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几点思考(精)
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理论实践与思考课件
河南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条例,乙公司应依
国家指导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乙公司依市场自
由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约70万元。
怎么办,适用种子法还是种子条例?
法理篇
《立法法》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规章。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地方性法规同法律相抵触的 规定无效。
②对于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主要看是不是具备普遍约束力。有些虽然表面上看篇幅小、内容 少,但有些决议、决定是对相关报告的评价,对实施办法的同意 或认可,这个报告和办法是符合规范性文件三个属性的,那么也 应当纳入备案审查的范围;例如: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临沂市见 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关于《临沂市学雷锋志愿 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等。
实践篇
一、备案审查的范围
“备哪些”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
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的人
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所在省的人大常委会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所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 国务院备案;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 理论、实践与思考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王 炜
提
纲
法理篇 一、概念、地位,重要意义。 二、法律依据
实践篇 一、备案审查的范围 二、备案审查的内容 三、备案审查的程序 四、备案审查的结果
“备哪些” “审什么” “如何审” “怎么办”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理论与实践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理论与实践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监督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经常性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文试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标准及程序等几个方面对此项工作进行探讨。
一、备案审查的范围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国家机关制订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并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主要包括除宪法和法律外的以下两类文件:一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二是上述文件之外其他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司法解释等。
具体到市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三种类型:①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②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③其他规范性文件。
实际工作中,会遇到一些较难界定的问题,比如市政府没有以决定、命令等文体发布但具备规范性文件特征的文件是否备案审查,县(区)人大在人代会期间作出的决议是不是规范性文件,党政联合制发的规范性公文能否开展审查等。
我们认为,可以按照下面的思路来考虑:1、对于市政府制定的没有以决定、命令等文体发布、但符合规范性文件特征的文件,不应当以文体作为判别标准,应当根据内容将其作为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2、对于县(区)人大常委会在人代会期间作出的决议,虽然表面上看篇幅小、内容少,但有些决议是对相关报告的评价,同时内容大都符合规范性文件的条件,也应当纳入备案审查的范围。
如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6月28日通过的关于《临沂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的决定等。
3、对于党政机关联合制发的、文件内容以政府工作为主且具备规范性文件特征的,应当进行备案审查。
二、备案审查的标准(一)合法性审查根据立法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合法性审查的内容,立法法第八十七条和监督法第三十条已作出了明确规定。
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解读
<<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08.03.26•【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解读有关市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几点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指的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命令等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的文件进行的备案管理,并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的一项监督工作。
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监督,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的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现行的行政体制下,政府缺乏控制部门的有效法律手段,部门既要服从于本级政府,又要听命于上级主管部门,导致政出多门,甚至相互矛盾;另外部门权力过于集中,同时拥有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部门为了争取部门利益往往不遗余力地扩张自己的权力,文件中“政府权力部门化和部门权力利益化”的倾向较为明显。
一些部门习惯于使用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也有一些部门为了争夺收费权、处罚权、许可权,违法设置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导致规范性文件打架、冲突、重复和管理失控;还有的部门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片面强调部门利益,推卸责任和义务,利用行政职权在经济领域实施行政垄断等行为,阻碍市场统一,干扰了依法行政的秩序,这样一来既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形象,降低了办事效率,更是直接损害了社会公众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针对以上这些情况,国务院以国务院第337号令的形式发布了《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政府结合自己的实际,于2004年5月23日,以省政府第186号令的形式发布了《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已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县级人大常委会如何提前介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湖南省溆浦县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县级人大常委会如何提前介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湖南省溆浦县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机制的实践与思考作者:张波来源:《人大研究》 2014年第11期□ 张波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正式印发前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监督制度。
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其目的是要把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监督的关口前移,预防违法过错于未然。
