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在审判过程中,由普通人民群众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一种制度。
作为一种民主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也已经得到实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面临的问题是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不够。
由于陪审员并非专业法律人士,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审判能力存在较大差距,这可能会对审判结果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开展相关培训和提高招募标准等措施,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陪审员的选任和组成不够公正。
在现实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关系户”、权贵、富豪等通过关系进入陪审员队伍的现象,这种现象破坏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在选任和组成陪审员队伍时,注重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杜绝门阀、权贵、财团等非法干预。
最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在陪审员选任、组成、培训等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制度,制订科学的陪审员管理制度,加强陪审员的职业培训和考核,健全陪审制度的监督机制,规范陪审员的工作流程和责任。
总之,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加以改善和完善。
只有通过逐步改革和完善制度,才能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推动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杨知行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纳普通民众加入审判体系,和职业法官一起开展后续审理活动的重要诉讼制度。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的正式颁行,使得该制度实现了显著的发展。
但是需要认识到,在正式改革之后的陪审制度依旧有着明显的问题,例如参审案件范围标准的模糊、事实认定清单规定过于简单、审判长指示制度过于原则化等。
欲全面运行《人民陪审员法》所创设的功能实现机制,需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事实认定清单的内容,以及完善审判长指示制度以推动实质参审等。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2-0070-0002陪审制度被认为在司法领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公众参与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制度,其缓解了民众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在司法领域的紧张。
我国在2018年正式出台了《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随着《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及随后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参审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清单规定过于简单、指示制度太过原则化等具体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参审案件范围标准模糊不清导致随意适用《人民陪审员法》对参审范围采用了“关系到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案情复杂”等标准,但至今没有对上述标准如何界定给出具体解释和说明。
划分参审范围的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参审范围变得宽泛,并且导致法官对案件所运用的陪审程序并不规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环节中,一般情况下都是情节简单的甚至是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陪审,而遇到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时却又更倾向于选择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这与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实现司法公正、加强民主参与,深受国内外关注。
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参与群体相对较窄。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人民陪审员由法院从社会各界公民中选聘而来,但其选拔范围较窄,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方面,人民陪审员选拔主要依靠法院的任命,缺乏社会广泛参与的机制。
另一方面,当前选聘人民陪审员主要依赖于罪犯家属和群众信访举报等途径,导致参与群体偏向于特定群体,难以形成真正代表社会各阶层的陪审员队伍。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度相对较低。
虽然在制度规定上,陪审员有权参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但实际上,陪审员往往只能作为旁观者出席庭审,参与程度不够深入。
一方面,由于陪审员的法律知识相对有限,其真正发挥作用的空间被限制。
另一方面,法官对陪审员的作用认知不足,往往未能最大程度地倾听和尊重陪审员的意见,在案件审理中起到的作用较小。
再次,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权威缺失问题。
由于陪审员来自社会各界的普通公民,他们在法庭上与法官同场活动,往往面临法官专业素养、法律知识等方面的权威压力。
这种权威压力可能导致陪审员不能真正地发挥作用,丧失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从而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该建立更加广泛、公正的人民陪审员选聘机制。
可以通过公开选拔、自荐推荐等方式,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优秀人才参与人民陪审员制度。
在选拔过程中,应注重陪审员的知识水平、社会经验、道德品质等综合素质,真正形成代表社会各阶层的陪审员队伍。
其次,应该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判断能力。
可以通过开展培训班、举办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对陪审员的法律知识普及和理论学习,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
同时,要加强对陪审员的案例分析、实践演练等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使其在庭审中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旨在增强民众的参与度和话语权,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现状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参与方式单一。
人民陪审员是的身份是公务员,需要通过考试取得资格,且数量有限。
大部分案件需要由法官和检察官独任审判或监督,缺乏多元化参与。
2. 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缺乏科学规范和机制,导致素质参差不齐。
一些陪审员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甚至没有法律背景,难以独立公正地审案。
3. 工作职责不明确。
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不清楚,缺乏明确的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
一些人民陪审员虽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了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奖惩机制,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二、改革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应该进行如下改革:1.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民陪审员选拔和培训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拓宽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包括从志愿者、民间组织和媒体中选拔,以及增加从基层人民法院选拔人民陪审员的比例。
