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推进软件园三期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及相关细则[201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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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三期片区证照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三期片区证照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三期片区)证照分离试点行政审批改革项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方案为加强对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三期片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包含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事项变更、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事项变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许可事项变更)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随机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交通部令第51号);《厦门市交通运输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厦府办〔2018〕10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告知承诺事项专项监管制度申请人的承诺事项申请资料都符合要求后,厦门市集美区运输管理所即可对申请人实施告知承诺事项专项监管。

在监管过程中,监管实施部门发现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其30天内整改完毕,整改期间不得营业;逾期不按要求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厦门市集美区运输管理所将申请人不诚信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实施联合惩戒。

厦门市集美区运输管理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将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再次检查。

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其30天内整改完毕,整改期间不得营业。

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执法检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厦高管〔2018〕176号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厦高管〔2018〕176号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厦高管〔2018〕176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园区各企业、服务机构:经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第24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就政策覆盖对象、创新券额度等方面,对《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2018年10月30日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发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的创新活力,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双创示范基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福厦泉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6〕10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二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54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以下简称“火炬创新券”)是指厦门火炬高新区为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加强研发、勇于创新而推出的一种电子化支付凭证。

火炬创新券的推出,旨在鼓励企业积极使用各类高水平服务,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与运营水平;同时,吸引更多高水平服务机构来厦集聚,提升厦门创新生态环境。

第三条实施火炬创新券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鼓励创新和专款专用的原则,通过发挥火炬创新券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第四条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指定委属单位作为火炬创新券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火炬创新券的发放、兑现等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厦门市软件园企业管理规定

厦门市软件园企业管理规定

厦门市软件园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软件园及入园企业管理,推动软件产业基地建设,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加快集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软件园二期、三期及后续开发区域研发楼和入园企业管理,不适用园区内市政配套及生活配套服务企业。

第三条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政府派驻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园区招商、入园企业审核、园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企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企业入园管理第四条园区实行入园企业资格审核制度,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及其配套的科技服务企业均可申请入园。

第五条园区实行入园企业信用承诺制度。

企业申请入园资格必须签署承诺书,承诺信息自动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外公示。

第六条企业取得入园自建、购房资格后,方可向市软件园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取得入园租房资格后,方可向园区具有出租资格的业主办理租房手续。

入园企业资格由管委会认定,准入条件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企业自建必须符合园区统一规划,并由市软件园开发建设单位统一代建。

入园企业必须按照园区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装修入驻。

第八条非本市企业取得入园自建或购房资格的,必须在厦门注册独立法人企业作为入园自建或购房主体,且对在厦门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持续拥有控股权,控股比例不低于管委会规定要求。

第三章园区企业管理第九条入园企业应自觉遵守园区管理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管委会依法开展园区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条市软件园为软件和信息服务行业专业园区,入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园区行业准入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并享受园区各项优惠政策。

入园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㈠擅自超越生产经营范围,从事与园区准入不相符合的其他行业;㈡擅自改变研发楼用途,在研发楼内从事生产性的装配、维修和加工;㈢破坏研发楼主体建筑结构,危及研发楼结构安全;㈣园区管理规定明确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一条入园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可能影响其入园资格的,管委会可以重新核定其入园资格。

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一、纳税奖励1.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自当年起5年内,前2年按照其缴纳的集美区级税收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其缴纳的集美区级税收的5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自第二年起后4年,企业年纳税总额未达到10万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以上所指的税收总额和集美区级税收计算项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大税种,且不含企业的免抵退部分。

(来自政策二)二、鼓励企业尽快入驻1.对已装修入驻办公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装修使用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来自政策二)2.经审批新入驻厦门软件园(三期)并租赁研发楼用于自用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

按租用厦门软件园(三期)研发楼租金的50%给予补助,租金标准在每月50元/平方米以内,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来自政策一)三、扶持企业做强做大1.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含新迁入)1000万元及以上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来自政策二)2.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到1亿元、1亿元(含)到3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家企业在同一档次内仅能享受一次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降到更低档次的,不享受对应档次的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达到更高档次的,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来自政策二)3.对于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 亿元、5 亿元或10 亿元并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企业,分别给予其经营管理团队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

