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运城市安全生产专家库名单》的通知运安监函[201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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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运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3号)、《山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精神,保证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目标和任务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通过清理,查找出存在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与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及相互之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

二、清理的对象和范围这次清理的范围,主要是对政府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互相抵触、缺乏依据以及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等内容的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

清理工作结束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政府网站及有关媒体重新公布目录,未经重新公布的,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清理要求(一)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二)对由各级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不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机构和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由政府或者有关政府部门另行制定;(三)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的,宣布失效;(四)对有效期未满,但施行日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五)对有效期已满,确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程序经审查后由制定机关重新公布;(六)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未满,且内容合法,需要继续执行的,经审查确认为继续有效;(七)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经重新公布的,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五项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五项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五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运政发[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五项规定的通知(运政发〔200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等五项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1、《运城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2、《运城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规定》3、《运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4、《运城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5、《运城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附1:运城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运城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与管理,适用本规定。

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按规定组织实施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保障安全培训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8•【字号】运政办发[2010]156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报管理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0〕156号)河津、平陆、垣曲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现将《运城市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运城市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报管理办法为搞好我市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核上报行为,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运城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市各类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报工作。

本办法所指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报是指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对煤矿企业领取、延期、变更、补办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上报。

二、各类煤矿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报工作。

县(市)辖区内煤矿企业向县(市)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经县(市)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上报市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市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领取、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市直煤矿直接向市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经市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和初审后上报省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领取、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三、全市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报工作实行市、县(市)两级管理。

两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报工作中的职责如下:(一)县(市)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职责1.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煤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文件、图纸、申请表、说明材料等)进行预审;预审是指对申报资料的合理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系统的审查;2.煤炭生产许可证预审人员要深入井下,对煤矿(井)的各种取证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3.煤炭生产许可证预审人员要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文件、图纸、申请表、说明材料等)进行核对、验收,确保申报资料与矿井实际相符,以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并在相关申报资料或明细上签字;4.分管科室(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8•【字号】运政办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运政办发〔2009〕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59号)文件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把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与深入开展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

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无证或证照不全的要坚决关闭取缔;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一)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级、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化工、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电力等工矿企业。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6•【字号】运政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运政发〔200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晋政发[2008]3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制定了我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制度实施细则为切实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各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和配合,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特制定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一、主要职责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掌握全市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煤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民爆、国土、消防等重点行业安全生产局(委、办)际联席会议的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各局(委、办)际安全生产联席会议提出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部门联合执法和督查检查工作;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成员单位会议由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组成,市政府安委会主任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承担会议的日常工作,向会议报告工作,督促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担任。

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因工作调整发生变动时,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市政府安委办,由市政府安委办提交主任会议确定。

三、工作规则(一)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研究的内容,可以召集全体会议也可以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还可以邀请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参加会议。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近期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通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近期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通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近期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3•【字号】•【施行日期】200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近期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市政府狠抓安全生产工作,多次召开会议安排部署“迎奥运、抓安全、保稳定”工作,市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赴各县(市、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各部门能认真贯彻市政府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积极排查安全隐患,加大整改力度,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实现了总体稳定并趋于好转的态势。

但近期,我市安全生产事故接连发生。

8月22日,万荣县南张乡范村一小土炼油发生油罐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8月28日,南风集团元明粉分公司锅炉安装工地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8月28日,盐湖区正佳水处理厂发生一起化工原料受潮发生化学反应,释放出二氧化氯气体事故,造成周边居民恐慌;8月28日,平陆县常乐镇郝口村靖家山一山洞内发生一起意外窒息事故,造成5名群众死亡;9月1日,芮城县南卫乡华牧兽药厂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同时临猗县、稷山县、盐湖区先后发生5起交通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

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

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一些地方和企业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一些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没有尽责,特别是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理不到位或失之于宽;一些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不严,缺乏安全意识,普遍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

在此,市政府对上述发生事故的县(市、区)和职能部门提出通报批评。

为认真吸取教训,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真正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思想,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3•【字号】运政办发[2010]60号•【施行日期】201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运政办发〔2010〕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运城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3号),设立运城市物价局(以下简称市物价局),为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价格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市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根据省下达的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编制各县(市、区)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调整计划,提出实施控制目标的措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列入省级价格管理目录中属于各县(市、区)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规定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价格水平和收费标准;参与煤炭专项基金的政策研究、制定与调整;负责价格调控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对粮食、棉花和石油等风险基金及储备商品的使用提出建议;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审定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标准;负责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和年审工作;组织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组织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听证会;负责涉外商品价格管理工作。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人员专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人员专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人员专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19•【字号】运政办发〔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人员专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7〕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运城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人员、专家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做好政务督查人员、专家的推荐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9日运城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人员专家暂行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政务督查人员、专家管理工作,推进和保障市政府督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抓落实的效能效率,根据《运城市政府重大事项部门联动督查实施办法(运政办发〔2017〕1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选聘政务督查人员、专家目的。