2. 改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
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从单一的审判和监督转变为审判、监督和咨询等多种方式,增加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3. 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应该是独立公正地审案,对判决结果负责,不能干预法官的审判过程。
同时,人民陪审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参与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活动。
4. 建立人民的陪审员激励机制。
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机制,包括薪酬、交通、住宿等方面。
同时,建立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机制,为优秀人民陪审员设置奖励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思考
21 0 0年 O 2月
呼伦 贝 尔学 院学 报
J u na fHul b i rCol  ̄ o r l un e e l e o e
No. 1
Vo I 8 l1
Pu ihe n F b u y2 0 bl s d i e r ar .01
( ) 二 部分地 区 “ 陪而不审”现象有所转变,
但在 大部分地 区依然存在 在东部地 区,人民陪审制度的实施状况令人
领导 ,就要专家 、专业人士 !为 了避嫌 。一些医 疗领域 和精 神卫生方 面的专 家要特 意去浦西寻
找。 ”他认为 , 这些专业性极强的案件中如果有一 个陪审员是专家 ,对法官的内心确认将会是一个
中图分 类号 :D9 63 2 .4 文献标 识 :A 文 章编 号 : 10 .6 1( 0 0 l0 4 —3 0 94 0 2 1 )0 一0 50
一
、
我 国 人民 陪审 员制 度 的实施 现 状
20 04年 8月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 常务委 员 会经
事, 仅是一种形式而 已; 一些人民陪审员对 自己 的职 责认 识 不 足 ,把 参 加 审判 活动 权 作 “ 法 院 去 深造法律”而 已。
人们 的关 注 。20 0 6年 的一份 调查 报 告显示 ,我 国 政 治经 济 发展 的不 平 衡 性造 成 了这项 制 度 在 东西
审员却被通 知去开会或 者由于业务 工作忙而无法 分身 ,而将 审案 的 “ 免战牌”高高挂起 ;有时不 得不改期或临时作 出决定 ,让其他审判员参加合
情 况 时有 发生 。
第四 ,人民陪审员的经费无法落实。 由于法 院一切经 费都 由县财政拨付 ,近年来 ,财政经费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咨询题及完善吴莹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汲取非职业法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表达了我国司法的民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全然途径。
一、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咨询题笔者认为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还尚存诸多缺乏。
要紧表现在:(一)“陪而不审〞现象突出,陪审功能难以实现。
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有相当一局部只重在参与,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没有从实质上往“审〞。
这种“陪而不审〞现象要紧表达在两个方面:一是“陪审〞是只“陪〞不审。
在庭审过程中,多数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他们仅仅是一种陪的角色;二是“合而不议〞。
在合议案件时,尽管法律给予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由于陪审员介进案件时刻较晚,对案情事先不了解,对法律专业知识又不熟悉,使其不敢贸然发言。
加之其对职业法官存在依靠心理,在表决时全然没有也不可能提出自己的瞧点。
(二)履职比例严峻失调,监督作用有所弱化。
我国现有立法没有对人民陪审员的个案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随机选任机制也没有真正确立,实践中许多法官更倾向于选择已有陪审经历和经验或与自己关系对比好的陪审员,这显然进一步削弱了陪审员对法官的监督制约作用,而且会造成陪审员之间工作任务的不平衡。
如此,即使有陪审资格的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于实际参审的只是其中的少数人或少数案件,也会使代表性变得毫无意义。
(三)选任状况对比混乱,日常治理趋于随意。
实践中,正由于陪审员的选任状况对比混乱,致使陪审员的治理无从下手。
尽管人民陪审员的任务是审判,但它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组成局部,结果法院只能用不能管;又因为他们不属于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行政部门也不管;原单位只管本职,不管兼职,也无法管;权力机关只管选任,产生后也不管。
由于无人管、无单位抓,这支队伍多是放任自流,全然谈不上真正的建立和健全。
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思考
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思考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改革不断推进,其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出和实行成为其中一项重要的措施。
人民陪审员是指经当地政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选任、经过专业培训、由公民居民自由组成、从社会各界担任实施诉讼参与、发表意见和作出裁决的司法人员,其出现,代表了我国司法民主化发展的趋势。
如今,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已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本文就就人民陪审员制度选任制度进行一些思考。
人民陪审员制度选任制度的出现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增强法官裁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进,可以使得民众能够更加直接地参与到司法过程当中,增强法官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因为人民陪审员不同于专业的法官,他们来自各个社会阶层,代表了不同的社会群体和利益诉求,能够对于案件作出更加客观和公正的判断。
2、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公开性。
人民陪审员的出现,非常利于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让民众更加清楚地了解到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实现了司法公开的目的。
通过公开的审判方式,能够有效地防止司法不公、不当的情况出现,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促进司法的民主化和司法体系的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行,可以更好地促进司法的民主化发展,增强司法的公正、公正和透明性,从而提高司法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这也有助于完善司法体系,促进司法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为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提供了基础。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选任制度的问题与应对措施。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非常新颖的制度,由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在实践过程中也面临了一些问题。
接下来,我将就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1、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与推荐具有不公平性。
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其参与的案件也具有相应的社会属性和意义。