(来自政策一)4.对年营业收入大于3000万元(含)小于1亿元的企业,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及以上;对年营业收入大于1亿元(含)的企业,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对其营业收入增量部分进行奖励。

奖励额度为增量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软件园三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厦府[2012]22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软件园三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厦府[2012]22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软件园三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厦府〔2012〕226号)
厦门市规划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报批厦门市软件园三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厦规〔2012〕6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由你局组织编制的《厦门市软件园三期控制性详细规划》,请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结束——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软件园三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2.06.18
施行日期
2012.06.18
文号
厦府[2012]226号
主题类别
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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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办法的通知-厦高管规〔2020〕1号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办法的通知-厦高管规〔2020〕1号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办法的通知厦高管规〔2020〕1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园区各企业:《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办法》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高新区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0年1月8日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要求,引导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体系,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二条本办法支持的众创空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应为工商注册、统计关系和税收入库均归属高新区的法人、社会组织或依托前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二)众创空间应获得市级(含)以上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创客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已经注册成立公司,工商注册地址在高新区内,且首次入驻该众创空间12个月内(在众创空间内孵化注册成立企业可放宽至24个月),公司的税收入库归属高新区,同时创始团队从入驻至孵化毕业始终在众创空间办公。

(二)未注册成立公司,但属于大中专院校主导设立的众创空间中在孵的创客项目,且已形成较为完整的产品或服务。

第三章“火炬两岸众创空间”的认定第四条申请认定“火炬两岸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孵化场所且正常运营半年以上;(二)全年始终拥有至少6个在孵台湾创客项目;(三)具有项目发现、筛选、孵化、投资机制,能为创客提供沟通合作、培训辅导、投融资对接、团队融合、产品发布、项目推介、信息交流等服务。

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修订《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制造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修订《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制造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修订《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制造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厦高管〔2018〕7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修订《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制造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高管〔2018〕71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园区各企业:为加快推进智能制造发展,进一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现对《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制造的若干措施》(厦高管〔2017〕209号)若干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一、将第四条第2点修改为:“对设备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未获得市级政策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高新区可按不超过设备投资总额的10%予以支持,设备补助可按项目进度申请兑现。

”二、取消第四条第3点:“ 单个技术改造或智能化改造项目获得市、区两级的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的限制。

新增内容为:“每年设备投资额超过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项目,以“一企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三、取消第十二条:“企业当年度获得的扶持资金金额不得高于该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的高新区区级留成部分。

”的限制。

现将修订后的《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制造的若干措施(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5月21日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制造的若干措施(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厦委发〔2015〕11号)、《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先进制造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厦经信产业〔2016〕397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制造,增加企业发展后劲,加快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制造业转型升级,特制定若干措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新城软件园三期高速路以北研发区四期市政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新城软件园三期高速路以北研发区四期市政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新城软件园三期高速路以北研发区四期市政道路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法规类别】经常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厦府[2017]159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03
【实施日期】2017.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新城软件园三期高速路以北研发区四期市政道路项目建设用地
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府〔2017〕1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16年度第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6〕861号)批准,决定征收集美区灌口镇三社村集体土地67865平方米,后溪镇西溪村集体土地108928平方米,合计征收集体土地176793平方米,作为集美新城软件园三期高速路以北研发区四期市政道路项目建设用地。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基本情况。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促进石墨烯等先进碳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促进石墨烯等先进碳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促进石墨烯等先进碳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8.09.11•【字号】厦高管〔2018〕150号•【施行日期】201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促进石墨烯等先进碳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厦高管〔2018〕150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园区各企业:《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促进石墨烯等先进碳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9月11日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促进石墨烯等先进碳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石墨烯产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8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石墨烯产业发展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闽政办〔2017〕84号)等文件精神,大力促进项目、技术、资金、人才等创新资源向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集聚,将高新区打造成国内领先的石墨烯等先进碳材料创新中心和产业集聚高地,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且经高新区管委会指定第三方机构认定,从事以石墨烯、富勒烯、碳纳米管和碳纤维复合材料等为代表的先进碳材料开发、应用及产业化企业(以下简称“先进碳材料企业”)。