随着监督法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颁布实施,湖南省溆浦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依法完善制度,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部门职责,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创新工作方式,稳步实行了监督前移,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审查提前介入到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实现规范性文件事后审查与事前审查相结合的工作格局,拓宽了审查途径,强化了监督力度,规范了政府立规行为,避免了行政行为源头违法,促进了依法行政。
现结合湖南省溆浦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际,就县级人大常委会如何提前介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进行探讨和交流。
一、开展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的具体做法前置审查,是指对规范性文件在出台前进行监督审查。
溆浦县启动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
如2008 年,该县人民政府以县长会议纪要形式,将法律规定的由该县水利行政部门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改由该县公安机关代征。
溆浦县人大常委会依据群众的申请,对该会议纪要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审查后认为,会议纪要违法设定行政委托,是不合法的,责令县人民政府进行自纠。
该县政府接到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意见后,立即停止了会议纪要的执行,取消了委托代征。
可后来该事实被新闻媒体公开报道,在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
该县人民政府吸取了深刻教训,重新认识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性,并以此为契机,加强了与县人大常委会工作上的沟通与联系,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的审核,逐步推行了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溆浦县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部分规范性文件出台前的审查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3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3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精选3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篇1必须认真贯彻监督法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20__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不少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对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这一项工作仍处于空白状态。
虽然20__年11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规定了我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备案,但由于部分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人员偏少,政府在这一项工作上也不强调,致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没有得到落实。
一、存在的问题(一)认识不足,等待观望。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种新的监督形式,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法律性和程序性。
作为备案审查机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是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具体体现,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据了解,目前部分市、县两级无论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还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都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
因此,对这项工作都没有引起重视,有等待观望的思想。
(二)意识不强,工作滞后。
备案审查是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
但部分市、县(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没有从依法行政的高度来认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报备工作的重要性,基本上还是沿袭过去那种工作方式和方法,没有报备的概念和意识,由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没有主动报备,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又没有主动要求报备,使规范性文件失去了监督。
这与部分市、县(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备意识淡薄有关,同时也与部分市、县(区)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宣传力度不够有关。
(三)人员不够,难于开展。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近年来,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逐渐完善,为行政管理提供了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该制度的背景、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首先,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出台是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证其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该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前,必须进行备案审查,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符合上位法律法规的要求。
这有助于防止滥用职权、强化行政责任,提高行政机关的决策水平和执行效率。
其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对于加强行政监督、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备案审查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充分征求意见、听取相关部门的建议,并进行公示和听证等程序,确保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
这有助于增加行政机关的透明度,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备案审查程序相对简单,容易导致一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得不到充分保障。
其次,备案审查的监督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
这使得一些行政机关在备案审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制度的实施效果。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首先,加强备案审查的程序设计,确保备案审查的全面性和严谨性。
其次,加强对备案审查的监督,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此外,还应加强对备案审查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
总之,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研究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制度设计和监督,可以进一步提高备案审查制度的有效性和透明度,推动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和法治化进程。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几点思考精
案例二:某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改革
要点一
背景介绍
要点二
实践经验总结
要点三
案例分析
为了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 政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某省对规 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了全面改 革。