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能力强、相对稳定、满足政务督查工作需要的人才队伍,解决市政府督查力量不足、专业性不强、效能效率不高的问题。

第二条:政务督查人员、专家范围。

本办法所称政务督查人员,是指由市政府选聘、市直单位在职的副科级以上业务干部;政务督查专家,是指由市政府选聘、市本级县处级干部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以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学者等。

第三条:政务督查人员、专家组织原则。

政府领导、各方参与、部门联动。

政务督查人员、专家一律接受市政府领导;政务督查人员、专家来源于市本级各领域、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协调联动做好市政府督查工作。

第二章政务督查人员、专家选聘与解聘第四条:政务督查人员、专家选聘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二)顾全大局,敢于负责,严谨求实;(三)熟悉政策,业务过硬,经验丰富;(四)组织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五)热心政务督查工作。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5•【字号】•【施行日期】2011.08.0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在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向好趋稳的态势,在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大幅下降的基础上,今年上半年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减少14人,下降了14%,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但事故仍然时有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乃至根本好转,任务依然艰巨。

近期,全国相继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改进工作,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1]107号)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决定从现在开始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全市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等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杜绝重特大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停产停工整顿;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加强安全监管,从而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大检查的范围和分工本次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范围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交通运输、消防、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冶金、机械、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水运、铁路、民航、农机、水利、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3•【字号】运政办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运政办发〔2009〕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了切实做好建设系统安全工作,现将《运城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运城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了贯彻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吸取2008年以来我省我市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唱响“安全发展”主旋律,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推进“安全生产年”各项措施的落实,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全面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为,确保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继续保持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的平稳态势,根据市政府和省建设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总体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政府对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行分类整治,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进一步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在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城市市政公用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掌握全市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数量以及城市市政公用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数量,深化建设系统专项整治,对证照不全的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公用企业,一律停业整顿;对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全面停止施工;对非法营运的城市市政公用企业,坚决取缔;对证照、手续齐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和城市市政公用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监管,特别对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加强动态监管。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04•【字号】运政办发〔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7〕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4日运城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全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西省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的考核。

第三条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细则、组织检查和年终目标责任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求真务实、以考促管”的原则,坚持综合评价与目标责任考核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检查督导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五条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主要内容(一)组织领导情况。

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四有两责”落实情况。

按照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的“四有”要求,严格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和监督抽检责任。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监管人员。

加强基层基础,加快实施乡(镇)监管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5•【字号】运政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运政发〔200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运城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运城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了深入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文件精神,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各行业和各领域开展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在对各行业和各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整治:对非法生产经营的,坚决关闭取缔;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产整顿,通过整顿,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安全监管。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打击彻底消除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落后的企业,取缔列入明令禁止的生产装置;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和各行业、各领域的整体安全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整治领导组)。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76号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76号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7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专项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105号)精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

现将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请依法认真组织实施。

今后,凡没有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确需新设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必须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论证,按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以往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40项)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30日附件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40项)序号审批部门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1市教育局学校资产证明市辖区范围内的民办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2市公安局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一条;《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第八项具有资质的民用爆炸物品存储库评价机构3大型焰火燃放安全评估报告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三条;《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第七项具有资质的烟花爆竹安全评价机构4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五条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九条具有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6市科技局编制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二条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7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序号审批部门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8市民政局验资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变更登记9市人社局验资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10市国土资源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产资源采矿许可(新立、变更、延续、转让、注销、划定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具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11编制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九条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12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八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第五条具有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13市环保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含发生重大变化或超过5年的重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九条具有资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序号审批部门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14市住建局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排水许可证核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二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七条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15市交通运输局客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省内跨市行政区域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包括班线、旅游、包车客运开业)《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条)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第十四条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16危货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第十条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17罐式车辆罐体检测报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第十条具有罐体检测资质的检验机构18市商务局验资报告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六、七条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19市工商局验资证明(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公司及分公司登记(含外资公司及其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二条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和营业单位登记(含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十五条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20市水务局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第二条;《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十四、二十条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序号审批部门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21市水务局编制建设项目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具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22市卫生计生委资产评估报告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审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23市旅发委验资报告文物商店设立审批《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三十九条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24市安监局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危险化学品(含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初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换证初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第八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初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八条序号审批部门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25市安监局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八条具有资质的设计机构26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具有资质的设计机构危险化学品(含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7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型以上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六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8编制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属地监管的9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含洗选煤厂)设计、开工建设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晋发改办室发〔2010〕52号)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服务机构29编制危险源评估报告矿井(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晋政发〔2008〕30号)第十条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30市金融办出具审计报告融资性担保公司开业及部分事项变更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第3号)第九条;《关于印发山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晋金发〔2012〕29号)第二条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31出具法律意见书具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序号审批部门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32市人防办工程设计文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具有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33地质勘察报告具有资质的地质勘察机构34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35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具有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审图机构36市规划局选址方案图或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具有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机构37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具有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建筑设计机构、测绘机构38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核发《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39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五条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机构40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具有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机构——结束——。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6•【字号】运政办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运政办发〔2010〕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3号),设立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挂运城市煤炭工业局牌子(以下简称市煤炭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四)增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职责。