第三条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新区的石墨烯等先进碳材料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支持企业落地第四条对在高新区落地的先进碳材料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五条对租用高新区办公场地或厂房的先进碳材料企业,可根据其实际租用面积,自政策颁布之日起,享受办公场地不超过200平方米或厂房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房租减免优惠。

2019年度软件园三期两区联合扶持政策

2019年度软件园三期两区联合扶持政策

2019年度软件园三期两区联合扶持政策(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政策)策类别:集美区人民政府、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
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修订)
资金级别:区级
主要扶持行业:集美区人民政府、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软件和
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修订)
主要扶持行业:软件和信息服务
企业规模: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企业成立年限:不限
支持方式:资金扶持
申报截止时间:2019/12/31
归口部门: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摘要
面向软件园三期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

提供入驻补贴、发展奖励、
品牌奖励、参展补贴、贡献奖励、人才奖励与补贴、研发奖励等7个
奖励。

主要申报条件
1.商事登记地、纳税归属集美区,统计归属集美区或实际入驻经
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企业应符合信息安全、数字创意、电子商务、智慧城市及
行业应用、集成电路设计、移动互联、物联网、智能制造与机器人、
大数据、云计算与人工智能和相关高端服务业等行业领域之一。

3.申报企业须遵守园区管理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
园区各项工作,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支持方式及金额
(一)入驻补贴。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加快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加快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加快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21.09.19•【字号】厦高管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加快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高管规〔2021〕4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园区各企业:《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加快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若干措施》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9月19日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加快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营造有利于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力争2025年厦门火炬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达到100家,为高新区高端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并助力国家突破高技术产业“卡脖子”问题,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本措施适用对象为商事登记和税收入库均归属高新区,并被纳入高新区专精特新企业库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专精特新在库工业企业”)。

第二条建立高新区专精特新企业库。

以下两类企业可申请成为高新区专精特新企业库的企业:1.获评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

2.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高新区专精特新后备企业(以下简称“专精特新后备企业”)。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开展专精特新后备企业的申报、审核和认定工作,企业库名单逐年滚动公布,原则上认定后连续扶持三年;对经认定不再符合培育条件的企业,及时调整出库。

第三条支持企业实施技改项目。

对专精特新在库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照市、区两级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完成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总额的15%予以补足。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稳住经济大盘,充分发挥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数字资源、数字技术优势,以建设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数字经济核心区、中国软件名园等特色产业基地为重点,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发展和产业数字化转型,使数字经济成为推动高新区经济发展的“主引擎”,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企业转型升级(一)应用示范奖励对当年度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5G、智能网联、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新基建、开源芯片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相关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单家企业(包含其关联企业)每年获得奖励总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二)高质量发展奖励对当年度入选国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综合竞争力”百强、“全国文化企业30强”、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的企业,福建省“互联网企业50强”“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五十强”“文化企业十强”榜单的企业,以及入选厦门市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按“晋级补差”原则,国家级给予50万元,省、市级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本项奖励。

(三)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奖励对首次获批省级或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本项奖励。

该条款可与省、市级政策叠加享受。

(四)鼓励孵化高成长企业对当年度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下、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80%及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度利润总额的1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享受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增产增效(五)支持建设中国软件名园面向智慧警务、智慧海洋、智慧法院、轨道交通和智慧医疗领域,给予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信息技术服务销售奖励,额度为当年度通过验收的软件产品或信息技术服务实际到账金额的5%。

厦门《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厦门《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集美区与高新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厦府〔2018〕37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商事登记地、纳税归属集美区,实际入驻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行业领域属于以下之一:(1)信息安全:包括基础类安全产品、终端与数字内容安全产品、网络与编辑安全产品、专业安全产品、安全测试评估与服务产品、安全管理产品等。

(2)数字创意:数字内容制作与处理服务、在线娱乐平台、动漫、游戏、数字化文学、影视、音乐等多媒体平台、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混合现实(MR)等。