如何保证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公正公平是一个重要问题。
对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可以采取公开公正的招募方式,由领导机关或相关部门依据一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筛选和推荐,同时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和纪律处分机制,保证选任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途径。
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现实价值和长远意义,但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难度大,特别是该制度还处于不断完善发展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够了解,并且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这很多有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现粗略谈谈相关问题及对问题的思考和建议,以期抛砖引玉,更好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从实际运作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突显的几个问题解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一)由于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够了解,时常会有陪而不审的现象。
由于过去我国对人民陪审员的重视不够,所以对大部分人民群众及法律工作人员来说是一项新制度,一些基层法院对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缺乏经验,陪审员不参加案情研究讨论,存在“合而不议”的现象,笔者通过对一些基层人民法院的了解,发现存在很多这种现象。
有的法官也不安排陪审员庭前阅卷,在审判中难以发挥陪审员陪审的作用,因此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起不到应有的价值作用。
(二)陪审员素质良莠不齐,缺乏法律专业知识。
法律虽然赋予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的独立审判权,但这一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行使。
现实中有的人民陪审员不可能达到职业法官的要求,并且对其专业知识的欠缺。
对一般案件来说,法官愿意请陪审员参加,而对于疑难案件,法官就不愿意请陪审员,因为没法商量,陪审员大多只凭感情去衡量心中的天平,因此公正审判权就很难得到实现。
当然对于陪审员来说,不应当要求他们达到职业法官所具备的法学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
但是原则上应考虑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法律程序和法律实体上的有关规定应当熟悉掌握,否则,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最终难以得到实现。
二、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一项意义重大而深远的制度,综观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它存在这诸多的问题与不足。
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在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出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人民陪审员是法庭
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不仅能够代表公众参与司法,在审判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还能够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提高审判质量,推进司法公正。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1. 增强司法透明度
人民陪审员代表了公众参与司法,可以监督法官的审判活动,确保司法公正,
提高司法透明度。
2. 增加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可以使司法决策更具公正性,增加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人民
对司法的信任也会更加稳固。
3. 促进法治建设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参与感,推动法治建设,
提高法治水平。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
1. 参与司法
人民陪审员在法庭上可以参与案件审判,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对法官的判决
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保障当事人权益。
2. 提高审判质量
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可以从不同角度审视案件,提供专业素质的建议,有利于完
善审判,提高审判质量。
3. 推进司法公正
人民陪审员代表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能够更好地反映社会民意,推动司法公正
的实现,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结语
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不容忽视。
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可以增强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司法质量,推动法治建设。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法治进一步完善。
人民陪审员心得体会
人民陪审员心得体会在中国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已经超过10年时间,作为一名有幸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法治人士,我深切感受到这一制度带来的积极作用。
通过这种制度,广大人民群众更能够参与法律的裁判过程,在社会治理中得到更好地体现。
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我参与了多次案件的审理。
在这些案件中,我对自己的身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对法律和社会治理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加强了司法公正。
在传统的司法制度中,法官通常是由专业人员担任,而普通民众无法直接参与到裁判过程中。
这种制度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容易形成法官与民众之间的隔阂,二是专业人员可能会因为经验、人脉等方面的因素而产生一些不公正的判决。
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则能够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由普通民众担任陪审员,使得法官与陪审员之间的关系更加平等,陪审员也更容易从被告人和证人的角度出发,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的审理。
其次,人民陪审员可以代表着普通群众的利益,让各个案件的裁决更具民主性和公正性。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还能够促进与社会治理的有机融合。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可以深入了解案件案情,并能够将法律条文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切实体现法律的公正与人性化。
同时,人民陪审员还能够向社会传递出法律知识,宣传法律意识,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
这对于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最后,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我还体会到了责任和荣誉的意义。
陪审员的责任不仅仅是参与案件的审理,还要保守法院的秘密,并对案件的判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在得到完全保障的前提下,人民陪审员的形象和职业伦理也得到了更好的维护。