(五)将原市经委承担的煤炭运销经营许可证等管理职责划入市安监局(市煤炭局)。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规范性文件,拟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执行情况。

(三)承担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尾矿库、石油开采(含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厅、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2007年重点建设项目》的通知-

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厅、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2007年重点建设项目》的通知-

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厅、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2007年重点建设项目》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文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厅、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2007年重点建设项目》的通知根据全市“十一五”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2007年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安排128项。

其中:新开工项目59项;在建项目69项。

2007年计划安排投资230.25亿元。

按行业分:加工制造业66项,能源1项,电力5项,交通10项,现代物流业10项,社会事业5项,旅游业8项,城市基础设施13项,农业、水利10项。

今年可建成或部分建成的项目有70项,其中加工制造业39项,电力4项,交通4项,现代物流4项,城市基础设施7项,水利6项,旅游6项。

这些项目建成达效后,约可新增工业产值275亿元,折合GDP90.75亿元,利税46亿元以上。

一、新开工项目59项2007年全市计划新开工建设项目安排59项,其中:加工制造业31项,能源1项,电力2项,水利4项,交通5项,现代物流4项,社会事业2项,城市基础设施8项,旅游2项。

(一)加工制造业31项冶金(5项)1、海鑫集团220万吨热轧板项目2、武圣铝业30万吨氧化铝二期3、振兴集团10万吨铝镁合金项目4、永济丰喜化机铝镁合金项目5、风陵渡金水河公司镁合金汽车部件项目化工和医药(14项)1、丰喜闻喜80万吨合成氨100万吨尿素项目2、闻喜科盛晋乙醇项目3、河津阳光集团20万吨苯加氢项目4、临猗丰隆煤化甲醇汽油项目5、河津太兴集团精细化工项目6、稷山德瑞甲醇能源有限公司甲醇建设项目7、山西远征化工有限公司湿法造粒炭黑项目(年内全部建成)8、新绛丰喜肥业硝酸氨钙甲醇项目(年内全部建成)9、新绛高义焦化公司5万吨顺酐生产线项目(年内全部建成)10、夏县元泰煤化粗苯加工项目11、绛县开发区福田磁化肥项目(年内全部建成)12、平陆丰喜氨基模塑料项目13、稷山思科肥业复合肥项目(年内全部建成)14、稷山永东化工湿法炭黑项目(年内全部建成)机械制造(2项)1、河津达康10万吨健身器材扩建项目(年内部分建成)2、禹都通宇置业100万支铝轮毂项目材料(5项)1、绛县开发区中信机电公司新型半导体材料项目2、夏县夏禹管业钢骨架塑料复合管项目3、山西飞龙建材有限公司特种水泥项目4、海鑫集团鑫光水泥熟料项目5、禹都奥新纳米沸石助剂二期项目纺织(2项)1、临猗一洲纺织印染高档纺纱和高档服装面料项目2、永济彩佳印染服装生产线项目农副产品(3项)1、永济粟海肉鸡加工生产线项目2、永济安德利果汁项目3、万荣汇源果汁二期工程(二)能源1项1、王家岭煤矿(三)电力2项1、运城电网工程①运城电厂50万伏双回送出工程②永济22万伏输变电工程(年内全部建成)③万荣22万伏输变电工程(年内部分建成)④新绛22万伏变电站增容工程(年内全部建成)⑤绛县22万伏变电站增容工程(年内全部建成)⑥11万伏输变电工程(年内全部建成)2、临猗生物发电项目(四)水利4项1、北赵引黄灌溉工程2、夹马口北扩工程3、闻喜石门引水工程4、夏县温峪引水工程(五)交通5项1、运城关公机场扩建工程(年内全部建成)2、运城机场铁路立交桥3、运城市汽车客运东站4、中条山隧道5、运城市县乡及农村道路改造(年内部分建成)(六)现代物流4项1、运城沃尔玛购物广场项目(年内全部建成)2、运城运达果品贸易公司物流货运市场项目3、临猗顺达进出口物贸流通有限公司物流中心项目4、山西丰喜集团运输分公司物流中心项目(七)社会事业2项1、运城市体育中心2、运城广播电视大楼(八)城市基础设施8项1、运城集中供热工程2、运城市东污水处理工程3、运城市条山街道路工程(年内全部建成)4、运城市铺安街二期工程(年内全部建成)5、运城市区排水管网改造工程6、运城生活垃圾处理工程7、运城市医疗废弃物处理工程8、运城市绿地工程(北郊、圣惠、盐湖)(九)旅游2项1、夏县禹王城遗址开发项目2、运城市民俗博物馆和笑话博览园建设工程(年内全部建成)二、在建项目69项2007年全市在建重点项目安排69项,其中:加工制造业35项,电力3项,交通5项,现代物流6项,社会事业3项,城市基础设施5项,农业、水利6项,旅游6项。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取消和调整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运政发[2008]19号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取消和调整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运政发[2008]19号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取消和调整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取消和调整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运政发〔2008〕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取消和调整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晋政发〔2007〕4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5月19日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3项行政许可和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见附件1),另调整行政许可项目3项(见附件2),依法新增15项行政许可项目(见附件3)。