(3)电子商务:自主开发的在线交易平台,包括在线交易平台服务与支撑服务等。

(4)智慧城市及行业应用:为医疗、交通、金融、安防、消费、能源、环保、旅游等行业提供智慧化解决方案和应用软件开发。

(5)集成电路设计:各种集成电路的研发设计服务。

(6)移动互联:面向移动终端开发的软件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

(7)物联网、智能制造与机器人:物联网传感技术与传感器、物联网网络与传输、物联网应用与平台;工业自动化、智能设备;机器人设计与研发、智能服务等。

(8)大数据、云计算与人工智能:数据的识别与获取、数据的归集与分析、数据的终端与应用;云储存、云计算、云安全;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及运算平台、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应用等。

(9)数字服务:数字教育、数字医疗、数字金融、数字娱乐、数字学习、数字传媒、数字出版等数字服务出口。

(10)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仅限注册且运营在软件园三期):金融、法律、会计、人才、咨询、知识产权、技术服务。

3.申报企业须遵守园区管理规定,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联合惩戒范围),并积极配合园区各项工作,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三期片区证照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三期片区证照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三期片区)证照分离试点行政审批改革项目(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改备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普通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改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三期片区)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相关方案要求,实施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改备案)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改备案),是指集美区交通运输局为了加强行政监督管理,针对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依法要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报送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有关材料,并将报送材料存档备查的行为。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三条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改备案)的对象:(一)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三期片区)内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法人商事主体。

(二)其他地市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在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三期片区)内设立的法人商事主体分支机构。

第四条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改备案)的条件:(一)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商事主体营业执照;(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改备案)的材料:自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打印件1份;(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内部调用,企业无需提供);(三)负责人的身份证或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1份;(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或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1份,委托书打印件1份;(五)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3个月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六)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A4打印件1份,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和重型货运车辆安装、使用“GPS”卫星定位系统的时间、燃料消耗量自查结果;(七)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外商投资普通货物运输公司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一、纳税奖励1.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自当年起5年内,前2年按照其缴纳的集美区级税收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其缴纳的集美区级税收的5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自第二年起后4年,企业年纳税总额未达到10万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以上所指的税收总额和集美区级税收计算项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大税种,且不含企业的免抵退部分。

(来自政策二)二、鼓励企业尽快入驻1.对已装修入驻办公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装修使用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来自政策二)2.经审批新入驻厦门软件园(三期)并租赁研发楼用于自用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

按租用厦门软件园(三期)研发楼租金的50%给予补助,租金标准在每月50元/平方米以内,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来自政策一)三、扶持企业做强做大1.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含新迁入)1000万元及以上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来自政策二)2.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到1亿元、1亿元(含)到3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家企业在同一档次内仅能享受一次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降到更低档次的,不享受对应档次的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达到更高档次的,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来自政策二)3.对于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 亿元、5 亿元或10 亿元并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企业,分别给予其经营管理团队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

(来自政策一)4.对年营业收入大于3000万元(含)小于1亿元的企业,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及以上;对年营业收入大于1亿元(含)的企业,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对其营业收入增量部分进行奖励。

奖励额度为增量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三期片区证照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三期片区证照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三期片区)证照分离试点行政审批改革项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实行告知许诺制)事中事后监管方案为增强对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三期片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实行告知许诺制(包括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事项变更、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事项变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许可事项变更)的事中事后监管,标准随机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交通部令第51号);《厦门市交通运输局推行随机抽查标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厦府办〔2018〕10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告知许诺事项专项监管制度申请人的许诺事项申请资料都符合要求后,厦门市集美区运输治理所即可对申请人实施告知许诺事项专项监管。

在监管进程中,监管实施部门发觉发觉被审批人实际情形与许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其30天内整改完毕,整改期间不得营业;超期不按要求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厦门市集美区运输治理所将申请人不诚信信息录入信誉信息平台,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惩罚,实施联合惩戒。

厦门市集美区运输治理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将对申请人的许诺内容是不是属实进行再次检查。

发觉被审批人实际情形与许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其30天内整改完毕,整改期间不得营业。

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成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执法检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成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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