总之,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中的重要举措,它为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高公众法治意识、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以后的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地完善这一制度,做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公正水平,建设富有活力的法治社会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司法改革中得到了广泛推广和应用。
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改革措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
以往的审判过程中,由专业法官独自作出判决,容易出现主观偏见和个人意志的影响。
而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后,陪审员代表了社会各界的声音,能够有效地避免法官的个人偏见,增加判决的客观公正性。
通过与法官共同参与案件审理和判决,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使司法决策更加民主和多元化,增加了判决结果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减少司法错误。
人民陪审员作为普通市民的代表,他们具有丰富的生活经验和社会视角,能够从不同角度审视案件,并提供更多的信息和意见。
通过人民陪审员的审判参与,可以有效地纠正法官个人主观意见的片面性,避免错误的判决。
陪审员的参与可以提高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减少司法失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推进法治建设。
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使得司法不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而是与社会相互交流的过程。
通过参与案件审理,人民陪审员能够深入了解法律的适用和司法实践的具体细节,增强了公民对法律的认同和遵守。
同时,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也促进了司法机关与社会的沟通和互动,增加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稳定性,推动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此外,人民陪审员制度还有助于增加社会的参与感和责任感。
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每个人都应当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参与到国家和社会的建设中来。
通过参与人民陪审员制度,普通市民能够亲身参与到司法决策中,成为司法的一部分,增加了自身的社会参与感和责任感。
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也有助于激发公民的社会责任感,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司法改革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它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减少司法错误,推进法治建设,增加社会的参与感和责任感。
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体会与思考
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体会与思考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曾经对人民陪审员这一法律人员身份颇感兴趣。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作为人民陪审员,有了更深刻的体会与思考。
首先,作为人民陪审员,我们需要保持规定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在审判过程中,我们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判断,不能受到感情、利益等因素的影响,不能有任何预设立场。
这点很难做到,特别是在审判某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案件时,有时会受到媒体炒作、亲朋好友声音的影响,但我们必须要屏蔽掉这些外界因素,以某种客观、理性与公正的立场审理案件。
其次,人民陪审员的主要任务是在陪审庭中发挥作用。
在庭审期间,我们需要认真聆听证人证言、律师辩论、法官指令等内容,可以在必要时向法官提出问题或申请补充证据,但必须遵循程序、符合规定。
在陪审过程中,我们所说的每一句话都要经过仔细思考,以免言辞不当、惹起误会和争议。
最后,人民陪审员的工作需要全心全意投入其中。
这既是对司法工作的尊重,也是对社会责任的认真履行。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与安宁的基石,而人民陪审员则是司法公正的缔造者与维护者,需要用心传递自己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念和坚守。
从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体会与思考中,我深刻认识到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责任与重要性。
作为一名法律人员,我将一直以客观、公正、严谨的态度踏实工作,始终为维护社会法治与公共利益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运行中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对审判工作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却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民陪审员适用的任意性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该规定明确了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理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但什么是“社会影响较大”至今没有法律明确进行界定。
在实践中造成了两种现象:其一,一些法院因为担心人民陪审员的审理案件的水平不高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效果,或者认为对人民陪审员无法控制,在审理有些案件时往往以“案件影响不大”为借口,不适用陪审程序;其二,目前经济日益发达,法院诉讼案件明显增多,尤其是民事案件,但法院办案法官有限,大量的案件积压,相当一部分案件本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却因为各种原因被随意组成合议庭,利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来达到增长审限的目的。
表面上看是利用人民陪审员加强案件的审理效果,实际上是浪费司法资源,使简单案件复杂化,增加了诉讼费用和耗费了当事人的时间,使案件久而不决,令当事人反响很大。
(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要求过高及“专职陪审员”的出现无法实现人民陪审的根本目的1、人民陪审员选任的随意化,造就了一批专职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中一部分系在职人员,由于他们从事人民陪审员只是兼职行为。
当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发生冲突时,有些人往往会牺牲兼职工作,对于法院的邀请以各种理由予以推却,或者是事先定好的合议庭时间无法准时到庭,造成法院案件审理工作很被动。
对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
在 陪 审 制度 的 萌芽 产 生于 古 希腊 、 罗 马。 古 公元前 6世纪 , 著 中 有提 问和记 录 的 权利 , 合 议 是有 发 表 意见 权 利 。 5 合 议庭 意 见 实行 少 数服 从 多 数 原则 。 、 名 的政 治家 梭伦 对政 治机 构进 行 改革 , 没立 了陪 审法庭 制度 , 即 “ 为法庭 的 公 民大会 ” 作 于集 市 日公 开审 理除 凶杀 和叛 国罪外 的 所有 案 件 。陪 审法 官 在 四个 等级 的 公 民中选 任 , 破 了贵族 对 打
我 国现 行 的人 民陪 审 员 制度 是在 革 命 战 争 时 期 形成 和发 扬 光 大 的 。 13 年 , 鉴 苏联 的审 判经 验 , 华 苏维 埃 中 央执 92 借 中 行 委 员会 颁 布 了 《 判 部暂 行 组 织或 裁 判 条例 》 规 定 了陪 审 员 裁 , 是 各 级法 庭 的 法定 组 成人 员 。随 后 ,各 革 命 根据 地 都 先 后 实 行 了人 民陪 审 员制 度 。新 中 国成立 后 ,9 4年 《 法》 7 条 15 宪 第 5
对 完善我 国人 民陪审员制 度的思考
口
摘 要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公民参与司法活动
的 重要 形 式 , 我 国的 法制 建设 中发挥 了重要 作 用 ; l 在 同