现将取消和调整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予以公布,请依法认真组织实施。

市直各有关部门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再行审批,对调整和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在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审批流程之后,纳入市行政审批专网,按照《运城市网上行政审批实施方案》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实施。

各县(市、区)要认真及时做好对接清理工作,确保我市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附:1、运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六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运城市市直部门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运城市市直部门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二OO八年六月三日附件1运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六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行政许可项目(共3项)序号项目名称原设定依据实施机关1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3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2放射防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卫生许可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第6条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3距离永久性测量标志400米范围内新建微波站、雷达站、广播电视发射装置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建设批准省政府规章:《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第21条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共4项)序号项目名称原设定依据实施机关1企业职工提高基本养老金审批省政府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9〕39号)第4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2劳动合同鉴证省政府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1994〕100号)第7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3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企业审批省政府规章:《山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第5、6条县级以上民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4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食品标记的审批省政府规章:《山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19号)第12条县级以上民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附件2运城市市直部门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共3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变更内容备注1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16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变更运政发〔2006〕19号第194项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11条县级以上安监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主体变更运政发〔2006〕19号第201项3生猪屠宰定点许可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第5条县、市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机关变更设定依据变更运政发〔2006〕19号第180项附件3运城市市直部门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共15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6项安全部地方各级国家安全机关2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清真标志牌审批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第11条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3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许可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52条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4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3、8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5文物保护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变更审批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11月23日颁布实施)第17条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6事业单位设立登记行政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27日修订)第3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7事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行政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27日修订)第10、13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8对外经济合作提供国家秘密资料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6号)第21条保密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9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核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6号)第26条保密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10林木采伐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1998年4月29日修订)第32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1木材运输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1998年4月29日修订)第37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2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1998年4月29日修订)第18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3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2005年10月27日修订)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第2条市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14养路费缴(免)费或停征登记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5月1日实施)第11、12条车籍地交通征稽机构15水路运输企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许可行政法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1997年12月3日修订)第8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结束——。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市国土局运城市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市国土局运城市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市国土局运城市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8•【字号】运政办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市国土局运城市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运政办发〔2009〕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运政发[2009]4号)精神,市安监局、国土局制订了《运城市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运城市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了深刻汲取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的惨痛教训,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规范我市尾矿库安全监管和运行管理秩序,根据运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通过专项整治,全面摸清尾矿库底数,对非法运行的尾矿库和受其严重威胁的工业设施及居民区无法搬迁的尾矿库,坚决取缔,实施闭库;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坚决停产整顿;限期内整顿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予以关闭,实施闭库;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要加强监管,提高尾矿库的安全保障能力。

通过一年的整治,关闭尾矿库50%以上,实现全市尾矿库安全状况显著好转。

二、组织领导为了搞好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市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和尾矿库专项整治市、县联合检查工作组。

(一)市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尾矿库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对全市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的意见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的意见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8•【字号】运政发[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的意见(运政发〔2008〕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完成省政府提出的“三级机构、五级网络”监管体系目标。

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4]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的通知》(晋政发[2004]7号)精神,现就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安全监管体制建设,完善安全监管网络(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隶属于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根据工作业务量及工作性质,可核定部分全额事业编制。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采煤、采矿企业、工业生产企业、商贸业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办公室);其他乡(镇)、街道办事处可在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加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办公室)牌子,明确专人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办公室)编制2-3名,没有空余行政编制的调整全额事业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办公室)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双重领导,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执法。

(三)各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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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领域 专业类别 安全管理 序号 21 姓名 刘国记 性别 男 移动电话 13466983357 单位全称 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 职务职称 安全工程师 毕业院校 运城高等专科学 校 所学专业 化学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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