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伦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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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业务范围和公证程序
• 一、公证机构业务范围 二、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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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业务范围
•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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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1)公证机关的选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 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 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 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2)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 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 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 以要求补充。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
构申请办理公证。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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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概念与特征
• (一)公证的概念 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 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 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 活动。 (二)公证的特征 1,公证主体的特定性 2,公证对象和内容的特定性 3,公证效力的特殊性 4,公证程序的法定性 5,公证活动的非诉讼性
公证的效力
• 公证的效力,是指公正证明在法律上所起 的效用和约束力。 公正有三种基本的法律效力 (1)证据效力 (2)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 (3)强制执行的效力
公证的救济
• 公证的救济是指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或者可
能受到公证活动的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纠正公证行为、赔偿损失。
受理
•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 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
•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 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 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审查
• 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 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调查核实。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 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 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 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 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 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
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
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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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的基本条件
•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 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 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公证特别程序
• 指公证机构在办理某些特殊类型的公证事项时,依 法所适用的程序。 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 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依照 有关规定,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其真实性、 合法性予以证明,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并在宣读后 七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 证词之日起生效。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承办公证 员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活动规 则、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即时要 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不予办理公 证。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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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
•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查 四、出具公证书 五、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 六、公证登记和业务归档 七、公证特别程序 八、公证的效力 九、公证的救济
公证员职业道德
史博文
公证员职业道德
• 第一节,公证员与公证制度 第二节,公务员职业道德概述 第三节,公证员职业责任 第四节,公证员职业道德培训
第一节,公证员与公证制度
• 一、公证的概念与特征 二、公证制度的历史发展 三、公证机构 四、公证机构业务范围和公证程序 五、公证员的基本条件 六、公证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公证员的执业禁止行为
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
• 不予办理公证:是指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机构发现证明对象不真 实,不合法,或者对象有妨碍公众活动的行为时,拒绝给予办理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我国公证管理体制
• 我国实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公证协会行业管 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 一、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 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 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 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 程开展活 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二、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 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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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的权利和义务
• 公证员的权利: 1,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 利 2,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的权利 3,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 或者处罚的权利 公证员的义务: 1,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 2,恪守职业道德 3,依法履行公证职责 4,保守执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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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的执业禁止行为
公证登记和业务归档
• (一)公证登记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登记簿,建立分类登记制度。 登记事项包括:公证事项类别、当事人姓名(名称)、代理人(代表人)姓名、受理日期、 承办人、审批人(签发人)、结案方式、办结日期、公证书编号等。 公证登记簿按年度建档,应当永久保存。 (二)业务归档 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书后或者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后,应当依照司法 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有关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和公证档案管理的规定,由承办公证员 将公证文书和相关材料,在三个月内完成汇总整理、分类立卷、移交归档。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即应当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开始收集有关的 证明材料,整理询问笔录和核实情况的有关材料等。 对不能附卷的证明原件或者实物证据,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原件复印件(复制件)、物证照 片及文字描述记载留存附卷。 公证案卷应当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内容,划分为普通卷、密卷,分类归档保存。 公证案卷应当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用途及其证据价值确定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短 期、长期、永久三种。 涉及国家秘密、遗嘱的公证事项,列为密卷。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公证案卷转为普 通卷保存。 公证机构内部对公证事项的讨论意见和有关请示、批复等材料,应当装订成副卷,与 正卷一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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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
• 一、公证机构即公证处,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的, 统一行使公证职能,进行证明活动的专门机构。 二、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所必需的资金。 三、设立公证机构的程序 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 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
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向公证协会投诉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
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投诉的处理办法,由中国公证协会制定。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公证机构复查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
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
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
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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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制度的历史发展
• (一)国外公证制度历史发展的概况 (二)我国公证制度的演进 (三)我国公证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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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公证制度历史发展的概况
• 公证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最早出现在 古罗马共和国末期,起源于古罗马的民事 法律制度。 到了15世纪,由于封建社会的发展,在欧 洲大陆逐渐出现公证人制度。 到了20世纪,世界各国出现了多种类型的 公证制度。
终止公证:指受理公证申请后,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 事由,致使公证事项不能继续办理或者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做出停 止公证程序的决定。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二)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三)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四)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终止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终止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或其代理人。终止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收取的公证费。
• 1,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2,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3,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 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4,不得私自出具公证书 5,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6,不得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 品 7,不得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8,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或者个人隐私 9,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 行为
我国公证制度的演进
• 1,古代的私证制度 我国的公证制度是从古代私证制度演化而来的。如, 西汉“券书”、唐代“市券”、清代“中人” 2,中华民国时期的公证制度 我国历史上真正意义上的公证制度出现在中华民国 时期,1920年为了澄清讼源,山东省特区法院首先 推行了公证制度 3,新中国成立至今的公证制度 我国公证业务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是由各市和县法院 组织办理的,1951年《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对 公证工作作出了规定。
出具公证书
• 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 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 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 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 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 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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