Hale Waihona Puke 潘 奕 帆 陪 审团 对刑 事 案件 的裁 决 须全 体 一致 : 除非 当 事人 有 约 定 , 对
民 事案 件 的裁 决 , 审 团也 须 是一 致 通 过 。 陪 5 、陪 审团 在庭 审 中 的地 位 消 极 。英 美 法 系是 当事 人 主义 模 式 , 审 团的 地位 极 为 消极 , 审 员不 准 提 问 。 多数 法 院也 陪 陪 大 不 允 许 陪审 员记 录 。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引入公众参与司法,增加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虽然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首先,人民陪审员选拔和培训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当前,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往往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这种随机性可能会导致一些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不足。
因此,应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选任机制,遴选出更加负责任、具备较高素质和良好社会公德的陪审员。
同时,人民陪审员的培训也应该重视,培养其法律知识、审判技巧和纪律意识,提高其辨别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能力,确保他们能胜任陪审员的角色。
其次,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明确。
在目前的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常常只具备陪审员的权益,其义务却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因此,应该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权利,包括发表意见、提出质疑、参与讨论等等。
同时,也应该加强对陪审员的约束,确保其秉公执法,遵守法律和纪律,不得接受任何不正当的影响。
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参与范围可以进一步扩大。
目前,我国仅在一些较为重大的刑事案件中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在其他领域,如民事、行政案件等,则并未引入陪审员。
因此,我们应该考虑将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让公众参与更广泛的司法审判,增加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此外,人民陪审员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激励和保障制度。
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是一项较为繁重的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因此,应该建立起公平合理的报酬机制,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和精神激励,以确保其积极参与和稳定履职。
同时,也要加强对陪审员的保护,确保他们不受到恶意攻击或打压,真正履行陪审员的职责。
总之,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推进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通过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机制、加强培训与考核、明确其权利和义务、扩大参与范围以及建立健全的激励和保障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增加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推动法治建设进一步深化。
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现状与未来的思考
首,, 尢 了解美 国宪 法者 大概 部知道 , 图宪法 第三 条第一 款 制 ” “ 审制” 美 与 参 两种 , 我 的人 民陪 审 贝制 度属 后 首。该制度
规定 司法权属于 法院 , 于第三 条第二款 规定了刑 事案什陪 审闭 具 何 以下特 点 : 但 陪 审制度 。美 国 宪法 同时列 司法 独立与 陪审 [ 制度 分别 作 Ⅲ 了 羽 规定。 然而陪 审 闭制度并 非为 司法仪 涵盖 , 反它 足作 为司法 权 相 的对立面 被提 出来 的。司 法权 在 l8 7 7年破 写进美 国宪法 , 7 1 l9
细 。“ 刑事 诉讼 法” 1 条 则仪 仪进 ,了原 !性的宣 示 。 第 3 亍 J ! J J 此后 无 法基 础 。 论屉前述 两 部法律 的修改 , 足“ 还 民事 诉讼法 ”第三 章) 行政 ( 及“ 诉 讼法 ”第 4 ( 6条 ) 都继续 对人 民陪审 员制度 进 行了规 定。 ( ) 式 的分析 二 模
民陪 审员制 度转型 为陪 审 团制度 存在 政治 、 法丈化 和诉讼 程序 配合 等诸 多障碍 , 来仍应 以完善该 制度 为最佳 路径选 择 。 未 关键词 人 民陪审 员 司法权 裁判 权
中图 分类号 : 9 0 D 2. 4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0 I- 80 1 0 . 5 22 1 ) 0 —2 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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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参审制,目前正处于名存实亡的尴尬境地。
一些学者提出的陪审团制度移植又不符合我国的国情,难以实现。
我国陪审制度是存是废,作者通过对制度本身的发展历史、价值以及陪审制度的移植论进行详尽的闡述、深刻的分析,结合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提出看法。
陪审制度本是指国家吸纳职业法官外的普通公民参与审判机关审理案件的一项司法制度。
在我国,陪审制度的称谓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其基本模式脱胎于前苏联。
而前苏联的诉讼构造又移植于法德,所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结构类同于法德,可以归于大陆法系的陪审之列(这种陪审实质上是一种参审制度)。
对于陪审制度有人赞誉它是民主审判的模式,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有人批评它是落后的审判方式,是司法效率的大敌。
如此的毁誉参半显示了人们对陪审制度价值观念的巨大差别,作为一项沿袭了一千多年的司法制度,在我国司法改革浪潮中,是否有存在及发展的必要?是否真的能够给我国的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建设带来不可替代的功用?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一、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历史“陪审”一词之于我国,起初并非是司法领域的专有名词。
在封建时代行政司法合一的现象中,常有一些皇亲国戚或朝廷权贵参与地方官员的审案,他们的陪审意见往往左右案件的最后判决,但这显然不是我们所说的现代司法意义上的陪审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在我国最初出现在清末的立法改革运动之中。
1906年沈家本先生在其主持编成的《刑事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陪审制度,意在弥补法官知识的缺陷。
但由于当实的种种状况,该法没有得到实行。
从那以后尽管陪审制度不时被人们提起,但最终还是“寝而不行”。
1930年,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或裁判条例》规定了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新中国成立的前夕,《共同纲领》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陪审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4-1966)是确立和发展阶段。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