该省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改革 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创新,通过建 立全省统一的备案审查平台,实现网 上受理、审查、反馈和监督等功能。 同时,加强与人大、司法等部门的协 作和配合,形成合力推进备案审查工 作。
政治标准
在审查政治性文件时,需 要对国家政治路线、方针 政策等进行深入理解和把 握。
技术标准
对于涉及专业技术的文件 ,还需要掌握相关的技术 标准和规范。
审查人员的专业能力与素质
专业背景
审查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法律、政治、技术等专业背景,能够理 解和把握相关文件的内容。
实践经验
审查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结合实际情况对文件进行 评估和审查。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 几点思考
2023-11-09
contents
目录
•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概述 •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内容 •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难点与问题 •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建议 • 案例分析与应用 • 结论与展望
01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概述
定义与重要性
定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指制定机关在文件制定后,按规定报送有审查权的机关 备案,以便接受审查的制度。
该省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改革 中,注重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突出 审查工作的专业化和精细化。通过引 入专家咨询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提 高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案例三
背景介绍
实践经验总结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范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政府管理和公共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作为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现状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后,按照法定程序将文件报送上级机关或专门机构进行备案,以供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制度。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机关普遍建立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地区和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制度执行不到位。
其次,备案审查的程序和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审查结果的不一致性和不公正性。
此外,还有一些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内容违法、越权等问题,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制度执行不到位部分地区和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制度执行不到位。
这主要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法治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对制度的敬畏之心,导致制度形同虚设。
(二)程序和标准不明确备案审查的程序和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审查结果的不一致性和不公正性。
这主要是由于制度建设不够完善,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使得不同地区和部门在执行时存在差异。
(三)文件内容违法、越权等问题一些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内容违法、越权等问题,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这主要是由于制定者在制定文件时未能充分了解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或者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长远发展,导致文件内容违法或越权。
四、改进措施(一)加强制度建设应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建设,明确备案审查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制度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对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中规范性文件范围的若干思考
对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中规范性文件范围的若干思考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是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地方政府的行政决策进行监督和审查的重要机制。
在这一工作中,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规范性文件是指具有一般性、规范性和可重复适用性的文件,如决议、条例、规章、规程等。
本文就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中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提出几点思考。
首先,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应当包括地方政府的重大决策。
地方政府的重大决策往往对本地区的经济、社会以及人民群众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应当纳入人大备案审查的范围。
这些决策可以是制定、修改或废止本地区的法律法规,也可以是制定、修改或废止本地区的政策和计划等。
地方人大应当严格审查这些决策,确保其合法、合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其次,规范性文件的范围还应当包括地方政府的重大行政措施。
地方政府的重大行政措施是指对本地区的经济、社会以及人民群众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具体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是行政命令、行政公告、行政函告等。
地方人大应当加强对这些行政措施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其依法、合理、有效。
再次,规范性文件的范围还应当包括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和决算。
财政预算和决算是地方政府日常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方人大应当加强对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和决算的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合理。
特别是对于财政支出的审查,地方人大应当关注是否存在浪费、滥用职权等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此外,规范性文件的范围还应当包括地方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地方政府制定的对本地区行政管理活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般规则,如规章、规程、细则等。
地方人大应当加强对这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合理。
特别是对于一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限制性条款,地方人大应当关注是否违反了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是否影响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中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确定这一范围时,应当包括地方政府的重大决策和行政措施、财政预算和决算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基层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屈娅妮来源:《人大研究》 2021年第9期屈娅妮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备案审查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更是将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上升成为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宪法性制度的高度。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面临的问题1.重视不够。
