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会计核算,真是、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上海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使用于股份公司各级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对于外境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向国内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条:按照“统一制度,分级实施”的原则,各企业应当按照股份公司统一制度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另行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从事特殊业务的企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或核算办法,经股份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各企业应当按照股份公司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和科目编码进行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
第五条:各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实现为对象,记录和放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各企业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各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以公历起讫日期按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期间。
第八条;各境内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各境外企业可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美元或者所在国(地区)的货币为记账本为币的,向国内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折成算为人民币。
第九条;各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各境内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各境外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可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英文或所在国家的文字。
第十一条;各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二条:各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更改。(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或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配比原则的要求。
(九)各项资产在取得时一般应按照实际成本计量,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等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十一)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记资产或收益、少计负责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合适方式。对资、产负、责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以及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表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要素为资产、负责、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及利润。各企业应当按历史成本计量各会计要素,在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时,谨慎使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责按照应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责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务的金额计量。负责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价值。在可变现价值计量下,资产按照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金。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责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本制度除特殊规定外,现值计算通常采用同期间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责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是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公允价值通常以协议价格为基础进行计量;如不存在协议价格的,应以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计量;如即无协议价格也不存在市场价格的,应根据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进行计量。
第十四条: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相关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等。
第十五条:本制度中对有关会计业务的政策未做明确规定的,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我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第一章货币资金
第一条: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主要包括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旅行支票等。
第二条:各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第三条: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进行明细核对。涉及外币现金和银行存款的企业,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对。
第四条: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量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货币资金出现毁损或溢余等情况时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现金发生毁损短缺时,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查明原因分清债任后,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应收款。
(二):现金发生溢余时,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查明原因后,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应确认其他应付款;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银行存款有诉讼法律等文件或材料证明确实无法收回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五条:企业的出纳员,不得兼任涉及收付款业务记账凭证的制单工作;不得兼任银行存款对账和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工作;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对于电子银行,只能执行制单操作,不得兼任复核和审批工作。
第二章金融资产
第六条: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委托贷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衍生金融资产等。其中,货币资金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按本制度第一、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应根据其持有目的划分为以下四类:(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回购或赎回的金融资产;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通常是指一年以内)获利方式对金融工具组合进行管理。该类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企业以廉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