陪审制度是 国家司法机 关吸收非职业 法官参与审判案件的一项 法官意见现象的存在。 重要 司法 制 度 。 是 社 会 公 众 监 督 法 官正 确 行 使 司 法 权 、 制 司 法腐 也 遏 2 完善我国人 民陪 审员制度 的建议 败 的一 项 基 本 审 判制 度 , 世 界 上 许 多 国 家 所 采 用 , 人 们 视 为 宪 政 为 被 21 完 善 立 法 建 议 全 国 人 大 以 宪 法 修 正 案 的形 式 恢 复 人 民 陪 . 民主 的象征。 0 5年 5月 1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审员制度 的宪法地 位 ,为重构有 中国特色 的陪审制度提供坚实的宪 20 《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的决定 》 实施后 , 国各省按 照决定 的要求 , 我 建 法保 障。 立 陪 审制 度 。 甚至 在条件成熟 时, 关于完 善人 民陪审员制度 的决 定》 升 将《 上 实践证 明, 人民陪审员参加人 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 对人 民群众参 为专 门的《 民陪审员法》 人 。从立法上解决现行陪审制度存在的若 干 加 国 家管 理 , 证 审 判 权 全 面 、 确 地 反 映人 民 的 意愿 , 观 、 保 正 客 公正 地 制度性缺 陷。人 民陪审员法应当对陪审员的产生、 岗资格、 上 权利 义 行使 审判权 , 防止 审判权 的滥用 ; 保证 审判机关密切联 系群众 , 防止 务 、 审 程 序 、 活 待 遇 等作 出具 体 规 定 。 参 生 案件 审判的暗箱操作 , 扩大审判工作的政治效果 , 提高人 民法 院的办 22 明确人 民陪审案件 的适 用范 围 案件 是否适用陪审制度 , _ 应 案质量和效率 , 确保司法公正 , 防止司法腐 败起到了积极 的作 用。但 当 予 以 明确 。 首 先 从 案 件 类 型 上 分 , 事 ( 自诉 案 件 外 )行 政 案 件 刑 除 、 是现 行 陪 审制 度 仍 有缺 陷。 属公 法诉 讼 , 由于 公 共 权 力 的介 入 和 强 大 , 通 当事 人 易成 为 诉讼 弱 普 1现 行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存在 的 问 题 者 , 民陪 审 员 制 度 的引 入 可 强 化 社 会 对 司 法 权 和 行 政 权 的监 督 , 人 增 由于 历 史 的 原 因 , 民陪 审 员 制 度 在 实 践 中 ,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 加普通 当事人 对诉讼 的信 心 ,同时还 有助于法院以合议庭的处理 结 人 尚 如“ 参而不 审” “ 、 审而 不议 ” “ 、 议而 不判” “ ” 判” 、 审 “ 分离 , 陪审成 “ 陪 果对抗外界 干预 , 减轻法院可能遭 受的压力。而 民商事案件 , 属于私 衬” 等等。 当前 , 民陪审制度主要还存在 以下几方面 的问题 : 人 法诉讼 , 诉讼双 方当事人平等 , 是否 应当采取 陪审制 , 当由当事人 应 11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 为一项重要的民主 . 自己选择 , 而不宜 由法律硬性规定哪些案件必须实行陪审制。 即使 当 政 治 制度 和 司 法 制 度 , 须 要 有 明 确 具 体 的 法 律 依 据 , 我 国现 行 陪 必 而 事 人 未提 出 , 法 院 应 征 求 当事 人 的意 见 , 院 应 当 尊 重 当 事 人 的选 则 法 审制度的法律依据中,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 大诉讼法对陪审制度的表 择结果 。这样 , 不仅更能体现陪审员制度的 民主性 内涵 , 也加 强了当 述 不 一致 且 较 为零 散 , 然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出台 了《 虽 关于 完 善 人 民 陪 事人对司法审 判的信赖感 ,可以使 司法审 判的程序在形式上更 为公 审员制度 的决定》 以下简称《 ( 决定》 , )但其与陪审制度相关的规定又 过于笼统 , 太过原则。 由于缺 乏实践操作性 , 以致各地对于人 民陪审员 23 加强协调工作 , 保陪审和 工作两不误 为 了做到参审与工 . 确 的选举、 职责、 权利、 义务 、 管理 、 培训等不甚一致 。 因此 , 乏明确 的法 缺 作两不误。 法官可帮助陪审员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 以提高 陪审 员在庭 律规定是影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常运行 的一个主要原因。 审 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 在开庭前法官应 当把起诉书、 答辩状送陪审 1 人民陪审案件的适用范围不 明确 《 . 2 决定 》 二条规定 : 民 第 人 员, 让其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或争议焦点 , 然后 由法 官引导人 民陪审 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 , 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 进行 , 适 员熟悉相关法律条文 , 领会有关法律精神 , 充分调动人 民陪审员在审 用简 易程序审理 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 的案件 除外 :一 )社会影响 ( 判过程 中的积极性 、 主动性 , 更好 的发挥陪审作用。 较 大 的刑 事 、 事 、 政 案 件 :二 ) 事 案 件被 告 人 、 民 行 ( 刑 民事 案 件 原 告 或 24 提高参审能力 有的陪审员法律 专业素质不高 , . 对法律专业 者被告 、 行政 案件原告 申请 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 这 知识掌握不够 , 审驾驭能力不足 , 庭 在评议时仅依据常理和道德作出 规定有值得商榷之处。首先 “ 社会影Ⅱ 较大” 向 不容易准确理解和把 判断和随声附和 , 有的陪审员甚至根本不参加合 议 , 还 造成陪审员的 握。对于社会影响较大 的案件 , 法院一般都 会比较 慎重, 因担心陪 会 权利弱化 , 个别案件暴 露出陪而不审、 合而不议 的问题。 因此需要加 审员 的审理水平影响案件的审判效果而主观地 以“ 社会 影响不大” 为 强对陪审人员 的考核、 培训 工作 。法律知识不断更新, 必须对人民陪 由而不适用陪审 , 而缩小 了陪审的一审案件 范围。 从 其次未对 当事人 审员进行不问断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 训中主要注 重技 能、 培 实用性 申请 期 间 及 其 程 序 等 作 出规 定 。 如 在 开 庭 通 知 当中 没 有 告 知 当事 人 内容 的传 授 , 训 方式 以 观 摩 庭 审 、 评 案 件 为 主 , 织 陪 审 员开 座 培 点 组 可 以申请人 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权利 ,有很多 当事人实际上也不知 谈会 , 有经验 的优 秀陪审员为其他 陪审员进 行庭 审经验 的交流 , 请 为 道还有 申请人 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权利 ,导致该制度在实践层面被 陪审 员订购法律 报刊杂志、 办案手册 等 , 高审判能力和业 务水平。 提 弱化 , 甚至成 为一种制度摆 设。 再次 当事人可 以要求 由人 民陪审员参 在人 民陪审员选任过程 中, 应不断加 强宣传 力度 , 出陪审员来源的 突 与 审 理 案 件 , 否 也 可 以拒 绝 由人 民 陪审 员参 与审 理 案 件 ?如 果 符 合 是 广 泛 性 , 分调 动 广 大人 民群 众 的积 极 性 , 群 众 自荐 、 位 推 荐 、 充 将 单 人 陪审条件案件的当事人要求采用陪审的方式进行审理 ,法院是不是 大 考 察 、 任 竞 争 四个 方面 结 合 起 来 , 一 味 追 求 高 学 历 , 是 全 面 选 不 而 有权拒绝?《 决定》 没有规定 , 均 实践 中各种做法都有。上述种种原 因 考察 陪 审 员 的 思 想 政 治 、 德 品质 、 行 作 风 、 会 公 德 、 当地 的 影 道 品 社 在 导 致 了实 践 中 哪 些 案 件 由人 民陪 审 员 参 审 不 好 掌 握 ,以 至 于 有 的 法 响力、 与陪审工作 的积极 性等 方面 , 以根据案件的特点选任 一批 参 可 院 仅 仅 将 人 民 陪 审 员 作 为 一 种 审 判 力 量 不 足 时 的 补 充 ,让 人 民 陪 审 社 会 阅 历 丰 富 、 高 望 众 、 于 做 调 解 工 作 、 心参 加 公 益 活 动 的 人 德 善 热 员制度名存实亡 , 或者造成审判 实践 中运用人 民陪审 员制度 的混乱 , 民陪审员 , 同时还应有部 分的专业人 才。 不 能 真 正 发挥 人 民 陪 审 员 的作 用 。 参 考文献 : 13履职时 间无 法保证 一个案件的审理 需要多次阅卷、庭审 、 . … 武延平 《 司法改革需要人 民陪审员制度》 《 . 中国律9 } 0 0年第 1 载  ̄20 1 合议 , 大多数人民陪审员都 有 自己的工作 , 而 因此 , 常造成二者 时 经
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在司法改革中推出的一项重要创新。
它充分发挥了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同时也使司法活动更加公正、合法、权威。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目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主要是由人民法院、政协、人大、工会等组织推荐。
这种推荐制度容易引发一些质疑,如推荐人是否有权利推荐,推荐人的动机是否存在偏向,如何保证井然有序的程序。
对此,应该建立更为完善、具有公正性的选任制度。
比如采取公开竞选的方式,让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自由竞选。
在筛选的过程中,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选任制度的公正性。
二、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审判工作,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比如言论自由、庭外自由和与其他陪审员平等竞选的权利。