从国家层面来看,已经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加大了宣传力度,但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多渠道宣传这一项工作,导致很多公民、法人、社会组织都不知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谁负责,具体干什么。
甚至有些部门和领导也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知之甚少,导致在实际工作中重视不够,落实上不够给力。
目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考核机制尚不健全,缺乏刚性的约束机制。
在实际工作中,即使审查出了问题,大多也是通过沟通协商后修改的方式处理,很少通报。
在宣传方面,审的人不愿说,报的人不屑说,因此,这项工作锁在深闺无人知,陷入了做与不做一个样,做多做少没人问的尴尬境地。
2.体制不顺。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但是具体到操作层面,到底是由谁负责审查,如何审查,建立怎样的体制、机制保障审查,并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
虽然各省、市都制定了自己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但大都在工作的体制和机制方面存在缺失。
有些规范性文件是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统一接受登记后分送各工作委员会审查,有些是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统一接受登记后,法工委领导批转其他工委审查,这些程序上的不一致导致了备案审查工作开展不力。
其他工作委员会和法工委之间的工作关系没有理顺,这就导致了平级之间在工作中相互推诿的现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的几个理论和实践问题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的几个理论和实践问题董高群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完善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的客观需要。
监督法实施以来,这项制度有序推进,稳步发展,成效明显,但也面临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审查是否包含合宪性审查,如何实施1.从世界各国宪法规范和宪法实践来看,合宪性审查不等同或者包含于合法性审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
任何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与之相抵触。
不同国家,因为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的差异,合宪性审查的方式千差万别、各具特色。
比如美国,自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后形成了由司法机关作为合宪性审查机关的体制。
在这一体制中,不仅最高司法机关有审查权,地方法院也有审查权;不仅审查合宪性,也审查合法性。
同时,这种审查仅限于附带性审查,即以争讼为前提,所审查的仅限于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
比如英国,因为奉行“议会至上”原则,形成了代议机关为合宪性审查机关的体制。
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由宪法性法律、惯例、判例组成。
法律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由议会(不包括地方议会)审查。
其中,对议会立法的合宪性审查依赖于议会本身在法案审议程序中的自我监督;对行政立法主要通过备案、批准和审议等方式进行审查[2]。
比如法国,由1799年设立的护法元老院演变而成的由独立机关作为合宪性审查机关的体制。
法国宪法委员会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是一种事先审查,它在法律通过之后颁布之前进行。
审查分为两大类:一是必须经过宪法委员会审查才能公布实施的立法,即各类组织法和议会规则;二是应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会议员的请求。
两类均不涉及具体案件。
对于行政立法,议会、上级行政机关、行政法院均可以审查,其中,行政法院可以确认行政立法无效[3]。
比如德国,与法国类似但有所不同。
德国宪法法院合宪性审查有三种:一是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遇到所适用的法律合宪性问题,必须中止审理,并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二是联邦、州政府或者联邦议会三分之一的议员提出,申请合宪性审查;三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团体因其宪法权利受到政府侵害,在穷尽了所有其他救济手段后,可以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4]。
浅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过程中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过程中的问题和对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法律赋予地方各级政府的法律监督职权,是规范抽象行政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具体行政行为的制度保障,对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为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本文以近年来基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现状为实证材料,浅谈一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问题(一)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质是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是否适当,是否与国家宪法、法律相冲突,是否与上级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本质是为了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有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但个别部门的负责同志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充分,重视程序不够,对提交的规范性文件只做表面审查,没有深入实质认真进行研究,对规范性文件如何进行审查,审查哪些内容,发现问题如何处置等问题不甚了解,导致审查部门不能很好地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职责,甚至有的部门至今还没有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二)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不到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是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但是现实中很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存在审查不到位的情况:一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不到位。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其首要目的是为了使法律条文更加准确,权利和义务更加明确,利益和责任更加清楚,更有利于上位法的贯彻执行。
但是个别制定部门受利益的驱使,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片面强调本部门的权利和利益,忽视本部门的义务和责任,审查机构如果对这一情况不进行认真审查,听之任之,势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使规范性文件成为部门争权夺利的工具。
二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不到位。
规范性文件是部门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查漏补缺的辅手,也是理清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更好地加强行政管理的工具。
论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最终五篇)
论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最终五篇)第一篇:论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论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摘要本文立足于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实践,简要阐释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考察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践现状和困境,并从厘清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扩充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之原则、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结果的处理、完善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展开了讨论。
