚未开始,原告等人前往帮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只能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认为:被告邓某应黄某的要求组织他人提供义务帮工并驾驶车辆载着谢某等人前往帮工,且被告邓某已告知原告谢某义务帮工的内容,谢某乘坐邓某驾驶的车辆前往帮工地点与义务帮工活动具有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可归属到义务帮工的过程中,原告在义务帮工的过程中受到伤害,应定性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二)是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4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适用13条。

原告谢某是在前往帮工途中受到伤害。

被告邓某驾驶车辆前往帮工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被帮工人即被告黄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邓某无证驾驶,存在重大过失,应与被帮工人即被告黄某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谢某是因邓某即第三人的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应由邓某承担赔偿责任。

邓某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邓被告黄某予以适当补偿。

法院采用了第一种意无偿帮工发生交通事故的,能否要求被帮工人赔偿?【案情】缪某是一名个体司机。

2005年6月,缪某的朋友李某为结婚而购买家具,请缪某帮忙拉家具。

在前往家具城的途中,缪某驾驶的货车与茅得财驾驶的大卡车发生碰撞,货车倾覆,缪某受重伤。

后经医院抢救,构成5级伤残。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是由于茅得财驾驶的大卡车违反交通安全规范,冒险超车引起的。

茅得财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缪某无责任。

在协商赔偿问题的过程中,由于茅得财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缪某的全部人身和财产损失。

经公安机关调解,茅得财一次性赔偿缪某3万元。

由于此次交通事故给缪某造成的医疗费、车辆修理费、停运损失等共计5万元,所得交通事故赔偿无法弥补直接经济损失。

缪某要求请自己帮忙的朋友李某适当地给予赔偿,遭到拒绝,遂诉至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缪某提出,自己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人身和财产损失。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卡车司机茅得财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但由于茅得财经济困难,无力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自己是在为李某无偿提供帮助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作为受益人,李某应当给予自己适当的补偿。

这既是道义上的责任,也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李某提出,缪某的损失是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应当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茅得财承担赔偿责任。

自己不是交通事故责任人,对交通事故和缪某人身、财产损害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在本案中,缪某为他人无偿提供帮助,属于帮工人;李某作为接受帮助的人,属于被帮工人。

在本案中,缪某在交通事故中所受人身和财产损害,应当由肇事司机茅得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由于茅得财经济困难,无力赔偿全部损失,李某作为接受缪某无偿帮助的被帮工人、受益人,应当适当地承担补偿责任。

至于何为适当,则由法官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损失情况、被帮工人受益情况等自由裁量确定。

这是符合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的。

公平责任原则是在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所作的责任承担方式。

这种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也必须有法律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上述规定是对《民法通则》确立的公平原则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崔华军应他人请求去接新娘和伴娘,在接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俩伴娘死亡,对于伴娘的赔偿,是由义务帮工人进行赔偿,还是由新娘担责?义务帮工人因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到人身伤害,该由谁来“买单”?2005年5月20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共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由义务帮工致人死亡的特殊案件。

义务帮工出车祸伴娘惨死2004年9月1日,对家住腾州市鲍沟镇杨村的刘丽来说是个不平常的日子,这一天她就要和自己的心上人结婚了。

刘丽的内心充满了喜悦,为了能如期举行婚礼,刘丽要将自己打扮的漂亮些。

8月31晚,在几个伴娘的蔟拥下来到美容院,经过美容师的精心装扮,新娘刘丽更加楚楚动人,令几位伴娘羡慕不已。

凌晨1点,化装才结束。

伴娘邱芳给其朋友崔华军打电话,要崔华军帮忙找辆车将新娘刘丽和7个伴娘送回家。

应邱芳的要求,崔华军向崔松借了已二年未审验的鲁D-63369号轿车。

崔华军驾驶该轿车来到美容院,把准备第二天结婚的刘丽及伴娘邱芳、王静、褚洪丽等七人接上车,由腾州市送往山亭区山城办事处刘庄村刘丽家中。

当车沿343省道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33KM+80M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成军驾驶的鲁D-69808号货车发生事故,致乘座鲁D-63369号轿车的伴娘王静、褚洪丽当场死亡。

女儿死亡谁来赔?交涉未果闹上法庭伴娘王静的父母得知女儿出车祸的消息,悲痛欲绝,女儿走时好好的,怎么就会出车祸啊?他找到了新娘刘丽家,向新娘提出赔偿要求。

得到的答复是,事故是由司机造成的,司机也不是我找的,责任应由他来承担。

王静的父母不明白,孩子是给新帮忙,出了事你怎么没有责任,至于事故怎么发生的我们不问,新娘应当给予赔偿。

2004年9月,枣庄市山亭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崔华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5年4月,检察机关以崔某某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赔偿问题双方争执不下,由谁来赔偿成为争议的焦点。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景龙、刘忠芳在诉状中称,被告人崔华军驾驶的鲁D-63369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坐该车的女儿王静死亡,因此,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女王静、被告人崔华军均是基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丽的利益而进行的无偿帮工,刘丽对此未提出任何异议,刘丽作为被帮工人负有赔偿责任。

被告人崔松是鲁D-63369号车辆实际所有人,其在明知车辆已脱审两年,依法禁止上路行驶的情况下,仍对外出借,行为存有瑕疵,应承担法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崔松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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