但是,由于新制度的不成熟和与原有系统调整存在不协调性,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保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建议通过法律规定陪审员的权利,将其向内部和外部产生法律效力。
同时,应设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权益保障机构,对陪审员的权益开展监管和维护,确保其公正性。
三、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晋升在参与司法活动之前,人民陪审员应该接受必要的培训,如法律法规、案件审理程序等。
现阶段,陪审员的培训还不够完善,个别陪审员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导致其审判结果与专业法官的判断存在差异。
因此,应该规范陪审员的培训体系,并开展常规化培训。
对于表现优异的陪审员,应建立陪审员的晋升体系,如可以由初级陪审员晋升为高级陪审员,并提供相应激励机制,以更好的激发他们的积极性。
四、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是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保障人民陪审员的权益的重要方面。
然而,目前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尚不够完善,具体操作机制还不够清晰。
实际上,在实名制方面的规范化措施尚未得到全面认可。
因此,建议对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化设计,明确实名制的具体操作流程、安全保障机制、陪审员保密要求和实行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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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摘要】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本文试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社会价值,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如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依法治国司法民主化司法公正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我国第一部宪法即年宪法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它开创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途径,为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
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的几十年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保证审判公正与提高审判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实现社会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途径。
人民陪审制度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司法制度,同我国的政治制度密不可分。
随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将越来越健全,人民陪审制度的作用亦日显突出。
“依法治国”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提出和不断深入人心,以及多年的法制建设、普法宣传教育,使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不断提高,也为人民陪审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与审判工作仍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矛盾,且日益突出,急需我们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社会价值(一)人民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体现。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
”因此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由人民群众选举的代表与法院的审判人员共同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
与美、法、英、德等资本主义国家运行多年,已具备成功的社会心理及文化背景的陪审团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
人民陪审员须经人民群众选举产生,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因此,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一种形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走群众路线、实行合议制度的一种体现,是现代社会和法治国家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体现。
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体会群众的感情和要求,能帮助人民法院更趋合理、合法地审理案件。
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审理案件,不仅自已增强了法律知识和法制现念,而且,人民陪审员回到群众中进行法制宣传,既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又可以加强群众与人民法院的联系,促进了法治精神向社会的渗透,扩大了审判工作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促进了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类自有司法活动以来不懈追求的永恒主题,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核心,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主要社会价值在于能够在审判组织内部产生监督和制约作用。
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加法律的审判活动,能够直接、有效地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防止审判权的滥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行使职权。
人民陪审员大多是某一领域的专业型人才,在参与审判的案件中能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案件中涉及专业领域的问题,有利于法官更全面地考虑案情,准确查清事实,做出公正裁决,同时,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法官起到监督、制约作用,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防止司法腐败。
在具体案件审判中,法官常常在将法律的抽象规定适用到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时,主观会受到许多内在和外在因素及固定模式的影响和限制,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可以克服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某种思维定式,更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使司法更加贴进民众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
促进裁判更趋合情、合理、合法。
(三)人民陪审制度可弥补当今我国审判力量的不足,提高审判效率。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社会纠纷的种类和范围远远超出了传统上法院审判所及的范围,且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任务重、人员少的矛盾日益突出。
随着民主建设的进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公民参与司法的意识得到加强,这就为公民参与司法提供了条件,一定数量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法院职能扩大的要求,缓解了上述问题,特别是人民法院在审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民事、经济案件时,专业型人民陪审员能够为法官作出及时裁决,迅速提供专业知识依据,提高办案效率。