关键词政府法制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者简介:唐群雁,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引言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概述当前,我国的《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行政复议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豏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
我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最初分为备案和审查,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审查是指核对是否正确、妥当。
备案审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作为统一的、明确的制度,系我国在1982年修改《宪法》时设立;2000年《立法法》实施时,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发展为常设性制度并在全国各地广泛建立豐;2007年《监督法》出台后,其重心由行政机关备案审查转向行政机关和权力机构双轨并重的备案审查制。
目前学术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研究,着重于从违宪审查角度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的双轨制予以探讨。
例如学者王锴就站在法理学的角度,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实效出发,分析了当前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审查机关缺乏审查权、备案审查决定互相冲突、备案审查性质模糊、备案审查机关不具备“上位法”解释权等问题豑。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发 布 了 《 南市 行政 机关 规范 性文件 管 定 期通报 制度 。为 反映规 范性 文件 备案 现 象时有 发生 。造成 出台的规范 性文 件 胶
理 办法 》 ,把部 门规 范性 文件从 事后 备 情况 ,市 政府 法制 办实施 了规 范性 文件 不 能及时 得到上 级政 府 的审查 ,文件 质 案 变 为事 前审查 ,未 经 审查 同意 的,不 备 案审 查情况 定期 通报 制度 ,每季 度通 量难 以保 证 。法制 办在 日常督查 工作 时 得发布 。
( )规范性 文件 管理 的工作制 度 务会 议题 审批表 和规 范性 文件签 发单 上 二
比较 完 善
一
设 定 “ 制 办 审 查 意 见 ”栏 , 做 到 “ 法 有
是 制 定 了 规 范 性 文 件 公 开 征 求 件 必 审 ” ; 通 过 制 定 备 案 审 查 人 员 责 任
在制 定制 度的 同时 ,我 市法 制办还
具有 十分 重要 的意义 。国务 院法制办 先 范 性文件 备案 审查 专项经 费 ,保障规 范 制定 了规 范审 查流程 ,确保 备案 审查效 后在 合肥 、郑 州和南 昌三 次专 门召 开 了 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顺利开展 。 规范 性文 件备 案工作 座谈 会 ,着力 推进 这项 工作 。相 对其他 县 ( )级政府 , 市 我 市 规 范 性 文件 备 案 工 作 起 步 较 早 , 2 0 年即建 立 了规范性 文件备 案制度 。 03 果 。备案 审查 工作 中,通过 在市 政府 常
意 见制度 。 目前我 市不仅 采取 多种形 式 追 究制度 ,使备 案审 查工作 绩效 与干 部
在各 级政 府 的正确领 导 下 ,经 过 多年来 做好 规 范性文 件 公开工作 ,方 便公 众查 任 用 提 拔 和 奖 金 挂 钩 ,做 到 “ 审 必 有 不 断地发 展和 完善 ,我 市规范 性文件 备 询 ,接 受公众 监督 。 同时做 到规范性 文 严 ”;通 过对 不及时 纠正 审查 中发现 的 案审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浅谈如何做好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浅谈如何做好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者: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7年第19期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重要决策部署,这表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任务更重、标准更高。
如何正确认识并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备案审查工作是每位人大工作者应该思考的课题。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它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担负着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责任。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举措。
确保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
规范性文件是为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而形成的,其内容是否合法、是否适当,对于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关系重大。
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发现并及时纠正或撤销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形,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系统性,从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人大常委会提升监督实效的有力手段。
立法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使这一职权得以充分行使。
备案审查是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基本形式,这种监督方式目标明确、标准明确、纠正方式明确,能够发现在执行规范性文件方面存在的问题,制止违法的错误决策,是一种有力的监督措施,能够充分体现人大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规范性文件直接调整的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
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一旦“搞土政策,搞变通”,会对一个地区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产生损害,影响远大于具体的违法行政行为。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标准的讨论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标准的讨论作者:余杰妮来源:《青年时代》2019年第25期摘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监督方式之一,审查标准是该制度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审查标准规定存在不足,或者过于宽泛,或者失之片面。
本文结合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可以参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分为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和协调性审查三个方面。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概念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以后需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备案,由上级行政机关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协调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种事后监督手段。
何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学者提出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理解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政府规章。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只包括政府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1]。
而本文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颁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现状(一)法律、法规中关于审查标准的规定《监督法》在《宪法》《立法法》等规定的基础上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单独列为一章。
有学者认为《监督法》的大部分内容并非创新性规定,但其最大价值在于将宪法和法律的现有规定系统化、具体化,使其更具操作性[2]。
《监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1.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2.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3.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思考
加 强规 范 性 文 件 备 案 审查 的思 考
★何 亚 平
高 。 可是 在 不 少 基层 人 大 的法 制 草 审查 意见 ,由常委会办公 室 向规
工作 机构 中甚 至 都 没 有法 律专 业 范性 文件制定机关 发出书面审查意 笔 者 认 为规 范 性 文件 的备 案 人 员 ,因而 对 规 范 性 文 件 的备 案 见 ,建议 制定机关 自行修 改或者废 审查 ,基 层人 大 在 实 践操 作 中存 审查 ,多 限于 形 式 上 的审 查 ,实 止该 规范性文件 。
审 查工 作 机 构 的人 员 素 质 要求 很 查 ,常委 会 有 关 工 作 机 构 负 责 起 副 主 任 )
文 件没 有 明确 的要 求 。三是 规 范 工作 机构 可 以召开联 合 审查 会议 , 案提请人大常委会 会议决定 。 性 文件 报 备 不及 时 。政 府及 其 职 听取 制定 机 关 有 关 情 况 说 明 ;可 6 大常委会 可 以决定撤 销规 . 人 能 部 门报 备 不及 时 、应 当报 备 的 以召 开论 证 会 ,听 取 有 关 部 门 和 范性文件 ,也可 以决 定撤 销规范性 不 报备 、年底 突击 报 备 等现 象 时 专 家 、学 者 的意 见 ;也 可 以 书 面 文 件的部分 内容 。人 大常委会 的撤 有 发 生 ,报 备 的材 料 不 规 范 、不 征求 意见 或 者 以其 他 形 式进 行 审 销 决定 由人大常委会 办公室 向社会
的却报 送 备 案 的情 形 发 生 。二 是
1 . 县级人 大常委 会有 关工作 机 出审查意见 ,向常 委会 主任会议 报
规范性 文件备 案 审查程 序 的问题 。 构 审 查规 范 性 文 件 时 ,需 要 制 定 告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几点思考监督法实施以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各地逐步开展起来,无锡市人大常委会也将这项工作纳入日程。
从目前各地工作实际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总体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
下面,结合无锡市的实际情况和各地的实践经验,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制度形成、重要意义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确立、发展与基本形成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
应当指出的是,这一制度并非监督法新设定的一项制度,其从最初确立到完善形成,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初步确立阶段。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命令,以及下一级人大不适当的决议。
这是宪法基于国家职权所进行的分工,是宪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制度安排。
这一规定赋予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宪法依据。
二是逐步发展阶段。
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地方组织法进一步扩大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范围。
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命令,以及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
立法法则对备案审查制度作了专门规定,使备案审查制度更为明确具体,并取得了重要突破。
第八十九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十二条明确授权接受备案的机关可以对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进行规定。
正是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使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从原有的形式性审查范围中脱离出来,从而真正具备了实质性审查的意义。
无锡市也正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专门制定了有关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逐步将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开展起来。
三是基本形成阶段。
2006年的监督法设专章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了全面规范,这是在立法法已有的立法监督的基础上,在新形势下对法律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深化。
监督法正式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七种监督方式之一,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同时还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并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审查、撤销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监督法的要求,各地省级人大常委会均制定了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并积极推动这项工作在本地区全面开展。
因此,可以说监督法的出台,标志着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正式形成。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意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有赖于正确认识其重要意义。
只有真正从思想上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才能有力推动这项工作全面有效开展。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民主法治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管理国家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的权利。
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其实质就是代表选举他的全体人民参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事务。
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过程,就是使权力的行使不致偏离民主与科学准则的重要手段,这样可以切实防止权力滥用,保证人民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提高法治化水平。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手段。
规范性文件如果存在合法性或者重大合理性问题,一旦实施,危害的往往不是—个人或者几个人的利益,将会在—个较长的时间,影响到一个方面、—个地区,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甚至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国家权力机关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好质量关,及时纠正或者撤销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就能有力地制止法律实施中的偏差现象,对于确保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正确贯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具有重要作用。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
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集中体现了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要求,虽然绝大多数经政府集体讨论,但更多地体现了政府及其部门单方面的意志。
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人大常委会可以将民意反映给政府及其部门,敦促政府修改或者予以撤销违法、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和避免出现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的做法,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监督法出台后,无锡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