二、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实行,虽然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但至今仍没有一部完备的人民陪审法。
虽然年宪法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 [] 在年修改宪法时,考虑到“文革”期间审判制度被彻底毁坏,立即恢复、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的许多配套措施还不完善,而且能够履行陪审职责的人不多,因此年宪法没有对陪审制度作出规定,现在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的主要依据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第条、第条、第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年法司字第号司法解释,但这些法律规定只对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权利、选举待遇等作了简单规定,具体操作性较差。
近几年来,全国法院为完善人民陪审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规定,“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产生方式、参加审判案件的范围权利义务经费保障等问题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全国人大提出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使人民陪审制真正得到落实和加强”。
一些地方相继制定了一些地方性规定,如武汉市在年制定了《武汉市人民陪审员条例》,天津高级人民法院于年制定了《关于完善特邀陪审员制度的若干意见》等,因此,关于人民陪审制度迫切需要统一立法。
(二)现行人民陪审员体制限制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
人民陪审员是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或是人民法院特邀的,大多数是基层组织的干部或在单位享有较高声誉的骨干,一些人民陪审员因工作忙或到人民法院执行职务要必须得到所在单位的批准,而由于有些单位因种种原因不支持,造成人民法院请人民陪审员难,且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到法院执行职务的时间及如何履行职责未作具体规定,造成光是通知、协调人民陪审员到法院执行职务一项就牵扯法院很大精力,目前,人民法院人员少、案件多、任务重,不可能在这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
由于法院属于国家行政预算单位,法院的办案经费属政府拨付,而实际中法院又很难精确地对每年办案费用支出做预算,使法律资金缺乏有利的法律保障,人民陪审员的补贴开支成了一个沉重的负担。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予适当的补助,如何确定陪审费数额,习惯的做法是以当地的经济状况为依据,这就造成各地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补助标准也不尽相同,在很多情况下,陪审员得到的补助很少,甚至没有补助。
由于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经费得不到有力保障,使得人民陪审员难以安心陪审工作。
(三)人民法院本身存在对人民陪审制度重视不够。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先例审判权,以法院为诉讼主导的诉讼构造,客观上弱化了陪审作用的发挥。
目前,人民法院普遍存在对人民陪审制度不够重视的现象,近年来,一些学者对陪审制度提出各种各样的批评,认为陪审制度影响司法系统的效率,浪费资金,有的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审判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人民陪审制度是一种形式,把陪审制度视为拾遗补缺,可有可无,甚至有些人民陪审员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一些审判员在审理案件中对他们提出的不同意见置若罔闻,严重损伤了他们参与陪审的积极性,这种认识的产生与人民陪审制度不健全有关,便更主要的是这些同志没有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制度的重要性,没有把人民陪审制度摆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高度认识。
由于这种错误认识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实施和健康发展。
(四)人民陪审员自身参与意识不强。
人民陪审员大多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或受人民法院邀请,由于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缺乏法律规定,没有统一的选任标准,导致人民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
一些人民陪审员参与意识不强,不知道自当选之日起就肩负起民众的意愿,承担起社会、历史付于的责任,没有真正把执行陪审工作当作应当依法行使的权利和义务,对陪审工作持无所谓态度,使人民法院的邀请常出现尴尬的回应,被娓婉推辞。
“陪审中常常是‘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陪审成陪衬,在现实中产生一些异化,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五)人民陪审员产生的方式及资格条件不明确。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陪审员由选举产生,但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
各地对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做法各异,既缺乏严肃性,也难以使人民陪审员有使命感和荣誉感。
以往产生人民陪审员习惯做法是在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由选民选举,经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产生,然而,近年来由于部分地区对人民陪审员选举工作不够重视,一些地区的人民陪审员改由乡(镇)、街道、单位自行上报名单,经该级人大常委会认可即产生,甚至有些部门把这项工作视为一种例行公事,找几个人充充数、草草上报了事。
有的地区由于基层工作涣散,陪审员的选举工作甚至处于停滞状态。
有的法院还存在使用借用人员充当人民陪审员的违法现象,这种做法存在很大的危险性,首先,这些人不是经人民选举产生,不能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审判权;其次,这些人来源复杂,他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素质没有经过人民的评价和认可,很难保证其适用法律的公正性;再次,这些人进入法院均系通过审判人员介绍,在执行职务时对审判人员有明显的依附倾向,极易影响案件质量。
(六)缺乏监督管理措施。
审判工作是行使专业性极强的司法权利,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对法官条件和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其实,对于人民陪审员来说,加强监督管理,进行理论培训和法律业务培训亦同样重要,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许多人民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在审理案件时,审判人员不仅要向他们介绍案情,还要宣讲法律,无形中加重了审判人员的负担。
有的陪审员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匮乏,在审理案件中,开庭时坐一坐,只陪不审,成了审判长的陪衬,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不主动提出自己的意见,而是盲目附和审判长的意见,或做一些并非真正理解案件的任意性表态,使合议流于形式。
三、如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完善立法。
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影响人民陪审制度正常运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十届人大代表就曾呼吁要为“不穿法袍的法官”立规矩。
目前,涉及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散见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中,抽象零碎,不够具体,可操作性差,要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工作,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通过立法来完善,通过制订详细的具体规则,增加实践中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