根据监督法和省有关规定,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工作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制定了《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对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了细化;2007年以来,共备案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30件,其中政府规章19件,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11件;今年还对两起公民申请要求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被动审查。
总体来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和探讨。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明确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是备案审查工作的前提。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是比较具体的,但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一是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范围。
这里的决定、命令显然是一个大概念。
实际工作中,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中以决定、命令两个文种出现的极少,以公告、通告、通报、会议纪要、意见等文种出现的则比较常见。
如果仅仅依照文件的形式来判断是否属于须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则会导致规范对象缺位,使备案审查工作流于形式,甚至难以开展。
因此,不能拘泥于文件的形式,而要着眼于文件的性质来判断。
只要是政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都应当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实践中还存在大量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以及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同其他国家机关或者组织机构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据统计,2007年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达57件,超过了同年政府规章(11件)和政府规范性文件(31件)之和。
此类文件原则上只要是经过政府批准或者同意的,都应当报送备案,但考虑到其情形比较复杂特殊,可以与政府进行研究商定。
二是党委和政府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党政联合发文在实际工作中是比较常见的。
2007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18件之多。
这些文件通常涉及全局、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这类文件既是政府的文件,也是党委的决策,性质重合、不好区分,目前不宜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标准立法法和监督法分别规定了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情形。
这就是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
概括地说,包括了合法性和合理性标准两个方面。
合法性标准一般包括四层含义:一是不得超越权限;二是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三是不得增加义务;四是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总体来说,合法性审查由于有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作为依据,相对比较容易确定。
合理性审查主要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客观、适度,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是否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进行的审查。
有些规范性文件未必违法,但从一般常理看,或脱离实际,或有失公正,或有损人民群众的利益,也是需要撤销的。
合理性审查体现了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一般来讲,合理性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动机、目的和具体规定符合法律的目的、原则和精神;二是设计的制度符合公正、合理、客观、适度的一般要求。
有学者从立法权的运用和行使要符合客观规律、要适度出发,提出应从三个方面来加以把握:一是立法动机应当是建设性的;二是立法行为应当建立在充分的理论根据和实践基础上;三是立法权行使应当合乎情理。
这对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方式和程序备案与审查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备案是前提,审查是目的。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主要有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两种启动方式。
所谓被动审查,就是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查建议或者要求为前提而开展的审查。
在被动审查方面,审查的问题通常比较明确具体,应当更加突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保护。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往往对其适用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影响最直接,他们对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适当,对自己权益是否造成侵害,体会往往也是最深的。
在主动审查方面,有些同志认为可查可不查,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从目前情况看,进行主动审查是必要的,不仅有助于备案审查这一监督形式起到应有的作用,而且可以更好地发挥审查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更符合备案审查的本意和要求,是人大常委会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依法履行职权的有力保障。
考虑到当前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状况,主动审查要有选择性和针对性,要突出重点,不能泛泛而审。
可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二是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权利的;三是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内容的。
对涉及这些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审查标准,积极主动地开展审查工作。
对于规范性文件审查后的纠正程序,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与制定机关相互配合,充分启动与发挥制定机关自行纠正的功能,将问题解决在前面,保护制定机关的积极性,使备案审查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四)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构根据立法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但在人大常委会内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来具体从事备案审查工作。
在审查工作机构的确定上,应当根据不同的审查方式,确定不同的审查工作机构。
在被动审查上,明确由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在主动审查上,明确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并与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会商。
为确保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到位,还需要设立专门的审查工作机构,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
考虑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涉及常委会各个工作机构以及其他各方面,这个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是综合性的机构,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当中综合性的日常工作及相关工作,能够对规范性文件实施统一管理。
这样的设置便于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这项工作。